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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17-1092810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6 02:24: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河东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省、河东市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要求,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矿业权的审批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秩序,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为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河东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于安居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文彬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局、公安局、劳动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城建局、林业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延平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日常工作。

三、治理整顿工作内容

1、未取得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无证采矿处理。

4、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xx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5、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6、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拒缴采矿权使用费的单位或个人,一律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照有关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7、继续清理自然保护区、高速公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重要风景区和景点所在地、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的矿山企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

8、对无主体矿山、未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和植被的矿山企业(选、洗矿厂),坚决依法取缔。

9、全面清理已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关证照,对五证不全、内容不一致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违法发证的发证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0、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行为,严肃查处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问题。

11、清查矿权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矿权。

12、科学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规划,加快矿权市场建设进程,做到整合资源与优化配置相结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各职能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治理整顿工作步骤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年4月-5月)。国土资源局组织治理整顿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第二阶段:整改验收阶段(~年5月-12月)。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认真总结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乡镇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负总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经贸、公安、劳动、工商、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治理整顿工作。

2、深入宣传。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为治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推动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3、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惩处;对在治理整顿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予以查处。

4、标本兼治。对治理整顿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确定专人督促落实。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对管理工作中的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坚决纠正,并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治理整顿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省、河东市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要求,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矿业权的审批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秩序,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为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河东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于安居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文彬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局、公安局、劳动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城建局、林业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延平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日常工作。

三、治理整顿工作内容

1、未取得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无证采矿处理。

4、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5、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6、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拒缴采矿权使用费的单位或个人,一律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照有关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7、继续清理自然保护区、高速公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重要风景区和景点所在地、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的矿山企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

8、对无主体矿山、未征用土地、无尾

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和植被的矿山企业,坚决依法取缔。

9、全面清理已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关证照,对五证不全、内容不一致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违法发证的发证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0、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行为,严肃查处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问题。

11、清查矿权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矿权。

12、科学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规划,加快矿权市场建设进程,做到整合资源与优化配置相结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各职能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

究行政责任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治理整顿工作步骤

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

国土资源局组织治理整顿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整改验收阶段。

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认真总结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乡镇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负总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经贸、公安、劳动、工商、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

合,共同做好这次治理整顿工作。

2、深入宣传。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为治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推动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3、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惩处;对在治理整顿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予以查处。

4、标本兼治。对治理整顿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确定专人督促落实。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对管理工作中的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坚决纠正,并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治理整顿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模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盛河东市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要求,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矿业权的审批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秩序,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为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矗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河东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于安居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文彬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局、公安局、劳动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城建局、林业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延平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日常工作。

三、治理整顿工作内容

1、未取得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无证采矿处理。

4、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xx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5、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6、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拒缴采矿权使用费的单位或个人,一律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照有关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7、继续清理自然保护区、高速公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重要风景区和景点所在地、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的矿山企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

8、对无主体矿山、未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和植被的矿山企业(癣洗矿厂),坚决依法取缔。

9、全面清理已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关证照,对”五证”不全、内容不一致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违法发证的发证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0、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行为,严肃查处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问题。

11、清查矿权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矿权。

12、科学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规划,加快矿权市场建设进程,做到整合资源与优化配置相结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各职能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治理整顿工作步骤

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年4月-5月)。

国土资源局组织治理整顿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整改验收阶段(~年5月-12月)。

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认真总结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乡镇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负总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经贸、公安、劳动、工商、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治理整顿工作。

2、深入宣传。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为治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推动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3、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惩处;对在治理整顿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予以查处。

4、标本兼治。对治理整顿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确定专人督促落实。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对管理工作中的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坚决纠正,并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治理整顿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 北京市

房山区大安山乡人民政府 密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 天津市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矿产环境管理处 蓟县人民政府 河北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承德市国土资源局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 山西省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太原市公安局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 晋城市国土资源局 晋中市人民政府 灵石县国土资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鞍山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吉林省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吉林省监察厅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林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 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 鹤岗市国土资源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 双鸭山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上海市

