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办事指1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办事指南
依据
1、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 水建[1998]16号);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 水建[1995]128号)。
申报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审批表 5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复印件)。1须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原件),以及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原件)。1工程概况、主要技术指标。1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1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拆迁等情况 1
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申请→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窗口受理→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对建设单位报审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到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窗口领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审批表》以及审查过的报审资料。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窗口。
第二篇: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政策法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73项《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2_]144号文)事项申办条件:
1、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4、主体工程的监理、施工单位已经确定,工程监理、施工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5、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6、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7、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开工申请报告及开工申请一式3份;
2、项目法人组建请示及批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及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5、质量、安全监督书;
6、施工图供图协议;
7、施工单位和监理到位的中标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已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8、征地审批手续;
9、其他证明材料。
办事处理流程:
由水利厅负责开工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以下程序履行开工审批:
1、申请人(项目业主)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项目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决定受理之日的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报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签署意见,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3、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及有关材料正式受理后,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基本建设处或相关处室审查办理。厅基本建设处或相关处室应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将开工报告退还项目法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原因和需补充的材料,待具备开工条件后,重新申请办理。
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工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服务办理时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篇: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
审批要点
目
次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批实例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
1、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中投资进行建筑、购置和安装固定资产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经济活动。
基本建设的内容。
基本建设的主要作用。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
2、水利基本建设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水利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
2、水利基本建设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项目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从隶属关系上划分中央项目、地方项目。
按投资主体: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
按项目规模:大型、中型、小型。
按项目类别:水库枢纽、水电站、河道治理工程、引调水工程、灌溉排涝工程、城市防洪工程等。
按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项目。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1、我国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进步和提高设计质量;
初步设计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编制开工报告、招标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2、世界其他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前期工作:美国规定对江河流域进行多目标规划后,开展水利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详细设计;前苏联规定由河流技术经济调查报告选定第一期工程,然后进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日本则分为初步调查、河流规划、编制计划、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施工阶段:各国也都经过工程招标、签订合同、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三)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选择
1、设计单位资质
水利工程设计资质分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级。
专业资质为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城市防洪、围垦、水土保持、水文设施等8类。
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水利工程设计。严禁越级承接设计工作。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三)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选择
2、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选择
根据水利部水总(202_)511号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进行招标,选择勘测设计单位。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三)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选择
2、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选择
(1)招标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特定水利技术等除外。
(2)规模标准
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内容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依据主要为《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2_)及其它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标准。
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2_)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不同类型的工程,应根据工程任务特点,其工作内容和深度应有所取舍和侧重。条件简单的大中型工程可以适当简化,除险加固项目可参照使用。
另外,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标准,根据各类项目实际特点,编制初步设计指导意见。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内容
1、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总体要求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应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并遵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密切结合实际,注重技术创新、节水节能、节约投资。
应认真调查、勘测、试验、研究,尽可能取得可靠的基本资料。
应有分析、有论证、有必要的方案比较,并有明确的结论和意见。
应认真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查意见和评估意见,重视环境影响评价与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相配套的实施措施,注意收集和利用已建同类工程资料,关注本行业技术发展情况。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内容
2、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及深度要求
复核并确定水文成果
查明水库区及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
说明工程任务及具体要求,复核工程规模,确定运行原则,明确运行方式复核并确定水文成果
复核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选定坝型,确定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轴线、线路、结构型式及布置、控制尺寸、高程
选定水力机械、电气、金属结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等设备的型式和布置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内容
2、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及深度要求
复核施工导流方式,确定导流建筑物结构设计、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法、施工总布置和总工期
复核工程建设征地的范围、淹没实物指标,提出移民安置等规划设计
确定消防设计方案和主要设施;确定各项环境保护专项设计方案;确定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方案
确定劳动保护与工业卫生的设计方案,确定主要措施;提出工程节能设计;提出工程管理设计;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复核经济评价指标。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概述
(五)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内容
3、初步设计章节安排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2_),水利工程初步设计主要章节安排共16章,具体为:综合说明、水文、工程地质、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机电及金属结构、消防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环境保护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节能设计、工程管理设计、设计概算、经济评价。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一)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2条,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二)企业投资水利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文)和相关办法,企业投资项目立项实行政府核准和备案制度。实施核准的项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核准。
在初步设计项目上报核准之前,一般由企业组织项目技术审查会,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技术审查重点是项目对公共安全、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及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三)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
按中央和地方事权实行审批制度,水利工程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
1、中央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要求,由国家立项审批的重点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由水利部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重大项目立项审批时,须同步完成移民安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工作。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三)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
2、地方项目:需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安排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在2亿元以下的,且不超过项目投资50%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超过2亿元的,由国家审批可研报告;不超过3000万元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三)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
