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我做起
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我做起
一滴水珠对于大海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无数滴水珠汇聚在一起便能形成汪洋大海。一个人对于法所适用的范围来说是渺小的,但无数人团结在一起共建法律体系便能让法更好的为我们服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体系带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律做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每个国家都必不可少的,法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中国也发挥着巨大作用。
规范引导人的行为。
“依法治国”使我国治理国家和管理人民的根本方法,要做到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很好实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可能。
但作为年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很不健全的,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为之奋斗。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自然,对于我们这个人口庞大的国家,人人都参与立法既不现实也不可能。那么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考虑绝大部分人的利益,坚决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坚持群众路线;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体现人文观点,注重人文关怀。执法者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摈弃现今社会的“官本位”思想,法本为全体人民制定就必须适用于全体人民。广大民众当懂法、守法、护法。敢于和违法行为作斗争。
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未来美好明天。从我做起,社会需要你的参与。
第二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部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部门
一、宪法及相关法法律部门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国家机构产生方面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权限等制度方面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3.落实“一国两制”方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
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6.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制度: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反分裂国家法和国旗法、国徽法
7.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以及民族、宗教、信访、出版、社团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
二、民商法法律部门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民法商法方面的法律33部和一大批规范商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民事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民法通则
债权制度和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制度: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侵权责任制度:侵权责任法。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商事主体制度: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商事行为制度: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
保护知识产权: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
第三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知识竞赛情况汇报
华池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知识竞赛活动
情况报告
2011年是“六五”普法启动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六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广泛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增强全社会依法管理和依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根据《甘肃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参加全国百家网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甘依法治省办发„2011‟16号)和庆市法治发[2011]7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网上答题活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局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司法所,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动员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勇跃参加网上答题活动。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转发了《甘肃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参加全国百家网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华法治发„2011‟4号)。
二是加强学习,为答题活动奠定坚实理论基础。组织全县干部职工12月3日进行了干部职工法律知识考试,同时还要求干部职工通过网上了解、集体学习、会议传达等方式,1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关知识,掀起了全县干部职工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知识的热潮,为网上答题打下扎实的知识基础。本次参加考试的有各乡镇司法所、县直各部门共90多个部门。