上海市南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地矿科 江苏省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徐州市国土资源局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 长兴县人民政府 安徽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巢湖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 南平市国土资源局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 江西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 宜春市国土资源局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 德兴市矿产黄金管理局 山东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潍坊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 莱芜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 章丘市人民政府 招远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 禹州市国土资源局 灵宝市地质矿产局 湖北省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 襄樊市国土资源局 荆门市人民政府 应城市国土资源局 湖南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郴州市国土资源局 永州市国土资源局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广东省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韶关市国土资源局 河源市国土资源局 梅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河池市国土资源局 南丹县人民政府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 海南省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管理处 海南省监察厅 万宁市人民政府 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重庆市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矿产资源开发处 重庆市监察局 南川区人民政府 城口县人民政府 荣昌县国土资源局 四川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监察厅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 雅安市人民政府 凉山州国土资源局 马边县国土资源局 贵州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毕节地区国土资源局 遵义县人民政府 盘县国土资源局 云南省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阿里地区国土资源局 那曲地区国土资源局 山南地区国土资源局 陕西省 铜川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国土资源局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 凤县人民政府

府谷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黄陵县国土资源局 甘肃省 陇南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国土资源局 甘南州合作市国土资源局 定西市岷县国土资源局 青海省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青海省煤监局监察处 青海省盐湖管理局 海北州国土资源局 海西州都兰县国土资源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执法监察室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石嘴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塔城地区国土资源局 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 鄯善县国土资源局 巴州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 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调节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公 安 部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财 政 部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原环境监察局环境监察二处 商 务 部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工 商 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

二、先进个人 北京市

陈一昕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处处长 崔京龙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副局长 唐军生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党组副书记 周卫东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副调研员 杨庆三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室三室主任 陈 波 门头沟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天津市

张云霞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勘处处长 安桐林 王幼军 赵 凯 仇普山 魏树俊 河北省

周 毅 郭志强 李林仓 张新芳 李英杰 于会田 黄 辉 曹宝柱 鲍增奇 刘维奇 陈武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矿处副调研员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热处副处长 大港区国土资源分局资源科副主任科员 蓟县地矿局局长

蓟县地矿局办公室副主任兼整顿办主任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调研员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平山县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灵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承德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副主任科员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主任科员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处主任科员

赵成信 曲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新国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马永明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主任科员 张振生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向东 武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山西省贾文儒沙凤英武耀文李春元乔清海杨庆才孙玉鹏黄选庭王发生张学奇张 忠王 彪吴玉明赵子文张文贵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处长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

山西省国土资源执法局副局长兼山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正处)

山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主任科员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 大同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平定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长治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晋城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长 怀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忻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张咸泽 孝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晓峰 临汾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赵青斌 垣曲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

赵保胜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 杰杨志强王旺旺王耀学张 华郝 斯史青晓曹安雅王重明侯彦涛张福良竺金峰李 宝陈俊岩巴崖尔周天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副厅级检查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兴安盟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科长 赤峰市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副科长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科长 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乌海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科科长

关永义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辽宁省

张志敏 辽宁省国土资源局厅矿管处处长 詹华安 辽宁省国土资源局厅办公室副调研员 于陆仁 辽宁省国土资源局厅执法监察局调研员 马志抒 朱 乾 孙 泉 董 青 王占分 魏智勇 吕彦明 黄少军 王 斌 徐德旭 王 军 巴在仁 刘 印 蒋 俊 张凤民 吉林省

慕海平辽宁省国土资源局厅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辽宁省公安厅单位内部管理总队副总队长沈阳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副处长 大连市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 抚顺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主任科员 本溪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锦州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 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副局长 阜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铁岭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朝阳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吕海臣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 王凤生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处长 刘大庆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 李承志 吉林省公安厅经济文化保卫总队副调研员 朱 涛 吉林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 周德全 许 赫 惠宇雷 毕洪亮 李松虎 纪锡新 黑龙江省孙 纲 姜秀金 刘升林 全柏峰 牛 伟 王占德 王 权 唐春发 王联文 姜春信 吉林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调研员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查局副局长 吉林省煤炭安全生产监察局总工程师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黑龙江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二处处长 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琦旬

