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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官之公正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17-28584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06:24: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论法官之公正

我国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曾经说过, 公正是法院审判的生命所在。同样,公正更是人民法官的定位器,是法官追求的终极境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基本标准是: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即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即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力求通过自己的渊博学识、较深的社会素养、强烈的竟业精神和踏实的工作达到自己终极目标----司法公正。笔者试从分析如何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入手,阐述法官的定位和公正问题。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价值。现代意义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公正是人类活动的目标之一,是文明的要求与象征。法院之所以在社会上成为最受尊重的机关,就是因为它代表着公正。法院作为社会终极裁判者,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需要公正、期待公正, 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催动力之一, 否则公民或法人的纠纷完全可以自行了结,无需耗费人财到法院诉讼。公正还是一种信念, 是当事者内心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和判断, 要不为什么我们要公开审判,就是要让公众消除对审判“暗箱操作”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疑虑, 尽管最后的裁判不一定达到了实际上的公平。《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将“保障司法公正”摆在首要位置,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所在。

二、法官的自身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因素

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法院在某些方面离司法公正还有一定的距离。法院要追求司法公正的形象,就必须保持中立无偏,而裁判者的自身素质是与司法的被动性密切关连的。法官这一主体因素为核心来加以思考并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与调整。实际上,法官是实现司法改革的目的——司法公正这一过程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

(一)、为人民服务必须在审判中体现出来,法官必须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法官要注重观念的转变,树立一种服务的观念。这一提法可以说是丰富了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的内涵,把实现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从一种理论高度归结到服务这种具体的模式上来。使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由内在的、抽象的东西成为了一种机制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事物,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也就归结、转化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这就是司法机构公正、高效的服务。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法官的司法技能再高、法律水平再精、法律思想再深,他们或许无力评价。但是,他们最有资格以一个通达之人的心态评判法官的行为是否对人民、社会有好处,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利实现,是否做到了公正适用法律。这种评价是最权威的。当然,如果一些法院落实服务理念的结果,使司法不再是独立、公平、权威的司法,或许“最满意的服务”会成为最凶的“法治杀手”。中国人民吃尽了法治不彰、司法不独立的苦头,而前些年出现的所谓“主动服务”、“保驾护航”、“法律咨询”、“寻找案源”、“参与中心工作”、“下乡收税费”等,又着实把法治的萌芽吓了一跳。当前,虽然上述问题减少了,但当地政府仍然把法院当作其一个职能部门,法院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完成政府分派的任务,如招商引资、参加某些工作组等,我们期待着尽快恢复法院的宪法地位,即一府两院。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服务”仍然被理解为法院不独立、受制于人的代名词。澳大利亚前任首席大法官布伦南爵士曾指出,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为人民的法院”。这一精辟阐述既体现了独立审判的工作方式,又揭示了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对服务型法院理念的一个有力支持。美国的“五好法院”都反映出了“法律为民众服务”这样的理念。

(二)、法官的综合素质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譬如甲法官谈吐文明、举止得体,而乙法官出言不逊、衣着不整, 案件由甲法官办理,当事人一般觉得比由乙法官办理会更公正一些。笔者所在的法院院长就再三强调:开庭时,法官必须着法官袍,书记员必须着制服,佩带徽章;上班期间必须着法官服。这正体现出了法官作为法官角色这一特殊社会形象所具备的最基本素质,表现出了法官的较高涵养和浓厚的法院文化,这就是法官素质反映出来的表现公正。法官应是学识渊博、知识结构完整的,是精通法律的、有较高逻辑思维能力的,是有修养的、儒雅性的,是有强烈敬业精神的、有职业自豪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精英群体,应是具有足以让不同场合的人肃然起敬的人格魅力的社会群体。但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现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素质都有差别,非正规法律院校毕业或没有经过比较系统、严格司法培训的法官占整体法官队伍的大多数。社会公众没有视法官为特殊群体,没有视法官为公正的化身。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法院许多方面改革的深入, 也成为法院许多改革难以取得实效的合理托辞。但是目前随着《法官法》的修改,晋升法官前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职业准入的提高,上述现象已明显改善。同时也说明了法官的高素质化对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所在。