三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法制工作氛围。华池县将网上答题活动做为今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重要内容,及早安排、及早部署、及早宣传,着手印制法制宣传资料,为全面推进2011年“12.4”法制宣传日集中宣传咨询活动做好准备,同时也我县“六五”顺利实施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2011年12月13日
第四篇:构建和谐,从我做起
构建和谐,从我做起
和谐,一个多么温馨的词语;和谐,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和谐,平添了许多美好的因素。
也许你对目前的生活状况感到十分满意,但是你想过没有,还有许多人处在窘迫的困境之中,于是构建和谐社会就成为我们所有人共同奋斗的目标。现在中国正以矫健的步伐大踏步地不断攀升,世界的目光都在注视着我们,然而,个别国家为了遏止我们的发展而散布一些不利于我们的言论,于是,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务之急。我们必须以实际行动向世界证明,我们的强大必会给世界的和平带来有利因素。
这样,我们构建一个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依靠每一个炎黄子孙的共同努力。我们生活在民族复兴的伟大时代,我们有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我们不能坐享其成,而应该从我做起,从先在做起。
首先,我们必须得勤劳。勤劳的人们总是追赶着太阳的步伐,而且还很光荣。他们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着未来。我们虽然算不上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然而,我们还是有能力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扫扫地,擦擦桌,抹抹窗,等等。其实这些很简单,用不着太多的力气,还可以活动活动筋骨。
其次,还必须有责任感。它是人格高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总高尚的情感,一种博大的胸怀,一种执着的精神,一种自觉的奉献。徐本禹,他依崇高的责任感温暖了贫困山区的心灵,感动了中国。我们又和乐而不为呢?扶扶老弱病残,帮帮身边的每一个人,这样,我们的心情也会很愉快的。
再次,要有感恩的心。感恩是万物的共性,感恩更是一种人性美。古人说: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陈敬道,一个大学毕业生,得到了善良人的帮助,为了感恩,选择到农村支教。黄舸,一个先天性肌无力患者,得到了许多人的帮住,为了说一声谢谢,走遍了祖国的大江南北,寻找那些帮助过他的人。最后,要遵守诺言。俗话说:言比信,行必果遵守诺言之所以很重要是因为诚信具有无上的价值。是否实践诺言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基础。如果人们不把首信重诺作为制约自身、与人交往的行为准则,影响社会各个层面,社会将呈现的是谎言和欺骗,社会和谐就是一句空话。
落霞与孤骛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构建和谐,你我共同参与。
第五篇:中国律师制度法律体系的构建
中国律师制度法律体系的构建
【内容提要】:随着新《律师法》的正式实施和新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产生,有关我国整体律师制度法律体系构建的设想和要求已经让广大律师从业人员渴望已久,然而如何构建相关的法律体系,我国律师法律制度的实施还有哪些瓶颈氶需解决,从哪些方向来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这都是广大法律工作者所关心的重要问题,本文作者针对立法、适法和守法三个领域的问题大胆对我国律师制度法律体系的构建展开了设想,从理论和实物的角度展开了分析,并尝试解决相关问题。
【关键词】律师制度
新律师法
法律体系
构建 前言
2008年6月1日,对中国律师界来说,是一个非常值得纪念的日子,因为在这一天,新修改的《律师法》正式实施了,修订后的律师法有多处亮点,尤其是规定了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批准,扩大了律师的阅卷权,赋予律师直接的调查取证权,解决了一直困扰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的三大难题。
然而这部中国律师界甚至是中国法律界期待已久的法规的横空出世,却没有给中国的法律界带来应有的惊喜,事实上从律师法实施后的情况来看,情况却并不客观。
据悉,重庆市律协已接到近10个律师的情况反映??新律师法实施以来,没有一个律师享受到了新律师法的“待遇”。两个到渝中区公安分局看守所会见的律师称,检察院不开手续了,公安要手续,他们的会见“泡了汤”。⑴
6月2日,河北邯郸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谷守太,到邯郸市看守所,准备会见。按照相关规定,他随身携带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但让谷律师始料未及的是,他碰了“软钉子”。民警告知,“他们并不知道办案单位是否需要派员在场,须向市局监管处请示”。当日,谷律师等来等去,看守所的大门并未向他打开。⑵
„„
类似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就在于修订后的律师法生效后,与之相冲突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相应的修改,因而导致律师法实施后面临尴尬。看来指望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权”一时解决律师工作的“会见难”问题,是不实际也不客观的,还有好长的一段路要走。
事实上,简单的“会见难”问题只是我国律师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中的冰山一角。《律师法》的实施,对于完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大意义。但一部良法要实现其最佳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得到“畅通无阻”的执行。执行不了的法律,再好也是一部软法。而一部法律的实施,从执行上需要得到众多相关部门的配合,从立法上也需要众多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也就是说,要有效地推进新律师法的实施,我们必须要建立非常完善的律师制度法律体系⑶。制定新的律师法固然让人心喜,但是如何系统地为我国律师制度构建相应的完善的法律,使律师更多的权力更好的实现,更能依法办案,推进我国的整体法制建设和法律透明度,同时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体现律师应尽的义务,已经成了律师法急需配套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律师体制法律体系目前的缺陷和困难
