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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16-1073745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1 20:05: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关于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市国土局、市监察局:

根据《关于在全省联合开展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2_]89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分局开展此项工作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的土地违法情况

1、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基本情况

202_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2_年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此后,国土资源部又颁布了涉及年度用地计划、用地预审、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和执法监督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分局一是深入学习,广泛宣传。组织全区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决定》的基本要求和精神实质,把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上来。同时为便于大家学习领会《决定》、讲话和重要文件的精神实质,更好地宣传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我区国土部门专门编印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文件汇编》、《国土资源法规宣传手册》及多期专题《国土资源要情摘报》送呈区四大家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党政一把手。通过宣传,促进了增强珍惜土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二是严格管理,保护耕地。坚定不移地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大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大检查工作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2、当前我区土地违法违规的态势和新的动向

经过202_年以来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尤其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之后,地方政府依法用地的意识有所提高,土地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国土资源违法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当前违法用地形势仍很严峻,县(市)级地方政府公开直接违法的情况已不多见,更多的是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县级政府默许、支持,乡镇基层政府组织实施,村组基层干部亲自出马搞“以租代征”。长期一来,由于乡镇基层干部缺乏资源保护和依法用地的意识,更谈不上集约节约用地,导致大量耕地,甚至基本农田被随意圈占等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由于耕地被占而又多数得不到合理补偿,也形成了新的不安定因素。中央严管土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基层农村更难得到落实。同时,国家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乡镇都拟将设立建设新农村的试点,而设立试点的范围有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的将良田也纳入其范围,将出现新的违法用地迹象,也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后,土地违法行为即将反弹的主要问题。

(二)卫片执法检查发现查处和《决定》下发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土地违法行为的自查

《决定》下发,我县一是狠抓了规范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规章制度,并要求要切实按照所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受理办事单位和群众的报件,确保公正透明、优质高效。全面融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之中,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二是加大土地动态巡查力度,以每周二和周四定为巡查日。制定巡查路线,加大巡查范围,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和现场勘察记录,将各乡镇辖区内的基本农田变化、利用、执行情况做为重点巡查,严格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对当场发现的问题,就地依法制止解决。三是坚持县国土、城建监察大队联合巡查执法制度,进一步加化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形成执法合力,更好地打击城乡各类违法乱占土地滥建房屋行为,对城乡各区域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202_年卫片检查我区共有图斑39个,总面积2503.7亩,其中10号图斑属于开发区分局管辖,44号图斑为伪图斑(临时性晒场),在37块图斑中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图斑七块9宗用地,面积300.3亩;共查处违法用地31宗,上报后由市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31起,总面积2503.7亩,处以罚款202_.7万元,责令拆除违法建筑32932平方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建议12人次,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建议市局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3宗。切实巩固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和卫片执法的成果。

(三)自查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我分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2_〕17号)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2_〕2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积极组织开展了新一轮的执法检查,对违法严重、性质恶劣的大要案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做到即处理事又处理人。对各类违法用地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决不能姑息手软。切实起到处理一个,震慑一方的效果。同时建立健全了符合我区实际的规章制度,我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加大土地资源保护力度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如《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睢阳分局关于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进一步严格落实动态巡回检查责任制的通知》、《土地日常动态巡查制度》、《违法行为限时报告制度》、《夜间执法巡查工作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巡查制度》、《村级执法监察信息员制度》,通过这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不断堵塞了管理上的空白和漏洞,通过对这些制度的推行和落实,形成了全面到位的土地监管网络,提高了我区土地监察执法的工作效能。

1、通过对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处理结果的分析,掌握执法监察适应新的形式、任务和要求的情况。

一是强化职能,充实执法监察机构力量。为适应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是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保证。必须加强执法监察机构的建设,充实力量,才能使之与所承担的职能、任务相适应。二是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执法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信访接待和信访处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集休会审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三是轮流培训,不断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是做好执法监察工作的前提条件,为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严格依法行政,我们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轮流培训,使他们熟悉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四是严格执法,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针对目前我县违法用地的现象,积极与其它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宣传到位、逐个排查、调查清楚、处理得当。凡属立案标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均依法立案查处,同时与规划监察、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加强合作,“既查事又查人”,坚决追究违法违纪者的责任,对典型案件实行通报公开曝光,严厉打击,从而起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全社会国土资源法律意识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警示作用。五是增强保障,坚持预防为主,源头防范。为保障执法监察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将配备必需的交通及办案设备和工作经费,坚持定期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聘请国土资源监察信息员,建立完善国土资源监察信息网,将违法行为消灭在始发状态,把“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贯穿始终。

