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基层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回顾近几年媒体屡屡披露的法官因履行职责而遭受伤害甚至牺牲的事件,人们不禁要问:在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进程中,在越来越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今天,法官缘何成了“高危群体”?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法官被侵权、受伤害的事件呈上升趋势,以江苏省为例,今年上半年,全省发生此类事件就达80余起,其中围攻、辱骂、殴打法官的35起;以自杀相要挟的22起;聚众围堵法院、哄闹冲击法庭、扰乱审判秩序的16起;扬言报复杀害、伤害法官的7起。调查证实,这些法官绝大部分是无辜受害。
当代中国法官,不仅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渴求,肩负着重大的使命和责任,而且由于身处社会转型时期,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承受者,加之因各种因素产生误解而受到指责,从某种角度看,法官境遇非常艰难。
法官受伤害事件频发,令人触目惊心,法官期待职业保障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媒体披露的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件——
2005年5月19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一离婚案件当事人邓文林,因对离婚判决不服,事先将一把不锈钢菜刀藏在白色塑制文件夹里,混进法院,对民庭庭长徐娜乱砍,扬言“今天就要砍死你”。徐娜身中7刀,被同事及时赶到获救,经鉴定构成轻伤;
2004年8月,周美凤携带硫酸到江苏省高院上访被收缴。2004年9月24日上午,周美凤、胡信根又到省高院上访,中午12时许,在省高院来信来访接待室门口附近,周美凤用事先准备的硫酸泼向途经此地的法院干部徐洪新、田鹰,致两人面部、臂部等处不同程度灼伤。经法医鉴定:徐洪新所受损伤已构成四级伤残,属重伤;田鹰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04年8月17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派执行人员和法警现场执行,被执行人张飞等人先是紧闭大门,阻止执行,就在法警准备将为首顽抗的几人带离现场时,张飞等人将事先准备的汽油朝执行人员及自己身上泼洒,并点燃,火势迅速蔓延,当场造成10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6名烧伤,4名骨折或其他伤势;
2004年5月12日中午1时30分许,刑满释放的赵湘阳携刀窜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院法官蒋庆家,借故向蒋庆要钱,遭到拒绝。赵湘阳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蒋庆的左颈部、左胸部等处连刺十余刀,致蒋庆当场死亡。之后,赵湘阳将蒋庆的钱包和“三星”牌手机等物掠走逃离现场;
2003年9月28日,云南省会泽县法院娜姑法庭王光环等3名法官在依法执行一起农村赡养案件时,因不愿给付赡养父母的240斤谷子,被执行人胡正良恼羞成怒,突然持刀行凶,将执行法官王光环杀害,将另一名法官付必雁及自己的母亲杀伤后逃匿;
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聊城市,张国华绑架杀害法官李月臣。张国华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经新区法庭副庭长李月臣审理,依法判定二人离婚。张国华对判决不满,蓄意报复。当天中午,他让同伙李荣利在公用电话亭冒充“陈先生”给正在中级法院学习的李月臣打电话,将其骗出后绑架。他们将李月臣塞进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里,将车开到张国华家里,分别用铁棍、菜刀击打李月臣,致李月臣当场死亡。为消灭罪证,他们将李月臣的尸体焚毁;
1999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四川省宣汉县法院副院长苟于国、审判员瞿朝良前往该县五宝乡高梯村1组,向村民覃有宽宣判并送达判决书。不料,覃等人却将两名法官作为人质扣押在该村7组的桂福德家中,并扬言要政府拿2000万元钱才肯放人。当晚9时许,覃将两名人质转移至桂伟书家中,次日凌晨5时许,苟于国逃出桂家报案。当日下午6时,宣汉县公安局、法院等领导带领民警紧急赶赴五宝乡解救人质。覃有宽手持铁錾对瞿朝良乱打乱戳,桂伟书及其儿子桂南川从旁相帮,59岁老法官瞿朝良双手被覃有宽的铁錾打得鲜血直流,终因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
……
法官的职责使其处于“风口浪尖”,同时缺失相应的保护机制
法官被誉为公平正义的“保护神”,其权益被肆意侵害而得不到及时救济的现象缘何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让我们分析一件件真实事例,查找其中的原因。
邓文林刺杀惠山区法院女法官事件发生后,在无锡引起了极大震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怀疑是否法官没有秉公办案而招致杀身之祸。对此,无锡中院迅速组成精干力量,对案件进行复查,并请无锡市人大法工委监督,结果没有发现法官在办案中有明显问题,法官受害完全属于无辜。
从恶徒手下死里逃生的女法官徐娜事后说:“我在心里早就有防备,因为平时办案中受到威胁、恐吓的事情经常碰到,但不知道来得这么突然。”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邓文林,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其实我不恨徐庭长,主要是恨我老婆,找了几年找不到她,心里的气没处发,碰巧那天赌博又输了钱,心里