中国律师体制、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二⑷在于适法(狭义指执业)的困难。中国律师执业的具体权(义)规范在法律法规方面,如上节所述,表明上看基本规定也比较齐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部分的规定(第四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人的规定(第五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的规定(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代理的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等,至于各类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也相应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事实上,律师执业中的三难现象却在现实中持续、普遍、严重存在⑸,甚至新的律师法实施以后,依然面临这样的问题。
对集中以律师执业三难为表现的现象进行深入思考可以发现:律师适法与律师立法有密切的或者是因果的关系。但从2006年7月20日四川仁寿警方硬闯省人大抓走上访者事件及参与中国法治进程的其他执法部门、人员所遇到的问题也可以发现⑹,中国国情条件下的律师适法问题如果一直深入追究下去,根源、现象、问题之间的联系将越益复杂化。在此,我们只能尽量简化从这些联系中凸显的关键之处,笔者认为中国律师适法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三个方面:第一、律师立法的系统性;第二、律师立法的配套性(细节);第三、律师适法的社会机制状况。
二、以《律师法》为基础设计中国律师体制和行业制度,建立完善的律师制度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了原《律师法》施行10年以来律师工作的实践,特别是多年来律师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新要求,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同时借鉴了国外律师立法的有益做法,对我国律师制度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自觉地积极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律师法对中国律师的性质、社会地位、指导原则、权利义务等系统的规定不仅将大大有利于改善律师的法治环境问题,而且,对于其他涉及律师执业内容的法律法规在拟订、制定、修改时,一部高度统一、清晰和规范的《律师法》也将为它们提供重要的立法操作依据。目前看起来,虽然还很困难,但是,我们不应当放弃这方面的努力。
律师体制和行业制度的设计在以《律师法》为基础规范进行的同时,以《律师法》为出发点,以权威的机关或机构为牵头和协调组织,在相关法律法规整理汇编的基础上,就其他法律法规当中如何体现《律师法》的精神、内容进行研究,并规划性地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建议或修订工作。
对比《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⑺的建立过程及内容、形式等,以及结合后文提及的中国律师体制、行业制度化建设的不足,我们也可以发现:体现法治精神和现代社会多变性、内容复杂性、现实需求性的中国律师的配套规范尚有很大不足。就律师的性质、地位、作用、执业指导精神,甚至是业务性质的规范,应当配套的规范在很多方面仍然处于空白状态。⑻
所以,我们得律师制度体系应该以《律师法》为基础规范,在细节上或实施上予以落实和保证,我们需要建立相关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社会衔接机制。具体来说我们应当围绕如下三个方面细化和落实律师基本制度:律师实习及申请执业的机制完善、律师执业过程或业务展开过程的机制完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机制完善(包括业务范围和社会保障等)。
现实中,我们可以围绕律师制度设计的核心三权:调查取证权、均衡抗辩权、有限豁免权,以诉讼为参照标准,以一段时间来及今后可预见一段时间为指南,重点设计相关的执业保障制度、细则。在面临国情差异的现实情况下,为保障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具体的实施方法可采取地方先行、律协先行、部门先行、政策先行、积极改革、大胆试点、鼓励探索和创新的指导原则。
三、摒除灰色操作,完善律师守法环境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行业违法,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法律设计或法律规避是指在合法前提下利用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能实现自身最大利益要求的活动。由于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具有应服务对象的要求,经常为其提供法律技巧设计的要求,在违法和合法之间,律师的很多这种操作似乎极难将其定性和归类。实际上,在律师的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尺度的把握失衡或很难把握往往驱使律师游走在技巧与轻微违法之间,这种现象如果在短时间内没得到纠正,后果就是极大促进违法犯罪的产生。⑼
分析之下,律师灰色操作的根结当然和律师的制度设计立法面及适法面相关。立法上,例如司法部与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衔接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设区的市司法局给予警告;
(十二)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违法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但是,如果是涉及上述回避人的近亲属呢?在直到2000年司法机关明确考虑将回避范围扩大到原回避人的近亲属的规范出台以前,⑽在立法性文件中,对上述问题的规定仅是含糊的和片面的,相关的可操作性及效力、处罚问题等,难觅踪迹。⑾适法环境上,例如01’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现实情况却是,遍布城乡的“法律服务所”中大量冒充律师的法律工作者俯首皆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他们与律师往往展开恶性竞争,这种恶性竞争的压力,在律师行业的反应自然是律师执业环境的加速恶化。我们不能不承认:中国特色的这种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律师行业良性发展的一个外在的但却是重要的破坏因素。⑿也由于这种恶性竞争,上引条文第二款,现实中更难实现,上引条文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实际情况却是:当事人和代理人(包括律师)双方此种交易比比皆是、数不胜数,而每年受到处理的案例少之又少。