2、自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执法手段、力度等情况。

在工作实践中,深刻感到国土资源保护必须做到两手都要硬,一手抓宣传,持之以恒;一手抓执法,查处不手软。202_年以来,加强了对各乡镇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发现一宗、制止一宗、查处一宗”。202_年至 202_年下半年我分局虽然无处罚权,但独立和协助市局调查,与县建委建立了联合执法制度,依法立案2宗,面积7.337亩,全部依法处理完毕,其中恢复土地面积2.97亩;收回土地面积0.3亩;退还土地面积4.067亩罚没款202_元人民币。查处矿产违法案件2宗,结案2宗,结案率100%。202_年上半年,立案2宗,面积0.75亩,罚没款1600元,经依法处理后,全部结案。努力把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3、贯彻实施9号令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建章立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是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我们把这项工作当作重中之重来抓:

一是规范执法主体。通过培训、考试,全县30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都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实现了全县国土资源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做到了持证执法、文明执法。严格要求各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从而保证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是抓好法制教育。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开展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工作。邀请有关单位的同志进行法律知识专题辅导和讲解等等。通过一系列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使全体干部职工增强了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在处理违法案件和土地纠纷中,能严格按法律程序操作,做到答复问题准确,查处问题及时,有效避免了过去“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同时,还专门编印了《依法行政规范土地市场制度汇编》、《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文件汇编》以及《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宣传手册》向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和县领导发放赠送,扩大法律法规的宣传面,营造了良好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环境。

三是完善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国土资源局担负着全县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职责,行政权力相对集中,工作涉及面广,引发行政诉讼的几率也比较高。为了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我们通过建立相关制度、完善权力制衡、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了公正、公平执法。通过《集体决策制度》、《用地审批内部会审制度》等制度的制定,对土地审批、采矿权登记等重大许可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有关业务股室集体会审、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有效地防止了以权谋私行为发生,保证了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通过建立健全国土资源动态巡查、重大疑难案件会审、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是规范操作,坚持经营性用地市场化运作。202_年,我县通过征用集体土地储备和收购国有土地5宗,面积13310平方米,其中挂牌出让2宗,面积8090平方米,公开竞标1宗,面积33平方米,县政府入库纯土地出让金116.5万元。202_年,我县成功挂牌出让国有土地2宗,面积1419.5平方米,获土地出让金32.85万元。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的统一部署以及省厅有关要求,我县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对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进行了梳理,于202_年8月25日将我县4宗土地使用权出让历史遗留问题依据政策规定进行了公告,完善手续,处理完毕。202_年挂牌出让土地三宗,面积3333.67平方米,成交价46.14万元。目前,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在我县得到全面落实。

(四)几点建议

一是抓好《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二是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三是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机制,加大土地动态巡查力度,及时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四是认真处理国土资源信访案件,妥善解决信访问题。五是建立健全执法监察上下监控体系,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国土资源信息网络。六是建议省厅与省编委进一步协调,以正式文件下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编制级别及人员数量。七是建议省厅督促县级政府尽快完成乡镇土地管理的体制改革,解决土地管理人员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让土地管理人员能以饱满的热情全身心的投入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去。

第二篇:重庆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重庆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10号)精神,为维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落实土地调控政策,巩固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处臵意见。

一、处置原则

“百日行动”既是一项重大的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又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有强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国发„202_‟28号、国发„202_‟3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对清理出的“以租代征”、擅自扩大工业用地规模圈占土地和“未批先用”等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要立足于“实事求是、查纠结合,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政府的公信力,确保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处置措施

(一)凡在本次清理调查期间,已依法纠正、整改和处理的,各区县政府应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跟踪督促落实和监管到位。

(二)凡在本次清理调查期间,正在(或未予)纠正、整改和处理的,按以下措施分别处置:

1、“以租代征”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立案标准,对“以租代征”问题,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立案查处,应先予行政处罚和处理,责令其解除土地出(承)租或承包协议,正在建设的,应责令立即停工。待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和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理到位后,对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由区县政府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现行的土地审批程序、规定和要求组织报批,相关费用按相应标准高限执行。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但凡列入禁止用地或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等不符合产业发展和环保要求的,不得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应没收其地上建(构)筑物。

对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现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方案的,应没收其地上建(构)筑物,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后,区县政府可按程序规定依法申报用地。

对既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方案的、圈(占)而未用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应立即组织复耕或恢复土地原用途,并退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在建或已建成的,应先予拆除地上建(构)筑物)。

在查处中,需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其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指标原则上由当地政府采取臵换等方式解决,确需增加计划指标的,可在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补划的前提下申请解决,但应从下一相应计划指标中扣减;对依法需要拆除或没收的,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圈占土地等扩区问题

对已经国家审核公告四至范围的开发区,擅自扩大范围的、或未经国家依法审核批准而擅自设立的开发区或“基地”的,有关扩大或设立开发区的批文、决定等应立即撤销废止,未经国家核定的开发区一律予以取缔和撤销,立即停止以开发区名义进行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开发建设、经济管理等活动。各地应将扩大或设立开发区的批文、园区性质、园区四至范围、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以及开发建设、经济管理活动等情况上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扩大或设立的开发区取缔和撤销后,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或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理到位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 设总体规划已使用土地,按城市批次用地纳入管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原则上比照“以租代征”处臵意见进行。对圈(或占)而未用的要依法收回,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复耕或恢复土地原用途,退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市开发园区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园区监管,在未经国务院批准前,不得再行擅自扩区或设立新的园区;同时,监察部门要对擅自或顶风扩区或批设园区的行为,要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3、“未批先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对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应先予行政处罚和处理,待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后,方可完善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正在建设的,应责令其停工,在相关用地手续完善后方可开工建设。期间,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未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应抓紧申报;如属单独选址的国家、省(市)投资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要加快审查上报。同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被占地农民的补偿安臵工作,不得损害被占地农民的利益。

(三)重大典型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处置

对“以租代征”、擅自扩大工业用地规模圈占土地和“未批先用”等侵占耕地尤其是侵占基本农田、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 响、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作为典型案件予以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立足自行整改、落实责任、协同办案

各区县政府要立足于自行整改纠正,积极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处臵机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层层抓落实。

政府各部门间要完善联动办案机制,做到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行动迅速、注重效果。特别是纪检监察、公检法等部门要完善联合查处、协作办案的机制,达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效果。

(二)要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力度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正确认识和理解党中央、国务院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认清形势,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要加大力度、狠抓落实,做到查处、执行、追究、移送四到位,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以罚代法”、执法不严,查处不到位的问题。

(三)要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和问责制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和问责制,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要把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放在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首位。相关部门要做好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纠正、整改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跟踪、巡查管理,特 别是对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要跟踪监管其用地行为;对应复耕或恢复土地原用途,并需退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的,严禁撂荒闲臵;区县政府要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到位。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对萌芽状态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主动纠正、整改的可从轻处理;对顶风作案的要从重处理。

(四)狠抓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察部门要联合行动,狠抓一批影响恶劣的重大典型案件直接进行查处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公开处理。区县政府也要公开查处一些典型案件,加大案件查处的惩戒效果和威慑作用。

(五)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查处工作的舆论宣传 各地要注意充分调动媒体的积极性,一要把“百日行动”的整改查处落实情况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宣传,不定期地报道查处工作的进展情况;二是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宣传一批先进典型,要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震慑违法违规者,教育广大群众,加强社会监督。

(六)正确认识土地利用规划的地位和作用,严格用地管理

各级政府要正确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严 格用地管理。在当前形势下,要加强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用地的调研和规划工作,统筹城乡建设、新农村建设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多元化经济要充分合理利用土地;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必须严格土地规划和用地审批,不得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必须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开展违法违规用地处臵工作中,对拟作出拆除或没收处罚的,必须在11月底前严格依法作出处罚;对拟撤的销园区,必须在11月底前下文予以撤销;对需要说明情况的,必须在11月底前上报。

第三篇:*市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搞好全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清查工作,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土地管理基本国策,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全