第二篇:基层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基层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基层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2007-02-06 12:27:0
2回顾近几年媒体屡屡披露的法官因履行职责而遭受伤害甚至牺牲的事件,人们不禁要问:在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进程中,在越来越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今天,法官缘何成了“高危群体”?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法官被侵权、受伤害的事件呈上升趋势,以江苏省为例,今年上半年,全省发生此类事件就达余起,其中围攻、辱骂、殴打法官的起;以自杀相要挟的起;聚众围堵法院、哄闹冲击法庭、扰乱审判秩序的起;扬言报复杀害、伤害法官的起。调查证实,这些法官绝大部分是无辜受害。
当代中国法官,不仅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渴求,肩负着重大的使命和责任,而且由于身处社会转型时期,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承受者,加之因各种因素产生误解而受到指责,从某种角度看,法官境遇非常艰难。
法官受伤害事件频发,令人触目惊心,法官期待职业保障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媒体披露的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件——
××年月日下午时分左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一离婚案件当事人邓文林,因对离婚判决不服,事先将一把不锈钢菜刀藏在白色塑制文件夹里,混进法院,对民庭庭长徐娜乱砍,扬言“今天就要砍死你”。徐娜身中刀,被同事及时赶到获救,经鉴定构成轻伤;
××年月,周美凤携带硫酸到江苏省高院上访被收缴。××年月日上午,周美凤、胡信根又到省高院上访,中午时许,在省高院来信来访接待室门口附近,周美凤用事先准备的硫酸泼向途经此地的法院干部徐洪新、田鹰,致两人面部、臂部等处不同程度灼伤。经法医鉴定:徐洪新所受损伤已构成四级伤残,属重伤;田鹰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年月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派执行人员和法警现场执行,被执行人张飞等人先是紧闭大门,阻止执行,就在法警准备将为首顽抗的几人带离现场时,张飞等人将事先准备的汽油朝执行人员及自己身上泼洒,并点燃,火势迅速蔓延,当场造成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名烧伤,名骨折或其他伤势;
××年月日中午时分许,刑满释放的赵湘阳携刀窜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院法官蒋庆家,借故向蒋庆要钱,遭到拒绝。赵湘阳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蒋庆的左颈部、左胸部等处连刺十余刀,致蒋庆当场死亡。之后,赵湘阳将蒋庆的钱包和“三星”牌手机等物掠走逃离现场;
××年月日,云南省会泽县法院娜
姑法庭王光环等3名法官在依法执行一起农村赡养案件时,因不愿给付赡养父母的240斤谷子,被执行人胡正良恼羞成怒,突然持刀行凶,将执行法官王光环杀害,将另一名法官付必雁及自己的母亲杀伤后逃匿;
年月日,山东省聊城市,张国华绑架杀害法官李月臣。张国华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经新区法庭副庭长李月臣审理,依法判定二人离婚。张国华对判决不满,蓄意报复。当天中午,他让同伙李荣利在公用电话亭冒充“陈先生”给正在中级法院学习的李月臣打电话,将其骗出后绑架。他们将李月臣塞进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里,将车开到张国华家里,分别用铁棍、菜刀击打李月臣,致李月臣当场死亡。为消灭罪证,他们将李月臣的尸体焚毁;
年月日上午时许,四川省宣汉县法院副院长苟于国、审判员瞿朝良前往该县五宝乡高梯村组,向村民覃有宽宣判并送达判决书。不料,覃等人却将两名
法官作为人质扣押在该村组的桂福德家中,并扬言要政府拿万元钱才肯放人。当晚时许,覃将两名人质转移至桂伟书家中,次日凌晨时许,苟于国逃出桂家报案。当日下午时,宣汉县公安局、法院等领导带领民警紧急赶赴五宝乡解救人质。覃有宽手持铁錾对瞿朝良乱打乱戳,桂伟书及其儿子桂南川从旁相帮,岁老法官瞿朝良双手被覃有宽的铁錾打得鲜血直流,终因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
……
法官的职责使其处于“风口浪尖”,同时缺失相应的保护机制
法官被誉为公平正义的“保护神”,其权益被肆意侵害而得不到及时救济的现象缘何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让我们分析一件件真实事例,查找其中的原因。
邓文林刺杀惠山区法院女法官事件发生后,在无锡引起了极大震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怀疑是否法官没有秉公办案而招致杀身之祸。对此,无锡中
院迅速组成精干力量,对案件进行复查,并请无锡市人大法工委监督,结果没有发现法官在办案中有明显问题,法官受害完全属于无辜。
