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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的通告
编辑:翠竹清韵 识别码:17-603619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8 14:42: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的通告

汕头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等有关事

项的通告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7号),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将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纳义务人: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的发电、烟草专卖、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旅店、饮食等七类企业。其中,旅店业、饮食业为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规模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自2011年2月份起,于每月10日前申报。

三、申报程序:缴纳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数额(金平、龙湖、濠江区的企业迳向市物价局综合与法规科申报)。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应缴数额,并按照核算应缴数额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缴纳时间:价格调节基金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在每月25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纳手续。

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止。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地税局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第117号

《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调控市场价格,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不包括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下同)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项用于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的异常波动进行平抑和调节。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户核算,专款专用,结余滚动结转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章 征 集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实行政府投入和向社会征收相结合的征集方式。

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同一企业或者经营者不得重复征收不同环节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内安排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补贴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的补贴资金,区县财政每年安排的补贴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和区县级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向社会征收:

(一)对发电(含水电、火电、风电、热电、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以其上网电量为依据,按照0.001元/千瓦时-0.003元/千瓦时的比例征收;

(二)对烟草专卖企业,以其烟草制品销售额为依据,按照1‰的比例征收;

(三)对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企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1%-3%的比例征收;

(四)对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不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1%-3%的比例征收 ;

(五)对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不含销售政府保障性住房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1.5%-3%的比例征收;

(六)对按照旅店业或者饮食业缴纳营业税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3%的比例征收;

(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统一纳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征收标准暂时按照幅度下限执行;第(六)项规定的一定规模,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会同同级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提出征收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区县人民政府需要调整征收项目和标准的,应当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并实行按月征收;不能按月征收的,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以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当年的财务报表为依据实行查核征收。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统一的税收票证,并以附注的形式注明为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每月的10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应缴价格调节基金的金额,如实报送征收申报表、销售(经营)情况明细表以及价格、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并于每月的25日前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缴纳义务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应缴价格调节基金的金额或者提交有关材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应缴金额。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制度,及时统计和汇总征收情况,在征收基金后的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个季度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情况统计表;财政部门应当在征收基金后的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个季度基金专户收缴和支出情况统计表。

第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认为其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有错误的,可以向地方税务部门提出退还申请。

退还申请经地方税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在下一个缴纳月抵缴,或者由财政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纳义务人可以向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逾期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据此办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手续。

第十七条 批准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缓缴期内不计征滞纳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缓缴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缴足。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进行核查;缴纳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如实提交有关资料。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编制支出预算,年末结余可以结转下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服务价格调控的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和网络建设补贴;对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信息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补贴;

(七)市人民政府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全市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地区间的平衡、调剂,并优先用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市场价格调控;区县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市场价格调控。

第二十三条 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由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向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需要分期分批拨付的,按分期的时间拨付。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及时向市、区县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从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征管费用,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征管价格调节基金的必要支出。具体比例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征管费用按季度拨付,由财政部门在征收基金后的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认为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价格、财政、监察、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二十八条 缴纳义务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

第二十九条 缴纳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日;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0.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价格调节基金,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义务人名单,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可以处予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操作办法。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的《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篇: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

1.为什么要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为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345号令)、《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11〕86号)。

3.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包括哪些?

主要来源包括:

(一)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2%;

(二)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因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用于补贴支出后的结余部分;

(三)向社会征收部分;

(四)经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4、价格调节基金向社会征收部分是哪些?

其征收范围是:

(一)娱乐业;

(二)旅店业、饮食业;

(三)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

(四)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磷矿石等资源性产品实行单独计征。

5、谁应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通信业、烟草、酒类、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业以及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生产与销售业的企业或个人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缴费义务人。

6.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

7.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应缴价格调节基金=(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1%

8.哪个部门负责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面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

9.我省地税部门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我省地税部门自2011年10月1日起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10.不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会受到处罚吗?

