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作者简介和读后感
《汤姆叔叔的小屋》作者简介
《汤姆叔叔的小屋》是斯托夫人的一部现实主义杰作,又译为《汤姆大伯的小屋》和《黑奴吁天堂》,比彻·斯托夫人(1811-1869)出生于美国一个牧师家庭,曾做过教师,她在辛辛拉提市住了18年,在这里她接触了一些逃亡的生活,这为她创作这篇小说奠定了基础。这部小说首先于1852年在《民族时代》刊物上连载,立即引起强烈的反响,受到人们无与伦比的欢迎。同时,这部小说在19世纪50年代的美国,正是浪漫主义占文学主流的时候,它的发表对美国文学向现实主义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汤姆叔叔的小屋读后感
《汤姆叔叔的小屋》通过对汤姆和乔治?哈里斯夫妇这两种不同性格黑奴的描述,告诉读者:听从奴隶主摆布的汤姆难逃死亡的命运,而敢于反抗、敢于斗争的乔治夫妇得到了新生。
这本书之所以令我感动,是因为它真实地描写出当时美国旧社会的黑奴悲惨况,故事中的汤姆叔叔无论身在何处、什么情况都非常乐于助人,而且汤姆叔叔除了乐于助人这个优点外,他还十分善良、忠诚、能干、精明……还任劳任恕地替谢尔比先生管理庄园。还有伊丽莎,她为了自己的儿子哈里不被谢尔比先生买掉,只好连夜逃走。不惜为了儿子选择了一条既遥远又艰辛的道路,天天都要担心受吓,并且还要逃避一路上奴隶主的疯狂追捕,况且丽莎的本性就是善良、胆小怕事,所以丽莎为了儿子将母爱发挥到了极点。还有最值一提的善良、天真、纯洁,汤姆叔叔的好朋友吉琳。吉琳她有着天使一般的美丽的脸庞、纯洁的心灵,能够不分彼此地,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无论是白人、黑人、好人、坏人、或其他人,要是他们有困难或需要帮助,她就会尽自己的所能去帮助他们。
看了这本书后,我从汤姆叔叔身上看到了善良、能干、精明,还有吉琳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和乐于助人的好品质,同时也看到了世界上的假丑恶。对美国历史也有了更深的理解,原来世界不是到处阳光一片,还有很多的阴暗面,还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在现代社会重演。
第二篇: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张勤,字楚枫,号一林(一0),夕阳名乙山,一力,楚烨,紫枫堂主人。男,汉族,1944年11月生于湖北钟祥罗集,晚年随子居住荆门掇刀。一生在农村从事畜牧工作,高级牧医师,国家干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会员,湖北省科技写作研究会理事,湖北省科技传播学会常务理事,钟祥市第二、三届政协委员。曾在《中国牧业通讯》、《中国兽医杂志》、《湖北农业科学》等10多部杂志报刊发表畜牧科技文章400余篇,获奖10多次,参编合著《畜牧兽医适用技术百科全书》、《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技术指导》、《商品蛋生产新技术》等,后者获省农业实用技术丛书特等奖。1998年第二期《中国牧业通讯》曾以《张勤在基层科普中闪耀》重点报道,同时《湖北农业科学》杂志、《湖北农民报》相应多次报道。曾任中国老年作家协会、中国诗词家联谊会,荆门市作家协会会员,发表文学作品300余篇(首),获奖20多次,并出版文集《樱桃红了》、《枫叶红了》。同时,一生爱好书法,作品入选、入展、入编、收藏600余幅,获奖200多次,已出版《壹林书法作品集》。曾为中国国际文艺家协会、中国国学协会、中国书法艺术委员会、中国书法艺术研究会会员,中国书画家协会理事,中国书画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宝延轩书画院院士、并聘为荣誉副院长,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中国硬笔书法协会、湖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曾任荆门市书协理事、荆门市掇刀区书协(含老书会)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楚简书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掇刀区首届文联委员、书协顾问等职。曾发表书法论文20余篇,并有多篇获奖。传入《国学艺术大典藏》、《中国书画人才大典》、《世界文化名人辞海》等20多部书典,并被授予“少林国际知名艺术家”、“中国书法百杰”、“当代中国实力派书画家”、“德艺双馨艺术家”等荣誉称号,曾获“世界文化名人成就奖”、“国际文化交流贡献奖”等殊誉。
第三篇:作者简介
中国当现代作者简介
1、朱自清(1898—1948)字佩弦,江苏扬州人,中国现代作家、学者。在北京大学学习时参与“五四”运动,曾经参与发起“中国新诗社”和创办《诗》月刊,为文学研究会的早期成员,抗战胜利后参加反蒋反美斗争,拒领美国救济粮,死于贫病交加中。主要作品有诗歌《雪朝》和《踪迹》,散文集《背影》、《欧洲杂记》等。其散文文笔清新,风格淡雅,开创了中国现代散文创作之先河。
2、冰心(1990—1999),原名谢婉莹,福建长乐人,中国现代女作家、翻译家。青年时
就读于协和女子大学预科。1921年加入文学研究会。1923年赴美国留学,1926年回国先后在燕京大学、清华大学女子文理学院任教。新中国建立后任中国文联委员,中国作协书记处书记等职,主要作品有诗集《繁星》、《春水》散文集《寄小读者》、《往事》等。其散文清丽优美,被称为“冰心体”。
3、鲁迅(1881—1936)原名周樟寿,后改名为树人,浙江绍兴人,中国现代文学家、思想家。1920年赴日本学医,后弃医从文。1909年回国。“五四”运动期间在北京参与《新青年》杂志的编辑工作,为新文化的运动的主要倡导者和领导者之一。1927年移居上海,成为中国左翼作家联盟的领导者和旗帜。主要作品有散文诗集《野草》,散文集《朝花夕拾》,短篇小说集《呐喊》、《彷徨》等。
4、郭沫若(1892-1978)原名郭开贞,四川乐山人,中国现代文学家、历史学家、社
会活动家。1914年赴日本留学。1918年参与发起复社、创造社等文学团体。参加过北伐、南昌起义。1949年当选为全国文联主席。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著作甚多,内容涉及诗歌、散文、戏剧、评论等。后收入《郭沫若全集》。
5、矛盾(1896—1981)原名沈德鸿,字雁冰,浙江桐乡人,中国现代作家。1916年毕
业于北京大学预科班,1916年后历任上海商务印务馆编辑、《小说月报》主编、《民国日报》主编。为文学研究会发起人之一。1928年赴日本,1930年回国,加入左联。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文化部长、中国作协主席等职。主要作品有长篇小说《子夜》,中篇小说《蚀(三部曲)》,短篇小说《春蚕》、《林家铺子》。