从恶徒手下死里逃生的女法官徐娜事后说:“我在心里早就有防备,因为平时办案中受到威胁、恐吓的事情经常碰到,但不知道来得这么突然。”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邓文林,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其实我不恨徐庭长,主要是恨我老婆,找了几年找不到她,心里的气没处发,碰巧那天赌博又输了钱,心里窝火。”
事发后,笔者专访了惠山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顾铮铮。她平静地说,平时当事人到法院来吵闹的事情常有。少数当事人从个人利益出发,想通过吵闹,甚至威胁、恐吓法官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无锡中院民一庭法官潘志江,于月日在接到一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恐吓电话后,当即报了警。此后,民警找到了当
事人,问其为什么要打恐吓电话,这人告诉民警,是因为潘志江判他们夫妻离婚,拆散了他的家庭。这位当事人把家庭破裂归咎于法官,却只字不提自己包养情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之事。
近期,无锡某村一村民鼓动同村人围攻执行人员,被司法拘留后,不但拒不认错,反而以破坏即将举办的某大型招商活动来要挟法院,妄图达到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
从诸多案件的剖析中可以看出,有些当事人输了官司迁怒于法官,赢了官司执行不到位怪罪于法官;还有的当事人抓住当地领导怕上访、闹事的“软肋”,肆意聚众上访,向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遇到集资纠纷、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保纠纷等事关切身利益的事情,想在法院得到满意的补偿,因种种原因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便迁怒于法官。无锡北塘法院院长赵建聪在一起抗法事件受伤后感叹道:“法官成了‘出气筒’,法官与刑警一样,目前
已属于高危群体。”
就法官权益保障这个话题,笔者采访了一些学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当前伤害法官事件高发的原因十分复杂,从现在发生的几起案件来看,法官与当事人有过“友善”、“亲密”或者“单独”的接触。被伤害法官对行凶者都少有防范,或者正在耐心地说服行凶者,或者轻易相信行凶者的谎言同意接触。对于这一现象,法官自身防范意识的欠缺只是表面现象,更为深层的原因是,长期以来,审判人员形成的“贴近群众”的工作作风。在一个高度崇尚人情关系的社会中,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很难“冷漠”地拒当事人于千里之外。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李浩谈到,过去由政府解决的社会矛盾现在都由法院来承担,因此法院处在矛盾的交汇点上。审判是一种“黑白分明”的结果,一方胜诉,一方败诉,如果当事人能够理性地对待判决结果,就不会采取过激行
为,但是往往有些性格偏执的当事人不能接受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发生伤害法官的事件。
中共中央党校法学教授卓泽渊对记者说,他对法官遭无辜伤害现象感到担忧,认为主要是对法官的司法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立法滞后。法官法与人民警察法相比,后者将民警合法权益保护纳入法制轨道,规定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前者就逊色许多。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只是针对扰乱法庭秩序,且必须情节达到严重。对法官个人的人身损害只能与侵害普通人一样,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来处罚。卓泽渊教授认为,国家在立法层面上应当对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给予更多的重视。
“当前我国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各种观念、利益、矛盾的碰撞和冲突尤为激烈,而司法机关的职能使包括广大法
官在内的司法工作人员必然处在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出现不该发生的甚至是暴力抗法的事件也就不足为怪。”无锡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周解清说。
法官维权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实现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必然要求
从某种角度讲,“法治”的力量取决于或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司法尊严刻不容缓。
江苏省高院最近专门组织力量,针对上半年全省法院发生的严重侵害法官权益事件开展了一次深入调查,归纳特点,分析成因,寻找对策。
——法官权益必须明确并得到社会认同。无锡市人大内司工委副主任华新博提出,法官权益应当包括依法接受任免权、依法审判权、生命权、名誉权、休息权、控告权、晋升权等十项权益,其实质是为了确保“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审判理念得以实现。要从政治上进
行保障,只有法官群体都润泽在权益保护的阳光下时,法官才能自主和自觉地推动司法权的有序运作。
