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7号文库
七里河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16-979608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8 23:54: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七里河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

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

作者:admin 已被浏览13153次 [字号:大 中 小]

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位于义县七里河镇,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园区。为进一步加快园区建设和发展步伐,早日建成辽宁省乃至国家重要的电力电器和新兴健康产业基地,县政府决定对进驻园区的企业给予下列招商引资政策:

一、招商引资政策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202_万元及以上,投资强度每亩50万元及以上,纳税能力每亩达到10万元及以上,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电力电器和新兴健康产业项目。

二、新建企业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土地政策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其获得土地所付出成本超出每亩4.8万元的部分,由园区管委会给予发展资金支持。

三、落户园区企业的建设用地价款可由园区管委会先行垫付,投资者每亩暂付1万元土地价款即可进场施工,在缓缴剩余土地价款的情况下3年内可正常生产经营。

四、进入园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义县留成部分,前3年按年度由义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5年内按年度由义县财政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资金。

五、建设用地价款由园区管委会进行垫付的入园企业,在享受第四条优惠政策时,先行缴纳欠缴土地价款。入园企业在缴足土地价款后可依法对企业用地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六、园区管委会可按企业需求为企业代建标准厂房。入园企业可以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也可先租后买。如租用厂房年租金按年折旧费用计算。如购买厂房,按建筑成本价格购买。如先租后买,前6年按建筑成本扣除折旧费用(折旧年限按12年计算)价格购买,6年后按厂房评估现值购买。

七、园区管委会负责为入园项目通路、通电、通水、通讯至厂区,并负责进行土地平整。

八、企业在注册登记和建设期间,免收县权属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投产后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九、凡进驻园区需要贷款支持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均优先帮助解决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并向省政府申报贷款贴息支持。

十、义县职教中心免费给入园企业提供职业教育基地,为企业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所需求的各类专业人才。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电力电器和新兴健康产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协调解决其配偶工作安置和子女入学事宜。

十一、七里河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入园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证照,实行“一条龙,保姆式”服务,各种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级审批的,由园区管委会做好申报催办工作,并派专人会同项目单位赴上级部门办理。对入园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为外来客商发放“绿色通行卡”。

十二、对于重大电力电器和新兴健康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十三、招商引资政策条款由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四、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阜阳市七里河小学

阜阳市七里河小学“双拥”工作制度

一、健全组织。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一名副校长专门负责,有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落实全校“双拥”工作。

二、制定计划。

每初制定好学校“双拥”工作计划,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落实“双拥”工作,每月检查一次“双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每学期期末对“双拥”工作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确保“双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国防教育。

深入扎实地开展国防教育,按要求上足课时,做到有教学计划、有教材、有备课教案、有成绩记载。

四、军民共建。

军民共同学理论、学法律、学科技、学雷锋、树新风。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军民联谊活动。每年“五一”节、建军节、国庆节和元旦组织军民联欢会和走访军营活动。开展科技拥军活动,学校图书馆、微机房对市人武部开放,辅导当地民兵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电脑技术和英语等,确保通过相关技术等级考试。每学期组织1到2次青少年学生为军烈属献爱心志愿者行动。每学期在消防大队指导下组织一次消防演习。教育学生爱护军事设施。

五、落实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双拥”有关政策法规。热情接受上级安置的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工作,妥善安排在我校工作的军官家属的工作、生活优先,照顾军人子女入学,如家庭生活或学习有困难的给予大力帮助。

阜阳市七里河小学 双拥工作制度

阜阳市七里河小学

202_.3

第三篇:招商引资政策)

伽师县扩大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领域,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加快伽师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伽师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产业项目

1、投资范围

(1)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内带项目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畜牧、林果等支柱产业开发及其产品加工、推进农业产业化兴办龙头企业。

(2)伽师县工业园区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基础材料产业、建筑材料、生物技术、制药、轻工、纺织业、出口创汇企业、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民贸企业。

(3)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石油化工下游产品开发。(4)公路、交通、水利、流域治理、市政、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5)现代物流、商贸、迸出口贸易、周边国家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三来一补”及其它三产开发。