6、巴金(1940---)原名李尧棠,字芾甘,四川成都人,中国当代作家。1920年在成都
外经专门学校学外语。1923年到南京大学求学。1927年去法国求学。1928年回到上海,从事编辑和创作。1934年到北京任《文化》季刊编委。同年秋东渡日本,次年回国,任上海文化生活出版社总编辑等职。主要作品有长篇小说《爱情三部曲》、《激流三部曲》,散文集《随想录》。
7、郁达夫(1896—1945),原名郁文,浙江富阳人,中国现代作家。1913年赴日本留
学,1921年与郭沫若在日本发起成立创造社。回国后先后在北京大学、武昌大学、中山大学任教,并编辑刊物。1927年定居上海,曾参加“左翼”。1933年迁居杭州,抗战期间,在南洋从事抗日救亡活动。1945年被日本宪兵队秘密杀害于苏门答腊。主要作品有
小说《沉沦》、《她是一个弱女子》,散文集《达夫游记》等。
8、许地山(1893—1941),笔名落华生,中国现代作家。原籍福建龙溪,生于台湾,1917年入燕京大学学习。1921年与矛盾等人发起成立文学研究会。1923年先后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英国牛津大学研究宗教学。1927年回国后先后在燕京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香港大学执教,主要作品有短篇小说集《缀网劳蛛》、《解放者》,散文集《空山灵雨》。
9、徐志摩(1896—1931)浙江海宁人,中国现代著名诗人,散文家,1915年先后在美国克拉克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英国剑桥大学学习。1922年,回国后先后在北大、清华、南京中央大学任教。1923年发起成立新月社,“新月派”主要诗人,先后主编北京《晨报》副刊和上海《新月》月刊。1931年11月19日因飞机失事遇难。其主要作品有诗集《志摩的诗》、《翡冷翠的一夜》,散文《翡冷翠山居闲话》、《我所知道的康桥》。
10、丰子恺(1898—1975)原名丰润,浙江桐乡人,中国现代散文家、画家,早年就读于浙江第一师范学校。后游学日本。1922年归国,先后在山海、浙江等地任教,并开始创作漫画。抗战期间在广西、贵州、重庆等地任教。1949年定居上海。建国后任上海中国画院院长、上海市美协主席、市文联主席等职。主要作品有《缘缘堂随笔》、《缘缘堂再随笔》,另有艺术论著、画集多种。
11、胡适(1891—1962)字适之,安徽绩溪人,中国现代著名学者、文学家。1910年起先后在美国康乃馨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求学。1917年回国后任北京大学教授,以倡导“五四”新文化运动而著名。1928年后历任中国公学校长、北京大学文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校长。1948年赴美,后迁居台湾。1957年任台湾“中央研究院”院长。主要作品有诗集《尝试集》,论著《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白话文学史》(上卷)。
12、梁秋实(1903—1987),原名梁治华,字秋实,一度以秋郎、子佳为笔名。祖籍浙江杭县,生于北京。1923年留学美国。1926年回国,先后任教东南大学,并编辑《新月》等刊物,1949年迁居台湾。著作甚丰,主要作品有文学评论集《浪漫的与古典的》、《秋室杂文》,散文集《雅舍小品》,译著《莎士比亚全集》,百万言著作《英国文学史》等。
13、林语堂(1895—1976),福建龙溪人,中国现代学者,散文家。1916年在上海圣约翰大学毕业后,到清华大学任教。1919年先后赴美、法、德等国留学。1923年获博士学位后回国,先后在厦门、上海等地教书。1936年去美国教书。1954年定居台湾。1967年受聘为香港中文大学教授。主要作品有杂文集《剪佛集》、《大荒集》、《我的话》,散文集《欧美风语》、《林语堂散文集》,长篇小说《京华烟云》等。
14、俞平伯(1900—1990),浙江德清人,中国现代诗人、散文家、著名红学者。191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次年到杭州第一师范学院执教。“五四”时期先后加入新潮社、文学研究会、语丝社等新文学团体。1922年与朱自清等人创办《诗》月刊。曾先后任教于上海大学、燕京大学、北京大学、中国学院。新中国成立后任北大教授。1952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著作有诗集《冬夜》,散文集《燕知草》、《杂拌儿》,文学论集《红楼梦研究》等。
15、老舍(1899—1966),原名舒庆春,字舍予,满族人,生于北京,中国现代作家。1918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学校。曾任小学校长、中学教员、英国伦敦大学东方学院讲师、山东齐鲁大学和青岛大学教授。1946年赴美讲学。1949年回国后历任北京市文联主席、中国作协和中国文联副主席。文革期间受迫害自尽。主要作品有小说《骆驼祥子》、《四世同堂》,话剧《茶馆》,散文集《济南的冬天》等。
16、叶圣陶(1894年—1988),原名叶绍均,江苏苏州人,中国现代作家、教育家。早年在家乡读小学、中学。1912年起在上海、江苏等地从事教育工作。“五四”运动时期参与发起组织文学研究会,创办《诗》月刊。1923年入商务印书馆当编辑。1946年在上海主持中华全国文艺界协会日常工作。新中国成立后曾任教育部副部长、人民教育出版社社长等职。主要著作有小说集《城中》,童话集《稻草人》,散文集《小记十篇》等。
17、陆蠡(1908年—1942),笔名陆敏,六角等,浙江天台人,中国现代散文家、翻译家。早年毕业于上海劳动大学,后在杭州中学等学校任教。1932年起人上海文化生活出版社编辑。1938年创办《少年读物》杂志。抗战期间,留守上海坚持工作。1942年惨遭日本杀害。主要作品有散文集《海星》、《竹刀》、《囚绿记》等,另有译著多部。
18、萧红(1911—1942)原名张乃莹,黑龙江呼兰人,中国现代女作家。幼年丧母。1929年入哈尔滨第一女子中学学习,接触“五四”新文学。1930年反对家庭包办婚姻,离家出走,几经颠沛。1932年与萧军同居。1936年赴日本。1940年与端木 良同抵香港。1942年在香港病逝。主要作品有小说《生死场》、《呼兰河传》,散文集《鲁迅先生记》、《回忆鲁迅先生》等。
19、郑振铎(1898—1958),原籍福建长乐,生于浙江永嘉,中国现代作家、文学评论家、考古学家。1917年入北京铁路管理学校学习,“五四”运动时期参与创办文学研究会。曾任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辑、《公里日报》主编及燕京大学、清华大学、暨南大学教授。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文物局局长、考古研究所所长、文化部副部长等职。1958年10月因飞机失事遇难。主要著作有短篇小说集《家庭的故事》、《桂公堂》,专著《文学大纲》等。
