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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16-959821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4 11:30: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旅游行业的管理、营销、服务、科研、教学、监督、检查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的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全面提高旅游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从事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旅游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标委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旅游局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遵循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发展的要求,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提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制定、修订全国旅游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负责组织制定旅游业标准体系。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全国旅游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五条 组织全国旅游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六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旅游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旅游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七条 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和旅游企业的委托,承担旅游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的委托,办理与旅游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标委会由旅游业的管理、营销、服务、科研、教学、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为主体,由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和旅游专家及旅游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标委会任期三至五年。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旅游局提出,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标委会设委员三十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若干人担任标委会顾问。

第十一条 标委会委员由旅游业和相关行业的管理、营销、服务、科研、教学、监督、检查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旅游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旅游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国家旅游局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应由国家旅游局推荐产生,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或经常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国家旅游局可推荐新的人选,提请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另行聘任。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如对旅游标准的审查和有关会议等)。委员在标委会中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可设若干单位委员。全国旅游企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旅游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其代表由国家旅游局推荐,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聘任,颁发聘书。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代表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标委会中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标委会可设通讯员若干。通讯员由旅游企事业单位申请,标委会批准。通讯员可被邀请列席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通讯员有权获得标委会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单位委员和通讯员应向标委会交纳信息费、资料费,交费办法由标委会规定,国家旅游局批准。

第十五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及标委会的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工作应纳入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标委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秘书处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 标委会下设若干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在标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旅游业各相关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专家委的设置依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本章程,由标委会提出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报经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各专家委人员组成,由标委会推荐,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聘任,颁发聘书。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的需要,标委会和专家委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标委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编制的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全国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十九条 标委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制定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第二十条 标准制定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实际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及附件,分送分标委或标委会有关委员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至两个月;工作组或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专家委;专家委审核后报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或有关范围进行审查,可会议审查,也可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或投票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要表决,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送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意见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情况应以会议纪要形式的书面材料纪录在案,作为标准报批意见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

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报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组或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行业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批准发布后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审查有关旅游标准等,并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六条 经费有以下几个方面来源:

(一)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旅游局拨付;

(二)单位委员和通讯员交纳;

(三)开展旅游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向委员提供文件、资料所需费用;

(三)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审查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费用,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指定专职秘书负责对经费的管理,经费的预、决算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旅游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电线电缆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订、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电线电缆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电线电缆专业制订、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电线电缆专业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电线电缆专业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电线电缆专业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负责组织电线电缆专业的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电线电缆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电线电缆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相应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对口的IEC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三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电线电缆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电线电缆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电线电缆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电线电缆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电线电缆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人员或单位参加。作为电线电缆产品方面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本技术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成员占多数。企业成员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也包括已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电线电缆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应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电线电缆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

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委员和顾问由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电线电缆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上海电缆研究所。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二条 因电线电缆专业范围较宽,本技术委员会下设绕组线和裸电线两个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一般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兼任。技术委员会委员可兼任一个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分技术委员会不设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工作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以利协调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

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技术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一切活动要对技术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审核后,列入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技术委员会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制修订行业标准的计划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协调审核后列人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各委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报送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上报。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签署后上报。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秘书处报给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工作,安排下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会费制。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纳会费的标准为:

事业单位委员: 1000元/年

企业单位委员: 202_元/年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委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专业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电线电缆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活动、会议等经费补贴。

(二)编辑出版本委员会有关资料、出版物的印刷费和向委员提供资料费用;

(三)标准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包括考虑秘书处工作人员适当的岗位津贴)等费用;

(四)对标准制修订人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奖励,(五)秘书处办公费用:

(六)条件允许时,可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贴。

第三十五条 制订、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为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本技术委员会代号为CSBTS/TC213。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_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 TC2 TC3 TC4 TC5 TC6 TC7 TC8 TC9 TC10 TC11 TC12 TC15 TC16 TC17 TC18 TC19 TC20 TC21 TC22 TC23 TC24 TC26 TC27 TC28 TC30 TC31 TC32 TC33 TC34 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微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液压气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信息和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人类工效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医用电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量和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真空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统计方法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金属切削机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电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维修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电气信息结构文件编制和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农业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模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电工电子设备结构综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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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35 TC36 TC37 TC38 TC39 TC40 TC41 TC42 TC43 TC44 TC45 TC46 TC47 TC48 TC49 TC50 TC51 TC52 TC53 TC54 TC55 TC56 TC57 TC58 TC59 TC60 TC61 TC62 TC63 TC64 TC65 TC66 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导航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变压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电力电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印制电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风力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绝缘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齿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机械振动与冲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无损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金属与非金属覆盖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电力电子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林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术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高压开关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人造板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9