鉴于此,笔者认为,灰色操作的界定应当在律师法体系中予以重新认识、明确定义,并进行再构,否则,不足以突出对律师机构或律师灰色操作现象的认识和处理力度。所以,当务之急,我们应该起草、修订和完善对律师机构或律师灰色操作现象的组织管理制度。制度上更多的增加软性的防范和处理方式,如告诫、通报、警告,直至纳入年检范畴等。完善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以对灰色行为的管理为基线,在已有的涉及惩处工作的组织经验的基础上,对既有的投诉、检查、听证、救济等规范进行再构。
四、我国律师制度法律体系构建的设想
建立立体化、系统化的的律师法律制度,对完善发展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内涵,为深入推进我国的律师制度法律体系化进一步奠定了法制基础。下一步的关键就是要按照修订后《律师法》确定的制度设计,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一)加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⒀
律师依法享有执业权利是确保律师“司法平衡器”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各国法律有不同的制度设计,通常英美法系赋予律师更多的执业权利,但是各国设计律师执业权利普遍包括独立执业权、豁免权、职业秘密权、调查取证、阅卷权、会见和通信权,并给予了充分法律及制度保障。笔者认为,目前情况下,要保证律师这些权力的实现,最现实也是最紧迫的事情就是要解决《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内容的冲突,让新法在执行的时候,能够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根本上构建律师依法执业的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律师执业“三难”问题。
(二)大胆放权,实效管理律师行业,从制度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现律师自治
我国对律师实行的是“双轨”管理模式,即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两结合”。应该说,“双轨”模式总体上是符合我国不发达的律师业实际的。但是如何实现结合,双方之间应建立什么样的体制、机制等都有待作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目前,在行政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以至管理的权责不对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无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有效管理。笔者认为,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率先放权,将具体的事务性的管理职能直接下放给一线管理部门,以便基层单位更好行使管理职能。同时,司法行政机关亦应大胆向律师行业管理机构放权,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行律师管理方式由“两结合”向行业自治转变。
(三)加快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的保障体系,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从制度上完善律师队伍的体系
公职律师制度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职律师制度中的主体是政府律师,具体是指具有律师资格,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享有公务员待遇,为所在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不同,公职律师只能领取政府薪金,不能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只能在政府的授权范围内,代表政府和公共利益,就受委托的法律事务,履行特定的职责,不能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在欧美许多国家中,大多数都建立了公职律师制度。如美国各级政府都有律师,仅联邦政府雇用的律师就达数千人,其中国务院法律顾问团有律师39名,司法部有律师近1000人,纽约市政府有律师400多人。英国贸工部就有政府律师400多人,他们经常代表政府参加国与国之间涉法问题的谈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大约有近千名律师活跃于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破产管理署、注册总署、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律师,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政治生活方面的影响巨大,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不但可以增强政府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政府和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认可程度,而且可以提高整个律师的社会地位,并最终真正建立起现代律师制度。
另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律师的社会福利保障已经成为了严重的问题。与律师执业间接相关的律师的社会福利当然在国家的普遍的社会福利统筹安排之中。但鉴于律师执业的特殊性,如执业性质的特殊性、执业风险的特殊性、执业时间跨度长的特殊性等,国家应抓紧时间进行相关立法或立法授权律师行政机构、劳动机构、金融机构制定相关强制或指导性政策,以确保律师的社会福利不至成为一个严重阻碍律师执业的盲区。
(四)积极应对WTO和CEPA挑战,从制度上推动律师机构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我国加入世贸后,特别是随着CEPA等文件的签署,内地开放法律市场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如何应对国外、港澳法律服务业的挑战,是我国律师业必须面对的课题。而对国内律师业而言,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律师事务所的规模较小,缺乏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规模型、集约型、专业型与全能型相结合的大所,缺乏懂法律、懂经济、懂英语的人才。目前,世界前50强的律师所平均人数为800人,而我国律师所平均只有10名律师,这显然缺乏国际竞争力。因而,必须整合重组现有律师所,创新律师所的组织形式,努力培养国际化的专业人才。⒁
在相关国家行政体制建设完善的同时,加快律师行业协会的社会化进程。新形势下,对律协的改革并不仅仅是涉及律师执业机构、律师和律师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情,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国外律协组织的“中立化”的做法,这种“中立化”是一种社会化的体现,而律协的社会化,一方面,可以使律协与其他国家机关机构的联系更加紧密,实质作用更加突出,另一方面,在律协体制、行业外人士的介入后,也可以让律协的工作更加透明和富有活力。
