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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16-1132299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9 11:43: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40629

【实施日期】 19940629

【内容分类】 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

【名称】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题注】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 商标代理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四)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代理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商标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组织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商标代理组织的人、财、物自主管理,独立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开办商标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代理组织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题注】 1998年12月3日

【章名】 全文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改为“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删除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第十七条。

第二篇:商标代理管理规定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___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第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二条 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

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罗洪乡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提高村级事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党支部接受乡党委的领导,村委会接受乡人民政府的指导。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村级群团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支部根据本村工作需要确定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村级群团组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及村级群团组织定期向村党支部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第二章 村级党务管理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履行入党程序,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实行两推一公示制度。

两推:党支部组织本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根据推荐情况、本人现实表现研究确定。推荐票数达到半数以上的,方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一公示: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以书面形式向党员群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党员群众推荐情况和培养考察情况及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时间7天。

(二)每个村党支部每年至少培养1名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一名预备党员,未完成任务的村党支部确定为不合格支部,支部书记当年不能评先评优;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的支部书记就地免职。

(三)村党支部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

(四)要特别注意培养吸收35周岁以下的农村优秀青年和妇女入党,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每个支部每年必须上报1~2名党员后备力量人选,建立发展党员后备库。党员后备力量人选的确定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原则上新发展党员从党员后备库中产生。

(五)驻村干部和片长可以直接推荐发展党员对象,通过合法程序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村党支部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议,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同时充分利用红星视频远程教育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全年不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的村党支部,实行降类管理。第五条 村党支部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党员民主评议,从支部党员中评选优秀党员(40名以上3人,30名以上2人,20名以下1人)予以表彰,在严格把握不合格党员标准的前提下,将不合格党员材料报乡党委处理。

村党支部书记和其他支部委员必须在民主评议大会上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大会必须邀请部分群众代表参加。不称职票超过30%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停止工作、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第六条 村党支部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因村制宜设置科技致富指导、政策法律宣传、民事纠纷调解、社会治安维护、困难群众帮扶等若干岗位,明确具体职责任务,组织无职党员自愿认领1至2个岗位。

领岗党员每年在民主评议大会上逐个进行述职,将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党员民主评议、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建立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

(一)不合格党员的确定,原则上按照支部党员大会评议、支部初步确定、乡党委研究确定的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乡党委可以直接认定不合格党员。

(二)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视其情节予以处理。情节较轻的,限期六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时间内改正;本人不愿改正或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坚持不退的,予以除名。

经乡纪委调查,情节较重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党籍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开除党籍外,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主动要求退党的,同意其退党,宣布除名。

(四)预备期内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可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情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政法机关追究的;无正当理由越级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体上访的;近五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查实的;道德品质败坏,不赡养父母子女,违反社会公德的;不积极支持集体公益事业甚至在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中设置障碍的;常年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

第八条 建立党内关怀基金,健全党内结对帮扶及 送温暖、献爱心和走访慰问制度。对身患重病、遭遇重特大事故或其他灾难急需援助的党员给予救助金;对其他生活困难党员在七一或春节期间发放慰问金;对建国前老党员去世和在职期间去世的基层村干部家属发放慰问金。第九条 流动党员实行台账管理,村党支部要建立外出和外来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对流动党员的流出(流入)时间、地点、原因、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村党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址等,并留下联系电话,保持与支部的联系。流出党员必须保持与所在支部的联系,及时缴纳党费。每6个月要与支部书记联系一次,汇报思想、工作等有关方面的情况,返回期间,要主动与支部保持联系。对流入党员,村党支部应及时将他们编入支部或党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加强经常性教育和管理。第十条 村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开涉及党员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村党支部设置和成员分工情况;

(二)村党支部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三)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情况;

(四)党员民主评议、评优树模、干部管理等情况。第三章 村级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帐乡管和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村级财务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联名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及其亲属不得兼任村会计或出纳。第十二条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不得由村党支部书记、主任直系亲属担任,原则上由村党支部纪检委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驻村干部负责指导下,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村级财务收支和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会审。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民主理财审核一次财务账目,不合理开支由经办人自付。