TC67 TC68 TC69 TC70 TC71 TC72 TC73 TC74 TC75 TC76 TC77 TC78 TC79 TC80 TC81 TC82 TC83 TC84 TC85 TC86 TC88 TC89 TC90 TC91 TC92 TC93 TC94 TC95 TC96 TC97 TC98 TC99 全国电器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铅酸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电焊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橡胶塑料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搪玻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锅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锻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碱性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半导体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绝缘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避雷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电力系统控制及其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紧固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磁性元件与铁氧体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分离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外科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医用注射器(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石油钻采设备和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滚动轴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口腔材料和器械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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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100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01 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02 全国感光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03 全国光学和光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04 全国电工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05 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06 全国医用输液器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07 全国照相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08 全国螺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09 全国机器轴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10 全国外科植入物和矫形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11 全国商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12 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13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14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15 全国林木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16 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17 全国陶瓷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18 全国标准样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19 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20 全国颜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21 全国工业电热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22 全国试验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23 全国户外严酷条件下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24 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25 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26 全国服装洗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27 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28 全国乳品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29 全国船舶舾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30 全国内河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31 全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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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132 全国量具量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33 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34 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35 全国制酒饮料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36 全国医用临床检验实验室和体外诊断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37 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38 全国水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39 全国磨料磨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40 全国拖拉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41 全国造纸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42 全国涂装作业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43 全国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44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45 全国压缩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46 全国技术产品文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47 全国复印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48 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49 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50 全国地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51 全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52 全国缝纫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53 全国电子测量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54 全国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55 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56 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57 全国鱼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58 全国医用体外循环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59 全国工业自动化系统与集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60 全国钟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61 全国特种加工机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62 全国非金属化工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63 全国高电压试验技术和绝缘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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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164 全国链传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65 全国电子设备用阻容元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66 全国电子设备用机电元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67 全国电真空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68 全国筛网筛分和颗粒分检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69 全国计划生育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70 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71 全国粉尘防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72 全国汽轮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73 全国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74 全国五金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75 全国水轮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76 全国原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77 全国内燃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78 全国玻璃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79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80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81 全国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82 全国频率控制和选择用压电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83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84 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85 全国胶粘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86 全国铸造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87 全国风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88 全国阀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89 全国低压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90 全国电子设备用高频电缆及连接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91 全国绝热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92 全国印刷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93 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94 全国工业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95 全国轻质与装饰装修建筑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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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196 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97 全国水泥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98 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99 全国水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00 全国消毒技术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01 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02 全国电力架空线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03 全国SEMI中国标准化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04 全国防尘防毒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05 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06 全国气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07 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08 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09 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10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11 全国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12 全国家用自动控制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13 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14 全国饮食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15 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16 全国电子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17 全国有或无电器继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18 全国防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19 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20 全国锻压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21 全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22 全国互感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23 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24 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25 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26 全国高电压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27 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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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228 全国电工合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29 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30 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31 全国工业机械电气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32 全国电工术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33 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34 全国农用运输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35 全国弹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36 全国滑动轴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37 全国管路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38 全国冷冻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39 全国广播电视标准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40 全国产品尺寸和几何技术规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41 全国小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42 全国音频、视频及多媒体系统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43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44 全国天然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45 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46 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47 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48 全国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49 全国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50 全国索道、游艺机及游乐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51 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52 全国皮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53 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54 全国商业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55 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56 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57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58 全国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59 全国燃气轮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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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260 全国信息技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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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标委”)秘书处是文标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国家文物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文标委的日常工作,执行文标委的各项决议和《章程》所规定的秘书处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专职秘书若干名。秘书长由国家文物局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副秘书长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推荐、文标委聘任,专职秘书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秘书处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三条 秘书处设在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接受国家文物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的工作计划。

