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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土地整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热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17-110719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7 13:09: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当前土地整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热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当前土地整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热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来源: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时间:202_/09/16

近年来,土地整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热发的态势。从各地披露的案件看,主要的特点有:贿赂案件比重大,权钱交易明显;作案周期短,案值高;违法行为与渎职行为相互交织,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犯罪手段多样,利用土地整理工作各个环节管理上的漏洞作案较为突出;因此

近年来,土地整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热发的态势。从各地披露的案件看,主要的特点有:贿赂案件比重大,权钱交易明显;作案周期短,案值高;违法行为与渎职行为相互交织,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犯罪手段多样,利用土地整理工作各个环节管理上的漏洞作案较为突出;因此,对土整理领域中职务犯罪案件热发的情况,应该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一、土地整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热发的成因。

(一)权力不受制约。主要表现有:

1、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权力过分集中。从土地整理项目工作流程看,项目的管理权力过分集中,基本上是国土部门自己立项、自己监管、自己验收、自己拨付工程款,明显缺少制约机制,带来的最直接的弊端是使一些握有实权的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容易产生“一权独大”的错误思想,也促使一些工程包工头为谋取暴利,甘愿金钱铺路,想尽办法贿赂土管工作人员。

2、在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少数人说了算。工程立项、监管、验收和工程款支付是土地整理的最重要的环节,但这些重要环节的权力行使集中到了职能部门、职能科室的少数人身上,在实际操作中由他们说了算。这样,一些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就在工程立项上大搞人情工程,谁关系好谁就可以拿到批准立项项目,甚至出现了一些包工头自己选项目的恶劣情形。又比如在工程施工中,国土工作人员与包工头串通一气,随意变更设计,任意追加工程量,造成“工程变更黑洞”,使国家资金大量流失。

3、重要的监督措施或缺。比如对于资金密集型的重点部位,审计监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防止“工程变更黑洞”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但是绝大部分土地整理工程是验收完毕便交付使用,即使有审计也是迫于社会压力,显然没有把好审计这一道关。

(二)腐败机会多。主要表现为:

1、缺乏集体决策机制。在工程立项,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主要由少数人拍板,没有有效地引入集体研究决定,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2、没有有效引入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主要表现在土地整理工程的发包环节上。该实行公开招标的不公开;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又可以大量转包;招投标形式又极不严肃,象标价、工程量计算等重要内容可以随意变动。甚至一些有职有权的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指定包工头承包项目,相互勾结,大肆侵害国家利益,某些包工头只要跟紧跟定某个领导就有大钱可赚。

3、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土地管理的整个工作流程,上至分管领导,下至的具体管理人员,一条线,各管一段。上对下没有履行审查和审核职责,下对上无法监督,相互间不落实制约制度,这样就带来了对各项权力的运作监督不力的问题,使得腐败分子大有空子可钻。比如施工管理走过场,甚至监管工程师与包工头相勾结虚报工程量,虚设工程,大肆套取非法利益。又如财务监督形同虚设,出现预付工程款,超拔工程款等违规情况。有的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甚至将“半拉子”工程也验收合格并授财务全额支付工程款。

4、外部监督制度存在漏洞。比如前面提到的审计制度,主要是还没有形成主动接受外部即社会审计的认识。另外还没建立有效的廉政反馈制度,近几年社会上对土地整理中的问题有较大的反映,但并没有引起一些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的警醒,这和一些国土部门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不畅有一定的关系。

(三)腐败的主观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放松学习,思想蜕变,贪欲上升。把学习当包袱,放纵了自己;盲目攀比,导致心态失衡。

2、自律意识差,侥幸心理强。

3、法律意识淡薄,从众心理作怪。有的人没有真正认识到受贿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反而认为大家都在拿,我不拿就吃亏了。

二、预防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土地整理作为一项涉及到许多人、财、物的重要工程,因此建设一整套监督制约机制和工程管理制度是必需的,具体说来要加强以下几个重要环节的监督和制约:

1、项目立项环节。要规范立项论证程序,建立和完善土地整理项目统一和公开的立项,立项决策集体研究决定等制度,防止少数人说了算,有效杜绝关系工程和人情工程。同时要立项时要加强对土地整理的规划管理,把土地整理的面积、工程量等重要内容相对明确地固定下来,在工程的源头防止弄虚作假。

