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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大全)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16-880904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1 11:44: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做好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大全)

关于做好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2_〕5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粤人社发〔202_〕24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_]180号)精神,从今年起,学校把学生个人应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代收费项目,并由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茂南分局统一办理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做好我校学生参加本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工作落到实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补助的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是惠及全体学生的福利性的医疗保险制度。把在读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构建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大学生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院(系)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落实这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发动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院(系)应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重点宣传将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有针对性地解释政策和措施,发动广大学生踊跃参保,使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惠及更多学生。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流程及报名时间

首次参保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报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以班为单位签订《代扣城居医保费委托书》(已在原户籍所在地参保或享受医疗救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外,见附件1);再由所在院(系)统一把所有参保学生(包括医疗救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资料录入到《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登记表》(见附件2);把政府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资料录入到《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资格审核表》(见附件

3)。把登记表和审核表的电子文档发送到电子邮箱(zzzx2981199@126.com),同时把纸质材料报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参保学生需在9月25日前把个人应缴费部分的医保费60元/人•年(医疗救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外)存入工行缴费账号;再由学校代扣医保费并转账到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茂南分局;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茂南分局为成功缴费的学生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最后由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茂南分局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发回院(系)给学生签领。另外,未办本地建行卡的参保学生可由建行统一开办建行卡,作为存入报销医疗费之用。

根据“应保尽保”的原则,凡本年度未参加原户籍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于9月23日前完成参保报名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四、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及补助金额

所有参保学生(政府救助的经济困难学生除外)均应缴纳个人应缴费部分的医保费60元(即每人每年60元),除个人应缴60元的医保费外,各级财政还将额外给予参保学生200元的医保费补助。

五、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及起始时间

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大学生,从今年9月至明年8月享受《茂名市市区(含茂南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规定的有关待遇。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给予救助

从今年起,凡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了由政府救助的低保家庭学生及重度残疾学生(参保费全部由政府救助)以及在原户籍地参加了城居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学生外,将纳入学校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支付60元医保费。但需把个人信息录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登记表》(见附件2),在登记表上注明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属于重度残疾或低保家庭学生,其医保费按属地原则由参保地财政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负责解决,具体办法为:把个人信息录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登记表》(见附件2)和《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资格审核表》,在登记表上注明是重度残疾或低保家庭学生,并提交残疾证或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

1、代扣城居医保费委托书

2、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登记表

3、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资格审核表

学生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通知以及相关表格下载网址:

http://web.mmc.edu.cn/mmcxsc/mmc/article.php?articleid=3600

第二篇:关于做好我院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2_

关于做好我院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2_]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

[202_]208号)等文件精神,为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学生参保方案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1、我院学生参保以自愿为原则,参保学生每生每年13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二级以上残疾学生免费、二级以下残疾学生15元、低保学生20元,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安排。

2、医疗保险费由学院财务收取后根据区医保中心规定上缴区医保中心统筹使用。

3、享受低保、重残补助待遇的学生还需提供以下凭证复印件:

(1)本人残疾证;

(2)低保证、低保审批表(内含学生名字)

三、待遇水平(参照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请申请参保的学生在辅导员处填表报名,并将参保费交到辅导员处,辅导员将保费收齐后,于10月20日前以系部为单位,将保费存入交通银行学院帐户内,将参保学生名单一式两份交到学院财务部和学工部黎藜老师处,并将学生名单电子版发到黎藜老师QQ邮箱:47597016@qq.com。(注:电子版参保花名册在“蓦然回首”群共享下载,学生参保日期从202_年9月1日算起,到202_年8月31日止。)

五、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重要意义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大学生医疗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学生的亲切关怀。各级政府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从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学工部、医务室

202_年10月11日

附: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诊细则(试行)

第三篇: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一、参保对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二、参保原则: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三、报名时间:202_年11月2日-202_年11月7日统一向班长报名,11月9日由班长报到学工组。

四、交费标准:普通学生30元/年;重残、低保学生20元/年(属低保重残的学生还需提交残疾证和低保证)。

五、保险期限: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保险为每年购买一次,保险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六、参保流程:

1.在我市学校就读的非城镇户籍学生,可自主选择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一医保内,缴费后只能享受相应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2.统一由各班班长负责以下事项:

收集参保学生名单和费用(普通学生30元/人,低保学生20元/人),填写《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参保花名册》(见附件1),并且属低保重残的学生需提交残疾证和低保证复印件。11月9日将花名册发到

185618142@qq.com,低保复印件等纸质材料交到学工组。

第四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等)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时,本人及其家庭能得到及时且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设立“医保基金”,用于解决学生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因病住院等大额费用由南京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以弥补因上述情况给学生个人、家庭、学校和国家带来的损失。“医保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资金和学院投入资金。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医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管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工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团委、纪检监察处等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执行机构,办公室成员由学工处人员兼任。

第四条

适用范围及原则:

1、该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学生,即江宁校区和光华校区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学生,不包括各种代培、委培等录取的学生和非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2、凡符合参保条件并自愿参加在宁高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时所产生的门诊费用适用此办法。

3、本管理办法是我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配套体系,“医保基金”原则上是补助参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时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学生离校(毕业、专转本、专接本、参军、休学、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生效后等)后,不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也不享受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应政策。

第五条

责任条款

1、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且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时,或遭受意外伤害进行治疗时,“医保基金”根据其合理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学生在疾病或意外伤害治疗期间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足人民币50元时,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如果超过50元,对超出部分,“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给付。

2、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且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时,在校医务室和本市定点医院(需校医务室医生开具转诊单)门诊进行治疗时,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费用是指药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接种疫苗的化验除外)、特殊检查治疗费、门诊手术费。当参保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以上费用时,由学院“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给予补助。确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特殊检查(急诊除外),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须经校医务室审批并报学工处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医保基金”不予补助。

