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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凭证申请报告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16-1022874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4 23:51: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产品收购凭证申请报告

农产品收购凭证申请报告

Xxxxx 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系 xxxxx 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_ 年 7 月 6 日在 xx 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2_ 年 7 月 20 日在南 昌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法人:xxx,经营地址: xxxx,经营范围:生物压缩颗粒的生产、销售,农产品的收购等,农产 品的收购均由农民手中收购,无法取得发票。现申请领购农产品 收购凭证,望批准。谢谢。

Xxxx 202_/1/11


第二篇:农产品收购凭证申请报告

农产品收购凭证申请报告

Xxxxx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系x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_年7月6日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2_年7月20日在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法人:xxx,经营地址: xxxx,经营范围:生物压缩颗粒的生产、销售,农产品的收购等,农产品的收购均由农民手中收购,无法取得发票。现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凭证,望批准。谢谢。

Xxxx

202_/1/11

第三篇:农产品收购抵扣凭证税收管理有三个难点

农产品收购抵扣凭证税收管理有三个难点

一、填开对象难确定。实际在收购农副产品时存在有农民的自产产品,农民“经纪人”走村串户收购、整理、运输到使用单位的农副产品,还有工商业者的操作行为。因此,只从填开的票据上区分是否是农业生产者个人,一时难以界定,从身份上确认又难以取证,使税收管理者处于两难之中。

二、购销业务难界定。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免税农副产品时填开,经营者出售免税农副产品,应由经营者出具发票,在收购农副产品时,纳税人又是在脱离税务机关现场监管的情况下自行使用收购发票的,使得收购发票不但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时使用,而且对应由经营者提供销售发票的业务也使用收购发票。有时对批量大的经营者,还采取一次购进,分次开收购发票的办法,甚至虚拟生产者个人,填开收购发票,使税务机关对这些购销业务很难界定。

三、经营数量和价格难核定。由于农副产品收购凭证都是由收购方自行填开的,在开具收购凭证时,无法了解其购进价格和购进数量。同时由于大多数农民没有妥善保管收购凭证的习惯,在收购凭证的征后审核中,税务部门只能针对发票填开情况、票面栏目间的逻辑上进行审核,很难做到票票、票账、票物的核对,对经营数量和价格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为解决上述难点,建议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从农产品收购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审核收购发票。一是了解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与收购数量是否匹配;二是看投入产出比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三是单位能耗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二、建议取消现行农产品收购抵扣政策。根据内、外销分别对待,对出口外销的企业,采用零税采购、单位核算、出口销售免税的政策;对国内销售,采用单独核算、采购不抵扣,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测算出一个税负率,按简易办法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三、建议实行实耗扣税法的税收政策。除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外,都允许其开具收购凭证,收购企业凭已开具的收购发票按实耗法进行抵扣,这样的好处是纳税人只要不做销售,其库存商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可避免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第四篇: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994年,伴随着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照收购发票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农产品收购发票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为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因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这一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之门,成为基层税务机关无法控制的一大政策漏洞。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严重弊端

1.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使用已与国家政策初衷大相径庭。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限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然而,通过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专项调查和我们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实际掌握的情况看,植物油加工行业收购大豆、酿酒行业收购山芋干、造纸行业收购麦草、冷冻加工行业收购蔬菜、水产品等等,几乎没有一家企业是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的,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都是从部分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每张发票顶额开具)。现实情况违背了税收政策初衷,使农产品收购发票失去了其原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2.经营者逃避纳税问题普遍存在。按现行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许多农产品经营者利用这一规定逃避纳税,其主要手法有:一是骗取自产自销证明,以农业生产者身份出售外购农产品,不开销售发票不申报纳税。二是骗取联户出售自产农产品证明,以联户出售农产品经纪人出售外购农产品,不开销售发票不申报纳税。三是针对农产品收购加工单位难于及时收购到大量的必需农产品,特别是难于跨县〈市〉、省串村走户收购到大量的农产品和存放〈养〉和运输不便、成本过高而不可为的实际困难,利用人地熟悉收购到大量高度分散农产品且具有存放〈养〉和随时运输的优势条件,迫使收购单位在购进其农产品时不索要销售发票,从而不申报纳税。四是将外购农产品化整为零,批发给个体经营者,不开具销售发票不申报纳税。

