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7号文库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优秀范文5篇)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16-994832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3 18:23: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财政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2_〕18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财库[202_]68号)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黔财库〔202_〕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现行以多重帐户为基础的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已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财政资金由部门和单位分散掌握和安排,大量资金在部门和单位长时间滞留,既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又难以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严重影响了对财政和经济运行过程的科学管理,因此,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础上,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从制度上、源头上加以改进和规范。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遵循的基本原则

1、规范操作的原则。合理确定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

2、强化监管的原则。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保持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会计核算权和资金使用权基本不变,进一步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实现对财政收支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3、便利快捷的原则。建立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减少财政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便利。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存款账户(又称国库单一账户)。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支行开设国库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支活动,按照预算单位和收支预算科目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2、其他财政存款帐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支行开设其他财政存款帐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按照预算单位和收支项目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同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3、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实行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活动,设置相应的会计帐簿进行核算,并将当日财政零余额账户发生额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在商业银行以核算柜组分别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所管预算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活动(其中,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部分为零余额),并将当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发生额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5、特设专户。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地区行署、地区财政局、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有关特殊的专项收支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6、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在商业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执收执纪单位非税收入的解缴情况,并与国库单一帐户和其他财政存款帐户清算。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对在改革方案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账户支付和核算,待该账户资金使用完后,立即消户;确需另行开设银行帐户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赫章支行批准。

在财政、国库和代理银行间自动清算系统建成使用前,对上述帐户采用资金划拨方式办理收支活动。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财政预算内外收入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

1、直接缴库。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全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汇缴。

办理财政收入退库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性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和专项支出等类型)、零星支出(预算单位日常小额支出部分)和转移性支出(拨付企业的补贴和县对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四类。

2、支出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局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和乡级财政部门)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所列品目的服务、货物、工程等购买支出、转移性支出以及需要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由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根据财政局的授权,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帐户为代理单位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代理单位提取小额现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的购买支出(分散采购部分)和预算单位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原则上对“项目支出”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对除工资外的“基本支出”采取财政授权支付。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一项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方案的实施,不仅涉及到建立健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清算系统等必需的配套设施,而且涉及观念的转变,摆脱旧的管理方式的束缚。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以确保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

(一)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

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更加全面、细致地编制部门综合预算,为顺利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创造条件。

(二)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根据改革需要,制定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资金支付办法、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同时,建立内部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等相关规章制度,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推行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制定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年初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资金指标已经下达到单位,在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过程中结余的资金。属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按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原项目未实施完的继续用于原项目;原项目已完成的,调整项目安排使用。属县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的结余资金,缴回国库,并相应调减原资金指标或抵顶其他项目资金指标;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结余,留给单位结转使用。

(三)继续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41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各预算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的管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防范和杜绝“小金库”,保证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正常运行。

(四)建立财政、国库和代理银行间的信息系统和管理操作系统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安排专项资金,尽快建设我县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的现代化计算机网络系统,联接财政、税务、国库、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的横向网络,实现财政收入缴库退库、资金支付、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信息反馈等各项业务的科学管理和各项财政性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安全高效运行。

(五)建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执行机构

根据改革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并安排了适当的编制,将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收付业务和代理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机构所需人员从乡镇财政所和县直预算单位现有财务骨干人员中选调。

(六)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管;认真审核预算单位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银行资信、资金清算等的监控;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七)积极稳妥,逐步规范和完善改革

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逐步规范和完善,切实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转轨工作。根据人员素质和现有条件,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采取拨款方式进行手工操作,待人员熟悉业务流程和核算办法后,取消资金支付拨款方式和手工操作流程,采用代理银行的清算系统进行资金支付的清算,最后待人民银行赫章支行与代理银行的清算系统完成后,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通过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从而真正建立财政国库集中统一收付体系,并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明年起,将工资性支出和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所列品目的服务、货物、工程等购买支出纳入财政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同时逐步创造条件,制定方案将非税收入的征缴纳入财政国库集中统一收缴。涉及税收的征缴待上级措施下达,再纳入集中收缴。

第二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单位会计核算: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工资”支出凭代发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入账,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建设单位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如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并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行政单位编号107,事业单位编号103)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对财政授权支付由财政下达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建设单位应予以记账,并在资产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帐科目(编号234)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三)预算单位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建设单位: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