2、项目发包环节。主要是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规范土地整理的工程建设市场。如推行工程招标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择用承建单位。对没有采取招投标的整理项目,要建立惩治机制,如不拨付项目资金等,对招投标也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招投标。其制度的目的就是增强透明度,确保规范和廉洁,以有效杜绝“条子队伍”、“关系单位”,消除在工程发包环节腐败滋生的条件。

3、项目施工管理环节。从领导到具体的管理工作人员,要建立好工作责任并层层加以落实,加强对施工管理各项内容的审查与审核,特别是对涉及到工程量变更的,更要建立起一套全面有效的审查制度,加大查核力度,防止随意修改规划,杜绝偷工减料或虚增和虚设工程量,堵住工程变更的黑洞。

4、项目验收环节。必须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建立对项目的不同时间、不同层次以及不同主体的验收制度,比如有的地方组织国土、农业、财政、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土地整理项目进行验收,这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制度。要特别重视审计的监督作用,主动引入外部的、社会的审计,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审查与复核,进一步防止虚报冒领,损失肥私等现象的产生。

5、工程款拨付环节。首先要加强资金预算把关,从源头上防止了项目资金产生含水量。其次在工程实施中,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大财务监管力度,根据不同情况,具体细化分级把关,领导审定和集体决定的各种制度。比如对于工程款拨付,财务人员不能仅听凭施工管理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单方面通知或决定就付款,应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杜绝违规预付或超拨工程款等现象。

(二)加强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和法制教育,切实遏制腐败动机

要从关心干部,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不断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帮助每个干部牢牢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第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尤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帮助干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强化廉洁自律的意识。第二、开展警示教育,从别人的失足中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吸收别人的教训,避免重蹈覆辙。第三、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避免误入歧途。

(三)着眼于互相协作,共同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检察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是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优势,积极创新预防工作的有效形式,努力形成预防工作合力,从而共同构建具有行业特色的反腐倡廉体系。

第二篇:试析当前土地整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热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试析当前土地整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热

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摘要:近年来,土地整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热发的态势。从各地披露的案件看,主要的特点有:贿赂案件比重大,权钱交易明显;作案周期短,案值高;违法行为与渎职行为相互交织,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犯罪手段多样,利用土地整理工作各个环节管理上的漏洞作案较为突出;因此,对土整理领域中职务犯罪案件热发的情况,应该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论文关键词:土地整理领域职务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一、土地整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热发的成因

(一)权力不受制约

1、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权力过分集中。从土地整理项目工作流程看,项目的管理权力过分集中,基本上是国土部门自己立项、自己监管、自己验收、自己拨付工程款,明显缺少制约机制,带来的最直接的弊端是使一些握有实权的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容易产生“一权独大”的错误思想,也促使一些工程包工头为谋取暴利,甘愿金钱铺路,想尽办法贿赂土管工作人员。

2、在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少数人说了算。工程立项、监管、验收和工程款支付是土地整理的最重要的环节,但这些重要环节的权力行使集中到了职能部门、职能科室的少数人身上,在实际操作中由他们说了算。这样,一些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就

在工程立项上大搞人情工程,谁关系好谁就可以拿到批准立项项目,甚至出现了一些包工头自己选项目的恶劣情形。

3、重要的监督措施或缺。比如对于资金密集型的重点部位,审计监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防止“工程变更黑洞”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但是绝大部分土地整理工程是验收完毕便交付使用,即使有审计也是迫于社会压力,显然没有把好审计这一道关。

(二)腐败机会多

1、缺乏集体决策机制。在工程立项,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主要由少数人拍板,没有有效地引入集体研究决定,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2、没有有效引入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主要表现在土地整理工程的发包环节上。该实行公开招标的不公开;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又可以大量转包;招投标形式又极不严肃,象标价、工程量计算等重要内容可以随意变动。甚至一些有职有权的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指定包工头承包项目,相互勾结,大肆侵害国家利益,某些包工头只要跟紧跟定某个领导就有大钱可赚。

3、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土地管理的整个工作流程,上至分管领导,下至的具体管理人员,一条线,各管一段。上对下没有履行审查和审核职责,下对上无法监督,相互间不落实制约制度,这样就带来了对各项权力的运作监督不力的问题,使得腐败分子大有空子可钻。