——增强法官自我保护的能力。首先,树立法官职业神圣的理念,同时法官要强化保持自尊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因为现阶段权益保护的困境,而放低甚至抛弃自身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只有首先信仰法律,坚持正义,筑起自身权利保护的屏障,才能抵御外来的侵害,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其次,提高法官自身的综合素质,树立司法权威。“练内力,强筋骨”才能成就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再次,法官理应提倡保持低调,适当孤独,更为严格地约束业外活动。考虑到法官负担的特殊使命,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他们应当与一般社会尤其是所在社区保持适度的分离,以避免千丝万缕的人情网、关系网影响司法天平的平衡。与所有民众拉开距离,才不至于使人对法官的中立产生怀疑。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法官接待当事人制度,严
禁法官在办公场所接待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各种不安全因素。
——完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控告权。法官法规定了法官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有控告权:“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控告权对法官维权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其缺乏必需的配套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张志铭认为,目前由于立法上过于原则,法官的控告权实际无法行使,一项重要的权益变得虚有。应当进一步明确受理控告主体、控告提起期限、作出处理的期限及作出处理之后的救济权利等问题,并通过修改立法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使法官能够行使控告权。
——运用刑事和非刑事法律“双项保护”。借鉴西方国家对法官权益保护的做法,用刑事和非刑事两种手段来惩治侵害法官权益的行为。无锡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陈靖宇认为,应当注重法律的适用解释,以与时俱进的理念对刑法进行
适度的扩张解释,如妨害公务罪的“公务”应包括所有权力性和非权力性的活动,并利用一些堵截性罪名如寻衅滋事罪,尽可能保护法官权益。并希望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该精神上升为法律依据。同时,要从立法上充分体现法庭的严肃、法官的权威,设立藐视法庭罪、庭外侮辱、诽谤法官罪等,对法庭外威胁法官的行为,以及少数人哄闹或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拒不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行为,均应当纳入刑事犯罪范畴。
对法官权益的非刑事保护,主要是对情节不很严重,尚不足以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治安处罚法等有关行政法规比照一般的侮辱、诽谤、伤害等行为加重处罚。非刑事处罚要充分运用财产处罚手段。
——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
护司法公正。”无锡中院院长褚红军说,法院要从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保障法官安全的目标出发,尝试并着手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一是成立“法官权益保障”机构。在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政工部门设立维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维权制度和措施,接受法官投诉,调查、审核维权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等;二是探讨建立法官人身保险机制。要设法为法官和司法警察购买“职业保险”;三是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如建立健全接待当事人来访制度、突发事故预警机制、安全保卫制度等;四是采取配套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法警的内保职责,适当增加警力配置,应用高性能的安检设施,此外要把法警的内保职责延伸到法官的业外、家庭,给予法官全方位、全时制的人身保护。
——切实保障审判权不受非法干涉。公正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要建立法制社会,集中体现
在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上。无锡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周解清认为,各级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对策,给予必要的支持,全力及时遏止侵犯司法人员合法权益的势头。谈到监督问题,苏州大学法学教授胡亚球认为,还应当进一步规范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当事人等监督权的运用,荡涤监督的人为因素,扼制集体监督向个人监督倾向,明确监督的程序、渠道,使监督规范化。当前要扭转那种当事人、代理人、上访、闹访人员无端指责法官、有损法官尊严的不良举动。
第三篇: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作为一名土木工程系的大学生,我对这个问题一直都很关注。正好借着这次在寒假往返的列车上近100个小时的时间里,接触了很多民工,在与他们的谈话中,我进一步了解到他们的不易与艰辛!