20、何其芳(1912—1977),原名何永芳,四川万县人,中国现代诗人、散文家、文学研究家。1929年后先后在上海中国公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求学。1935年毕业后在天津、山东等地从事教育工作。1938年赴延安,任鲁迅艺术学院文学系主任。1947年任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新华日报》社副社长。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书记、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所长等职。主要著作有诗集《预言》,散文集《还乡杂记》等。
21、沈从文(1902—1988),原名沈岳焕,湖南凤凰人,中国现当代作家、学者。1917年厕身行伍。1923年到上海任教。1931年先后在青岛大学、昆明西南联大、北京大学任教,曾主编《大公报》文艺副刊。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员。主要著作有小说《边
城》、《长河》,散文集《湘行散记》等。
22、钟敬文(1903—2002),广东海丰人,中国现代散文家、民俗学家。1922年毕业于陆安师范学院,后到岭南大学、中山大学、浙江大学学习。1934年到日本早稻田大学学习。两年后回国,在杭州、桂林等地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1940年在中山大学任教。新中国成立后执教于北京师范大学,曾任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著作散文集《荔枝小品》、《西湖漫话》,诗集《海滨的二月》,以及多种民俗研究著作。
23、丁玲(1904—1986),中国现代女作家。原名蒋冰之。湖南临澧人。1923年进上海中山大学中文系学习。1930年参加左翼作家联盟,后出任左联机关刊物《北斗》主编及左联党团书记。抗战期间到延安,历任西北战地服务团团长、《解放日报》文艺副刊主编等职。新中国成立后担任文艺界多种重要领导职务。1955年后受到错误批判、被下放到北大荒劳动改造。“文革”期间深受迫害并被投入监狱。1979年平反后重返文坛,先后出任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等职,主要作品有长篇小说《莎菲女士的日记》和《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及散文多篇。
24、三毛(1944—1991),原名陈平,祖籍浙江定海,生于重庆,中国台湾当代女作家。幼年随父母到台湾。12岁入台北省立第一女子中学,但只读了一年半,之后在家闭门独居7年。20岁入台湾文化大学学习。两年后到西班牙、德国、美国学习。后回台任教,之后赴撒哈拉,与西班牙人荷西结婚。6年后荷西溺水身亡。三毛返台任教于文化大学。1991年1月自缢。主要作品有散文集《雨季不再来》、《撒哈拉的故事》及多部剧本、译作等。
25、孙犁(1913—2002),中国现当代作家。河北安平人。早年毕业于保定育德中学。1936年到安新县小学教书,后任教于冀中抗战学院和华北联大,任晋察冀通讯社和《晋察冀日报》编辑。1944年赴延安,在鲁迅艺术文学院工作。1945年会冀中农村。1949年起主编《天津日报》的《文艺周刊》。曾任中国作家协会理事和作协天津分会副主席等职。主要作品有小说《芦花荡》、《荷花淀》和《铁木前传》,散文集《晚华集》、《耕堂散文》等。
26、杨朔(1913—1968),山东蓬莱人,中国当代作家。早年丧父,1929年岁舅父到哈尔滨。1937年赴延安参加革命,曾辗转于西北各地和华北抗日根据地,从事文艺工作。解放战争期间,以新华社记者身份赴前线工作。抗美援朝战争时期,赴朝鲜前线采访。之后主要从事外事工作。“文革”期间受迫害而死。主要作品有散文《荔枝蜜》、《雪浪花》、《茶花赋》和长篇小说《三千里江山》。
27、宗璞(1928--),原名冯钟璞,河南唐河人,生于北京,中国当代女作家。1951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外文系。历任政务院宗教事务处、中国文联干部,《文艺报》、《世界文学》编辑部编辑。之后调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工作,1988年退休。她勤于文学创作,尤以散文见长。主要作品有短篇小说《红豆》、《我是谁》、《南渡记》,散文《西湖漫笔》等。
28、贾平凹(1952--),原名贾平娃,陕西丹凤人,中国当代作家。1964年入商洛镇初级中学学习。1975年从西北大学中文系毕业后,任陕西人民出版社文艺编辑和《长安》文学月刊编辑。1982年后从事专业创作。现任中国作家协会理事、中国作协陕西分会副主席等职。著有小说《山地请》、《野火集》,长篇小说《浮躁》、《废都》以及散文集《月迹》等。
29、王蒙(1934--),祖籍河北南皮,生于北京,中国当代作家。1940年入北京师范学校附小学习,1945年入私立平民中学学习。历任北京东四区团委副书记、新疆文联编辑、《人民文学》主编、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文化部部长等职。在小说创作上取得较大成功,主要作品有长篇小说《青春万岁》、《活动变人形》,小说集《深的湖》、《冬雨》等。
30、汪曾祺(1920—1997),江苏高邮人,中国当代作家。1943年从昆明西南大学中文系毕业后,在昆明、上海人中学国文教员们和历史博物馆职员。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在北京文联、中国民间文学研究会、北京京剧院工作,并执编《北京文艺》、《民间文学》、等刊物。主要作品有小说集,《邂逅集》、《汪曾祺自选集》及一些京剧剧本。
31、余秋雨(1946--),浙江余姚人,中国当代学者,散文家。1968年毕业于上海戏剧学院并留校任教至今。曾任上海戏剧学院院长、上海写作学会会长。主要从事散文创作。主要作品有文艺理论集《戏剧理论史稿》、《文艺创造工程》,散文集《文化苦旅》、《千年一叹》等。
32、季羡林(1911--),山东临清人,中国当代语言学者、文学翻译家,梵文和巴利文专家。1934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外语系。次年赴德国哥廷根大学学习,获哲学博士学位。1946年回国后任教于北京大学,曾任北大副校长、南亚研究所所长、中国史学会常务理事等职。在印度和中亚语言、历史和文化研究方面取得较大的成就。主要著作有评论集《中印文化关系史论丛》,译著《五卷书》、《罗摩衍那》等。
33、余光中(1928--),中国台湾当代诗人,祖籍福建永春,生于南京。1947年后就
读于金陵大学、厦门大学。1949年后在台湾大学求学。1956年到东昊大学、台湾师范大学兼课,并主编《蓝星》诗刊。之后赴美国进修,获硕士学位。返台后相继任台湾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台湾政治大学西语系主任。1974年任香港中文大学教授,后兼任中文大学联合书院中文系主任。1948年返台执教。主要作品有诗集《舟子的悲歌》、《蓝色的羽毛》、《紫荆赋》等。
