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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教育培训现状及对策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7-54316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5 03:00: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析基层法院教育培训现状及对策

浅析基层法院教育培训现状及对策

中国法院网刁春国2010年11月01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我国法官整体素质已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需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已成为新时期大家必须探讨的问题。笔者试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为例对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一、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

当前,爱民区法院现有在编干警62人,其中法官39人,占全院干警62.9%。50岁以上的进入法院的渠道大致分为:从其他国家机关调入的,从部队复员安置的,从社会招入的等等。36-50岁之间的法官中,开始有一定比例是由政法院校毕业后分配到法院工作的,有部分统招的,但部分法官仍是转业军人。35岁以下的除军队转业分配的外,大都经过了公务员考试招录的。新补充到法院的人员多数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法警,法官补充数量极少。爱民区法院目前,硕士研究生1人,大学46人,大专15人。尽管通过国家法官学院、以及其他途径形式的培训,大大提高了法院队伍整体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法官干部队伍文化层次、学历档次、专业素质均普遍提高了,但是法官的后续力量明显不足。特别是社会的飞速发展,全民法律意识的迅速提高,又迫切要求法院尽快探索提高法官能力素质有效培训方式和途径。

二、教育培训工作的现状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官法》修订的《法官培训条例》针对不同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培训模式、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将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教育培训主要有法官学院组织的教育培训、以“公务员”的身份开展的教育培训、学历教育培训,以及本单位自己组织的培训。从目前看,法官教育培训工作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各级法院对此越来越重视,但仍存在内容单

一、接受培训人员范围小、培训层次低、重视业务轻思想以及法官后续力量培训重视不够等问题。

1、培训条件受限。从目前看,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法官学院、法官分院及其培训机构,但由于受学习场地、师资力量和经费不足的限制,除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具有较好的培训条件外,省级以下法官学院办学条件都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

2、培训内容单一。法院培训工作由于涉及专业多,培训内容就显得很复杂。但从大的方面看只有两项内容,一方面是政治思想道教育,另一方面就是审判各业务培训。从以往来看,每次组织培训还是以其中一方面进行培训,以业务培训为主,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综合性培训和实践能力培训较少。

3、受培训面不广。现在培训工作主要侧重法官,司法警察、书记员、法官助理、行政综合人员培训很少,有的在任职期间没有组织过相关培训。尤其新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培训工作很少能跟上。从我院看没有法职的人员23人,占全院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很多法官面临退休,出现法官后续力量不足现象。为此,加强无法职人员的培训尤为重要,也是补充法官力量的主要途径。

4、培训层次过低。现行的《法官培训条例》把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培训,即拟任法官和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

格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法官须定期接受续职资格培训,主要由省法官学院和上级法院组织培训。从实践看,80%基层法官参加不了省级以上法官学院的培训,不能接受高一级的教育。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针对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纠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保障不到位。教育培训工作滞后主要是缺少相应经费支持。虽然在《法官培训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培训经费要在经费预算中应单独列支,占同期法院业务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但这个数额不能满足培训工作需要,多数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2、培训设施不健全。从现有省级以下法官学院及培训机构的设施看,基本达不到要求。从我省法官学院看只有一个大教室,没有自学教室和研讨场所,也没有信息化设施,难于满足培训工作需要。有的专业,比如司法警察业务培训没有训练场,只能租用或借用部队、学校等场地,往往给培训工作带来不便。

3、培训机制不完善。从目前看,省级法官学院、中级法院培训机构规模小、师资力量薄弱,还没有形成科学、全面、完善的培训体系。各专业培训工作没有很好地整体谋划,缺少系统性。对没有法职的人员没有建立能调动学习积极性的奖励机制,也没有为其提供很好的学习充电平台。

4、培训调研不透彻。在制定培训计划制定上缺乏调研,对法院或法官的需求分析不够透彻,从而导致培训课程的内容也显得相当宽泛。这种培训形式重于实质,从而使整个课程的设置和授课方式与法官的实际需要有些脱节。另外,上级法院需要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投入和发展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四、几点建议

1、要搞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院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通过教育培训,努力培养法官做一个道德高尚、操守正直的人,做一个志存高远、谦虚谨慎、淡泊从容、心境平和的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不仅要培养法官具备精深的专业技能、社会综合性知识,而且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官具有驾驭审判工作的综合能力。教育培训要以提高素质、培养能力为目标,注重培训的实效性,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由普及性教育向职业化精英化教育转变。

