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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_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16-1032840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2 18:12: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_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_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2_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202_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202_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工作要点

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十八字”基本理财思路,紧紧围绕全省财政工作大局,进一步提升能力、提高标

准、提速效率,以建立全面的管理体系和长效的管理机制为重点,实现后发赶超、跨越发展的目标,推动资产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围绕这一指导思想,202_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以科学化管理为重点,实现资产管理“五大突破”

(一)实现“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新突破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是新时期加强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202_年将重点推动以下几项工作的开展:

1、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定额,建立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使预算资金分配更加规范和公平,资产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2、制定资产配置办法。规范资产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3、严格资产配置的审批程序。细化财政部门内部的审核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事业支出。同时,规范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执行管理,强化新增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等环节的衔接。

(二)实现“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新突破

1、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全资或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冀财资

[202_]180号)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2_]1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企业资产的监管工作,规范文化企业资产处置程序,特别是文化体制改

革中的资产划拨事项,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安全运行。

3、在部分所属企业及国有文化企业开展资本经营预算试点,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三)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管理”新突破

产权登记工作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管理的起点和基本手段,也是新形势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202_年全面开展省直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出台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摸清省直单位产权管理现状,维护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安全完整。

(四)实现“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新突破

1、完善国有资产收入体系。适应202_年国有资产收入缴入国库新政策,完善不同性质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收入征收、监缴、入户(入库)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

2、加强国有资产收入预算管理。对国有资产收入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收入来源制定不同的支出政策,既调动缴纳部门的积极性,又维护国有资产收益权力。

3、严格审批管理。对单位出租房屋、商业门面等经营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主管理部门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国有资产收入票据管理,促进“依票控管”机制的形成。

(五)实现“省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新突破

1、规范审批流程。健全省直公务车辆编制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理实效,严格档案管理,强化服务意识。

2、推行公务车辆编制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信息技术手段,研发公务车辆编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车辆编制管理科学化水平。

3、提高车辆配备管理精细化水平。实现车辆资产配备与资产管理绩效相结

合,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二、以精细化管理为重点,实现资产管理“五大强化”

(一)强化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1、探索建立健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各相关部门建立资产共享新机制。进一步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资源整合力度,充分挖掘潜力,放大资产功能,提高资产使用绩效。打破部门、单位和行业的限制,通过合理调整布局结构、优化配置资源、变现闲置资产、实施标准定额管理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资源共享,实现行政事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2、推行资产处置网络竞价手段。借助网络平台,竞价者互相不见面,防止不法人员采取非正常手段欺行霸市,搞不正常竞争,保护竞争者合法权益;同时,借助网络寻求更广泛的竞争者,更大程度地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

(二)强化提升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省直全面覆盖、市县纵向贯通。依托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资产数据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并助力部门资产配置的预算前置审核。

(三)强化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努力建设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按照单位内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探索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从投入、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约束机制。

1、开展国有资产收入专项检查。分期分批组织力量与相关单位联合对省直出租出借收入开展专项检查,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防止坐收坐支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发生。

2、开展公务车辆配备专项检查。组织力量对省直部门公务车辆配备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违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

(四)强化资产政策调研与宣传工作

要对资产管理模式、管理体制、立法、收入管理、绩效管理,以及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等进行专题调研,为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支持。配合宣传部门,做出宣传计划,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多样的宣传形式、系统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效果。对资产政策进行梳理,分期分批分类做好资产政策的宣传。通过扩大宣传效果,使全社会树立资产管理的责权意识,引导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办事,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完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五)强化机关文化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1、强化文明机关建设。一是注重内部和谐团结,完善“定期谈心交流会”制度,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交流工作。二是强化对外服务意识。针对国有资产情况较为复杂的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主动了解情况,结合部门实际,帮助部门解决实际问题。严格落实行政效能要求,切实落实首办首问负责制,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部门跑办环节,提高办事效能。

2、强化学习型机关建设。围绕资产管理重点难点、前沿理论等开展主题宣讲活动,鼓励方法创新、思想创新和理论文章写作;重视公文写作,通过“公文差错率台账”开展公文质量竞赛活动,在全体干部中形成争当先进、减少差错的良好氛围;建立学习专栏,在定期公开干部自学心得和工作心得。

3、强化廉政意识。通过网上学习、实地参观等形式开展廉政教育,使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经得住诱惑,保得住本色。同时,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权利运行,体现管理民主。

4、强化结对帮扶共建。加强学习调研,探索创新党内活动载体,推进机关内外共建。切实深入基层开展政策宣讲,指导基层财政部门推进管理改革,积极创建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示范县。

第二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冀财行[202_]7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机构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原《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机构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原《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从其物质形态上包括:房屋、建筑物、有价的土地、各种专用设备、各类财产及财务净结余(经费结余、专项资金结余、有价证券)等。从其来源上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按照国家政策用各类收费、收入和经营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界定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所有权管理;保障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经营性资产权益、实行有偿使用、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国有资产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部门。

省财政厅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各市行政事业资产基础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对省本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基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进行资产所有权的监督管理。包括:组织产权登记、所有权界定、查处流失、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履行审核批复程序,办理资产划转;

(三)监督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益。

(四)监督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指国有资产基础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对所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基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管理办法;

(二)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分析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及其他性质的资产变动处置的审核、审批;

(四)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的流失问题负直接监督责任。

(五)负责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责任:

一、各单位的法人代表(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二、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管理制度,做到管理责任落实。

(二)确保申报产权登记数据真实完整;保证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账物相符,各类国有资产维护完善、使用合理,防止和杜绝资产管理使用中的浪费、损失、闲置、流失。

