第一篇: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
我说写法学论文有两个条件,一是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二是研究问题的能力和需要。第一个是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这通常可以通过接受教育或自学来获利的。第二个是在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那么你形成的东西怎么能叫前提呢?这是因为我说的是写出好文章,写出好文章才算你会写。象我这个水平就不算能写出好文章的,只是为写好文章作准备。你要写好文章,系统的法学知识是很重要的。我前段时间接触到一个山东的检察官,其实也不算真正的检察官,他是做司法警察的,通过自学电大出来。他讲一个什么问题呢?我不知道怎么回答他。他说我最近有个很重要的题目,很想写。他说我发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起诉都没有附带民事诉讼,都应该附带的。我说为什么要附带呢?他说官员的职务犯罪等于是为国家代理,履行职务。而他职务犯罪了,等于没有履行好这个代理义务,所以他就不应该享受犯罪期间得到的工资待遇,要他赔偿。我觉得这个问题一提,他觉得他很新颖。我不知道怎么回答,直接回答的话觉得是打击他了。我说你考虑一下,一个是刑法的处刑是什么意义,刑法的罚金刑是什么意思,刑法的刑事优先原则是什么意思,我们的刑事处罚里是不是包含着这些内容。我说这个问题我还没有仔细研究过,但这个问题你可以考虑一下。这就表明你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教育,为什么是刑事优先原则,刑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什么关系。刑事法律关系里实际上是已经包含一定程序的民事关系。附带民事诉讼是谁提出的,要谁赔。那么另一个是研究的能力问题。这是一个很动态的问题。我们现在也讲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问题。当时我曾经在英文著作中看到一个词,就是讲到了能力建设,我当时不知道怎么翻译。能力怎么可以建设的呢?能力是自然形成的。所以我当时就不知道怎么翻译。后来在上海的一个会议上,江泽民主席就提出了能力建设。现在我们也讲了。其实这个能力是可以有计划有步骤提高的。能力是可以建设的。我们的写作也是这个问题。你只要按照一定的步骤,付出一定的努力,都是可以办到的事情。我有时候对我的学生说,象我这样笨的人都可以混成一个学者,你们比我聪明,也应该可以混成比我出色的学者。他们说你怎么混的呢?我说我主要是勤奋。我每天工作到很晚,我看别人的著作,翻译英文的著作,别人的论文我都看。这个就是能力建设的问题。其实我今天上午讲的也是能力建设。
法学论文写作的过程与其他论文也是一样的。我看了一些著作也都说写作可以分两个阶段,一个是研究阶段,二是行文阶段。我琢磨了一下也有不妥,我对照自己的写作,觉得也不是把研究与行文这么完全分开的。我大多数情况下是边研究边写,这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行文的过程也是思想逻辑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想清楚和表述清楚的过程,就是两个过程是统一了。但我又想,人家几千年来都这么分的,也是有道理的,就是便于把我们的道理讲
清楚,就是分阶段地讲,如果你不分开讲很多问题讲不清楚,所以这个分类法也是有道理的。后面我们讲方法论时讲思维的方法论与写作的方法论,它又是结合在一起的。
研究的过程进一步分为四个阶段或者四个环节。第一是提出选提,二是搜集资料,三是分析研究,四是形成观点。这是研究的四个环节。行文也有四个环节,第一是提炼主旨。把你文章的核心的观点中心的思想提炼出来。二是谋篇布局。三是执笔行文。四是修改润色。我曾经碰到一个中青年法学家,他说他一个晚上写一篇文章,他说就够 了。当然不是指每天晚上写一篇。但我觉得很有兴趣,我说我几乎都要写一个月,于是向他请教,你怎么能够一晚上写出来?我曾经一晚上翻译一万多字,这是因为我不需要自己多想谋篇布局等等,只要翻译就行了。他说我先把这个问题想清楚了,想到什么程度呢?想到从第一句话到最后一句话怎么写。我写之前先躺在床上不动,动脑筋,要改时也想好怎么改。然后我穿上衣服,一下子就写出来了。我想我的脑袋没这么大,但里面的方法还是有用的,就是你先想清楚了再写。你要把你的文章中涉及到的问题想清楚。想清楚一个问题,再写清楚一个问题。这个方法我想对一般的同志是有借鉴意义的。
前面是随便说说,算是序论吧。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昨天晚上我讲这个布置给我的课题还真是一个问题,有空时我想写一个小册子。上面是绪论。下面分上篇与下篇。上篇是选题与立论。
选题里首先一个问题就是选题的机遇。选什么题这不是由我们个人决定的,这是由一定的历史条件给定的。这个历史条件给定的东西虽然是客观的,对每一个人是平等的,但对每一个人来说反映的灵敏度不一样,但有的人抓住了,有的人抓不住。怎么知道这个机遇来了,怎么抓住这个机遇。这就是选题机遇的问题。“有志者事竟成”,还有一种说法是“只有功夫深,铁棒磨成针”,还有一个日本的说法是“只要多跑多转,狗也能遇上好运”。当然这个说法不是大雅,但说得也深刻,是一个日本学者说的。所以这里第一个是要有理论修养的问题。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我的老师说过,在自然科学领域,年轻的学生超过老师是正常的,也是应该的,是必然的。但在社会科学领域,这是不正常的。为什么呢?因为社会科学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是博大精深的,越学越觉得自己不足。我的体会也是这样。我有时看两千年前的书,就觉得自己这么渺小,人家两千年前讲得这么深刻,我自己还达不到。就是中国很多古典的东西,我们并没有想清楚。昨天与马贵翔教授谈时,他也讲感觉到现在研究刑诉法时,感到不研究哲学问题不行。人家几百年前讲的东西,比我们想的好得多。当然这个问题我从消极的角度去总结,我与同学说社会科学是挺可悲的,你看看现代的政治学与古代的政治学比较一下,只不过是概念不同而已,名词不同而已,更完整系统而已,到底有多少创新啊?并没有太大的发展。所以我觉得社会科学这个东西,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明显的发展阶段。这里讲的是理论知识的准备非常重要。你不准备历史知识,不准备理论知识,你就不知道这个问题怎么定位,不知道这个问题有几斤几两,不知道自己研究的到底是什么问题。
