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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知识试题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16-941670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9 23:27: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知识试题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知识试题

姓名:_____________得分:_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由()通过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常务会议

D、国家主席

2、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知悉的事项。

A、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B、共产党员C、一定范围的人员D、国家机关

3、《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

A、宪法B、刑法C、政府D、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

4、新修订的《保密法》共有()。

A、五章三十条B、五章三十五条C、六章四十条D、六章五十三条

5、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A、死刑B、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C、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D、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6、全体公民都是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但教育的重点对象是()。

A、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和保密干部B、党的高级领导干部

C、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D、共产党员

7、《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的义务。

A、国家秘密B、党和国家工作秘密C、企业商业秘密D、政府信息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私自留存国家秘密文件,属于()行为。

A、违反保密规定B、非法持有国家秘密C、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D、内部

9、销毁国家秘密文件,应当到()。

A、国有造纸厂B、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地点C、废品收购站D、任意地

10、根据《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业务。

A、可以B、不得C、经批准可以D、视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哪几级?

A、绝密B、机密C、秘密D、一般

2、技术信息中的商业秘密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A、技术水平B、技术潜力C、新技术前景预测D、替代技术的预测

3、我国保密工作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A、政府职能机构管理保密工作的原则B、属地和系统管理的原则C、业务工作管理与保密工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D、协调配合原则。

4、对泄密责任者的处理一般分为

A、追究刑事责任B、给予党纪、政纪处分C、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D、内部处理

5、保密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A、保密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B、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C、保密与窃密斗争形势的宣传教育D、保密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6、按照《保密法》规定,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A、存取B、处理C、收发D、传递

7、以下属于国家秘密的有

A、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B、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C、政府公开信息D、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8、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A、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B、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C、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D、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9、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

A、非涉密人员B、重要涉密人员C、一般涉密人员D、核心涉密人员

10、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

A、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B、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 C、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D、不受限制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2、县级机关单位可以定密。()

3、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4、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得越宽,密级定得越高,就越有利于国家秘密的安全。()

5、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

6、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7、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只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自行处理,不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

8、在对外经济合作中,凡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9、国家秘密文件在公共场所丢失后,凡能够找回的,就不应视为泄密。()

10、为加强管理,各级国家机关编发的内部工作简报都应定为国家秘密。()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何谓国家秘密?

2、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如何补救?

3、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有什么区别?

4、新保密法对定密工作有了新的规定,秘密不再实行“终身制”,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附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B2C3A4D5A6A7A8A9B10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ABC2ABCD3ABCD4ABC5ABCD6ABCD7ABD8ABCD9BCD10ABC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

√×√××√×√××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何谓国家秘密?

答: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如何补救?

答: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有什么区别?

答:

1、确定的程序不同。国家秘密的确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商业秘密一般视权利人的意见而定;

2、泄密的后果不同。国家秘密一旦泄露,损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而商业秘密泄露,损害的是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利益和竟争优势。

4、新保密法对定密工作有了新的规定,秘密不再实行“终身制”,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定密责任人”被首次写入了保密法,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第二篇: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知识竞赛试题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知识试题

姓名:_____________ 得分 :_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由()通过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常务会议

D、国家主席

2、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知悉的事项。

A、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B、共产党员 C、一定范围的人员 D、国家机关

3、《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

A、宪法

B、刑法

C、政府 D、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

4、新修订的《保密法》共有()。

A、五章三十条 B、五章三十五条 C、六章四十条 D、六章五十三条

5、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A、死刑 B、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C、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D、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6、全体公民都是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但教育的重点对象是()。A、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和保密干部

B、党的高级领导干部

C、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 D、共产党员

7、《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的义务。

A、国家秘密 B、党和国家工作秘密 C、企业商业秘密 D、政府信息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私自留存国家秘密文件,属于()行为。A、违反保密规定

B、非法持有国家秘密

C、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 D、内部

9、销毁国家秘密文件,应当到()。

A、国有造纸厂

B、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地点

C、废品收购站 D、任意地

10、根据《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业务。A、可以

B、不得

C、经批准可以 D、视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哪几级? A、绝密 B、机密 C、秘密 D、一般

2、技术信息中的商业秘密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A、技术水平 B、技术潜力 C、新技术前景预测 D、替代技术的预测

3、我国保密工作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A、政府职能机构管理保密工作的原则 B、属地和系统管理的原则 C、业务工作管理与保密工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D、协调配合原则。

4、对泄密责任者的处理一般分为

A、追究刑事责任 B、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C、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D、内部处理

5、保密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A、保密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 B、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 C、保密与窃密斗争形势的宣传教育 D、保密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6、按照《保密法》规定,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A、存取 B、处理 C、收发 D、传递

7、以下属于国家秘密的有

A、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B、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C、政府公开信息 D、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8、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A、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B、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C、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D、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9、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 A、非涉密人员 B、重要涉密人员 C、一般涉密人员 D、核心涉密人员

10、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

A、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 B、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 C、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D、不受限制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2、县级机关单位可以定密。()

3、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4、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得越宽,密级定得越高,就越有利于国家秘密的安全。()

5、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

6、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7、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只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自行处理,不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

8、在对外经济合作中,凡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9、国家秘密文件在公共场所丢失后,凡能够找回的,就不应视为泄密。()

10、为加强管理,各级国家机关编发的内部工作简报都应定为国家秘密。()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何谓国家秘密?

2、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如何补救?

3、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有什么区别?

4、新保密法对定密工作有了新的规定,秘密不再实行“终身制”,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试题

单位:

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秘密是关系(),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A.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B.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政治利益 C.国家和民族的安全利益D.国家的发展

2、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A.秘密级B.机密级C.绝密级D.内参级

3、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A.绝密、机密、秘密三级B.绝密和机密两级C.秘密和机密两级D.绝秘、机秘、秘密、内部四级

4、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追究()。A.刑事责任B.行政责任C.民事责任D.相关责任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应当()。A.追究刑事责任B.进行批评教育C.给予党纪处分D.给予政纪处分

6、绝密级的国家秘密,只有()才能接触。

A.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B.经过批准的人员C.共产党员D.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7、《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

A.宪法B.刑法C.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D.中国共产党党章

8、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及时检举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A.表扬B.表彰C.奖励D.晋职

9、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迅速查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A.主要、次要责任者,及一切涉密者

B.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C.原因 D.泄秘范围

10、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公开报道、出版。

A.可以B.不得C.特殊情况下可以D.经领导批准后

11、国家秘密信息()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A.可以B.不得C.经批准可以D.特殊情况下可以

二、名词解释

1、国家秘密:

2、绝秘:

3、商业秘密:

4、秘密:

5、泄露国家秘密:

三、简答题

1、简述确定秘级的规定。

2、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3、单位发生泄密事件应当怎么办?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总则|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保密制度| 法律责任| 附则| 返回 | 主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 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 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 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密保进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 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页首]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 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 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 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 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 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 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 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 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 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 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页首]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 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 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 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 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 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 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 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 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 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 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 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 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 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 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 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页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页首]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 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 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知识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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