4、外部监督制度存在漏洞。比如前面提到的审计制度,主要是还没有形成主动接受外部即社会审计的认识。另外还没建立有效的廉政反馈制度,近几年社会上对土地整理中的问题有

较大的反映,但并没有引起一些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的警醒,这和一些国土部门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不畅有一定的关系。

(三)腐败的主观原因

1、放松学习,思想蜕变,贪欲上升。把学习当包袱,放纵了自己;盲目攀比,导致心态失衡;

2、自律意识差,侥幸心理强;

3、法律意识淡薄,从众心理作怪。有的人没有真正认识到受贿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反而认为大家都在拿,我不拿就吃亏了。

二、预防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1、项目立项环节。要规范立项论证程序,建立和完善土地整理项目统一和公开的立项,立项决策集体研究决定等制度,防止少数人说了算,有效杜绝关系工程和人情工程。同时要立项时要加强对土地整理的规划管理,把土地整理的面积、工程量等重要内容相对明确地固定下来,在工程的源头防止弄虚作假。

2、项目发包环节。主要是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规范土地整理的工程建设市场。如推行工程招标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择用承建单位。对没有采取招投标的整理项目,要建立惩治机制,如不拨付项目资金等,对招投标也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招投标。

3、项目施工管理环节。从领导到具体的管理工作人员,要建立好工作责任并层层加以落实,加强对施工管理各项内容的审查与审核,特别是对涉及到工程量变更的,更要建立起一套全面有效的审查制度,加大查核力度,防止随意修改规划,杜绝偷工减料或虚增和虚设工程量,堵住工程变更的黑洞。

4、项目验收环节。必须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建立对项目的不同时间、不同层次以及不同主体的验收制度,比如有的地方组织国土、农业、财政、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土地整理项目进行验收,这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制度。要特别重视审计的监督作用,主动引入外部的、社会的审计,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审查与复核,进一步防止虚报冒领,损失肥私等现象的产生。

5、工程款拨付环节。首先要加强资金预算把关,从源头上防止了项目资金产生含水量。其次在工程实施中,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大财务监管力度,根据不同情况,具体细化分级把关,领导审定和集体决定的各种制度。比如对于工程款拨付,财务人员不能仅听凭施工管理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单方面通知或决定就付款,应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杜绝违规预付或超拨工程款等现象。

(二)加强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和法制教育,切实遏制腐败动机

要从关心干部,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不断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帮助每个干部牢牢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尤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帮助干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强化廉洁自律的意识;

2、开展警示教育,从别人的失足中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吸收别人的教训,避免重蹈覆辙。第三、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避免误入歧途。

(三)着眼于互相协作,共同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检察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是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优势,积极创新预防工作的有效形式,努力形成预防工作合力,从而共同构建具有行业特色的反腐倡廉体系。来源:高性价的智能手机 http://

第三篇: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时间:202_-11-30

作者:单珊 许海霞 刘芳兵

新闻

来源: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字号: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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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管理部门是指对全国林业生产和建设负有行政管理和指导义务与责任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是由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设立的林业厅(局)及市、县级林业局和乡镇林业工作站构成的。可以说,林业管理部门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县级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基层林业管理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多发、频发趋势,不仅给国家和群众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更对整个社会生态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深入分析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一)发案环节较为集中,犯罪目的多与非法谋利有关。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环节多集中在行政审批和专项资金流转等环节,因不作为而引发的渎职犯罪所占比例较低,犯罪目的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犯罪行为多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涉案罪名多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特别是在管理、使用林业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贪污和挪用公款的情况较为严重。

(二)涉案人员多为领导,手中握有一定管理或决策权。通过分析相关案件,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多为单位主要领导或中层干部,其职务、职权虽然不尽相同,但均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行政审批的决策权或专项资金补贴的管理权,客观上具有利用职权来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或非法侵吞、挪用公款的条件,而普通工作人员因受岗位、职权等方面的限制占涉案总人数的比例较低。

(三)窝案串案比例居高,结伙作案的情况较为普遍。随着制度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基层林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使受到较为严密的监督和制约,个别犯罪分子妄图实施违法行为在大多情况下难以独自完成,所以通常是由多名具有管理权、决策权的单位、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互相联系、互相关照、互相利用,结伙进行作案,导致窝案、串案比例不断增高。