民主理财的范围主要包括:村级各项收入、支出、资产、所有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重点是上级安排的各项补助、补贴资金、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项目资金等的使用情况。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村级财务。

(一)实行村账乡管。村级财务所有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收支发票,由报账员按季度到乡财政所进行报账、记账,原则上村秘书为报账员。

(二)村级账务管理,必须做到一条渠道拨款,一本帐记账。

(三)村级财务开支办理程序:

1、按预支金额履行审批手续;

2、经办人持有效票据及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

3、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会审并加盖会审章,同时驻村干部签字;

4、乡财政所审核报账、记账。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村级债务。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抵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的,必须由村支两委集体提出,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否则视为个人行为。未经批准的借款,实行谁借款、谁负责,谁经手,谁偿还,给集体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坚决杜绝新增不良债务纳入村级帐内核算现象,已经入账的,要从帐内剥除,由个人出具手续,转化为个人债务。第十五条 定期开展财务公开。村委会要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半年公开一次。本村财务收支和资产处置情况,公开内容必须全面、准确、真实。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非法立项、层层加码、隐瞒截留、挤占平调、侵占挪用和挥霍浪费等现象的发生。村级组织换届前必须无条件配合做好任期财务审计,选举前未完成任期财务审计的村固补干部,不得列为新一届村支两委候选人。第四章 村级事务管理

第十七条 村级日常事务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按照职责分工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

(一)一般村级事务由村支两委召开联席会议决定。

1、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委托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2、村党支部、村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形成决定以应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3、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讨论决定由两委提议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先经过村支两委研究,提出初步方案,经全体党员、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过半数到会人员同意,并报乡党委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重大事项包括:

1、一事一议项目;

2、村级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包括村级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及救济款物的发放;

3、涉及农村房屋拆迁、土地(含山林等)出让、发包、整理、征用等事项及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4、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筹集方案、承包方案,基建工程招投标;

5、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6、村民普遍关心和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坚持开展村务公开。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并设立意见箱。

(一)公开时间。村务公开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一般每半年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公开,需事前公开的事项必须事前公开。

(二)公开程序。需公开的项目经村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取得一致意见,报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可后公开。

(三)公开方式。主要采取设立公开栏公开和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公开两种方式。公开后及时核查群众提出的意见,并做出说明,有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

(四)督查落实。乡纪委和乡经济发展与经营管理办公室、乡财政所每年将对村务公开工作进行两次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全乡。第二十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水费收缴情况;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贴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村土地、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及预决算情况;

(四)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

(五)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六)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临时慰问救助款物、农村危房改造等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落实情况;

(七)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

(八)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加强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

(一)村党支部公章由支部书记保管,村委会公章由村秘书保管。

(二)公章使用要有主要领导签字,保管人员每次使用都要进行严格的登记、签字,并说明用途,做到谁使用谁负责,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村级事务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村支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通过村支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未经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更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五章 村级干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级组织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提前或不能按期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组织批准。村党支部、村委会及村级配套组织的选举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办法和各自章程进行,严禁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由乡党委选派、交流到村工作的干部,享有村级组织成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支两委干部如非身体等特殊原因在任期中主动提出辞职的,原则上在下一届村、支两委换届选举的时候不能再确定为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村级固补干部职数一般为3~5人,村支两委干部可以交叉任职。村党支部书记在选举年份由支部委员会直接选举产生,其他年份可直接由乡党委任命,本支部确无合适人选担任支部书记的,乡党委可从乡机关下派或异地任命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通过合法选举可以支部书记、主任一肩挑。村计划生育专干实行聘任制,由乡人民政府通过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聘任,聘任期限为一年。其他固补干部由乡党委政府在村支两委成员中择优任用。村民小组长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在村民组长空缺的情况下,村支两委可以任命小组负责人。第二十五条 村级固补干部职责分工实行分工合作的原则。并在每年年初将分工报驻村干部和片长。

第二十六条 村支两委干部严禁在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严禁在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严禁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村级固补干部必须坚决服从乡党委、政府的领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乡党委政府对各村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视目标管理考核得分情况兑现村固补干部绩效工资,对计划生育、信访稳定、安全生产、惠农减负等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村实行末位淘汰。

