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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新国标7月1日起强制实施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16-1055137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9 23:57: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饮用水新国标7月1日起强制实施

饮用水新国标7月1日起强制实施

今美自洁式净水器摘录,日期: 202_年5月14日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从今年的7月1日起,我国将强制实施新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老国标相比,在饮水安全保障方面,新国标有哪些具体的改进要求?

一直以来,我国实施的是1985年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为此,202_年底,卫生部会同国标委、原建设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自202_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新国标与1985年版相比,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第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是基本实现了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国标首次明确提出生活饮用水的定义:供人日常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尤其是明确指出了生活用水也应符合标准。新国标的实施也意味着,饮用水将保障人们在饮用,或者是接触用水的时候都会是安全的。

修订后的新标准,其中一项最大的变化就是检测指标从35项增加到了106项。增加的项目主要检测哪些水质问题?对于保障用水安全又能起到哪些作用?

根据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水室副主任张岚的介绍,新标准基本实现了与世卫组织、欧盟、美国、日本等国际组织和先进国家水质标准的接轨。

张岚表示,第一是微生物类的指标增加得相对比较多,在1985年的标准里面当时只有两项,现在增加到了6项。另外,消毒剂指标有很大的变化,在1985年的时候只是规定了用氯消毒,但是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在饮水消毒技术上也有了一些更宽领域的应用,所以这次还补充了臭氧消毒,二氧化氯消毒。另外,最大的变化实际上是毒理指标的扩充,1985年的时候,全部的毒理指标无机的是10项,新版标准则扩容到21项。今美自洁式净水器友情摘抄。

第二篇: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一批法律法规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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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一批法律法规7月1日起实施

时事政治:北京人事考试网提供202_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最新新闻事件:一批法律法规7月1日起实施。通过了解北京最新时政,可以帮助京考考生积累更多申论热点及行测常识技巧等,预祝考生备考成功。了解更多公务员考试最新新闻,请点击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国家近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决 定》施行后,台湾居民可凭有效台胞证,无需办理签注,即可经开放口岸来往大陆并在大陆停留、居留。眼下网络上“55度杯”“柠檬杯”热销,但不少消费者网 购到的却是“山寨”版本。从7月1日开始,新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将实施,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果接到投诉后,经审查认定是专利侵权的,电商平台就 要及时删除或屏蔽相关网页。上海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京津冀首批协同标准将实施,7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法律法规将开始 实施。

台胞来往内地免签

7月1日起,公安机关实施取消台胞签注政策,台胞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即可经开放口岸来往大陆并在大陆停居留,无需办理签注。同时,公安机关年内将实施电子台胞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取消了涉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办理签注以及签注签发管理的相关规定。据此,公 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或委托的有关机构自7月1日起不再办理台胞签注,口岸边检机关不再查验台胞签注,台胞仅需持有效的台胞证即可来往大陆并在大 陆停居留。

新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实施 网购到“山寨”专利产品可举报

眼下网络上“55度杯”“柠檬杯”热销,但不少消费者网购到的却是“山寨”版本。从7月1日开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果接到投诉后,经审查认定是专利侵权的,电商平台就要及时删除或屏蔽相关网页。

专利管理部门的这一决定,主要是根据将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更好维护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保护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执法部门发现我国目前专利保护不力,需 要进一步强化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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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专利行政执法。同时,随着展会经济、虚拟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如何有效解决展会期间和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据介绍,相比202_年2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新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在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方面 进行了完善,并且有针对性地增加了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等内容,将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 维护市场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设置“嘉宾主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设置“嘉宾主持”等。通知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主持人上岗管理规定。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辅助性主持岗位;广播电视节目要明确主持人和嘉宾的分工,主持人应承担节目的串联、引导、把控等功能,不得设置“嘉宾主持”,嘉宾不能行使主持人职能。

通知还要求加强主持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加强主持人和嘉宾教育培训,做好主持人资质清查和主持人、嘉宾管理制度建设工作。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从业队伍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于近期开展广播电视职业资格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并要求各广播电视机构抓紧制定本单位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加强执业注册和执业管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京津冀首批协同标准实施