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王凤文

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宿永斌

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殷广武

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刘大民

七台河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员 刘 军 刘明玉 汤洪安 王炳金 上海市

夏叔远 陈贵生 邱瑞春 江苏省

沈仲一 宋旭东 卞 胜 丁君强 曹鸣镝 倪嘉曾 周 春 郉卫兵 鹤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黑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浦东新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科长 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矿管科科长 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权籍(地矿)科科长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煤炭处处长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副局长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处长 金坛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处长

毛太銮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丁厚金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处处长 柏海红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处长 陈德坤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处处长 石 铭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处科员 袁华荣 李兴国 张俊业 浙江省

潘圣明 吕晓澜 杜良浩 方飞泉 俞建强 周林生 龚西征 祝四英 丁小雅 周国新 刘 龙 汤传龙 王小海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副处长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处处长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局长助理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处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处处长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处处长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常山县人民政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工程师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办主任

邹增象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副处长 安徽省

孔繁茂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

周 强 安徽省矿产资源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干部 范 勇 安徽省财政厅经建处主任科员 谢正富 何家齐 周 堃 夏 玲 南长洲 张治淮 李 涛 李素萍 鲁本继 王本伟 王捍群 周平许永忠 赵 明 郝正强 闻之松 福建省 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调研员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副处长安徽省电力公司营销部业务主管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亳州市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 六安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干部

黄山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铜陵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安庆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长

李祖阳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主任科员 叶康忠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处主任科员

肖忠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地矿处主任科员 张智强 长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戴全福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盛光辉林仁淮吴传彦孙琢约刘福昌汪强汀郑 铭江西省刘积福李洪昌侯克常邵国庆郭勋林卫 东徐新丰吴福才廖 俊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尤溪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建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主任科员 永定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地矿科主任科员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巡视员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处长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主任科员 江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一处处长 江西省煤行办行管处处长 赣州市矿管局副局长

抚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肖英青 吉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思权 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 匡 杰 九江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 裔 刚 德兴市矿产黄金管理局局长 徐志华 乐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长荣邹水根杨 浩邓玉兰山东省李克强张 婧徐孟军唐文亮宋长清李凤涛王 峰黄建华马金城徐培根赵新兵张家起玉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贵溪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丰城市地矿局开发股股长 南昌县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整规办主任科员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处长

青岛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处副主任科员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副局长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副主任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地矿科科长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与勘查储量科干部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矿产开发处主任泰安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科长

林华信 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臻德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调研员 亓 鲁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景波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孟庆峰 德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奎新李乐平徐淑和河南省张和儒郭宏文卢志军于 莉胡方敏薛良伟王新杰赵建国段松泉刘绘恩郭相普李红民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科科长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科科员 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经济发展与合作处副调研员

河南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副处长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处长 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矿业监察处处长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 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员

赵建民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

王保湘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刘世洲 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 张群立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 薛永东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 张冠山湖北省郑志远余 军熊立军陈建武王学功盛云初谢远荣程 洁彭方刚胡家法郑兴华陈 翔庄晓荣吴平清洪细福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副处长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整规办处长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整规办主任科员湖北省发改委地区处副处长 湖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调研员 湖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处长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副科长 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宜昌市人民政府市委常委、副市长

宜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干部 远安县国土执法大队大队长 孝感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喻长友 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 陈连旺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 力 松滋市国土资源局总工、工会主席 熊 飞 赤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平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书记、局长 姚 胜王玉伟湖南省孙 敏邓 玲周 涛余少华程爱宝彭志明周法清顾 峰谭正荣周 瑾杨 克杨文平陈 竞刘庆云恩施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副科长 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执法总队总队长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副处长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总队处长 湖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科长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政委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支队长 张家界市永定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吴祥祥 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黄海淞 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许德强 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副科长 曾志祥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古水杨 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广东省邹勇兵陈厚松邓丽雯张文银王敬欢杨淑鹏刘伟君吕振国黄小群邓茂枝刘玲平邝法浓王育先吴文龙雷广志陈岳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处主任科员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处)副总队长、副处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经济处副主任科员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业处副主任科员 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局管理与行动处副处长 广东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正处级纪检监察员 广东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调研员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副局长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处副处长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测绘地矿管理股股长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与环境科科长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科副科长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陆景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 任叙新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肖 源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谭国政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朱 江陈永就李韦鸿刘承良李达忠黄五林陆艳邦陆晓斌潘凤琼谢小明李英礼海南省严之尧丁式江吴坤汉陈 峰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副科长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铁山港分局副局长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北分局副局长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南丹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来宾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崇左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

