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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17-881306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1 17:39: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税收法制工作,规范基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全 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员)工作是税收法制工作在基层税务机关的 延伸,是税收法制工作的重要表现形式和载体。

第三条 法制员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效率、规范、奖惩并举、权责一致的 原则,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制员应当热爱税收法制工作,熟悉和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 练掌握税收及其相关业务技能,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及组织协 调能力。

第五条 法制员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收法制工作。

基层地税机关是指市、县地税局所属的直接从事税收征管或者税务稽查的工作机 构,包括市辖的区级地税机关所属的直接从事税收征管或者税务稽查的工作机构。除内部已经实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税务稽查工作机构外,基层地 税机关必须设置一名兼职法制员,以保障税收法制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法制员原则上由本单位的副职担任;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由税收业务 骨干临时担任,但临时担任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法制员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发文确认。法制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 变更的,应当报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因病、因事暂离工作岗位的,可以由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指定条件适宜的其他同志代理。

第七条 法制员应当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积极开展税收法制工作,并具体负 责组织、协调、办理下列基本事项:

(一)开展对内、对外多种形式的税收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活动;及时公告新 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单位的抽象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并按规定办理报送备案;

(三)对同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进 行审核;

(四)对本单位拟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1、限期改正行为;

2、税收保全行为;

3、税收强制执行行为;

4、税务行政处罚;

5、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五)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执法人员之间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协助做好涉及本单位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听证和税务行政赔偿工作;

(七)协助整理并上报应由上级机关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相关资料;

(八)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十)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法制调研工作;

(十一)其他税收法制工作。

第八条 法制员工作实行报告制度。法制员应当定期向上级税务机关就本单位税 收法制工作措施、主要事项、主要问题等进行工作报告,以便上级税务机关能及时了 解情况,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第九条 法制员应当建立相应的登记簿和统计表格,对各项审核工作进行登记和

统计。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法制员进行税收法制业务知识和技能 的培训,提高法制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市、县地税机关根据法制员工作岗位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可以考虑其承担的工作量,适当提高计酬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视情自定。

第十二条 法制员的过错责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省地税局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市、县地税机关每年定期对法制员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评比。检查方 式包括互查、抽查、全面检查;考核评比方式包括税收法制综合指标考评、税收法制 单项指标考评。评比结果作为法制员评优、晋级的条件之一。

省地税局适时对各级法制员工作进行考核,评选并表彰优秀法制员和法制员工作 先进单位。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地 税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税收法制工作,规范基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全 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收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员)是在基层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税收法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法制员的基本职责是对基层税务机关具体和抽象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进 行审核把关、监督检查和具体办理有关涉税法律事务。法制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第四条 基层地税机关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法制 员开展税收法制工作。

第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核把关

第五条 基层地税机关对于拟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拟稿部门应事先送交法制 员进行发布审查。法制员应对文件内容是否与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 触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必须在发文稿纸上签署审核意见,提请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发。

第六条 对于收到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涉税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法制员应及时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提出审核意 见,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书面提请发文单位进行纠正,同时向上一级地税机 关报告。

第七条 对于本级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制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报备 案事宜。

第八条 法制员要定期清理本单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于已修改或废止的 文件要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把关

第九条 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简易程序除外)的审核把关:

(一)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审核表》,连同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一并送交法制员进行审 核。

(二)法制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处罚的事实、种类、证据是否确切、充分;

2、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3、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引用的税法条款是否准确;

5、告知书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6、文书使用是否得当。

(三)法制员经经审核发现有不当或错误的,退还执法人员纠正;正确无误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制作《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交执法人员执行。

(四)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制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核,确需改变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书》,交执法人员执行。

第十条 限期改正行为的审核把关。

(一)对于责令限期改正行为,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 期改正行为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送交法制员审核。

(二)法制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文字表述是否正确;

2、引用的税法条款是否正确;

3、限期改正种类是否适当。

(三)法制员经审核发现有错误的,退还执法人员纠正;

正确无误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交执法人员执 行。

第十一条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行为的审核把关。

(一)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由执法人员填写《税收保全(强制)措施审核表》,并将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法制员审核。

(二)法制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是否具备;

2、冻结、扣缴当事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价值是否与应纳税款大 体相当;价值是否超过5000元。

3、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是否有当事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 住房和生活用品;

4、引用的税法条款是否正确;

5、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

(三)法制员经审核发现有错误的,退还执法人员纠正,正确无误的,在审核表 上签署意见后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交执法人员执行。

第十二条 法制员对本单位制作的税务执法文书除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外,还要设 置专门台帐,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

第十三条 基层地税机关自收到上级地税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通知书及复议

申请书副本10日内,法制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调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二)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有关材料;

(三)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法律依据;

(四)作出行政复议的答复,制作《答辩书》;

(五)做好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基层地税机关收到上级地税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认真执行。对 于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督促复议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对于撤消、变更的,法制 员应当积极协助履行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对应当由基层地税机关直接受理的复议案件,法制员要按照复议办法 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案件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对于本单位发生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法制员应当及时将情况向上级 地税机关报告,并按照《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参 加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办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关事宜,并积极配合诉讼代理人办理有关诉讼事项;

(二)法制员如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要认真查阅有关案件材料,认真审查起诉状 副本,按时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拟定代理词,法 庭辩论提纲,积极出庭应诉;

(三)对本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制员要认真做好上诉各项工作;

(四)认真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第十七条 法制员要认真分析总结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以案释法,注意汲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本单位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八条 对于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在当事人提出赔偿要求后,法制员要进行认真审查。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提请分局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同时追偿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 费用。

第五章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达到规定应由上级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法制员应当积极协 助执法人员将案件有关材料收集整理齐全。

第二十条 法制员应按照审理程序,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案件 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经上级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案件,法制员应当积极协助执法 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

第六章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于本单位实施的较大数额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法制员要按规定在本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 日起7日内,填写预定格式的备案报告,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上级地税局发现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法制员要 积极协助做好本单位的整改工作,并与改正后的七日内将整改结果报送接受备案的地 税机关。

第七章 税收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法制员应结合实际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及时发 现和纠正不规范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大税收违法 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地税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上级机关布置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等,法制员 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除要牵头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组织 开展检查外,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并及时进行纠正。对于上级地税机关检查 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八章 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法制员要认真研究、落实、细化 本单位税收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使执法工作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并积极协同有关 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法制员对于通过各种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的 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负责 具体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九章 法制宣传培训及税法公告

