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业承兑汇票中的票据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中的票据行为
出票提示承兑承兑背书提示付款付款追索 保证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被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无需出票人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好的,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汇票的出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付款人是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承兑之前的票据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票据付款人为承兑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加盖出票人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人将签发好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例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按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
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证
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商业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
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分以下三种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方法: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
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
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
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二篇: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
英文名称
trade acceptance
定义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
特点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2、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天;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我行申请贴现;、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重要属性
1、贴现金额: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商业承兑汇票
2、期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利率: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率一般要高于银行承兑汇票,但不超过同期限的贷款利率。
产品特点
满足公司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快速变现的需求;相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手续方便,可以有效降低手续费支出,融资成本低,有利于企业培植自身良好的商业信用。对银行来说,相当于作了一笔贷款,且事先扣除了利息;如果汇票有货物背景,则还有货物抵押。在银行资金紧张时,还可再贴现融资。
适用对象
该项业务适用于持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需现款支付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信誉度较高,现金流较为充足,还款能力较强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或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
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程序
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能够提供相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
3、要求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交易合同必须是合法且要素齐全,即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符合《票据法》,符合制度规定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的条款要求,汇票上没有“不得转让”和“质押”等字样;
4、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
5、贴现申请人经济效益及资信情况良好;
6、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原件;
2、背书连续、要式完整且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3、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4、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5、上及近期财务报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还需提供保证人上及近期财务报表;
6、贴现行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办程序
1、提交申请。提交书面申请书,即《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2、背书转让。经银行审批同意后,办理在商业汇票上背书转让和填制贴现凭证等手续;
3、使用资金。客户背书转让后,银行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将相应的资金划转到客户指定的存款账户,客户即可使用贴现所得款项。
收费标准
贴现利息(贴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360*贴现率)通过合同约定。
商业汇票分类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票据。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早期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二、商业汇票特点
1、商业汇票可以流通转让。
2、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 手续费);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4、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三、商业汇票使用
1、申请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手续:
(1)银行的公司业务部可受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承兑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下列银行要求的资料:
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
②、担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
③、要求银行办理承兑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④、社会专职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的承兑申请人及担保人上以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⑤、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以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⑦、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经审批同意承兑后,执行承兑协议。
2、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付款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2、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3)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5、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6、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五、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1、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3、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六、商业汇票的贴现
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的,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单张汇票金额不超过壹仟万元人民币。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3、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5、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6、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5)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篇:商业承兑汇票(推荐)
汇票号码:
1┌─┬────┬────────┬─┬────┬──────────┐
│ │全称││ │全称││
│收├────┼────────┤付├────┼──────────┤
│款│帐号││款│帐号││
│人├────┼──┬──┬──┤人├────┼──┬──┬────┤此
│ │开户银行││行号││ │开户银行││行号││联
├─┴────┼──┴──┴──┴─┴────┼──┴──┴────┤承
││人民币│千百十万行百十元角分│兑
│ 汇票金额 │(大写)├──────────┤人
││││(├──────┼──────────┬────┴─┬────────┤付
│ 汇票到期日 │年月日 │交易合同号码││款
├──────┴──────────┼──────┴────────┤人
│本汇票请你单位承兑,并及时将承││)
│兑汇票寄交我单位。此致││留
│││存
│承兑人│备注│
│││
│收款人盖章││
│负责经办││
└─────────────────┴───────────────┘
汇票号码:
2┌─┬────┬───────┬─┬────┬──────────┐
│ │全称││ │全称││此开
│收├────┼───────┤付├────┼──────────┤联户
│款│帐号││款│帐号││收行
│人├────┼─┬──┬──┤人├────┼──┬──┬────┤款作
│ │开户银行│ │行号││ │开户银行││行号││人付
├─┴────┼─┴──┴──┴─┴────┼──┴──┴────┤开出
││人民币│千百十万行百十元角分│户传
│ 汇票金额 │(大写)├──────────┤行票
││││随附
├──────┼─────────┬────┴─┬────────┤结件
│ 汇票到期日 │年月日│交易合同号码││算
├──────┴─────────┼──────┴────────┤凭
│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日期││证
│无条件支付票款。此致││寄
│收款人││付
│付款人盖章│汇票签发人盖章│款
│负责经办年 月 日│负责经办│人
└────────────────┴───────────────┘
汇票号码:
3┌─┬────┬───────┬─┬────┬──────────┐
│ │全称││ │全称││
│收├────┼───────┤付├────┼──────────┤
│款│帐号││款│帐号││
│人├────┼─┬──┬──┤人├────┼──┬──┬────┤
│ │开户银行│ │行号││ │开户银行││行号││此
├─┴────┼─┴──┴──┴─┴────┼──┴──┴────┤联
││人民币│千百十万行百十元角分│签
│ 汇票金额 │(大写)├──────────┤发
││││人
├──────┼─────────┬────┴─┬────────┤存
│ 汇票到期日 │年月日│交易合同号码││查
├──────┴─────────┼──────┴────────┤
│备注:││
│││
│││
│││
││负责经办│
└────────────────┴───────────────┘
签发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
