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庆大学国内交换学习学生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关于与国内高校交换培养
本科生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开展与国内高校间的校际交流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我校与国内高校交换培养本科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派出学生
(一)选派标准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进取心。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学习刻苦勤奋,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在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异生、理工综合班学生优先)。
3.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在接收学校的学习任务。
(二)选派程序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学院向选派专业的所有学生公布派出计划并组织报名。派出学生原则上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派。
2.各相关学院根据选派标准制定选拔细则并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结果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二天,无异议后,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派出学生名单审批后确定推荐人
选,并以学校名义向接收学校推荐,征得接收学校的同意批复后
正式派遣,并向全校公布派出学生名单。
4.学生离校前需签署《重庆大学学生赴相关高校交换学习
承诺书》(见附件)
(三)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1.互派双方学校互相承认学分。学院应当按我校的培养计
划,落实派出学生在接收学校的选课计划。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夯实基础,更好的达到互派目的,学校鼓励派出学生在接受学校
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2.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3.学生完成交换学习后由接收学校教务处出具学生学习成绩单原件(一式三份)。
4.学生的综合测评和奖学金由学校参照接收学校的学习成绩单和考评意见(包括:思想、学习、生活、社会活动等表现)
进行评定。
5.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接收学校的规章制度,享受双方学校协议规定的有关待遇。
6.学生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等费用按我校标准在我校缴
纳,住宿费在接收学校缴纳。
7.接收学校负责办理派出学生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临时医疗证等,有关医疗费用按我校有关规定回校报销。
8.学生在完成交换学习任务后,应按学校要求时间返校报
到。
9.派出学生回校后按《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大学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管理办法》办理结
业、毕业、授学位等问题。
(四)派出学生的课程与成绩认定
1.学生在接收学校修读的课程应该是我校专业培养计划相
应学期中相同或相似的课程。
2.若学生在接收学校修读课程满足其相应专业的培养计
划,且课程考核合格,可以整体代替在我校同一学期或一学年修
读的课程和学分;否则不能整体代替。
3.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单由学生在我校学习成绩单和接收学
校学习成绩单共同组成。各学院务必将学生在我校学习成绩单原
件和接收学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归入学生档案,不得遗漏。另一
份接收学校学习成绩单原件留作学校存档,复印件留存学院。
4.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如需在接收学校修读第二专业相
应课程,应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同意认可,学校可按第二专业相关课程认定,但需按我校第二专业管理规定
缴纳相关费用。学生申请第二专业课程认定,按成绩及学分认定
相关程序,报教务处审批。
5.对派出学生在年级(班级)的学习成绩排名,按其在校
内已修课程成绩和在交换学习期间的课程学习成绩,依据各学院
学习成绩(绩点)评定办法进行。
二、进入我校交换学习学生(简称交换学生)
1.交换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入学指南、学生证和校园卡等
由我校教务处发放。学院应按我校规定给交换学生编班,教务处
负责为交换学生编排学号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教务处网上统一管
理。
2.交换学生应及时在网上选课,学习结束后,学院负责审
查学生成绩,学生完成交换学习后,由教务处出具学习成绩单原
件(一式三份)。
3.除评优、评奖外,交换学生的培养和管理与我校在校生
同等对待。学习结束时由学院辅导员出具考评意见(包括:思想、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等表现)。
4.交换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享
受双方学校协议规定的有关待遇。若出现违纪情况,将及时告知
派出学校。
5.交换学生的学费在派出学校缴纳,住宿费在我校缴纳。
6.交换学生医疗费用按派出学校规定回派出学校报销。
7.交换学生在完成交换学习任务后,应及时到教务处学生
培养科办理离校手续,同时将学生证、校园卡、临时医疗证等一
并交回。
8.交换学生完成学业后,学校统一发放《重庆大学国内高
校交换学习证书》。
9.其他事项详见《重庆大学接收交换学生指南》。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 庆 大 学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附件
重庆大学学生赴相关高校交换学习承诺书(样本)
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学校批准,本人于年月~年月赴大学交换学习一年(一学期)。
为落实双方校际交流协议,保证赴大学交换学习工作的顺利开展,本人特向学校承诺如下:
一、本次申请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本人对在外交换学习的利弊有清醒的认识。
二、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将严格遵守《重庆大学关于与国内高校交换合作培养本科生的管理办法(讨论稿)》的各项规定。
三、自报到之日起两周内,确因选课、健康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交换学习任务,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接收学校教务处核实签字,待我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返回重庆大学继续学习。
四、未经我校教务处批准,擅自中断访学生活,本人愿意承担赴大学的有关培养费用。
五、交换期满回校一个月内,本人将向我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的交换学习总结。
承诺人:学 号:
学 院:专 业:
日 期:年月日
第二篇:国内交换学习学生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关于与国内高校交换培养
本科生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开展与国内高校间的校际交流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我校与国内高校交换培养本科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派出学生
(一)选派标准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进取心。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学习刻苦勤奋,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在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异生、理工综合班学生优先)。
3.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在接收学校的学习任务。
(二)选派程序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学院向选派专业的所有学生公布派出计划并组织报名。派出学生原则上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派。