三、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官的定位所在。

一位学者曾经说过“中国法官的个性犹如中国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模式一样----千篇一律,几乎没有什么特点可言。”因而中国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与体现。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法院评“办案能手”往往是看办案的数量,严重忽视上诉率问题。笔者认为,上诉率低的法官才是办案能手。因此建议将上诉率和案件质量作为衡量法官能力的重要判断依据。一般而言,上诉率低,说明当事人对法官的判词认可,服从法官的理据,因而不行使上诉权。依照笔者的经验,当事人之所以提起上诉,主要原因是一审法官的判词没有正确表达,或

说理不透,或自相矛盾等等。而这一问题直接影响着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衡量法官的学识和判决质量水平是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重要所在。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在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而法官的人格魅力对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或某些制度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指出,由于“吸收了大陆传统自成一个专业系统的日本司法官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权威和威信,一般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与公正性抱有很强的信赖感。法官能够独立地执行其职务,很少受律师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美国联邦系统的法官和德国的法官也是如此,这使他们有可能发挥‘管理型’的作用”。此外,在我国马锡武在诉讼制度史创造的“马锡武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广为流传,与其本人公正廉洁的人格魅力是分不开的,当然那种审判方式是顺应当时的历史条件的。在今天,我们正在进行着更深层次的审判方式改革,并有着较好的审判环境,作为法官必须廉洁自律、清心寡欲、增强学识,审判公正,以提高自己的威望与人格魅力,进而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以期达到法官心中的公正。

总之,法官增强自己的人格魅力与威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通过自己的工作---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案件并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肯定,才得以做到公平正义,即法律的公正所在,也是法官定位自己的人生终极目标—实现司法公正所在。

(作者单位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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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加强法官作风建设,促进司法廉洁公正

加强法官作风建设,促进司法廉洁公正

作者:戴翼 发布时间:2010-06-28 14:02:47

说起法官,人们就会想到“公平正义”、“道德智慧”、“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等种种溢美之词,就会想起“明镜高悬”、“明察秋毫”、“胜败皆服”等对优秀法官的古今写照,就会想起“包青天”、“海瑞”等传诵至今的清官形象。所有这些,是人们对法官职业的崇敬,更是人们对新时代法官的期待与愿望。在实现法治的路途上,人们希望社会不公现象能在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里得到抑制和矫正,从而将更多的希望寄托于法院和法官,而司法公正最重要、最基本的支撑,便是法官的素质和作风。古今中外,法官在解决具体纠纷过程中所体现和具备的作风、知识、素质、涵养等人格魅力,始终是征服民众的恒定力量和实现法治社会的坚实基础。法官在办案中的任何枉纵或偏倚,其影响都将远远超过个案本身,直至损害司法的信誉和权威。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背景下,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如何树立为民、求实、负责、奋进、清廉、实干的作风,打造公正、清廉的良好法官形象,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十分紧迫而繁重的现实任务。

就人民法院而言,工作作风主要是指审判作风。审判作风是衡量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乃至整个社会中的形象、地

位、威信的重要尺度。“公正与效率”的最终价值,很大程度上要在审判作风上体现出来。良好的审判作风,会转化为公正裁判和高效率;相反,不良的审判作风则可能导致错判。裁判正确,办案效率高,法官审判作风又好,就会获得最佳的社会评价。只有法官的作风好了,司法为民才能落到实处;只有法官的作风好了,司法权威才可能树立;只有法官的作风好了,社会才可能实现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了更好地为构建和谐新宁提供司法保障,我认为,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按照中央提出的树立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与实践锻炼的结合,积极引导审判人员把坚定的理想信念化作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立足审判岗位,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以实际行动为党的依法治国方略作出贡献。

