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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17-41522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7 17:28: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1.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较为淡薄,还不能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随着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加强.大学生作为一个高等教育水平的群体,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的力量,法律意识相对有一定的提高,但结合到现实生活中,对于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还是很模糊.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从来源来看,二者一般都来源与法律的明文规定.从基本内容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某种约束或负担.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复杂的关系.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②总量上的等值关系.不论在社会中还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都是平等的.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帮助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帮助实现人的自由.大学生是现代社会的“边际公民”,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其具有多重主体身份。在校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跟其社会角色或身份是分不开的.学会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一.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要非常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要履行哪些义务.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享有的权利有: 1.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社会经济权利.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6.特定人的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7.监督权利.包括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要履行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完成教学计划内的学习作业任务,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遵守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管理规章制度.5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二.培养法律意识

当然,就清楚这些还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具备一定的的法律意识.懂的去正确

行使权利,自觉履行该承担义务.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另外,应培养大学生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我们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培养大学生在法律面前八人平等的观念。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要彻底培养学生法律意识,转变大学生某些错误观念,也要重视提高大学生的文化思想道德水平,特别要同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就为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主观要件.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它的特征包括: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虽然我们日常生活中还很少遇到重大法律问题.但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能帮助我们更成熟地驾驭法律意识体系,对我们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也有很大帮助,让我们有正确的是非辨别观,判断该做与不该做,维护法律权威,树立法律信仰,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它的培养途径包括: ① 学习法律知识, ②掌握法律方法,③参与法律实践.四.提高个人道德素质修养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现实生活中往往还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明知故犯,明知却不遵守.长期以来接受的法律教育,起码会让我们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该享有什么权利,该履行什么义务.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我们要有足够高的修养素质,提醒着自己自觉去履行去遵守.这要靠个人的道德修养去维护.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掌握了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如逃课作弊,本来就是很不应该的事情,但身边的同学如果都这么做的话.你要是没有足够的修养,抵制不了影响,就会不知不觉中被带动.五.多参与与法律有关的活动

通过参与各种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把权利与义务投射到现实生活.①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权利与义务系列”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形形色色的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如何做深刻脑海,加到自觉渲染效果,从而自觉在现实生活中践行.②组织相关的知识智力竞赛.学生通过这一活动,能主动去学习合同法内容,提高学法兴趣,何乐而不为.③另外,对于现今社会上的一些著名案例,可组织学生看录像,或请有关办案人

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树立“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2.对于这门课的学习心得,以及意见与建议.思修是一门组织形式相对轻松,内容涵概广,重在自我认识与塑造的学科。它与我们的学习、生活联系是十分密切的,它来源于生活,最终也走入了生活。它开阔了我们的眼界,关注了时代的脉搏,同时也解决了许多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困难。思修课实际上是一门教我们如何为人的课程。它重在内心诉求,更重在知行结合。作为一个当代大学生,应具有健全的人格与文明的素质,也就是要认识自己,懂得身心协调,关注自己全方位的发展。如何做人?怎样做人?做一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学问。很多人一辈子都没有弄明白。

光阴易虚度,岁月难回头。有了理想还远远不够,还要坚持,还要疯狂的努力,还要有牺牲一些东西的准备,还要有庞大的知识后盾。成功时,不要醉倒,失败时,不要灰心丧气,不要怨天忧人,面对“山重水复”之关卡,唯有勇往直前,持之以恒,用信心去克服一切困难。想成就一番事业,就要甘于干大事,揽难事,立个志向,树个目标,人生才有行走的方向。心在那里,路就在那里。思修这门课教导我们做个智慧的人。有知识不等于有智慧,知识积存得再多,若没有智慧加以应用,知识就失掉了价值。学习了思修,我知道了什么时候“为”,什么时候“不为”。知道我在做什么事,知道热爱做什么样的事,知道能把什么事做成什么样。要用自觉端正态度,用学习积累经验,用勇气放弃包袱。空才能生慧,学才能生智,心宁智生,智生事才成。