我最近与一个教授谈高检的一个理论课题,他水平不错。他说我以前写文章都是反对法律监督的,我现在不能因为写课题就把自己以前写的推翻了,这样对不起我自己。我又不能对他不尊重,我就说人类的知识是发展的,每一个人也是发展的,不要不敢于去修正自己的错误或者完善自己的理论,你不要把完善修正自己的理论当作一个错误。我们的党就是在不断的完善修正中进步,我们个人难道不应该是这样的吗?你完善了自己的观点,修正了以前的观点,不就是进步了吗?我没好意思说其实是我给你一个进步的机会。我看到过一本日本的书,是叫创造性论文的写作。他说一个人的理论修养好比是一个橱柜,你的问题好比是衣物,你要把衣物放在什么地方,这就是理论背景的重要性。怎么学习理论呢?我还是前面说的一句话,勤奋。这个勤奋我有一个教训,勤奋不是死用功、瞎用功,头悬梁锥刺股。我理解勤奋就是你在一定的时间内,集中你的精力去研究一些问题,思考一些问题。后面我还要讲怎么从学习的角度思考。第一个方面就是要搞清楚人家写出来的文章和书是什么。然后要搞清楚这个东西这个理论和现实结合起来他为什么,有什么意义。这就是我们要学习的东西。我在大学时老师告诉我要看经典。我看不懂啊。我觉得经典的小说也不好看啊。那我就先去买,当时商务出版社出
了好多经典,小说也有好多出了经典。法国的巴尔扎克的小说,看不进去啊,真不好看,废话连篇。这就相当于我的接收天线不行啊,人家是数字化的信号,我这个接收天线还是模拟的啊。当时我硬着头皮看了几本小说。商务版的那套我还硬着头皮看了几十本。困难在于我不知道他怎么说,他的意义何在,不知道怎么与现实联系起来。真正看懂了就是要能够与你的现实联系起来,只有联系起来了,才变成你的东西了。否则你只是收到了一个信息了。现在我老婆推荐我再看一遍《红楼梦》,我说我没时间,其实我以前只是硬着头皮看过一篇,真没劲啊。《三国演义》我倒看过两遍。看不懂的原因当然是我自己的水平不行,就是没有能看到与现实的结合。毛泽东就推荐看《红楼梦》,就是与现实结合的看法。外国人说“机遇总是为有准备的人准备的”,所以你要有所准备。那么你怎么去准备抓住机遇呢?除了要不断的学习外,就是要关注、思考本身的工作。你要常怀改进工作之心啊。创造性来自哪里呢?来自你对问题的发现,来自你对问题思考的解决之道。你经常思考问题,研究工作中的问题,你就会发现问题,就会创新。有些检察院比较先进,有些比较落后,为什么?我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这个检察长善于思考问题,积极地思考问题,经常思考问题,这样的检察院就是先进的检察长。当然还有别的一些政治因素,这就不说了。当然从我们学者的角度讲,从我一个学者来说,就是要常怀追求真理的志向,这是我的动力。而检察长就是要把检察工作做得更好啊。第三个准备工作是你要随时迎接挑战。挑战实际上我们是经常面对的,比方说高检的征文,课题申报,社会科学界的征文、课题,我们要积极地参与,这就是一种挑战,一个征文就是向全社会发出的一个写论文的挑战。你象卢梭的成名之作《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就是一个征文,是法国科学院的征文,他得了一等奖,就一举成名。我发现我们高检的年会也是一个培养发现人才过程。有些人跟我讲,我们检察长之所以发现了我,就是因为我的文章一次两次地在年会上获奖啊。我说我只是客观公正地评选文章。当然我水平有限,有时候评得也不好。所以有时候评得不太准你不要伤心,不要气馁,今年没评上,明年再写,明年也许你遇上一个水平比我高的人,你就能评上了。还有一个挑战就是来自于你单位工作系统内的挑战,领导你给一个任务,有时候是他觉得你能胜任,也有的时候是他也实在没办法,挑不到人了。你不能说我不会,我不写。我也说过这个话,这样领导就认为你这个人不行,不服从领导。所以我现在还是在当处长。但就算是从写论文的角度我反思一下这样,我这样做也不对。因为这是一个挑战啊,让你系统地研究一个问题,你研究出来不就是提高了吗?这是对自己的挑战,哪怕是很困难的任务,你也要去承担起来。现在我当小小的处长,我的部下我也教育他,要这样做。谁也不是天才啊。我们理论所涉及到很多学科。我是学法理的,就还必须要懂刑法、其他部门法、政治理论、党的政策等等。这都要懂啊。如果说领导参加党校培训,说你给我写关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心得体会,这我不懂啊,去学啊。或者假如说领导要参加一个国际学术会议,写一个材料,我不懂啊,赶快去学啊。有些比较难的问题,例如物权法,张所长让我提意见。虽然我当时学的民法还不错的,但我那时的民法与现在的民法不是一回事了,我说这个不是我一天两天一月两月能学得通的了,我说这个我只能提些细枝末节的问题,我建议请高检的民法学方面的专家提。但所长说人家也是要做的,这个是让你做的。我就只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我把这个当作一个学习的过程。这就是一个学习。因为早期的文件起草高检的我也参与很多的,这样你就知道领导起草时是怎么想的,通过批判了文件的草稿,就象一面镜子,能够折射出领导者的思想,他所关注的东西,从中我们可以学到很多东西。所以不懂的东西要去学。当然也要有个度,也不能盲目地接受自己短期内实在无法承担的东西。要学自己经过努力能做到的东西。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怎么把理论的眼光与现实的眼光结合起来,焦距要对准。我们书呆子可能从理论角度看问题多一些。一些实务部门的同志可能现实眼光多一些,那么他可能理论的角度对不准,这样你也写不出好文章来,就写出游离于法学理论之外的东西了。所以我说两个眼光要对准。解决的办法是实务工作者要更多地主动地有意识地用理论的眼光来看这一个问题。象我这样的书呆子就要尽可能地用现实的眼光去调查研究以后来看这个问题。这就是换位思考,才能把两乾结合起来,才有可能选一个好题目来做。选出真正的问题来写。上面讲的是选题的机遇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选题的策略。第一个是跟潮流,第二个是引导潮流。
第二篇: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
(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
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
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
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而社会法学派,则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正当且明确,就果真能够改变社会么?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但社会更能改变法律,换言之,社会改变法律的力量更强大。他们的方法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也通过社会研究法律。法律不仅仅当作一个道德规范或实然规范来研究,而更应当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只有才能这样实现法律的功效。
由此,法学方法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二)法学的学科性质:即法学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即
1、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何种意义上的科学?
2、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是什么?