3、设计报告编制组织: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地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省际水事矛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三)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
4、注意事项: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
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
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批流程
1、申报及受理
(1)市水利(务)局初审意见
各市水利局对初步设计进行初审,并行文上报《关于上报ⅩⅩ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一般一式3份。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各市水利局行文上报省水利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水利工程项目在行文上报省水利厅的同时,各市发展改革委还要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批流程
1、申报及受理
(2)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内容
立项批文(前期可研报告批复文件);相关规划,安全检测、安全鉴定报告等;勘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ⅩⅩ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设计概算、设计图纸、工程地质报告(一般单独成册)等。
(3)初步设计受理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建设单位准备初步设计审查申报材料,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批流程
2、审查、审批
省水利厅承办 处室为基本建设处,省发展改革委承办处室为设计处。
(1)审批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立项文件已批准;
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基建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已明确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批流程
(2)审查组织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在一定时限内(建设单位设计文件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完成审查工作。
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以及邀请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划、交通、航道等部门参加。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批流程
(3)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一般由专家组长主持,分专业对初步设计报告内容进行审查讨论,最终形成《ⅩⅩⅩ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专家组意见》,并在参会单位全体会议上宣读。技术审查重点为:
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关注可研审查与评估提出的问题及处理方案、措施;
审查设计指标是否符合发改、国土、环保相关行政部门批复要求;
审查复杂工程地质与基础处理措施及技术合理性;
审查设计重大技术问题的专题报告及必要的试验研究成果;
审查对工程投资有较大影响的设计方案、施工导流与料场等;
审查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合理性。
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四)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批流程
(4)初步设计批复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初步设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在技术审查后,由省水利厅或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批复。
投资额1000万元以内项目省水利厅审批,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一般作为批复文件的附件。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一)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一)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划分
水利部将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一)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划分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工程任务、规模、标准、布置及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重要机电设备、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方案等方面,对工程的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以及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总投资10%的设计变更。
较大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外,在工程分期规模、建筑物结构设计、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配置、施工、附属工程等方面,对工程的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变更,以及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总投资的5%,不超过10%的设计变更。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一)设计变更
2、设计变更报告的编制、审批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法人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一)设计变更
3、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1)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2)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二)概算调整
1、概算调整依据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国家重大政策调
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设计变动、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
害等原因,导致工程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确需调
整概算的,应向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申请调整概算。
2、申报材料
(1)项目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文件;
(2)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编制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4)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以及由审计或财政部门审定的意见,影响概算变化的政策性调整文件。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二)概算调整
3、审批要求
(1)对于项目建设规模、地点、标准、方案等主要建设内容与原批复可研有重大变化的,必须及时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确认或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实施中,重大设计变更要及时报批,涉及到投资额变化的,要同时编报设计概算。
(2)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3)概算调整原则上应在土建主体工程量完成80%之后进行。
4、审批原则
(1)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2)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经专家审查后方予核定批准。
(3)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第四篇: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做好开工管理工作,对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工作。
1、开工管理遵循的规章
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主要遵循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2_〕144号)。
2、实行开工管理的范围
凡政府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开工是指水利工程经过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和场地平整等施工准备工作后的主体工程开工。
3、项目开工审批程序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工申请后,在限定时限内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开工审批单位在接到开工申请后,应在限定时限内批复。批准文件中应对项目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予以明确。
4、开工审批权限
⑴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⑵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以上参与投资、市县投资为主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⑶开工报告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⑴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⑵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⑶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⑷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⑸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⑹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⑺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6、项目法人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内容
⑴工程概况。
⑵项目法人的机构和人员情况。
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情况;供图协议签订及施工详图供图情况。
⑷投资落实和资金到位情况。
⑸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
⑹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招标和合同签订情况。
⑺征地移民工作完成情况。特别土地使用预审件的批复情况。⑻施工准备完成情况和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情况。
⑼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⑽附录材料
①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
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③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④质量监督书;
⑤施工图供图协议;
⑥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⑦征地审批手续;
⑧其他证明材料。
7、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申请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批准延期时限的,开工审批文件自行废止。两次延期后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开工审批文件废止后仍开工或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验收是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竣工验收标志着建设目标的完成,是检验设计水平,检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这方面的情况,由下个专题具体介绍。在这里主要介绍相关程序问题。
验收工作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_)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政府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要按照工程建设进程,制订验收计划。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
第五篇:樟树市202_水利工程开工动员大会
樟树市202_水利工程建设调度会(樟树市水利局 杨慧芬 邓召云 杜威)
10月31日上午,樟树市202_水利工程建设调度会在昌傅镇镇政府会议室召开。樟树市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乡镇分管领导、水管员、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前期工程汇报,现场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及下步工作做了情况介绍。水利局吴学辉局长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会议要求,一要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建设的基础条件齐全,并合理的统筹施工;二要各参建单位要团结一致、通力合作,在确保时间节点的情况下,抓好落实,确保工程高标准、高质量地如期全面完成。
202_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共7个标段,项目涉及我市观上镇、临江镇、昌傅镇、黄土岗镇、经楼镇5个乡镇,项目总投资为3562.5万元。
202_农村饮水千吨万人项目涉及我市昌傅镇、刘公庙镇2个镇,可解决农村居民18545人。项目总投资1043.23万元。
202_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共5个标段,项目涉及桐塘、狮山、冲锋、草塘、先锋、活溪六座水库,项目总投资为202_.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