第二十八条 法制员应按照地税系统普法工作计划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开展本单位的税收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法制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税法 宣传活动,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税收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对于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法制员应及时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 并定期更换公告内容。

第十章 税收政策法制调研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法制员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政策法制调研活动,积极撰写、整理、上报调研报告、信息,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十二条 法制员要针对审核把关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积极组织 大家共同研究分析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并注意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不断提高 和促进本单位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地税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地税机关的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地方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全省地税基层执法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省地税系统基层税收法制员开展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税收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不含县、市、区地税局)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各县(市、区)地税机关所属的分局(所)等直属、派出机构,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法制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各项税收法制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到实处。

第五条 法制员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与合理、效率与公平、公开与公正的原则,做好基层税收法制工作,规范基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全省地税系统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法制员开展税收法制工作。

第七条 法制员由热爱税收法制工作,熟悉和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练掌握税收及相关业务技能,法律观念和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及组织协调能力的地税机关干部担任。

第八条 法制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上述要求确定,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法制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因病、因事暂离工作岗位的,可以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能够胜任的人员代理,同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九条 法制员的基本职责和任务,主要是对基层地税机关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审核把关、监督检查、承办有关涉税法律事务和税收政策性工作。

1、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简易程序除外)的审核把关

(1)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同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一并交法制员审核。

(2)法制员应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审核,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真实可靠、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拟处罚意见是否适当;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文书使用是否得当;其它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法制员审核发现问题的,退还执法人员更正;未发现问题的,签署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4)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制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核,认为确需改变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2、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审核把关

(1)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由执法人员将有关情况资料送交法制员审核。

(2)法制员应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审核。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是否具备;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价值是否与应纳税款相当;是否属于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是否有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其它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

(3)法制员审核发现问题的,退还执法人员更正;未发现问题的,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3、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

(1)基层地税机关自收到上级地税机关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复议申请书副本10日内,法制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调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有关资料;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复议的书面答辩,制作《答辩书》;做好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2)基层地税机关收到上级地税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后,法制员应当认真督促执行。对于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督促复议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对于撤销、变更原税务处理决定的,应当积极协助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

(3)对于本单位发生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法制员应当于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参加应诉的各项工作。包括:认真审查起诉状副本,查阅有关案件资料,提供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配合诉讼代理人办理有关诉讼事项;协助诉讼代理人做好提交答辩状、拟定代理词和法庭辩论提纲等工作;对本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协助诉讼代理人做好上诉的各项工作;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对于因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在纳税人提出赔偿要求后,法制员应认真审查。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5)法制员应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1)对于达到标准应由上一级地税机关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法制员应当协助执法人员将案件有关资料收集整理齐全。

(2)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法制员应按照审理程序,填写《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3)经上一级地税机关审理并作出决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法制员应当督促执法人员做好决定执行工作。

5、税收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

(1)法制员应结合工作实际,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执法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或违法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大税收违法问题,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一级地税机关处理。

(2)对于上级地税机关布置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等,法制员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组织开展,除牵头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协助组织开展检查外,对于上级地税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

6、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

(1)按照上级关于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法制员应积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认真研究、细化、落实本单位税收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

(2)对于通过各种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法制员应当协助本单位负责人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上级的决定,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7、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学习、培训及税法公告工作

(1)法制员应按照上级关于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学习培训工作的部署要求,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经常性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学习培训活动,增强全体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处理涉税业务事项的能力和水平,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到位。

(2)法制员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活动,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咨询服务。(3)对于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制员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

8、税收政策法制调研工作

(1)法制员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政策法制调研活动,积极撰写、整理和上报调研报告、信息,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法制员应根据审核把关过程中发现的税务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深入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不断督促本单位执法人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对基层法制员的教育培训,列入系统干部教育规划和计划,定期对法制员进行税收法制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更新法制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上级地税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对基层法制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为基层法制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交流方式和条件。

第十二条 对基层法制员的考核,实行综合考核和系统法制机构专项考核的办法;综合考核纳入各级地税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统一进行;专项考核由上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对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法制员给予表彰奖励,在本辖区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将先进经验予以推广。

第十四条 对法制员的执法过错行为,按照规定予以追究。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 202_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税收法制员制度建设及思考

税收法制员制度是依法治税的基础,也是实现税收工作目标、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工作,我们对税收法制员制度有了新的认识和感悟,对制度的进一步建设有了一些思考。现笔者就税收法制员制度建设谈点粗浅认识:

一、关于设立税收法制员制度的必要性

(一)新时期依法制税的工作要求。新时期依法治税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的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推进依法治税,必须进一步规范税务部门尤其是基层一线人员的执法行为,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设立基层税收法制员将成为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实践征管法的有益尝试。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基层地税部门特别是税务所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工作监督机构和人员,对税收管理人员自身的执法行为缺乏及时的审核和有效的监督,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针对此,税收征管法明确提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由法制员对基层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分权和制衡对税收执法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达到规范执法的目的,无疑是实践征管法规定的有益尝试。

(三)真正发挥税收管理员工作效能的保证。税收管理员制度赋予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税源监控、纳税服务、纳税审核、涉税事项调查核实、对一般性税收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报告涉嫌偷、逃、骗、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这些工作职责在日常征管中是相当有分量的,特别是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必须在有效的监督之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工作效能。但由于受历史沿袭、人员素质和地域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在很多地方的基层征收单位尤其是边远落后地区,从税收专管员到税收管理员的角色转变仅仅是从“名义”上的转变,并没有完全实现“质” 的转变,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效能并未能真正发挥。

二、税收法制员的内涵及职责

(一)税收法制员的工作定位。税收法制员工作是税收法制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税收法制工作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延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基层税务所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岗位,具体的做法是根据审核工作量在各基层税务所内部设立1~2名兼职(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对基层税务机关具体和抽象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监督检查和具体办理有关涉税法律事务,其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法制工作,规范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税收法制员的工作职责。税收法制员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法制工作,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可概括为十大方面:一是对抽象的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二是对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三是配合、协调基层所的内部部门、执法人员之间的行政执法活动。四是变更、撤消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五是对同级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核查。六是协助上级局组织本单位业务学习和培训。七是协助做好涉及本单位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听政和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八是协助整理并上报应由上级机关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相关资料。九是税务执法检查的自查。十是按税收法制员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同时做好其他税收法制工作。对与本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补交税款及税收滞纳金、限期改正行为、核定征收税款行为、税收保全行为、税收强制执行行为、减免税、税收行政处罚等等。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具备税收执法主体资格;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处理、处罚是否适当;使用文书是否正确,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合法等等。