(6)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整合、经营管理,教、科、文、体、卫等社会公益事业。

(7)固有集体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优化升级等。

2、投资形式

(1)工业园区建设:政府型(开发初期:政府管理,打好基础,企业经营)。企业型(政府划拨成片土地,企业开发管理)。混合型(企业出资开发,政府设立社区管理)。

(2)农业园区建设:政府组织,企业运作,部门服务,农民参与,土地入股,公司化经营。

(3)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参股、控股、租赁。承包、兼并、改造、购买区内的改制企业、集体企业或资产。专利、技术、品牌、管理、设备投资等。

3、办事程序

(1)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及鼓励类的产业,投资者自己贷款、投资,具有自我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可与伽师县招商局联系,通过工业园区管委会,限日办妥一切建设开业手续。

(2)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大型项目,投资者自筹资金,但其它建设条件无法自我平衡需要上一级审批的,可报投资项目所在伽师县招商局审核,并会同伽师县计委限日逐级上报审批,协助规划、立项。

二、优惠政策 凡境内外、区内外、内外资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科研院校、事业单位,各界有志于伽师县大发展的有识之士、科技人才(统称投资者)均可从事上述投资范围项目的开发,可采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一切投资形式来伽师县办厂建业,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4、财税扶持

(1)凡来伽师县新办生产型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瞎什地区以外新疆以内的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内给予所得税留成县的实得部分的财政支持。后5年内给予所得税留成县的实得部分减半返还企业,新疆以外的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8年内给予所得税留成县的实得部分的财政支持。

(2)凡出口创汇、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自治区、地区鼓励类重点项目,经行署批准,自实现销售之日起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外,5年内所缴增值税留成县市财政实得部分全部或减半返还企业。

(3)凡符合畜牧、林果产业开发和新办现代农业园区投资条件,投资者自投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所需流动资金500万元之内,可享受银行贷款项目所在地县市2年财政贴息。

(4)凡投资农业的项目,经批准可申请农业开发、扶贫贴息、农业科技贷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凡在伽师县新办企业一律享受国务院及自治区西部大开发与招商引资税收减免政策规定,并参照地区国税、地税相关条规执行。

5、土地使用

(1)凡在伽师县投资的企业,用地在工业园区内土地基本价为0元/亩,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供地2公顷。投资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供地5公顷。投资1000万元-202_万元的(不含202_万元)供地10公顷。投资超过202_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投资,增加供地0.5公顷。土地使用年限50年。

(2)投产之日达不到投资额度的项目,多余占地地价按基评估价的1.5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若自开工3年内追加投资达到投资额度,退回收取的土地闲置费。

(3)工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至投产之日(建设期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土地租金按每年1000元/亩收取,每增加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土地租金5%的资金扶持,直至租金为500元/亩。(4)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及其它用地50年。

(5)投资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6)凡新办企业选址戈壁、荒滩等非农用地,免交土地使用费取得50年土地使用权。

(7)凡非国有资本购并原国有企业,可分割出让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并有优先受让和承租权。

(8)凡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绿化造林和生态建设的投资者,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取得50年土地使用权,其中还可从总用地中划出20-30%土地用作商业、旅游或其他经营。

(9)凡取得伽师县内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经营权后,矿区场地使用费全免,在未正式投产前免收矿产资源费。

(10)凡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兴办企业均实行成本价出让,其中属生产性用地从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免财政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50%。属非生产性用地从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 上,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免财政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40%。

(1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享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挂帐经营、缓期交纳、先交后返优惠政策。

6、金融支持

(1)凡在伽师县购并改制或破产企业新办一、二、三产企业,经地区有关部门报批后,均按“少、边、穷”地区民族用品生产或民贸企业对待,享受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低于规定利率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2)对取得国家进出口经营和边境贸易权的投资注册企业,可在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结算帐户(结汇、售汇、收付核汇)。外商投资者可在指定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帐户。