另一方面,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更要注重自我修养和自我教育。社会教育、理论知识学习和他人的帮助,只有通过自我修养、自我教育,相互促进,融为一体,内化为自己的东西,才能真正成为自己思想的组成部分和行动指南,也只有在日常生活中不断自我修炼、自我教育,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不断得到巩固和提高。大学的生活是丰富人生的一种历程,为我们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成长平台,我们要抓住眼前的任何机会去锻炼自己,历练自己,充实自己。

我想这门课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书本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做人的准则。很喜欢您给我们看的那些视频,生动却不失教育意义。个人很喜欢《开讲啦》节目,可是空闲的时候不一定会去搜来看,这应该是一个奇怪又真实存在的悖论吧。作为一个从没在您课堂上发过言的学生,如果我说喜欢您的这种模式可能没多大说服力,可事实确实如此。同学们参与课堂讨论,争相回答,调动了课堂积极性,又能了解学生的掌握情况。对于课堂演讲的部分,在准备的过程中我学习到了知识,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很遗憾没有准备得很完善,甚至没有到满意的程度。下次如果还有机会我会更认真更努力的准备的。另外个人认为给定一个题目不如抛出一个问题会更好。一个能得到五花八门答案的问题,上网搜不到的主观题。总之我收获了不只是知识,更有其他一些比知识更重要的东西。

谢谢老师!

第二篇: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教案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为主,多媒体教学;启发式教学方法:课堂提问,引导学生思考;师生互动,让学生参与课堂教学。

教学内容:

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 哪些法律义务,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如何尊重别人的权利,当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依照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 救济,以及滥用去律权利和违反法律义务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大学生只有了解相关的去法律知识,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 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

课堂讨论:请同学们作为当代大学生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

(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法律权利可以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特征:

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二)法律权利的分类

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

2.政治权利、人生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3.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4.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法中的股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等。

(三)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指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萌芽于古希腊哲学、罗马法及基督教改革运动,发展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法律权利只有符合人权保障精神和要求,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

二、法律义务

(一)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免除了农民缴纳土地税的义务;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国家足部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收入在起征点以下人群缴纳所得税的义务也随之被免除;随着信息社会和汽车时代的到来,人们维护信息安全和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则相应增多。

(二)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如,有些国家出于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每个身体健康的成年男子必须服兵役若干年,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在有些信仰宗教的国家,规定宗教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反宗教义务的要受到法律惩罚。

(三)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

(四)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大体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与义务、财产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具有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表现在: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为全体公民,权利范围涵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权利与义务为公民平等地享有或履行;国家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一、政治权利与义务

(一)选举权利与义务。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我国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

(三)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

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公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主要通过选举和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活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选举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活动等方式而获得实现。

(四)监督权利与义务。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人身权利与义务

(一)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权利。

【案例】:武昌岳家嘴夜市旁,一男子偷盗电线败露后,被人戴白帽示众。

(二)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首先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拘束,其次是指人的行动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行使,滥用人身自由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四)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住宅安全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对住宅安全权进行限制。如国家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国家机关可依法查封公民的住宅;在紧急状态下,特定国家机关和人员可在事先没有办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但事后须办理必要手续。

(五)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通信自由通过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自由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与何人通信不受非法干涉,其所保护的利益是私生活秘密和表达行为的自由。

三、财产权利与义务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个人而言,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

(一)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其中包括:第一,公民自由战友、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排除他人的干涉;第二,国家征收、征用公民财产须为公共利益,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公民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否则应负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公民在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回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继承权利与义务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法律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考试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利的,将丧失继承权。

四、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权利与义务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二)休息权利与义务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休息权是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所必需的。

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通过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予以实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子

1995年 5月 1日 起,国务院进一步将职工工作时间缩短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暂离工作岗位,进行休息和度假,同时继续领取这一阶段的工资的制度。休假支付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公休日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

(三)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

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我国高度重视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努力履行国家承担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四)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除宪法外,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物质帮助权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

五、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一)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内容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等。我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三,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

(二)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文化权利有个人的文化权利和集体的文化权利之分,前者如由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后者如少数民族群众享有保留和发展其文化特性及其文化的各种形式的权利。

第三节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只是写在纸上的条文,要让他们成为现实中的权利和义务,让全体公民都积极行动起来,依法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让法律走进每个人的生活,在现实中开出绚丽之花,结出丰硕果实。大学生应当正确把握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要求,既珍惜自己权利又尊重他人权利,既善于行使权利又自觉履行义务,为未来的发展和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依法行使权利