二是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落实好各项便民诉讼措施,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要增强效率意识。法官在规定期限内结案是审判工作

高效服务的要求,也是严肃执法的体现。法官应该勤奋工作,及时公正处理每一件案件,要把任何拖延或搁臵案件的处理,视为一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四是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法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提出明确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予以细化。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纪律作风专项整顿”等活动方案落实到每一个庭室、每一个法官,要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对不规范的行为必查、必究,对违纪违法的严肃处理。

五是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加强和规范审判公开,实行阳光审判,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或有苗头性问题的法官,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六是必须改进法院领导班子的作风。法院的领导班子是法院工作的集体统领者和引导者,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带头人和领路人,加强和改进法院的作风建设,领导干部一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审判工作。要注重实践,经常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同时,要大力提倡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务实

工作作风,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领导和管理工作中,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彻底改变只靠行政命令指挥审判工作的做法。要深入到法院工作的实际中去,要有敬业精神、创新精神和务实精神,增强责任感、事业心,注重实效,力戒空谈。

七是必须加深法官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深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和拥护的桥梁和纽带。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直接面向群众,在人民群众的眼里,法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倍受人民群众的关注。所以法院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同时,对一个法官来说,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是基本的职业要求,法官只有在感情上和人民群众心心相通,才会在思想上和群众产生共鸣。法官只有从思想上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位臵,才会把对群众的感情体现到自己的审判工作实践中去,用实际行动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法官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平时注重个人形象和整体形象,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在仪表、举止、言行等方面坚持做到端庄、文明、热情,把工作重心放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上,真正做到依法公正、公平、高效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把握一个“细”字,突出一个“实”字,带着一个“情”字,追求一个“了”字,不断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让人民群众满意。

八是必须不断强化法官的自律意识。塑造好形象关乎法官的生命,同时更关乎党和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公道平,人心平,天下宁。公正司法要求法官要端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严肃地执行法律,在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的同时,更要注意形象公正。首先要严把思想自律关,思想自律建设事关法院工作发展的大局,也事关法院的执法威信的确立,更事关法院法官队伍的政治本色。因此,法官要时刻自警、自省、自尊、自爱;只有把思想自律建设搞好了,法官队伍才能具有良好的精神状态,保持清正廉洁,做到公正司法、文明办案。其次法官要把好工作自律关和生活自律关。法官要切实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要严防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健康思想和生活方式乘虚而入,时刻注意警醒自己,坚持艰苦奋斗、秉公用权、廉洁司法,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始终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总之,我们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才能不断提高,审判和执行工作才能不断进步,法院和法官形象才能进一步改观;法院的执法环境才能进一步改善,各项工作才能迈上新台阶。

(作者系新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第三篇:公正的力量——记模范法官宋鱼水(上)

开栏的话

为充分展示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风貌,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从今日起,本报与中央新闻单位、各省区市新闻单位共同推出《时代先锋》大型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报道各条战线、不同岗位的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党组织,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中,在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的典型事迹。

法律的力量在于公正,法官的分量也在于公正

独立办案年,宋鱼水执著地守护着公正:审案余件,其中余件属疑案难案,没有一件因裁判不公被投诉被举报,连败诉方也诚心送上锦旗“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阳光”法官

“让当事人把话讲完”。保持距离,不是保持冷漠

一张“法官脸”。

不可原谅

“辩法析理,胜败皆服”,败诉方送的锦旗。

三次官司,宋鱼水判了一胜一败一平。为这一平,代理人拿着法条找她理论。两个多小时,宋鱼水从容应答。

代理人心服口服:“在你这儿打官司不是一次两次,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

两天后,“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大红锦旗送到海淀区法院。

在宋鱼水眼中,公正,沉甸甸。

一件案子,对法官普普通通;对当事人,一生可能就一次。维护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就增加一分;伤害一个当事人,就会多一群怀疑法律的人。

让所有当事人都满意,难;一名法官,却不能停止努力。

认定事实不能有误,适用法律不能偏颇,判决书不能有纰漏„„宋鱼水时刻警醒自己:“案件任何差错都不可原谅!”