二、诱发基层林业部门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

(一)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普遍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他们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世界观蜕变、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失衡且法纪观念淡薄,将林业管理职权视为自己的特权,认为只有自己可以监督管理别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职责与待遇差距较大。多数基层林业管理部门人员配备较少,特别是乡镇一级农林站编制通常仅有二到三个人,且人员往往年龄偏大,月收入较低、办公经费短缺的情况较为普遍,导致了部分干部职工产生了失衡与消极心理,所以便选择利用职权便利赚取非法收入。

(三)监督制度落实不力。市、县级林业管理部门虽设有纪检部门,但受监督制度不完善和人员配备不充足等因素的影响,在监督效果上大多不够明显。同时,内部监管往往存在“同级管不了,下级不愿管”的尴尬情况,难以对自身和下级形成有效监督。

三、基层林业部门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相关单位要深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使基层林业管理部门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增强拒腐防变的廉政意识。同时,林业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择优淘汰,把素质教育、法治教育放在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做到常抓不懈,使基层林业管理部门的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提升人员待遇,实现规范管理。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解决基层林业管理部门干部职工待遇差距的问题,努力做到工作付出与所得薪酬公平对等,提升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规范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内控制约机制,做到重大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并加强政务、财务公开,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惩防并举,注重以打促防。基层林业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时,要做到不包庇、不袒护,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基层林业管理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实现“打击一批人来震动一批人、教育一批人、挽救一批人”的目标,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巨大危害,有效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李瑾]

第四篇: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

吕德赞

近年,我院查处多宗水利系统或与水利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案件既严重危害我国水利管理体制、破坏水利建设,还侵犯农民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危害农村稳定的因素。在大力打击这类犯罪的同时,更要加大预防的力度,防止同类案件重复发生。

一、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

基层水利系统直接管理水利设施,还负责水库移民、采水、采砂、建设小水电等行政管理事项,业务量较大,工作链很长,由于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力,在水利工程发包、工程结算验收、工程款管理、付款、物资采购、水库移民款项的发放、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采水采砂权的行政审批等环节都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我院近年所查处的水利系统职务犯罪呈如下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看,是典型的权力末稍人员犯罪,犯罪人员都是最基层的水利工作人员或是镇村干部,都有是最基层的干部或工作人员。从发案单位来分析,发案单位包括县级水利局、镇府、镇水利会、水库管理站及村委会。从202_年至今,我院查处的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除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一宗外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的涉案案人员是该局局长外,其余案件的涉案

1人员都是镇府干部、镇水利会工作工作人员、水库管理人员及农村干部。如202_年我院查处三宗与水利相关的案件的涉案人员都有是乡镇水利会工作人员及村委会干部。

2、大多数案件都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作案手段主要表现为利用水利工程发包受贿或者通过伪造、虚报工程骗取工程款、虚报管理人员或工人工资进行私分、贪污。如我院去年查办的某水利会主任陈某贪污受贿,陈某任水利会主任期间,利用发包小水利工程之便,收受五名包工头共6万多元的贿赂。陈某在任水利会主任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增水利工程量、编造虚假的水利工程项目、制造虚假的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开支的手段,截留20多万元水利拨款设立“小钱柜”,伺机私分贪污。

3、单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作案次数较多,但影响较恶劣。基层水利工程项目虽然较多,但大都是小型的灌溉排洪防洪工程,所以单笔拨款金额也较小。但基层水利人员就是利用水利工程较小、工程款较小、上级监督管理较薄弱的特点进行作案。我院去年查处的某镇压村委会干部张某等3人贪污水利款案,张某等人以修理排洪渠为由,向镇政府申请5万元水利拨款。村委会收到拨款后,张某等人并没有将款项用于修理排洪渠,而是分多次将贪污了大部份的款项。

4、窝案串案多,往往是发案单位多人、甚至全部人员参与作案。基层单位人员较少,特别是镇府水利会,只有几个工作人员,他们对往往采取“利益均

沾”的原则进行共同作案。如某镇水利会陈某等人贪污受贿案件,该水利会的四名工作人员都参与了贪污,同时,也全都参与了部份的受贿案件。水利会主任陈某在同一时期还接受数名包工头的贿赂,是典型的窝案串案。

