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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16-942125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0 11:45: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没有单位价值标准的限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其间并没有对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作出的限制,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归属。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的标准,以便在更短的时间内将固定资产摊入成本、费用。

二、应当正确理解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从正面列举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而是从反面对不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进行了列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对折旧范围的理解上,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税法只是强调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那么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已经投入使用,但是由于某些方面的原因,而暂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可以计提折旧的。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不符合企业固定资产的条件,即不属于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自然不应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是对于出租者而言,对方仍然可以计提折旧。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费用不重复扣除的原则,即既然出租者计提了折旧并进行了税前扣除,那么了对承租者来说也就不能重复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三)与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实际上可以作更为宽泛的理解,即凡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相关,或者企业生产经营根本就不需要的固定资产,都不应该计提折旧,即便计提了折旧也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因为这些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相关,不符合税法所要求的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的要求。

(四)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虽然在形式是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但是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无形资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它仍然必须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其成本与价值也是通过摊销的形式进行转移的。

其五,固定资产在更新改造期间,是不可能计提折旧的,因为在此期间,相关的固定资产已经从固定资产账户转入到在建工程科目,不存在可以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了。

三、未结算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仍可有条件折旧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79号)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必须符合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6、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

限的,除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以及租入的固定资产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年限不能发生差错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六、商誉不得摊销和扣除企业自创的商誉不得计算摊销并在税前扣除,而企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因而尽管在企业所得税上,商誉是作为无形资产的,但不管是外购的还是自创的,都不得摊销扣除。

七、确认资产损失必须减除相关款项企业的资产发生损失时,企业不能将全部资产或者费用都确认为资产损失,必须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

八、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履行审批手续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凡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在履行报批手续后才可进行税前扣除。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九、资产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当年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77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第二篇:202_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务处理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2_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第25号)和省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202_资产损失税务处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纳税人应于汇算清缴前提请资产损失申报。按照省局资产损失专业化审核要求,我局拟定于3月15日和4月20日分两批次开展资产损失专业化审核。为了避免您因资产损失不符合规定而带来的税收风险,原则上请于上述日期前进行资产损失申报。

二、受理部门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市区二分局、七分局:王陵路90号市局办税服务厅市区三分局、开发区国税局:本单位办税服务厅市区四分局:明理街7号105室办税服务厅市区五分局:二环西路140号109室办税服务厅市区六分局:淮海食品城会展中心206室办税服务厅

三、申报程序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论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均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只要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附件一)报送税务机关即可,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除了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附件二)外,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附件三:《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3、企业发生的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如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四、其他

1、为方便您全面了解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新的税收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第25号(附件四)供您学习。

2、我局根据资产损失最新规定,结合以往专业化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总结整理了《徐州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附件五),请您仔细阅读。

3、资料形式要求: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一式两份,按附件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资料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不明之处,欢迎您拨打我局咨询电话12366-1或通过徐州市国税局网站“徐税官信箱”与我们交流。感谢您的配合!附件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doc附件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doc附件三: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doc附件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_】第025号.doc

附件五:徐州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doc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三篇:误餐补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

误餐补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高青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84号: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误餐费的支出,未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新法规中对福利费支出中可以发放现金的项目未列示“误餐补”,但是明确了“食堂经费补贴”的列支)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结论:一般认为,误餐费以发放现金的形式列支,应计入工资总额;

不发放现金,拨付职工食堂,以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的形式列支,应计入福利费支出。1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202_-4-2 10:04:52来源:作者:【大中小】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2_]25号)(以下简称“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2_]84号)(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18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有关税收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前者从会计角度,后者从税务角度)对企业所得税的操作作了明文规定。由于两者存在许多差异,所以操作难度较大。本文试从以下方面将两种不同处理差异作一解析。

一、计提“四项减值准备金”的差异

(一)“会计制度”第54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会计制度”第56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税前扣除”第6条规定,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均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计提的范围、口径、比例、确认标准的差异

(一)坏账损失核算方法的差异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于坏账损失的核算一律采用备抵法,及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并计提坏账准备,实际发生坏账时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关的应收款项的方法。

2.“税前扣除”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原则上要求采用直接转销法,即待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计入发生坏账当期的损益,并冲销应收款项的方法。

(二)计提坏账准备范围、口径上的差异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损失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值得注意的是,应收票据因本身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当应收票据的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时,应当转入应收账款后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2.“税前扣除”第46条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但会计和税法在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的时间上不一致,税法规定是直接计提,而会计规定要待转入应收账款后再计提。“税前扣除”还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金,从而否定了其他应收款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三)计提坏账准备比例的差异

1.“会计制度”因为在方法上不再局限于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因此,不同的企业,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是不同的,相应采用的计提比例也不尽相同。2.“税前扣除”第46条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显得十分严格。

(四)坏账损失确认处理标准上的差异

1.“会计制度”对坏账准备的确认并无明确规定,只是列举了诸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不足等情形。

会计处理上要求企业对已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在管理上只要由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即可。

2.“税前扣除”第47条规定,对坏账损失的认定有明确标准,纳税人符合下列的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定,确定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在税务管理上对坏账损失都要作为财产损失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三、股权投资收益处理的差异

(一)“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冲减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这两种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①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②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认定为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二)“通知”规定,企业持有股权投资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处置收益放在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它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以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股权转让所得即资本利得,它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两种所得由于所得税税率不同,因此,税法要求将它们分开核算。

“通知”还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四、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的差异

(一)“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还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可计提折旧。(二)“税前扣除”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长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前扣除”还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企业按会计制度计提的折旧额与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五、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差异