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情况,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篇:价格调节基金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政〔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物价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7〕8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和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一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

(十)为了安全、环保或者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根据需要在水、电、气等某些特定商品调价时、按调价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其具体比例视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公布。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权限和征收部门分工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征收。市级负责市区内所有应征单位、行业和全市境内市级及市级以上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县(市)负责辖区内除市级及市级以上企业外所有应征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上述行业第(一)、(四)、(五)、(七)、(十)项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第(二)、(三)、(六)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第(九)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第(八)项由建设部门负责征收。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基金的征管监督、综合协调、票据管理等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按月或按季征收。由物价部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被征单位,于当月20日前及时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到市基金办;税务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随税计征;建设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按建委规定的时间及时上缴;各单位应将所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及时解缴到市财政局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市级及市级以上采矿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后,统一解缴到市财政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市财政与县财政按7:3的比例分成,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由市财政向县财政返还。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使用财政统一规定的基金专用票据。使用其他票据的,企业有权拒缴。

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报批程序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首先由使用单位向市基金办提出申请,市基金办、财政局审核后提出意见,呈报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基金领导小组提出使用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批示后,由财政部门拨付使用。

(二)使用范围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5.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

6.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四、其他

(一)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二)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五篇: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1988 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城市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到目前为止,全国多数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置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这些商品主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

从各地的经验来看,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贴或预算拨款;向社会的征收,征收范围主要涉及旅馆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

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使用对象

(一)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低收入群体实施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征收办法

(一)本通告第一条一、四、五、七项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二、三、六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八项由建设部门负责征收,九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使用财政统一规定的基金专用票据。征收要求

(一)本次规范和完善后的价格调节基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征收。

(二)符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缴纳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征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征收管理规定,截留、坐支、挪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政策支持

1993 年以后,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和通货膨胀压力的加大,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 号)要求: “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的地区要尽快建立起来”。

《价格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2005 年,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 号)强调了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jy.nanning.gov.cn/6380/2008_9_5/6380_295207_1220601269546.html 为什么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价格杠杆手段调节市场价格

政府要提高对市场价格调控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增强地方政府对市场价格调控能力的重要经济手段。目前社会上在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已经放开,经营者在价格决策中具有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商品价格在市场调节下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是,由于市场调节的固有缺陷以及市场主体分散、非理性和不确定的价格行为,往往会造成市场价格的不稳定,有时还会引起部分商品价格大幅波动。

与此同时,受国内外市场环境以及商品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部分关系国计民生、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近年来也呈现频繁波动的特点。如石油、煤炭、钢铁、液化气等资源价格近年来涨幅加大,波动频率加快,猪肉、牛羊肉、禽蛋、花生油等副食品价格出现持续上涨等。市场价格的不稳定一方面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给城乡居民特别是城镇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了较大压力,也使物价问题成为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与专项基金发挥的作用相比,政府在应对这些商品价格波动时采取了一些措施的力度和影响都有限。由于价格调节基金具有“蓄水池”“稳定器”的功能,因而在平抑市场价格波动,应对突发事件,稳定社会秩序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都设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27个省会城市中,有19个城市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其他城市有的正在着手建立,有的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广西14个市中,北海、桂林、河池开征了市级价格调节基金,2005年北海市政府发文,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加大了征收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2006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调研报告称,全区80%的县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从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方式来看,均为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以规范性文件或政府令的形式出台。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包括哪些?

第六条规定对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酒楼、休闲娱乐场所(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夜总会、酒吧、桑拿、按摩、浴足、游戏厅、棋牌室、咖啡厅、茶座、美容美发美体、网吧等)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由地税部门征税时代征。

第七条规定对从事商品房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销售面积每平米5—10元计收,其中:住宅每平方米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元。由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代征。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非税系统,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直缴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规定对六方面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补助;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性原因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时,主要商品的价格补贴;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的补贴或贷款贴息;对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需要基金给予补贴的项目。