3.造成一些行业增值税链条中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进行购销活动,都应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计算销项税和抵扣进项税的凭证,这是增值税链条的基础环节。但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存在,却打断了一些行业的这根链条,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4.出现增值不缴税的政策性问题。国家规定从202_年1月1日起,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这一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增值不缴税的问题。

5.为企业调节税款和偷逃骗税提供可乘之机。目前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无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企业往往采取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收购发票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具单价,实行开票支付两种价,为多提进项税打基础;或每到月末结帐,当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便先虚开一定数额的收购发票,以冲抵销项税,来达到进销项税额平衡。这也是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长期零负申报和税负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更有甚者通过虚开收购发票达到偷税目的,对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政策后,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虚开收购发票部分还将直接造成出口骗税。

6.税务机关征管措施不够全面有力。在防范意识上,对农产品经营者假冒农业生产者、联户销售农产品经纪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法及其后果,认识不够清晰,防范意识有待增强。在防范措施上,对农产品及其销售人身份确定上,侧重于有无〈农产品〉身份证明的管理,疏于证明真实性甄别的管理;对已知是经营者假冒农业生产者或联户销售农产品经纪人销售外购农产品,由购买者倒开收购发票的问题,侧重于对购买者违法开具收购发票的追究管理,疏于对经营者逃避纳税义务的追究管理;对违法开具收购发票的追究管理,责令限期改正多,作实质性处罚少,即使作出实质性处罚,在处罚上明显偏轻。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一)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不匹配。税收管理是对税收政策的具体落实,而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考虑税收管理所能控制的程度,如果二者脱节,就很难达到制定政策的预期目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政策制定时,就是未能充分考虑到税收管理的实际控制程度,因此形成了目前管理失控的局面。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按一般经营原则,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销项税,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进项税,购销双方形成了经济利益上的制约关系,再利用高科技的金税工程进行监控,从而保证了扣税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农产品收购发票由购货方自已开具收购发票,既作为付款凭证,又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实行自开自抵,人为地割断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从而形成了税收管理工作难以解决的漏洞。

(二)收购凭证功能异化、削弱了增值税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存在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

(三)虚开收购凭证侵蚀增值税税基。由于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在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籍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一些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

(四)监督稽核完全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金税工程实施了全面有效监控,但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无得力的监控措施和网络。因为收购发票是企业自己开给自己抵扣,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向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建立一整套防伪开票、认证系统。同时,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接受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他们来源分散,索要发票意识差,这又使手工交叉稽核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实行,税务机关很难一家一户找到这些人来验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同时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共性问题之一就是现金交易,无法通过银行对其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此外,对其收购的农产品很难进行盘库检查,落实真实的收购量,这也就使纳税评估等手段对其显得苍白无力。

(五)缺少稳定统一的管理力度。在防范经营者逃避纳税,收购发票使用单位违法使用发票上,各地税务机关采取了许多措施,强化了征管,但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在措施的侧重点上,强化征管的力度上存在很多很大差异,而且这种差异不仅是范围概念,还有时间概念,即同一个税务机关在不同的时间里,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强化的征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这种范围上,时间上的防范管理差异,从客观上为经营者逃避纳税,违法使用收购发票提供了生存条件。

(六)缺少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长期以来,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农产品经营者和农产品收购加工单位是发展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保证广大群众日常生活需要和社会稳定的有功之臣,在税收上应给予扶持照顾,对税务机关依法征管不理解不支持。这种社会反应,从客观上给经营者逃避纳税,收购发票使用者违法开具发票撑了腰壮了胆,给税务机关依法征管形成了很大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征管力度。

