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教师专业规范自查材料即自我总结
学习我校《教师专业规范》的自查报告
教师黄剑
通过我对我校《教师专业规范》的学习,使我明白了作为一名职校教师,必须树立“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这一理念的重要性。
一、学生为本
尊重学生权益,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遵循中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教学中一定要使学生生动活泼地、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
(一)让学生明确教学目标 让学生明确教学目标,这是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的前提。如果学生不明确教学目标,那么,学生在课堂学习中必然是盲目的、被动的。
(二)教学的过程中,注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课堂学习心理学研究表明:青少年在学习过程中具有强烈的参与意识。因此,教师要热情鼓励、精心诱导他们最大限度地参与教学过程,给他们以自由选择的权利。如让学生参与体育课的设计到评价的全过程,准备活动指导学生去“带”,教学内容指导学生去“选”,在课堂中放手让学生去“创”。
(三)给学生自由提问的主动权 在数学教学中,通常是教师不断地提问、解析,教师的提问固然能透出学生的思考,但学生的学习总是比较被动的。爱因斯坦曾说: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
要重要。因为提出一个问题是创新的开始,也是创新的动力。在数学教学中,我尝试着通过教会学生不断地提问来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把提问的主动权交给学生,使他们在课堂上不仅只是听着、答着,而是自主学习的学习者,通过教师的启发和引导,如果学生能主动提出有创见的问题,那说明学生的主体性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二、师德为先
热爱职校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职校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中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教师应怎样培养自己的良好师德呢?
(一)培养自己良好的心理素养。比如树立开放意识。又如养成合作习惯等等。
(二)培养自己良好的思想素养。
1、教师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
2、教师自觉掌握当代社交,精神文明和社会公德的知识,注意礼貌,平等待人等。
3、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行为。
4、教师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的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用正确的政治思想武装自己,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能力为重
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中学生,遵循中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教师要成为追求真才实学的榜样。教师不能满足于先学于学生,而且要坚持继续学习,坚持终身受教育。随着形势的发展,高科技突飞猛进,让人感到一停止学习,就会落伍。当今的时代,人们只有具备了学习的能力,具备了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才能获得生存的社会位置。教师要自身保持一种勤奋学习的能力,还要把这种学习能力无私地传授给自己的学生。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中学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中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培养二十一世纪新型人才,转变教育教学观念迫在眉睫。教师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授业、解惑的同时要为学生创造出积极思维、自我锻炼的机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适应今后的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及途径,减轻学生学习负担,促使学生产生愿意学习的强烈愿望,以培养学生学习能力为根本,能启发学生将所学的知识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通过学习新知识,有效的与学过的知识相结合,综合起来去解决问题,以便形成终身学习的自觉性。同时要注重面向全体学生,让学生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为学生建构良好的学习环境,引导启
发他们积极主动思维,努力使全体学生参与课堂教学,让他们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认真学习先进的职校教育思想,树立终生学习的教育理念。以师德为先,不断丰富个人的生活经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把职业教育当成自己的主要事业。以学生为本,尽最大努力成就学生的辉煌。过去的工作,有成功之处,也有不足之处,我想,只要树立坚定而正确的人生信念,就一定会让自己的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二篇:规范办学自查总结
余姚市辛慧学校规范办学
自查自评报告
根据余教督〔2016〕13号文件《余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余姚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2016学年第一学期全市义务教育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督查的通知》精神,我校对照《义务教育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评估表(试行)》,逐条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学校概况
我校现有学生239人,教职工12人。专任教师12人,大专及以上学历9人,占75%。学校有普通教室8间;有图书室、心理健康辅导室、艺术舞蹈室、体育器材室、体育活动室、少先队活动室等公共用房各一间;有实验室、音乐教室、计算机室、仪器室、美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各一间。多媒体设备9套,电脑56台,打印机2台,激光多功能一体机3台,学校图书5200册,生均21.8余册。自办学以来连续被评为市3A级平安校园,2015年被确定为浙江省义务段标准化学校。
第二部分:规范办学做法
(一)科学规划,高度重视规范办学工作
学校根据规范办学工作总的要求,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学校定位,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提出了学校要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目标。坚持面向社会需求,面向教育现代化的办学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学生,向着“创办特色学校、培育合格人才”的目标奋进,实现我校跨越式发展。
(二)着力改善办学条件,夯实教育教学基础
学校十分注重硬件设施建设,近两年学校建设资金投入累计达100多万元,对学校食堂按B级标准进行了改造,新教学楼一楼投入使用,二楼正在抓紧规划,添置了计算机、多媒体、监控网及音体美劳教学器材,2015年暑期塑胶跑道、塑胶操场建成使用。硬件设备设施的进一步完善,夯实了教育教学基础。使学校的办学条件有了较好的提升。
(三)积淀校园文化,彰显校园软实力
学校抓紧文化载体的建设,着力培植具有本校特色的校园文化精神。
1、环境的绿化、净化。针对学校可供绿化的面积少的情况,尽量把能利用的空间利用起来,创造一片绿,让师生一进校园也能感受到校园的绿意。
2、文化场所建设。运动场、校舍建筑、外墙主色调、走廊、宣传栏等校园的硬件设施逐步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凸现校园建筑文化;开辟班级黑板报,规划班级图书角,开展手抄报、书画展活动;建成校园广播系统,完善校园电子教学网络。
3、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整治校门口流动摊点,与公安、工商、城管、文化、社区等单位共同配合,及时搞好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使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健康。
4、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开辟教工活动场所,开展教师趣味活动,定期开展“四节”活动,丰富全体师生的校园文化生活。
5.强化学生养成教育,培养具有良好习惯的学生。养成教育就是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并为以后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为此我们重视对学生的养成教育,利用班队会、思想品德课、红领巾广播站、国旗下演讲对学生进行品德熏陶。为了保证养成教育经常化,并将养成教育落到实处。学校开展“四项评比活动”,每周一评。评定优胜班集体,在升旗仪式上授予“循环红旗”,并进行公示,每次获得一颗星,期末总评,以星换牌(文明班级牌)。同时采取班主任坐班制,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把行为规范和班主任考核挂钩,调动了师生的积极性,从而使学生的行为规范时时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形成了文明、上进的良好局面。
通过一系列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的开展,全体师生的精神境界不断提高,师生群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勤奋求实、团结向上的新气象。