7月1日起,三地《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路侧单元应用技术规范》、《老年护理常见风险防控要求》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将实施。

北京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除高速路应用ETC系统,今后将在部分大型停车场推广ETC收费系统。

记者从北京市市质监局获悉,京津冀三方将围绕环境治理、产业对接和交通一体化等重点领域,探索制定发布实施更多区域协同地方标准。

江苏省内居民可异地补领换领身份证

7月1日起,本省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有效期满,可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证明,在省内异地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省内异地办理,是指申请人常住户口在所在区县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即省内跨区县、跨省辖市办理。适用对象是在本省登记常住户口、身份证丢失或有效期满需要在异地补领、换领的人员,不含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

甘肃省将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大检查

即日起,各地交管部门将对安检机构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设施、检验工作流程、从业人员资格条件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核查。对核查中存在弄虚作假、抽借充 数、资质过期的,一律停止受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各支队要组织有经验的查验员对检验监管系统启用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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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审核通过的重点车辆定检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核 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将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对核查中检验业务有明显违规嫌疑等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核查、处理的,要追究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500元上调至16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2.2元上调至13.3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400元上调至15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1.4元上调至12.5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 1300元上调至14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0.5元上调至11.7元;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200元上调至1340 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9.7元上调至10.9元。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等。

云南省户籍改革 非婚生育可落户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5月29日正式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份实施意见在户籍改革方面实 现很多突破,如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满足条件的三代内直系亲属可投靠落户;农转非后不适应城镇生活的,可以将户籍迁回农村 原籍;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 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等。

上海市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上海自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_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_年月平均工资。

202_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290元,比202_增加了17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924元,比202_增加了298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54元,比上增加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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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2_年7月1日起社保

202_年7月1日起社保“五险”广州上调缴费基数

羊城晚报讯从7月1日起,广州上调包括五险在内的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广州市(不含从化市)灵活就业参保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等四险的参保缴费额同时进行调整。

广州市地税局昨天表示,此次调整将按广东省和广州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2_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和202_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541元,对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相应的调整。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202_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30元;202_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01元。因此,在202_年这两项工资水平上调后,广州市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应地也要进行调整。

此次广州市具体上调包括五险在内的社保费缴费基数在上下限情况如下:

广州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将从9090元上调至10089元,下线由1818元上调至202_元;

广州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由2461元调至2725元;

广州市每月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仍为1300元; 广州市每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仍为1300元;

广州市每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由2461元调至2725元。

同时,广州市每月医疗保险中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均由4101元调至4541元。

另外,广州市(不含从化市)灵活就业参保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等四险的参保缴费额同时进行调整,由801.2元调至888.76元。

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提至13623元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从7月1日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上调为13623元,比202_年的“免税线”提高1320元,该基数上调依据是市202_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近日公布。

据悉,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即今年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3623元以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可免征个税,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称,目前我市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视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若任何一方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的公积金,必须将超出部分的金额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市民若需进一步了解和咨询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南方网)来源羊城晚报)

一、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12月份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的项目计算。新录用和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职工以职工年薪均分十二个月后为基数计算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每年1月,缴存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上12月份工资报表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基数调整。

3.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烟台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能高于上一烟台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

1.缴存比例政策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6%,有条件的单位可相应提高到8%,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公积金的缴交率为10%,最低不得低于8%。

2.缴存比例变更.单位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0%的,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待审核同意后,持批复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动手续。

三、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第四篇:7月1日起商用车实施的新政新规(小编推荐)

7月1日起商用车实施的新政新规 来源:汽车市场网

7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要求,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 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出厂前,都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进一步明确并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的主体 责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原则上按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 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2_年 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今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等道路货运车辆的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 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国税发〔202_〕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 务工作的通知》。自202_年4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使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及上传包括车辆配置序列号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进 口车辆电子信息。自202_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所有机动车均应依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 关业务。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不予办理。

第五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法和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法和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宏观经济民政部网站202_-06-30 14:10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将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民政部令第48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2_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202_年6月28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 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到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2年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条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49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2_年6月28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饮用水新国标7月1日起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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