(三)税收法制员的工作侧重点。税收法制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税源尤其是重点税源的监控。对重点税源户的控管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质量,因此,法制员对税收管理员、对重点税源管理作出的税收执法行为,必须重点严格把关、指导监督。同时,对执法不到位问题也应加强监督,如对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不加收或加收不足、未按规定进行处罚等问题,这些执法不到位问题隐蔽性较强,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不制发文书,应当在工作实践中加以重视。

三、推行法制员工作制度与当前税收实际工作的差异

法制工作制度主要是从源头上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执法过错,是对税收征管实践行为的一种规范,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诚信征税,延伸纳税服务,是对纳税人的一种法律援助,是杜绝征税人员乱征乱罚的一种有效途径。但是在具体实施法制员工作制度过程中职能制式的机关块状结构对这一新生事物在认识上还不够统一,在执行中这种块状结构,在统筹协调上还存在一些不够畅通的地方,加上税收所固有的强

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征,征纳双方这一对矛盾始终尖锐存在,受客观经济发展,税收外部环境的影响,在执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值得研究探讨问题,基层税收法制员工作的个人作为不符合集体审理规则,容易产生缺陷,因为现在绝大多数的基层税收法制员都是兼职,都有自已的征管任务,对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如何界定,在同一基层机关,在没有行政职务或无赋于特定权力条件下,不可能超越分局长或所长的权限,对执法工作进行把关审理,如果外部环境不变,法制员没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基层法制工作只能是留于形式被动应付,很难深化。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员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首先,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可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明确税收法制员的岗位设置、任职条件、岗位职责、教育培训、权益保障、考核奖惩等等,使法制员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其次,认识要提高。各级领导应重视和支持法制员工作,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上下联动,充分认识到法制员岗位是严把税收行政执法的第一道防线,是违法行政的“防火墙”,从各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二)合理界定法制员的工作地位。税收法制员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就是运用税收程序,依据税收政策,对基层的税收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具体的事务办理,税务机关的各级领导从要以法治税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推行税收法制员的重要意义,促使深化征管改革,提高执法水平,减少税收流失,搞好纳税税务服务,维护和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合理确定法制员的审核范围。首先,应根据法制员的工作职责确定工作范围,不可任意扩大审核范围,导致法制员疲于应付日常事务性工作,从而弱化了审核功能;同时,也不可过于缩小法制员审核范围,导致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得不到有效监控。其次,要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来合理确定法制员的审核范围,法制员的审核应重点设置在执法薄弱环节,而执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有共性问题,也有特性问题,某些问题在个别地区、个别单位可能表现得更突出,要在熟悉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执法状况基础上,对法制员审核的范围有所侧重,将存在问题较多、易发的环节纳入审核范围。

(四)充分发挥法制员对执法情况的管理和评价功能。一是要建立规范的法制员审核登记制度,由法制员对审核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对发现的错误进行归类分析并登记执法人员。二是要建立法制员审核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由法制员按季度或半年将审核情况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在管理的层面上提出改进执法薄弱环节的措施。三是要根据审核情况将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列入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对执法质量低的执法人员实施必要的惩戒措施,达到提高执法人员整体水平、树立地税形象的目的,对执法水平较高的人员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

(五)严格做好税收法制员的考核。根据相应的考核制度办法,按照“谁任命,谁考核”的原则对法制员进行量化考核,界

定税收法制员工作责任。同时,从有利于法制员队伍建设的角度,可考虑对法制员进行适当的福利补助。对于执法过错责任问题,应按权责一致原则区别对待,具体为:经过法制员审核和所长批准的执行行为产生过错的,由所长承担批准责任,法制员承担审核责任,经办人员承担主办责任;经过所长批准但未经法制员审核的执法行为产生过错的,由所长承担批准责任,经办人员承担主办责任;未经所长和法制员审核的执法行为产生过错的,由经办人员承担过错责任。对于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执法行为有关信息的(法制员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或弄虚作假导致法制员审理、审核错误的,应当免除法制员的工作责任。

(六)以人为本,加强税收法制员队伍建设。税收法制工作的核心是执法监督,即通过执法监督,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执法,使地税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税收法制员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因此,以人为本首先要重视税收法制员业务素质的培养,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税收法制员进行专业学习和培训,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提高法制员的业务水平。其次要积极实践、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加强税收法制员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和增强税收法制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逐步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通过考试和考核,公开选拔税收法制员,真正把业务强、素质高的优秀干部选配到税收法制员岗位上,做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努力形成充满活力的基层税收法制员队伍。

第三篇:税收法制员工作汇报

税收法制员工作汇报

税收法制员工作汇报202_-02-02 21:55:

21自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全面推开以来,我局按省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意见》精神,充分考虑到淮南地域上东西跨度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在全面落实省局统一部署、充分汲取兄弟地市法制员工作好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们的实际,对法制员工作做了一系列安排,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止今年月份,共审核各种具体行政行为户次,发现错误并纠正户次,审增税款万元,审减税款万元。通过基层法制员的审核把关作用,既防止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又切实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法制员对重点执法环节进行事中监督效果明显。同时应该看到在法制员制度在实施 的一年多时间里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下面我为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为法制员工作制度的全面开展打下夯实基础。

法制员工作制度开展尹始,局领导对此就高度重视,把该制度作为促进地税法制工作上台阶的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亲自督促法制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多次指出:法制员工作对于完善内部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意义重大,要将其作为税务法制工作取得新突破的“抓手”,在这项工作上一定要有创新、起实效。并就该制度的落实召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落实方案。

经过慎重研究,根据我市地缘广大、税源分散、税收战线较长,法制员的工作任务比较繁重的实际情况,在法制员配备上,要求每个分局都要成立法制小组,各法制小组由市局选聘数名素质高的同志构成,各分局副局长担任法制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法制小组工作的开展。为此,市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

统一选拔税收法制员考试,考试采取分局推荐、闭卷考试、差额选拔的方式进行,尽可能的将各分局法律素质高、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吸收到法制员队伍中来。县局、分局广大税干积极报名参加考试,各分局共选拔推荐了多名同志参加市局的统一考试。××年月份由市局法规科会同人教、监察科共同出卷、监考,通过考试,市区分局共选拔出名税收法制员,按分局成立了个法制小组,并发文给予了确认,凤台县也根据需要选拔了名法制员。结合我局已经建立的执法检查人才库名执法检查人员,我局的税收法制队伍初步成熟起来,为法制员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制度健全,规程明确是法制员工作制度起到实效的关键。

