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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16-1012527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7 23:34: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于202_年12月18日成立,目前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重点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

中国信保的业务范围包括: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国内信用保险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应收账款管理、商账追收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及信息咨询业务;进口信用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信保还向市场推出了具有多重服务功能的“信保通”电子商务平台和中小微企业投保平台,使广大客户享受到更加快捷高效的网上服务。

公司成立以来,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经贸的支持作用日益显现。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了稳定外需、促进出口成交的杠杆作用,帮助广大外经贸企业破解了“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在“抢订单、保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_年末,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约1万亿美元,为数万家出口企业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为数百个中长期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包括高科技出口项目、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大型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等,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43.4亿美元。同时,中国信保还累计带动160余家银行为出口企业融资约1.5万亿元人民币。

中国信保将努力建设成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偿付能力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信保将围绕服务国家战略,通过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在支持我国外经贸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政策性作用。

第二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8个分支机构统一调整更名(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8个分支机构统一调整更名

新华网北京6月7日电(记者 毛晓梅)经财政部、保监会批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最近对现有18个分支营业机构统一实施调整更名。

这次调整将原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福州、青岛、宁波、厦门、广州、深圳营业管理部分别调整更名为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宁波、厦门、广东、深圳分公司;将总公司营业部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重庆、西安业务处对应调整为总公司直属的营业管理部。

此次机构调整更名是适应当前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外贸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以此为标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从组建布局阶段转向全面发展阶段。

作为我国惟一一家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202_年12月挂牌运营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性公司、商业化运作”的定位,积极完善服务功能,扩大业务规模,202_年实现保险金额57.1亿美元,同比增长107.6%,为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分支机构的调整更名,是在该公司营业网络布局基本完成、业务基础初步奠定之后进行的,旨在进一步实现业务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的支持功能,建立符合大型企业发展要求的组织机构和业务平台。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唐若昕表示,这次机构调整更名后,公司实行的扁平化经营管理模式不变,风险集中管理模式不变,但分支机构的功能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分支机构将不再仅仅是销售终端,它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将日益多样化,部分分支机构还将逐步视市场需要承担原来集中于公司总部的部分低风险业务的承保及理赔职能。”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而采取的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外经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日益显现出来,成为我国外经贸促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8个分支机构统一调整更名

第三篇: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支持

【发布单位】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发布文号】商贸函[202_]80号 【发布日期】202_-07-28 【生效日期】202_-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出口的通知

(商贸函[202_]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出口信息保险公司各营业机构:

今年以来,日本、欧盟相继实施食品安全新法规,大幅提高了食品、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我农产品出口面临严峻形势。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是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体现。今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2_]1号)精神,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加强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推动农产品出口企业加强出口信用风险管理,提高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现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农产品出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支持农产品出口工作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当地农产品出口企业情况,采取针对性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农产品出口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扶持措施,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积极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这一金融工具,规避出口收汇风险,提升自身信用等级,扩大出口规模,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三、缓解农产品企业资金紧张状况,提升企业信用等级。中国信保将继续通过保险项下融资等产品积极协助农产品出口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加强信贸、信银合作,逐步形成对农产品出口的配套融资支持体系,加大对农产品出口企业贸易融资的力度,不断提升企业信用等级。

四、为农产品企业提供与信用险相关的增值服务。中国信保将在为农产品出口企业继续提供传统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基础上提供出运前风险保障、与出口相关的国内信用险、与出口信用险配套的担保产品等一揽子组合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买家管理机制,开通“信保通”网上业务操作系统,优先提供国家风险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书等各项增值服务。

五、为中小型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便捷服务。中国信保对中小农产品出口企业取消投保门槛,简化投保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针对本地区中小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中小企业综合保险”产品,并根据其适保出口额情况,在可能的条件下,对企业实行优先承保、灵活费率、快速理赔、预赔等优惠服务。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落实相关工作,并及时跟踪、了解农产品出口信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情况可随时向商务部(外贸司)和中国信保(业务发展部)反馈。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一、贸易风险与出口信用保险

贸易保险是参加交易的各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回避交易标的可能发生的风险而进行的先期预防行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贸易保险发祥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参加贸易的商人自发组织起来,共同投资保险活动,对早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这类保险的形式主要有: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自然险。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是与传统贸易保险所完全不同的信用保险范畴。信用保险最常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世界各国为鼓励出口,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收汇风险保障而开办了该险种,旨在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机能。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风险:

1.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例如进口国发生国内战争、政治**、进口限制或者禁止、关税上调、外汇交易限制或者禁止等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影响的国家或政府行为,由于进口国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出口国无法出口、不能回收货款,以及海外投资中购买的股票及投资实体等被强制没收等都属于此类。

2.商业信用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例如:由于进口方破产、亏损等经营方面的理由而使货款未能收回,接受买方信贷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以及在订立合同并加工制造以后出口之前进口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出口中断等所造成的出口风险和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并列的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之一,用于帮助企业防范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意外和信用风险。投保企业一旦遭遇上述危险,并带来了实际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补偿企业损失。

1919年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英国。目前在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最高时接近30%,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而我国仅仅停留在1%的低水平上,甚至远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二、日本对外贸易保险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日本在战后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贸易保险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对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运作的高效和顺畅。所以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成果显著。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建立了总的出口保险体系。从当年的6月起开始正式实施。1951年11月,建立了“出口收益保险”。1953年8月,“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被改名为“出口保险法”,并建立了“出口单据保险”。1965年4月,建立了“出口保险促进协会”。1970年5月,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并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组织(Beme Union)。1974年5月,建立了“汇兑风险保险”。1977年4月,建立了“出口债券保险”。1987年3月,“出口保险法”被改名为“贸易和投资保险法”,建立了“提前支付进口保险”和“中间贸易保险”,引入再保险业务并在外国建立保险机构。1989年8月,建立了“日本贸易和投资保险组织”(YTIO)。1991年8月,建立了“短期综合保险”。1992年10月,建立了“一般贸易保险”。1993年8月,建立了“海外未定用途贷款保险”。202_年4月,建立了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NE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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