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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16-949910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6 17:43: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

【法规名称】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建发[202_]54号

【颁布时间】 202_-04-19

【实施时间】 202_-05-0

1【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管理,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遏制园林绿化工程当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财源经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财源经济建设,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山东省住房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城字[202_]4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2_]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的办理工作,并负责对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施工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加强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入青信用证》。

第五条 外地园林绿化企业办理《入青信用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

(二)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园林绿化企业,须持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三)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办公场所,一级资质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二级资质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三级资质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安装并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具备上网办公条件。

(四)企业入青管理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工资卡。管理人员包括:驻青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持有有效证书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统计员等。驻青人员要求:

一级企业: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2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绿化工、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2人。

二级企业: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8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人(含高级绿化工、花卉工)。

三级企业: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绿化工、花卉工不少于2人。

第六条 《入青信用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管理人员办理。办理《入青信用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表》(以下简称《入青登记表》,可从网上下载,网址为)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青机构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具体包括企业近两年度的市场行为、安全生产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还应提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五)驻青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驻青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六)属已购买的办公场所,提供房产证明;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

(七)企业在本市办理的工商、税务、计划生育管理手续。

(八)《入青登记表》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存档。

以上材料应采用A4纸双面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查,原件核查后退回。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入青信用证》,并在青岛建设网发布企业办理情况信息。

第八条 入青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驻青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驻青地址、驻青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入青信用证》有效期为一年。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需延期使用《入青信用证》的,应当在《入青信用证》到期前三十日内,持《入青信用证》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入青信用证》自动失效。对一年内没有施工业绩的企业,不予办理《入青信用证》延续手续。

第十条 实行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须在本市指定银行存入相应数额的款项,由存储银行出具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一级资质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不低于

100万元,二级资质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不低于80万元,三级资质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

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退出青岛园林绿化建设市场前,需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在《青岛日报》(或《青岛早报》、《青岛晚报》)发布退出声明,并缴回《入青信用证》。同时,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青岛建设网发布企业退出本市园林绿化市场公告。经落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方可提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考核,将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纳入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管理考核范围,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市场行为、合同履约、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

加强驻青人员考勤,考勤采取抽检方式,企业驻青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机构管理人员的出勤率不得低于50%。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现场应提供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原件备查,人员情况应当与《入青信用证》登记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 实行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业绩登记制度。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十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和《入青信用证》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工程业绩登记,并按季度汇总上报企业经营业绩和纳税情况。

第十三条 外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入青信用证》:

(一)办理时所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园林绿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 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缴回《入青信用证》,并通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企业年度内有两次园林绿化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企业年度内拖欠民工工资,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给予解决,发生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

(七)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般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_年12月31日止。

第二篇:市政-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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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海河坝、涵洞、地下通道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

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管理和考核。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区五市)以及高新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考核。

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及其管理活动,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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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队伍管理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臵、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1.是否存在不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 2.是否不按规定招标投标,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问题。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到位和有效性; 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四)生产经营情况。

生产、办公设施的配臵,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1.施工现场的围挡、材料堆放、垃圾清运、防止扬尘、降噪措施、便民服务、文明施工等按规定组织实施的情况;

2.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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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队伍管理情况。

1.施工队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 2.施工队伍的培训教育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等情况。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本办法中规定的投标扣分项即时生效,有效期至当年年底。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第九条 施工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

(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与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挂靠、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四)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企业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精品资料

精品资料 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及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八)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队伍的;

(三)发生基坑坍塌、隧道塌方冒顶、脚手架、模板倒塌、严重损坏管线设施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五)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的,或属外地入青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

(六)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七)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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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三)施工现场未设臵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在省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低价中标工程,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

(八)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内容不一致的;

(九)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十)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未严格落实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造成工程延期,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的;

(十二)基础、主体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5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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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三)质量、安全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四)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五)因自身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的;

(六)因市政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七)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八)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的;

(九)伪造、涂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

(十)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出具的质量保修内容、期限违反规定,或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一)被市级建设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二)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3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

(一)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二)施工现场的围挡、垃圾清运、防止扬尘、降低噪音、临时硬化等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五)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六)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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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八)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九)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指定专门应急救援人员的;

(十)大型机械设备装拆无经审批专项方案的,或装拆未按规定做好监控和管理的,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一)未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或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记录的,或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十二)未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或隐蔽签证不齐全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未进行子分部、分部验收就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

(十三)未按规定对工程功能性试验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

(十四)市政行业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减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

(二)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五)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关系人员比例低于50%的;