第四篇: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王文娟(1965.1),女(汉族),籍贯山西,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我国城镇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文娟 王浩先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1)
摘要:
房屋拆迁最核心的问题是补偿。目前我国的房屋拆迁补偿立法凌乱而不成体系,实践中也存在严重损
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本文论述了我国城镇拆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即城郊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补偿程序、补偿范围、拆迁补偿标准、房地产评估市场、公共利益目的表述等。并针对问题给出相应的解 决方案。
关键词:拆迁补偿;问题;对策
引言
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在城镇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由于拆除房屋而给予房屋所有权人 的补偿。由于城镇房屋拆迁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因此,上述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定义也 只是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得出的。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专门的城镇房屋拆 迁制度,一般是采用土地征收制度。
当前,我国城镇发展迅速,城镇改造、房地产开发在各大城镇积极地展开,而上述目标 大都通过我国特有的城镇房屋拆迁制度进行,但由于城镇房屋拆迁涉及到诸多重大利益:被 拆迁人赖以生活的房屋且往往是其最大宗财产;城镇发展的急迫需要;某些政府官员追求“形 象工程”、“政绩工程”;开发商的利润最大化追求等,因此拆迁纠纷日益增多,且酿成了多
起严重事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1]。2003年9月15日,安徽某农民因多次协商未果的房 屋拆迁纠纷实施了过激行为;另外南京的某拆迁户因被当地拆迁办公室强行拆毁家园也走了 极端。2004年江苏常州的铁本事件导致违法占用的6000多亩土地已无法复垦和部分非法占地 合法化,导致近万农户失地少地,农户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即使补偿了也是一张“法律白条”,很多农户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情况不容乐观。2004年湖南嘉禾强制拆迁事件,更是有人提 出了“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霸道口号,尽管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处分,但是一大批被强制拆迁的户主能够恢复以前的生活吗[2] ?此外,上海、北京也发生多起强拆
事件,2000年2月还发生过10357名被拆迁户联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万人拆迁诉讼事件。在北京酒仙桥拆迁工程中,由于双方没有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拆迁工 程一拖再拖,即使拿出了拆迁公投的方法也无济于事。这些还仅仅是全国成千上万拆迁纠纷 中的冰山一角。毋庸置疑,房屋拆迁纠纷己成为值得高度关注、待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国城镇拆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1.1 城郊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合理
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我国《宪法》授予政府征用权,但对补偿未做任何规定,从根本上 导致公民现有土地权利保障不足;难以正确体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种植结构、农业耕作 水平的差异,无法反映被征土地的区位价值;补偿标准偏低。相比较农民已有的经济基础和 今后的需要,现有的补偿标准难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或改善,导致农民对征地的 不满[1]。
1.2 补偿程序不透明 作者简介:王文娟(1965.1),女(汉族),籍贯山西,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由于房屋拆迁补偿确定的程序不透明,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尽管在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但是由于拆迁人经常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且处于强势地位,因而被拆迁人实际上处于一个不平等地位。拆迁人很少与被拆迁人协商解 决补偿问题,常常是发一个公告就完事。被拆迁人只是被动地接受,这也造成一些人为了多得 到补偿,千方百计托人情、拉关系,从而使得拆迁人之间也处于一个不平等地位。补偿程序的 不透明,也是拆迁经常受阻的一个重要原因。
1.3 补偿范围不合理
根据200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 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
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 实践中,旧房的评估价值通常不包含土地出让金、装修设施及材料 的价值、搬迁的合理损失费和原居民应可获得的适当救济补偿以及其他一些隐形损失等。但 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除土建成本外,通常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支付给原居民的补偿费、装修成本、经营成本及开发商期望得到的利润。因此通常造成这样 一种后果,被拆迁人获得补偿款后却买不起房屋可住或者产权调换后却支付不起新房比旧房 面积大的价款。