万宁市人民政府市长(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处长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赖增程 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支队长 林 荟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科长 苏小越 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王铭胜 万宁市公安局法制股股长 周德光 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杨 功孙爱娥陶 敏重庆市周时洪程培昌邱佳正陈高武周光荣吴 光王忠勇谭小龙朱 茜刘光才牟维华邓陆明海南电网文昌供电公司稽查队长 昌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昌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南工商所所长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市整规办副主任 重庆市监察局驻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副厅局级监察专员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勘查储量处处长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处副调研员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煤炭行业管理处处长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正处级监察员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管理处企业登

记管理所所长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处长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监察专员

徐仁勇 南川区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费文彬 奉节县国土房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曾传彬 永川区国土房管局地矿科科长 四川省

蔡 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副处长 杨苏萍 王然勇 张红梅 邓建军 林书成 敬小明 何光华 陈纪军 宋明强 任冀萍 唐益林 杨登全 梅伯鹏 黄朝建 张泽加 周 斌 切沙此合四川省监察厅副厅长、省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厅整规办主任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局长、厅整规办副主任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整规办专职副主任 四川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副处长 米易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县整规办主任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局整规办主任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市整规办主任 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市整规办主任 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市整规办主任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市整规督导组副组长雅安市国资委、市整规督导组干部 雅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 凉山州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中共冕宁县委书记 甘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贵州省

王振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 唐兴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副处长、省整规办专职副主任 吴长顺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主任科员 赵学芬 贵阳市国土资源局矿权处处长 王达礼 唐 锐 赵丽萍 张晓俊 王晓灵 杨国权 李连友 尹德明 莫景辉 陈 红 陈 炜 云南省

温志雄 周文贤 陈茂林 马 驫 王 剑 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矿权管理科干部 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矿权科副科长 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队长 毕节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铜仁地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息烽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仁怀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都匀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黔西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天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五处副处长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总队副队长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何 钊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杨活兴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郭跃安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杨建国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仕标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先楚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德忠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欣洪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向三帕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秦培林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红超 兰坪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 杨世聪 香格里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松涛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西藏自治区

赵咸明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副处长 何本云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永强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支队长 李玉洪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主任科员 扎 西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与污染控制处

主任科员

边 巴 嘉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 桑 山南地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 拉普琼 仲巴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罗 加 昌都地区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科长 贺高峰 林芝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南木色 普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旦巴曲达 拉萨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局长 陕西省

张春明 刘学民 王建平黄永强 杨朝宁 黄建军 寇博文 陈永昌 李永平李宏杰 赵永峰 孙民生 董继龙 孙孝英 王永辉 李文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经济社会发展处副处长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主任科员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煤电处副处长 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主任科员 陕西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处长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一处主任科员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潼关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 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白水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旬邑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黄佳岗 榆林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黄自新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科长 孙岳利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矿管站站长 甘肃省

周仲平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锡广 牛建平安建昌 李 祥 张德民 秦述国 周福义 孙奉忠 卡占龙 王尔亨 徐和平巴占清 张仲松 宁东学 青海省

尚现功 肖 宁 甘肃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调研员 甘肃省发改委地区处副处长 甘肃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副主任科员 陇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酒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甘南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临夏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武威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长 陇南市徽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掖市肃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定西市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酒泉市肃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开发管理处副处长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主任科员 康维海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主任科员 刘 岩 青海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王 晨 青海省经委行业指导处调研员 拜雪峰 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支队长 娄燕青 青海省工商局企业监督处主任科员 方 华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副处长 孟令臻 青海省盐湖管理局矿管科科长 张惠英 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处长 赵进桢 海东地区国土资源局纪检书记 杨俊学 海西州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 杨 进 兴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吴松林 海北州祁连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生盛 海西州大柴旦行委监察局局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魏里阳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蔡爱国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调研员 郭治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副调研员 丁尚宏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执法监察室主任科员