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建设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五)如授权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

终了,县财政局将单位年终结余用款计划额度注销,同时,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在12月31日时点对账签证后,凭银行对账签证单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将零余额帐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后,其账务处理如下:

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建设单位

借:基建拨款—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不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概述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概述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概述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

以分税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管理体制

以部门预算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

1、部门预算——1999年

2、国库集中支付——202_年

3、政府采购——202_年,《政府采购法》202_年1月实施

4、政府收支分类改革——202_年

财政支出管理体制的三项改革,部门预算是基础,国库集中支付是手段,建立规范运作的公共财政框架是目的。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基本解决以往存在的资金挤占、转移、挪用等问题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支付透明度

能够进一步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识和水平

强化了财政监督职能,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财政局的要求,我们从202_年开始实行会计集中核算,202_年实行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相配套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也在202_年开始实行。具体讲就是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

一、改变账户设置,统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过去一个预算单位有很多账户,多的有几十个,甚至一百多、几百个的都有。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在会计集中清理、整顿、撤并了预算单位的多个账户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来运行。

二、改变了收付方式,建立收支直达的资金运行方式。过去是层层汇缴、层层拨付,现在通过国库集中收缴的办法就可以使收入直接达到财政专户,支付直接达到用款单位。

三、改变监管方式,实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过去钱拨出去就看不到了,现在通过实时监控系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每个预算单位支出一笔钱从代理银行发生支付到财政部门看到这个信息大概只有三、五分钟的时间,可以说财务人员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刚一办完还没等你回到单位财政部就已经看到了这项支出的具体内容,如果发现你的支出违反规定,我们就可以通过电话及时予以核实纠正。

财政部对会计集中核算的评价。客观上讲,前些年一些基层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确实收到一定成效。但是这种做法严格上讲是不够规范、完善的,所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这种模式应该逐步向国库集中支付过渡。但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很大,各地的县级单位基础条件、管理情况、技术水平差异很大,我们对县级改革总体方向上要

向国库集中支付过渡,但是具体办法上我们不搞“一刀切”,而是要求结合各地特点,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对一些条件比较具备的县,应该加快从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转轨;对于条件尚不具备的县可以因地制宜,采取适宜的过渡性措施,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集中核算的衔接工作。其中关键一点是要坚持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会计核算中心的财政性资金账户改为零余额账户,实行先支付后清算,不得将资金实拨到会计核算中心账户沉淀。

从202_年开始,山西省财政厅下发文件要求地、市、县级部门从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转轨,202_年作为一项考核任务要求必须完成转轨工作。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四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问答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问答

1、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一律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哪些账户构成?预算单位可以开设哪些账户? 答: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五类账户构成,即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户),由财政部门在人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按规定为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改革后,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经批准方可开设特设专户。

3、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要求是什么?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预算单位原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取消,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其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以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和预算单位其它资金收支业务。经批准可以开设特设专户。需要设立、变更银行账户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具体办理程序是:预算单位需要开户时应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的申请,国库科核准后以市财政局正式文件下达预算单位,并通知市人行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凭文件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简称支付中心)办理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由支付中心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4、预算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设特设专户?

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预算单位必须另设特殊账户的,应持有关文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设特设专户。特设专户用于核算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策性专项资金或专用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5、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对财政性资金实行哪几种支付形式? 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对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形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授权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签发支付凭证,经支付中心审核签章后,代理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6、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什么?如何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答: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包括统发工资支出、工程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一类会议费等部门预算明确到项目并且支到用款单位的支出,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需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支付中心核定后,办理支付业务。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单位应先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提出采购申请,采购工作完成后,经支付中心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7、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是什么?如何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答: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包括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所有支出。预算单位实际支出资金时,由预算单位依据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原始凭证,向支付中心提交《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支付中心根据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核对有关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字)和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确认无误后,办理转账付款或提取现金业务。

8、预算单位如何使用现金?