1、科学是研究事实的,事实就是“是什么”,法学相当大的领域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是一门研究正义的艺术,是善与公正之学。
什么是科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们关注的是科学内含的几种分析方法。哲学的任务是研究如何用词。因此我们就需了解“科学”有几种使用方法。下面介绍三种科学观。
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指称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如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事务的知识经验和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不存在的。此说在十九世纪之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也相当有影响。如英国曾认为科学具备四个特征:1)科学是“描述对象”的理论,而不是“规定对象”的理论。如物理学和化学,仅仅是描述所观察到的现象。比较而言,社会科学规范研究的多为规定性的东西,研究对象与研究者本身息息相关,两者合为一体。所以,完全要求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来进行精确,是不可能的。如美国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样进行计算而得出结果。因为作为社会科学动物的人,是自己可以采取对策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可能诱发相关者采取对策改变行为。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高度精确化。相比较而言,经济学较接近于科学,它是从数字化角度来观察。
第二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以经验方法为标志的实证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这种观点认为科学就是用理性的方法来整理经验的材料。这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主流观念。所谓经验的方法,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等,其中最基础的方法是:观察法和实验法。如培根说科学是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之上的。观察方法,就是指在不改变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收集经验材料的方法。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即是运用观察方法得出的结论。所谓实验,是指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进行观察,研究两个以上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如这样两项研究就是科学研究:1)为了小区的安全,研究这样几种方法的选择,是增加警察的数量或进行巡逻的次数,还是增加小区路灯的量度,研究结果是后者。2)研究偷窃啤酒中的证人作证的几率,发现在场的人数与作证的可能性之间存在比率关系。在这种意义上,伦理学、数学、逻辑学等都不是科学。因为逻辑学和数学并非实证研究,无须进行实验,它们研究的不是事实或经验,而是纯形式,是符号之间的逻辑关系。当然,辨明一个学科不是科学,决非意味该学科不重要。
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社会科学,而没有人文科学。人文由“Humanity”而来,是和神学相对立的知识体系,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社会科学始于19世纪,由孔德创立,他论述了静态的社会静力学和动态的社会动力学。
这种科学观的内部也存在着分歧。如证实主义与证伪主义。证实主义是主流的评判,即使用了实证方法得出的结果还不算真正的结论,需结果可被证实。而后期的学者波普尔则创设了证伪主义。即能被证实未必就科学,能够进一步被证伪,才是科学。如算命天宫图,能被证实,但永远不能被证伪,它永远有其解释的方法。那种能解释和允许任何事情发生的辩证法是最可怕的。
第三种科学观(我国流行),认为科学是理性的最高体现,运用理性的方法研究即是科学。这是最广泛的科学观。依此,与迷信和宗教相对立的东西都是科学。其标准在于理性的有无。其结果是科学成为一种泛滥的话语。它同时向四种研究方法开放,即经验方法(观察实验),形式化方法(根据逻辑规则进行形式演算的方法),思辩方法(跳出经验世界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都是运用这种方法),规范性方法(进行价值评价)。但问题在于,这四种研究方法之间不可通约,无共同性。这种科学观,从语义学分析看来,是应该抛弃的。因为它造成了误解和混乱。神学和自然科学都属科学,但神学家之间的争论是关于应当如何的争论,与事实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之间不能通约;而科学家则通过进行实验而达成共识,他们之间可以通约对话。这种科学观,导致科学成为一个“杂货店”。
我国存在三个关于科学的误区:误区之一,科学等于正确。科学不等于正确,正确也不等于科学。这是以图腾崇拜来崇拜科学。所有科学不过是对事实的临时性解释,换言之,科学的确追求正确,但并非追求终极的、不可改变的结论。科学精神是怀疑一切。随时准备被证伪。马克思具有科学精神,他不仅怀疑别人,他连自己都怀疑。西方人说,存在三个马克思:一是,青年马克思;二是,中年马克思;三是,老年马克思。三种不同的思想之间存在着的断裂,是不断怀疑自己的结果。其晚年可能怀疑中年的生产力决定一切的论断。生产力要成为决定性因素必须有一个条件,即出现以追求财富为最大欲望的人。所有的社会因素是相互作用的,没有什么是最终极的决定性因素。科学是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科学的态度是,不在于你说了什么,而在于你为什么这么说。相对来说,以经验材料、观察实验为基础的科学是可靠的,科学是一种假设。
误区之二,科学等于有用。科学不等于有用,有用不等于科学。有些科学理论的论证和推演,是无用的“垃圾”。但它们展现了用科学的方法逻辑去推演结论。
误区之三,科学等于善。这是一种浪漫的理解,求真等于求善,科学不一定是善。
2、法律是理性,还是情感?
流行的观点认为支撑法律的是理性。但是否在法律中,就只是理性起作用?情感起何种作用?比较而言,自然科学中,情感并非不发生作用。如居里夫人对科学的热爱的情感。但它是从科学的外部起作用,在科学内部是不起作用的。而人文学科,情感起着非常强大的导向作用。情感是基石。
道德因素,是情感。道德信念,传递着一种情感。理性是以情感为基础,由此产生对命题进行理顺的过程。理性的作用,是将情感的药包上糖衣。人是一种没有推理能力而又偏爱推理的动物。
何为理性?语义分析的基本命题,是避免定义。重要的是,把握如何使用该术语。如某人有理性,某杯子无理性,这就是关于理性的正确用法。这里须注意,存在哪些因素影响术语的运用。最基本的理性的含义,是从一个前提,合乎逻辑地推出一个合理的结论。
何为情感?情感无须理由的支撑和证成。法学理论,情感作用如何?帕雷托的剩遗物和派生物理论是一个非常具有启发性的方法论。理性是一个中性词,所以,非理性也非贬义词。非理性即情感,换言之,无须理由来支撑。按照上述学说,人类行为分为逻辑行为(理性行为)与非逻辑行为(非理性行为)。非逻辑行为类型有二:1)与逻辑推理没有任何关系的行为,换言之,无须由任何逻辑理由支持的行为。如升国旗,热血沸腾。2)用虚假的逻辑理由来支持的行为。如虽然这里面也存在逻辑推理,但行为里面是反逻辑的。这里的“虚假”并非贬义,是指这里的理由是不能支持行为的,如乞雨的行为。
剩遗物永存,派生物转眼即逝。——现代社会中,形态各异的派生物以另类的面目出现,但回头一看,其内在的理性值得质疑。
图表2 C理论(派生物)
A情感(剩遗物)B行为
情感A导致行为B,而人类主张、理论C导致行为B.派生物理论分为四大类:1)简单肯定式。如在母亲教育孩子时叫小孩听话。2)诉诸权威式。如在母亲教育孩子时叫小孩听话,理由是父亲叫小孩听话。3)诉诸原则式,如皇权至上。4)口头证明式。这是政客和作家的方法,就是没有逻辑的无休止的重复,比最好的逻辑论证更为有效。
二、规范性研究方法(价值评价方法)
(一)什么是价值、法律价值?