2、要加大教育工作培训投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法律需要越来越增强,这就需要我们培训一支过硬的审判队伍。为规范司法行为,统一工作标准,需要扩大省法官学院规模,为全省法院干警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学习的平台,以此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扎实开展,取得实效,这也需要上级法院为基层法院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同时,在培训经费上应向基层法院倾斜,设立基层法院教育培训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基层法院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法院干部队伍可持续性发展。

3、要突出法官后续力量培养。通过司考是非具有法职人员进入法官序列的必经之路,也是在职教育培训最主要的方式。由于法院门槛设定的过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偏低,通过司法考试的学子不愿从而法官职业,导致法官队伍出现青黄不接。由此可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非具有法职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已显得非常重要。对不具有法职的人员也需要有这样一个学习提高、岗位转变的平台,这也是基层法院补充法官新鲜血液的有效途径。

4、要建立长期培训工作机制。法院育人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工程,为此必有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各基层法院要结合省高院和市中院的总体规划,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逐步实行制度化、经常化。使每名法官都能成为精通法律的专家,也是通晓人情世故的练达之人,具有相当深厚社会生活经验的人。

5、要加大法院队伍培训力度。国家法官学院和省法官分院要把基层法院的法官作为重点培训对象,使办理全国80%左右案件的基层法院法官能得到优质高效的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组织专家团、教授团的方式巡回到基层法院进行授课,进一步扩大受训面。同时要做好其他各专业的培训工作。在开展培训工作的同时,要把检验学习成果作为干警任用、晋级和评先选优的依据。

第二篇:浅议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现状及对策

浅议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现状及对策

作者:夏邑县法院 王伟奇 金景利 发布时间:2011-07-19 18:44:28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权威及司法公信力得到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同时因新《民诉法》修改后对各级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一审管辖的调整等原因,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夏邑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通过调查问卷和走访干警,对我院法官队伍不足的情况及原因作进一步分析,并浅谈对解决问题的建议或看法。

一、目前我院法官队伍的现状

2008年受理各类案件2616件,2009年受理各类案件2749件,2010年受理各类案件达3000多件。

人员状况:本院实有人数159人,政法编107人,其中有执法资格的85人,没有执法资格的74人,一线执法办案人数53人。

二、法官不足的原因

从宏观上分析院警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案件较多,并呈逐年增多之势;二是能执法办案的人少。从微观上分析如下:

(一)、案件较多,并呈逐年增多之势。

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由于正处社会经济转型期,各种法律和制度还不完善,多种利益群体形成,利益多元化的结果是价值多元化,各种社会思想涌现,人民社会信仰丧失,伦理道德对人民行为的约束力减弱,一些消极颓废思想泛起,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这些思想不仅产生摩擦和矛盾,而且毒化人民的思想,造成家庭不和睦,社会不稳定。如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离婚、抚养、婚约财产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传统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功能减弱,把一些案件推给了法院。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以法院判决和调解为主的诉讼解决方式外,诉讼以外纠纷解决方式有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机制、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民间组织调解机制,还包括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他们共同组成了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但由于存在各自为政、适用的法律依据不

一、机构组成人员素质不高、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以及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未发挥过滤作用,消化一些矛盾,减轻法院的压力作用。近年我院受理的一些宅基地纠纷,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本来能解决且效果应比法院解决的好。但当地政府把包袱推给了法院。

诉讼费用的降低和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新的《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大幅降低了诉讼费用,使一些不能打得起官司的获得了救济,这当然是好事。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案件的增多,尤其是民商事案件。在新《收费办法》实施前,好多的纠纷,尤其标的不大、矛盾不突出的一些案件,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也就不到法院诉讼了,但诉讼收费大幅下调后,当事人不是对诉讼无所谓,而是对诉讼费用无所谓了,反正花钱不多,动不动就“法院见”了。同时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国家法律权威性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断提升,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机关信任度也在不断提高。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力的意识显著增强,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也显著增强,近年我院受理涉及公益诉讼的行政案件呈增长趋势。其他具体原因可能很多,在此不再分析。

(二)、执法办案人数较少。

具体的原因分析如下:

即将离职、退休、或者借调到其他单位的人员多。我院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数是85人,其中50岁以上的为26人,占其人数的30.6%,其中6人借调到其他单位。一线执法办案的53人中,有6人即将退休。

