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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16-1096334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8 17:55: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2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文件标题】《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1990年05月09日

【实施日期】1990年05月09日

【文号全称】国家技监局令第05号

【文号】jj00

5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于1990年4月6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局长:徐志坚 一九九0年五月九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为表彰在推动标准促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造性劳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国家标准和标准化科研成果。国家标准的奖励范围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的国家标准包括: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试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三)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相配合方面的标准;

(四)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方面的标准;

(五)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方面的标准;

标准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有关标准化的应用性科研成果;

(二)标准化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导、分析研究等情报工作中提出的新方法和研究报告;

(三)为制订或宣传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

第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按照申报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 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

二等奖 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元。

三等奖 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元。

四等奖 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第四条 奖金来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列支。

第五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单位,应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备齐有关附件。

国家标准申报奖励的附件为:

(一)正式出版的国家标准文本;

(二)国家标准编制说明及审查纪要;

(三)国家标准实施效果的证明文件。

标准化科研成果申报奖励的附件为:

(一)研究报告或论文;

(二)成果鉴定证书;

(三)成果应用效果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报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是指在标准化科技成果的制修订、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工作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者。每项奖励项目主要完**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为:

主要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

5955

主要完成单位:10755

对于主要完**和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在申报书内填写详细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经主管部门和我局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查同意,方可生效。

第七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技进步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各申报单位向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二)有关标准化应用性科研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也可向《中国标准化协会》

提出申请,由中国标协聘请2-3名副研究员或相应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评议、推荐,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设立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获奖项目的奖金,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获奖项目的集体或个人。防止平均主义。

第十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如果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只发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有异议者,可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其进行处理。重大问题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其奖励,追回其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贡献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豫西建(202_)号签发人:余建雨

关于印发《豫西建设公司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和技术人员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及“按劳取酬”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豫西建设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元月十九日

豫西建设工程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技强企战略,充分调动公司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公司经济建设步伐,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及“按劳取酬”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以下几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

1、管理创新:在管理工作中,进行有益探索,采用有创新的科学理念及管理手段,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的。

2、技术创新:在生产实践中,完成具有创新的技术手段,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的。

3、“三新”推广:在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中,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创新,并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的。

4、技术革新:在生产实践中,对原有工艺、技术手段改进后,有明显经济效益的。

5、新产品开发:采用新技术原理,新结构、新工艺或新材料等研制成的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在技术性能和使用功能上有显著提高的产品。

6、论文:在有关学术刊报上发表或行业学术会上交流的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并在相应领域产生一定影响。

7、小组活动中,有显著成果,并在施工实践中创造的先进工法。

二、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类别

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科技成果奖、技术革新成果奖、QC成果、工法、优秀论文、施工组织设计等六个类别。

三、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及奖励等级

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公司技术委员会组织评选。科技成果、技术革新成果、优秀论文、施工组织设计分别设一、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

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原则

1、以经济效益为主的科技成果,在公司技术委员会领导下,聘请集团公司有关专家对其经济效益进行评估,按成果净效益的3—5%提奖。

2、不能计算直接经济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小,但社会效益显著,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按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等级奖励。

3、“三新”推广,新产品开发成果,按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提取奖金进行奖励。

4、技术革新成果,优秀论文、施工组织设计、QC成果、工法,按评选进行奖励。

五、奖金分配原则

1、公司科技进步奖奖金用于奖励参与项目研究开发的主要完成人员。

2、获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可按获奖成果奖金总额的60%从所得科技经费中提取奖金,用于奖励项目完成单位有关领导和协作人员。

六、奖励标准

1、科技成果

奖金: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2、技术革新成果

奖金: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3、优秀论文、施工组织设计: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00元。

4、工法: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5、QC成果: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50元。

七、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规则

1、初评实行成果打分制;

2、终评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形成奖励建议;

3、初审和终评应有应到会专家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终评结果应由到会专家半数以上通过。

4、申请奖励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专家参加本项目评审工作,但也可以对成果作介绍。

八、公告及异议处理

1、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公告制度。由技术委员

会将拟授奖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奖励等级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2、公司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单位获奖人员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15日内向公司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愈期不予受理。

3、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个人的工作单位及真实姓名。

4、对获奖项目的异议期为30天,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争议仍未处理完毕的,取消本次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后,下次可重新申报。