为了保证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能够顺利开展,在队伍建设基本到位以后,市局先后组织了两次全市税收法制员会议暨培训会议,强化对法制员工作的指导,会议组织大家学习了省局的两个文

件,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法制员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工作制度的通知》,让大家初步了解了税收法制员干哪些事、怎么去干。

税收法制员制度能否切实落实、能否顺利开展,有无一套完善的制度是关键。我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的意见》、《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淮南市地税局税收法制员考核暂行办法》等,对法制员的选任、岗位变动、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以及考核奖惩进行了规定,进一步落实、完善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确保法制员在工作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通过制定《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我局法制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办法》规定了法制员的对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审查会签、重大案件审理、执法检查、税法宣传、审核把关程序等,明确了法

制员所从事工作与征管工作的衔接等;通过制定《淮南市地税局税收法制员考核暂行办法》明确了法制员的责任、权利、考核程序,同时也明确对法制员的物质奖励,极大调动了法制员的工作积极性。

在市局各项制度的统一框架下,各分局也纷纷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了本单位的法制员制度,如稽查局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了法制员例会制度:规定法制小组定期召开法制例会,定期对本单位法制小组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筹划。

三、严格考核、奖勤罚懒是调动法制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保证。

法制工作高效运行另一保证是激励机制,我局基层法制员除了个分管副局长以外大都来自征管一线,本身就有繁重的征管工作,为了调动法制员工作积极性,奖勤罚懒,促使基层法制工作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我局根据《淮南市地税局法制员考核暂行办法》,每季对法制员举行一次考核,讫今为止,已

对法制员进行过两次全面考核。考核抽调征管、监察和基层税干组成考核组,每次确定不同的重点考核内容,采取交叉考核的办法对各分局的法制员工作情况进行了严格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相应扣除个分局法制员的岗位酬金余元。通过考核,一方面分局之间法制员互帮互学、互取所长,达到了促进法制员工作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在法制员及其他税务执法人员中产生了很大震动,使大家认识到法制员制度的实施特别是法制员的审核把关作用将会在今后的税收征管中成为重要一环,不合格的执法行为会被法制员审核把关时退回,从而达到了促进税务执法行为全面规范化的目的。

四、处理好三个“关系”,确保法制员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处理好税收法制员工作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组织收入是税收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在组织收入工作中,一直沿用层层下达指令性税收任务的做

法,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很大程度上,给税务机关和干部带来根据税收计划组织收入的观念,导致收入工作走入“计划征收”的误区,扭曲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新时期治税思想是“法治、公平、文明、效率”,把“法治”摆在首位,由此可见税收法制在税收工作中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推进依法治税,落实在收入工作上就是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由此可见,税收法制和组织收入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概念,相反,税收法制是组织收入的保证,税收法制与组织收入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贯通;税收法制是手段、是过程,组织收入是结果、是目的。为此,我们要求基层的税收法制员一要当好领导的助手和参谋,从法律的角度为领导围绕着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出谋划策、建议把关;二要起到监督作用,监督我们的税收工作要完全建立在法律基础上,要依法征税,做到应收尽收、不溢不欠,决不允许为

了税收任务收“过头税”和有税不收,改按任务征税为依法征税,向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要收入、向提高征管质量要收入。

二是处理好税收法制员工作与税收征管的关系。我们要求基层法制员要牢固树立独立征管又服务征管的理念,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是税收法制工作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延伸,设置税收法制员的直接目的是对基层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规范和监督,而根本目的则是规范征管,实现依法治税。所以,我们税收法制员的工作要始终以为基层征管服务为宗旨,在坚持程序的前提下,尽量不加重一线征管人员的工作负担,尽量将税收法制员工作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结合起来,使法制员工作既要起到审核把关、促进规范执法的目的,又要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环节、文书和资料传递。如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税金额不大或适用简易程序的涉税案件,完全可以将审核手续简化。此外,法制员的监

督把关工作与征管工作又有很大区别,有其相对独立性,所有我们一再强调法制员在日常工作中既不能失位、更不能越位,不能将本应属于征管人员的工作大包大揽。

三是处理好税收法制员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

市局县局首批确认的法制员,除了名分管副局长外,大部分都来自征管一线,本来手头就有许多工作,法制员制度的推行又给他们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首先,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每年都有大量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我们要求法制员同志不能放松法制学习,法制员的学法与普通税干不同,在对法的了解程度不能仅仅停留在“知道”的程度上,而是要达到精通的水平,我局《法制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也将学习制度列为一项重要制度,我认为,我们法制员同志不仅在小时之内要认真学好法,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法,至少应成为本单位的法

律专家。为提高法制员同志的法律水平,市局从去年起先后举办了三期全体税收法制员培训班,培训内容涉及法律基础理论、行政基本原理及行政程序法等。其次,法制员工作是一项细致、马虎不得的工作,这就给我们法制员的肩上增加了新的重担,不仅要做好原有的工作,还要更出色的完成新任务。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何合理的分配自已的精力,如何将新的法制工作与原来作有效结合、共同推进,是我们下一步要探索的重要课题。

为迎接这次座谈会,月日,我局召开了部分法制员工作座谈会,收集来自一线的工作情况,通过座谈我们对法制员制度试行一年多所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了收集整理和分析,并提出了改进意见如下:

一、关于基层法制员的配备。

去年省局《关于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意见》规定一单位至少配备一个兼职税收法制员,我局的做法是各分

局都成立法制小组,法制小组人数按分局大小和所管户数多少从人到人不等。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法制员配备与机构设置不一致。机构改革后,我局大部分基层所撤销,取而代之的是各个征收组,各个征收组基本是负责原税务所的征管工作,税收法制员的数量还没有达到每个征收组一个,在工作中需要跨征收组进行审核把关,由于对情况的不了解,因此跨组审核时只能对执法行为的程序上进行审核,对执法行为实体上是否合法、合理审核难度大。其次,兼职税收法制员不利于工作的开展。法制员的基本要求是懂税收法律和征管业务,而这样的人员基本都是从事征管工作的,让这些同志兼任税收法制员势必造成他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难以保证审核质量。第三,目前虽然按省局《意见》精神,我局法制小组的负责人由分局副职担任,但是分局副职往往不可能亲自进行工作,只是进行进行工作的分派,省

局《意见》所担忧的组织、协调不便的情况依然存在。法制小组中承担具体工作的税收法制员没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在工作中阻力很大,严格审核造成部分执法人员的不理解,进而引发了同志之间的个人矛盾,目前法制员工作的成效完全取决于本单位一把手的重视程度,一把手重视了,法制员工作开展顺利,一把手不重视,则该项工作往往是流于形式了。