工作压力大,干警超负荷工作。受理案件的不断攀升,带来的就是法官工作量的加大,一线执法办案的法官每人一年将近办二三百个案件。每位法官处于“五加二,白加黑”的超负荷运转状态,而审判工作的要求却越来越高。由于长时间的超负荷工作,我院已有两位干警,累倒在工作岗位上。工资福利、待遇低,人才流失严重。虽然法官和法警有津贴但其杯水车薪,赶不上物价的上涨。和河南其他地区相比,商丘和周口等地区是全省工资水平最低的地方,跟当地的消费生活水平十分不能比例。更不用和东部其他省份的工资水平相比了。因此这样的地方要想留住人才,十分困难。2000年左右,我院招录过来的10个郑州大学优秀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已全部离开,有的辞职当了律师,有的去了东部发达地区发展。

法官晋级难,职级待遇低。进入法院后,从书记员到助审员、审判员有漫长的路要走,基层法院的法官要担任中层干部或解决副科级待遇相对于党委、人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难得多。现在基层派出所将逐步解决正科级待遇,而基层派出法庭却享受不到这样的待遇。我院五个派出法庭,五个庭长中四个是副科级待遇,其中一个还是科员级待遇。副庭长全部是科员级待遇。作为一府两院的部门,承担那么多的责任,待遇应该得到切实提高。

职业风险大,人身安全常常受到威胁。当事人想当然地把希望寄托于法官“包青天”式的明察秋毫上,认为法院无所不能。一旦审判结果与当事人预期的不一致,往往会迁怒于法院和法官。于是,法官轻则被投诉、辱骂,重则人身受到攻击甚至生命受到威胁。湖南永州零陵区发生枪击法院干警事件后,一些心怀不满的当事人公然威胁、恐吓法官的现象更是有所抬头。法官的辛勤工作常常换来的是被漠视、不解甚至人身危险,严重影响了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法官队伍的稳定性。

三、解决法官队伍不足的建议和意见

(一)、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希望他们发挥自身行政协调作用,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纠纷,不要把矛盾推给法院。

(二)、加强社会法庭的社会法官培训工作,把一些案件消化在最底层。但希望政府部门能提供财政支持,增加对社会法官的补贴。

(三)、增加法官及辅助人员编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适当增加法院编制,畅通法院进口,切实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

(四)、建立正常的职级晋升机制。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的沟通和联系,提升基层法院干警的职级待遇。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将干警的收入与工作辛劳程度相一致,设立合理的工作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干警及时进行荣誉上的肯定,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树立法官职业荣誉感。按照法官职业化改革要求,完善法官助理制度,使具有较高素质和能力的法官从大量程序性、辅助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审案与判案,从而走上法官精英化道路。

透视基层法官职业压力的现状及应对方略初探

--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角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09-10-29 08:53:52

透视基层法官职业压力的现状及应对方略初 探

--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角度为视角

论文提要:本文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角度,查找出了造成法官工作压力产生的原因,分析了法官职业压力对法官产生的影响,系统阐述了法官职业压力与法院文化的联系,并从法院廉政文化、业务文化、制度文化、健康文化四个方面提出了减轻法官压力的途径和方法。

2006年2月28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篇题目为《基层法官心理压力有多大?》一份来自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访谈的调查报告。调查表明:高达52.6%的法官心情时常感到压抑、焦虑、担忧、不安。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承办了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的80%以上。工作压力大,不光是宁波市北仑区法官独自面临的现状,而是当前全国大部分基层法院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本文试着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角度,阐明法官职业压力的现状,分析产生的原因及基层法院应对的方法。

一、造成法官工作压力的原因

在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压力无所不在,几乎伴随着人的一生。当今社会飞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交互作用下,人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法官的职业压力更胜一筹,压力来源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1、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当前,对基层法官的工作量要求有两个特点:一是收案数量无限制。二是结案时间有要求。即在审限规定的时间内,受理了多少案件就必须办结多少案件。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广东省高院工作报告中2005“法官人均结案72.52起”。在珠江三角洲,法官人均结案率远远超出这个数据。在深圳,人均年结案率约在300件,其中办案最多的法官一年可以办1000多件。深圳宝安一线法官人均结案531件,2005年广州白云区法院法官人均结案达302.60件①。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7777件,一线法官年人均办案数超过200件②。从2004年到2006年上半年,厦门市中级法院每位民事法官每年要办理120件民事案件;而厦门的六个区法院约有75名民事法官,在两年半里共审理一审民事案件29429件,人均近160件③。如果说沿海地区发达省份法官办案数居高不下,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处在大西北的宁夏红寺堡开发区法院在2006年,业务庭法官人均办案101件④。试想,一年365天,除去100多天的法定休息日外,平均每2天多就要承办一件案件,这还不包括参加合议庭的案件,及其他行政事务性工作。法院审判任务重,全国各地大抵也一样,只是程度不同。笔者所在的法院,案件平均每年上升6%至8%左右,2008年受理并审结的案件更是大幅度上升。但法官增长的比例远远低于此标准。法官不得不对超负荷的工作任务习以为常,日积月累,压力可想而知。