要让当事人认可公正,不能一判了之。宋鱼水说:“法官应当是‘传道者’,不但要判,还要释理,把法律的理念传递给当事人。”

给当事人看的判决书,也成了释理的“平台”。

随手翻开一份,苦涩的法律条文,都被精心转化成生活规则,通俗易懂。宋鱼水说:“既要回答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还要让他们看明白。”

曾经恨过她的当事人,专门写来贺年卡:“是您启发了我怎样做人。”

“法官能得到这样的‘待遇’,不容易。”海淀区法院副院长陈琦十分感慨。

“爱民”法官

无论案件大小,无论贫富贵贱,都会同样感受公正

数九寒冬,清晨。

一个衣衫褴褛的农民工,站在宋鱼水面前,瑟瑟发抖„„

送了一年菜,至今未得分文。年关已近,他来法院“讨个说法”。

“讨个说法”,多么熟悉。

宋鱼水家乡,山东蓬莱老实巴交的村民们就是这样渴望公正。谁家被生产队少分了两捆柴,谁家儿媳妇受了婆婆的气„„小小不公平,甚至会让受委屈的人大病一场。

公正的种子,悄悄在小鱼水心里发芽:“长大了,我要当‘包公’!”

“今天,我要当个名副其实的‘包公’!”

当法官后的第一起案件,顺利结案。手捧菜钱,农民工泣不成声。

司法公正,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身为农民的女儿,宋鱼水更是拥有一颗爱民心。

从当法官第一天起,宋鱼水给自己定下“约法三章”:

不轻视小额案件,不轻视困难群体,不轻视当事人的任何权利。

年来,无论案件大小,无论外地人本地人,无论掏不起诉讼费的贫困群众、腰缠百万的富翁,宋法官一视同仁。

“免检”法官

只要心不贪,没有推不了的人情

“小宋这人,我敢打保票。”

在海淀法院领导的眼中,宋鱼水属“免检”。

法官有权。一纸判决,能令公司倒闭,也能使人命运改辙。更何况身为庭长,她的意见多少可能“左右”判决。

法官无权。找过宋鱼水的人都知道她的“名言”———法官有权又无权。

第四篇:公正的力量——记模范法官宋鱼水(上)

开栏的话

为充分展示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风貌,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从今日起,本报与中央新闻单位、各省区市新闻单位共同推出《时代先锋》大型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报道各条战线、不同岗位的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党组织,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中,在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的典型事迹。

法律的力量在于公正,法官的分量也在于公正

独立办案11年,宋鱼水执著地守护着公正:审案1200余件,其中300余件属疑案难案,没有一件因裁判不公被投诉被举报,连败诉方也诚心送上锦旗“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阳光”法官

“让当事人把话讲完”。保持距离,不是保持冷漠

一张“法官脸”。

第一眼看见宋鱼水,当事人几乎都有这种感觉。这张脸,正气、智慧,又真诚、温和。

身为法官,宋鱼水常常换位思考。她说:“法官中立审案,保持距离,不是保持冷漠。”

宋鱼水以耐心出名。

一位老作家在庭审中“妙语连珠”,却游离于法律之外。旁听席上,有人打起瞌睡;审判台上,坐在宋鱼水身边的马秀荣法官也差点听不下去了:“但宋鱼水神情专注,始终没有打断这位老人陈述。”

“这事出来以后,你是头一个完完整整听完我讲话的人。”面对宋法官的尊重,一直不同意调解的老人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你的话,我信!我同意被告提出的方案。”

“让当事人把话讲完。”话虽简单,做起来却不易。对一个案子有耐心,容易;对所有案子有耐心,需要长期培养。

耐心、尊重,让宋鱼水走近当事人,彼此多了份信任。

“大风和阳光比威。风说:‘我威力大,能把人的衣服吹掉。’一阵狂风,人反把衣服裹紧。太阳无语,阳光暖暖,让人自然脱掉外衣。”