(三)按要求按期完成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年检申报、统计分析工作;

(四)及时办理资产的验收入帐,按规定办理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等处置报批手续和具体处置工作;

(五)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履行缴纳资产占用费等收益的义务;

(六)按时向主管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履行其它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所有权监督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管理主要包括确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权利责任、组织资产的登记和年检、资产权益检管收缴、资产变动处置的审核办理等。

第九条产权登记。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依法明确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法律行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明确上述权责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级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年检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合并、改制、撤销等机构变化、以及隶属关系变化引起的国有资产相应调整变化,应在机构变化后三十日内,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实行检查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清查核实年末资产存量及时调整财务帐表,准确如实申报资产存量数据,按照产权登记具体实施意见办理检查登记。

第十二条经营性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将存量资产用于从事经营(盈利性)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经营性行为的主要方式指:

(一)用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作为注册资本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二)对外出租、出借;

(三)其他盈利性投资。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凡进行上述经营性投资,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对经审批同意进行经营的各类资产,要按照国务院[1991]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财政部门按照评估结果审核确认其投资价值总量,登记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监督管理,要落实具体监管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负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有资本金总额会同主管部门下达资本金保值增值指标;会同主管部门对单位的资产经营效益、收益分配、保增值指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年征收5%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是指资产的占有使用主体及占有使用方式、形态的变化和调整。包括无偿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行为。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性资产可由单位提出申请,必要时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直接提出意见,在行政事业单位间进行无偿调拨。在同一主管部门间的无偿调拨,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向财政部门备案。重要设施的调拨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凡属对各类资产进行转让(有偿处置)需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后按确认的价值量办理。其他资产的处置(报损、报废)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各主管部门审批办理。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程序履行资产处置手续并按批准的资产处置意见,调整财务帐表,办理产权登记年检。

第四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变动管理执行报告制度。每终结前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向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按统一格式准确真实地反映资产存量的变化,总结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存在问题,作出工作报告和说明。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监管职责、对反映出的资产流失问题不查处、不采取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理的资产造成损失、浪费和流失不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四)对经营性资产监管失控造成权益流失、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包括驻外机构)。

第二十七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与之有抵触文件同时废除。

第三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2_〕5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资〔202_〕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和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下预算或预算执行中申请配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时,其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行政单位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意见,作为各单位向财政申请安排资产配置经费预算的依据之一;、(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用途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项目经费购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审批办法,除国家及省另有规定外,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并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财

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和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财政部门、省级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2_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2_年02月01日

第四篇: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和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财力状况等制定。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下预算或预算执行中申请配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时,其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行政单位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意见,作为各单位向财政申请安排资产配置经费预算的依据之一;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用途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项目经费购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省直行政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权限进行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省直行政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权限进行审批。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并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上缴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十六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逐步建立涵盖各类国有资产的政府资产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占有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及资产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和制度,对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五条 建立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_年河北省财政厅发布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2_〕265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 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国资办的正确指导下,我县国资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动力,重点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了清查和核实,对涉及到经营性资产的单位进行了清理摸底,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完整性,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但是,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我们的工作还有一定差距,有些工作缺乏创新,企业改革遗留问题还未彻底解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认

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突出加快发展这一主线,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健全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县委、县政府既定的全县国有企业改革总体目标,着重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作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核实工作,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帐实相符。我们从五月份开始,将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人力对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账务做一次全面核对。先由单位报账员和会计核算中心记帐员根据单位会计帐簿上的固定资产余额数和国资办去年做的资产清查数核对,对新增的固定资产一律要求增加固定资产帐,会计核算中心记帐员对单位填报的固定资产报表在确定无误的情况下加盖公章后再上报国资办备案。六月份国资办组织人力对上报的固定资产新增情况进行个别单位抽查,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先由单位申报,国资办批准后,方可在会计核算中心调整固

定资产帐,保证固定资产帐簿完整、准确,切实做到固定资产帐实相符。

二、认真做好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根据庆市财资2号文件《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从六月份开始,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帐实相符的情况下,填报国有资产交权登记表。产权登记表全县用统一的报表上报,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一律先送产权登记表在会计中心审核,由记帐员加盖帐实相符意见后再上报国资办。国资办依此为各单位颁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依法加强国资监管,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出台《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使我县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

四、关心弱势群体生活,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企业改革后

期遇到的各种突出问题和矛盾,我们参照市国资委和相邻县区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已改制企业负责人生活补贴发放,切实解决改制企业负责人生活待遇问题。

五、集中精力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对已改制尚存遗留问题的企业,要逐个调研,逐个协调,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去解决,彻底解决遗留问题。下决心解决好职工反映强烈的“两金”缴纳与续接、供养人 员生活费发放、债务纠纷处理。认真做好撤并的罗川、月明两乡债务清偿的支付工作。

六、认真做好全县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继续认真抓好资产评估的立项和审核、验证、确认工作。对于按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七、依法加强国资监管,规范产权转让程序,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保证公平交易,严防国有资产在流动中流失。对于转让出售的单位资产,要求按协议及时缴清受让金。对涉及到经营性门店房的行政事业单位,按期催收缴清房租费,以防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八、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升国资监管队伍本领。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巩固和完善理论学习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锤炼过硬作风。以争创“最佳服务机关”为目标,加强调查研究,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服务与指导并重,求真务实,创新举措,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搞好廉政文化建设,努力将国资办建设成服务型机关、廉洁型机关、创新型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是一项极具探索性的工作,我们面临新的工作任务和新的挑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搞好本职工作能力,提高依法办事的本领,扎实工作,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全县国资监管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_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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