1.4 拆迁补偿标准笼统
城镇房屋拆迁补偿的规范标准就是国务院《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一些地方性法 规,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和法规的不合理,与被拆迁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补偿和安置问题 长期以来得不到有效解决,这是纠纷产生的根源。通过对该行政法规和一些地方法规的审视,我们可以对目前的拆迁补偿领域的问题进行剖析。首先,补偿标准的规定太笼统,不利于实 际操作和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
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第24 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 评估价格确定。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26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 调换的,拆迁任何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24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
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从《条例》的规定看似乎全面考虑了被拆迁人的利 益,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但实际上由于《条例》的规定过于抽象,弹性太大,在实践中 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1.5 房地产评估市场不规范
目前在实践中,存在大量不规范的非市场化拆迁评估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估价方法问题;估价机构缺乏独立性,正常价格活动受到干扰。有的城镇政府为了降低补偿 标准,直接干预评估价格;拆迁评估混乱无序。第一,不具备拆迁评估资格的机构做评估。第二,评估机构为了承揽评估业务,违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第三,部分城镇评估存在不正 当竞争现象。
1.6 公共利益目的表述模糊
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没有一个绝对统一的标准,因而一些地方政府借 “公共利益目的”之名,将公民的房屋、土地征收,然后将土地批给开发商,谋取自己的不正 当利益,导致实践中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并且伴随着腐败的滋生,在社会 上引起极其恶劣的影响。在该制度设计之初,确实是由于国家需要进行城镇建设而拆迁,主要 包括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住宅建设[4]。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很多城镇建设,特别是居
民住宅建设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来完成的,这就造成开发商必然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按照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这实际上是开发商借国家的权力对他人房 屋所有权进行剥夺和损害,当然这也是我国长期以来“重建设、轻补偿”思想所造成的。
作者简介:王文娟(1965.1),女(汉族),籍贯山西,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改进我国拆迁补偿工作的对策
2.1 以物权法理论为基础完善城镇房屋拆迁法
新《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由于是从管理角度立法,而不是房
地产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的角度立法,城镇房屋拆迁立法中存在着过多行政干预和过多国家利 益的保护倾向,造成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不分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立法指导思想上的 原因和实际操作的原因。
这些带有浓厚行政管理色彩的城镇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对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和推进城镇 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 城镇房屋拆迁法的功能将逐渐地转换为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的法律关系。这种转变是城镇房屋拆迁法的立法的指导思想、思路、理论基础等的转变。
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任何主体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 务。同样在拆迁中,也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法制体系来规范各征地主体的行为.因此要尽快出 台《拆迁法》,来规范拆迁行为,而制定这部法律至少应该包括下面内容:
第一,明确房屋拆迁目的,区分公益项目与商业项目,不同项目规定不同的管理方法; 第二,.明确规定房屋拆迁必须给与公正的补偿,而且还要详细规定赔偿的具体标准。这一 点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赔偿标准,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法律规定的标准;第三,规 定管理房屋拆迁的政府机构和行政级别,并对那些企图超越其行政权力的机构进行惩罚;第 四,明确房屋拆迁的程序规则。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程序,才有可能对政府权力有较大的约束。并尽可能详细地规定房屋拆迁程序的实施细则,在某些因市场变化而具有不确定性的细则方 面,一定要建立制度化的监督机制5]。