1、人类以两种方式面对世界: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
“是什么”属事实世界,回答三类问题:存在的现象(事实)是什么?现存的事实由什么的样的事实导致(因果关系)?我们一旦选定了目的,用什么手段去达到目的?
“应当是什么”属价值世界,当离开“是什么”而回答“应当是什么”时,就进入了价值判断。这是人类存在的特殊方式。价值并不是指客体的有用性。若说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那么主体本身就无价值了。而人性恰是价值的原点,人是有价值的。有很多在我们看来是无价值、甚至负价值的东西也能满足主体的需要。所以,价值就是好。
2、法律的价值有三种基本用法:
一指法律能促进的好,如自由、秩序,这是目的价值。
二是法律本身的价值,是形式价值,与目的无关,如逻辑一致性等。
三是价值评价标准。
(二)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包括法律和法学与价值的关系
1、法律与价值的关系:
1)法律本身即是一种稀缺价值分配自己的权威性规则。
2)法律制度中包含一套价值标准,确立具有弹性的价值位阶。
法律纠纷好处理的是有价值与无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好处理的是价值之间的冲突,因此有价值位阶。如米兰达规则就体现了警察的破案率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价值的冲突。位阶是有弹性的。如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一判例限制米兰达规则,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公共利益安全优先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价值位阶很不好确定。
3)立法与司法活动都是一种作出价值判断的活动。
2、法学与价值的联系:
法学永远不能回避应然法的问题。实证主义法学家提出价值祛除,有些道理,但不可能真正做到。因为价值判断是法学固有的一部分。法学家在研究时不能离开价值判断。
常规与自然相对照。常规就是一个社会上由人制定的各种规则,主要指人定法,也包括道德。现代人把自然看作客体,是异己之物。古希腊人则认为自然是有理性的,人类理性是由自然赋予的,符合自然即正义。后来自然转化为人定法和正义。人定法是一些人给另一些人的立法,法的执行总以牺牲一种价值而成全另一种价值,人对法律态度或者是服从的或者是不服从的。自然法的理论内涵一是,法律的二元论,即法律的存在形态上有实然法和应然法;二是实然法应从属于应然法;三是自然法效力至上;四是恶法非法;五是反抗恶法的权利。
理论分为实证性理论和规范性理论。前者遵循价值祛除,情感中立;后者与价值判断有关,具有标准、情感的色彩,具有价值性。两者的区别是:1)规范性理论为评价而研究,为规定而研究,实证性理论为解释而研究;2)规范性理论认为存在本身不是正义,而实证性理论认为存在就是事实;3)规范性理论追求的理论目标是情感、信念、理论的传播,打动人的关键不在于合乎逻辑,而在于能否引起读者内心情感的共鸣,而实证性理论则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较准确描述世界是怎样的理论,主要靠理性说服人。
(三)价值分析的功能与局限
价值分析法的功能:一是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进步;二是最大限度保障个案处理的公正;三是强化社会公众对良法的认同和支持。
法律力量取决于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态度。因为,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认同和支持太差。在中国,严格意义上说,没有多少人要求法治。人类的理性和情感,具体到问题,则不要求法治。
价值分析方法的局限:
一是从“是”中推不出“应当”。这是休漠的论断,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是两个领域。在价值分析,存在两种意义的“应当”和两种意义上的“是”,一种是价值意义上的应当,另一种是事实意义上的应当。
价值意义上的应当:如公民应当热爱自己的祖国。
价值意义上的是:是伪装的价值判断。是推不出应当,但应当可推出应当。
事实意义上的应当:如4+2=6,这是伪装了的是。
事实意义上的是:事实判断得不出应当,但价值判断可推出应当。
是不能推出应当,意味着应当这个领域永远不能有一种自然科学那样高度精密的理性。不存在客观的公理性的体系。应当不是从事实中推出的,而是来源于每个人对每种事实状态的承诺。
二是人们的终极价值观很难一致,这种差异,就引发一系列价值和事务上的冲突。
三是即使在终极价值上,取得了一致,但在具体的价值判断上,也可能产生分歧。
应对这些局限的原则:
原则之一,承认和尊重价值判断多元化的事实。承认并尊重。因为价值标准多元化,是和现代文明的基石即人的主体性相联系在一起的。
原则之二,排除思想霸权,实行最大限度的宽容,只对不宽容的行为不宽容(房龙)。宽容,即是孔子所言的“中庸之道”;
原则之三,寻求最低限度的一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应当是最低限度的共识。法律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些“空间”需要最低限度的标准来控制“空间”的裁量的滥用。
三、语义分析方法
20世纪初,受西方分析哲学的影响,语义分析被系统化、哲学化,有人甚至主张20世纪,是分析的时代。要了解语义分析方法,首先须对分析哲学有所了解,而如果要了解分析哲学,还要了解实证主义哲学。
法律实证主义是19世纪产生的流派。分为逻辑实证主义,即分析法学派和社会实证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的哲学背景是20世纪实证主义成为一种思潮,而非仅仅是一种学派。
实证主义哲学有两大核心理念:
一是拒斥“形而上学”。形而上学,在西方语言中,被写成“物理学之后”。这一术语,源于中世纪西方人整理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在编辑完毕物理学之后,编辑探讨抽象的物理论的著作,它们探讨世界的本原,即本体论问题的。这些均是科学所不能回答的,是超出经验之外的,是人类理性所无法回答的,于是就被称为物理学之后。而中国在翻译这个术语时,借鉴了老子说的“道可道,非常道„„形而上者,为之道,形而下者,为之器。”故定为形而上学。实证主义则研究确定的问题,追求确定的知识(POSITIVE).实证主义的方法论认为:不要用思辩的方法,而要采用实证的方法,即是用观察实验来建立知识体系。第一代的孔德主义,主张人类的知识,从古到今,经历了三个阶段:
1、古代的神学阶段。此阶段,人们寻找世界的本原、超自然的东西。换言之,知识体系,一切神定。
2、形而上阶段。此阶段,人们不再把一切归于神之上,而归于决定精神之上了。这不过是神阶段的变种;
3、实证知识阶段。这是科学时代的开始。科学回答不了形而上学的、经验之外的问题。在这个时代,人们不再寻求终极的原因。现代哲学不再研究本质,而致力于研究规律。实证研究中的“规律”,就是指“两个以上之间的变量的恒定关系”,与我们一般所言的“规律是现象的凝结”不同。第二代的代表是马赫,主张其实世界既非物质,也非精神,而是由感觉这种既非物质也非精神的要素组成的。第三代,即分析哲学,代表人物是维特根斯坦。他认为,形而上学,不在于犯错误,而在于说了“无意义的话”,因为他们不会正确的用词。如绝对精神、物质等术语。他们还违反了句法构造句子。
分析哲学的第二个核心理念是研究语言的运用。哲学从本体论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到认识论阶段(笛卡儿、康德)发展到语义分析阶段。认为过去的哲学家,让语言作了其所不能承载的功能。其中的符号语言派,又称人工语言派,主张所有的自然语言都是含混的、语义都不是很明确。这是由于自然语言本身的特点所导致,要创立一套人工的精密语言来避免争论。其中的自然语言派,又称日常语言派,代表者即维特根斯坦,认为以前的无谓争论不是日常语言的问题,而是这些哲学家没有搞清日常语言的正确用法,强调哲学要研究“词的用法”。认为语言的能力是有限的。对于“不可言说者,沉默!”