1.权力行使的目的。公民在行使法律权利时,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此外,行使权利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的实现。

2.权力行使的限度。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应的限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法人限度来行使权力。如果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的利益,超出了国家法律所许可和保障的范围与界限,则不再是行使权利,而是侵权,会受到法律追究。

3.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权利行使的程序。由于一个人行使权利的过程可能就是另一个人履行义务的过程,所以程序正当原则同样适用于权利行驶过程。通常情况下,行使权利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如,我国选举法对选举程序作了规定,包括确定选民资格、选民登记、发放选民证、推荐候选人、选举投票、确定当选人等流程。

二、依法救济权利

1.司法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现权利救济。司法救济一般由人民法院主导并通过公正的审判来实现。相对于其他性质的救济,司法救济在职能上具有其他救济不可替代的终局性地位。申请国家赔偿也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或公共权力时给予违法行为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行政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听证、复议等权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裁决的形式实现对权利的救济。如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处理。公民或其他权利主体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国家或公共权力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3.政治救济与社会救济。政治救济主要是公民依法以游行、示威、结社、请愿等方式要求或实现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模式。社会救济主要是公民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等渠道对受到损害的权利施以救济,其特点是第三方参与、当事人自愿和程序便捷等,在我国的权利救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4.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施救济行为。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民事法律规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就侵权行为达成的赔偿或和解协议等。我国法律鼓励当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不管采取什么诉求,不管运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二、尊重他人权利

1.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

2.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

3.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会丧失自己的权利

三、依法履行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与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课堂教学小结: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 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才能更好地完善自我,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有青年。

复习思考题及作业题:

如何认识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第三篇:如何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如何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只有切实履行党员的义务,才能切实有党员的权利。履行党员义务是共产党员的天职,是向党组织所做的庄严承诺。不讲义务就是不讲责任,不讲义务,党员的权利也就成了一张白纸。那么,怎样才能准确把握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争做合格党员呢,我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更是党员全面履行党员义务的基础。党员只有认真学习,提高素质,才能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首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我们的行动指南。当前要特别加强对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只有认真学习,并努力掌握这一先进思想武器,运用它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各种复杂的问题,从而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其次,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2、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共产党员一切言论和行动的出发点和最高标准,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阶级政党的显著标志。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绝无私利可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既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党的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在党的性质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客观要求。共产党员只有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忠实地、五条件地、始终如一地履行党员义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就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深化改革;就要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其次,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看得高于一切。

3、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

增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党员全面忠实地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保证。

共产党员只有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不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和监督,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找出自己的差距,及时发现和纠正自己的缺点、错误,从而保证自己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一样,都是一个合格党员必须做到的。

H1001张家豪

第四篇: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如何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就必须要我们深刻了解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的十七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是: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十七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员应该享受的八项权利是: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述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在此我就先谈谈我对于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的一些理解与看法吧:

对于义务方面我想谈谈第三项和第五项。第三项: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作为我们大学生,同时作为我们的入党积极分子,我认为我们应该有吃苦精神,个人利益要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这点虽然我们每次上政治课的时候都会提到,但是我们大学生,甚至我们的入党积极分子能不能做到这我真的表示怀疑。倒是不我不相信我们的现代青年,只是我们现在看看我们的青年状态就能让我们感到揪心和担忧。在我看来我们都少了当年中国青年的激情与热血,我们大多都忘了自己与国家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因此我们都没有了足够的毅力去抵制诱惑,为了祖国而艰苦奋斗。第五项: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我不知道大家对于国家统一是不是仅仅只是停留在希望上面,不知道大家对这个问题有没有更深入的了解,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否总是把所有的事情都归结为政府的事,归结为中国的国情?我们是不是没有真正去做出一件事情来证明我们并不仅仅是看客呢?其实我自己也做得不是很好,但是我提出来是希望大家能够共勉,不辜负祖国对我们年轻一代的寄托。

对于权力方面,我想说的就一点,那就是选举与被选举的问题。因为在我们身边随着民主思想深入人心,我们的选举与被选举权已经成为我们大学生活的一部分。但是,我们又是怎么样对待我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呢?有些人对于选举漠不关心,只是随便选了就算