第四条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单位预算,并保证秘书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的政策与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征集、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组织编制文物保护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经文标委审议通过,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根据工作计划,协调开展文物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 负责组织预审和复核提交秘书处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和各种文件。经秘书长初审后,提交文标委进行审查。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标准的复审,向文标委提出对标准的修订、修改、废止和确认的建议。

第十条 负责文标委年会、标准审查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办理标准的审查、复核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收集标准实施中的反馈意见,负责办理有关标准的解释事宜;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推广及交流、研讨、培训等工作;及时向委员提供国内外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等。

第十二条 承担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负责提出对标准化工作成果和先进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文标委决议及议定事项,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标准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六条 负责与其他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联络与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积极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的动态,负责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联络和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负责标准化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国外相关标准的翻译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国内外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化文件资料的收发、立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秘书处工作会议,检查、布置和协调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年向文标委年会提交工作总结、下一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文标委通过后报国家文物局。

第二十二条 文标委的有关文件由秘书处按程序报主任委员签发;文标委的工作介绍信和以秘书处名义发出的有关文件,由秘书长签发;文标委和秘书处印章由秘书处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标委的经费纳入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的经费预算,并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财务处单独立账,专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文标委秘书处经费开支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 202_年3月17日印发 初校:罗丽 终校:曹明成

第五篇:征求意见稿-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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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通用要求》(征求意

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202_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批复立项的智能制造专项综合标准化试验验证项目“工业云服务模型标准化与试验验证系统”,该标准为本项目中需要研制的重点标准之一。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_年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总体要求》由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负责起草,项目计划号为20162507-T-469。

2.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航天科工集团第三总体设计部、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山东云科技应用有限公司、沈阳机床(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智能云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西藏华泰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杭州数梦工厂科技有限公司等。

3.主要工作内容 调研阶段

202_年3月到202_年6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联合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业内工业云服务进行调研,明确工业云服务能力的标准化需求,提交“工业云服务模型标准化与试验验证系统”项目立项申请并成功立项。

立项阶段

202_年7月至202_年8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北京数码大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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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国内产学研用单位共同发起《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通用要求》标准的研制工作,该项工作依托云计算标准工作组工业云服务标准编制组(以下简称编制组)开展。

标准研制阶段

202_年7月-202_年8月,编制组多次组织标准参与单位对本标准的研制思路、工业云服务的业务能力分类、业务能力要素和业务能力生命周期等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讨论,最终于202_年8月形成草案初稿及编制组内部讨论稿。

该标准属于202_年第四批国家标准立项项目。在202_年第四批国家标准立项后,从202_月11月至202_年3月,在标准研制工作组内部进行意见征集,总计征集到30多条修正意见。202_年3月,标准研制单位对工作组内部意见进行处理,并进行标准内容的修正和完善。

202_年4月在北京召开了标准的第一次审查会,专家组由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副总工程师谢兵兵担任组长,组员包括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副总工程师苗建军、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朱毅明、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冯惠、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俞文光、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李永路、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研究员吴健、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研究所高级工程师闫晓风。专家们对本标准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对本标准提出了很多建设性建议。202_年4月,编制组针对专家意见修改标准,形成了新的标准草案。

202_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标准的第二次审查会,专家组由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副总工程师谢兵兵担任组长,组员包括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于美梅,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副总工程师苗建军,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朱毅明,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李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永路,北京机床研究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黄祖广。专家们对本标准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对本标准提出了很多建设性建议。202_年5月,编制组针对专家意见修改标准,形成了新的标准草案。

202_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标准的第三次审查会,专家组由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专家咨询组专家、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副总工程师谢兵兵担任组长,组员包括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教授级高工于美梅、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副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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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苗建军、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研究院吴健、北京赛西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高工冯惠、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工李永路、北京机床研究所教授级高工黄祖广。专家们对标准的验证方法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之后,针对专家意见,项目组完善了验证方法并形成了验证结论。

202_年4月10日,本标准通过了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的标准内审。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主要内容的论据及解决的主要问题