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觉得一是各分局成立法制办公室,至少设置一名法制办公室主任专职从事法制工作,组织指导本分局数名兼职法制员开展工作。对于法制办公室主任应给予相应的副科行政级别和经济待遇,为组织、协调法制员工作提供保证。另外,对于比较大的分局、税务所、征收组要做到每个单位一名兼职法制员,兼职法制员也要相对独立,做到具体执法和审核把关相分离。

二、竞争上岗及法制员待遇问题。

竞争上岗能够把业务技能高的同志选拔到法制员队伍中来,这是匆用置疑的,但是现在实际是全面的竞争上岗不现实,只能作到有限的竞争上岗。由于法制员的配备要和机构设置相适应,要求竞争的人员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否则可能会造成一个基层组、所法制员众多,另一个基层组、所无法制员的现象。

与竞争上岗、法制员的责任义务相对应,法制员的待遇应当适当提高。据了解各地市的法制员的补贴大都不高,与其工作责任义务不对应,不利于调动法制工作的积极性。以我局田家庵分局为例,该局共有户,每月的各种需要审核把关的执法行为上千件,而这些都由名法制员完成,这名法制员同时还有自己的工作,任务的繁重可想而知,每个月元的补助微不足道。可喜的是我们的法制员仍然按照市局“奖励起点低一点,工作起点高一点”的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三、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及对策。

首先,一线法制员同志反映法制员

工作面过宽,具体表现在:一是省局规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由法制员制作《处罚决定书》,这一方面加大了法制员的工作量,使征管人员产生依赖思想;另一方面我们认为法制员主要是内部监督,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应越俎代疱代替征管人员处理案件;二是对限期改正行为的监督面过宽。《征管法》规定的限期改正行为有许多种,其中经常发生的就是对逾期未申报户的限改行为,以我局田家庵分局为例,每月逾期未申报户有几百户,法制员每月都要审核几百份相同的限改通知书并在上签字,我们觉得意义不大,因为对这种情况的限改处理已经程式化,基本没有主观因素在内,审核没有必要,还增加了法制员的工作量。

其次,由于税收法制员的工作面宽,相应的各种文书既多又杂,我们建议省局能尽快实现审核把关的电子化,全面推行执法监督软件,把法制员从繁重的文书制作工作中解放出来,把更多 的精力投入到提高审核质量上来。

第三,对法制员的责任追究不平衡。由于现实中观存在“岗位陷阶”,即承担工作任务多的执法一线人员承担的责任必然大,工作失误发生而被追究的可能性也就比一般人员高得多,这就造成一线人员不敢承担工作、积极性不高的现象。我们建议省局修订法制员工作制度时着重于奖励与追究的平衡性,充分调动法制员工作的积极性。

第四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2_]71号

颁布时间:202_-4-2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情况,省地税局重新修订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及加强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地税机关组织税款、附加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的其它收入不得使用税收票证,其使用凭证由委托机关自行确定。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地税局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领发税收票证的市、县(市)地税局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地税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税收会计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地税局票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及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4.组织本地区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市地税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三)县(市)地税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2.指导和监督下属基层地税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3.对下属基层地税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4.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5.组织本级和下属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收票

证核算工作;6.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四)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地税机关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3.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票证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列为岗位责任制考核内

容,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章 票证管理

第六条 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汇总缴纳税款时,必须在本缴款书备注栏注明“汇总

缴款”字样。

实现地税与国库计算机联网的,可由省地税局比照税收通用缴款书的项目内容制定联网专用缴款书。

用计算机开票的,应使用计算机专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

三、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用计算机开票的,应使用计算机专用税收通用完税证。

四、税收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临时性经营纳税人的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五、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该凭证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

使用。

六、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七、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 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八、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 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九、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可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拾元、伍拾元和一佰元等。

十、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

以上地税机关局级领导签发,设立乡(镇)

金库的地区,也可以由其相应的所级地税机关领导按乡(镇)金库的退库范围签发。

本凭证一律由税收会计部门填开。

十一、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限额为100元,超过限额以上的退税应使用“税收收入退还书”。

十二、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及章 戳。

(一)车船使用税标志。统一粘贴在机动车辆上专门用于证明车辆已经完税或已经获准免税的一种凭

证。

按标志内容不同分为完税标志和免税标志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

(二)税票调换证。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税票调换证不得用于征收税款。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整体适用零税率时,由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开具的证明其投资项目税率为零的一种凭证。

(四)纳税保证金收据。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五)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凭证。

(六)票证专用章 戳。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 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等。

1.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 戳。

2.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3.退库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

专用公章.4.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是采取以税收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一种专用章 戳。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规定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各种票证及章 戳。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对本办法第五条 所列的各种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及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其中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票、税票调换证、退库专用章 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第八条 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

一、除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税务与国库计算机联网专用缴款书、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其基本项目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税收定额完税证的式样由省地税局确定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票证各栏目尺寸、字体规格及计税栏下留下多少空行等,由省

地税局确定。

二、印花税票以及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向省财政厅领取,其它各种税收票证均由省地税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省以下各级地

税机关不得自行印制税收票证。

三、所有分联式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都印有地税局的机构标记“地”字。

四、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除外),都必须在各种票证的规定联

次的抬头中央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五、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 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由市、县(市)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式样刻制,并报省地税局计财处留底存档备查(式样、尺寸、规格见《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

第九条 税收票证的领发。为了加强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票证浪费,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票证领用计划,各县(市)地税局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期向市地税局编报下一各种税收票证的分季领用数量计划,由市地税局汇总上报至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根据上报的数

量安排印制和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取。税收票证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具备安全、保密条 件的发运单位负责发送到省地

税局,各市地税局领取时,应有专人押运。

三、交接手续齐全、严密。所级以上各级地税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名称、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加盖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

此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据。

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地税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

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相互签章.各级地税机关在发放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由领发双方共同拆包点本(张)、点份(枚),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领取票证后发现缺份(张)、缺枚的,应由领取方负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地税机关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发放。

四、税务人员、代征单位(人)领取税票时,在先验空白票并核对其号码准确无误后方可发放。

(一)税务人员领用票证由其所属的分局(所)会计核发,领用数量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但同类票证最高一次不得超过100份。对集中征收期间和实行集中开票的报经市、县(市)地税局分管局长批准

