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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发票购固定资产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16-948645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5 17:46: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未取得发票购固定资产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未取得发票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昨天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时,一会计人员我们咨询,从破产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因无法取得合规的正式发票。那么购入企业对该批购入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如何处理。并补充说:现在固定资产是入帐了,但为了避免税务部门检查,只能不提取折旧。当时给予如下回答:

一、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只要发生“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经济业务事项,就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就会计处理而言,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可以凭所签署合同、收款收据以及资产交接手续,通过银行转帐支付款项的凭证等资料(会计准则中的客观性原则),辅以企业内部决定购买的会议决议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增加企业固定资产,并在投入使用后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不提折旧和做法是一种被动的做法,对于投资者来说,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根本的保护。

二、税务处理:因为未取得合规发票,该部分固定资产所发生折旧摊销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所得额调增因素之一。

下面本人从税收筹划角度来谈谈碰到此类复杂的经济业务当时的处理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2_〕90号)如下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70号)和财税〔202_〕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2_〕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

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在投资者购置破产企业固定资产时,应该争取让出售方及时开具发票或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发票。这样就可避免无发票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调增所得额而增加企业所得税支出了。

第二篇:企业跨年取得成本费用发票税务处理分享

所得税篇:企业跨年取得成本费用发票税务处理分享

每年所得税汇算纳税人问的最多问题,企业跨年取得成本费用发票税务怎么处理呢?

202_年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又要开始了,几乎所有公司都会遇到跨取得发票入帐要不要做纳税调整问题,12月份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于发票邮寄和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取得并报销入账,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这部分费用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呢?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跨越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内资企业: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补扣,是指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对广告费扣除的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即广告费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一律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外资企业: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2.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13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这一点内、外资企业的处理是一致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1.按税法的要求,费用只能在所属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扣除。

2.当年的费用当年没有取得发票,并不意味着这笔费用就不能在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如广州地税穗地税发[202_]276号文件的规定。会计的结账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但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1日。根据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可以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处理与纳税分析目前,对于跨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1.作为预提费用处理,目前对企业预提的费用,外资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对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2_]31号文件规定,除可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基金外,其他情况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

对内资企业,国税函〔202_〕804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东地税对预提费用的处理:根据合同预提到纳税12月止的预提贷款利息、场地租金等准予税前列支,其他预提费用或者超过纳税预提的费用需要纳税调整。

预提费用当年做纳税调整的,下一实际支付时可在实际支付税前扣除。一般收到发票才付款的(即下一付款)可以采用这种做法。

2.先计入费用,收到发票后再附到记账凭证先将费用计入当年的费用,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但不能取得发票的话,这部分费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对纳税以后才取得发票的,缴纳所得税分以下情况处理:

(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仍可以作为所属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多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以下是广州地税的规定,可供参考:穗地税发[202_]276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纳税人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实际收到发票时再入帐对于这种情况,目前税法没有统一的规定。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不一致,虽然只是时间性差异,严格按税法的要求,上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扣除,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原因引起的。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非会计差错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发票入帐应该遵循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客观性等原则,原则上讲,发票日期与入账时间应一致。但实际业务中,对方当月开出的发票可能要到下个月才能取得,甚至跨越,比如12月份开出的发票,12月31日还在邮寄过程中,但当天必须结账,这笔费用无法在当入账;有员工12月份出差,但12月31日仍无法赶回公司,其12月份发生的差旅费就无法在当年报销入账。以上是由于客观原因的特殊情况,发票日期与入账日期一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开出的发票,1月份入账。这种情况不属于会计差错,可以在实际取得发票时入账。

考虑到这是客观存在的特殊情况,对这种情况一般不做纳税调整,直接作为入账的费用扣除,只要金额不大,不属于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费用,税务机关一般也认可。因此,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2)会计差错另外一种情况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发票不能及时入帐,比如对方8月份就把发票开了,当时没有及时索取,等下年1月拿回发票已经结帐了。或则员工拿很久以前的发票出来报销。这些都是企业内部控制上的漏洞导致漏记支出,在会计核算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所得税处理同上述“先计入费用,收到发票后再附到记账凭证”的情况一样,不再重复。

4.购进货物跨年取得发票的处理到期末货物已经入库但发票账单未到,会计制度规定期末暂估入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规定,月度终了,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物资采购”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下一在取得发票时,这批材料的成本不一定转入损益,可能还是存货或则在产品、产成品等,这种情况不影响损益,不存在纳税调整的情况。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经结转到损益,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时候原材料在账上可能出现负数,实际收到发票时正常入账就可以了。下面是宁波地税的规定,可参考:《关于明确202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2_]222号)规定,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按规定已计入当前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账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

5.购进固定资产跨取得发票对所得税的影响购买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要求,应在购进固定资产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因此,12月购进固定资产在1月份取得发票,不影响所得税,不需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

总之,跨取得发票入账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调整,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以避免跨取得发票入账引起的麻烦。

1.快到年底的时候,检查是否有当年的费用支出还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没有取得发票的及时向对方索取并查明原因。比如是否有对方已经开票但没有寄出,或则发票丢失等情况。

2.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后通知你公司,以便及时取得发票。

3.年底合理安排业务,尽量避免下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问】202_年的费用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期内报销,还是在202_年底前报销才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很多地方政策也给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可以参照处理。建议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再行沟通。

参考文件一: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2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2_]10号)第二十三项规定,纳税人在12月底前购进的存货、固定资产,如果当年进行估价入账但当年没有取得税务发票,当年年底估价人账的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吗?

