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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进工业园区集中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16-949918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6 17:48: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律服务进工业园区集中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剑河县工业信息化局开展“法律宣传进园区”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屯州工业园区法治建设,增强园区企业和居民学法、用法、守法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深入创建“和谐园区”,优化工业园区经济、文化、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环境,根据县综治委《关于认真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剑综治委﹝202_﹞9号)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发展实际,现就开展“法律宣传进工业园区”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化解矛盾保平安维护稳定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活动以法律宣传“促和谐、保民生”为目标,为屯州工业园区跨越式发展提供和谐保障。

三、服务对象

活动主要对园区企业及职工、园区内居民开展法律宣传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该项工作组织领导,成立“法律宣传进园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长:赖燕明(县工信局局长)

副组长:罗增荣(县工信局副局长、屯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彭忠(县工信局副局长)

吴敏(屯州工业园区副主任)

成员:邰彪(工信局办公室负责人)

龙实(工信局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股负责人)

杨明(工信局规划投资和产业发展股负责人)

杨光乔(屯州工业园区工管委办公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到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股,由龙实、杨明具体负责办公。

五、活动内容及安排

(一)开展“法律宣传需求调研”活动

时间:202_年5月1日-202_年5月15日

由县工信局组织人员开展园区所需法律知识调研。调研采取座谈会、电话了解、职工走访等活动,汇总园区的法律宣传需求。

(二)开展“园区法律宣传筹备”活动

时间:202_年5月1日—202_年5月20日

领导小组成员理顺调研结果,收集相关法律资料,及时与司法、招商、计生、林业、国土、人事劳动等单位对接,组织相关单位到工业园区开展相关法律宣传活动。

(三)开展“法律进园区宣传”活动

1、时间:202_年5月20日—202_年5月30日

摆摊设点在工管委门口,悬挂一幅宣传标语,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企业及职工、附近居民提供的宣传菜单,印制成1000余套宣传资料,现场发放给会场人员及过路行人,涉及对口单位现场讲授相关法律知识和现场解难释疑。县司法局安排重点领域专业律师进到会指导。

2、预定的宣传内容:

(1)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具有丰富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和具有知识产权公证实务经验的公证员在工业园对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专题宣传,提升企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

(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组织劳动人事的相关领导及专家,开展劳动合同法的知识讨论,帮助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防范劳动用工风险,帮助职工依法维护权益,推动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构建法治园区:组织由工信、招商等单位,深入实施法律宣传活动。讲授与工业园区、企业和职工及附近居民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帮助他们丰富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夯实建设法治园区的基础性工作。

六、活动经费预算:

1、参加“法律进园区”活动工作人员预计16人,每人每餐预计30元,2餐60元。16人合计960元。

2、4件水120元。

3、汽车往返油费600元。

4、印制宣传资料10000余份。每份0.5元,合计5000元。

5、定制一幅宣传横幅:93元

活动费用共计:7109元。

第二篇:工业园区环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湖府办发〔202_〕52号

关于印发工业园区环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工业园区各企业:

《工业园区环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工业园区环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2_年11月3日至202_年12月31日在工业园区全面开展环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健康安全和长江水安全为目标,以整治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强工业园区环保监管措施,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力度,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为推动湖口科学发展、跻身全国百强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对象:工业园区所有企业(在建、生产);

(二)整治重点:

在建企业:重点整治项目开工建设前环评审批情况、未批先建情况;重点整治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施工建设期间废水、建筑垃圾排放情况;

生产企业:重点整治偷排、直排、漏排、超标排污等违法排放行为;重点整治违规处置危险、固体废物的行为;重点整治涉重金属企业的违法排放行为;重点整治生产期间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的行为;重点整治环境监控中心的在线监控情况;重点整治企业以试生产为名长期不进行环保验收的行为;重点整治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减排任务落实情况。

(三)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11月3日至11月10日)

由县环保局负责,结合工业园区实际情况,根据整治重点,制订具体排查计划,落实责任人,明确目标任务。排查计划于202_年11月5日前报送县政府。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10日至12月25日)

全面梳理排查出来的问题,加强力量集中整治。在整治过程中,做到依照法律法规下达整改文书,及时准确记录整治台账,经常检查整改情况,确保整治到位、效果明显。

(三)总结阶段(12月25日至12月31日)

开展“回头看”行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措施,建立环境监管的长效机制,接受县政府督查并提交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为加强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小平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徐胜,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阮洋,副县长黄祖缘任副组长,政府办、宣传部、监察局、环保局、工业园管委会、发改委、工信委、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市容执法局、海事部门、供电部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龚勇鹏担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此次环保集中整治行动的总调度、总指挥。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明确整治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联合执法,强化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局要充分发挥环保主管部门的职责,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具体内容;发改委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信委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规划建设局要强化建筑工地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废水乱排、乱倒行为;安监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供电部门要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工商局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司法局要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工作。

(三)加强宣传报道,发挥舆论作用。环保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定期发布信息,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报道专项行动的整治措施、经验做法及先进事例。

(四)加强整治措施,确保处理到位。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未执行环保“三同时”的停产整治,依法给予最高限额罚款;未按规定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给予最高限额罚款;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并处罚款,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限期改正,给予最高限额罚款;对不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停产整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环境执法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并处罚款。

(五)加强挂牌督办,破解整治难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群众反映强烈和排查出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统一进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做到责任到人、整改到限、处理到位,并将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定期通过电视等媒体公布企业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进一步规范重点排放企业和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篇:“法律服务五进”活动工作总结

“法律服务五进”活动工作总结

积极响应温州市律协“法律服务五进”工作,开展以法律服务“进政府、进企业、进重点工程、进乡村、进社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服务五进”活动,推进“法治温州”的顺利发展,推进法治建设,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建设法治社会。

