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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16-1025879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7 11:55: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企字[1999]第17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 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法企业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6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企业违反《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或在年检中发现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2月3日公布的第8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企业进行处罚时,对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的,应采取实事求是和慎重的态度,对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一般情况下不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原则上适用各行业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6年作过《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企业依法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非法所得的计算按上述〔1989〕第336号文件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 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238号 【发布日期】1996-07-02 【生效日期】1996-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

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2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全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桂北大酒店综合商场运用法律是否准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企业为推销某种产品在广告中使用“唯一经销商”的用语,如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同时由于其在广告中所称的“唯一经销商”违背事实而在消费者中形在误导,容易使消费者对其他企业经销该产品的合法性产生误解,从而贬低了其他企业的商业信誉。因此,亦可适用《 广告法》第 十二条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 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 【发布日期】1995-05-09 【生效日期】1995-05-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

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深工商注〔1995〕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核准企业注销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的具体措施。企业终止经营,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在正常情况下,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经登记机关核准,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三、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做出注销登记的决定,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四、企业所持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已过期,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既不办理延期手续又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本文第三项的原则处理。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登记机关依据本文第三项直接做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后,被决定注销的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12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1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停业、解散、注销、被吊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该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当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所持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并由清算组织或债权债务责任人代表原法人股东行使权利,签署有关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后,其投资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自然人股东因出国和被判刑不能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股东地位。

上述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变更或注销登记时,除需提交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应依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原法人股东的清算决定或有权机关的财产处置决定,原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书或继承、遗赠证明等法律文书。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第五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企字[202_]第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 有效期限问题的答复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请示》(大工商发〔202_〕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许可证、资质证管理的企业,其营业期限与其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不是同一概念。企业的营业期限是该企业合法存续的期间,因此,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不应根据其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核定,也不应该根据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对营业执照设置有效期。为了便于管理上的衔接,可按以下原则办理:

对于许可证、资质证上载明有效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在经营范围中对专项专营项目标明此项经营有效期;对于许可证、资质证有效期限不明确的,专项专营项目的有效经营期限不应受限制。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许可证、资质证的,企业应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企业未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或收到审批部门吊销或注销该企业许可证或资质证通知的,应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处罚。

202_年9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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