(四)加强师资建设,打造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学校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促进教师发展。我们通过精心策划各类教研活动,突出教研活动的主题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把每次活动都打造成教师发展的平台;并积极开展课堂教学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和“备课本、说课、评课、命题”等一系列教学基本功比赛,让教师有更多的机会得到锻炼和展示才华的机会,促使骨干教师茁壮成长。
(五)加强学校教育技术装备,不断完善学校办学条件。学校现有实验室1个,实验仪器按《浙江省小学及初中各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配齐,分组实验能保证4人一组进行试验操作。
学校现有音乐室1个,美术室1个,综合实践室1个,教学仪器室1个,音体美劳教学器材按《浙江省小学及初中各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配齐。
学校的体育器材设施按《浙江省小学及初中各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配齐,同时根据学校特色,配置相应的选配器材。
学校建有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校园骨干网入口带宽1Gbps,网络端口出口带宽100Mbps,教学楼、综合楼均有无线和有线网络覆盖,每个教室均配置多媒体设备。学校每个教师、行政办公室均配备办公电脑。
学校拥有100m的环形跑道4道运动场,室外篮球场1个、排球场1个,羽毛球场1个,乒乓球桌3张,体育器材室1个,体育设施能满足体育教学、体育锻炼和大课间活动开展。
(六)根据“六个严格”,不断规范教育教学行为。1.规范课程设置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现象。做到: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随意增减课时;坚持按课程设置开课,不随意增减科目;坚持按课程标准要求教学,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度,不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坚持按规定的要求考试,不准随意增加考试次数;坚持健康第一,不挤占体育课、艺术课、班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认真开展大课间活动,切实保证学生每天锻炼l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全面贯彻新课标的要求,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规范作息时间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6小时,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坚决纠正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切实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学校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严令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午间休息和活动时间进行加班加点或组织集体补课。3.着力规范作业管理(1)力求作业布置规范
强调教师设计作业必须根据《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挑选具有科学性、典型性、启发性的作业内容和形式。凡布置给学生的作业,教师应亲自尝试一遍,了解作业的难易程度和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利于对学生进行指导。布置作业要提出格式要求,强调书写规范,独立按时完成,培养学生良好的作业习惯。布置作业份量要适当,能在课堂完成的作业不布置到课外去做,每天课外作业总时间三至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低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难易要适中,作业的难度以中等学生的水平为准,也要有利于培养“尖子”,适当照顾后进生,提倡因人布置弹性作业。
(2)力求作业批改规范
要求批改次数和学生作业的次数一致,错误有指正,有改错。按要求布置的课内、课外书面作业要全批全改,无漏批、批错现象,批改率100%,提倡当天的作业当天批改(除作文外)。要求各学科作业实行“等级+评语+日期”的批改方法,等第、评语和批改日期要书写规范。
(3)力求作业反馈规范
教师要督促学生及时上交作业,并及时批改,从而了解学生知识掌握情况和学习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并针对作业中出现的漏洞和缺陷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建立班级各学科作业布置协商机制。每天由班主任负责协调、控制课外作业量,并有作业布置记录单,确保每生每天课外作业学科平衡、总量合理。
(5)建立对学生作业本批改质量情况的定期检查(每月一)与不定期抽查制度。
(6)每学期开学初与教师签订“减负”责任状,做到减负不减质。4.规范教学实施
学校非常重视课堂教学管理,“向课堂要质量,向四十分钟要质量”。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为此,学校制定了教师备课、上课、听课、作业布置和批改、考核评价的基本要求,教师能按要求进行备课、上课、听课、作业布置和批改、考核评价。学校根据教师素质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校本课程培训,作业规范培训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教师听课节数能达到规定的要求。5.规范招生考试
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规范日常考试,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对平时的检测也予以规范,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按成绩排列名次,更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安排座位等。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方式评价学生。
6.规范教师行为
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书育人职责和岗位要求。加强教师职业行为管理,禁止有偿家教。加强对教师的管理,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教师也不得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对有偿家教及统一征订教辅材料的教师,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予以处理,学期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或解聘合同。
(七)安全工作常抓不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教学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我校重视强化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完善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治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实效性,提高师生逃生避险和自救能力。认真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流行。
学校楼层楼梯口均安装应急照明灯,并有专人定期检修,保证正常使用。学校配有应急电灯,教室走廊等处的电灯在停电紧急状况下,能正常开灯;校园建筑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等设施,并作好记录,确保有效;各楼道出入口处均有安全出口标志,学生在紧急情况下能有序安全疏散;学校的每一幢建筑物都安装符合要求的防雷设施。
学校主出入口东面80m处设有禁鸣标志和减速慢行标志,校门口入口附近有学生疏散区。
学校配备1名专职保安人员和1名门卫。安排值日教师和行政值周进行日常巡视。在门卫安装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联网的警报装置,在学校各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存材料,建立档案。学校有专人定时负责对技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技防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目前学校存在的问题有二个方面:一是教师队伍的不够稳定;二是教师的结构不够合理,特别是缺少音、体、美、科学等学科专任教师。
第四部分: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目前学校存在的一是教师队伍的不够稳定;二是教师的结构不够合理,特别是缺少音、体、美、科学等学科专任教师的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加强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为重点,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突破口,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要建立教师激励机制、合理安排教师岗位、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为加强教育的内涵建设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五部分:指标达成情况说明
通过自查自评,13项指标中,第一至十二项自评为“达标”,第十三项为“基本达标”,专职保安未达到要求。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三篇:规范行医自查总结