了,更有甚者直接放弃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许有人会说,这是生活上的小事的选举,不必那么认真,但是党的选举很重要啊,对于党的选举我是不会轻视的。试问一下,同样是权力,如果你又养成了习惯,到时对于你来说,不重视党的权力也是理所当然的了。因此我们应该从现在做起,既要重视我们的义务,也要重视我们的权力。

那么我们又应该怎么样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呢?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是党员党性的突出体现。党员履行义务,是党员在高度觉悟的基础上,为实现党的纲领,完成党的任务而自觉承担的职责;党员行使权利,是党员发挥作用,维护党的利益的重要表现。衡量一名党员是否合格的标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他能否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并在党组织的监督下,为切实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而努力。党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是在为党尽义务,在尽义务的同时也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既是怎样做一名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是衡量所有的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具有党内最高法规的严肃性,对于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每个党员都必须无条件的履行。这有利于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生活,有利于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其次要认真学好党章,明确自己的义务和权利。若连应尽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都不清楚,那付诸行动只能是一句空话。党员要认真学习党章,对权利和义务部分要认真阅读,并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思考,形成理性的认识。在学习中,要对新党章修改的部分认真加以思考,为什么会这么改?这样改有什么重要意义?通过思考,准确的认识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深刻内涵。不仅要把握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更要充分认识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的重要意义,整理出如何结合自身实际加以贯彻的工作思路,做到心中有数,贯彻有自觉性。

再次要正确认识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辩证关系决定了在认真履行义务的同时,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党员权利不是个人特权和私人利益,而是党员服务于党的当前任务和最终目标所必需的民主政治权利。积极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并将两者统一到实际行动中去,这是我们学习和理解新党章中关于权利和义务条文的总体要求。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马克思早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就曾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内不允许存在“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分子,也不应存在“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的党员。无论是逃避党员义务,还是消极行使权利,对党的事业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必须坚决克服和纠正。

以上仅为个人的一些观点,如有不对之处还望大家提出共同商讨。最后,希望大家都能以党的要求来要求自己,真正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

第五篇:2015版 第八章_行使法律权利_履行法律义务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教学目的:

通过帮助学生学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了解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

教学重点: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基本内涵及相互关系 教学难点:

如何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教学方法:

多媒体、讲授法、案例法、讨论法、互动交流

【课程导入】

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 哪些法律义务,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如何尊重别人的权利,当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依照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 救济,以及滥用去律权利和违反法律义务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大学生只有了解相关的去法律知识,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 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

课堂讨论:请同学们作为当代大学生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

(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法律权利可以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特征:

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二)、法律权利的分类

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

2、政治权利、人生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3、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案例】妇女特殊保护

根据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妇女享有的特权主要有两个方面:

1、因生理上的特殊性而享有的特权

(1)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优待。首先是在劳动中受到优待,如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离婚和子女抚养上享有优先权。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再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判刑和执行刑罚上受到优待。如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2)妇女在工种安排上应受到优待。如禁止安排从事禁忌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3)妇女人身自由受特殊保护。如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4)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离婚时,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给予照顾。

(5)计划生育保健待遇。

2、为实现平等权利而享有的特权

为消除传统的消极影响,减缓客观条件对妇女造成的不利,国家法律和法规赋予妇女的补偿性特权主要有:

(1)被选举优待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2)干部培养与选拔优先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3)女性青少年的受优待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4)离婚时财产分配优先权。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包括夫妻共有房屋)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

4、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法中的股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等。

(三)、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二、法律义务

(一)、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免除了农民缴纳土地税的义务;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国家足部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收入在起征点以下人群缴纳所得税的义务也随之被免除;随着信息社会和汽车时代的到来,人们维护信息安全和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则相应增多。

【案例】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二)、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如,有些国家出于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每个身体健康的成年男子必须服兵役若干年,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在有些信仰宗教的国家,规定宗教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反宗教义务的要受到法律惩罚。

【案例】韩国兵役制度

在韩国,20至30岁的男性公民必须服兵役,兵种不同,服兵役的时间也不同,但期限最短的兵种也需要服役24个月(陆军及海军陆战队24个月,海军26个月,空军28个月),拒绝服兵役者会被判刑监禁。

