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注册机关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首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跨省变更注册由省卫生厅负责;护士延续注册、省内变更注册由核发其所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二、执业注册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注册条件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撤销其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相关材料;
6、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色小2寸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照片为同一底片)。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内三级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省卫生厅指定机构考核合格的证明。
提交的材料统一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身份证、学历证书、临床实习证明、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除外)。各种表格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不得漏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式样和规格。
经省卫生厅审核准予注册的,上述2、3、4项原件返还申请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所在机构留存1份,其他注册材料由核发其所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归档。
(三)注册程序
1、材料准备。申请人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交所在(拟聘用)机构;
2、机构意见。申请人所在(拟聘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是否同意其注册的意见,并由机构法定代表或授权者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录入制证。医疗卫生机构或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录入护士注册信息;设区市卫生局对辖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或申请人提交的注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信息齐全的导入或录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并编号制证。
4、审核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可由设区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集体或申请人个人申请。省卫生厅自受理注册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负责办理延续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二)延续注册程序
1、材料准备。申请人填写《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交所在机构;
2、机构意见。申请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是否同意其延续注册的意见,并由机构法定代表或授权者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审核注册。护士延续注册可由医疗卫生机构集体或申请人个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延续注册,并将延续注册信息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通报省卫生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卫生厅将注销其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
注册护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因辞退、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岗,所在机构应及时上报省卫生厅。
五、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3、因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被注销注册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执业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三级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省卫生厅指定机构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变更注册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工作和学习任务等除外。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二)省内变更注册程序
1、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属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向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注册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变更注册报告及相关材料后为其办理变更注册,并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通报省卫生厅。
2、护士变更执业地点不属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向拟执业机构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注册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变更注册报告及相关材料后为其办
理变更注册,并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通报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
(三)入省变更注册程序
1、在省外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拟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向省卫生厅报告并提交变更注册材料;
2、省卫生厅收到变更注册报告及相关材料后为其办理变更注册,并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向原执业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四)出省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拟执业地注册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注册材料;
2、收到注册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变更注册后,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向我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五)办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规定,延续注册、省内变更注册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附件: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3、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4、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
5、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培训考核表
第二篇:河源:2011年护士执业注册试行管理办法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11]8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充分理解领会管理办法的内容精神,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粤卫〔2011〕8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
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保障护理服务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 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第三条 广东省卫生厅是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负责广东省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是该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批发证机关。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证照的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卫生厅负责。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四)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六)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七)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并粘贴照片。《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执业地点、有效期限。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因吊销《护士执业证书》被注销注册的,护士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首次注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注册。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活动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原执业注册地注册部门通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九条 办理护士注销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已在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护士执业证书》者,需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护士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遗失声明登报的报纸原件(应为整页)。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第二十四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粤卫〔2009〕48号)同时废止。
附:1.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广东省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3.广东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4.广东省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5.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 6.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7.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附件下载
第三篇:护士执业注册承诺书
护士执业注册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机关名称)护士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重承诺: 本人在提交本次注册时,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的任一情形,特此承诺。
承 诺 人: 承诺日期:
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 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 括在教学、练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 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厦行护理职资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四篇: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9 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八年五月六日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
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五篇:执业护士注册提交材料
执业护士注册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2张;
注:以上复印件及证明均用A4纸复印,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