***卫生所 规范执业行为自查小结
为了规范我村卫生所执业行为,保障我村群众安全就医,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村卫生所进行了规范执业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具体总结如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人员资质
我村卫生所均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认真贯彻落实《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诊疗活动。卫生所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严格按注册专业、地点依法执业。我卫生所未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2、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严格参照并执行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儿童预防接种人员准入工作的通知》(晋卫疾控【2006】4号《关于加强儿童预防接种门诊认定工作的通知》(晋卫疾控【2006】5号)的文件精神,我村卫生所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已取得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同时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我村卫生所所用疫苗都为县疾控中心统一配送。
3妇幼保健工作
在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上,我卫生所积极配合县妇幼院、乡卫生院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4、卫生所感染管理工作
我村卫生所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卫生所医务人员按时参加乡卫生院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加深无菌观念,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或流程;卫生所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是,医护人员的自我防护用品和措施及制度都需继续配置完善。
5、不良时件监测报告及双向转诊工作
我所按照《药品不良反应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对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进行报告。落实并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同时做好记录。
6、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
我院现在使用的药物都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并接受乡卫生院网上集中采购。按要求做好相关的记录和储存,总之,我所通过此次自查,将有利于以后的工作开展,依法执业,规范执业,确保我村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四篇:教师自查总结
教师自查总结
本人通过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有关教育问题的理论,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认识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开创教育工作新局面;认识到《决定》是指导新世纪和我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新世纪初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要紧密联系教育工作实际,深入思考新世纪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教育的新跨越。行风评议不但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也是改善教育发展环境,转变教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内在要求,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进一步提高了加强行风建设的自觉性。
现将从教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在政治思想方面,本人长期坚持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二、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
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在与家长联系上相互探究如何使学生发展的方法、措施,在交往中不收礼、不吃请、不叫家长办事,不进行有偿家教,赢得了广大学生家长的普遍赞许。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
工作作风不够扎实,遇到困难不能知难而进,有时有任其自然的松懈思想。在教学实践中有时畏首畏尾,不能大刀阔斧地开展工作。
四、今后的改进方向:
要更进一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理论精神,及时掌握党的工作重点方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从思想上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不要遇难而退,要发挥敢于与一切困难做斗争的思想和作风。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
首先依法执教,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基本路线,自觉遵守《教师法》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
其次爱岗敬业,热爱教育和学校,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第三热爱学生,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余,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科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五团结协作,尊重老师,虚心学习,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第六尊重家长,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不指责备家长。
第七廉洁从教,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务之便函谋取私利,不乱收费。
最后,为人师表,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健康得体,举止文明礼貌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总之,在教育教学中,严格要求自己,做位合格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
第五篇:规范自查
龙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龙府法发〔2011〕6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龙游县201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龙政办发〔2011〕13号),决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备案工作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本次检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二)检查以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政府各部门负责起草的由县政府(含县府办)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及以部门名义制定并公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台帐。
(三)检查县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二、检查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情况
1、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是否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和基层单位意见,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查。
2、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是否存在将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象。
4、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5、涉及农村居民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和村设立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布。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1、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要求,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备案。
2、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