(七)进项税与销项税税基不一致。目前,从表面上看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进、销项税的税率都是13%,但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形成了税基口径不同,造成了增值不缴税的“怪圈”,违背了增值税的原理,出现了致命性的“硬伤”。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企业或个人受利益的驱动,二是税收政策失误造成的问题。而要解决上述问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应着眼于长远目标和解决短期目标来考虑解决。长远目标:逐步缩小农产品使用收购凭证范围,将其全面纳入金税工程管理系统的管理,最终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扣税政策,并适当降低纳税人税负水平,规范增值税管理。政策的调整需要逐步过渡,直接取消收购发票近一段时间难度比较大,鉴于收购凭证目前存在的必要性,要采取强有力的监控措施,加强对收购使用单位管理。

1.严格一般纳税人收购发票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帐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发票,已领够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已领够的收购发票。

2.加强对收购货物数量及进出仓的管理。由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了少缴税款,一部分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就利用提前或滞后以及虚构收购数量开具收购发票的方式调整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制约企业据实填开收购数量,应积极推行收购数量报审制度,分行业、分规模地对不同企业核定不同的收购数量报备底限,对一次性购入数量较大的应及时下户核实,特别是对临近月末时频繁的收购业务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调整当月应纳税款。对不报备的收购业务,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3.加强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产品产出率管理。针对农副产品易变质腐烂等特点,企业很容易以正常损耗为由或是提高产品单耗来增加产品成本,因此为了防止企业盲目地虚开收购发票,以“进多出少”来偷逃税款,加强产品产出率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税务部门可根据有关行业标准,计算出正常情况下产品的成品率、折损率等有关指标,合理划分正常与非正常损失的界限,加强对原材料报废的管理,借以评估企业的纳税水平。

4.加强对收购农产品价格的管理。收购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抵扣税款的多少,加强收购价格的管理是收购凭证管理的重要环节。收购价格是否合理需要大量的外部数据和市场信息,因此,加强各有关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是必需且重要的。同时也要预防有的企业虚增收购凭证上的收购价格。通过税收评估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使用收购凭证出现纳税申报异常、农产品价格异常、产地异常等的,及时移交纳税评估岗位评估,经评估无问题的继续使用收购发票,涉嫌偷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5.加强支付货款的管理。银行规定企业日用现金量为500元,按此标准,企业用现金结算应该是很少的,但目前企业大都采用现金结算的方式 现金的流通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为此设想取消现金支付方式,要求企业收购业务必须实行银行结算,统一由企业委托银行支付,税务机关通过与银行联系来辅助加以管理,便于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6.应在广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主线,真正实现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由市场规则来调节市场运行,而不是以税收的让步来保证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确需支持的,可采取转移支付手段予以补贴。

7.规范自产自销证明的管理。建议由省国税局设计印制有申请证明者基本情况,有备查联,有开具规定,有统一编号的订本式自产自销证明,归属国税机关管理,委托地方某一级行政机关开具,并签定既能调动开具者积极性,又能保证开具者忠于职守的委托书。这是切断经营者假冒农业生产者逃避纳税的一条重要途径。

8.严格对征收管理的督促检查。将农产品经营业税收征管标准具体落实到责任区和相关人员身上,同时把征管的力度,深度及其效应尽可能进行量化,列入正常的征管考核中。目前,还应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整顿农产品税收秩序,规范收购发票使用的专项行动,通过这项行动一方面打击逃避纳税行为和违法开具收购发票行为,另一方面统一税务机关内部对征管农产品经营业税收的认识和行为。从而,使经营者逃避纳税,收购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具发票无机可乘,无空可钻。

9.加速收购发票与自产自销证明的电子化进程,及早与金税工程并轨运行。税务机关应按月将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录入金税工程,在全国范围内比对核查,这样才能从机制上正本清源,杜绝税款流失。