1、标准编制原则

本标准在参考国内外现有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国内对工业云服务的能力建设和运营的标准化需求,采用自主制定的方式编制。本标准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a)普遍适用性:本标准总结了国内工业制造领域的行业共性,参考大量行业典型企业实践经验总结。在标准编制工作中,采用了编制、测评、修改的PDCA的工作路径,提高了标准的实用性。

b)标准兼容性:与现有的国内、国际标准兼容,参考了制定过程中的《信息技术 工业云 参考模型》以及已发布的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云计算 参考架构》。

c)为多方提供参考:本标准定位于为工业云服务提供者、工业云服务使用者、工业云服务协作者提供参考。对服务提供者而言,通过使用此标准,可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平台、提供各类工业云服务,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和信任度;对服务使用者而言,通过使用此标准,可以了解工业云服务提供方式,明确如何使用服务以满足需求、帮助选择/评价服务提供者;对工业云服务协作者而言,通过使用此标准,可以在协助服务提供者提供工业云服务时,规范化标准化提供服务输出,共同推动产业发展。

2、确定主要内容的依据

目前国内没有专门针对“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通用要求”的标准。国际上至今尚无专门针对“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通用要求”的标准。中国制造202_的目标已经明确,发展先进智能制造的方向已经确立,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工业云相关标准,方能保障与促进工业云服务的有效提供,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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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服务于工业云生态的各方,并支撑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在标准内容编制的过程中,确定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的依据:

(1)广泛开展的调研。自标准编制工作正式开展以来,编制组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先后与沈阳机床、四川长虹、潍柴动力、航天三院、国家电网、徐工、宗申、康尼机电、西藏华泰龙等工业企业,新华

三、华为、阿里、腾讯等ICT企业,数码大方、智能云科、猪八戒、航天云网等工业云领先企业,北京工业云、上海工业云、陕西工业云、山东工业云、江苏工业云、重庆工业云等区域型工业云提供商开展了近百次调研活动,充分了解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用户对于工业云及其标准化需求,为标准的编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2)理论依据与指导。编制组分析现有政策、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及相关出版物。编制组整理了工业云自提出以来的所有国家级相关政策,分析了《供应链管理若干问题研究与进展评述》、《面向钢铁连铸设备维护维修的工业物联网框架》、《我国工业云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智慧云制造:工业云的智造模式和手段》等学术论文,研究了《中国工业云创新发展研究报告》、《中国制造业云计算调研报告》、《202_-202_中国云计算生态系统白皮书》等国内,及《Industrial Internet Insights Report for 202_》、《Industrial Development Report 202_-The role of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in Inclusive and Sustainable Industrial Development》、《I4.0 Testumgebungen-Mobilisierung von KMU für Industrie 4.0》、《Current Standards Landscape for Smart Manufacturing Systems》等国外研究报告,梳理了《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_年版)解读》、《智能制造标准化案例集》等出版物,从而总结工业云特点,把握工业云标准化方向,突出《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通用要求》中的关键要素。

(3)研究国内外工业云产品及解决方案。编制组共同分析了数码大方的大方云、智能云科的iSESOL平台、海尔的COSMO、三一重工的根云、航天云网的云制造平台等国内,及西门子的MindSphere、GE的Predix等国外工业云平台,总结其能力及系统架构,为标准的编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4)吸纳专家观点。编制组整理分析了多位工业云行业专家观点,比如:工信部信软司安筱鹏副司长认为,工业云是引领工业转型升级的新方向;李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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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认为,智慧云制造是工业云的制造模式和手段;数码大方董事长雷毅认为,工业云推进智能制造和协同制造,并逆转外企称霸格局。通过吸纳专家观点,把握标准编制方向,并帮助解决工业云与IT云、工业云与云制造等重难点问题。

(5)梳理智能制造标准及相关指南。编制组整理分析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及相关智能制造标准,结合工业共性特点,梳理工业主要的业务能力,并与云服务相结合,分析各种业务能力的具体要求。

3、编制过程中解决的主要问题(做出的贡献)

编制组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工业制造领域的生产实际,参考国内外有关领域的发展趋势的资料分析,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结合几家参编单位和选取的几家试点企业的实践,开展标准符合性评测,并根据评测结果讨论了工业云服务能力通用要求的具体条款,并进行了持续改进。