3、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除规定范围内可获得学院”医保基金”给予补助外,其余部分的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负。

4、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责任方承担,学院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5、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且在校期间,因急症(即属急症病种)就医可在校医务室或本市定点医院(不需转诊)进行治疗,且限药三天,收费收据上必须加盖急诊章。

6、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因患传染性疾病,确需到非指定专科医院就医,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病情,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由校医务室或学校定点医院审核后报学工处备案,开具转诊证明后,方可到非指定专科医院就医,否则学院医保基金不予补助。

7、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的意外伤残补助金,由“医保基金”管理小组根据致伤致残的原因报院务会研究决定。第六条

“医保基金”不予补助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有下列情况之一):

1、有既往症者;

2、咨询费、特护费、陪住费、出诊费、体检费、婚前检查费、个人防疫费(含注射各类疫苗及为注射疫苗而发生的化验等费用)、煎药费、空调费、救护车费、验光费、配镜费,各种美容、矫形手术费、疗养、视力矫正术、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一次性材料费等;

3、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O-10)》为准);

4、与结婚生育有关的一切费用。

5、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O-10)》为准);

6、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杀等原因所发生的医药费。

7、椎间盘突出症;

8、非学校组织的出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非学校组织的到港、澳、台等地区探亲、考察、进修、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未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

11、每一学只对参加医保初患疾病的学生承担补助责任,旧病复发(即以前所患疾病已经给予了补助的病种,如果该病种重又复发或本所患的病种已经给予补助,如果在下一该病种复发)或因酗酒引起的并发症“医保基金”不承担补助责任。

12、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3、参加医保学生故意犯杀害、伤害等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14、参加医保学生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5、参加医保学生因整容或其他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参加医保学生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6、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的规定,不在该库范围内的药品或自费项目。

17、参加医保学生如有故意欺诈行为,“医保基金”将不予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并且取消其参加医保资格,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申请补助办法及细则

1、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且在校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申领时间为每学年的双月25日。以系(院)为单位根据本条款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汇缴至学工处。逾期转为下一个申报审批期。毕业班参保学生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时间除按本条例时间申报外,在毕业前由学生工作处集中受理申报,具体时间以学工处公告为准。

2、申报材料必须由各系(院)根据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原则进行初步审核,并由各系(院)书记签字确认。

3、申报材料包括:

系(院)初步审核的申请表;校医务室或学院定点医院出具的经主管院长批准的转院证明;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含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和住院费);其他确认疾病需要的有关材料等。

4、各系(院)申报材料交至学工处汇总后,学工处将根据本办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医保基金管理小组和院领导研究批准。

5、次月10日前后学工处将“医保基金”管理小组和院领导审批结果报财务处,由各系(院)自行到财务处领取。

第八条

我院江宁校区学生医保门诊定点医院是指校医务室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医院,即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江宁医院,南京市江宁区红十字医院。光华校区学生医保门诊定点医院是石门坎社区医院。除此以外的其他医院均为非定点医院。

第九条

对参保的学生在外地(非南京市)实习(实践)期间可在实习地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没有说明的特殊医疗或意外伤害补助,经“医保基金”管理小组和院务会研究可以补助的,采取特殊补助形式进行支出。

2、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第五篇:202_年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_年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及基本流程

一、明确参保范围。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包括以下人员:

1.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

2.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

3.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4.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5.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6.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

7.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学生儿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

8.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

9.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注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由政府补贴缴费的惠民政策,为保障学生儿童患病有保障,凡是符合上述参保范围的,应做到应保尽保。

(二)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在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注意:参加新农合的,同时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重复报销。

二、把握时间进度。

为保证参保人员202_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202_年12月30日前到区社保中心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

三、熟悉参保缴费流程。

1、选好医院填好表。

每个学生儿童可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家定点医院。填好《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供录机时使用)。

注意:我市A类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不需要选择,可直接就诊,具体情况可到www.teniu.cc网站进行查询。

2、收齐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1)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交学生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和《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2)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提交由学校开具的就读和无医疗保险证明。

(3)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提交由学校开具的就读和无医疗保险证明。

(4)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提交当年参加高考的准考证和复读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

(5)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中,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6)残疾人员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做好免缴人员资格审查。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1)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3)城镇优抚对象提交《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4)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交《见义勇为证》。(5)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提交《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

注意:各单位要认真审核免缴人员上述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备查。

4、系统信息录入和报盘。

根据学生或家长填写的《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按照《学校版操作步骤》进行信息录入等操作并报盘。

5、收款和上交。

学生儿童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需要各单位向其个人收取,于202_年12月30日前以非现金方式(具体咨询财务岗69747827)交到区社保中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460元直接由财政拨付到社保基金。

四、做好办理社保卡信息采集手续。

新参保人员及未采集、未领卡的人员(增员后可查询),需要在增员后进行社保卡信息采集,流程如下:

1、在学校版软件中打出《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公章。表右侧背面粘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核发的该人员

2、在登记表粘贴照片处粘贴照片(照片要求:专业照相馆拍摄的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冲洗证件照)。

3、登记表右上方空白处粘贴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员打印的医疗保险条形码(增员后打印)。

4、将粘贴好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条形码的《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报送到发卡办公室(一进大门左侧办公室)。

注意:此手续可放在参保增员后再做,以提高参保效率。

五、相关政策及操作文件。

1、《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3、《学校版操作步骤》

六、联系方式

经办咨询电话:89708648 联系人:付蕾 主管主任电话:69714308 联系人:于力群

昌平社保中心 202_-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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