2.各相关学院根据选派标准制定选拔细则并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结果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二天,无异议后,上报教务处。3.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派出学生名单审批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接收学校推荐,征得接收学校的同意批复后正式派遣,并向全校公布派出学生名单。
4.学生离校前需签署《重庆大学学生赴相关高校交换学习承诺书》(见附件)
(三)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1.互派双方学校互相承认学分。学院应当按我校的培养计划,落实派出学生在接收学校的选课计划。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夯实基础,更好的达到互派目的,学校鼓励派出学生在接受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2.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3.学生完成交换学习后由接收学校教务处出具学生学习成绩单原件(一式三份)。
4.学生的综合测评和奖学金由学校参照接收学校的学习成绩单和考评意见(包括:思想、学习、生活、社会活动等表现)进行评定。
5.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接收学校的规章制度,享受双方学校协议规定的有关待遇。
6.学生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等费用按我校标准在我校缴纳,住宿费在接收学校缴纳。
7.接收学校负责办理派出学生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临时医疗证等,有关医疗费用按我校有关规定回校报销。8.学生在完成交换学习任务后,应按学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
9.派出学生回校后按《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大学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管理办法》办理结业、毕业、授学位等问题。
(四)派出学生的课程与成绩认定
1.学生在接收学校修读的课程应该是我校专业培养计划相应学期中相同或相似的课程。
2.若学生在接收学校修读课程满足其相应专业的培养计划,且课程考核合格,可以整体代替在我校同一学期或一学年修读的课程和学分;否则不能整体代替。
3.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单由学生在我校学习成绩单和接收学校学习成绩单共同组成。各学院务必将学生在我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和接收学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归入学生档案,不得遗漏。另一份接收学校学习成绩单原件留作学校存档,复印件留存学院。
4.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如需在接收学校修读第二专业相应课程,应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同意认可,学校可按第二专业相关课程认定,但需按我校第二专业管理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学生申请第二专业课程认定,按成绩及学分认定相关程序,报教务处审批。
5.对派出学生在年级(班级)的学习成绩排名,按其在校内已修课程成绩和在交换学习期间的课程学习成绩,依据各学院 学习成绩(绩点)评定办法进行。
二、进入我校交换学习学生(简称交换学生)
1.交换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入学指南、学生证和校园卡等由我校教务处发放。学院应按我校规定给交换学生编班,教务处负责为交换学生编排学号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教务处网上统一管理。
2.交换学生应及时在网上选课,学习结束后,学院负责审查学生成绩,学生完成交换学习后,由教务处出具学习成绩单原件(一式三份)。
3.除评优、评奖外,交换学生的培养和管理与我校在校生同等对待。学习结束时由学院辅导员出具考评意见(包括:思想、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等表现)。
4.交换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享受双方学校协议规定的有关待遇。若出现违纪情况,将及时告知派出学校。
5.交换学生的学费在派出学校缴纳,住宿费在我校缴纳。6.交换学生医疗费用按派出学校规定回派出学校报销。7.交换学生在完成交换学习任务后,应及时到教务处学生培养科办理离校手续,同时将学生证、校园卡、临时医疗证等一并交回。
8.交换学生完成学业后,学校统一发放《重庆大学国内高校交换学习证书》。9.其他事项详见《重庆大学接收交换学生指南》。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 庆 大 学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附件
重庆大学学生赴相关高校交换学习承诺书(样本)
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学校批准,本人于 年 月~ 年 月赴 大学交换学习一年(一学期)。
为落实双方校际交流协议,保证赴 大学交换学习工作的顺利开展,本人特向学校承诺如下:
一、本次申请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本人对在外交换学习的利弊有清醒的认识。
二、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将严格遵守《重庆大学关于与国内高校交换合作培养本科生的管理办法(讨论稿)》的各项规定。
三、自报到之日起两周内,确因选课、健康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交换学习任务,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接收学校教务处核实签字,待我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返回重庆大学继续学习。
四、未经我校教务处批准,擅自中断访学生活,本人愿意承担赴 大学的有关培养费用。
五、交换期满回校一个月内,本人将向我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的交换学习总结。
承诺人: 学 号:
学 院: 专 业: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重庆大学国内交换生工作流程
重庆大学国内交换学生工作流程
第一部分派出学生
一、选拔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九周开始进行国内高校交换学生的选拔工作。具体选派标准及报名时间详见《重庆大学关于与国内高校交换培养本科生的管理办法》(重大教学网)和相关选拔通知。
选拔程序:
1、教务处在重大教学网发布选拔通知;
2、学生自愿报名申请;
3、各相关学院根据选派标准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考核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后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对学院报送的推荐学生名单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接收学校推荐;
5、接收学校审批同意后,向全校公布派出学生名单。
二、交换学习前
派出学生应按照接收学校及我校教务处的要求做好交换学习前的准备工作。
1、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全面了解交换学校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特别要充分了解接收学校当学年(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的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学校鼓励交换生在接收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3、认真阅读《重庆大学关于与国内高校交换培养本科生的管理办法》,特别是对交换期间学习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的相关规定。
4、签署《重庆大学学生赴相关高校交换学习承诺书》。
5、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三、交换学习期间
1、派出学生在交换学习期间应与辅导员、学院教务老师及相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2、派出学生在交换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接收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接收学校的管理。
3、派出学生需保留好在交换学习期间的医疗手册、处方、发票等,交换期满返校后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
4、若派出学生在交换期间因故需中途终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四、交换学习后