10.优化征管环境。各级税务机关将农产品经营业的税收政策,收购发票的使用规定认真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借用各种宣传工具,多渠道,多形式地向社会广泛宣传,同时优化税收征管服务,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减轻压力,阻力,消除顾虑从而放手依法征管。

第五篇:浅议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税额,这项政策是国家随着1994年增值税改革,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税款的问题而出台的,它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然而,这一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为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其问题也日益凸现。

一、目前农产品收购凭证使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政策宣传不够到位,纳税人缺乏正确、全面的理解。一方面是由于纳税人对政策的了解不够,导致误跨禁区。如一些纳税人对哪些属于免税农副产品,哪些不属于农副产品不了解;哪些情况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哪些不允许开具收购发票不清楚;一些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者对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免交增值税,完全可以进行税务登记,销售时开具普通发票理解不够;一些企业对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甚熟悉,将一些应属普通发票抵扣的行为变成了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行为。另一方面则是主观故意而为之,如因为收购企业可以自行填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收购企业就根本无需向中间商贩索取普通发票,造成一部分未办理税务登记,不购买普通发票,不纳税的商贩也能“正常经营”,另一部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在交易中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一些企业将收购凭证当成调节税款的工具,有的甚至把其当成偷税的手段。

2、收购发票开具混乱,随意性较大。一是开具不规范,汇总开具现象普遍,几乎每一张收购凭证的金额都是票面的最大限额。二是有的企业将收购发票携至外地开具。三是将运杂费、装卸费、包装费、包储费和保险费等计入收购价内,多抵税款,人为调节成本,人为调控税负。四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不开具普通发票,而是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抵扣,从而使这些中间商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领取普通发票,造成税收流失。

3、任意虚购虚抵问题严重,人为调节税款。一是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填开虚假的收购发票。二是人为扩大收购金额和收购数量。企业往往采用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如一些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收购金额,为多抵扣税额做准备,到月末结账时,如销项大于进项,再虚开相应金额的收购凭证,目的是为了进销项平衡。也有一些企业在销售既定的情况下,倒轧进项,每月适当缴些税款,以较小的代价,避开税务部门的监控。这就是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长期零负申报和税负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更有甚者通过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调节进、销项比例,从而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

4、擅自扩大收购业务范围、对象。有些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对一些不属于收购凭证开具范围的购进货物非法填开收购凭证抵扣。农产品供应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收购对象的不同,而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因收购凭证使用的主动权在自已手中,加上取得普通发票供应商通常会加价,所以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会混淆收购对象,一律按农业生产者开具收购凭证。

5、资金往来不正常,存在大量现金交易。目前纳税人的付款方式以大金额现金交易为主,按照常理,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金额小,但事实上大金额结算比较普遍,并且固定户较多,而且有的结算长期挂往来。原因一是收购业务并非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而是向“中间商”、“经营者”等收购,造成结算金额大且客户固定;二是虚开收购凭证造成账实不符,结算款长期挂往来等等。

二、目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难点

1、农产品收购凭证监管难度大。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没有购销双方的约束机制,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由于开票、抵扣在一个环节一个企业进行,就不能采用发票比对的方法来防止虚开;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金额小,收购凭证用票量大,点多面广,因此税务部门对收购凭证的管理难度很大。

2、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对象难以界定。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才能开具收购发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收购企业,都无法从销售者的身份证和销售农产品的数量等方面来判定销售者是否为农业生产者。而且现在农产品的供应有多种形式,有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更多是由“中间商”收购后统一销售的,还有由运输企业将农产品集中后统一运往异地进行销售的等等。企业在收购时,虽然收购对象不同,但因为收购凭证使用的主动权在自已手中,加上要取得普通发票供应商通常会加价,所收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会混淆收购对象,一律按照农业生产者开具收购凭证。农业生产者和非农业生产者的划分比较困难,仅凭收购凭证上销售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收款人亲笔签名进行确认是不可能作出正确判断的。