后可适当放宽。

(二)代征单位(人)票证由分工联系的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的代征人员或代征员共同向委托其开展代征业务的分局(所)会计领取,领用数量应根据代征业务的实际用票量严格控制,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日的正常需用量。对代征单位因集中征收期间票证需用量增加的,而自身具备安全保管票证条 件的,报经市、县(市)地税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三个月不开展代征业务的,存票应予收回。

(三)对扣缴义务人的票证领发,比照办理。各级地税局应加强对代征单位(人)

税收票款的管理,建立税务人员分工联系代征单位(人)制度,每个代征单位(人)

都要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工联系。分工联系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代征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辅导,帮助其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督促票款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如代征单位(人)发生票款违章 行为的,除按代征代售合同规定追究代征单位(人)相应责任外,还应对分工联系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视同其本人发

生票款违章 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 税收票证保管。各级地税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必须按下列要求保管票证:

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各级地税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税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 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市地税局的票证库存量不得小于本地区一个季度的用票量;县(市)地税局库存数不得小于本县(市)二个月用票量;分局不得小于一个月的用票量。基层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

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票证专用包袋。

二、票证存放要安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携票人员票不离身。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进

行非工作性活动,不得带票回家。

四、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税务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地税机关领导审查

核准,才能离岗。

五、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一定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汇总用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页,登记造册,连同票证帐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

限保存。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填用。税收票证填开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凭证的法律效力和税款缴库的及时性、准确性,也影响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此,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用票证和销售印花税票: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启用票证前,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合格后方可填开。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税收缴款书可由各地税机关征收单位填开,也可将其发给缴款人自行填开。

主管地税机关对自行开票的缴款人,必须事先进行辅导,使之准确掌握其应纳各税的缴款书填写方法。税收会计对自行填开的缴款书要进行认真审核,以保证填票质量。

三、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

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从小到大的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四、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除税法明确规定外,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得同一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开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按各个所属时期分别填开票证。

五、联网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六、车船使用税标志按每个应税机动车辆核发一个标志,每年换发一次,一个车辆一年内分几次纳税的,在第一次纳税时核发。完税标志必须在车辆完税后或定期免税批准后凭缴款书、完税证以及免税证明核发,免税标志必须凭车辆有关免税证明核发。因意外事故丢损标志需要重新核发标志时,应由纳税人填

具申请,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批准后方能补发。

七、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八、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它颜色的笔或纸填

开。

九、各种章 戳要加盖齐全,章 戳所用颜色由各地地税机关自定。除税收票证监制章 外,其他各种票

证专用章 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十、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 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地税机关必

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票证。

一、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填用各种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持已填用的票证存根联、报查联(扣缴义务人还必须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收的现金税款或汇总缴纳税款的缴款书收据联,和“票款结报手册”向发放票证的基层地税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算、票证销号和票证上交手续,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如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上述票款结报的期限和要求是: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办理;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和代征代收税款,应按限期、限额的规定办理。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所征税款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期限额度办理结报并汇解入库,未达限期限额的现金税款可以存放在税务机关或农村信用社,但存入信用社的税款只能以信汇自带方式划解入库,不得提取和计收利息。限期限额具体规定如下:税务所:限期10天内,限额202_元以下;驻乡征收人员:限期10天以内,限额1000元以下;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代征员:限期10天以内,限额202_元以下;代征单位:限期不超过1个月,具体期

限由各地确定。

对交通不便的山区和边远地区自收税款、代征税款的限期限额,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期

限不得超过1个月。

二、基层地税机关和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帐簿,逐笔或逐日登记,按照自收现金税款的票款结报期限和要求将销售印花税票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或“票款结报手册”,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销售的印花税票,向基层地税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

三、税收缴款书的结报缴销:

(一)缴款书回执联、报查联同行,由国库随收入日报表传递市、县(市)地税局的:

1.市、县(市)地税局按日将缴款书报查联分类传递各征收单位(分局),作税收会计凭证。

2.征收单位按市、县(市)地税局传递来的缴款书报查联、采用“逐份销号”

(计算机填开税收缴款书的销号)或“抽根销号”(手工填开税收缴款书的销号)的方法办理销号手续,登记票证帐簿。同时,对未销号的已填用税收缴款书进行检查。

3.征收单位根据票证帐簿的登记,按期(不得少于每月一次)编制“票证缴销表”随“征解凭证汇总单”

向市、县(市)地税局办理结报缴销。

4.设有乡(镇)金库的农村分局(所)比照办理。

(二)缴款书报查联由国库经收处退征收单位,回执联由国库传递市、县(市)地税局的:

1.征收单位根据国库经收处退回的缴款书报查联、采用“逐份销号”或“抽根销号”的方法办理销号手续,登记票证帐簿。同时,对未销号的已填用税收缴款书进行检查。

2.征收单位根据票证帐簿,按期(不得少于每月一次)编制“票证缴销表”一式二份(自收现金票证的结报缴销分别编制),随同“征解凭证汇总单”及所属的缴款书报查联上报市、县(市)地税局。

3.市、县(市)地税局审核“票证缴销表”,签章 退征收单位(缴款书报查联退征收单位作税收会计凭证)。同时,对已结报但尚未入库的在途税票进行检查。

四、基层地税机关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根据“税收票证出纳帐”,按期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连同必须上缴的票证上报县(市)地税局计会部门,经县(市)地税局计会部门核对无误后,在“票

证缴销表”上签章 并退基层地税机关一份。

除上述规定明确的票证外,其他各种票证的结报缴销要求由各市地税局自定。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刷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集中上缴省地税局,按“作废”处理。

二、在填用过程中作废的票证,应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填开的税票号码,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上缴县级地税机关,不得自行销毁。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

册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上缴市地税局。

第十四条 税收票证盘点。各级地税机关对结存的票证要经常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与帐簿数字一致,如发现帐实不符等问题,应及时查明情况,如票证发生损失的,应及时报告有权核销的上级地税

机关处理。

一、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与“票款结报手册”相核对。

二、各级地税机关票证主管人员要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帐簿结存数进行核对。

三、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收会计对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所存票证,要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月末,还应组织人员对视同现金管理票证的结存情况进行核对、盘点,并由盘点双方根据盘点情况填制“视同现金管理票证盘点表”,作为税收票证核算的辅助凭证。

四、县级地税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季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

五、清仓查库如发现长、短票要逐级如实上报。

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严肃

查处。

一、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清点核查。清查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毁损的,毁损残票报经有权核销的上级地税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票证发生丢失的,按本条 第二款规定处理。