5、作案手段原始,作案人员甚至是丝毫不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张某等三人贪污排洪渠修理款案,张某等人根本没有将一分钱用于修理排洪渠,而是直接将大部份款项贪污。水利会陈某等人贪污受贿案件中,很多作案情节也是类似的,如水利会四名工作人员公然一起受贿、公然编造虚假的水利工程项目、制造虚假的水库管理人员工资骗取公款等。这也反映了基层水利工程款使用监督管理完全处于失控状态。

二、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引发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既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我院所办理的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分析,引发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基层水利系统管理、监督机制的缺失或失控、基层水利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

1、管理体制度混乱,监督约束机制缺失,是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温床。基层水利会的直接行政主管机构是所在的镇政府,但与县市政府的水利局基层又有业务指导关系,这种“双轨”制容易造成对水利会的工作监督不到位。镇府是水利会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拨款部门、监督部门,他们其实是一体的,往往监督不力;在极端的情况下是镇政府负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还可能勾结水

利会的工作人员通过虚报工程共同贪污上级的拨款。市水利局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过多介入水利会工作的监督管理。

2、业务环节及权力过分集中,给基层水利人员作案提供可乘之机。基层水利工作往往缺少必要的分工,工程的立项、设计、申请拨款、包工程发包、组织施工、监理、结算、工程验收、付款等工作常由于镇府水利会一个单位独自完成,在缺乏监督及利诱等条件的共同作用下,难免会发生通过虚报工程款来贪污上级的拨款,或利用发包工程索贿受贿。

3、业务操作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也为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作案空间。基层水利工作牵涉到的水利工程大都是小工程、零碎的工程,工程金额较小,基层水利人员以节约成本为由,往往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相关的业务。水利工程、水利资源的发包等大都没有经过招投标,而是由镇府领导或水利会个人决定发包给谁承包;工程的变更、验收等环节的随意性也很大,这些不规范的做法,也为他们作案提供了条件。

4、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差。基层水利人员或村委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差,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识。如某水利会陈某等四人利用发包小水库经营权之机,向承包人索贿时,这四人在一起收受对承包方多个来人的贿赂时,根本没一个人提出不同的意见,而只是想着如何多收点贿赂、如何瓜分贿款,根本没想到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预防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

完全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不可能的,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或者能及时发现职务犯罪行为,已算是取得很好的预防成果。要预防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工作:、要做好水利工程专项拨款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一些基层水利工作人员或村委会工作人员之所以敢公然私分水利专项拨款,就是因为上级部门没做好拨款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做好这项工作,起码能杜绝那种完全没有水利工程而明目张胆骗取上级拨款的贪污行为。

2、建立或完善小水利工程公示及招投标制度。为防止基层水利人员通过虚构小水利工程骗取拨款,农村小水利工程,应不论所涉工程量的大小、工程款金额的大小,只要是使用公共款项或社会捐款的,都应一律要向全社会或当地村民公示。农村小水利工程虽然较小,但是,积少成多,为防止贪污贿赂案件发生,工程的发包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当然,为提高效率,可以按具体情况简化有关的程序,但绝不能没有招投标的监督和公开程序,只有这样做才能较大程度减少基层水利人员通过黑箱作业利用发包小水利工程来牟取私利。

3、建立农村小水利各工作的分工制约机制。引发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主要比弊端是基层小水利工程从立项、设计申请拨款、发包、组织施工、结算验收、付款等环节工作都集中在水利会,而且由水利会独自实施或由镇府内一个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相互制约,易引发贪污受贿案件。因此,水利会或镇府在农村小水利工程建设中,应明确水利会为管理者,而不能又是

工程的承建者、施工者。

4、要加强对基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的预防教育工作,提高基层水利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引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其中主观原因起着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通过预防教育,特别是通过相关的案例教育,可以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5、加强对基层水利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查处打击,对企图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的基层产生心理威慑作用。打击也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措施,不对这些职务犯罪实施有效及时的打击,监督制度就失去了约束力,预防教育就失去说服力。

第五篇:浅析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浅析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时间:202_-06-07 作者:王集明

新闻来源: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字号:大 | 中 | 小】

[犯罪状况]:

202_年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院紧紧围绕治理商业贿赂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部署,从群众反应强烈的医药购销领域入手,通过缜密侦查,依法查处了9起医疗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市第一人民医院6件6人,市妇幼保健院1件1人,卫生防疫站2件2人。贪污数额最大的达到215118.51元,受贿数额最大的达到169000元。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仍然呈现出屡禁不止之势。因此,有必要认真分析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情况,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策略。