(3)各家银行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自主权扩大授信转授权限政策。对来伽师县落户的工业出口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自带项目、专利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4)凡投资企业在取得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资格后,经办银行在三贷(固定资产、技改、流动资金)方面依规给予积极支持。

三、扩大内外开放

7、鼓励外向型加工企业生产。凡新办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口企业均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喀什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政策文件汇编的规定。

8、地区内的各外贸流通企业出口喀什本地产品(包括农业类产品、工业产晶等)按出口额(以出口报关单及购货发票为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出口非本地产品(家电、家俱、服装、机械及机电设备等),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9、凡投资企业在我区落户一年以上的,外办、劳动等相关部门对企业出入境业务人员、劳务输出人员可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手续,减少审批环节,优惠相关收费。

10、鼓励区内外人员从伽师县以外引进项目资金,引进项目从注册投产运营之日起,按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由所在县财政对中介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四、引用人才

凡紧缺专业人才,科研带头人,带项目、资金、专利产品、技术的投资者,技术入股开发及研发者,均属伽师引进人才,并享受以下政策:

11、县财政分别设立引进人才专项基金。经当地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称职的人才,除从用人单位领取相应职称或协议年薪制工资外,还可享受政府或用人单位每月1000-3000元的津贴,对其中业绩突出的,年终给予重奖。

12、凡引进人才根据不同级别,可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一套生活设施齐备的公寓住房。

13、凡引进人才迁入伽师县的,本人及其随迁人员可办理伽师县城镇户口,并免收办理户口及城市增容等一切费用。暂不办户口的引进人才及其家属,由人事部门核发《专用居住工作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私企、民企、个体等),业主子女在就读、就业、户籍等收费标准上享受伽师县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农业户口还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14、凡引进人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外出考察、学习、讲课不超过30天的带薪假,并报销往返交通、住宿、出差补贴等费用。

15、凡引进优秀人才不受编制、职称、工资、本人档案材料限制。

16、凡县内外退休,经批准返聘使用的各类人才,待遇与返聘单位进行协商。

17、实行本人自愿和“先落户、后就业”户籍政策,凡外来大学生或在城镇有固定住房、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其他人员自愿落展户,可免费办理迁入伽师县城镇户口。

五、投资保障

18、凡法律法规允许伽师县行政职能机关可以办理的审批与收费事项,伽师县人民政府只行使监督职责,不行使审批收费权。县一级承诺1-3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需要上一级审批的,协助招商企业尽快办理一切手续。

19、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据管理、收费年审及对权限内重要收费价格昕证会制度。对不按规定出具专用收费罚款票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规侵权行为,企业和业主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伽师县政策法规督查组投诉,责成监察部门核实,严查严办。

20、服务管理规定

(1)新协企业一次性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自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县级所有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上缴地区以上且有规定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2)向企业发放收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县收费办公室核定的标准收费。收费时,要出具执法证、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通知书“两证一书”并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企业有权拒缴。

(3)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和检查许可制度,除税务部门合法征税外,未经工业园出具许可通知书,任何检查人员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经营管理,不得非法向企业安排人员和强迫企业接受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合法经营企业的资产,不经工业园管委会同意不准责令企业停业整顿。严厉打击对企业敲诈勒索、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不法行为。

(5)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投诉即查即处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优良环境。

21、行业管理部门执行以下收费承诺,提供优质服务:

(1)工商部门对法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可分2年到位,对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出口创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取消前置项目审批条件,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做到“受理、审查、登记、发照”四优先。

(2)环保部门对新开工项目企业环境影晌免收咨询费,两年内免收排污费。(3)建设部门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办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免费服务。

(4)卫生监督部门对新办企业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需要卫生评估发证、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试生产抽样监测的,侬规收取工本费或减免收费。

(5)项目安置区达到通路、通电、通讯、供水、排水、供热、通有线电视、通因特网和符合高层的场地平整“八通一平”的条件。

2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方面收取的费用统一归为建设规费,工业项目按工程总造价(土地基准价+土建工程造价)的1.5%收取。其他项目按工程总造价(土地竞标价+土建工程造价)的4%收取。