语义分析方法的内容,也就是分析哲学的体系。学派之一:普通语义学,把正确用词归纳为21个问题和5项原则。心思想是,词的误用是一切社会矛盾和分析的根源。五项原则:
1、指数原则。一切分类具有虚假性,所以在用类指称具体人或物时,要加上指数1、2、3、„„
2、日期原则。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所有的事物都存在于时间中,是流动的,而非静止不变的。要注明所描述的事物的具体日期,以区别变化。
3、连字符原则。自然界是不可分的,所有的分类都不完美,但人类又有爱分类以把握世界的倾向,导致所有的分类均会出现困难。自然本身是一个渐进的函数,世界本无分类,彼此相连。分类都是人为的,便于明别,却又陷入武断。分类的同时,对自然的环境就造成了伤害。所有的法律责任,均是武断的。所以,要用连字符把相关的分类连接起来。
4、引号原则。词本身不是事物,而是人们创造的工具。但人们经常把词理解为背后还有一个确定的东西。越是抽象的词汇,越容易误导人,从而出现“词的暴政”。
5、等等原则。词不能描述出有的内涵,语言是地图,但不是版图。当描述对象时,总会存在被疏漏的东西。所以要加上等等。
整个分析哲学对语言的重新理解,引发了三个观念:
观念之一,词不是事物,是工具。抽象的东西是不存在的,并非每一个词后都对应一个实物。如世界上有“山”么?没有,但存在具体的“黄山”等。
观念之二,每个词的边缘部分,均是含糊不清的。如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对于“签署”的分析。端正写名是遗嘱的签署,但写笔名、写姓名的缩写、被人把着手写、签在开头而非结尾这些情况算不算签署?
观念之三,词没有固定不变的含义。反对给词下定义,而要求考虑该词的正确的用法,考虑在语境中、即上下文中的含义。
郑成良
第三篇:法学方法论
论李天一案的反思 【摘要】:9月26日,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宣判,意味着全民围观半年之久的李天一等人涉嫌轮奸案庭审已经结束,然而舆论热度并未减退,除了因轮奸、星二代等热门标签广受关注外,还因为多了一个角色:律师。除了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坚持作无罪辩护外,其他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作有罪辩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的相当多细节以及受害人的个人信息,都被公之于众。北京市律师协会表示,此案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在代理不公开审案件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大家开始对律师的职业伦理进行反省和深思。
【关键词】:李天
一、轮奸、律师辩护、反思
一:李天一案件概述
2013年02月22日,网友微博爆料2月17日杰出男高音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已改名李冠丰)因涉嫌与5男子在北京海淀区湖北大厦轮奸受害女子杨某,2013年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013年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冠丰等五人控制。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被害女子非京籍,河北人。与酒吧没有雇佣关系,只是做兼职的驻场,她们赚客人给的小费。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2013年10月28日,北京一中院证实10月31日上午9时依法不公开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
李某某等强奸上诉案于2013年11月27日上午九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维持原判。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北京海淀法院9月2日上午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李天一案件引发了全国的热议,其中对案件中的律师辩护是大家关注之一。通过近一段来媒体的报道不难看出,在李天一的数位辩护人中,除了前两位低调解除辩护人委托合同外,自现任辩护律师陈某开始,整个辩护策略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先是对外高调宣称李天一没有参与轮奸而是嫖娼,拟作无罪辩护,随后梦鸽的私人法律顾问兰某律师开始在新浪博客或微博持续发文,将舆论关注引向了“究竟是嫖娼还是轮奸,究竟是合理索赔还是敲诈勒索”的讨论上来。如果说这些可理解为律师的整体策略或舆论引导,没有明显逾越律师伦理界限的话,那么后来李天一辩护人的辩护词提前网络曝光(多处曝光被害人隐私),魏某辩护律师与梦鸽的短信往来以及其接受媒体采访的解释,及至雷某律师的“仙人跳”论调,已引起了公众包括律师同行对“律师伦理”的关注或再思考。
二: 有关律师辩论规范的反思
现行《刑事诉讼法》仅在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对于如何辩论并无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有涉及法庭辩论的相关规定仅有第127条,而该条文仅规定了辩论顺序,对于辩论方法未提。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则更无法庭辩论的规定,具体操作只得参照《民事诉讼法》适用。2007年颁布的《律师法》中与律师法庭辩论活动有关的条文是第40条第2款第8项,即律师在执行活动中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全国律师协会于2004年3月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其第十章“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仅涉及庭审仪表、体态语范等,可知,我国现有立法中,并无直接规范律师辩论的伦理规范。
我认为律师辩论内容应围绕调查核实好的证据来陈述,实务中经常存在这样的辩论技巧,即律师在辩论中刻意陈述个人经验,其目的并不是为了申请法院进一步地调查核实有关证据,而是以此来取代有关证据的调查,直接影响审判人员的内心活动,掩盖己方在证据上的劣势。由于律师此种陈述根本不是为了调查证据,因此与证据规则并无直接的关联,一时竟然成为诉讼规范的真空地带。我认为,如果律师是借助于陈述个人经验以申请法院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则审判人员当然应当允许;如果陈述个人经验的律师根本没有申请调查、核实任何证据,则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不应当允许,否则只能引发双方当事人打口水仗,导致无谓的拖延。因此,我认为审判人员如果遇到这样的庭审情形,可以通过行使释明权的方式去化解,对方律师也可以就此提出异议,请求审判人员制止。实务中还存在有的律师故意引用错误的法条,甚至人身攻击去误导审判人员的现象。
李天一案件中李天一的代理律师行为,总是在宣讲个人信念,老是发出小道消息,没有集中到案件的事实本身,个人觉得
如果律师在辩论中违反职业伦理,根据情节轻重,审判人员可以采取制止、警告、训诫等诉讼保障性措施,严重的可以构成庭后对律师进行惩戒的情形。
三:辩护词应该要规范
律师应该有其基本的专业素养,辩护词是其中之一。李天一案件中,李天一的代理律师李某所写辩护词就显得很不专业,通过查看李某律师的辩护词,可以知道其不专业主要体现在三点:
(一):辩护词没有必要设置目录;应针对公诉词设置,有针对性地对公诉词进行反驳
(二)格式不对:题目应以辩护词称谓,不应有多余词汇。缺乏要点:
内容应包括关于证据的评述、尤其围绕证据证明力展开,对已经被法庭裁决的问题不要再讨论。
然后是法律适用,本案中应围绕强奸犯罪构成要件展开,论述性行为不违反被害人意愿或没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迫发生性行为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欠缺主要要件,最后是对案件处理的建议,到底请求判决无罪,哪种无罪?还是建议从轻,减轻处理?要明确,具体,至于对被害人如何处理,不是重点,或者根本不需要提及,你是来辩护的,不是来控告的。