答: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做如下补充规定:对在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发生的上述涉税事项,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附送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作专项说明。

参考文件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2_]37号)第十八条规定,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

企业在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税前扣除执行。

参考文件三:

吉地税发[202_]51号文件规定:

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提示:您企业只要是在汇算清缴期内实际支付了就可以作为纳税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篇: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购买汽车相关费用的入账

1、汽车价款和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2、工本费、牌照费等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汽车费用”科目。

3、汽车折旧年限按税法规的4年,残值率5%。

4、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提折旧。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5、折旧在固定资产入账的下月开始提取。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公司贷款买车会计分录怎么做?利息是计入财务费用还是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

贷款购车应将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车辆保险费进哪个科目?会计分录如何?

最佳答案

车辆保险费进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其他问题

车辆保险费应计入:管理费用—保险费

缴纳时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车辆保险,先做待摊费用

借 待摊费用

贷 银行存款等

然后在保险期内分月摊销,分录为

借 费用类科目

贷 待摊费用

费用类科目的选择,按车辆使用部门划分,用于老板用车或者办公室的,计入管理费用,用于销售部门的,计入营业费用,用于车间的,计入制造费用。

三:

借 待摊费用-车保险

贷 银行存款/现金;

借 管理费用-车保险

贷 待摊费用-车保险(每月摊销).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如果我公司购入一辆车500000元,车辆购置税30000元,代检费3000元,牌照费175元,车辆保险费20000元,车船使用税12元,养路费180元

载自“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174149.html”

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530000 贷:银行存款530000

借:管理费用23367 贷:现金23367

1、车辆的购买原值和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

2、保险费、路桥费办牌及代理费、牌照费、车船使用税等计入期间费用。

本公司购一辆新车自用(送货),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1.公司新车不含税价格82735.04元,增税14064.96元 开票日期11/22

2.拍照价格是54000元 手续费100元 开票日期12/22(与新车开具的票据期间不一致如何进行折

旧)

3.车辆购置税 8273元 开票日期12/25

4.车辆使用税 38元

5.汽车装修 1090元

6.办证服务费 1000元

请问

1.会计分录如何做(详细)

2.什么时候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折旧年限是几年,残值率是多少(拍照和车辆购置

德时间不一致如何进行核算)

问题补充:+)7.a.缴纳07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3179.84元 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90元(其实发票上金额为1190元 但缴险的时候就支付乐190元)以上用支票支付共计3369.84元 ****会计

分录如何编制?

答案一:

1.借:固定资产-运输设备96800(购车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96800

2.借:固定资产-运输设备54100(办理车辆牌照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54100

3.借:固定资产--运输设备(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8273

4.借:管理费用-车辆使用税38 管理费用-车辆费用1090 管理费用-车辆费用1000 贷:银行存款(现金)2128

你元月份开始折旧吧,因为虽然你的车是11月份买的,但是牌照是12 份办的你应该12月份才使用的,折旧年限是5年,残值率是10%

开票时间不一置就分时间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就行了

5.缴纳的保险费可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摊销

答案二:

1.82735.04+14064.96+54000+8273=159073

100+38+1090+1000=2228 2.借固定资产159073

管理费用2228 银行存款161301

3.有牌照才好用,就取牌次月开始提吧,折旧年限建议5年,残值率5%

4.保险都借预付账款,然后在保险期内按月分摊到管理费用

以上答案不知道哪个是对的关于汽车计提折旧的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新建私营企业,老板有四部汽车--霸道41万;三菱25万;保时捷170万;海马14万。四部车都入了固定资产共计250万元。请会计高手帮忙给算一下应该计提多少折旧额?折旧率是多少?折旧法该用哪一种方法?我想用年限法计提,但不知年限是多少?残值率是多少?或者会计前辈可以告诉我税法统一规定汽车的年折旧率是多少?如何查找有关的资料?提前谢谢了!

问题补充:霸道、三菱是顶账回来的,以公司名义入的帐。保时捷、海马下的是老板和老板娘的名

字。这样是否均不可以入固定资产账?