本标准中的工业云服务业务能力通用要求提供了一系列规范,给出了工业云服务的业务能力分类、业务能力要素和业务能力生命周期,规范了不同种类的工业云服务业务能力需要达到的要求,规范了对业务能力规划、建设、运营、评估等环节的要求,用于指导工业云服务提供者进行能力规划、能力建设、能力运营和能力评估,指导客户评估和选择工业云服务。

本标准依据现阶段工业云企业的发展和应用现状,从产品维度、业务维度对业务能力进行分类,包括工业生产活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主要环节所需要体现的业务能力。重点关注不同种类的工业云服务其业务能力的具体要求。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在本标准的试验验证过程中,选取了国内领先的工业云服务平台,例如大方工业云、航天云网、iSESOL工业云等,从业务能力分类、能力建设与服务提供模式等多个方面进行现场和平台验证。在验证的工作过程中,本项标准共征集到55条意见,覆盖标准范围、编辑性规范、标准内容等方面。通过这些工作,对于标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不断地修改与完善,并在编制组内部形成了意见统一的标准版本。

四、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本标准目前不涉及专利问题。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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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化情况

新一轮全球产业革命正在进行,德国提出工业4.0,美国提出工业互联网和先进制造,中国相应提出了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并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从202_年起,我国相继发布了《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2_-202_年)》、《中国制造202_》、《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若干重要文件,大力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把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提出“互联网+工业”以深化互联网在制造领域的应用,希望我国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实现产业链各环节紧密协同,促进研发、生产、质量、运营管理等系统全面互联,推行众包设计和网络化制造等新模式,实现创新能力、生产能力、各种资源、市场需求的集聚与对接,加快全社会多元化制造资源的有效协同,提高整个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让大企业变强、小企业变专,“提质增效”,从而大力促进工业企业和整个行业的转型升级。

作为具体抓手,《中国制造202_》明确提出要实施工业云及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试点,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工业云服务和工业大数据平台,推动软件与服务、设计与制造资源、关键技术与标准的开放共享,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等战略重点,引导社会各类资源集聚,推动优势和战略产业快速发展。

工业云服务是我国制造业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服务化的重要实现方式,也是助推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开发、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智能制造新模式新模式的手段。大力发展工业云服务,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现中国制造202_计划目标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当前国内的工业云产业发展中,已经产生了多家知名的工业云服务平台,例如,数码大方的大方云、智能云科的iSESOL平台、海尔的COSMO、三一重工的根云、航天云网的云制造平台等;而在国外,著名的有西门子的MindSphere、GE的Predix等工业云平台。

2、推广应用情况

本标准编制组汇聚国内工业云领军企业,编制过程中对于国内工业云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做了深入的调研。此外,基于本标准,开发了标准测试用例,并基于工业云服务能力验证系统对数码大方、航天智造、智能云科、易往信息等厂商的工业云服务开展了标准应用试点及标准符合性测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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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ISO、IEC、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团体在云计算领域制定了多项标准,但在工业云领域尚没有相关国家标准。因此未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本标准与现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中标准协调配套。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分歧。

由于本标准编制工作中,严格、并准确地划定了标准的管理范围及适用范围,并采用了行之有效的管理及沟通手段,所以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分歧。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采用集中研讨、分别编写的方式,各参编单位在研讨及编写过程中,进行充分的意见交换,沟通方式为研讨会及征求意见表。标准编制工作中,对标准的主题目标、核心构思、内容范围、行文规范的确定秉承有标准看标准、无标准看标竿的原则,充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及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借鉴国内、国外相关的成功案例,并做必要的试验进行验证,有效的统一了各参编单位的思想和认识,保障了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

本标准批准后作为推荐性标准使用。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的制定将规范工业云平台里服务提供者的业务能力要求,可指导工业云服务提供者进行能力规划、能力建设、能力发布和能力评估,为云服务客户选择工业云服务和第三方评估工业云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能力提供参考。对于区域、行业工业云的数据互通,建设高质量的工业云平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建议基于本标准,推广标准符合性测评和认证服务,以增强工业云服务市场的规范性。

十一、替代或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202_年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的内审会上,专家建议标准名称修改为《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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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通用要求》标准编制组

202_-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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