(六)未按时上报有关行业统计报表的;

(七)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布臵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八)未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的,或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的;

(九)未落实安全劳防用品资金的,或无劳防用品发放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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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按照质量监督计划进行报验验收检查的;

(十一)符合条件未申报标准化工地的。

第十六条 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荣誉证书的按100%分值计算,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国家、省、副省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12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2分、8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国家、山东省、我市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企业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6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三)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被评为市政工程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加2分;被评为市政工程标准化示范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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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的,每项加5分,当年内参加招投标时每次加0.3分。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六)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在组织应对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当年及次年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当年及次年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当年及次年招投标加0.5分;在防汛、融雪等应急事件中作为应急队伍在青岛市应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加10分,当年内招投标加0.5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资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优秀评选联动。第十八条 企业考核累计得分100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级。每超出5分,在第2参加投标时加0.3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 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第十九条 企业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每低5分,在第2参加投标时减0.3分,不得参加各项先进评选,列入企业重点监督检查名单。80-99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考试。60-79分的,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考试;公开招标时建议建设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属于本地企业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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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除按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重新审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外地企业重新审查其入青资格。

第二十条 企业拥有增项资质的,需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分别参加管理考核,其所使用的资质类别承接工程产生的考核结果,按规定仅适应于相对应资质投标加减分。第五章 考核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施工企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提供扣分文书。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扣分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考核扣分与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进行。第二十四条 三区五市及高新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考核情况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外地入青企业在进入本市承揽市政工程前各项加分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_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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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青建城字【202_】136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海河坝、涵洞、地下通道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

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管理和考核。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区五市)以及高新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考核。

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及其管理活动,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2.施工队伍的培训教育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等情况。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本办法中规定的投标扣分项即时生效,有效期至当年年底。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第九条 施工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

(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与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挂靠、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四)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企业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及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三)施工现场未设臵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在省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低价中标工程,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

(八)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内容不一致的;

(九)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十)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未严格落实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造成工程延期,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的;

(十二)基础、主体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5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三)质量、安全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九)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指定专门应急救援人员的;

(十)大型机械设备装拆无经审批专项方案的,或装拆未按规定做好监控和管理的,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一)未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或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记录的,或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十二)未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或隐蔽签证不齐全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未进行子分部、分部验收就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

(十三)未按规定对工程功能性试验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

(十四)市政行业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减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

(二)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五)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关系人员比例低于50%的;

(六)未按时上报有关行业统计报表的;

(七)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布臵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八)未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的,或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的;

(九)未落实安全劳防用品资金的,或无劳防用品发放记录的;

(十)未按照质量监督计划进行报验验收检查的;

(十一)符合条件未申报标准化工地的。

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六)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在组织应对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当年及次年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当年及次年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当年及次年招投标加0.5分;在防汛、融雪等应急事件中作为应急队伍在青岛市应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加10分,当年内招投标加0.5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资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优秀评选联动。第十八条 企业考核累计得分100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级。每超出5分,在第2参加投标时加0.3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 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第十九条 企业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每低5分,在第2参加投标时减0.3分,不得参加各项先进评选,列入企业重点监督检查名单。80-99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考试。60-79分的,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考试;公开招标时建议建设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属于本地企业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除按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重新审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外地企业重新

第四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_ 年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思路》 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_ 年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

作思路》 的通知

青建管办字〔 202_ 〕 1 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 202_ 年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 发给你们,望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二O 一二年一月十日012 年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按照“以世界眼光谋划未来,以国际标准提升工作,以本土优势彰显特色”和“加速提升增效”的总体要求,自觉坚持“科学监管,科学发展”一条主线,紧紧抓住“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两个关键,主动服务“世园会建设、保障房建设、‘文化青岛’建设”三大工程,创新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九项工作,多措并举,合力共抓,热情服务,务求实效,促进我市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宜居青岛、打造幸福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一、自觉坚持“一条主线”,提升行业发展层次

(一)科学监管是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着力彰显科学发展观在行业发展中的指导作用,改变“经验式”、“传统式”、“粗放式”等滞后的管理模式,培育现代企业管理思维、管理理念、管理方式,把依法行政与科学监管作为立足点,把热情服务与促进发展作为着力点,把优化发展环境与实现科学发展作为落脚点,用心创新,科学监管,推进全市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实现新跃升。