三):用语不规范:使用冤案,所谓的等词汇,案件正在审理,不能给正在解决的问题下结论,怎么能用“冤案”一词呢。还有,公诉人不能称被告人为罪犯,犯罪人。更不能说被害人品德有问题,社会闲杂人员。
四:律师不应成为李天一案的主角
从李天一案件的报道和网上大家的议论中,可以知道李天一案的几位代理律师在案件还没有审就已经走红了。
李天一一方,先有原代理律师薛振源因压力过大请辞,后有新代理律师陈枢、王冉抛出欲为李天一做无罪辩护的声明;受害人一方也不甘示弱,不但发表了驳斥李天一律师的声明,而且公开批评王冉违反回避原则,在卸任海淀区检察官之后,又参与这起由海淀区公诉的案件。还没有
进法庭,律师就在庭外打
得不可开交。对此,网友纷纷在新闻之后跟帖吐槽,怒斥陈枢、王冉为“狗腿律师”、“流氓状师”。其实,即使王冉以前真担任过海淀区的检察官,那也应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不能对其进行恣意谩骂、人身攻击。谁为犯罪嫌疑人代理,谁就仿佛站到了公平、正义的背面,成了公敌。律师理应而且必须为“坏人”辩护——因为只有律师介入,才使得国家与被
告之间不平等的状况得以适度调节,今天如果没有律师替“坏人”说话,那明天公权力就可能直接对“好人”宣判。
可是,我们又必须反思,到底为何律师屡屡成为案件的主角?看微博上,陈有西、浦志强等大状哪个不是粉丝甚众,一呼百应。许多案件,是先由关注律师开始,才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并最终将注意力转移到案件本身的,律师往往成了案件的主角。
人们之所以关注律师,一方面在于事实不清,想关注都找不到焦点。像李天一案,至今迷雾重重、难见真相。另一方面,还在于公众忧惧司法不公,使审判结果倒向权贵。有些人天真地以为,只要骂跑了律师,没人为“坏人”辩护,就可以迎来正义;还有些人将希望寄托于个别大律师,希望借其影响力,引来舆论关注并最终影响司法审判,迎来正义。
而律师呢,担心司法不公,或者在法庭上受到不公正待遇,不得不采取微博爆料、法庭录像等吸引眼球的方式博出位,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了案件的主角。可以说,是多方合力造成了律师成为案件主角的怪现象。可是过度关注律师的后果很危险,人们极有可能根据律师的表现,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判断,这属于影响司法公正。
要实现司法正义,将舆论的目光引向事实本身。
结束语 个人认为:在现代社会作为律师,虽然物质生存是第一位的,但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不顾行业规范,不顾委托人的利益,不顾法律规范,故意炒作自己从而获得更多业务。阻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害了自己,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律师法》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篇:法学论文写作
法学论文写作概述
摘要:写作是运用语言文字符号反映客观事物、表达思想感情、传递知识信息的创造性脑力劳动过程。人类历史的薪火相传离不开各种写作,写作是运用语言文字进行表达和交流的重要方式,是认识世界、认识自我、进行创造性表述的过程。叶圣陶先生曾说过,“咱们平时写作总是为了实际的需要。凡是好的文章必然有不得不写的缘故。”由此可见写作的本质在于表达和交流,即表现自我,达于并影响他人。论文的写作有着更加深远的意义,因为论文有着固定的格式要求,更方便读者检索以及相互进行比较。本篇文章主要简单描述下法学论文的写作以及笔者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关于法学论文写作几点粗鄙的见解。关键词:法学论文
写作
选题
提纲 1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M].法律出版社,第12页。
引言
法学论文的的写作从来都是一间费劲心力才能完成的事情,根本不存在任何投机取巧的机会,特别是对于我们研究生来说,写好一篇法学论文,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更需要良好的语言组织能力及表达能力。我认为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定要在三方面得到提高:知识、能力、素质。知识一般指我们专业领域里的知识,还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素质一般指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能力则包括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组织能力、与他人交往共处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就是写作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是论文写作。所以,我们应该注重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这对我们之后法学道路的探索有着深远的意义。
目录
摘要······················································(1)引言··························································(2)
一、法学论文概述··················································(4)
二、法学论文写作意义·····························(5)
三、论文写作的几点见解·······························(5)
(一)法学论文的选题··································(6)
1、论文的题目··································(6)
2、论文的研究目的、意义··································(6)
3、论文的指导思想··································(6)
4、论文的指导目标··································(6)
(二)法学论文的提纲···································(7)
(三)法学论文的写作技巧···································(8)
1、必须对论题进行充分有效的论证···································(8)
2、注重论证形式···································(9)
3、法学论文写作使用法言法语···································(10)
四、法学论文的修改································(11)结 语·························································(12)参考文献·························································(13)
一、法学论文概述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学术论文,也称学术理论文章。它是指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内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学研究成果的论文。法学学术论文,是指在法学领域中对某个学术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科学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论文。“学术”,是指有专门的、系统的学问和方术。“理论”,是指科学的论点、论据及论证的体系。法学学术论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讨法律科学问题,进行法律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阐述法律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法学学术论文,一般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法学学术论文,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论文中高级别的具有创造性的论文。它要求作者对法学学术理论界的某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学说,新的构想;或对以往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有较多的新发展或深入开拓;或对法学中的旧学说提出不同的独立见解;或论证法学旧学说错误、疏漏之处;或提出新的法学预见、构想,启迪后人研究等。