面调查核实、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通过调查处理,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增强依法用地管地观念,为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查处重点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对202_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进行清理,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案件。应当首先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卫星遥感监测反映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2)202_年1月1日以来土地清理和土地违法集中整治中发现的,“以租代征”、别墅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的非农业建设用地闲置情况等三类土地违法问题。

(3)202_年1月1日以来信访渠道反映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4)近期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发现顶风而上违法占地问题。

三、方法步骤

此次查处土地违法违规专项工作采取政府督导,分片包干;镇街道自查自纠整改为主,典型案件重点查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整个清理工作共分四步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10月20日至10月23日)。各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近期一系列政策及文件精神,提高保护耕地、依法用地的意识。并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自查自纠、整改阶段(10月23日至10月31日)。各镇街道对辖区内违法占地面积较小,投资少、圈大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用地,尽快组织拆除复耕。

(三)调查处理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监察部门、国土部门在各镇街道的配合下完成对所有涉及违法违规用地的调查取证工作。面积较大、引起群众信访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先期进行处理。11中旬对一批重点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四)结案整档阶段(07年1月1日至2月中旬)。对处理建议未落实、行政处罚未执行以及整改不彻底的,要积极完善到位。国土部门要把所有清查资料、法律文书档案整理好,以便上报和备查。

四、处理原则

对清查出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问题[本文来源于teniu.cc-http://www.teniu.cc/-teniu.cc,帮您找文章],要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精神,对违法违规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从重或加重处理。对暗中支持、纵容、默许导致土地被违法占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这次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事关全市发展稳定大局,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这次查处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将下派督导组,对各镇街道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指导。

(二)实事求是,从快从严

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方案的部署和时限,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最近一系列紧急通知精神,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还要查找问题根源的原则,迅速从严处理到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三)严肃纪律,密切协作

此次查处专项行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严肃认真,廉洁高效开展工作,认真搞好调查处理。对决定立案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联合办案方式,共同组织查处。

第四篇:兵团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警示约谈办法

关于印发《兵团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警示约谈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202_>68号

各师,兵团机关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兵团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强化各级行政领导干部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兵团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兵团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警示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兵团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警示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约谈行为,遏制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有效发挥土地执法监察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地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约谈约见办法》等法规和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示约谈,是指兵团针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约谈有关师(市)行政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当面宣讲政策,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纠正违法用地行为。

第三条 警示约谈坚持警示与整改并重,畅通渠道、落实责任,重在教育、督促整改的原则。

第四条 警示约谈包括兵团领导直接约谈和兵团领导委托分管副秘书长约谈。对发生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或土地市场管理秩序混乱、土地违法违规多发的师(市)有关负责人的警示约谈,由兵团领导直接约谈。对相关团场有关负责人的警示约谈,由各师(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发生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或土地市场管理秩序混乱、土地违法违规多发的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警示约谈,由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直接实施约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请兵团,对师(市)有关行政负责人实施警示约谈:

(一)师(市)区域土地管理秩序混乱,一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占用土地单宗100亩以上等性质严重的;

(三)涉及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批地、违规征地、强行征地拆迁损害职工利益、违规设立或擅自扩大开发区(工业园区)规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等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对辖区内违法占地,情节严重,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被新闻媒体披露、曝光,在兵团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土地违法案件,经调查属实的;

(六)有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产业政策重大问题的;

(七)因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处理不当造成重大上访事件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警示约谈一般由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兵团提交有关师(市)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情况报告,陈述主要违法事实、性质和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并由兵团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核定,报请兵团警示约谈。

第八条 警示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达警示约谈通知。兵团领导确定警示约谈的,由兵团办公厅向有关师(市)发出书面警示约谈通知,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特殊情况下,兵团领导可直接委托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被约谈对象。

(二)进行面对面警示谈话。警示约谈一般采取座谈会的形式,由兵团领导或委托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警示约谈的问题,听取师(市)对警示约谈事项的解释说明,对被约谈人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及时查处整改。

警示约谈后,应形成警示约谈会议纪要,及时函送被约谈师(市)。

(三)督促整改。被约谈的师(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兵团。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督促。整改完成后,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督查验收。验收不格的,责令限期尽快整改;必要时,暂停该师(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四)整改验收。督查验收组对整改验收事项及时形成整改验收情况报告,上报兵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培训材料