(二)科学发展是科学监管的根本目的。202_ 年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态势已定,这既是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期,也是企业练好内功蓄势待发的机遇期。要着力改变企业“低起点、低标准、靠侥幸、短视野”、“小富即安”、“以包代管”、“单一模式”等落后的发展思维,引导企业洞察行业发展走势,指导企业筹划长期发展蓝图,做到高点起步,推进高位发展,培育高涨态势,推动全市建筑业实现科学发展。

二、紧紧抓住“两个关键”,凸显行业监管重点

(一)严格监督管理,环环相扣地抓好施工安全把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强化措施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履行,严肃责任追究,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有效遏制一般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达标率100 %。深化安全生产模式化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自控体系有效运转,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隐患检查整改的有效落实。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整改、处罚等内容和流程,突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检查,严格施工安全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的监管。着力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源。规范设置建筑物安全密目网和安全平网,合理架设使用外挑式安全平网,实现高处作业“全封闭”施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治理,全面排查和消除深基坑、脚手架、大模板、起重机械以及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严厉查处建筑安全死亡事故。加大施工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从快从严从重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凡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的所有在建工程一律停工整改,收回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入青信用证和相关个人资格证

书,暂停企业招投标资格,并依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坚持科技兴安。推广使用智能整体升降脚手架,深化塔机防倾翻装置安装和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创新落实钢管扣件管理规定,严把钢管扣件的购置关、租赁关、使用关和报废关,从源头上夯实脚手架、大模板工程安全管理基础。高标准做好环境整治工作。出台工地环境整治“精细化”管理标准,高标准设置围挡墙、建筑物围档;合理硬化道路、美化施工现场,加强出场车辆清洗,防止扬尘污染。加强安全许可“动态化”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行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制定下发《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标准和系统,建立企业管理机构动态监管档案;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项治理检查,督促企业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许可与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证、资质管理的有效联动,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深化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加大标准化工地督查、复查力度,建立全程评价机制;以开展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评选活动为契机,全面提升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质量。

(二)创新监管措施,一丝不苟地抓好工程质量

深化和完善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模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把好建材样品、结构样板、装修样板、主体抽查、外墙及外窗喷琳、竣前检查“六个关口",完善措施,深化创新,扎实落实;强化监督队伍建设,实施内部严格考评,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推进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针对新增的地暖工程地面开裂等通病开展专项治理,降低通病“发病”率;创新建立分户验收“明白册”和质量投诉“明白卡”明晰房屋质量的相关政策、规定、标准及分户验收各类信息,住房分房验收率达到100 % ;实行质量投诉处理网上曝光、销号制度,对经查实的质量投诉,在24 小时内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质量投诉曝光台”进行公布,直至质量投诉事件妥善、有效解决方可网上注消;建立质量投诉联动约束机制,对因质量投诉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处理不当引发的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及群体上访事件,将全面停止相关责任单位的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及阶段性验收手续,直至质量投诉事件彻底、全面解决;做好精品工程的培育、评选工作,发挥获奖工程的典型带动作用,促进工程质量的全面提升。

三、主动服务“三大工程”,有力推进宜居城市建设

(一)服务于世园会建设工程。建立世园会项目建设服务保障机制,抽调精干力量,从招投标、项目审批、质量监管、安全监督等方面提供专人服务,在项目建设手续审批中,压缩时限,特事特办,提高效率,促进项目加快推进。

(二)服务于保障房建设工程。以抓质量、保安全为重点,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两改”项目定期调度、定岗监督、定期检查“三定”制度,严格落实有关各方责任;建立质量安全联合检查机制,强化进场验收和过程管理,严格控制关键环节,落实治理质量通病的各项措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三)服务于“文化青岛”建设工程。从加快推进“文化青岛”建设、满足我市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高度,深刻认清加强四方剧院、娄山剧院等市重点文化场馆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实施领导、部门、监督人员分工负责制,建立现场办公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重点抓好各项使用功能质量,确保文化场馆项目高效能推进,高质量建设。

四、创新抓好“九项工作”,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一)抓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坚决纠正企业工程质量安全“机构不全、人员缺位、责任缺失、软弱涣散”等问题,出台建立全市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指导意见,指导和督导企业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自己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真正发挥企业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二)抓好市场主体考核机制完善。建立定期发布考核结果制度,每月按照A、B、C、D 四类考核结果对外公开发布,增强考核结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扩大信用考核范围,将商硅企业、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纳入考核,实现市场主体考核全覆盖、建立扣分单闭合管理制度,强化运行流程监督和内部考核工作督查,增强扣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三)抓好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行为专项治理。进一步深化招投标管理,禁止“缺项招标”、“肢解发包”,除按规定可由甲方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外,工程项目所涵盖的所有其它专业工程均应纳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加强对违法分包、挂靠施工、无入青证承接工程行为的专项检查,坚决遏制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合同备案等标后管理,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严厉查处。