最佳答案:

1、税法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作了明确的规定: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10年;运输起重设备(包括各种汽车)、电子设备和 其他设备5年。

2、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原值时外资企业允许扣除10%的残值,其他的内资企业一律要按照5%扣

除残值。

3、固定资产折旧 的方法一律要采用平均年限法既直线法。

4、你单位老板的汽车如果都在企业固定资产的 帐上,计提折旧额计算如下:

以霸道车为例:原值41万,计算折旧的原值38.95万(41*95%),年折旧额7.79(38.95/5);月

折旧额6491.67(77900/12)。

5、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商业)-折旧6491.67

贷:累计折旧6491.67

答案二:

通用设备中运输设备折旧年限是6-12年,残值率是5%,都是新车就按这个提。

答案三:

1、车辆必须是你们公司名下的,不能是你们老板私人名下的,否则不能做为公司固定资产入帐。

2、按税法规定,小车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内资企业5%,外资企业10%。每个月车辆折旧额

=车辆原值*(1-残值率)/5/12

答案四:

我们单位(私营)也刚有小车进固定资产,包括价+税+费一共是10.86万元,9月买的,11月才入账,所以11月做分录:借:固定资产_汽车 108600,贷:现金 108600.因本月增固定资产,下月才可提折旧,所以这个月不能做折旧.折旧额是这样算的:5%的净残值应去掉,分5年折旧.12月提折旧为:108600*(1-5%)*1/5/12,提折旧

时分录如楼上

你们单位只要把所有的购车费用加在一起,用上面的公式就可以了,记得,购车的费用最好是今年入账,跨了小心税务就不一定认账了,最重要是这几部车必须以你单位名义买的才可入固定资产哟,老板个人是不行的.解读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新规新意”(一)固定资产概念的新变化 新准则中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不定期一个会计。

1、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

2、使用时间要求发生了变化

……详细

(二)对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新规定

原先准则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日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然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新准则未规定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的约束条件,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详细

(三)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新规定

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改变较大即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详细

(四)对固定资产清理、处置的新规定

新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同时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而原先准则不延伸这方面的规定

……详细

(五)新准则增加对弃置费用充分考虑 新准则对某些行业的固定资产预设了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新准则在考虑弃置费用的前提下对这一类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财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科目。要特别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只有电厂等特殊企业才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详细

(六)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核算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损益调整”科目。而旧准则是作为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解利润的可能性

解读新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资产减值”新变化

1、资产减值范围新变化

新准则对资产减值作了较详细的规定,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如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资产的减值适用其他相关具体准则的规定……详细

2、发生减值的认定的新变化

在新的准则中,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不过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详细

3、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新变化

新准则确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详细

4、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需要注意的是新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该准则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详细

5、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新变化

旧准则要求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详细

6、商誉减值的处理新变化

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为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摊销。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不再摊销。

第四篇: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与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是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在税务处理上,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纳税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1.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不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四,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五,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

2.税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第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第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

第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第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第六,除税法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一般企业不允许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在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与税前扣除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1.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2.税务处理

税法不允许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时间

1.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税务处理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因为不符合税法的确定性原则,不应按估计价值计算折旧税前扣除;应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2.税务处理

一般来讲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一般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等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1)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企业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外,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值,其中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一定比例以上;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一定年限以上;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显著降低;其他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差异

1.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根据准则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2.税务处理

企业出售、转让固定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确认为转让财产收入,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企业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分配股利和捐赠等,都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固定资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企业固定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固定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企业的固定资产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第五篇:未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的费用处理

未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的费用处理

很多企业都有未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的凭证,涉及到费用的话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核查辨别大量的入账发票也算得上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让企业很“挠头”的事情。汇算清缴时发票审核需要花费很多精力。

企业所得税的很多税前扣除项目一般都通过发票来进行确认。

国税发(202_)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8条第2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企业应对策略:与其临时抱佛脚,不如平时把好关

其实,汇算清缴时发现的发票问题在平时就能够预防。如果财务人员在一开始发票入账的时候就把好审验关,并在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票据报销制度,汇算清缴时就不会有那么多麻烦。

企业在审核入账发票时,审核内容应包括发票版式有无过期作废,种类名称与开具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以及对发票内容、时间、开具单位和盖章情况的核对。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从202_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外,旧版普通发票不再使用。

加强对职工报销制度的规范和严格把关,是杜绝出现不合规票据的根本。提醒企业注意两点,一是报销发票抬头栏需填开本企业的全称,无抬头、个人抬头或者企业名称不全都属于不合规票据。二是企业与军队的事业单位有经营业务往来需要取得其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军队的收款收据或通用收据不能作为发票使用。在报销票据的同时,还要注意查看其附件是否齐全,如会议费后需附上会议通知和签到簿,大额修理费后需附上修理明细单等等。

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增强发票风险防范意识。在接受发票时,财务人员应先进入发票监控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认为真发票后再付款。养成查询系统没有所开发票信息时缓付款,所持发票信息与查询系统反馈的信息不相符时不付款的习惯,避免假发票入账。当然,如果在发票入账时没有发现问题,汇算清缴时才发现有假发票、不合规发票的情况,也不能嫌麻烦,必须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未取得发票购固定资产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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