3、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收购范围、业务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一是由于收购对象的难以界定导致销售行为难以区分。农业生产者将自产农产品与其它生产者的农产品收购后一起销售,要明确划分自产还是外购,十分困难。二是由于企业为了调节税款虚开虚增收购金额,擅自扩大收购范围,对子虚乌有的业务和不属于收购范围的非免税农产品也开具了收购凭证。对一些不属于免税农产品范围的产品、已经过加工后收购的非“初级”农产品、自产自用的免税农产品等,在财务核算、合同和协议等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不可能区分和确认出哪些业务是可抵扣的,哪些是不能抵扣的;哪些业务是真实的,哪些是属于偷税行为。

4、农产品产出比率、物耗比率等难以掌控。由于农产品大多有保管期限,损耗系数较大,特别是原材料是鲜活农产品的农副食品制造行业,企业通常会扩大正常损耗值,虚增原材料数量。有些农产品(如珍珠)由于价值差异很大,调控权完全掌握在企业手中,税务部门很难确定。有的农产品由于产地不同,成份含量有所区别,投入产出比也不同,企业任意扩大投入量,虚增数量。

5、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检查、取证非常困难。由于收购业务大量存在现金交易,收购凭证的开具又不规范,税务检查非常困难。收购业务交易的对象非常特殊是农业生产者,因此税务部门难以通过交易对方搜集证据。另外,核实企业收购行为时,主要通过实地核实与异地协查两个途径,对本地发生的收购业务,税务人员尚可上门核查,但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其收购业务遍及全国各地,只能进行异地协查,效果难以保证,这样,税务部门就很难拿出确切证据证实企业是否虚开虚抵。

三、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的措施

1、加大税收宣传力度。要开展针对性强、内容实在、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大对违反税收法规处罚的政策宣传力度,对在日常检查中查出的偷逃税,坚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补税和处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对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促使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守法经营。

2、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要加强税务部门之间的联系,提高回函的质量和速度;要密切与村委等部门的联系,为确保村委出具的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业产品证明的真实性,应告知具体的政策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严格一般纳税人收购发票使用资格的审批管理。税务部门应对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

4、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一是要严格收购凭证的领购和使用审核,要着重审核企业用票的规范程度,根据用票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销售情况,核定凭证的使用数量,并严格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定期缴销、查验抵扣制度。二是要求企业建立专门的农产品收购台账,要求农产品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在台账中要登记供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农产品的购进、出库均要求有相关人员签字记录。三是建立收购情况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对单笔收购业务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必须向税务部门报告,由税收管理员下户核实确认后方可开票。对收购季节性较强的和收购价格差异大的业务发生时,也必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四是要求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对申报抵扣的收购凭证应同时有货物验收入库凭据(须采购人员、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和财务人员签名)和付款凭据(现金结算凭证须收款人签名)。五是要求企业尽可能通过银行结算货款,对一次性付款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一定要通过银行结算。六是要求企业正确划分农产品的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对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调整。

5、加强户源管理,强化责任人制度。一是对符合条件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企业要登记造册,台账管理,对税收管理员要强调管理责任。二是对企业要建立责任人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税收政策,对不符合抵扣条件的抵扣凭证,坚决不予抵扣;对不符合用票条件或不规范使用凭证的企业,一律取消其用票资格,并同时追究责任人责任。

6、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利用纳税评估实行动态监控,对纳税申报异常、收购价格异常和收购凭证使用量异常的企业实行重点评估。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能力,依照测算出的产出比率和损耗比率,判断纳税人的收购数量是否异常;通过纳税人申报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纳税人收购价格比较,确定价格的合理幅度;对纳税人收购金额与企业当期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应付账相比较,判断是否存在无货物交易虚开收购凭证问题。加强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企业的检查,对使用收购凭证企业实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收购凭证开具是否合法、是否规范,收购业务是否真实,票、款以及库存是否合理。加强税务部门管理力度和稽查力度,强化跟踪和巡查。