律师执业机构的社会化建设主要是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法制化工作,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形式多样的律师执业机构的存在,可以极大地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化进程。由于律师执业特殊的风险性,确立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国家应当鼓励。同时,根据律师执业的个人形象的实质的重要性,确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进度应当加快。随中国市场经济的渐渐深入,鼓励更为专业的根据社会分层需要而产生的细分化律师所、鼓励公司制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多种的纵横联合等形式。总之,单一或有限形式的律师执业机构已经不能满足中国的高速的社会发展形势。
(五)慎对律师队伍的“精英化”,制定制度也要依据我国的国情
从司法资格考试正式确立以后,5年时间不到,目前在法学界进一步试图对中国律师制度进行“精英化”设计的呼声已时有产生,从上文分析的情况来看,在国家和社会发展对大量高素质法律从业人员的需求已经与律师体制、行业的发展产生严重脱节的情况下,本已严格⒂的律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续需要的是系统、配套、具体的规范的架构完善,否则,“进一步精英化”设计的后果必然是国家、社会现实与执业成本、期望的巨大反差,必然是精英化阶层需要与普通群众实际承担能力、需要的巨大反差。因此,对于中国律师体制、行业的制度设计,“进一步精英化”的设计不过是欲速则不达的主观想法而已,也并非是符合国情和现实的中国律师体制、行业制度设计方向。
综上,错综复杂的中国律师体制、行业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最终又可以归结为三个差异:国情与国际化的差异、社会要求与体制、行业现实的差异、严峻现实与配套措施的差异。而解决因这些根本差异而导致的种种现象、问题,我们只能依照中国的国情和现实,依照中国的总体的法治化进程的要求,去进行系统化的制度设计和渐进性的措施改革。
结语
中国律师体制、行业产生的各种问题与挑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回应这些挑战的思考与实践,应当成为每一个中国律师和即将成为中国律师的有志之士勇于面对的终生课题。
注释:
⑴引自《重庆晚报》; ⑵引自“中国普法网”;
⑶目前我国法律界尚未正式用“律师制度法律体系”来称呼律师相关法律制度; ⑷中国律师体制、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在立法;
⑸关于律师执业的三难现象,2005年6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报告指出:“在《律师法》贯彻执行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不少基层司法机关不在法定时间内安排律师会见,有的限制律师会见时间、次数和问询案情,有的对律师会见进行录音,还有的对律师不允许律师依法复制证据材料。”(《律师仍遭“三难”的困扰执业环境不容乐观》,新华网≥法治频道≥法制快递,2005年8月1日);
⑹“执法者违法四川仁寿警察硬闯省人大抓人”及“四川仁寿县冲击省人大捉拿上访者警员被免职”事件分别见《新华网≥法治频道≥法制快递》2006年7月25日和7月27日的报道。执法环境的问题,还可以举一个例子,如:《歹徒法庭外绑证人打法官抓获18嫌犯2主犯在逃》。(新华网≥法治频道≥法制快递,2006年11月29日。)我们并没有把中国律师的执业问题孤立起来进行对中国法治现状的考评,作者认为:中国律师的体制、行业运作所遇到的问题和中国其他执法部门遇到的问题,作一个并列的参考,可能对我们的启发更大;
⑺《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版)》(前言),中国律师执业网≥域外法律文献;
⑻值得肯定的是,中国律协近年来也在逐步弥补这方面工作的不足,如制定《律师办理征地拆迁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品房买卖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指引》《律师办理海商海事案件指南》等;
⑼例如:某律师执业机构在一并不拥有所有权的商住楼外悬挂这样一副招牌:XXX律师楼。该执业机构的这种行为该如何界定和进行管理?
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⑾这方面的探索,可参见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王明魁的论文《克林顿的律师执照还有用吗?—关于曾担任审判人员的执业律师是否回避问题的思考》,该文作者指出:“院法发[200015号、法[2002]94号、法[2000195号三个司法解释中先后详尽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应回避的情形;
⑿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及其所涉及的“黑、假”律师情况,可参见《法院周边律所扎堆儿租房揽案源令法院“头疼”》报道(新华网≥法治频道≥法制快递,2006年12月11日。)—这已经成为了全国范围内极为普遍的现象;
⒀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在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贯彻修订后《律师法》的电视电话会议中对此十分强调;
⒁律师和律所都要不断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外面不赚钱的时候,就静下心来多学点东西,专业的服务是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
⒂基于国情认识:中国在较长时间内将持续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同时,参考同样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但法学理论更为发达的俄罗斯的律师制度,对于急于向英、美、德等法治程度高度发达的律师制度靠齐的“进一步精英化”的中国律师制度推进者的言论,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参考文献
1、截止2007年3月仍然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公正处理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等。
2、薛晓蔚:《中国律师的出路》,中国律师网,2006年10月23日。
3、张晓维:《完善律师执业权利制度路径的思考》,中国律师网,2006年10月23日。
4、田恒胜:《律师怎么了—关于律师制度的反思》,中国律师网,2006年10月23日。
5、陈兴良:《七个不平衡:中国律师业的现状与困境》,“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德恒论坛”主讲论文,2005年1月10日。
6、李英才:《坚持科学发展观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安徽司法行政信息网。
7、董少谋:《WTO与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