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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16-530061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8 02:06: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学籍

第二条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根据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状况、统一考试成绩和学生志愿,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按照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学生。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时,应同时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校须将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的学生名册)于开学后三周内以电子信息形式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二章 转学

第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它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 转学学生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具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个转学证,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方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到转出方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科目成绩证明,并经审核加盖公章。

第十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其家长工作调动的相关手续或户口迁移手续等相关证明,先到转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接收转入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拒收正常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第十二条 转学学生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出)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省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核查学生信息并同意转入后,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经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调入转学学生的基本电子信息,且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

号分配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转出学生的记录上标识“转出”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省外转入学生:由转入学校录入转学学生基本信息,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且将转学学生基本电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程序且成绩属实,即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区),按转入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应当保证所开具的学籍证明、学分修习情况完整、真实、有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所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真效、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转出、转入均须将电子信息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或毕业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须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由学校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或其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并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学生,视同自动退学。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对擅自离校一月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二条 休(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休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休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复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复学学生所在学校调入复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复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复学学生。

第四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修习规定课程,参加相应年级考试、考查和综合评价。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学生升级、留级制度。

学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德、智、体、美诸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可补修应修学分或留级,但每学年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

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成绩特别优秀,并提前修满规定课程学分,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和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

第二十七条 留级、跳级学生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留级、跳级手续时,应由留级、跳级学生所在学校办理学生电子档案的年级转移,且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留出”“跳出”及“留入”、“跳入”的异动记录,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留出”、“跳出”学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留入”、“跳入”学生在留入、跳入年级最末一位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分配新学籍号。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学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3、擅自离校一月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退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对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省级优秀学生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

3、学生干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4、在本学年度省级“三好学生”或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中,按照万分之一评选比例,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特别突出,且符合评选条件者,严格按照当年的评选文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评为本年度省级优秀学生。

5、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组织评选。

6、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电子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学生或其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六条 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经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第三十七条 在校修习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者,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中毕(结、肄)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三十九条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十一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电子信息逐级上报至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学籍号以空号保留。

第四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9年3月20开始执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03〕5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解释。

第二篇: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9〕13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我厅组织对《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03〕52号)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学籍

第二条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根据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状况、统一考试成绩和学生志愿,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按照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学生。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时,应同时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校须将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的学生名册)于开学后三周内以电子信息形式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二章 转学

第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它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按

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 转学学生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具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个转学证,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方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到转出方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科目成绩证明,并经审核加盖公章。

第十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其家长工作调动的相关手续或户口迁移手续等相关证明,先到转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接收转入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拒收正常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转学学生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出)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省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核查学生信息并同意转入后,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经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调入转学学生的基本电子信息,且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转出学生的记录上标识“转出”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省外转入学生:由转入学校录入转学学生基本信息,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且将转学学生基本电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程序且成绩属实,即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区),按转入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应当保证所开具的学籍证明、学分修习情况完整、真实、有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所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真效、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转出、转入均须将电子信息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或毕业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须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由学校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或其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并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学生,视同自动退学。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对擅自离校一月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休(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休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休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复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复学学生所在学校调入复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复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复学学生。

第四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修习规定课程,参加相应年级考试、考查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学生升级、留级制度。

学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德、智、体、美诸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可补修应修学分或留级,但每学年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成绩特别优秀,并提前修满规定课程学分,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和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

第二十七条 留级、跳级学生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留级、跳级手续时,应由留级、跳级学生所在学校办理学生电子档案的年级转移,且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留出”“跳出”及“留入”、“跳入”的异动记录,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留出”、“跳出”学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留入”、“跳入”学生在留入、跳入年级最末一位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分配新学籍号。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学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3、擅自离校一月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退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对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省级优秀学生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

3、学生干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4、在本学省级“三好学生”或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中,按照万分之一评选比例,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特别突出,且符合评选条件者,严格按照当年的评选文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评为本省级优秀学生。

5、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组织评选。

6、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电子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学生或其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六条 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经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第三十七条 在校修习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者,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中毕(结、肄)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三十九条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十一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电子信息逐级上报至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学籍号以空号保留。

第四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9年3月20开始执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03〕5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解释。

第三篇: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落实陕西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要求,稳妥解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参加高考问题,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省教育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3年8月22日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

第四条 全省统一使用陕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的要求,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陕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二章 入学 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从2013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我省相关条件,通过陕西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被陕西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1),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逐级上报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完成学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并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

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录入学籍信息。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学生学籍信息只能用于学校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籍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学生学籍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经审核,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四)属于学校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

第三章 考勤 评价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第十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4),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附件5)。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令其休学,由学校发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复学,学校应将其安排到适当年级学习。休学期满未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继续休学。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6),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未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十四条 退学学生学籍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注销。

第六章 借读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需到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父母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7),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借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借读。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市域内学校之间不得借读。

第十七条 学籍注册学校负责保留借读学生的学籍,并为其办理修业证明等事宜。借读学校负责学生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借读期满时将临时档案移交给学籍注册学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应及时到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 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学生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转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