答:预算单位收到的现金应及时缴存,不能以储蓄方式存入银行,更不能违规“坐支”。纳入支付中心零余额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已有明确用途的支出需用现金支付时,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和确定的现金结算方式办理支付。单位日常零星办公支出,事前没有明确用途的,预算单位可采取预拨现金方式提取一定的备用现金,满足日常办公必须。有特殊情况支用现金超出预算单位现金使用限额的,经财政局国库科批准方可提取,用于较大数额的现金支付。预算单位应在实际形成支出后及时向支付中心结报支出。预拨现金支出结报时应填制《预算单位预拨现金支出结报单》,由支付中心审核后按规定予以结报。预算单位不得套取现金,也不得相互借用现金,违反规定的,支付中心有权暂停办理其授权支付业务。

9、什么是预算单位其它资金?如何使用?

答:预算单位其它资金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预算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之外通过其它各种渠道自行筹措的资金。主要包括经营、借用、贷款、捐赠、保管、抵押以及往来结算等占用的资金。预算单位其它资金作为单位自有资金自主安排使用,支付时履行财政授权支付有关手续办理支付业务。

10、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时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预算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支出时,不仅要编制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而且要以收控支,预算单位支出计划额度应控制在收入完成数额以内。

11、预算单位支付经办人员在集中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为了保证预算单位资金的安全,预算单位应指定财务会计人员在支付中心集中办理支付业务。单位经办人员的主要职责为:(1)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预算单位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归口管理科室。(2)负责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预拨现金申请表》、《预算单位预拨现金支出结报单》,做到项目清楚,印鉴齐全,单位领导批示手续完备。(3)负责本单位日常现金的保管和使用工作,不得转存、挪用、私借,并按规定办理结报。(4)编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出月报表》,按时报送市财政局归口管理科室。定期与支付中心、代理银行对帐。(5)负责开具单位的银行结算票据。

12、用款计划编制的根据是什么?部门预算批复前对预算单位支出有哪些要求?

答:预算单位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的依据是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前,原则上只支付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除市政府专项批准外一般不予支付,部门预算批复前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依据是,市财政局预算科于每年12月15日前下达预算单位下年第一季度预算控制数,分送有关科室,有关科室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经国库科审批后作为预算单位第一季度支出控制额度下达支付中心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依据此办理支付。

13、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是如何报送和批复的?

答:预算单位应到归口管理科室报送分月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季分月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预算单位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编制下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主管科室;各归口管理科室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后报国库科,由国库科审批后分别下达各归口管理科室和支付中心,并由归口管理科室批复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批复到预算单位。

14、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该如何填写?

答:预算单位应分别填写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均衡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预算单位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的填写方法如下:“预算科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填写到最底级科目。“预算项目”按实际用途尽量细化填写,如在职人员工资应按基本工资、津贴等项目填报;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分别填写。“资金性质”按照预算内、预算外和单位其它三种资金性质填写。“本月用款计划额”按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填写,属于统发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采购支出等填财政直接支付;未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工资支出以及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等填财政授权支付。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在项级科目下要具体到实际支付项目。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要按具体项目编制。

15、预算单位有哪些业务需要到财政局有关科室办理?哪些业务需要到支付中心办理?

答:预算单位申请预算(包括编制部门预算草案、追加预算等)、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时,需到的主管科室办理。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实际支付资金时,需要到支付中心办理。

16、预算单位需要追加支出预算时应如何办理? 答:预算单位确需追加预算的,应按下列步骤办理:(1)预算单位将预算项目、预算金额、可行性报告报市财政局管理科室。(2)追加预算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局批复后,相应调整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格式同用款计划),由国库科下达支付中心后,预算单位凭用款计划到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

17、工作日之外,预算单位如何支取款项?

答:由于国库支付中心的各类款项都是由代理银行支付的,在工作日之外,代理银行不受理支付业务。因此,预算单位应对款项支取计划做出合理安排,对在工作日之外需支取的款项,应提前办理。

18、预算单位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由谁负责?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预算单位的资金所有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变,即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仍然归预算单位,因此,预算单位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仍由原单位负责。

19、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支付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管理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使用的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使用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统一受理预算单位用款申请,并根据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负责预算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工作;进行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总会计核算,建立会计信息系统,按时提供财政支付信息,出具日旬月报表,并定期和国库科、代理银行、预算单位进行对帐。

第五篇: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附件:

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_‟2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2_‟30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区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向区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主管部门;向主管部门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单位。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向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十九条 非税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各项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专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分设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和其他直接支付专户,并按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支出科目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并只能用于区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和规定用途内的资金支付。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公务卡等结算业务。对于现金支出,预算单位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应按照区财政局批

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非税专户资金支付总账册,并分别按照政府收支分类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非税专户资金的支出活动。项目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二十五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按一般预算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设臵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非税专户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臵。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或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本办法规定,逐级汇总按月编制。

第二十八条 部门预算批复前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以后各月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

第二十九条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专户资金用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采购支出和其他直接支付专项支出。

第三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时,预算单位按分月用款计划填报•东城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报区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三)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四),经区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后,分别送国家金库东城支库(非税专户银行)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区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依据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非税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五)作为各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三)对于工程等结算期较长的特殊情况的专项结余,在结转使用一年半后仍需继续结转使用的,预算单位应详细说明理由,事先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四十四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纳入工资统发改革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四十五条 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区编办和区人保局的要求,每月18日前提供下月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和代扣款项等信息,报区编办、区人保局和区财政局审核。

第四十七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基层预算单位,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由本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编办、区人保局和区财政局。其操作程序比照主管部门的工资支付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区编办负责对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区人保局负责根据区编办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事信息和相关工资标准。

1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具体包括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服务支出以及符合财政直接支付规定的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

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财政批准后可不作为采购支出管理。

第五十四条 采购支出需要支付时,预算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据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执行进度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还需要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填写•东城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有关支付凭证,逐级上报审核。

根据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的不同,预算单位提供的支付凭证包括:购(供)货合同、预付货款(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及材料采购清单、货物验收单以及区财政局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票证的复印件,其中合同中须包含有效的收款单位账户信息。

第五十五条 工程采购支出的特殊附加规定:

(一)有多项资金来源的工程采购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区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二)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建设项目,主管部

3三、四季度用款计划。

(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20日前报送下月用款计划。

在预算执行中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进行计划调整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 每月25日前,区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汇总)月度用款计划向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六),同时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七)和•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附件八)

第六十条 代理银行在收到区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九)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六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内可以累加使用。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和规定的用途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5生退付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或误支授权支付额度的情况时,由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退付凭证(金额为负数)和所附现金或支票等结算凭证办理退款,恢复预算单位相应的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将错误凭证作废,同时发出正确的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重新办理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相关信息有误而发生退票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专户),并恢复预算单位相应的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十八条 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资金性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专户)进行资金清算;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积额度内,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九条 终了,区财政局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全部注销,向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注销通知单‣(附件十一),同时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注销额度通知单‣(附件十二)和•财政授权支付注

7说明理由,事先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六章 报表编制与对账

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月报表。支出日报、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项级)、预算项目等编制;支出月报表按主管部门,分预算科目(项级)或收费项目(项目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同时向预算单位、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第七十三条 区财政局、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间应建立全面的对账机制,定期及时核对账务,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对有问题账务予以更正。

(一)区财政局按月与代理银行就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出数、结余数进行对账,并于月度终了七个工作日内,为预算单位网上提供•预算单位财政支出对账单‣(附件十六)。

区财政局与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按月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四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制定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制度办法;

(二)负责管理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确定代理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审批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以及项目执行进度合理调度资金,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对无预算、超预算、超计划以及专户资金上交无余额的资金使用申请,不予签发支付指令;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会同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业务工作;

(六)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对集中支付资金进行预警监控,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纠正违规行为。

第七十五条 国家金库东城支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区财政局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二)为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负责在区财政局已批复用款计划内,按照本办法做好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工作;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区财政局、代理银行和上级单位核对账务。

第七十八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非税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受理业务;

(二)非税专户银行负责专户资金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及与其它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业务,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专户的收支情况,并与区财政局核对专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三)妥善保管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四)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区财政局联网,向区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区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的相关数据;

(五)定期向区财政局、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按时对账;

3财政资金;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流失。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代理银行如有违反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由区财政局责令其追回违反规定支付的资金并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对代理银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工作人员,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区级预算单位。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四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特别紧急支出按•东城区财政资金拨付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优秀范文5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