邹 军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长 王颖峰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执法监察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张福新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督局监察二处处长 韩泽平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处处长 马 林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处处长 陈 曦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主任科员 刘学儒 中卫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 洪 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队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田建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助理、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 于庆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德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矿管处处长 周少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矿产执法监察处副处长

木塔力甫·吐拉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基

层基础特行大队副大队长

夏扎旦木·热依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企业监管处

副处长

周 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处调研员 孙 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管局规划发展处副处长 陈维斌 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进喜 吐鲁番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库沙英·阿斯拜克 塔城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先锋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副处长 刘 通 巴州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孙义选 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安 镭 博州国土资源局地环科科长 张小平伊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国土资源部

刘 欣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煤炭矿产管理处副

调研员

胡颖哲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查处二处调研员 刘 勇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刘吉祥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资源分析室研究员 史登峰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环境经济研究室助理

研究员

盖 静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资源资产与市场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张玉梅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资源资产与市场研究室干部

王史堂 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矿产开发研

究室副处长

吴 珊 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信访信息研

究室干部

尹仲年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督查组组长 发展改革委

唐社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调节局调研员 严天科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处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贾银松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巡视员

张凤奎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金属材料一处调研员 公 安 部

王章学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经济保卫工作指导处主任科员 张国亮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爆炸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指导处副主任科员

财 政 部

王全玲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与资源处调研员 李振超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与资源处副处长 环境保护部

熊跃辉 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主任(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

金冬霞 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应急调查二处处长(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环境监察二处副调研员)

商 务 部

张 炎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工业品出口处调研员 常 晖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工业品出口处副处长 工 商 总 局

周卫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监督处副处长 褚晓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监督处调研员 安全监管总局

王啟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卓卫娜 江洪清 韩芳岐 黄圣旭

副司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监督管理四司

监管一处处长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司主任科员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处级监察专员

第五篇:副县长在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矿业开发秩序,整顿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县政府决定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刚才,国土资源局局长陈敬宇同志讲了很好的意见,党组书记赵金山同志宣读了治理整顿工作方案,请大家抓好贯彻落实。会上,武汉红海洋等四个矿业公司分别做了表态发言,希望各矿山企业学习借鉴,切实配合做好治理整顿各项工作。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照全县“三大经济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扩大对外开放;坚持以优势资源吸引县外资金和技术,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坚持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服务于重点项目建设,有力推进了我县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全县工业经济总量中,矿产资源开发型工业产值占据了重要位置。矿产资源的开发和转化是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一点,是肯定的。但是,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是矿山布局不合理,“小、散、弱、多”尤为突出。底,全县设置探矿权25个,采矿权87个,最大探采区块几十个平方公里,区块个数很少;最小区块仅有百分之几个平方公里,星罗棋布。除水泥灰岩、重晶石、硫铁矿、铅锌矿开发初步形成规模外,其他探明资源或圈占不用,或小打小闹,或采富弃贫,优势资源不优,矿山企业不强,资源利用率不高,经济效益不好。二是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一些矿山企业不执行开发规划,不落实环保措施,违规作业,乱挖滥采,一些地方因开矿造成地表塌陷、山体滑坡、水源污染、植被破坏等问题日益严重,使我们面临加快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双重压力。三是资源开发与安全生产矛盾突出。一些矿山企业单纯追求利润,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轻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矿山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群众信访案件有增无减,人民群众正当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地、合理地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四是资源开发与全县经济发展需要矛盾突出。一方面,一些企业和个人以开发资源为名,圈占资源、待价而沽、非法转让倒卖牟取暴利;另一方面,县上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优势企业,商招来了无法足额配置资源,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形成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原因有矿产资源品种多、矿点分布零散等客观原因,更主要的原因还是缺乏科学统一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滞后;个别部门执法不严,行为不当;矿业权市场化配置制度落实不力。因此,全县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对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做大做强工业产业,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增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第一,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是实施生态立县战略的需要。坚持生态立县战略,是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通过治理整顿,关停并转一批矿山规模小、生产设备陈旧、冶炼工艺落后、生产方式粗放的企业,加强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以及其他生物资源的保护,符合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和陕西最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是绿色农业、环保工业和生态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是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土地、矿产都是稀缺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为了国家粮食安全和长治久安,我们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为了子孙后代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严加管控。通过治理整顿,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储量减少与加速发展的关系,大力开展和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普查、勘查工作,储备一批后续资源;下大力气,依法收回圈而不采、圈而不探的矿业权,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需要,切实加以保护,切实合理利用,从而实现矿产的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提高矿产经营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是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县工业的发展主要是依托优势矿产资源,对外招商引资,进行深度开发利用,属于资金、技术、人才输入与自然资源互补型工业经济,外来加工项目凤毛麟角。在三个工业经济版块中,矿产资源精深加工项目占很大比重,如我们的昊华钡盐、康华建材、光大硅业产值过亿元;在建的工业硅、铅锌、粗钡粉等企业,投产达效后,产值也可超亿元,这些规模企业的快速发展壮大带动了运输业、餐饮服务业等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治理整顿,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将优势资源配置给优势企业,加快建成一批资金技术强、管理效益高、环境保护好的企业,是我县工业经济上规模、上水平、形成强势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第四,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是依法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的需要。在矿产资源开发

