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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策略、技巧和方法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17-538479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2 14:38: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离婚诉讼策略、技巧和方法

离婚诉讼策略技巧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有些当事人甚至省去了聘请律师这一步,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

一、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起诉状;

(2)结婚证书;

(3)身份证;

(4)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我们婚姻律师网起诉状格式请点 >>>这里,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记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事得其反。

(二)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贾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放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当然,贾律师在此并不是建议原告要伪造或虚报诉讼材料,这样会引起法院立案人员的反感,甚至会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

(三)关于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把屋。

有些法院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时段(比如周五上午或下午)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周一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点之前立案,否则四点后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民庭、或哪个法庭,而后及时与法庭审判人员联系案件进度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内可以转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打电话查询案件承办人员是可以查到的。

(四)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调查令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询账上仍有大量资金,或以度时考虑采取财产仪器保全,以求主动。

二、答辩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一)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二)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

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三)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三、开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四、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本院查明……

2、本院认为……

3、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实践中,一点儿瑕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诉的理由。要看法院关键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第二篇:关于离婚诉讼立案技巧

离婚诉讼立案技巧

当事人就离婚的相关问题达不成协议,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发给《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比如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发给《民事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原告起诉离婚应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法律规定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书写起诉状时应注重一些技巧。比如诉讼请求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项目下,可只写双方有争议的财产,或者不明确写明有哪些财产,只写“依法分割”,这一招对有的法院有效,法院询问财产数额时,则以不超过1万元应答,有的法院甚至不问,直接按财产1万元以下的案件收费。而有的法院立案庭的同志则要求必须写明财产的数额,在提交诉状时附财产清单。这里,可以拣一些主要的列上,尽量控制在1万元以下。一般立案的法官不负责审理案件,在案件具体审理过程中,对于清单中未列入的财产你还可以主张分割,主审法官一般不去追究该财产交没交诉讼费,因为即使他追查下来,当事人补交了诉讼费,也到不了他的口袋中,他何苦做这损人不利已的事呢?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格式及范例可点击此处查看。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指定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提出副本一份。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比如涉及的财产较多,涉及股票、期货、知识产权等),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人民法院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三篇:石首离婚律师:律师离婚诉讼技巧

离婚诉讼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贾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有些当事人甚至省去了聘请律师这一步,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

一、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起诉状;

(2)证书;

(3)身份证;

(4)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我们婚姻律师网起诉状格式请点 >>>这里,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记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事得其反。

(二)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因为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贾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放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当然,贾律师在此并不是建议原告要伪造或虚报诉讼材料,这样会引起法院立案人员的反感,甚至会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

(三)关于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把屋。

有些法院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时段(比如周五上午或下午)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周一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点之前立案,否则四点后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

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民庭、或哪个法庭,而后及时与法庭审判人员联系案件进度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内可以转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打电话查询案件承办人员是可以查到的。

(四)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调查令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询账上仍有大量资金,或以度时考虑采取财产仪器保全,以求主动。

二、答辩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一)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二)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三)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三、开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四、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本院查明……

2、本院认为……

3、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实践中,一点儿瑕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诉的理由。要看法院关键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较小。本文来源于专业荆州离婚律师网(http///)

饶为为律师,荆州专业离婚律师,在婚姻律师中树立了行业标杆,对离婚财产分割有着独特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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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西安律师:离婚诉讼的应对方法与策略

西安律师:离婚诉讼的应对方法与策略

作者:西安婚姻专家律师高西宁

婚姻,是亲情之源,是家庭之本。婚姻的幸福与否,直接决定着人生的幸福与否,的的确确是人生之大事。作为律师,向我咨询离婚法律问题的一向很多,但实际上,离婚诉讼,真正靠得住的法律并不多,而重要的是诉讼的应对方法和策略。以下单就这个问题略举一二,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可拨打我的手机,或许,我能给你提供更多的帮助。

一、很多人认为,只要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就可以了。其实,用这种方法离婚,其中蕴藏着很多风险。尤其是登记离婚中双方自行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处理等协议内容,并没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在登记离婚后能不能得到兑现,完全没有法律上的保证。很多人正是利用这一点来骗取另一方办理离婚登记,而离婚后并不去实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而使另一方遭受惨重的损失。因此,我的建议是,即使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也要通过诉讼的途径,用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方式去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一经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即行生效,而且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也不得上诉。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任何一方若拒绝履行,另一方即可通过人民法院来强制其履行,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彻底保证。用这种方式办理离婚,时间上也可以很快。我所办理的这种案件中最快的一次是从进立案受理庭到拿到《民事调解书》,仅用了一个小时。当然,用诉讼方式办理离婚,最好是聘请富有经验的律师。