根据物价部门统计,如按《办法》规定的范围征收,以南宁市2007年的统计数字测算,基金的规模为每年5000万元左右(测算基数:2007年星级以上住宿业及限额以上餐饮业营业收入17.5亿元、市本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财政的罚没款110.8万元、商品房销售面积58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面积541万平方米)。这一规模与周边省会

城市相比,属较低水平。如贵阳市基金规模2亿元、长沙市1亿元、成都市3亿元。广西的北海、桂林年征收额约1200—1800万元。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余额结转、滚动使用。为弥补代征机关征收成本,可按基金实际缴入财政专户总额的3%提取代征手续费。

每年在安排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额度时,应留存一定比例的保底数,以应对不可预见的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诱发的市场价格波动。

《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外,从欠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拖欠超过半年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记入失信档案,五年内取消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部分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及标准

贵阳:征收范围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千分之一。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少于5000元的按5元缴纳。

成都:征收范围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千分之一。

北海:对事业性收费单位按其收费总额2%征收;对旅店业按床位每天每床2至8元征收;对餐饮娱乐业按税务部分核定的营业收入1%征收:对旅游景点按门票收入10%征收;对土地转让交易双方按交易客千分之三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立的背景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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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是各级政府多种渠道筹集的,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稳定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与其他经济调控手段一样,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也是有其历史背景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逐步放开了大部分商品价格,至80年代中后期,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已基本建立,价格配置资源、平衡供求、调节分配的功能得到加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与此同时,由于供求矛盾突出,粮食、副食品、日用工业品、工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供应出现严重短缺,价格迅猛上涨,为防止主

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于1988年下发了《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要求各地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副食品价格。随后广东省率先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其他省市也陆续建立。

20年过去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市场环境变得愈发复杂。在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已经放开,经营者在价格决策中具有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商品价格在市场调节下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是,由于市场调节的固有缺陷以及市场主体分散、非理性和不确定的价格行为,往往会造成市场价格的不稳定,有时还会引起部分商品价格大幅波动。以 2003年的“非典”为例,受需求急聚增加的影响,当时与防治“非典”有关的药品价格大幅上涨,一剂平时只卖3~4元的中草药在“非典”时期卖到几十甚至上百元。还有后来的“禽流感”以及频频发生的自然灾害都对市场物价产生了较大冲击。这些事例表明,在突发事件来临时,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往往会失灵。如果说突发事件带来的影响是短暂的话,那么国内、国际市场变化带来的影响则是深远的。如近年来石油、煤炭、钢铁等资源价格频繁波动,今年4月中旬以来,猪肉、牛羊肉、禽蛋、花生油等副食品价格持续上涨,给城乡居民特别是城镇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不难想象,如果市场商品的价格,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经常性地发生异常波动,并较长时间偏离商品的价值在高位运行,那么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根基将会动摇。因此,政府发挥“看得见的手”作用,对市场价格进行适时、适度的宏观调控,仍然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市场发展客观规律的,更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现实需要。

由于价格调节基金具有“蓄水池”“稳定器”的功能,因而在平抑市场价格波动,应对突发事件,稳定社会秩序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利于弥补市场缺陷。通过补帖、扶持等手段引导市场供求,达到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和谐的目标。第二,有利于建立健全市场价格宏观调控体系,完善政府经济调控功能,实现从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第三,有利于应对日益复杂的价格形势,增强群众对物价波动的承受能力,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正是这些作用,使得价格调节基金在较长时期内都有其存在的价值。

二、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的通知》(南府发[1994]79号),决定建立南宁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基金来源:

1、市饲料办公室历年结余的饲料粮差价款;

2、由市财政局从市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上缴市财政的违纪罚没款中每年定额划拨35万元作风险基金;

3、市财政每年给市食品公司和市蔬菜公司的补贴;按国务院国发[1994]23号文件精神减少下来的金额;1994年由市财政拨210万元,1995年起每年拨321万元作风险基金。

4、自治区下拨我市重大节日价格补贴资金。基金用途:

1、用于保障重要副食品的供应和市政府决定储备物资库存的费用补贴;