3、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制定发布或联合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政府备案。
4、报送备案时,是否按要求提交备案审查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是否同时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三、检查方式
采取调阅发文台账、有关规范性文件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的检查方式。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10月11日--10月17日)。县政府各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报送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县法制办。
(二)检查阶段(10月18日--10月28日)。县法制办抽查若干单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检查 通知
抄送:县府办,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龙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1年10月11日印发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1〕13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201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各部门的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现将《龙游县201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计划认真做好自查,严格执法程序,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龙游县201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内容及时间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主要检查各部门制定或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况、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
时间安排:2011年3月——4月。
(二)规范性文件检查
检查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由县政府(含县府办)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部门自己起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台帐。
时间安排:2011年6月——7月。
(三)行政许可和处罚案卷评查
从行政执法部门抽选若干个2010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联评。
时间安排:2011年8月——9月。
二、组织领导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县法制办牵头组织。
三、实施方式
检查主要以查台帐、案卷等方式进行。检查时间、检查内容、被检查单位等事宜由县政府法制办另行通知。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检查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日印发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做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些年来我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亟须改变。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行政执法
(十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二十三)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四)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二十六)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二十七)省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合理分清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市县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八)市县政府要狠抓落实。市县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九)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十)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省(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依法行政的情况。
其他行政机关也要按照本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加快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进程。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督促和支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并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
国务院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浙政令[2010]275号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制定与公布
第六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管理。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的事项,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第十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意见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
第十二条 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报送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前款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及有关参考资料等,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包括听证会笔录。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公布。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共同签署公布。
第十五条 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方式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农村居民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和村设立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布。
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依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备案与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定。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的市、县,有关备案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接受备案的机关(以下统称备案机关)应当对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定期公布备案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制定机关、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发现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某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组织协调和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说明有关情况;征求有关行政机关意见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二十六条 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暂停执行;必要时,备案机关依照职权直接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制定机关收到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不按照规定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
制定机关拖延不报送备案,或者对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评估与清理
第二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定期汇编本机关已公布和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