2.2 公开拆迁政策和行政程序
为了确保政府不滥用房屋拆迁权,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相应的行政程序。在制定行政程序 时,首先应当坚持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者偏见的因素。公平实质上是指在程序上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保证他们能够获得相同的信息以及机会均等。其次,应当坚持公开原则,重大的行政行为或 者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应当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让公民了解。公开原则是 政府活动公开化在行政程序上的具体化,是公民参政权的延伸。第二,在保证相对人基本权 利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应当保证行政活动的效率,这就是应当坚持效率原则,行政程序的 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对城镇房屋拆迁行政程序的规定应当包括以下程序(在确立 土地征收制度的国家,是在土地征收程序中进行规定的):
①申请。尽管土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国家不可能直接从事土地征收工作,一般是 由需要使用土地的人向政府提出申请,他要证明所从事的建设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城镇规划要 求的,并应当提供详细的征收计划书、征收土地图及土地使用计划。需要申请人提供哪些材 料,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这就是要求申请事项公开。
②政府审核、批准。政府在收到申请书后,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最后是以颁发房屋拆 迁许可证的形式确定是否能够进行房屋拆迁。政府在审查时,必须平等地对待各申请人,并 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子答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审查中关 键的问题是所需要建设的项目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这是政府行使房屋拆迁权的基础。在这 个过程中政府除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还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举行听证会,如果在权衡利弊后,有更好的建设方案,则不能行使房屋拆迁权。在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发 放过程中,必须强调公民的参与作用。政府决策者需要知晓公众的要求、期望以及制定的决 策在实际中的执行情况。作者简介:王文娟(1965.1),女(汉族),籍贯山西,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③公告。政府在发放许可证后,应当进行公告。公告的目的在于向权利人明示政府批 准此房屋拆迁项目,明确具体房屋拆迁范围和房屋拆迁期限,有关权利人据此领取房屋拆迁 补偿资金。
④补偿资金的发放。在规定的时间内政府给权利人发放房屋拆迁补偿资金。
⑤搬迁。权利人在领取补偿资金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以便政府尽快进行 房屋拆除工作。
2.3 拆迁的补偿范围应予以完善
根据《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范围为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和收益
权,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和拆迁产生的费用。而具体规定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就导致在许多地区补偿价格只包括规定的补偿价格中 的一部分。例如北京对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只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 上物补偿价,未有生产经营预期收益。另外,对房屋的租金收入也未列入补偿范围。因此应扩 大拆迁补偿范围[6]。
针对各个地区规定的补偿范围普遍偏小的现象,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解决:首先,对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同规定应给与严格的监管,对于不合理的或者是不符合《城 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范围的,应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从新修改;其次,鼓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各自法规时,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扩大补偿的范 围,以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2.4 科学界定补偿标准,保障被拆迁人利益
中国的拆迁补偿标准在国际上是比较低的,并且近几年由于拆迁上访的无非是因为补偿 数额太低。国外在这一方面,都采取政府从商业利益的项目中淡出,由开发商直接和所有权 人进行谈判,达成协议才能够拆迁,因此就不存在补偿数额过低的问题。但是在界定补偿标 准方面,国外充分考虑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这一点我们应该充分借鉴,科学界定补偿标准。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拆迁地补偿标准应该规定:
1.在补偿的主体方面上,除了所有权者外,还应包括与财产相关的其他受益人,例如 财产的承租人。
2.在具体可获得的补偿的对象上,除了财产本身的现实价值外,还包括财产由于长期经 营或其他原因而存在的无形资产,并且考虑将来存在的增值可能。