二、因被盗、被抢或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票证时,应及时查明丢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并于10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有权核销的上级地税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票

证,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按规定权限报请核销。

三、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应封存保管,按规定直接销毁,不作废票处理。

四、丢失票证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责令其赔偿:

(一)有价证券照价赔偿,并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处罚标准由各地确定。

(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税票调换证每份罚款100元至200元。

(三)税收通用缴款书等每份罚款20至50元。

(四)丢失尚未填开的和已填用且税款尚未入库的税票单联按丢失全份税票进行处罚。已填用且税款

已经入库的税票单联丢失的,可不予处罚。

赔偿和罚款不是销案,如以后发现弊端,仍由丢票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 丢票、丢款、毁损票款的核销。

一、对丢失、毁损的各类票证(缴款书类除外)25份以上(不含25份)由省地税局核销批复;25份以下由市地税局核销。对各类缴款书的核销,凡一次性丢失毁损超过50份由省地税局核销,26至50份由市地税局核销,25份以下由县(市)地税局核销。丢失票证单联的(指尚未填开的和已填用且税款未

入库的税票)

视同全份处理。

二、凡丢失、毁损、被盗的税款,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市地税局核销,500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核销。

三、所有需要上级地税局核销的票款必须具备:市、县(市)地税局的正式报告,对当事人的处理结果,基层分局(所)的调查材料,当事人的检查认识及赔款、罚款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四、属市地税局核销的票款,在下达核销批复时抄报省地税局备案。属县(市)地税局核销的票证要

同时上报省、市地税局备案。

第十七条 税收票证销毁

一、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以及印发税务机关规定销毁的票证等。

二、已填用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应在规定保管期限后销毁。

三、未填用的印花税票等特种票证需要销毁的,必须逐级上缴由省地税局负责销毁。其他未填用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需要销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经市级税务机关领导批准,指派专人复点并监督销毁。销毁清册上报省地税局备案。

其他各种票证需要销毁时,由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票证主管部门

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核算。各级地税机关都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分别设置税收票证帐簿,依据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票款结报单、票证缴销表、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损失报告单等票证原始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的登记和核算,定期结帐,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规定定期编制有关报表,报送上级地税机关。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终了,各级地税机关还必须将票证管理情况以书面形

式逐级报告上级地税机关。

第三章 票证检查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审核。县级以下地税机关应根据税法规定、国家预算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和票证管

理制度,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一、日常审核。首先,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进行自审;其次,税收会计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结合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工作进行全面审核;最后,县(市)地税局按月对下属基层地税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会审。此外,基层分局(所)长要按期对本单位票款管理情况进行抽审。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市、县(市)地税局根据票证管理需要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开展抽审和互审。

三、审核人员要认真做好审核记录,并以此作为依据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检查

一、各级地税机关都必须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税收票证检查实行领导负责制,由市、县(市)地税局局长挂帅,组织监察、征管、计会、税政、人秘等部门共同进行。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收取现金税款时使用的票证要认真开展清查和兑换,要将收取现金税款时各类手工填开的票证作为兑换重点,全年兑换比例不得低于手工填开票证的5%。

三、基层分局(所)应按月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进行检查,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市)地税局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市地税局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市)地税局总数的30%;省地税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抽查,抽查单位数不得少于县(市)地税局总数的20%,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四、各地开展票证检查、调换工作情况要及时总结通报,并由市地税局汇总,上报省地税局。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税收票证管理的奖励

一、对填票人员(包括分工联系代征单位的税务人员)全年不发生丢失票款,帐目清楚,严格执行票证管理制度,没有发生压票压款,全年票证审核差错率平均低于2%的,一次性给予100元的奖励。

二、对税收票证帐册清楚完整,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填写登记规范,监督执行制度有力,并按规定坚持严格审票,按时报送票证审核登记表,且当年所管辖范围内没有发生较大票款违章 行为的一次性给予票证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票管人员每人500元的奖励。

三、对各级地税机关所管辖范围内当年没有发生税收票款丢失、压票压款和贪污挪用税款的,且票款管理规范,帐目清楚,经上一级地税机关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500元的奖励。

四、各项奖励所需资金从票款管理的处罚罚款中开支,不足部分从正常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虽未损失票款,但有章 不循、执章 不严的地税机关管票、用票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应分别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二、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责令其赔偿外,可处以罚款。其中,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金额不超过1000元。

三、对利用税收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税款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票款检查和票证调换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由此而造成的贪污、挪用等问题,时间达半年未及时发现,除给予当事人处理外,还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酌情扣

发岗位计酬。

五、对发生丢票、丢款、压票、压款等问题未能在1个月内发现的,或发生后不及时向县(市)地税局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扣发分局(所)长和会计1个季度以内岗位计酬;市、县(市)地税局在发现严重丢票、丢款、压票、压款等问题后未及时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或3个月内未能进行处理的,扣发分

管局长和计会科长1个季度的岗位计酬。

六、凡将税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并套取利息的,对责任人员除追缴税款和所得利息外,还按所得利息的数额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压票、压款(按当地结报期为准)、挪用税款的,除及时追缴税款入库外,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或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处罚的规定如下:

(一)凡压解税款的,按压解数额按日处以1%罚款并扣发1个月岗位计酬。

(二)如将压解税款挪作他用或借给他人使用的,按挪用数额按日处以3%罚款,并扣发1个季度的岗位计酬。经济处罚与政纪处分可以并用,凡政纪处分在开除公职以下者,都要给予经济处罚。与此同时,追究分局(所)长及会计的经济责任,按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分别处以10%的罚款。

八、对属于遭受水、火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票款损失,经查实验证后,应予以核销。但因抢救不力,或未能认真执行票款管理制度而造成损失,仍应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九、税收票证的违规处罚可结合岗位责任制考核的内容进行。处罚由上一级地税机关作出决定的,人

事、监察、计会部门负责落实。

处罚的款项由市、县(市)地税局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税收票款管理工作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税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局征收的基金、费票证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地税局1998年8月印发的《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

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税收法制员的工作汇报

税收法制员的工作汇报

自20xx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全面推开以来,我局按省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意见》精神,充分考虑到淮南地域上东西跨度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在全面落实省局统一部署、充分汲取兄弟地市法制员工作好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们的实际,对法制员工作做了一系列安排,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止今年4月份,共审核各种具体行政行为14201户次,发现错误并纠正348户次,审增税款8.7万元,审减税款90.9万元。通过基层法制员的审核把关作用,既防止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又切实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法制员对重点执法环节进行事中监督效果明显。同时应该看到在法制员制度在实施的一年多时间里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下面我为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为法制员工作制度的全面开展打下夯实基础。法制员工作制度开展尹始,局领导对此就高度重视,把该制度作为促进地税法制工作上台阶的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亲自督促法制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多次指出:法制员工作对于完善内部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意义重大,要将其作为税务法制工作取得新突破的“抓手”,在这项工作上一定要有创新、起实效。并就该制度的落实召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落实方案。