审判台上,宋鱼水细致严谨,又亲切平和;旁听席上,北京市人大代表高扬,不由想起这则伊索寓言。

旁听者与当事人,不同的角度,结论却是一样:

“她像阳光,以无形的力量让人折服。”

“满意”法官

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办案中任何差错都不可原谅

“辩法析理,胜败皆服”,败诉方送的锦旗。

三次官司,宋鱼水判了一胜一败一平。为这一平,代理人拿着法条找她理论。两个多小时,宋鱼水从容应答。

代理人心服口服:“在你这儿打官司不是一次两次,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

两天后,“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大红锦旗送到海淀区法院。

在宋鱼水眼中,公正,沉甸甸。

一件案子,对法官普普通通;对当事人,一生可能就一次。维护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就增加一分;伤害一个当事人,就会多一群怀疑法律的人。

让所有当事人都满意,难;一名法官,却不能停止努力。

认定事实不能有误,适用法律不能偏颇,判决书不能有纰漏……宋鱼水时刻警醒自己:“案件任何差错都不可原谅!”

要让当事人认可公正,不能一判了之。宋鱼水说:“法官应当是‘传道者’,不但要判,还要释理,把法律的理念传递给当事人。”

给当事人看的判决书,也成了释理的“平台”。

随手翻开一份,苦涩的法律条文,都被精心转化成生活规则,通俗易懂。宋鱼水说:“既要回答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还要让他们看明白。”

曾经恨过她的当事人,专门写来贺年卡:“是您启发了我怎样做人。”

“法官能得到这样的‘待遇’,不容易。”海淀区法院副院长陈琦十分感慨。

“爱民”法官

无论案件大小,无论贫富贵贱,都会同样感受公正

数九寒冬,清晨。

一个衣衫褴褛的农民工,站在宋鱼水面前,瑟瑟发抖……

送了一年菜,至今未得分文。年关已近,他来法院“讨个说法”。

“讨个说法”,多么熟悉。

宋鱼水家乡,山东蓬莱老实巴交的村民们就是这样渴望公正。谁家被生产队少分了两捆柴,谁家儿媳妇受了婆婆的气……小小不公平,甚至会让受委屈的人大病一场。

公正的种子,悄悄在小鱼水心里发芽:“长大了,我要当‘包公’!”

“今天,我要当个名副其实的‘包公’!”

当法官后的第一起案件,顺利结案。手捧菜钱,农民工泣不成声。

司法公正,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身为农民的女儿,宋鱼水更是拥有一颗爱民心。

从当法官第一天起,宋鱼水给自己定下“约法三章”:

不轻视小额案件,不轻视困难群体,不轻视当事人的任何权利。

11年来,无论案件大小,无论外地人本地人,无论掏不起诉讼费的贫困群众、腰缠百万的富翁,宋法官一视同仁。

“免检”法官

只要心不贪,没有推不了的人情

“小宋这人,我敢打保票。”

在海淀法院领导的眼中,宋鱼水属“免检”。

法官有权。一纸判决,能令公司倒闭,也能使人命运改辙。更何况身为庭长,她的意见多少可能“左右”判决。

法官无权。找过宋鱼水的人都知道她的“名言”———法官有权又无权。法官行使国家权力,只能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平和正义。如果不能保证“天平”平衡,就没有资格当法官。

认为法官有权,找上门来的不少。

那一年,宋鱼水刚当上经济庭副庭长,老家就来人了。亲戚说情的这起案子,恰恰就在经济庭。但她却不能开这个口……

“我不怪你!”听到善良的亲戚理解自己,她的眼泪差点掉下来。

这些年,教过她的老师、共患难的同学,都做过她的当事人。发现需要回避的,她主动申请;经手的案件,她也“不近人情”。

有朋友怨过她。

“人们更敬佩按照法律原则判案的法官。”宋鱼水相信正义的力量。

有人疑惑:十几年时间,上千件案件,就没有一次推不掉的人情?