2、社会期望值和法院自身要求越来越高。随着市场经济各项制度的建立,各种新类型的纠纷、复杂疑难纠纷不断涌现出来,解决纠纷的重任大部份集中到基层法院。法院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们对法院的要求越来越高,期望也越来越多。法官办案压力大还担心出错:一方面,许多法院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对法官办错案有着严格的管理要求和责任追究制。有些法院实行法官办案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法官在工作有效期内因主观过错造成案件质量问题或错案,一案一处罚,年终一票否决。即使在法官退休的那一天查出办案质量问题,也可能要追究其政治、经济责任;另一方面,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即使法官在办案无错的情况下,也常遭到当事人的投诉、信访、上诉,法官不得不变得越来越小心谨慎,慎言慎行,惟恐出错,背靠背调解时讲话也非常注意,以防被抓住把柄。如履薄冰的感觉,让法官感到陷阱无处不在,心理压力进一步加大。

3、理想的法官待遇与现实相差甚远。长期以来,我国法官适用行政人员的工资序列,没有自己的独特的工资序列。在法制发达国家,法官的收入一般都较为丰厚。法官收入高于公务员,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例。目前,我国《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等级体现为经济待遇,法官审判津贴费在法官群体中掀起了波澜,但距离高薪还是相差甚远。由于法官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法官不应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法官也就不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收入,薪金是绝大多数法官唯一的收入来源。在法官的政治待遇上,由于行政职务晋升空间狭小。基层法院的一名法官,要解决副科级待遇,不仅要在工作上有突出的业绩,更重要的取决于天时人和。而在党委、人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获取相应政治待遇的机会相对多得多。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有到退休还未能解决副科级待遇的法官,有些庭长任正股级干部若干年仍只是普通的科员。法官掌握着最终解决纷争的审判权和裁判权,其地位和权限并不比一般公务员优越,理想中的法官崇高地位与现实不合拍。有的法官辞职下海当律师,有的调任其他部门工作。理想境界与现实的差异,让法官忧心忡忡。

二、职业压力对法官产生的影响 压力的外在表现往往是一个人情绪状态等方面的综合反映,它的原因往往是来自多个方面,对法官队伍的稳定也产生诸多影响。

1、逃离“压力”,另辟蹊径。据媒体报道,全国近年流失的法官有1.6万人⑤。每年有近20%的法官在流失或者退休。在中西部地区,广西柳州市2003年司法考试通过35人,其中只有2人选择当法官,1人选择当检察官,其余32人都选择当律师。湖北恩施两级法院2002年到现在共通过司法考试33人,全部是法院内部培养的,通过考试后再进法院的为零。新疆吉木萨尔县法院56个编制现只有40人,其中10名书记员,审判一线法官只有7人,2003年司法考试通过2人,2004年通过1人,这三人都是法院培养的,但现在已全部辞职到乌鲁木齐市和州府当律师去了⑥。不仅在不发达地区,法官流失现象严重,在经济发达地区,亦存在法官流失现象,只是还没有出现明显的法官断层现象。江苏南通两级法院2002年第一次统一司法考试通过58人,2003年通过32人,2004年通过24人,虽然法官断层还不明显,但是问题主要是报考的人越来越少,导致综合部门的人越来越多,审判一线的越来越少⑥;从1999年到2004年,陕西省各级法院能够任命的法官人数总共不足300人,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形成无人可以任命的窘迫局面。贵州目前缺少法官人数达1000多名,基本上都缺在基层法院。在青南地区,连续三年无一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16个基层法院中法官人数在20人以下的有3个,10人至19人的有3个,6人至9人的有6个,其他4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数在5人以下,如遇到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就无法审理⑦。笔者所在的法院,从2000至2009年,有5名法官辞职或另行高就,都是慈利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中坚力量,且3人具备法学硕士学位。目前该院没有一名三十岁以下的法官。近年来,法院虽然补充录用了新人,但补录人员没有法官任职资,有的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有的达不到初任法官的任职要求,不能依法独立办案。人员不够,使法院业务庭配齐三审一书十分困难。

2、不愿办案,缩在综合部门。由于法官办案不轻松,许多法官都喜欢去立案庭、审监庭等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不多的审判部门或综合部门,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办案法官经济待遇与综合部门一样,一般来说,办案法官有的,不办案的法官也一样有,综合部门的法官旱涝保收,办案价值得不到公平体现。