第二十七条 村级固补干部原则上必须常住本村,居住在乡外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任用为固补干部,在本乡其他村居住的,必须确保随时参与本村日常工作和中心工作才能担任固补干部。

(一)村居固补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离乡外出的,五天以内的须向片长请假;

(二)离开本乡超过十天的,须写出书面请假条,经片长签字后报乡党委书记批准,请假条交乡组织纪检办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连续任职满10年或累计任职满15年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在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照上级政策享受离任村干部特殊困难补助。村民小组长工资由乡财政从转移支付中解决,标准为不低于100元/人·年。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中央纪委、监察部《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或因工作不扎实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对相关村或责任人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一)不能完成乡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或违反《规范》的,村党支部成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停职、免职、党纪处分等处理;村委会成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责令辞职或依法罢免,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不当获利的,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村支两委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支部成员或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支部成员或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三)村级财务不按时报账的村,每缺报一次扣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报账员绩效工资各100元。

(四)村财务公开不及时或公开内容不全面、数据不准确的,每次扣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报账员绩效工资各100元。

(五)没有按要求及时全面进行村务公开的村,年终绩效文明考核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并取消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

(六)不请假擅自外出的固补干部,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停止工作等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乡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商标代理合同

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合同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人(TEL:)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代理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请商标所需的详细资料,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

件、申请商标的图样(每个商标十张、如需指定颜色,提供彩色图样10张及黑白图样1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并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签章。

二. 甲方支付乙方申请所需费用:

1.注册费:¥

(注:注册费包括申请官费、自申请至发注册证的代理费用,不包括异议、复审等程序的费用)

2.附加费用:¥元(指定商品超出项,每项加收元规费)

超出商品:共项

合计(大写):人民币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申请商标所需的详细资料和上述费用后,开始申请程序。

四.乙方确认在下述类别及商品上注册上述商标:

商品/服务类别:

商品/服务名称:

五. 申请过程中,如果出现“官方审查意见”或“驳回”等有时限要求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

知甲方(以电话及传真件为据),若因乙方工作失误未及时通知甲方而导致申请失败,乙方应退还甲方申请商标时支付给乙方的代理费用。

六. 甲方未在期限内回复官方意见而造成申请失效,乙方对此不负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地 址:

邮编:联系人电话:甲方:

乙方:代理人:(签章):代表(签章):

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委托书(商标代理)

委托书(商标代理)

委托书

1.格式一 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我厂(公司)______地址在______是______国国籍/

依______国法律组成。现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代理。

____________

_____

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

┌注册┐

│续展注册│

│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

│转让注册│

│复审/异议/异议复审/争议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补发商标注册证┘

事宜。

申请人: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

年月日

(须经公证手续,认证按对等原则办理。)

格式二 申请到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

┌──────────────────────────────────┐

│兹委托贸促会商标代理处据下列具体项目代办申请商标注册:│

一、申请注册单位名称:│

│中文________│

│英文________│

│地址:________│

│中文________│

│英文________│

二、申请注册商标名称和图样│

│中文│音译│

│英文│意译│

├───────────────┴──────────────────┤

│┌──────────┐│

│图样:一张粘贴于右,余25张随附│││

││图││

││││

││││

│锌版:根据要求另送│样││

││││

│└──────────┘│

││

三、申请注册国家(地区):________│

四、商品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__│

五、要否在国外先办理查询:│

六、国内注册证号码:│

│注册日期:│

│(国内注册图案须与申请商标图案相符)│

七、最早使用日期:│

│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年月日│

│在申请国年月日│

八、曾在哪些国家(地区)注册成功:│

九、该商标在申请注册国家(地区)的销售代理人或客户名称及地址:│

十、备注:│

│年月日│

└──────────────────────────────────┘

2.说明

我国的当事人向外国国家(或香港地区)申请商标注册,应委托中国国际贸易

促进委员会、我国驻外使馆商务处(经商务处介绍当地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

进委员会

驻香港商务机构或直接委托外国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外国个人

或企业来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也应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办申请。委托代办申请商标注册,应按规定填写委托书,注明委

托代理的权限,委托人签字后即生效。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商标注

册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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