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7号文库
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6-960643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4 23:24: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

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

(1996年5月5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团费收缴管理制度,根据各地贯彻执行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的实际情况,现对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每个团员应尽的义务,不仅是为团组织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而且是体现团员组织观念、保持团员与团组织经常联系的重要途径;团的各级组织收缴团费是加强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衡量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和基层团组织,进一步提高对团费收缴工作的认识,通过团费收缴工作,强化团员意识,增强组织观念,促进团的基层组织活跃。

二、各级团组织应严格执行团费收取、留用的比例规定,按时上缴团费。在一定时期内,上级团组织可根据重新规定团费收缴办法以来团费收缴工作的实际,在团费收缴的现行基础上,制定团费收缴递增计划,逐年实现按规定收缴团费的工作目标。

三、进一步规范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只能使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主要用于教育、培训、表彰团员、团干部,首先保证订阅《中国青年报》等团的报刊。鉴于《中国青年报》在教育、训练团员、团干部和团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未完成《中国青年报》订阅计划的团组织,团费不可留作它用。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四、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团委使用团费,应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数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大额项目开支要由集体研究决定。有团费留成的基层团组织使用团费,应由集体讨论决定。

五、建立团费检查审计制度。上级团组织应定期对下级团组织团费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检查、审计结果应作为对该级团组织团的建设和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团费管理使用规范的团组织,上级团组织可以进行通报表扬,还可以返回一定比例团费作为专项工作补贴。对于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收缴、使用帐目不清的,应认真清理。挪用、贪污团费的行为,必须追查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健全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各级团组织应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同时,下级团组织每年上缴团费时要向上一级团组织书面报告一次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团中央组织部要综合各地、各单位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每年向团中央书记处报告一次。

第二篇: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共青团中央 印发《关于团费交纳和 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为了适应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团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度,参照党费交纳办法,决定修订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自行废止。

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现将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关于团费的交纳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它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6、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

7、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8、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9、团员应当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它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关于团费的管理和使用

1、恢复实行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组织每年上缴团中央部分团费的规定。

各级团委收取、留用团费比例规定如下:(1)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3%。

(2)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2.5%,留用团费总数9.5%,其余上缴,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1.5%,留用团费总数的8.5%,其余上缴;团地、市、州、盟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25%,留用团费总数的12.5%,其余上缴;团县、市、旗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50%,留用团费总数的25%,其余上缴。

(3)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

(4)铁道系统、民航系统的局、厂(公司)、院、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部分的10%上缴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5)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团组织留用团费比例,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将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

2、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要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它经费混在一起。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当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3、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4、团的各级组织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上一级团委。上级团委每年对下级团委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表彰先进督促后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省级团委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团费收支情况和按规定应上缴的团费报送团中央。

附注: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共青团中央

印发《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五月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团费收缴管理制度,根据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的执行情况,特制定《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望贯彻执行。

关于团费交

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团费收缴管理制度,根据各地贯彻执行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的实际情况,现对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每个团员应尽的义务,不仅是为团组织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而且是体现团员组织观念、保持团员与团组织经常联系的重要途径;团的各级组织收缴团费是加强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衡量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和基层团组织,进一步提高对团费收缴工作的认识,通过团费收缴工作,强化团员意识,增强组织观念,促进团的基层组织活跃。

二、各级团组织应严格执行团费收取、留用的比例规定,按时上缴团费。在一定时期内,上级团组织可根据重新规定团费收缴办法以来团费收缴工作的实际,在团费收缴的现行基础上,制定团费收缴递增计划,逐年实现按规定收缴团费的工作目标。

三、进一步规范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只能使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主要用于教育、培训、表彰团员、团干部,首先保证订阅《中国青年报》等团的报刊。鉴于《中国青年报》在教育、训练团员、团干部和团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未完成《中国青年报》订阅计划的团组织,团费不可留作它用。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四、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团委使用团费,应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数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大额项目开支要由集体研究决定。有团费留成的基层团组织使用团费,应由集体讨论决定。

五、建立团费检查审计制度。上级团组织应定期对下级团组织团费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检查、审计结果应作为对该级团组织团的建设和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团费管理使用规范的团组织,上级团组织可以进行通报表扬,还可以返回一定比例团费作为专项工作补贴。对于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收缴、使用帐目不清的,应认真清理。挪用、贪污团费的行为,必须追查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健全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各级团组织应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同时,下级团组织每年上缴团费时要向上一级团组织书面报告一次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团中央组织部要综合各地、各单位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每年向团中央书记处报告一次。

第三篇: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 团费的收缴

第一条 团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

第二条 团员必须在每月1~5日向所在支部交纳团费一次;团支部应在每月6~10日向所在分团委(团总支)交纳一次;各团委(团总支)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向校团委交纳一次;校团委每年向上级团组织交纳团费一次。

第三条 本、专科生,研究生团员(无工资收入的)每次交纳团费0.1元。

2、教职工团员或带薪上学的团员,按工资比例交纳团费。根据{共青团中央印发(1994)7号}《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以上者,交纳工资收入的1%。

(三)各级团组织上交和留用团费的比例

1、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团费上缴的比例。

(1)各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交纳的团费100%上交基层团委,不得擅自留用;

(2)基层团委将本单位团员交纳团费的100%上交校团委;

(3)附属实验学校、附属艺术学校、附属学校将本单位团员交纳团费的50%上交校团委,50%留自用;