法学学术论文,一般说来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第二,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第三,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 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第四,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2二、法学论文写作意义
写作是以语言文字为媒介文化交流的行为,是人类各个领域不可或缺的信息记录与传播方式。作为人类凝聚思想,表达情感,加工与传递的知识的基本手段。写作是人类精神生活与实践的活动重要组成组分,同时也是创作文学作品重要的途径。这个定义要表述的写作原理是,写作行为本身的深层本质在于寻求生命生存的依托、“家园”、“故土”,中国古代圣贤所谓“立言不朽”、所谓“发愤著书”体现出来的优秀写作文化精神的最终本质也正是在这里。当代西方学者所谓“我写故我在”的哲学依据也正在这里。在表层上,写作是一种表情达意、交流信息的行为;在深层上,写作又是一种生命生存的形式、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写作就是对生命秩序的创生行为。因此,写作行为又具有一种哲学性、生命性。在法学的发展史上,各种经典论文更是浩如星海,正是这些论文让他们的思想得以延续,鲁迅说,“笔是文人的武器。”从古至今,各种法学先驱正在用这种武器不断叩开新世界的大门,为我们后来者展示一个庞大浩瀚的法学世界。正因为这些论文的存在,我们思考起来才事半功倍,对他们营养的汲取是我们成长的重要催化剂。
三、法学论文写作中的几点见解
(一)论文的选题
2唐弢,文章修养[M].人民日报出版社,第27页。论文的选题应该有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学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其次还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法学论文题目,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我认为构思一个论文题目应该注意以下内容:
1、论文题目
题目居于一篇文章之首,是文章传递重要信息的有机组成部分。“题好一半文”,这说法虽有夸张之嫌,却凸现出题目在整篇文章中的重要性:文章题目的优劣直接影响着读者对文章的第一印象。一个好的题目应该满足以下几点要求:首先名称要准确、规范。准确就是论文的名称要把论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论文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其次。名称要简洁,用语要力求精练简洁,言简意赅,有高度的概括性,避免冗长繁琐,不能太长,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
2、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
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
3、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治理论,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
4、论文写作的目标:
论文写作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论文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论文写作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 目标定得过高, 对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确定论文写作目标时,一方面要考虑课题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率实际的工作条件与工作水平。
(二)论文提纲
论文提纲,是指论文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是论文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作文提纲是指进行写作之前,把文章的主要纲目,有的还把重要材料,列举式地写出来的一种文字材料。在平时论文写作中,我是有列提纲的习惯的,因为写一篇论文,提纲可以让你对整篇文章有一个整体把握,方便自己进行统筹全文。我列论文提纲主要有以下几步:第一,先拟题,这个不再赘述;第二是写出总论点,也就是法学论文所要表达的核心观点;第三,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第四,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 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第五,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第六,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在列论文提纲时,我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有全局观念,从整体出发去检查每一部分在论文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看看各部分的比例分配是否恰当,篇幅的长短是否合适,每一部分能否为中心论点服务。其次,从中心论点出发,决定材料的取舍,把与主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材料毫不可惜地舍弃,尽管这些材料是煞费苦心费了不少劳动搜集来的。有所失,才能有所得。一块毛料寸寸宝贵,台不得剪裁去,也就缝制不成合身的衣服。为了成衣,必须剪裁去不需要的部分。所以,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材料只是为形成自己论文的论点服务的,离开了这一点,无论是多少好的材料都必须舍得抛弃。最后,要考虑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初学撰写论文的人常犯的毛病,是论点和论据没有必然联系,有的只限于反复阐述论点,而缺乏切实有力的论据;有的材料一大堆,论点不明确;有的各部分之间没有形成有机的逻辑关系,这样的论文都是不合乎要求的,这样的论文是没有说服力的。为了有说服力,必须有虚有实,有论点有例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论证过程有严密的逻辑性,拟提纲时特别要注意这一点,检查这一点。
(三)论文的写作技巧
法学论文写作,就是在已掌握的材料基础上,按照论文提纲的框架,写成一篇法学学术论文写作。在写作中,下列地方需要时刻注意:(1)必须对论题进行充分、有力地论证
所谓论证,就是对论文的中心论点进行说理的证明。古人云:“君子学以聚之,问以辨之。”做学问和写论文就是要“聚”、要“辨”。“聚”,就是收集资料;“辨”,就是分析、研究、起草的过程,就是提出论点、论据和运用论据进行论证的过程。提出的论点,应当符合正确、严密、鲜明、集中和深刻的要求。提出的论据,应当符合真实、典型、恰当、新鲜的要求。进行论证应当符合讲透道理和使“据”与“证”有机结合起来的要求。(2)注重论证形式