经过慎重研究,根据我市地缘广大、税源分散、税收战线较长,法制员的工作任务比较繁重的实际情况,在法制员配备上,要求每个分局都要成立法制小组,各法制小组由市局选聘数名素质高的同志构成,各分局副局长担任法制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法制小组工作的开展。为此,市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统一选拔税收法制员考试,考试采取分局推荐、闭卷考试、差额选拔的方式进行,尽可能的将各分局法律素质高、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吸收到法制员队伍中来。县局、分局广大税干积极报名参加考试,各分局共选拔推荐了100多名同志参加市局的统一考试。20xx年12月份由市局法规科会同人教、监察科共同出卷、监考,通过考试,市区分局共选拔出31名税收法制员,按分局成立了9个法制小组,并发文给予了确认,凤台县也根据需要选拔了10名法制员。结合我局已经建立的执法检查人才库24名执法检查人员,我局的税收法制队伍初步成熟起来,为法制员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制度健全,规程明确是法制员工作制度起到实效的关键。为了保证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能够顺利开展,在队伍建设基本到位以后,市局先后组织了两次全市税收法制员会议暨培训会议,强化对法制员工作的指导,会议组织大家学习了省局的两个文件,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法制员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工作制度的通知》,让大家初步了解了税收法制员干哪些事、怎么去干。

税收法制员制度能否切实落实、能否顺利开展,有无一套完善的制度是关键。我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的意见》、《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淮南市地税局税收法制员考核暂行办法》等,对法制员的选任、岗位变动、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以及考核奖惩进行了规定,进一步落实、完善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确保法制员在工作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制定《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我局法制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办法》规定了法制员的对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审查会签、重大案件审理、执法检查、税法宣传、审核把关程序等,明确了法制员所从事工作与征管工作的衔接等;通过制定《淮南市地税局税收法制员考核暂行办法》明确了法制员的责任、权利、考核程序,同时也明确对法制员的物质奖励,极大调动了法制员的工作积极性。

在市局各项制度的统一框架下,各分局也纷纷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了本单位的法制员制度,如稽查局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了法制员例会制度:规定法制小组定期召开法制例会,定期对本单位法制小组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筹划。

三、严格考核、奖勤罚懒是调动法制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保证。法制工作高效运行另一保证是激励机制,我局基层法制员除了9个分管副局长以外大都来自征管一线,本身就有繁重的征管工作,为了调动法制员工作积极性,奖勤罚懒,促使基层法制工作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我局根据《淮南市地税局法制员考核暂行办法》,每季对法制员举行一次考核,讫今为止,已对法制员进行过两次全面考核。考核抽调征管、监察和基层税干组成考核组,每次确定不同的重点考核内容,采取交叉考核的办法对各分局的法制员工作情况进行了严格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相应扣除9个分局法制员的岗位酬金1000余元。通过考核,一方面分局之间法制员互帮互学、互取所长,达到了促进法制员工作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在法制员及其他税务执法人员中产生了很大震动,使大家认识到法制员制度的实施特别是法制员的审核把关作用将会在今后的税收征管中成

为重要一环,不合格的执法行为会被法制员审核把关时退回,从而达到了促进税务执法行为全面规范化的目的。

四、处理好三个“关系”,确保法制员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处理好税收法制员工作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组织收入是税收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在组织收入工作中,一直沿用层层下达指令性税收任务的做法,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很大程度上,给税务机关和干部带来根据税收计划组织收入的观念,导致收入工作走入“计划征收”的误区,扭曲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新时期治税思想是“法治、公平、文明、效率”,把“法治”摆在首位,由此可见税收法制在税收工作中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推进依法治税,落实在收入工作上就是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由此可见,税收法制和组织收入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概念,相反,税收法制是组织收入的保证,税收法制与组织收入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贯通;税收法制是手段、是过程,组织收入是结果、是目的。为此,我们要求基层的税收法制员一要当好领导的助手和参谋,从法律的角度为领导围绕着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出谋划策、建议把关;二要起到监督作用,监督我们的税收工作要完全建立在法律基础上,要依法征税,做到应收尽收、不溢不欠,决不允许为了税收任务收“过头税”和有税不收,改按任务征税为依法征税,向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要收入、向提高征管质量要收入。

二是处理好税收法制员工作与税收征管的关系。我们要求基层法制员要牢固树立独立征管又服务征管的理念,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是税收法制工作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延伸,设置税收法制员的直接目的是对基层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规范和监督,而根本目的则是规范征管,实现依法治税。所以,我们税收法制员的工作要始终以为基层征管服务为宗旨,在坚持程序的前提下,尽量不加重一线征管人员的工作负担,尽量将税收法制员工作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结合起来,使法制员工作既要起到审核把关、促进规范执法的目的,又要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环节、文书和资料传递。如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税金额不大或适用简易程序的涉税案件,完全可以将审核手续简化。此外,法制员的监督把关工作与征管工作又有很大区别,有其相对独立性,所有我们一再强调法制员在日常工作中既不能失位、更不能越位,不能将本应属于征管人员的工作大包大揽。

三是处理好税收法制员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

市局县局首批确认的41法制员,除了10名分管副局长外,大部分都来自征管一线,本来手头就有许多工作,法制员制度的推行又给他们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首先,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每年都有大量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我们要求法制员同志不能放松法制学习,法制员的学法与普通税干不同,在对法的了解程度不能仅仅停留在“知道”的程度上,而是要达到精通的水平,我局《法制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也将学习制度列为一项重要制度,我认为,我们法制员同志不仅在8小时之内要认真学好法,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法,至少应成为本单位的法律专家。为提高法制员同志的法律水平,市局从去年起先后举办了三期全体税收法制员培训班,培训内容涉及法律基础理论、行政基本原理及行政程序法等。其次,法制员工作是一项细致、马虎不得的工作,这就给我们法制员的肩上增加了新的重担,不仅要做好原有的工作,还要更出色的完成新任务。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何合理的分配自已的精力,如何将新的法制工作与原来作有效结合、共同推进,是我们下一步要探索的重要课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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