23、建设、交通、公路、通讯、供水等部门为企业提供水、电、路、讯等各类设施建设服务,只收取成本费。

六、附则

24、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其主要内容由伽师县招商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本规定相关条款随之修正完善。

第四篇:招商引资政策

一、投资奖励政策

1、新办我县鼓励发展产业内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企业。入驻县工业园区的项目,连续三年按其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60%奖励企业。

2、兼并(实际出资或承担债务的)、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投产后连续3年按其新增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企业。

3、新引进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其流转税年贡献地方财力达5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按其超额部分的30%奖励企业。

4、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建成后连续3年按其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投资者。

二、用地优惠政策101、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30年内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2、对能够履行征用手续,但无法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在足额支付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国家税、费、基金的前提下,可以按计划分缴纳土地出让金。

3、对履行征用手续有困难的建设项目,按占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农民安置补助费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土地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进行合作办厂。土地作价等标准不低于当地三年平均产值的1倍,最高不超过1.5倍。

4、凡来我县兴办科技、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新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本县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改和厂区建设。

5、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6、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洗选配煤、发电项目除外)项目,交纳的出让金本县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支持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的扩建。

7、对投资额大、财政贡献大、技术含量高、安排就业多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经办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

三、收费优惠政策

1、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在筹备期间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和证照由县招商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除工本费外,筹备期间,可缓交办证时应缴纳的各种规费,相关部门凭《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的复印件和投资人的交费承诺书,作为缓交各种规费的依据,以备以后核查。缓交的行政规费在企业投产后分五个缴清,项目投产的当年交纳总费用5%,以后按10%、20%、25%、40%逐年交纳。

2、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费,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四、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2_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起,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3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县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的,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起,免征地方所得税4年,减半征收8年;报请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工业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8年。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在我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5、在我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2_平方米以上,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6、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给予以下列优惠:

(1)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

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以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非公企业初次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自完成法律程序、实现产权转移之日起,经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其生产经营所得,以兼并或收购前一年的经营所得额为基数,新增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9、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经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非公有制经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可给予一定时期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照顾。

五、优质服务政策

1、经县四套班子联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颁发《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凭此证书,县有关职能部门应简化程序,为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

2、实行政务公示制和首办负责制。

县涉及企业管理的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申报材料及各环节联系人,进行汇总公示,充分方便投资者,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投资者监督。

各行政职能部门受理投资者行政许可的“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投资者,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回答投资者的询问,并当面验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报的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当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凡接下申办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投资者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帮助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3、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属于我县权限内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县发改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县工商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财政等部门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上报;建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水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外商投资项目需由教育、科技、农业、劳动、人事、民政、交通、林业、文化、卫生、公安、广播电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预先核准的,在报送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直接凭项目申请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限时默认制,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4、企业筹备期间,如企业需缓交各种规费,办理的各种证照由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进行保管,期间不影响投资人使用。在投资人建厂资金到位、企业投产达效后,交还投资人。

5、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产业发展规划、县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内、投资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由县四套班子的一名成员分工负责、协调服务。重大项目的申办手续由招商工作机构派人帮办,直到办妥为止。

6、保护外地投资商的合法权益。对引资新办的企业实行全封闭管理,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多次重复检查。如工作需要必须检查,要报经县招商引资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公安部门责成专人负责新企业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扰外地投资者的行为。

8、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供电、供水、供热、电信等部门,因对线路进行日常维护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外商投资企业。线路出现故障或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抢修、恢复供应。

9、县各有关部门及办事人员要积极协助投资人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事宜,无正当理由拖延推诿、搪塞刁难投资人的,县委、县政府视其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党纪、政纪严处。

六、政策兑现

政策兑现由县招商引资推进委员会负责承办。奖励政策兑现每年进行一次,所有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对投资者的奖励,由纳税企业附税务部门证明,向县招商办申报,县财政局、审计局确认;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用地单位向县招商办申报,县国土资源、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确认;收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县级所有奖励,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七、有关说明