[特点分析]:

从我院查处的这几起案件看,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从发案部门及涉案人员来看,主要集中在医院的药剂部门、财务部门和对药品采购有决定权的医疗系统领导高层。涉案9人有4人是药房负责人,3人是财务科会计,2人是卫生防疫站领导层。受贿者职位高。受贿人员均系我市医疗卫生系统知名的高层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对于药品、设备能否中标入围有决定权,是目前销售商的主攻对象。

二、贪污、受贿多发生在药品及医疗设备的采购环节。我院查处的这9起案件有8起发生在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环节。随着药品市场完全开放,药品行业的利润空间比较大,制药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销售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一些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大做“文章”,纷纷采用回扣和好处费等不正当方式推销药品或医疗器械,使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环节成了发案的重灾区。

三、罪名集中,窝串案突出。所涉罪名主要为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其中贪污罪占58.33%,受贿罪占33.34%,挪用公款罪占8.3%,有3人同时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一人行贿多人的现象比较普遍,从一个行贿人入手,往往能发现多起涉嫌受贿案件,如市卫生防疫站站长石某、副站长谭某就多次接受同一个医药代表的行贿。同一单位内部多人共同犯罪现象明显,如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徐某与其他药房负责人曹某、盛某等相互串通作案,并由此案牵出另外2起贪污、受贿案件。

四、案件呈现“一高一大”的特点。即涉案人员学历普遍较高,有7人为大专以上学历;涉案时间跨度大,行为人大多从202_年就开始犯罪了,时间跨度基本在3至4年,其每次的贪污或受贿金额不大,但是次数频繁,均都在3次以上,最多的达到22次,故累计总涉案金额却比较大,有的甚至惊人,例如查办的徐某总贪污数额为215118.51万元。

五、受贿方式多样化,药品回扣成为“潜规则”。药品供应商在公开支付医院“明扣”(一般是药品购买额的5%—30%)的过程后,私下还给医院里能对药品采购起决定作用的有关人员一定的“暗扣”,如“处方费”、“旅游费”、“开单提成费”等等,名目繁多,且大都是“一对一”的运作行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

六、危害后果严重,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企业或医药代表以回扣等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是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二是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高回报”药品和高值耗器材,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既损害患者的健康,又加重了患者的医疗成本和经济负担。

[原因分析]:

一、潜规则盛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漠,是诱发医疗机构职务犯罪的直接原因。我院在查办这些案件过程中发现,权钱交易等潜规则的流行,是导致卫生系统大面积发案的重要原因。很多涉案人员把医疗回扣视为劳务所得,认识不到其受贿犯罪的性质,或者认为医疗回扣是行业规则,争相效仿。他们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在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一点“回扣”、“好处费”捞点外快是潜规则,而非犯罪,最多是违规行为,促成和导致了医疗领域受贿之风的盛行。

二、内部管理不规范,为医疗机构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药品采购制度不规范。虽然现在很多地方都推行医疗卫生招投标制度,但往往中标企业都有2、3家,到底用哪家的药品,还是医院说了算。在涉案医院,最终有决定权的都是医院领导高层或药房直接负责人;二是财务制度不规范。收支一条线现象普遍,客观上为财务人员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监督制约不到位,为医疗机构职务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一方面,一些医疗机构偏重内部的业务建设,忽略了对有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的单位监督机制不健全,有的虽然建立了监督机构,却没能认真履行职责,形同虚设,导致一些有职、有权的人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由于对药品行使监管职权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院的监管往往没有深入,而且部门之间也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使医疗机构的一些不良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约束和矫正。

四、医疗机构“医、药不分家”、“以药养医”的传统模式,是导致医疗行业犯罪的根本原因。据调查,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营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三方面:医疗服务收费、药品按比例加价收费和政府补贴。当前各级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补贴大概仅占医疗机构每年支出的7%左右,另外大约93%的支出要靠医院自主创收,即来源于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加成收入。“以药养医”、人为地拔高“以硬件设施养医”,就成了目前医院普遍的经营模式。而在现有的医药不分家、处方外放难的情况下,医院药房绝对地占有了药品消费市场的垄断地位。此种模式成为医药器械回扣的诱因之一,为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药品及医疗器械回扣提供了有利条件。