(三)、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

(四)、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5分钟)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大体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与义务、财产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具有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表现在: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为全体公民,权利范围涵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权利与义务为公民平等地享有或履行;国家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一、政治权利与义务

(一)选举权利与义务。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我国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表达权利与义务。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

(三)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公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主要通过选举和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活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选举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活动等方式而获得实现。

(四)监督权利与义务。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人身权利与义务

(一)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权利。

【案例】:武昌岳家嘴夜市旁,一男子偷盗电线败露后,被人戴白帽示众。

(二)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首先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拘束,其次是指人的行动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行使,滥用人身自由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案例一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其父1995年去世后,原、被告共同将其父骨灰盒安放在火葬厂的灵堂里。2001年某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父骨灰盒从灵堂移走并藏匿,不让原告知道安放地点,原告无法对其父进行瞻仰、祭祀,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以其瞻仰、祭祀权利受到侵犯,精神遭受了痛苦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将其父骨灰盒放回原处,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案例】案例二

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四)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住宅安全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对住宅安全权进行限制。如国家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国家机关可依法查封公民的住宅;在紧急状态下,特定国家机关和人员可在事先没有办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但事后须办理必要手续。

(五)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通信自由通过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自由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与何人通信不受非法干涉,其所保护的利益是私生活秘密和表达行为的自由。

三、财产权利与义务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个人而言,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

(一)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其中包括:第一,公民自由战友、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排除他人的干涉;第二,国家征收、征用公民财产须为公共利益,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公民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否则应负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公民在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回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继承权利与义务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法律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考试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利的,将丧失继承权。

四、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权利与义务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二)休息权利与义务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休息权是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所必需的。

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通过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予以实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子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进一步将职工工作时间缩短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暂离工作岗位,进行休息和度假,同时继续领取这一阶段的工资的制度。休假支付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公休日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

(三)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

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我国高度重视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努力履行国家承担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四)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除宪法外,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物质帮助权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

五、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一)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内容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等。我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三,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

(二)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文化权利有个人的文化权利和集体的文化权利之分,前者如由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后者如少数民族群众享有保留和发展其文化特性及其文化的各种形式的权利。

第三节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只是写在纸上的条文,要让他们成为现实中的权利和义务,让全体公民都积极行动起来,依法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让法律走进每个人的生活,在现实中开出绚丽之花,结出丰硕果实。大学生应当正确把握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要求,既珍惜自己权利又尊重他人权利,既善于行使权利又自觉履行义务,为未来的发展和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依法行使权利

1、权力行使的目的。公民在行使法律权利时,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此外,行使权利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的实现。

2、权力行使的限度。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应的限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法人限度来行使权力。如果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的利益,超出了国家法律所许可和保障的范围与界限,则不再是行使权利,而是侵权,会受到法律追究。

3、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权利行使的程序。由于一个人行使权利的过程可能就是另一个人履行义务的过程,所以程序正当原则同样适用于权利行驶过程。通常情况下,行使权利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如,我国选举法对选举程序作了规定,包括确定选民资格、选民登记、发放选民证、推荐候选人、选举投票、确定当选人等流程。

二、依法救济权利

1、司法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现权利救济。司法救济一般由人民法院主导并通过公正的审判来实现。相对于其他性质的救济,司法救济在职能上具有其他救济不可替代的终局性地位。申请国家赔偿也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或公共权力时给予违法行为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行政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听证、复议等权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裁决的形式实现对权利的救济。如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处理。公民或其他权利主体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国家或公共权力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3、政治救济与社会救济。政治救济主要是公民依法以游行、示威、结社、请愿等方式要求或实现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模式。社会救济主要是公民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等渠道对受到损害的权利施以救济,其特点是第三方参与、当事人自愿和程序便捷等,在我国的权利救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4、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施救济行为。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民事法律规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就侵权行为达成的赔偿或和解协议等。我国法律鼓励当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不管采取什么诉求,不管运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二、尊重他人权利

1、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

2、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

3、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会丧失自己的权利

三、依法履行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与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小结: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 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才能更好地完善自我,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有青年。

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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