3.在对补偿对象价值的估算上,补偿的价金应以完全的市场评估价为基本的依据,而不 存在按照由政府制定的评估规则来进行评估的规定。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地产商要搞拆迁,首先要做到公平。拆迁要按照市场价格,或者略高于市场价格,略高于的原因就是买个自愿。这种拆迁大多不是自愿的,所以价格应 该比市场要高。”具体要高多少,这个应该根据各个地方不同情况来规定,如果政府单纯出 台提高补偿标准的政策,而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跟进,短期内可使被拆迁户受益,但长期的 政策效果却降低了拆迁的发生率,减缓了旧城改造的步伐。因此要科学界定补偿标准,保障 被拆迁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2.5 规范房地产评估市场
规范拆迁评估市场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拆迁评估价格。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估价的价值标 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拆迁评估方法。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 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 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 房地产状况进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作者简介:王文娟(1965.1),女(汉族),籍贯山西,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评估机构运作。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 事人抽签等方式。大型城镇建设拆迁项目要推行房屋拆迁招投标制度。估价机构开展拆迁估 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 活动和估价结果。
但是,房地产估价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采取的方法不一样,所得出的结果往往有 很大的差别,从而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都有很大的影响。房地产估价的方法主要有: 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估价法、假设开发法、路线价法等方法。在估价人员对 房屋进行估价的时候,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运用不同的方法,将影响估价因素的内部因素(如
土地的位置、面积、地形、地质、形状、用途、交通、环境,建筑物的用途、质量、附属设 备、完损程度、楼层、朝向等)和外部因素(如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环境条件、经济因素、政 治因素等)都应该考虑进去,规范房地产评估市场。
2.6 明确公共利益,规范政府征收征用行为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三条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有利于城 镇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这条规定表明只要是符合城镇规划、旧区改 造、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的,都可以认定是为了公共目的,可以对私人的房屋财产 进行征用。而这种规定也并没有将商业项目从公共项目中区分出去[7]。
依据宪法修正案,无论是国家对土地的征收或征用以及对私有房屋的征收或征用,其目 的都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解释,并对其范围进行明确 界定是非常必要的。按照国际上公认的标准,世界各国认为“公共利益”严格限定在国防、环境保护、公共活动场所等方面。世界上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一般 可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土地征用制度或有关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明确限 定,但其可以通过其它法律对私人土地或财产给与充分保护。如澳大利亚征用法规定,“公 共目的”是指议会有权力制定法律来限定的用途;第二种形式是在土地征用制度或有关法律 中,采用列举法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如日本将公共利益目的的范畴严格限定在关系国 家和民众利益的35种公益事业项目,其中包括依据道路法进行的公路建设;以治水或水利为
目的在江河上设置的防堤、护岸、拦河坝、水渠、蓄水池及其他设施;国家、地方团体进行 的农地改造与综合开发所建的道路、水渠等设施;铁路、港口、机场、气象观测、电信、电 力、广播、煤气、博物馆、医院、墓地、公厕、公园等等。根据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应 该采取第二种形式来界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它关注 的应该是这个社会整体的稳定和发展。采用列举法规定公共利益,有利于防止政府滥用征地 权力,和防止被征地农民和房屋所有权者受到侵害[8]。
在明确了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就可以以此来判断一个拆迁项目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是 否符合拆迁的前提条件,从而杜绝那些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来为自己或某些利益集团牟利的 行为,从根本上铲除腐败的隐患。