1、派出学生在交换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报到学习,否则按《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例作自动退学处理。
2、交换期满回校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的交换总结。
3、学生收到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后,按照《重庆大学关于与国内高校交换培养本科生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申请手续。
4、对于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或学生自愿补修的课程,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①回校补修;②若时间合适,也可于考试之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以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二部分进入我校交换学习学生
一、报到
进入我校交换学习学生(简称交换学生)凭重庆大学的报到证在规定时间到相应学院报到。
二、教学
1、交换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应立即与所在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联系,获取登录“重大教学”网的用户和密码,查询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开设情况,并于开学第一周内在网上选课。未通过选课所学的课程,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不能计算课程学分。
2、课程教材交换学生可通过所在学院解决,也可到所在A校区、虎溪校区的“重大书店”购买。
3、考试时,如遇考试时间冲突,可提前提出申请,由学院报学校教务处统一协调解决。根据校际合作协议,协议双方互相承认学分,成绩互认,待下一学期开学前,由教务处汇集交换学生学习成绩单,寄往派出学校教务处。
4、符合报名条件的交换学生可以在我校报名参加全国四、六级外语考试。
三、其他
1、交换学生的住宿由相应学院、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安排就位。交换学生应及时缴纳住宿费。
2、交换学生使用校园卡就餐、乘校车。交换学生来学校报到以后,由相关学院发放。
3、其他事项①一般情况下,教务处在交换学生来重庆大学之前就已经将学生证、优惠卡办理完毕并寄发至大家手中;如遇丢失等特殊情况,入校后可通过相关学院到学工部申请办理。②校园卡应及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充值以便使用。③凭校园卡到各校区图书馆办证处开通借阅权限和办理图书证。
四、离校
1、交换学生应在交换学习结束前三周填写《重庆大学校际交换学习情况登记表》,对在重庆大学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做出鉴定小结,并由所在学院写出评定意见。
2、交换学生在离开重庆大学之前,应到教务处培养科办理离校手续,同时将学生证、校园卡、临时医疗证等一并交回。
第四篇:重庆大学试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 校内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
第四条 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其它生物危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具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含放射源、放射性装置、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等)。
(四)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校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项目的安全准入。
(三)组织建立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体系。
(四)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五)协调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管理等。
(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九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及所在二级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
(四)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十条 任何实验室及个人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弃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弃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弃物。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化学危险废弃物:
(一)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容器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剧毒化学品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账,双人领取,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示,并按学校剧毒化学品相关管理规定收集和存放。
(四)废弃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五)化学废液通常分为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生物危险废弃物:
(一)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被污染的塑料制品应采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四)其它被污染的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一)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二)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三)放射性废弃物:
(1)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须经学校辐射防护小组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2)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3)必须处理的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妥善处理。
(四)废弃放射装置: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第十二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之前,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原则上要求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二级单位,由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四)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十三条 必须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在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并做好交接记录,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记录并存档。第十六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学校和二级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学校支付70%,学院及实验室共同承担30%。学院及实验室可依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来源,让产生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主体承担一定比例的处理费用。
第六章 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工作中,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国内国外交换留学成绩排名证明
证明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兹有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XXX级传播学专业硕士研究生XXX(学号:XXXXXXXXX)的专业成绩排名为该年级第X名。
特此证明
新闻传媒学院
二O一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