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培训材料

一、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总体要求

(一)土地执法监察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法正确、程序完备。

(二)办案依据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必须是依法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工作人员。

二、案件调查取证

(一)案件来源。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来源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巡查发现、二是上级交办,三是群众举报。

(二)立案。

发现违法线索后,先进行初步调查,将调查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对有明确的行为人和违法事实,需进行行政处罚,符合国土资发„202_‟176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填写《立案呈批表》经主管局长签字批准,予以立案,及时查处。

(三)案件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

对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调查单位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承办,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及法律文书送达工作。

2、调查材料

调查取证材料要有违法当事人、村、组负责人、有关主要参与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地协议、缴款票据、相关单位批准文件(发改委立项、规划建设局规划定点批复、土地预审、规划局规划审批、环保局环评等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书面证据材料;调查完结后要形成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询问笔录内容要能相互印证,如出现差异或矛盾时,要进行补充调查,并以相关书面证据材料为准。

3、询问笔录内容:

(1)违法单位名称(全称)、单位性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违法当事人)姓名、年龄、职务、政治面貌、住址、联系方式;违法建住宅的,要有被调查人家庭人口(含户籍情况)结构及年龄构成、原房等情况;

(2)有无用地审批文件,并审查是否合法有效;(3)建设用途、建设项目名称、规划定点放线日期及人员、动工日期、建设现状(含建筑物名称、栋数、层数、面积、建设程度等)、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两层以上分层累计)、实际占地面积、破坏程度、占地类型、付款金额、缴付单位、付款类别、收款用途、征地款兑付情况及有无用地协议、会议记录、相关单位批准文件、何时投入使用、村组干部任职期限、原住房及宅基地面积、原宅基地处理等情况;

(4)如属村组集体行为,应提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询问笔录及会议记录;无会议记录的,应提取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材料佐证;直接违法用地单位不具备法人单位资格时,应提取其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询问笔录,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要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证据。

(5)询问笔录首页开始应记载:“我们是户县国土局监察中队(或----国土所)土地监察员,请查看执法证件”字样;询问笔录结尾处应记载 :“

1、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施工,等候处理(或限期改正);

2、你还有无补充;

3、请查看笔录,看有无出入”等字样。

(6)询问笔录结束时,应在末页由被调查人写明“经本人核对,以上笔录属实(或向我宣读过)”,被调查对象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

3、现场勘测

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案件现场勘测时,必须现场制作勘测笔录,绘制现场勘查平面图。现场勘测时,应由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及被邀参加人(见证人)共同到场,并由各方在勘测笔录及现场勘查平面图上签字。

勘测笔录上应写明建设现状,含占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程度或破坏程度、占地四至等内容。现场勘查平面图要准确标注建筑物名称、栋数、层数、建设程度或破坏程度、占地及建筑物尺寸等内容和数据;现场勘测平面图绘制及数据标注要规范整洁,能反映建设现场完整情况。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每宗违法用地案件,须附对应位臵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2_-202_年),并标注出违法用地位臵及占地类别。标注要整洁规范,能反映出占地的具体位臵及占地形状。

5、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在存根上注明建设现状和建设程度(或破坏程度)。

6、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要书写《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能全面反映违法用地情况,主要有以下内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有无用地批文、有无其他部门批准文件、用地合同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动工日期、建设现状(建筑物名称、栋数、层数、建设程度或破坏程度)、占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证据情况、占用土地的现状地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理依据的法律条款、以及办案人员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处理建议。调查报告结尾处要加盖调查单位公章,并由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注明报告形成日期。

三、违法案件处理。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下发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处罚告知书,并将案卷移交监察科依法定程序处理。监察科对移交来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事实不清的,退回补充调查,调查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调查完毕;对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结束,三日内向违法案件当事人先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填清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及拟行政处罚内容。

(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当日确定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填清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及当事人提出主持人回避的具体截止时间。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定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下发七日后;一般案件由监察科长主持召开听证会,重点案件由主管领导主持召开听证会;提出主持人回避的,截止时间一般在听证会召开三日前。听证会当事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至2人参加(带委托书)。