(四)抓好外地入青企业管理。制定外地入青企业分类管理措施,严格入青企业资质资格审查、各类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审查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考勤;重视抓好批后管理,对业绩好、信誉好的企业延长信用证审查周期,对信誉差、问题多的企业实施动态跟踪监管。

(五)抓好中介服务机构突出问题治理。抓好监理机构建设。围绕监理行业“不会发现问题、不敢纠正和反映问题、不主动解决问题”的“三不现象”,制定相关措施,督导监理企业大胆工作、严格履行职责;围绕监理行业“人才留不住、挂靠人员多、监理工程师不到位、监理资料缺失”等问题,强化政策引导,提高监理企业利润率和行业吸引力,鼓励监理企业实施品牌化发展,着力提升监理企业整体水平。抓好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行为考评制度和招标机构选用制度,严肃查处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与招投标人串通操纵评标结果、给投标单位介绍分包队伍、建筑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举办业务人员专业考试,切实提高从业水平,对失信代理机构在市场准入、资格管理等方面予以限制,对违法违规操作的予以严惩。抓好工程加强造价咨询机构建设和专业人员管理。出台《 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操作规程》、《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办法》 等,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编制质量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考评企业的重要依据;制定行业自律和准入清出措施,着力解决“只进不出”、“终身制”等问题,实现优胜劣汰,提高造价水平。开展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考试竞赛,形成钻研业务、崇尚技术的氛围;加强对专业人员的日常监管,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成本核算能力。

(六)抓好清欠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双报”制度,促进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化、结算常态化;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工程款业主支付担保机构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专业担保公司的市场行为乡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严厉查处不签订真实用工合同的行为,科学实施“双卡”管理;推进用工制度改革,实现各专业、各层次建筑业企业均拥有自有核心劳动层,为行业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七)抓好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手续不全、提前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以行政处罚权网上运行为载体,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规范运行水平,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扎实做好行政执法程序优化工作,完善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移交、审核、办理、审批程序,优化执法办案流程,整合执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抓好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抓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组织开展建设法律法规“进企业、进项目、进现场”活动。

(八)抓好企业文化建设。引领和指导企业抓好“企业文化、工地文化、工人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后劲;进一步加强职工夜校、娱乐室、图书室等文化阵地建设,定期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在农民工队伍中开展一次维护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形象、维护自身形象的“三个维护”集中教育活动,提高建筑农民工综合素质。

(九)抓好机关全面建设。强化责任意识,以((建管局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为抓手,转变工作作风,全面落实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强化执行意识,务实创新,注重落实,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执行力;强化学习意识,坚持每周政治学习制度,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强化服务意识,完善与各区市定期沟通机制,顺利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全面提升机关人员文化素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全面提高廉洁勤政能力和水平。

第五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深建管[202_]25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现予印发。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该《办法》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地施工企业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外地施工企业的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 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和登记。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的外地施工企业可承接已登记的单项工程;取得《外地施工企业登记证明》的外地施工企业可在本内承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第六条 外地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资质等级符合拟承接工程的要求;

(三)拟派出的项目经理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四)拟承接工程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另行公布);

(五)建设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工程或同意其参加该工程施工投标(属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分包工程);

(六)在本次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 十四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申请单项工程登记时,应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www.szjs.gov.cn)上申请用户名,输入企业基本信息,并在上述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下列资料(逾期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的,用户名自动失效):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参加工程管理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上述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建设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工程或同意其参加该工程施工投标的证明(属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分包工程的证明);

(七)同类工程的业绩证明;

(八)本办法第 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诚信状况证明(外省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本省市外施工企业由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符合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市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确认书。

第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持登记确认书参加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中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领取《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

(一)工程承包合同;

(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三)承接该工程的履约担保证明文件。

市主管部门自收齐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外地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地施工企业登记证明》:

(一)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每年在我市承接工程5项以上;

(三)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年产值为其资质等级标准最高年产值的三分之一以上,但最低不少于300万元。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 十四条所列举的行为;

(五)企业员工上一年内在我市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为每年十一月。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未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或《外地施工企业登记证明》的,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外地施工企业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外地施工企业登记证明》后,应向本市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规定,外地施工企业承接区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的,应持《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或《外地施工企业登记证明》到工程项目所属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市主管部门登记的外地施工企业不再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四条 外地施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变更资料;并在网上变更资料后3日内,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确认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后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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