一、“法律服务进政府”,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促进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与政府沟通,律师联合政府为企业、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1、我所史向阳律师担任龙湾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史向阳律师与我所主任张炘律师经常配合龙湾区政府信访部门的工作,为龙湾区政府信访工作提供法律服务,让政府合法、合理的开展信访工作,为过来信访的老百姓提供法律咨询,告知老百姓事情解决的途径,切实帮助老百姓解决问题。

2、202_年9月27日龙湾区司法局与宁德市温州商会开展以“法宣护航,服务温商”为主题的活动中,我所主任张炘律师陪同司法局局长包双一同志共赴福建宁德市开展工作。在这次活动中张炘律师陪同司法局走访隆翔皮革有限公司、鼎盛超纤皮塑有限公司、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永宝不锈钢有限公司等几家温商在福建省宁德福鼎市创立的代表企业,参观了企业生产产品的厂房、生产设备、材料的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企业的材料制成产物的样品。并与这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对企业的生产环境、当地政府对企业的相关管理政策、员工待遇等问题进行了了解,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看法。并在当天陪同司法局参加了“法宣护航,服务温商”为主题的会议,当地企业领导、商会领导也都出席会议,在会议中张炘律师指出了企业现行出现的法律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应对方案,帮助企业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法律服务进企业”,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更好的创造经济效益。

我所律师担任20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替多家企业做了法律体检,指出了企业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法律风险,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及解决方案。

我所史向阳律师、张炘律师,经常为企业做法律讲座,为企业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特殊岗位的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指出了企业在管理、签订合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注意的事项,让企业法制环境中健康运作。

三、“法律服务进重点工程”,完善工作机制,服务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我所党员张炘律师是普门村的法律顾问,对普门村非常熟悉,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设立法律咨询台,发放宣传单,向农民讲解法律基本常识和法律条文的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提高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能力。

并且帮助普门村村委会审查、修改三产安置房物业管理合同;调解村民联建户与村委会三产安置房缴费纠纷,滞纳金争议问题;审查、修改计生合同;审查、修改三分三改方案。为普门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氛围。

我所律师积极参与信访接待,陪同领导在区信访局接待信访人员,主要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好农村土地流转、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及农田灌溉纠纷等方面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四、“法律服务进乡村”,落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我们所律师担任了包括状元街道、永兴街道、瑶溪街道以及街道中20多个村的法律顾问,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服务。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协助农村做好各项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查和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咨询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近几年来,永中街道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承包经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村一级较为集中,群众为维权往往走上访渠道,造成社会不稳定。为方便群众咨询,我所律师不仅向村民发放印有电话号码的法律服务联系卡,还定期派律师到街道了解情况,帮助村民解决切实问题,进一步的维护了社会稳定。

五、“法律服务进社区”,将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与依法管理社区事务相结合,促进社区依法自治。

1、在状元老区府前举办“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咨询活动。龙湾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副主任以及我所党员律师张炘及史向阳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此次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不仅仅是为市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更是勉励党员律师牢固树立党员意识、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为群众排忧解难。我所律师对市民咨询的法律疑难问题做了耐心细致地解答。

2、我所开展社区工工会律咨询服务,在所门口拉出横幅,公布专线服务电话,派出律师专门坐班,专项开展农民工、居民法律服务活动。当天,我所接待上门咨询10人次,针对农民工关注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等问题进行解答,及农民工、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特别针对热门焦点问题例如用人单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工作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专项解答,引导农民工正确维权,学会用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社会环境。让困难群众享受到社会公平正义的阳光,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温暖。

第四篇: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范本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法人版)

【 】时非诉字第 号

甲方: 乙方: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张启富

地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远洋大厦F412室 电话: 电话:010-66493399 邮箱: 邮箱:lcc.jurisino@hotmail.com 传真: 传真:010-66493398

甲方因 事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现依据我国《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各方诚信履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执业律师为甲方办理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法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律师费;

4、甲方指定 电话: 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第四条 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采用计件收费□按比例收费□方式,甲方在签定本合同 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人民币。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乙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律师费等情况除外。

甲方不支付律师费、工作费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要求变更、终止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甲方还须按照逾期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情势变更

乙方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提供的信息以及材料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师的工作量增加,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增加律师费。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地址:邯郸市和平路396号 鉴于:

甲方根据经营业务发展需要,要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甲方发行私募债券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服务,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

乙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正式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向国内外客户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资格和条件,可以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一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内容

为本次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并为本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工作报告。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为具有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法律服务能力和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邯郸•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太原•郑州•深圳•香港•伦敦•东京•首尔•新加坡•华盛顿•多伦多•莫斯科 1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次法律事务,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地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次法律服务有关的非公开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

7、乙方指定 徐俊林、李红斌 律师为办理本项业务的专职律师,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乙方更换时应通知甲方。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和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为乙方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律师;

第五条 法律服务费

经双方协商,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为 万元人北京•邯郸•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太原•郑州•深圳•香港•伦敦•东京•首尔•新加坡•华盛顿•多伦多•莫斯科 2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民币,自本协议签订后、律师进场前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与本次法律服务相关的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乙方律师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为本次法律服务发生的食宿及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乙方律师的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约,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如果甲方违约,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完成本次法律服务,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北京•邯郸•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太原•郑州•深圳•香港•伦敦•东京•首尔•新加坡•华盛顿•多伦多•莫斯科 3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1、2、甲方:

地址: 代表人:

乙方: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地址:邯郸市和平路396号 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邯郸•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太原•郑州•深圳•香港•伦敦•东京•首尔•新加坡•华盛顿•多伦多•莫斯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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