2、用于扶持发展副食品生产、配套和完善副食品生

产基地,推广“菜篮子”工程科研行进技术项目,可作贷款贴息或生产周转金。

3、用于因大的自然灾害使副食品生产遭到严重破坏,需要迅速扶持生产发展的资金。

4、用于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在市场物价出现大波动时,为控制主要副食品价格,采取必要补贴的开支。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首府南宁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南府办[1994]123号),对在南宁市范围内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住宿的人员征收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基金征收率为住宿费的3%。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南宁市财政局制定了《南宁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南财商字[1996]2号),将副食品风险基金和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统称副食品风险基金。

南宁市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后,每年征收额在800万元左右,在90年代中后期,副食品风险基金为我市副食品基地建设和平抑副食品价格发挥了积极作用。1994年6-7月间,南宁遭遇特大洪水,农业生产损失严重,市场上粮、油、肉、蛋、菜等主要副食品价格显著上涨。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增加市场供应,平抑价格,市政府从副食品风险基金中,对短期菜的菜农每亩给予40元的补贴,在肉食供应方面,对国有经营部门给予一头活猪40元,一吨冻猪肉1000元的补贴,使市场供应得到迅速恢复。同时对粮食、猪肉、化肥、食糖、棉花、农用柴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进行适量储备,通过储备物资的吞吐,达到稳定市场物价的目的。2000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基金的文件,“副食品风险基金”被停止征收至今。

三、在我市恢复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必要性

与大多数城市一样,近年来,我市也遭遇了“非典”、“禽流感”等突发事件对市场价格的冲击,以及石油液化气、猪肉、食用油价格上涨给居民群众生活带来的影响。在应对这些商品价格波动时,尽管政府采取了一些手段,如对石油液化气实行提价备案制度,对低收入群体适当发放价格补贴等。但与专项基金发挥的作用相比,其力度和影响都是有限的。如果说对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行政手段还能在局部发挥作用的话,那么对国际市场引起的价格波动,行政手段就不灵光了,这时就有必要从长计议,未雨绸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以应对不断变化的价格形势。对此,我市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也提了不少这方面的议案,要求政府落实《价格法》,尽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由此可见,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呼声正日益高涨,时机也日渐成熟。

四、在我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可行性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价格法》赋予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方式调控价格的重要手段,是调节供求、平抑市场价格的重要措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政策依据也是充分的。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规定:“基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1993年下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

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中要求:“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的地区要尽快建立起来。适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调控‘米袋子’、‘菜篮子’和‘火炉子’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这些文件并没有取消,仍具效力,可以说价格调节基金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5年5月下发的《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 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中也有清楚表述。为进一步明确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依据,去年8月,笔者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考察组走访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委,从了解的情况来看,对于价格调节基金建立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两部委意见没有本质分歧,只是在基金来源上,财政部倾向于由财政解决,发改委主张向社会征收,而在没有新的文件对基金来源作出规范之前,应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掌握的大量情况来看,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并没有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建立与否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决心。

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是取之于一定渠道、用之于民的专项基金,尽管法律和政策依据都很充分。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等情况千差万别,到目前止全国还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征收办法,征收的渠道、范围、对象、标准和代征部门都不完全统一。但从各地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情况来看,除少数财政状况较好的城市,由财政划拨补贴外,大多数城市都是向社会征收,并由地税部门代征,我市可借鉴这一做法。

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凋控能力,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进而有效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可以说基金的使用方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全国各地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向不尽相同,同一地方不同时期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但总的使用方向是保障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供应,并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不同时期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价格,以及价格调节基金规模的扩大而适时予以调整。大体来说,价格调节基金主要使用在五个方面:第一,平抑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和保持节日市场副食品价格稳定;第二,扶持建立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必要储备;第三,扶持投资少、见效快的副食品生产项目;第四,扶持农业科技园建设,支持农业技术开发以及发展包括无公害蔬菜在内的绿色食品,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丰富城镇居民“菜篮子”,改善居民生活;第五,补贴低收入群众生活。

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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