(一)“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前扣除”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处理差异

(一)“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前扣除”)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自202_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粮食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七、工资薪金支出处理差异

(一)“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组织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前扣除”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月人均800元执行。

八、其他支出的处理差异

(一)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二)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三)纳税人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为没有合法真实凭证的、超过服务金额的5‰以上的销售佣金;

(四)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所计提的折旧;

(五)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

(六)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七)自创或外购商誉的摊销;

(八)纳税人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九)贿赂等非法支出;

(十)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企业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支出超过或高于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应按税法进行纳税调整。

总之,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核算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纳税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这一原则也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

第五篇: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及税务处理分析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及税务处理分析

202_-04-23

提要:从《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发布 和实施,可以看出在债务重组方面,国家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与国际趋同的要求正在不断提高。通过对比发现,在以资产(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方面)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条件的所得税会计方面和税法上存在着重大差异,本文主要就这些差异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税务处理

财政部202_年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与国家税务总局令[202_]第6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更为趋同。但是,在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者还是存在着不少差异,本文先比较两者在债务重组定义、重组的方式的差别,并对两者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不同之处进行了说明,随后说明了主要差异,主要涉及了以资产(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方面)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的条件等方面,并就这些差异进行了相关的案例分析。

一、债务重组相关规定比较分析

(一)债务重组含义的比较

1、新准则定义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定义债务重组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2、《办法》定义债务重组。《办法》中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可以看出,《办法》中的债务重组更加广泛,实质上和202_年以前的会计准则是相符的,新准则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把“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也即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条件更为确切,范围有所缩小。

(二)债务重组方式的比较

1、新准则债务重组的方式。(1)以资产清偿债务;(2)将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2、《办法》债务重组方式。(1)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化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可见,相对于《办法》,新准则不再区分“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了,而是组合成以资产清偿债务为一个项目,并没有实质的变化。考虑到税务上有“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这一区分,所以在下文的表述中还是以《办法》为准来列示。

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的理论分析

根据新准则与《办法》规定,会计与税法对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表现为:两者都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两者都在当期确认债权人债务重组的损失和债务人债务重组的收益;如果以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都确认为资产转让,债权人都以市场公允

价值作为取得非现金资产的计价。虽然新会计准则和《办法》在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的原则上一致,但两者仍有一定的差异存在。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计提坏账准备的债权人会计和税务处理比较。

由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和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区别主要在于会计科目的细微差别,如若是存货,则视为视同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即可;如若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则将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即可,与以现金资产清偿无实质上的差异。将债务转化为资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也无实质上的差异,只是做相关的股权投资的处理即可。

出于上述原因,本文只列出以现金资产清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不同。以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在会计和税法上对重组的损失的计量存在的差异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在于如果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会计上当期损益的计量必须先冲减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在对应应收账款没有采取备抵法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前提下,不允许扣除会计上的减值准备,对会计上应收账款转销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收到重组后的资产时,可将坏账准备的损失作为应交所得税的调减项处理;另一方面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其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如果企业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坏账损失条件,其实际发生额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因此,若企业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其超过税法规定比率部分,实质上是一项差异,其转回时间应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时,即坏账实际发生时。因为《办法》只允许企业在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0.5%内提取的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所以如果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是0.5%的话,那么会计和税务处理就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区别。

1、债务人有关会计与税收业务处理。在债务人减少未来本金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是不一致的。会计处理上,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

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办法》中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债务人的税务处理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的应付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

2、债权人会计与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在债务人减少债务未来本金的处理中,会计与税收也是不一致的。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办法》中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三)涉及或有负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区别。

新准则规定,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金额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而《办法》对此没有相关规定,即税务不认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的真实发生原则和确定性原则,由于或有应付金额不一定必然发生,其金额也是事先预计的,因此企业在计算债务重组所得时不得减除预计负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区别。

税法上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关联企业的债务重组业务的处理设定了限定性的条件,并设定了推定业务。

另外,税法上规定,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如果数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50%或50%以上的,一次性清偿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额。两者产生的差异按暂时性差异处理。

三、结论

就债务重组而言,企业根据新准则所做的会计处理和根据《办法》所做出的税务处理在大体上趋同,但一些特别的地方存在着差异,这与两个准则的出发点不同是相关的。就新准则而言,主要是为了统一,以减少会计弹性,使得各公司企业所出的会计报表更具可比性,尽量做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以满足现在的国内企业成为跨国企业,走向世界的需要。同时,还遵循会计的各项准则,如谨慎性原则,以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孰低的原则确认,尽量做到不高估企业利润,这一点在涉及或有负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案例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当甲企业出现或有收入的时候,企业并不作为一项资产入账,这样若是资产得不到实现的时候,利润不至于被高估。但是,作为乙企业或有负债出现的时候,企业会作为一项负债来处理,扣减利润,当其不发生的时候,企业可以调增利润,而避免了出现事件发生的时候,需要大幅调减利润的情况。

相对而言,《办法》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要实现公平的原则,一方面税务处理主要以国家税收法律为标准进行处理,遵循统一的规则;另一方面要尽量防止逃税的情况,不能有损国家利益,如在计提坏账准备等方面会有额度限制,不能给企业留太多操纵利润表的空间。又如,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的应付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2_)。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2_.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N].中国税务报,202_.2.12.[3]企业会计准则研究组。202_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特殊业务分册[F].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2_.5.[4]雷建等。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及应用[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2_.4.[5]李志伟。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_.4.[6]吴彩凤。新准则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比较[J].财会研究,202_.10.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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