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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数字版权保护与认证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17-107947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6 11:59: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谈数字版权保护与认证

浅谈数字版权保护与认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整个互联网络的规模越来越大,开放性、共享性、互联程度也随之扩大,数字图像、音频、视频等网络媒体产品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由于数字多媒体产品容易复制、篡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遭到侵害,进而打消他们的创作积极性。为保障创作者的利益,数字版权保护与认证技术应运而生。

数字版权保护是用来保障数字产品版权的一种技术手段。传统的数字版权保护侧重于对内容加密,限制非法复制和传播,确保只有付费用户能够使用。新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则追求控制复制、查看、打印、修改行为以及用户可能对数字内容执行的所有其他操作。本质上,数字版权保护是将对电子文件使用的控制权从拥有数字内容版权的个人移交给计算机程序来管理。常见的数字版权保护如PDF文档安全性、Office文档安全性等。数字版权保护有如下具体功能:数字媒体加密:打包加密原始数字媒体,以便于进行安全可靠的网络传输。阻止非法内容注册:防止非法数字媒体获得合法注册从而进入网络流通领域。用户环境检测:检测用户主机硬件信息等行为环境,从而进入用户合法性认证。用户行为监控:对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实时跟踪监控,防止非法操作。认证机制:对合法用户的鉴别并授权对数字媒体的行为权限。付费机制和存储管理:包括数字媒体本身及打包文件、元数据(密钥、许可证)和其他数据信息(例如数字水印和指纹信息)的存储管理。

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中,数字水印作为实现版权保护与认证的有效方法之一,已经成为多媒体信息安全领域的一大热点。它是从信息隐藏技术中发展出来的一个技术,利用数字产品的冗余信息将携有知识产权信息等内容的数据以可察觉或不可察觉的方式隐藏到被保护的数字产品中,并且可以从加了数字水印的数字产品中检测或者提取出水印信息,从而可以证明原创作者对数字作品的版权,辨别合法用户,还可以作为起诉非法侵权者的依据。数字水印被认为是防止数字产品盗版的有效手段。数字水印系统基本框架包括水印的产生、嵌入、提取或检测以及对水印的评估等。不可感知性是数字水印技术最基本的技术要求,即在数字水印嵌入到数字产品中之后,不影响原始产品的视觉或听觉质量,通过普通信号处理不能发现嵌入水印后的产品和原始产品的可感知性区别。在不同的产品中,对水印嵌入的信息量不一样,用于隐秘通信时嵌入的的信息量较其它用途要多一些。在不明显降低数字产品的视觉或听觉质量时,不能去除水印信息。为了提高数字水印算法的鲁棒性,我们可以采用光学中的全信息技术,全信息技术的最大特点就是全息图的不可撕毁性,即用全息图的一部分就可以大致恢复出再现像,这一特性可以提高水印算法的抗将切能力。在目前的发展情况下,数字水印技术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数字水印处理技术与压缩编码的统一,处理算法标准的统一,数字水印安全体制的研究等。

版权认证作为数字版权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显得日益重要。用于版权认证的算法,通常要求能够对数据的修改进行准确检测,如对某些特定的修改具有一定的鲁棒性,对其它的修改呈现破坏性,从而检测原始数字作品的完整性。用于该用途的数字水印通常用“脆弱水印”来实现,在实现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应用情况,水印的鲁棒性和其它相关特性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随着数字版权保护与认证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数字媒体产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会得到更好地保护,从而形成合理的版权体系。

第二篇:网络多媒体、数字版权保护与认证

网络多媒体、数字版权保护与认证

一,网络多媒体、数字版权保护与认证的发展背景

随着Internet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多媒体的分发、复制和编辑变得愈发普遍,多媒体提供商愈发强烈地要求保护其数字内容,版权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此同时,版权认证问题也被纳入了议事日程,版权所有者应该可以检测出原始作品是否在传输过程中遭到恶意篡改。虽然这方面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法律、媒体和工业等各方人士的共同关注,但是不断的探索表明,仅凭法律手段难以很好地保证数字内容的安全问题。具体表现在:(1)现有的各种版权保护与认证算法,在安全性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隐患,最终将导致被黑客破解,直接损害版权所有者和合法经营者的利益;(2)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数字空间里,我们往往不能清晰地识别用户,明确地规划和约束用户对于信息使用的行为。身份认证作为一种日趋成熟的技术,很好地解决了用户合法身份的问题。但是,对于如何约束拥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使用信息而不超越权限,却一直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而如何提高数字版权管理(DRM)的有效性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网络多媒体、数字版权保护与认证的基本原理

数字水印技术是通过一定的算法将一些标志性信息直接嵌到多媒体内容当中,但不影响原内容的价值和使用,并且不能被人的知觉系统觉察或注意到。水印信息可以是作者的序列号、公司标志、有特殊意义的文本等,可用来识别文件、图像或音乐制品的来源、版本、原作者、拥有者、发行人、合法使用人对数字产品的拥有权。与加密技术不同,数字水印技术并不能阻止盗版活动的发生,但它可以判别对象是否受到保护,监视被保护数据的传播、真伪鉴别和非法拷贝、解决版权纠纷并为法庭提供证据。为了给攻击者增加去除水印的难度,目前大多数水印制作方案都采用密码学中的加密(包括公开密钥、私有密钥)体系来加强,在水印的嵌入、提取时采用一种密钥,甚至几种密钥联合使用。水印的嵌入和提取方法。

三,基于数字水印技术的版权认证方案在应用

根据数字水印技术提出的版权认证方案,可以广泛应用在电子商务、电子报刊、广播和视频点播、虚拟图书馆等业务中。版权认证可分三步进行:利用水印嵌入过程中用到的用户密钥创建被嵌的水印信息。验证从多媒体信息中提取出来的水印与被嵌水印的相似度,如果相似度大于某一个阈值(如85%),则认证成功。如果文件中有多个水印存在,判断水印嵌入的先后顺序。