1、本政策发布前已签约的引进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我县民间投资者奖励、用地优惠和收费优惠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执行本政策。

第五篇: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阳政发〔202_〕1号

县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阳新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阳新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县招商引资步伐,鼓励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资源型、房地产开发型项目除外)。

优 惠政 策

第一条经招商引资进入我县的新办实体企业,均可享受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比照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三大优惠政策。增值税按规定以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两免六减半”的扶持支持,即从投入生产起两年内,县政府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县政府当年全额返还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术改造;第三年至第八年,县政府按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县政府按50%返还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术改造。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一下的项目,享受“两免四减半”的扶持政策;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2_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享受“两免两减半”的扶持资金政策。

第三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以及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镇(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免收县级应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建成投产后,除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环境污染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中央、省、市收取部分(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外,免收两年其他规费。

第四条对投资1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和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镇(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按政策下限减半征收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五条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8‰征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4‰征收;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免收县级费用。企业改制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和各种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减免。

第六条所有新办(含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项目用地暂按10万元/亩标准收取土地出让费用,企业按照项目所需用地规模,一次性将该费用缴入县财政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县政府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差异实行差别奖励,暂收的费用除去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项目建设启动资金返还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所有新办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2的招商引资项目,均可在我县工业园内落户(含富

池至韦源口沿江工业园),但入园项目土地出让费用按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实行差别对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2的招商引资项目,新入园项目土地出让费用按最低价5万元/亩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2的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出让费用按最低价6万元/亩收取。

第八条县政府奖励的项目建设启动资金,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全部到位,经相关部门验资核定达到规定的投资额和投资强度并竣工投产后一个会计内,一次性兑付到位。

第九条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的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将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予以授信授贷。

第十条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可提供信贷担保。

奖 励 政 策

第十一条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上市企业、生产“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落户本县的,在土地、税收、规费、奖励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可享受灵活优惠的政策。

第十二条凡引进资金来阳新县新办企业(或改扩建企业)按照企业实现税收(或新增税收),对招商引资中介人或单位给予三年奖励,即:年上缴或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1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2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3万元,县每增加100万元税收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第二年减半、第三年按30%奖励。

第十三条凡由镇(区)独立招商引资引进的工业项目,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起,企业上缴税收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前10年全额返还给该镇(区),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起,按上缴税收额的5%奖励镇(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奖励10年。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上市企业、生产“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中介人或单位10万元,且每增加1亿元投资增加10万元;引进上市公司、外向型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5万元,且每增加1亿元投资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县政府成立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评估所引进的项目,审核应奖励的单位、人员及奖励额度,评审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奖金。第十二条、十三条不重复奖励。

配 套 政 策

第十五条放宽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经营项目,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企业有关年检(审)免检(审)。

第十六条凡具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单位必须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一律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禁止两头受理、双向审批。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的批文、证照及工商注册登记等一切手续统一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收取相关费用。只要有关手续资料齐全,本县内所有手续费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需到省、市办理的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协调主管部门代办,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凡规模以上企业,实行一名县级领导联系,一套班子服务,享受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无凭证收费,不准强行向企业摊订报刊杂志、索要赞助捐赠,不准违规向企业提供咨询、信息、检测等有偿性服务,否则,一律视为“三乱”行为,企业有权拒付。企业在合法权益到侵犯时,可向县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对涉及一个部门或个别工作人员的投诉,投诉中心要马上进行协调,当场作出答复。对较为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的投诉,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县供电、供水、电信、市政等部门对投资企业的基建工程优先安排水、电、通信及市政等配套设施,并按最低价位收费。不准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保证电、水、通信畅通。

第二十条对敲诈勒索、盗窃、哄抢、破坏企业财产,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从快从严

从重予以打击。

第二十一条凡因办事不力而贻误工作或因吃拿卡要而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时达产达效的(特殊情况除外),时间逾期一年,减半享受优惠政策;逾期两年仍未开工投产的,取消优惠政策;逾期三年未开工投产的,收回项目用地。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七里河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