(4)校团委将各基层团委上交团费总额的50%上交团市委,50%留自用。

2、各基层团委要在上交团费的同时,附上校团委统一的团费收缴单,并填写规范完整,校团委将依此团费收缴单对各单位的团费收缴情况进行核查。

(四)收缴办法

各团支部由组织委员负责团费的收缴,不得拖缴或预缴。做好团费收缴记录,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团费的团员将视为自行脱团,团员证不再予以注册。

第二章 团费的管理

1、各基层团委组织部应设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2、各基层团委要建立健全团费收支账簿,做到手续健全、账目清晰,并应定期向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公布团费收支情况。

3、校团委每年至少对各基层组织团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团费的使用

1、严格管理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的事业上。以下所需费用可以从团费中列支:

(1)培训团员、团干部费用;

(2)团员、团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以及订阅团员读物杂志费用;

(3)表彰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活动费用;(4)组织大型团日活动所需费用;

(5)团员观看电影、演出及参观活动费用。

2、团费开支要注意节约,合理使用,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3、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正式收据,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详细注明用途。不能用白条任意报销入账。

4、建立团费购买物品分发账册。对在团费使用范围内开支所购买的各类物品,要建立分账册,做到票、账、物相符,任何人不得借机私分。

5、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团费,不能滥用团费。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支付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待遇等。对不合理的团费开支,团费管理人员要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反映。对于违反使用规定,贪污、浪费或任意挪用团费的单位和个人,除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问题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团费收缴管理工作

各级团组织尤其是基层团支部要加强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要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办事,对由于工作疏忽给团员、团组织带来不良影响的团干部要追究责任,问题严重者,给予团内纪律处分。

第四篇: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共青团云南民族大学文化学院委员会

共青团云南民族大学文化学院委员会

团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一、团费的收缴

团费收缴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团务工作。加强团费收缴工作,是密切团组织和团员之间联系的有效措施,是增强团员意识的重要手段。

落实好团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就是要规范基层团组织团费收缴程序,达到有章可循;理顺团费管理帐目,做到收支明细;指导基层团组织合理使用团费,杜绝乱支乱销。根据《团章》规定团员必须按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

团员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日向所在支部一学期的团费;团支部应在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团总支交纳一学期的团费;各团总支在第一学期开学一月内向校团委交纳一学期团费。

二、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

1、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三角。

2、教职工团员,根据《团章》中的有关规定,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团费。

三、各级团组织上交和可用团费的比例

1、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团费上缴的比例。①各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交纳的团费100%上交所在团总支,不

共青团云南民族大学文化学院委员会

得擅自留用;②各团总支的团费全部上交团委后,其中70%可以作为各团总支开展团组织活动经费;③学院团委将各团总支上交团费的30%上交上级团组织,70%作为全院团活动经费。

2、各团支部要在上交团费的同时,向学院团委报告团费收缴的金额、人数、时间和上交率,团委将把团费收缴工作列入考核评优项目。

四、收缴办法

各团支部由组织委员负责团费的收缴,不得拖缴或不缴。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总支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收缴团费时要认真做好记载。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交团费者,将视为自行脱团,其团员证不再予以注册。

五、团费的管理与使用

1、团费由学院团委统一管理,建立专门账本,指定专人负责。

2、要严格执行团费使用规定。团费使用范围规定: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的事业上。以下所需费用可从团费中列支:

共青团云南民族大学文化学院委员会

(1)培训团员、团干部费用;

(2)团员、团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等费用以及订阅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团员读物、杂志的费用;

(3)表彰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活动费用;(4)组织大型团日活动所需费用;

3、团费开支要注意节约,合理使用,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4、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正式收据,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详细注明用途,不能用白条任意报销人帐。

5、各团总支凭开活动计划、经费预算审批表及正式票据在规定的费用中报支,超出部分由各系自行解决。

6、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团费,不能滥用团费。

注:

1、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此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院团委所有。

共青团云南民族大学文化学院委员会

202_年6月4日

第五篇: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团章规定交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 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切实做好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是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团组织教育管理团员的一项措施。根据《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团粤发[202_]1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一)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元,其中0.3元学院团委留用,0.7元上缴学校团委。教工团总支团员和带薪学习的团员,每月按以下数额(其中30%由所在团委或团总支留用)交纳团费:

1.月总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3元;

2.月总收入在1000元至202_元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5元; 3.月总收入在202_元以上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8元。

(二)学校团委每一学年将收取团费总数的30%上缴团省委。

(三)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学院团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四)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成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团费。

(五)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六)团费以支部为单位交到学院团委,再由学院团委直接交到学校财务处专用账户,每半年交纳一次,一般在4月份和10月份交纳。

(七)新生团员团费从当年9月份起开始收缴,毕业生团员团费收缴至当年6月份。

(八)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团费,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九)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团费管理

(一)团费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与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各学院团委必须设立团费账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学院团委在收到团支部上缴的团费时,必须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二)严格执行团费上缴制度。下级团组织按规定向上级团组织交纳部分团费,是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也是一条政治纪律。对未按时完成团费上缴任务的单位,要责成检查原因并采取切实办法做好团费收缴工作。

(三)实行团费检查制度。学校团委在每年3月份对各学院团委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院团委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学校团委每年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一次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学院团委每年召开学院全体团支部书记会议,报告一次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学院团委须在每年4月15前向学校团委书面报告上一学年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

三、团费使用

(一)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团费。严禁将团费用于团员和团干部个人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团费的主要用途:

1.购买团务用品(入团志愿书、团徽、团员证、《团章》等); 2.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 3.订阅《中国共青团》、《中国青年报》等团报团刊; 4.举办团日活动;

5.表彰、奖励团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四、原有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同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共青团广东工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从202_年5月12日起施行。

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