调查地点:寒假往返的列车上
调查时间:寒假期间
调查方法:访谈(与近20个民工的谈话,聊天中对民工生活有了大体的了解)
在文中我将对如下两个问题进行阐述并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攻打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差。而建筑工程又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广大农民工对建筑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没有他们的付出,取得今天的建设成果是不可想象的,我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尤其是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行为特别恶劣,令人气愤。
是什么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屡见不鲜呢?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有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垫姿施工;而垫姿款也有可能是贷款来的,一旦发生资金短缺,很容易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民工权益。有的工程层层转包,加上监管不利,很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逸,让辛辛苦苦一年的民工们血本无归。
我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一是布置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或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据不补发的,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农民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姿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制裁和惩处,作为不良记入企业信用挡案;性质恶劣的资质年检时按不合格处理,按低一级资质认定,三是因建筑单位拖欠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防地产企业施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准许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鉴中予以处理。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将制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二)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民工哪里得知,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严重,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有些民工怕上当受骗不敢外出务工,有些为了讨要工钱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用绑架,暴力,跳楼,自杀等非正常手段解决,有些看别人靠非法手段聚敛财富相安无事,就放纵自己偷盗,抢劫,绑架,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寻求生存生活,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通过我对着方面的查询与调查,总结出以下四点主要原因。
一,现有法律对侵权者处罚太轻
社会实践调查中我发现一个怪现象,企业用人单位老板有意和民工不签合同,以便侵害民工权益在发生伤残赔偿是推脱责任逃避法律制裁,有些用人单位即便签了合同,大都是一企业老板自身利益为重,不考虑民工权益的霸权合同,民工一旦提出签订合同按法律享受权益时,往往遭到解雇开除。在我国人多岗少就业严峻的情况下,民工为了生存生活只能忍辱负重,任人宰割,民工给笔者算了一笔帐令人吃惊,按法律用人单位每年最少克扣侵占民工工资在5000元以上,有些老板动用暴力,黑社会等手段撒赖或卷款一跑,民工一年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就付之东流,连吃饭回家成问题。一位民工以他600来人的单位为例,企业通过罚款不给加班费,结帐克扣压低工资等非法手段,一年仅侵占民工工资福利一项竟达四五百万元,触目惊心,不敢想象。而这些老板如此聚敛财富,到处挥金如土,横行霸道却无一人因此获罪判邢岂能不肆无忌惮。
二,摆补正民工权益保障的位置
在一些地方,保护民工权益还停留在口头上,只喊口号,不见行动,如有行动也是雷声大,雨点小。制订政策文件时如同儿戏,政治口号满篇,只字不见硬措施,强手段。前段时间新闻媒体对北京某执法部门落实每月按时不足额给民工发工资时,出台这样条款“用人单位每月保证300元工资,如有困难的单位可逐步落实“,这种摸棱两可,愚弄民众的文件进行了有力地批评就是典范一例。我们不明白,出台这样的单位领导为何对用人单位那么地暧昧,处处考虑周到,就连每月足额发工资的法规于不顾大打其折扣,让只发300元,还是有困难可逐步落实。相反,对民工竟是那么的冷漠,苛刻。他们不会不知道民工这点血汗钱是一家人赖以为生的救命钱,按时没有他民工家里的老人、妻子、孩子就要挨额,无法生活。当企业用人单位发生侵害民工权益和特大恶性以及流血事件是,有部门追究,有写领导竟以影响投资环境,安定团结冠冕堂皇的理由进行袒护,压制处理。可从来没有任何部门,任何领导以为自己为虎作伥,才是真正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劳务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全国劳动力市场而言,企业老板,用人单位私招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职业更是鱼目混杂,坑蒙拐骗,泛滥成灾,发生侵权后无人过问;而拿着纳税人工资的当地政府,劳动监督部门连自己管辖内有多少用人单位,多少在业人员都搞不清楚。执法摆出一副官僚衙门作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民高了相互推委,久拖不决。按说一个地区拖欠民工工资,侵权事件,恶性流血时间频繁发生,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可至今没有人和部门因此受到处罚。如此执法,如此监管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千亿元之后就不足为怪了。
四、受害民工投诉艰难
民工遭受侵权后,按说解决途径很多,可向劳动监察,政府,信访,劳动仲裁,法院等执法部门投诉得到解决,可事实上民工投诉极其艰难。因国情人多岗少就业严峻,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签定合同往往遭解雇,开除。这样的法律,这样的公道,久而久之民工不再相信法律、相信公道,有冤大都自人倒霉。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如何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和切实保障民工权益,我将谈一谈自己的观点。