(二)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

(三)毕业年级学生;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二十条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只能在高一年级转入。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不受转学年级限制。转学时应提交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修习情况等相关材料,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转学。

跨省转学的,需到转出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学校应将学生转学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章 奖励 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生获奖情况,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处分;对受开除处分的,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获得学分达到省教育厅规定要求;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三)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第二十七条 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和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专用章后生效。学校负责编制、打印•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附件10),报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分别存档,同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记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修业期一年以上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十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学籍档案分为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学生学籍档案随学生流转,学籍管理档案由学校长期保管。学籍档案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9)、•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表‣(附件11)、•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2)、•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3)、•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附件14)、•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格检查登记表‣(附件15)、•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件16)等。学生学籍档案材料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及时更新。

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县、市、省三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经省教育厅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自行废止。2011年省教育厅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篇: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本细则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八章 考 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三十七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学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3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请假超过3天、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审核。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务处。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同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普通高中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6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10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超过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家长。对达到自动退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五篇: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广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管理,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广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应执行《办法》。

二、入学

(三)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即普通高中一年级、普通高中二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

(四)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经统一考试,并经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录取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五)未经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录取或未按本办法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凡擅自招生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考生个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六)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被录取后,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录取学校注册、缴纳相关费用等手续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录取学校要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学籍管理相关规定。

(七)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相关费用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有关证明,到校请假并获批准。不请假的,视为旷课,按本《办法》第五部分“考勤”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校要规范学籍管理,严禁擅自接收未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学生,避免重复建立学籍。经核实有擅自接收未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的,将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九)学校应按国家规定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建立普通高中学生档案,从一年级开始,对学生德育、学业、体育考核结果,逐学期和逐学年进行登记。

学生档案由教导处管理。学生毕业后,根据需要,档案可转给高一学段学校,或转给学生就业的单位,也可由学校保存,以备查阅。

(十)学籍表、学生档案、学生证、转学申请表、休学证明、肄业证书、毕业证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由学校填发。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印制,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三、学籍异动

(十一)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可凭有关证明申请转学。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

原则上高一上学期、毕业年级、学生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且在寒暑假期间和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十二)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54人。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超出班额接收转学生,接收转学生后学生总数不能超过原招生计划的6%。

(十三)办理市内转学、复学、跳级、留级,由学生监护人向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后,不再使用纸质转学申请表,统一使用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的学籍系统进行网上审核。

(十四)由外省市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生,转学程序如下:

1.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转学申请表》,经转出学校及转出地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同意。

2.经转入学校组织测试并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同意。

3.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送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市教育局同意后转学手续完成。

由外省市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生,根据学生所在年级,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还须提供学生本人户籍证明、外省市中考成绩证明、外省市高中学籍证明(学籍档案)。

普通高中二年级学生还须提供学生本人户籍证明、外省市高中学籍证明(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如转出地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可不提供)。

(十五)境外学生转入我市,必须提供下列证明:

1.学生本人原有学历证明;

2、学生本人在我市居留证明或暂住证明;

3、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护照;

4、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回乡证,中国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

(十六)学生在学在籍期间,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段时间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三个月内可复学的,一般安排到原年级;三个月后复学的,一般安排到下一年级就学。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过学校审查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以退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不收取学杂费。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原校申请复学,由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学生复学时,如原校已改办、停办、搬迁或与其他学校合并,可持休学证书向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学校复学。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十七)学生因出国探亲、留学等原因,可申请出国。申请出国的学生需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护照、签证,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保留一年学籍,如学生在一年期内回国继续学业的,原则上安排回原学校就读。

(十八)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

学生申请退学,须由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再报市教育行政同意后,可与同一届学生发放肄业证书。

(十九)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每学期一次按学校、年级制订《学校学生异动报表》,加具学籍管理专用章后于本学期末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核并盖章,然后交回学校存档,作为学生学籍异动的依据。

四、留级跳级

(二十)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如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三科不及格且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两科以上为E等者,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和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二十一)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二十二)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但不能免考。

五、考勤

(二十三)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二十四)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至少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二十五)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二十六)请事假超过一个学期上课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二十七)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六十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一百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一百五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六、毕业与考试

(二十八)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参加各项统一考试,不准在非学籍所在学校借考,各项考试成绩统计、分析纳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进行。

(二十九)对应届生的各项考试成绩的统计和评价,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的学籍数据为唯一依据。

(三十)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德育考核合格以上,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获得必修学分116分,总学分达到144分以上者,经学校认定,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学校加盖公章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加盖验证章。

(三十一)修习必修学分达不到116分、总学分达不到144分、学习年限未达三年者(不含跳级学生),均不发给毕业证书,仅发给肄业证书。

七、奖励与处罚

(三十二)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政治思想品德表现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三十三)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奖状或证书,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三十四)对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十五)奖励或处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给学生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市、县(区)教育部门审批。对学生的奖惩决定后,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三十六)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讨论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向群众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勒令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确能改过并且表现好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复学,复学时按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班级。

八、附则

(三十七)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开始实施。

(三十八)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三十九)本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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