“只要心不贪,没有推不了的人情。”宋鱼水做得义无反顾。

十余年来,宋鱼水紧紧守住公正的底线:没有一件案子因裁判不公被投诉被举报;没有收过当事人一件礼品;没有办过一件人情案;也没有利用庭长职务,向审判人员施加过任何不公正的影响。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对法律忠诚,这是宋鱼水的品格。正是这种品格,造就了她追求公正、维护公正、代表公正的意志。

让百姓相信法律,让社会拥有公平。这就是公正的力量。

《人民日报》(2005年01月13日 第一版)

第五篇:未来法官之分类构想

未来法官之分类构想

——寄言《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修改

余文唐

2016/8/10 13:39:38 点击率[49] 评论[0] 分享到

【法宝引证码】CLI.A.097194 【学科类别】法院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6年 【中文关键字】法官;分类 【全文】

法官制度的员额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关键一步。它是法官走向精英化的重大举措,也是法官责任制的基石。因此,必须以“钉钉子”的精神,坚决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不折不扣地狠抓落实。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扭转法官队伍良莠不分的传统局面,让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们适得其所,进而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然而,法官员额制改革必定是个复杂的过程,必定会面临未入额法官的妥善分流、案多人少矛盾的妥善化解等现实难题。因此,在未来的法官制度中,究竟是建立整齐划

一、毫无例外的员额法官队伍,还是建立以员额法官为主、额外法官为辅的法官队伍,是《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修改应该加以慎重考虑的重要问题。本文持后者观点,认为我国未来的法官队伍可以包括员额法官与额外法官两大部分,而员额法官、额外法官又可再分为额定法官与终身法官、候补法官与普通法官。

一、整体法官:员额法官与额外法官

笔者曾撰小文主张法官双轨制:即将现有的法官区分为员额法官(入额法官)与额外法官(未入额法官)两大类。主要考虑有三:其一,额外法官原本是经过法定程序依法任命的既定法官,根据《法官法》关于法官职业保障和十八大四中决定关于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原则,不应将既定法官降级为无法官资格的法官助理。其二,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全面推行和一审案件管辖标准的大幅度调整,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人案失衡现象将更加严重,需要保留额外法官共同化解人案矛盾。其三,扭转员额制改革过程中涌现的人心浮动等被动局面,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不过,当时只是将法官双轨制限在员额制改革的过渡期内,将其作为三、五年过渡期内的权宜之计。现在看来,由于人案矛盾的长期性和员额指标的限定性等原因,法官双轨制很有必要在未来的法官制度中予以长期保留而成为法定制度。

毋庸讳言,法官员额制同许多司法制度一样是舶来品,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推行并且达到相当成熟的程度。然而在推行法官员额制的西方法院里,法官也并非都是员额法官,仍然存在额外法官。据最高法院司改办规划处何帆处长介绍,纽约东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员额15名,在任13名,另有12名资深法官和12名治安法官。就全美来看,统计至2006年9月30日,在全美1018名地区法院法官中,约有364人(36%)是资深法官;而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共有531名全职治安法官、42名兼职治安法官。资深法官和治安法官是不占据法官员额的,因而属于额外法官。另据北大陈瑞华教授披露,在《法院组织法》修改酝酿中,最高法院提出在基层法院设置候补法官,候补法官可以代行法官职务,而且候补法官没有人数、比例限制。可见,法官双轨制的长期存在不仅有着域外经验可借鉴,还契合最高法院的意图。

二、员额法官:额定法官与终身法官

员额法官,至少从理论或制度预设上说属于精英法官。因而其工资待遇比较高,办案任务也比较重。在案件繁简分流和法官双轨制之下,员额法官更负有繁案精审职责。然而,员额法官也并非入额定终身,还有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相伴随。按照上海、北京的做法,法官退出员额的事由有两类:一是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和办案质量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被追究责任;二是工作不卖力、任务不完成、业绩考核不合格。这只是就被动退出员额的通常情形而言,而从广义的员额法官退出机制即免除法官职务角度来看,只要符合《法官法》第十三条乃至中央两办新近出台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均属于员额法官退出机制之列。当然,如果法官双轨制能够被吸纳成为法定制度,那么诸如业绩考核不合格、轻微违纪被处分等情形的,退出员额后也可以考虑依法保留其额外法官职务。