四、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长效管理的思考

长期以来,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企业纳税申报大都为零负税申报,税收负担率很低,管理难度非常大,针对以上原因,为堵塞管理漏洞,改变农产品经销企业长期处于税收失控状态,保证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完整性,我们必须站在完善政策和改变抵扣方法的高度去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

1、调整农产品收购凭证现行抵扣的计算方法。目前,从表面上看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进项、销项税额的税率都是13%,实际计提进项税额时是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额时是按不含税价,形成了税基口径不一致。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准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税率计算,即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我以为,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的买价不应看成是不含税价,因为免征增值税并不意味不含税,而是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即农产品收入(买价)中包含国家免予征收的增值税。所以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应改为:进项税额=买价÷(1+扣除率)×扣除率。这样能够完善增值税的链条管理和解决增值空间的征税问题。

2、调整目前的免税农产品的抵扣方法,将购进时全额抵扣调整为实际耗用抵扣。改变目前的抵扣方法,将购进时全额抵扣,改为在购进时全额计提,实际耗用时按耗用数量配比抵扣。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将计提农产品进项税额列入“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时,按实际销售耗用的农产品成本,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入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这样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纳税人虚开发票,由于没有货物入库,即使作假入库,但因没有货物销售,所以无法作假出库,这样就能堵住虚开发票的口子;可以限制纳税人根据销售情况人为调整购进货物时间,以此调整实现税款的行为。

3、放宽农产品收购凭证开具对象。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开具对象限制过多,限制了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拓宽。根据规定,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仅限于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时使用,而对其他销售对象则不能开具收购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开具对象限制条件过多,已不符合当前农业打破地域收购农产品,现行市场经济下日益增多的从事临时经营个人的客观现状,也相应的制约了农产品流通渠道的进一步拓宽。

放宽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的限制条件,以拓宽农产品流通的渠道。农产品收购单位限于地域和人力的限制,基本都是通过农产品贩销大户,或委托他人集中收购的形式进行的。这些贩销大户的存在,在给收购单位提供农产品的基础上,极大地拓宽了农产品的流通渠道,为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必要的保证。总局也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2_]13号)文件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根据这一精神,笔者建议,对这些商贩只要存在着真实的业务交易,可以从代销角度去解决这一问题,即商贩与农户签定代销合同后,应允许收购单位对其开具收购专用发票,进而来达到拓宽农产品流通渠

道,解决农民销售难的问题。

放宽农产品抵扣凭证开具对象后,应允许汇总开具收购凭证,同时要求附列收购清单。因为单个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数量往往很少,收购企业大量收购,如果不能汇总开具,抵扣凭证的数量可能相当多,加大了税务部门的审核工作量。建议在经税务部门批准同意后,允许汇总开具收购凭证,同时附报清单,收购清单内容应包括销货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货物名称、数量和金额等,税务部门对大额收购业务应下户核实,同时要按比例进行抽查,对抽查出附列清单等不属实的从严从重处罚。

4、调整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为用普通发票作抵扣凭证。从税收制度角度来讲,调整农产品收购凭证为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是有效扼制利用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偷税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规模经营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很少是从分散的直接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免税农产品,而是从中间商手中大量、成批收购,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因此采取调整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一律用普通发票作为收购免税农产品扣税凭证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合法和可操作性。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然要向出售者索要普通发票用于抵扣,从而使那些中间商和经纪人等非农产品直接生产者,不得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普通发票,从而有效地防止税收流失。对少数直接农业生产者偶尔出售免税农产品给一般纳税人的,可持有关证明到税务机关免费代开普通发票。这样用普通发票代替农产品收购凭证就可以有效防止企业自己领取农产品收购凭证,任意填开用以调节税款,甚至虚开发票偷逃骗税的行为。

农产品收购凭证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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