(1)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2)商业汇票应当记有下列内容: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的名称;⑤收款人的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这些内容为汇票有效的必要条件。汇票上应当明确记载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3)商业汇票应当记明付款日期。未记明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未记明付款地的,付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明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商业汇票可以依法背书转让,汇票债务人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四篇: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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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有些票据行为是汇票、本票、支票共有的行为,如出票、背书、付款等;而有的只是某一种票据所独有的行为,如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保付是支票所独有的行为。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同时,票据行为又是特殊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根据有关规定,票据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即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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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票据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票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一般不受限制。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例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①关于签章。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即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可以采用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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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等等。
《票据法》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三条,就票据的签章要求作出了详尽的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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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关于票据的签名。《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这一规定主要是强调公民在票据上签名时只能使用本名。《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该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四条时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②关于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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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年月日的记载。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越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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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票据责任的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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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保险欺诈的行为有哪些_如何预防保险欺诈 http://s.yingle.com/jr/873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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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有哪些_如何履行如何告知义务 http://s.yingle.com/jr/873086.html
香港上市公司债券违约的处理方式 http://s.yingle.com/jr/873085.html
退保是指什么_保险退保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r/873084.html
交强险能退吗_车主退交强险的条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r/873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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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还
贷
方
式
有
哪
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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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最
划
算的方
式
有
哪
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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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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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存管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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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集装箱 http://s.yingle.com/w/jj/659487.html 房屋按
揭
贷
款
手
续
及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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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证收费标准(202_最新)参考
(二)http://s.yingle.com/w/jj/659485.html
等额本息提前还贷利息要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w/jj/659484.html
我国央行票据的演变及其特点
http://s.yingle.com/w/jj/659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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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是如何进行编制 http://s.yingle.com/w/jj/659482.html
提前还贷一定是合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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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条款示例 http://s.yingle.com/w/jj/659480.html 转账
支
票
有
效
期
多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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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证
基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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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银行汇票中的票据行为
银行汇票的出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是区别于支票和本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标志。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无需出票银行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承诺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已印刷在票据的正面,如“凭票即付”等,不需要出票银行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的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出票银行可以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出票银行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出票银行应用压数机在银行汇票的第二联(正联)出票金额栏压印出票金额的小写金额。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的收款人是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支付结算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银行应当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汇票的商业银行,在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应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并在汇票备注栏注明“不得跨地区转让”字样(区是指同一票据交换区)。在向未设立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一律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移存资金,并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填写的出票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χχ行(行号)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跨省、市区域内使用汇票的,如出票行不办理全国联行业务,需要通过全国联行转划的,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填写的出票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χχ全国联
行行号行“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填写的银行汇票经复核无误后,在第二联(银行汇票正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和由其授权的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银行完成上述项目后,将银行汇票正联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出票行为即告完成。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银行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除现金银行汇票以外,银行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对其后手所持汇票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如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仅于在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和上海市范围内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写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该帐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银行汇票仅限于见票即付。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帐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银行汇票的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
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银行汇票的保证
银行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银行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银行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银行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银行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本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本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本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银行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本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本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