(三)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三日后,当事人放弃听证,或听证会召开后违法事实清楚、处理依据合法的情况下,三日后向违法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填清违法事实、违反条款、行政处罚内容及提出陈述、申辩的具体截止时间。提出陈述、申辩的截止时间一般为该告知书送达七日后。如听证会发现违法事实存在出入的,待补充调查结束后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以上时间段,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六)《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陈述、申辩到期后,七日内由案件承办人拿出处罚建议,上报局务会研究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先行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向相关单位提出党政纪处分建议。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由案件调查人员在七日内送达违法当事人。

四、申请执行

(一)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内容,未起诉、未申请复议的,到期后(拆除案件送达后两个月、其他案件送达后三个月)由案件调查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违法当事人下发《土地行政处罚催告书》,十日内违法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监察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由案件调查人员在五日内向违法当事人下发《土地行政处罚催告书》,十日内违法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监察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结案

(一)移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承办人填写《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结案。

(二)整理材料装订档案,一案一档。案卷应按照下列顺序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1)案卷目录

(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3)罚款票据

(4)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及送达回执(5)党政纪处分建议书和处理决定(6)违法案件调查报告(7)立案呈批表

(8)案件来源、信访材料(9)现场勘查平面图(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1)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2)听证告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13)听证通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14)听证会纪录

(15)处罚告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16)催告书存根及送达回证(17)调查笔录

(18)合同书、协议书、交款凭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会议记录、违法现场照片等书面证据材料

(19)强制执行申请书(20)结案呈批表

六、调查取证及法律文书送达相关要求

(一)违法案卷中所有材料,除打印、复印外,均应用钢笔或中性笔书写,不得用油笔等不能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更不能使用铅笔。询问笔录要清楚记录询问内容,不得使用容易产生歧义、影响证据采信力的记录方式和语言。

(二)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测平面图应在被调查人当面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应专人记录,不得出现多人笔迹(不含签名)。

(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首页所列项目、相关数据要填写齐全,调查人、勘测人、被询问人、见证人须签字按指印,并注明见证人身份。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查平面图相关数据处要由被调查人按指印。

(四)交款票据、用地合同、相关部门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证据材料,复印件要先与原件进行核对,在无出入的情况下,由提供人签名、注明提供日期。

(五)立案呈批表、停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催告书等法律文书由各调查单位自行编号并填写下发,存根及送达回证由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发,承办人签名。各项法律文书各调查单位要分类登记造册。

(六)停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催告书等法律文书要规范填写。一是文书发送主体填写要规范,是自然人违法的,主体为违法者个人姓名;是法人单位或集体违法的,主体为法人单位或集体全称,且各法律文书主体要填写一致;二是法律规定既有主罚又有从罚的,主、从罚均须填写。涉及罚款的,按法律规定的幅度填写;三是处罚内容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填写,如补办用地手续等;四是不能出现《行政处罚告知书》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处罚内容更重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两者处罚内容是相同的;五是法律文书存根和向违法当事人所发原件内容必须一致,并在中缝线处上下方向将编号用汉字大写。

(七)停建通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催告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时,必须现场填写送达回证及存根(处罚决定书无存根)。送达回证上要填齐收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法律文书名称、送达地点、送达时间、签发人、送达人、收件人等内容。送达回证及存根均要由收件人签名,并由其注明签收时间。送达时间、收件人签名处均要按指印。以上法律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将送达回证送监察科。

(八)法律文书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臵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在实际工作中,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一般不予采用。

(九)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由家庭成员中成年家属代收的,应注明与违法当事人关系;违法当事人拒绝签收时,注明事由,邀请村干部、乡镇土地协管员或包村干部两人以上作为第三方见证人,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按指印,注明见证人身份及留臵送达地点等内容,并将法律文书留臵在送达现场。

(十)应保持笔录字迹工整、材料整洁完整,相关日期、数据不得涂改。

(十一)违法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报主管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天。

七、其他要求

(一)案件承办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坚决杜绝违规代签和要求违法当事人提前在空白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现象。

(二)案件调查取证须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调查取证对象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三)案件承办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案件承办人员不得使用哄骗、恐吓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进行询问。

(五)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处理过程,不得存在接受违法当事人的吃请等不正当行为。

(六)案件承办人应按期完成调查取证和法律文书填写送达工作。

关于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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