在法学论文写作中,可采用事实论证、事理论证、比较论证和因果论证等形式。事实论证,就是运用客观事实资料作为论据而展开的论证。它是常用的、简便而又准确的论证方法之一。事实论证过程中,可采用夹叙夹议、纵横并举、点面结合、连续排比、优劣对比、有总有分等方法进行。事实论证的一般要求是:既可以用重大的客观事实、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典型案例等,也可以用平凡的客观事实(如一般事例、案例、数据等);应尽可能选择运用人们知晓的客观事实;事实材料应力求新颖,富有说服力。事理论证也经常用到,所谓事理论证,是指运用经典著作中的基本原理、生活中的道理、哲理或名言等作为论据展开的论证。事理论证可用一般的事理论证(讲清道理)和引证(引证经典著作中的论述、格言、成语、警句等)两种方法。采用事理论证应当注意做到:
33徐振宗,汉语言写作学[M],中国政法出版社,第75页。思想敏捷,说理透辟;引证的内容准确、典型、恰当和自然,能点石成金。
比较论证在法学论文中也比较常见,所谓比较论证,是将甲事物与乙事物进行比较的一种论证方法。比较论证常用的有类比论证、对比论证和差比论证三种类型。类比论证,是指把本质上有相同或相似点的同类事物进行比较,通过已知的甲事物的某种属性推导出乙事物亦具有这种属性的论证方法。采用类比论证的要求是:用以类比的事物必须同属一类事物;同类事物相比,必须有本质意义上的相同点或相似点。对比论证,是通过对两种对立的事物的对照分析来进行说理的方法。它是人们经常采用的说理的方法之一。对比论证可采用横比和纵比两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因果论证,是指运用对客观事物本身或客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分析、研究所得到的材料,对论文所确立的论点进行的论证。因果论证可采取并列、层递、转换、推论等方法。除了运用上述方法以外,还可以采用逻辑上的演绎法和归纳法。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到一般。它们亦是写作法学学术论文中运用证据证明论点的常用方法。(3)法学论文写作使用法言法语
法学论文的法言法语,要求具有准确性、抽象性、逻辑性和论辩性。准确性应体现出用词贴切和造句恰当;抽象性应体现在概括、简洁和精要、深刻;逻辑性应体现出合乎逻辑合乎事理,严密有序;论辩性应体现在从正面论述和从反 4
545焦垣生,写作学教程[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7页 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M].法律出版社,第18页。面辩驳两个方面。法学学术论文的法言法语,应用法律专业用语。例如,法的本质、国体、政体、犯罪、犯罪构成、罪责自负、证据确凿、定罪量刑、罪刑相应、畸轻畸重、法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自然人、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连带责任、事实婚姻、法定年龄、责任能力,等等。
(四)法学论文的修改
好的文章都是不断改出来的,在初次写作中难免会有各种纰漏,通过修改不仅可以发现论文中的错误,更加是对自己思想的检验。修改就是改正论文草稿中的缺点或错误。修改是一项艰苦的劳动,古人云:“改章难于造篇”,其理就在于此。正因为如此,法学论文的作者应当把修改当作一项再创造。要有责任心和耐心,决不可有凑合和厌烦情绪。只有有了这种认识,才会有对论文草稿进行反复修改的决心和恒心,才能把论文修改好。修改能更加深刻地反映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经过修改,能促使自己一次或多次地讨论文中的某个或某几个问题,进行思索,使认识进一步深化。修改还能更准确地表达自己对事物的认识。因为,在修改过程中,自己对草稿中的某些字、句、段进行推敲和修改,使论文表达的意思更准确,亦即更准确地表达了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修改包括两个内容:第一,从内容方面应当考虑修改的是:写作的目的是否表达清楚;基本论点是否明确;下位论点与中心论点是否“合拍”;论据是否充分、有力。第二,从形式方面应当考虑:题目是否简明、贴切;论证是否深刻;详略是否得当;结构是否严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文面是否合 格。修改的具体方法是:增、减、删、换、移。为了提高修改质量,还应当采用如下方法进行再修改:搁置一段时间再修改;深入调查研究之后再修改;查阅有关资料后再修改;听取老师意见后再修改。
法学论文的写作虽然繁琐,但作为一名法科学子能有自己的论文应该是一种荣耀。前人的智慧固然要汲取,但我们也不能迷信权威,只有结合自己的所学知识并且贴合自己的生活实际,用心写出属于自己的法学论文,这才是我们最应该做到的。另外就像梁慧星老师讲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是最严肃的学术研究。一定要慎重对待!一定要自觉抵制学术领域的浮躁之风!勿使钻研变成钻营,创作变成炒作,学术变成权术,学术界变成名利场!6
6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M].法律出版社,第23页。参考文献:
[1]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M].法律出版社,第12页。
[2] 唐弢,文章修养[M].人民日报出版社,第27页。[3徐振宗,汉语言写作学[M],中国政法出版社,第75页。[4] 焦垣生,写作学教程[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7页。
[5] 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M].法律出版社,第18页。
[6] 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M].法律出版社,第23页。
第五篇:如何写作法学论文
学好法律:多阅读、多思考、多写作、多参与
写作论文:
一、选题
(一)、如何选题
1、大与小:大的题目很难写,会写的很宽泛,因此题目应该选小的才能写出新意、深度出来。
2、一与多:一篇文章解决一个小问题就好了,而不用解决其他问题。
3、理论与现实:最好是选实物性问题,而不要写学理性很强的问题。
4、兴趣与能力:要选择自己能力所及的问题
5、少与多:写文章会参考其他人研究,如果问题以前研究的很少,那么很难写;如果研究得多,那么就没有新意;因此要选择既不是很多、还有研究空间的问题。
6、一次确定与不断调整:要一次确定很难。
(二)、如何获得题目
1、课堂上,老师会讲在司法中有什么问题,怎样去解决,学界争议大。
2、从阅读中,从读的书与内容来决定选题。
3、从法律实践中获得选题——得到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可以从网络中去发现。中国法文王,法制频道,凤凰网(新闻栏目),新华网等。
二、收集、阅读与分析材料
(一)、收集
多渠道:实际调查、文献整理(纸质,建立文献目录;电子文献)
相关性:相关材料都要收集过来
(二)、阅读分析——筛选
核心材料的合理性,精读;圈划对自己文章有用的地方
三、提纲(构思的过程)
1、分解问题(分解的越细,那么这篇文章研究的也就更透彻)
2、确立逻辑
3、列提纲时可以把材料注明在小标题旁边(提高效率)
四、写作
1、回顾材料
2、独立思考(文章的核心)
3、一旦想通,在灵感存在时及时下笔。
五、修改
1、讨论(与室友、老师讨论,比如候建老师)
2、完善(写完一篇文章应该自己读10遍以上,作出修改,这样才能改得好)
六、注释
1、说明性注释
在文章中引用了别人的观点和语句,说明引用的来源。
2、解释性注释
文章里自己写的某段话,希望对这段话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因为在正文中解释会影响全
文文气。
3、必须性:这是学术伦理的要求。只要有一句完整的话就一定要注明。
4、必要性:作注释以必要为限度,常识、公理、明了的事实即使是在别人文章中看到的,也都不需要来注释。
(法律的刊物)
七、评价标准
1、问题与观点都很明确,问题意识很强,给读者清楚说明了,观点明确
2、论述有新意(观点有新意,视角、方法有新意,论据有新意)
3、逻辑清晰
4、符合学术规范
5、语言通顺
老师每周二下午2-5点有空在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