五、药品定价机制不完善,药价虚高,为医药领域的行贿受贿提供了资金来源。目前政府物价部门只对进入医保目录15%—20%的药品实行定价调控,其余药品价格由生产厂家自主定价。且在现实中,政府物价部门对药品利润空间的了解不充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药品价格监督的不到位。另外,一些制药企业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对外地同类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排斥,不按国家有关定价标准和规定如实进行药品定价,导致药品定价虚高。因此,药品生产厂家就给予了药品经销商丰厚的利润空间,药品经销商再用各种手段打通各个销售环节,也正是这一利润空间为医疗系统行贿受贿提供了资金来源。

六、对收取回扣行为的处罚较轻,客观上放任了医疗机构贿赂型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以来,一般对普通医生的收回扣行为,大多数只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处罚,警告、罚款等居多,最重的处罚也只是吊销医生执业证书。加之手段隐蔽,查处打击难度大,即使查处,一般量刑偏轻,起不到震慑作用。这种风险小,成本低,回报高,客观上放任了医疗机构贿赂型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预防对策]:

针对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加强法律教育和医生职业道德的建设。从查办的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表明,相当一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忽视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缺乏对医疗系统干部职工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比较淡薄,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不了解。针对这一深刻教训,要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工作,通过以案释法、专题讲座等形式,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医疗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理念,增强抵御不正之风的能力和定力。此外,还可以在医疗卫生系统积极倡导优良医德医风的职业道德,深入挖掘具有教育意义的医务人员模范事迹,通过典型辐射,教育广大医务人员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增强其自我约束意识,自觉维护白衣天使的社会形象,从而构建好预防职务犯罪的道德防线。

二、建立健全监管、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范未然。医疗机构职务犯罪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制约不力。因此,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制约的职能作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首先,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监管,理顺监督管理体制,使各部门的监管形成合力,对医院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域内卫生系统药品采购动态,进行行情分析。其次,医疗机构要针对自身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一些关键人员,制定切实可行又便于操作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防范制度。在财务方面要建立权责分明、制约有效、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财务内控制度,完善收支审计和稽查制度。再者,要保证采购得到有效的监督,药事管理委员会、采购领导小组等不能象征性地开展工作,不仅要对所采购的药品、器械的质量及价格行使监督管理权,而且对具体经办人员的采购行为也要进行监督。要发挥有专业特长的医务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财务人员的监督作用,深入开展“医务公开”活动,有条件的话将采购的标的物的相关内容公布上网,征求意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三、改革药品生产、销售体制,规范医院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途径和方式。药品、医疗器械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如果在流通环节没有健全和完善的市场体系作保障,将严重导致市场无序竞争,交易活动“暗箱操作”,行贿受贿违法犯罪行为滋生,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药品及医疗器械市场营销体制,确保药品及医疗设备实行“阳光采购”,这是预防和遏制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归纳为:一是要建立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切实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二是要全面推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均以“招标采购制”进行购销,逐步实行挂网竞限价购销,把采购活动推向社会,使其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这不仅有利于防止不法行为的出现,而且能切实降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在流通环节的成本,保护消费者利益。三是要积极探索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实行专营的市场流通新路子,切实减少药品及医疗器械等流通环节的中间“水分”。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出台了这方面的规定措施,如通州市出台了医疗机构医药招标采购廉政准入规定(试行),广东省对医疗机构药品的集中招标实行采购价格改革等等。

四、改革现行医疗卫生、医疗体制,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的滋生土壤。国家发改委下发《医药行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并提出要“加大政府卫生投入,解决医疗机构的收入补偿问题”,借此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全国政协委员蔡玲在两会的提案中也指出,要完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机制,弱化药品收入的补偿作用,增加财政投入。在医疗服务价格没有达到社会平均成本以前,要努力保证财政对医疗机构的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平均增长幅度。随着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财政补助则要逐步向专项经费倾斜,以支持医疗机构的发展与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与质量。另外,如果能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从结构上调整医疗机构经费来源的比例也是防治医疗贿赂的有效手段。即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诊疗、护理、手术等技术性劳务价格,提高医疗收入在医疗机构总收入中的比重,以体现医生“医”的技术含量;逐步降低药品、医疗器材价格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降低其在医疗机构总收入中的比重,保证医药费用负担与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基本相适应。

(作者单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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