5、异议仅对项目的真实性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提出,评审奖励等级以及对推荐而未获奖项目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九、其他

1、技术委员会终评结果公告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即为获奖项目。奖金及证书按相应规定发放。

2、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3、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金由公司财务从成本中列支。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府令第67号)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202_年12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2_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府[202_]90号)同时废止。

市长郑振涛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自主创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并原则上属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产学研结合、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市科技进步奖授予范围: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出显

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研制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及其系统重大技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创造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经实践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此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从每年获奖项目中挑选优秀项目推荐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选。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由申报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决议,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属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立即取消其申报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有上述情况的,3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并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若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同类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2_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府发[202_]90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范文

【发布单位】824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9-08 【生效日期】1989-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试行)

(****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西藏科技事业的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成果,可申报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1、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属区内或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引进、消化、推广国内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推广区内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重大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创造性贡献和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技术基础工作(包括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中,取得创造性贡献和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为决策科学化或管理现代化进行的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益的软科学成果。

第三条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进行综合评定。

凡申报第二条1款的项目,须同时具备该款所规定的全部条件。凡申报第二条2、3、4、5款的项目,须同时具备该款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五个等级:

特等奖 授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特等荣誉奖,奖金高于一等奖;

一等奖 授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发给奖金5000元;

二等奖 授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发给奖金3000元;

三等奖 授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发给奖金1500元; 四等奖 授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发给奖金500元。

第五条 第五条 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的评审和奖励工作。特等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余的奖励由自治区评审委员会审批。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1、凡申报奖励项目的,须由项目所在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行业归口逐级申报,经地市科委或自治区主管厅、局初审合格后,再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牵头联合行文上报。

2、中央驻藏单位或外省区单位、国外藏胞、华侨或外籍人员在藏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报程序可参照本条款办理。

第七条 第七条 经评审的奖励项目,在授奖之前登报向社会公布。在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经查明属实,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全部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依据党纪、政纪予以处理。

第八条 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在财政拨付的专项科技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得到了其他奖励,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条 第十条 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对贡献大的应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技术职务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地、市、是否设奖,由各地行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奖金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金来源由地、市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xx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根据《xx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桐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xx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经济建设中创造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而赋予新内容的推广成果,改进科学技术管理工作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xx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重点是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适用技术,开展技术创新;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基础研究。xx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报奖项目达到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择优评定。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经鉴定、评审或验收后均可申报xx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科学研究(包括科学考察)成果,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方面有重要创新,对科学技术发展有明显作用的;

(二)应用技术研究(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生物新品种等)成果,其重要技术指标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推广、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有创新,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重要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技术上有明显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重大生产技术改革项目,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挖掘生产潜力、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六)技术发明创造已经取得专利权,并已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七)科学决策研究有新的突破,经政府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实际应用取得明显成效的;

(八)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技术市场工作等有重要创新,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九)其它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

第六条桐乡市科学技术进步的申报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桐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二)未按第五条要求经过鉴定、评审或验收的;

(三)本市单位或公民参与完成的项目,不在本市投产或推广应用的;

(四)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

第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就各自独立完成的相同成果申报奖励时,原则上按合并申报评奖;也可择优评奖。

第八条申报xx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须将规定的资料文件报市科委。

列入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和计划外项目(包括个人完成的项目)按主要完成单位(个人)的行政隶属关系,经所在乡镇或市有关部门推荐上报。

第三章评奖

第九条建立xx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持评奖工作。

第十条在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评议小组对项目进行评议,并将初评结果报市评审委审议。

第十一条初评结果经市评审委审议通过,由市科委将评审等级发文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成果权属、名次排列、文字错误)。

第十二条评奖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奖励

第十三条xx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本奖励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获奖项目和完成人员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并一次性发给奖金,科技进步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 10000元;三等奖5000元。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拨款。

第十五条获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以下原则分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的,须将不少于60%的奖金额按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主要完成人;属于非职务(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科技成果的,奖金全部属项目完成人所有;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奖金由各单位按贡献大小协商分配。

获奖项目的非职务成果可执行技术成果参与分配的有关政策。

单位对奖金的分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凡发现获奖项目单位、个人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七条获得xx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又同时获得嘉兴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取最高奖额,不重复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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