中,违法采矿、违法探矿、违法转让矿业权、越界开采、以探代采、占而不用、滥采乱挖、违规生产、诱发地质环境、侵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引起了当地群众强烈不满,因此,通过开展矿产资源治理整顿,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是切实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地质灾害管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二、明确重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目标: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进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矿产开发秩序科学规范。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全县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要着力解决以下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全力推进资源整合工作,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大中型矿区内的小型矿山企业进行整治和规范;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切实扭转矿山企业多、小、散、乱局面。通过必要的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保证按时间和要求完成省市下达的资源整合任务,使有限的矿产资源服从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集中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所有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发资源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持过期失效许可证采矿、在被责令停止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按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矿产资源监管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严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3、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要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注销、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

4、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行为。对非法承包、转包探矿权、采矿权的要逐个检查,严肃处理。凡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发生转移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对非法转让方和非法受让方都要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相关证照。

5、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重点是关闭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的矿山企业,整治严重污染环境、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6、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要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掘的,要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关闭矿山,吊销、注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7、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坚决纠正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三、强化措施,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安监局、经贸局、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镇长为成员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周密安排,积极行动,把思想统一到矿产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与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大局上来,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着力解决好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夯实责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任务重,责任大,涉及多方切身利益,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行动,注重程序,严明纪律,坚持做到依法行政。要落实专人,深入基层,深入矿山企业认真调查研究,直接面对矿权业主和群众,听取困难和意见,做到案件调查要客观实际,处理问题要公开透明,切实维护好矿业权人和群众的利益。

3、健全机制。一是建立限期督办机制。对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较严重的矿山企业,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或不听从督办要求的企业,依法关停。二是建立有效的联合打击机制。充分发挥国土、环保、监察、经贸、公安、安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合力。三是建立“多方会审”机制。今后凡是涉及矿区规划、矿业权设置、矿业权变更和矿业权转让等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多方会审”后,拿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四是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机制。国土局要足额收取矿山生产恢复保证金,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区,立即进行关停,尽快恢复矿区内的生态环境。县境内的所有矿山开采企业必须在202_年5月底前完成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五是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成果。六是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门槛,限制浪费大、污染重、效益低、无精深加工配套项目的矿产开采企业进入。

4、舆论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治理整顿工作,营造浓厚氛围。通过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开展矿山资源治理整顿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5、加大督查。各乡镇、各部门要强化信息报告制度,每15日向领导小组报送一次治理整顿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治理整顿工作动态,确保信息畅通。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县政府督办室要跟踪督办落实情况,对工作配合不力的部门和乡镇通报批评,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同志们,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有效合理利用,是各级各部门和所有矿业权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上下一心,通力合作,真抓实干,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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