我认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一是布置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后被投诉拖欠农民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拒不补发的,要与有关不满一起帮助农民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严重拖欠农民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按低一级资质认定。三是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器乐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不批准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处理。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将镇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对于保证民工权益的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制,加大打击侵权粒度。
现有法律对侵权时间大都以罚款不了了之,处罚太轻,起不到应有作用。在私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今天,民工占用企业老板的财产大都好的罪判刑。而企业老板有意侵害民工权益聚敛财产却相干无事。
二、科学有序地规范劳务市场管理秩序
目前劳务时常秩序混乱,监管失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放任自流,危害社会。职介应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以规范劳务市场秩序纳入科学有序监督管理体系。
三、管理责任到人,严重失职监管不力
劳务监管要责任到人,分片负责,对处理不当引起集体上访,闹事酿成流血时间的,应对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记过、撤职、开除等相应的处罚,以避免因管理失职,不力造成危害社会。
四、建立健全民工权益监督保障体系
劳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民工工资、福利发放,三险的交纳进行坚持督促形成工作制度。这样就形成工会协作,劳动监督,政府法律作后盾的一体的社会保障民工权益体系。
五、民工侵权纠纷法院应该先受理后收费
民工遭遇侵权后,大都因手续不全,交不起各种费用被执法部门拒绝受理,这导致民工铤而走险,用非正常手段解决,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人多岗少九月严峻特殊国庆下,对交不起诉讼费的,应先受理,判决执行后扣除。
切实保护民工的切身利益,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通过这次调查,作为土木的大学生,我更是感到了一种责任感。我要趁着大学阶段在学习和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作一名合格的为民工照相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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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寒假社会调查报告(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作为一名土木工程系的大学生,我对这个问题一直都很关注。正好借着这次在寒假往返的列车上近100个小时的时间里,接触了很多民工,在与他们的谈话中,我进一步了解到他们的不易与艰辛!
调查地点:寒假往返的列车上
调查时间:寒假期间
调查方法:访谈(与近20个民工的谈话,聊天中对民工生活有了大体的了解)
在文中我将对如下两个问题进行阐述并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攻打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差。而建筑工程又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广大农民工对建筑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没有他们的付出,取得今天的建设成果是不可想象的,我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尤其是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行为特别恶劣,令人气愤。
是什么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屡见不鲜呢?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有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垫姿施工;而垫姿款也有可能是贷款来的,一旦发生资金短缺,很容易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民工权益。有的工程层层转包,加上监管不利,很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逸,让辛辛苦苦一年的民工们血本无归。
我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一是布置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或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据不补发的,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农民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姿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制裁和惩处,作为不良记入企业信用挡案;性质恶劣的资质年检时按不合格处理,按低一级资质认定,三是因建筑单位拖欠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防地产企业施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准许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鉴中予以处理。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将制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二)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民工哪里得知,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严重,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有些民工怕上当受骗不敢外出务工,有些为了讨要工钱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用绑架,暴力,跳楼,自杀等非正常手段解决,有些看别人靠非法手段聚敛财富相安无事,就放纵自己偷盗,抢劫,绑架,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寻求生存生活,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通过我对着方面的查询与调查,总结出以下四点主要原因。
一,现有法律对侵权者处罚太轻