水印的提取工作可由水印服务器或本地水印提取算法完成。目前提出的很多算法都可以验证水印的真伪,并利用时间戳等技术判断水印嵌入的时间。水印服务器可作为可信的第三方认证中心。当文件在服务器上登记,并被嵌入水印之后,服务器会发出一个具有数字签名的证书,并用申请人的公钥进行加密。因此该证书只能由申请人自己解密。证书中包含了许多与保存在服务器数据库中的申请人资料相同的信息,如文件所有人、登记时间、嵌入的水印信息等。

四,网络多媒体、数字版权保护与认证的前景

数字水印技术作为版权保护和安全认证的有力工具,具有极大的商业潜能。自1995年以来,该领域的研究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数字水印技术的日趋成熟,基于数字水印技术的版权认证系统,将在电子商务、视频点播、远程教学和远程培训业务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三篇:如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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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一)行政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用于学习交流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用于学习交流 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司法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投诉。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发现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权利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立案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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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配偶权的保护与完善

论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配偶权是男女两性依法结合为夫妻后,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是权利义务一体性的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未规定配偶间的同居权和贞操保持权,漠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并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因而有待完善。完善配偶权,主要应充实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并依据不同的配偶身份利益,设计相应的救济方法。

配偶权是人身权中身份权的一种,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然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忽视自然人作为个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对夫妻之间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涉足甚少,并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缺乏应有的制裁机制。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建立正常的夫妻关系。因此,通过立法完善配偶权制度并建立有效的保护措施,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大课题之一。配偶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立夫妻关系双方相互间的同一称谓和地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

配偶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配偶权属于身份权的一种。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

2.配偶权是权利义务一体性的权利。现代身份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身支配性质逐渐减弱,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立法趋势日益明显。

3.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

4.配偶权是一种支配权。

二、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二是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三是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从我国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看,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保护了出嫁妇女的权益,符合当时的时代要求。然而,必须承认,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疏漏、粗糙之处,并在配偶权制度上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三、配偶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及其保障措施

完善配偶权,最关键的就是应进一步充实、健全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借鉴国外立法,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1.同居权。这是指夫妻之间互有进行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 1

生活的权利。同居权是夫或妻的权利,同时也是彼此的义务。

2.贞操保持权。贞操在旧时指女子不失贞或不改嫁,是强加给妇女单方面的义务,也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在现代社会,贞操是指男女不为婚外性行为的操行。贞操保持权是指夫妻之间互有要求对方保持贞操的权利。这是对夫妻双方在性生活上应该相互忠实的要求,强调夫妻之间互负不为婚外性交的不作为义务。

3.相互协作权。即在婚姻共同生活中,夫妻基于身份关系而彼此协作、相互救助的权利和义务。

4.日常家务代理权。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的权利。5.其他权利。如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选择职业自由权、失踪宣告权、死亡宣告权等,都是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我国未来的婚姻家庭法不但应确认配偶权的具体内容,而且应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措施。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为“裸体权利”,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法律应为各种配偶权利设计相应的救济方法。然而,由于配偶权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使得法律在规定救济方法时会有不少困难。总的来说,不同的配偶身份利益,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关于同居权的保护。2.关于贞操保持权的保护。贞操保持权的受侵害与忠实义务违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而使对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是一种最常见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3.关于日常事务代理权、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选择职业自由权等权利的保护。对上述权利的侵害,通常发生在配偶之间,受害配偶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如果侵害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造成受害配偶内心痛苦、精神创伤的,受害方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对此类行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慎重,不能随意扩大赔偿范围。

4.惩戒。对于违反配偶身份关系中所负义务,又不构成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之规定,对有过错配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民事制裁措施。2

第五篇:个人数字认证证书管理制度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个人数字认证证书管理制度

个人数字身份认证是通过数字证书为核心的加密技术,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证。开发区在电子政务中导入个人数字身份认证,用于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保证网络应用的安全性。电子政务通过个人数字认证,使原先只能在内网上传输的信息通过外网传输,促进政府通过互联网实现网上办公,同时加强了配套服务机构的联系。

为了规范数字认证行为,加强数字认证保密管理,维护数字认证活动,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证书申请

申请人范围:委机关单位各部门、进区各配套服务机构使用电子政务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根据工作需要经过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填写《个人电子证书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门户网站证书使用说明页面下载打印),持工作联系单和身份证或军官证以及申请表到管委会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委办领导审定后,信息中心向省个人数字认证中心申请数字证书。

第二条 证书保管

个人数字证书系保密物件,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若发现证书丢失或者损坏,应立即联系管委会信息中心说明原因,并持工作联系单按相关规定处理和补办申请手续,证书补办费用由各部门办公经费列支。

使用人员从开发区机关调离或退休,应按保密物件及时将数字证书上交管委会信息中心,证书未及时上交的部门,不得再申请新证书。

第三条 法定撤销

管委会信息中心在得知下列情形发生后,有权收回撤销其数字证书:

(一)持证人员调离开发区机关;

(二)数字证书中重大信息发生变更;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管委会信息中心撤销数字证书后,会将其列入作废证书名单,并通知使用人员。

第四条 注意事项

使用人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使用数字证书登陆电子政务办公平台,当网上办

公活动结束时,必须关闭IE浏览器并从电脑上拔下数字证书,以确保安全传输隧道的关闭。

(二)要求使用WINDOWS自带IE 6.0版本以上浏览器,不允许使用其他第三方的浏览器。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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