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水平也日益提高,这一方面带来 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同时也给我国的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我国城镇房屋拆迁中的 补偿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而且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加。本文通过对拆迁补偿的 初步分析,找出其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但是,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是一项非常 复杂的工作,它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本文只分析了目前拆迁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拆 迁实施中,对其他方面存在的拆迁问题也应当进行分析、解决。
作者简介:王文娟(1965.1),女(汉族),籍贯山西,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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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Wenjuan Wang Haoxian
(The School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Abstract: The core problem of house demolition lies in compensation.Where compensation laws are still in quite a disorder, many house owners interest is at the risk of being violate in practice.Here the article below devotes 2 main parts to the research of the house demolition compensation system.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main problems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of house demolition, including the suburb collective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ory regime, the compensation procedure, the compensation range, the relocation compensation standard, the real estate appraise the market, the public interest goal indication.The second part aims to give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to the questions which in the first part proposed.Key words: relocation compensation;problems;tactics
第五篇:2017作者简介.doc
作者简介 · · · · · ·
毕淑敏,女,1952年出生于新疆,中学就读于北京外国语学院附属学校。1969年入伍,在喜马拉雅山、冈底斯山、喀喇昆仑山交汇的西藏阿里高原部队当兵11。1980年转业回北京。
从事医学工作20年后,开始专业写作,共发表作品200万字。曾获庄重文文学、小说月报第四、五、六届百花奖、当代文学奖、陈伯吹文学大奖、北京文学奖、昆文学奖、解放军文艺奖、青年文学奖、台湾第16届中国时报文学奖、台湾第17届联报文学奖等各种文学奖30余次。
国家一级作家。内科主治医师。北师大文学硕士。
读毕淑敏的文字,源于其语言冷静、雅致而又充满哲理。看过电视上关于她的专访节目,不免对她的职业精神更多了一份敬重,因为,她把努力当作一种持久的生存状态。
17岁时,毕淑敏在西藏阿里高原当兵。一次,部队拉练,穿越无人区,毕淑敏身背重负,行进60公里,还要翻越6000米的高山。下午4点,才走了一半路程,就再也走不动了。她决定自杀以结束痛苦。出于生命的本能,毕淑敏最终没有跳下山崖。后来,遇到收容队,她被告之:如果不快点走,就会冻死在这个山上。终于,在朦胧的月光下,沉重而坚持的脚步把她带到了宿营地。的确,人生虽不是苦旅,但困难、挫折和失败会时常光顾我们左右,无人可以逃遁。不同的,只是我们的态度和由此作出的选择。挑战生命极限的体验,让毕淑敏确信,只有一步步前行,目标才能越来越近。
年近30,毕淑敏转业回到北京,在一个工厂的医务所任主治医生、所长,一干就是22年。刚开始,她并不喜欢这个职业。后来,当她发现,医生和生命发生着最紧密的关系,病人把自己最宝贵的生命托付给你,那是血肉相连的一种联系。于是,毕淑敏工作得异常努力。她这样评价自己的医术:“比不上钟南山,比鲁迅、郭沫若好。”
35岁,她开始写作。从医生到作家的跨越很大,完成这个转变,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种挑战。曾经,毕淑敏对自己是否会坚持写作下去,也打过大大的问号。她不时想着,文学这行当太艰辛,不如掉头而去,继续专注医生的职业。可当她感受到文学创作的魅力时,便一如既往地执著。终于,她跻身于当代具有影响力的作家之列。她的长篇小说《红处方》、《血玲珑》被改编成电视剧。她的第三部长篇小说《拯救乳房》(原名《癌症小组》)正被多家报纸连载。
46岁,正值创作盛年,毕淑敏却将中短篇小说的创作全部放下,进入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读书。面对又一个全新领域,她说:“不能说从0开始,也是从1开始。”她的基础不是很好,所以更加投入。虽然,她没有拿到博士学位,不能享受被人称为“毕淑敏博士”的骄傲
和满足,但她说:“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我去做我想做的事情。”终于,她获得了心理咨询师资格,开了一家心理诊所。
SARS当前,医生+作家+心理咨询师的毕淑敏,依旧不给自己退缩的理由。医生毕淑敏说:我是一个不错的医生,如果真像招预备役一样,我也会到一线去;作家毕淑敏正用自己的笔,记录着非常时刻和非常心情,她创作的《假如我得了非典》,让我们懂得要用机智和幽默去对待苦难;心理咨询师的毕淑敏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使更多的人摆脱恐惧,选择乐观。
努力为成功注解,同时,也是每一位普通职业女性的生存状态。正像毕淑敏在《我很重要》中所表述的那样:重要并不是伟大的同义词,它是心灵对生命的允诺。人们常常从成就事业的角度,断定我们是否重要。但我要说,只要我们在时刻努力着,为光明在奋斗着,我们就是无比重要地生活着……(中华女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