社会实践调查中我发现一个怪现象,企业用人单位老板有意和民工不签合同,以便侵害民工权益在发生伤残赔偿是推脱责任逃避法律制裁,有些用人单位即便签了合同,大都是一企业老板自身利益为重,不考虑民工权益的霸权合同,民工一旦提出签订合同按法律享受权益时,往往遭到解雇开除。在我国人多岗少就业严峻的情况下,民工为了生存生活只能忍辱负重,任人宰割,民工给笔者算了一笔帐令人吃惊,按法律用人单位每年最少克扣侵占民工工资在5000元以上,有些老板动用暴力,黑社会等手段撒赖或卷款一跑,民工一年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就付之东流,连吃饭回家成问题。一位民工以他600来人的单位为例,企业通过罚款不给加班费,结帐克扣压低工资等非法手段,一年仅侵占民工工资福利一项竟达四五百万元,触目惊心,不敢想象。而这些老板如此聚敛财富,到处挥金如土,横行霸道却无一人因此获罪判邢岂能不肆无忌惮。
二、科学有序地规范劳务市场管理秩序
目前劳务时常秩序混乱,监管失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放任自流,危害社会。职介应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以规范劳务市场秩序纳入科学有序监督管理体系。
三、管理责任到人,严重失职监管不力
劳务监管要责任到人,分片负责,对处理不当引起集体上访,闹事酿成流血时间的,应对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记过、撤职、开除等相应的处罚,以避免因管理失职,不力造成危害社会。
四、建立健全民工权益监督保障体系
劳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民工工资、福利发放,三险的交纳进行坚持督促形成工作制度。这样就形成工会协作,劳动监督,政府法律作后盾的一体的社会保障民工权益体系。
五、民工侵权纠纷法院应该先受理后收费
民工遭遇侵权后,大都因手续不全,交不起各种费用被执法部门拒绝受理,这导致民工铤而走险,用非正常手段解决,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人多岗少九月严峻特殊国庆下,对交不起诉讼费的,应先受理,判决执行后扣除。
切实保护民工的切身利益,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通过这次调查,作为土木的大学生,我更是感到了一种责任感。我要趁着大学阶段在学习和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作一名合格的为民工照相的工程师。
黄山学院 张伟
xx年2月20日
第五篇: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农民工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市煤炭、造纸、耐材、建材等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外来农民到我市就业、创业和发展。目前在我市务工就业的外来人员已达8万人,加上本地就业的农民,我市的农民工超过14万人。这些人员大多来自农村,多数 在煤矿、建材、耐材、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和其他脏、累、苦、险等工种岗位工作,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主,只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因此,如何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不规范。2005年上半年人事劳动局对全市的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小煤矿的用工情况进行了专项治理,共检查了376家用工单位(其中砖厂64家,石灰石料厂127家,小煤矿185家),这些单位共使用农民工15172人(其中砖厂1996人,石灰石料厂1924人,小煤矿11252人)。检查中发现,有
144家单位没有或未完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砖厂29家涉及农民工759人,石灰石料厂45家涉及农民工1222人,小煤矿78家涉及农民工5139人),无证经营63家(其中砖厂54家,石灰石料厂9家)。检查中发现,目前我市的用工秩序比较混乱,大部分砖厂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资格;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主要表
现在: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二是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我市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收取抵押金,强迫劳动等行为。2003年劳动部门接待举报投诉266起,查处违法案件93起,涉及职工3250人,共追回工资169.8万元,退还押金3万多元,补交社会保险金17万元;2004年接待举报
投诉346起,立案查处128起,涉及职工4271人,共为劳动者追回工资277.82万元,返还押金4.12万元,补缴社会保险费14.7万元。2005年春节前到现在,劳动部门已接待职工举报上访119次,涉及劳动者670人,立案处理41起,协调处理16起,为劳动者追回工资38.6万元,返还押金1.6万元。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目前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保证。
(四)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是一种歧视性称谓。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城市对农民工的认识正逐步深化。但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
教育。城市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二、建议
(一)完善权益保护的政策机制。一是要尽快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和办法,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预警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惩治。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以劳动合同执法检查等形式推进劳动合同全面普及,实现劳动关系合同化和规范化。三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让广大农民工都能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重点搞好两个培训:一是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力价值。二是做好农民工维权教育。通过教育使农民熟悉法律,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三)转变城市主体的管理理念。城市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观念,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对农民工的各项歧视。要多增设一些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上学,不增收其他费用,确保农民工子女正常上学。
(四)加大执法力度和提供法律援助。劳动保障部门
要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确保用工市场信息准确。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开展法规咨询服务,常年为农民工提供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外出农民工提供代理、辩护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