二、离婚是一件很伤人的事情,当突然收到对方状告自己要求离婚的起诉状后,很多人都难以抑制自己悲伤、愤恨的心情,往日里对方一桩桩的恶行、丑行,自己所受的伤害、委屈一股脑的都涌上心头,迫不及待地想到法庭去揭露、去诉说,想叫法院给评个理。其实,这时侯需要的不是悲伤,也不是愤恨,更不是揭露和控诉,而是冷静。我给前来咨询我的当事人所给的建议是这样:如果你们的婚姻还没有死亡,你还想挽救;如果你确实不想离婚;或者你不想便宜对方使其这么轻易地就实现愿望,那么,你就要彻底的控制你的情绪,在法庭上只说对方的好而不是坏!每一桩婚姻,都经历过幸福的时光;每一对情侣,都曾有过难忘的恩爱。即就是对方不好,也要说对方好;即就是对方已经另有新欢,也要尽数对方对自己如何恩爱、如何忠贞。如果你照我的话去做,也许就能挽救一桩婚姻,最起码,可以使你在这次诉讼中得到胜诉而有力地阻击对方离婚的步伐。我说这些话,也许有人要骂我。我只能说,世上的事物是复杂的,清官难断家务事,骂就骂吧……

三、《婚姻法》上不是说了吗,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就可以判决离婚。因此,很多急切想离婚的人就很重视这一条。他们让居委会、村委会、邻居甚至亲朋好友出证明,证明他们夫妻分居两年不在一起。在法庭上遇到这种情况,不愿离婚的一方完全可以给对方说:就在上个月,我们不是还有过一次很好的性生活吗,怎么能说是分居两年呢?因为《婚姻法》所说的夫妻分居,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互不履行性生活义务而分居连续长达两年的。《婚姻法》的这个规定本身就是空的、没用的或者说是糊弄人的。因为性生活这种事情随便在哪个没人的河湾都可以进行,你居委会、村委会、亲朋好友或者邻居,谁能证明得了人家有过性生活或者没有性生活?所以,如果对方仅以这一条来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而你又不同意离婚,你就照我说的这样去做。如果真的有法官向

你要证据,你就问法官:你和爱人做爱的时候,难道还录像吗?

顺便提一下,我始终认为,《婚姻法》上的这一条,不仅是空的、没用的或者说是糊弄人的,而且是一个很坏的恶法。在婚姻关系中,不管出现多大的纠纷,只要两个人始终保持应有的性生活,一般问题都是能够化解的。正是因为《婚姻法》有了这个规定,有人想利用他来达到离婚而刻意和爱人分居,不履行应尽的夫妻性生活义务,这是典型的家庭冷暴力。实施冷暴力,最后还通过这种冷暴力来获得法律的支持,达到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强制离婚的目的。这不能不说是典型的恶法。如果有人有能力,请替我向全国人大、妇联提出修法建议,以尽快剔除这条恶法!

四、上面说的两类情况,都是不愿意离婚时的诉讼应对。但是,你也要知道,天下没有离不了的婚。情爱,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东西。是一种天性,不一定需要理由。和意思自由一样,从本质上讲,情感应当是自由的,她是人权的最基本、最本质的内容之一,即使是法院,也没有强制一个婚姻永远不离的权利。所以,即使不愿离婚,也要注意把握技巧、方法和分寸。一般来说,当对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不愿离婚或不愿这么快就离婚的一方,完全可以通过正确地诉讼方法使法院驳回对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如果对方第二次或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时候,你就应该在律师的指导下审慎应对了。因为,在原告连续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后,如果被告还是不同意离婚,法院就要考虑判决离婚了。而法院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是按一般规则判决的,这样,被告就很难得到利益最大化的好处。所以我建议,从原告第二次向法院起诉时起,被告就应当注意利用原告急于离婚的心态,迫使原告同意自己更多的要求,通过法院的调解离婚,达到自己最大的利益。

实际上,离婚诉讼,真正靠得住的法律并不多,而重要的是诉讼的应对方法和策略。以上单就这个问题略举一二,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问题,可以拨打我的手机,或许,我能给你提供更多的帮助,谢谢!

第五篇: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对离婚意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事项有一项或者多项达不成一致。那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才能解除婚姻。

如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从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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