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是终身法官的制度建立问题。多年来,一些专家和人大代表呼吁在我国实行法官职务终身制,认为这是法官敢于独立办案免受非法免职的制度保障。还有的专家学者主张,从最高法院资深法官以及被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的法官首先延迟退休或者作为首批终身法官,逐步推行法官职务终身制。应该说,现在全面推行法官职务终身制,就我国目前的法治状态和法官素质而言确实是言之过早。但对于逐步推行的后者主张,不能不说是有相当的见地和可行性的。尤其是将被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的法官作为终身法官,更具有标杆意义--鼓励更多的法官钻研司法理论和审判业务,逐步提升法官整体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为全面推行法官职务终身制夯实基础。此举的价值当然不限于此,还在于能够充分利用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这一难得的司法人力资源,让其多为所热爱的审判事业奉献经验与智慧。

三、额外法官:候补法官与普通法官

额外法官是本已依法获得法官任命,却没有进入或已经退出员额的法官。从年龄结构上看,额外法官中有年青法官、年壮法官和年长法官;从没有入额的原因来看,额外法官则包括尚未通过入额考试或考核的法官、自愿不参与入额竞争的法官以及基于某种原因退出员额而保留法官职务的法官等三大类;从法官的层次来看,额外法官包括根据现行法律任命的助理审判员(临时法官)与审判员(正式法官)。据悉,《法院组织法》修改酝酿中的候补法官,是由法院院长提名、审判委员会通过任命。他们可以代行法官职务,审理、裁判案件,包括独任审判案件。但裁判文书上要以“代理审判员”身份署名,而且不能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这与英美法院的限权法官有着相似之处,笔者赞同北大傅郁林教授将助理审判员归属于此的主张,同时认为也可以包括经考核不合格退出员额但保留法官职务并降级使用的额外法官。

至于原本任命为审判员而未参与入额竞争或因临近退休年龄而退出员额的额外法官,只要不存在降级使用的法定事由就不宜降为候补法官或限权法官,本文暂将此类额外法官称之为普通法官。普通法官应该享有完整的审判权,有权审理所在法院管辖的所有案件,可以独任审判、担任没有员额法官参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具体实践中,原则上应由员额法官主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普通法官在此类案件中一般只宜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同时,由于年龄、体力和待遇等原因,普通法官的审案任务或指标应当少于员额法官。在此基础上,甚至还可以借鉴美国法院设立资深法官席位的做法,将普通法官中那些资格老、审判经验丰富特别是因年龄、体力原因退出员额的年长法官授予资深法官荣誉。这样既可以充分调动他们发挥余热的积极性,又能够让其有个“半退休”性质的过渡岗位以调适体面卸任的心理。

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本文所建议的法官类别,是以现行法官类别即审判员(普通法官)与助理审判员(候补法官)的区分为基础的。在将来修改的《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中,作为普通法官的审判员仍需经过人大任命,而候补法官只需本院任命即可--院长提名、审委会通过。至于员额法官则是在获得普通法官任命之后,经过考核或考试再由法官遴选委员会确定--基层和中级法院的员额法官由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确定,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员额法官由中央法官遴选委员会确定,其中的终身法官应当通过或直接由最高法院报请中央法官遴选委员会确定。而资深法官荣誉,则只需报请上一级法院授予。此外,根据试点法院的做法,目前助理审判员也可以直接参与竞争员额法官。《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修改时,应当考虑除非符合越级提拔条件,候补法官须获得普通法官任命后才可以竞争员额法官。【作者简介】

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989-2008年全国法院学术研讨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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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官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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