2、法律、法规等更新快,及时熟悉掌握有难度。须时时更新的知识储备,办案是费神费力的事,办案法官精神压力大。

3、处在办案一线,直接面对矛盾、诱惑,办案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无论如何处理案件,都要对案件输赢拿出一个结论,在当今法治环境不太完善的情况下,法官各方权利难以保障到位,引起办案人员的顾虑。

4、逃避说情,摆脱人际关系困境。当前一个案子办下来,方方面面说情不少,关系难协调,案外工作要比审理案件更难,当事人不轻易服判息诉。缠诉者有之;扬言报复者有之;没有平衡好关系,领导不满者有之;为不惹事生非,有的法官干脆要求在轻闲的岗

位上,做些审判辅助工作,甘做老好人。

3、身体健康状况不容忽视。长期以来,带病坚持工作,是我们大力宣传过的很多先进人物身上的典型事迹,也成为各个机关单位所倡导的工作文化内涵。在这其中,我们忽视了人的健康因素,无形之中,休息和休假成为某种不光彩的行为,很多法官因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干警2004年的体检结果显示,该院干警健康合格者不足1/3;市中级法院109人参加体检,全部合格者仅有5人⑧。笔者所工作的法院2007年和2009年进行了身体健康普查,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全院干警由50%上升为75%以上干警处于亚健康状态,由于年龄结构和工作的特殊性,高血压、高血脂等心脑血管疾病占大多数,高血糖、脂肪肝等生活方式疾病较多,长期的伏案作业,使法官颈、腰椎等职业性疾病也占了不少比例。

三、法官职业压力与法院文化的联系 从事任何行业的人都存在心理压力问题,只不过压力的内容和性质不一样,各有自己的独特性。法官在工作中担任居中裁判、调解、倾听、法律解释等多项角色,多样化的工作角色和诸多的监督措施等因素,使法官职业压力更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发展创新的关键时期,越要注意法官的压力问题。如果法官对工作感到焦虑,其结果将是案件久拖不决、工作效率低下、百姓抱怨。要改变和减轻法官职业压力造成的危害,就必需学会改变和调整各种内外因素。改变外在压力因素,许多矛盾涉及到体制和改革问题,这是基层法院不能独立解决的。但法院也不是无所作为的,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建设,依靠自身力量,审时度势,就能势在必争,志在必得。基层法院应以积极的态度,寻找合适的工作方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笔者以为,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为依托,营造一种健康身上,精诚团结的法院精神,来缓解法官压力,把法官职业压力变为工作动力,不失为一计良策。只要尽我们所能,通过构建以人为本的法院文化精髓,吸引人,用待遇留人,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便能人心

所向,众志成城,和衷共济。

法院文化是指中国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队伍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法官特点的一种行为文化,它包含群体意识、价值观念、精神风貌、行为规范和管理方法等因素,其核心是法院精神。法院精神是法院群体本质精神的高度浓缩,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法院精神能够激发群体成员的责任感、尊荣感,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群体的向心力、凝聚力。法院文化具有激励、约束、导向等功能,有着物质利益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证明,审判工作成绩突出的法院,必定有优秀、先进的法院文化作为精神支撑。新的审判形势下,围绕法院精神文明的内涵,提升文化品位,建设独具特色的法院文化氛围和文化底蕴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构建法院文化建设的新路径,营造浓厚的、符合法治时代发展潮流的先进的法院文化氛围,开创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法院文化建设的特点在于群体性与实践性,基层法院文化更多的在于群体的实践。而开展活动具有主题鲜明、宗旨明确、集中教育、寓教于乐的特点,其优势是集中个体智慧,提炼与升华某一主题作为群体之精神。基层法院处于代表我党联系并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第一线,社会公众对法院公正高效、文明执法的期盼越来越高,因此,在文化建设上理应走在时代前列,代表党的先进文化的前

进方向。

四、强化法院文化建设,减轻法官压力的途径和方法

以我院为例,对照产生的情况,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途径和方法:

(一)、锻造职业操守,弘扬法院廉政文化。

清正廉洁的操守与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公正司法法官的最终保障。法院应认真贯彻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和最高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之规定。以预防为主,切实加强干警廉政文化建设,着力解决“权力观、地位观、金钱观”。教育干警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把握正确的价值取向。以廉政精神文化建设为先导促进干警廉洁自律;以廉政制度文化建设为保障,从源头上预防司法职务犯罪;以廉政物质文化建设为基础,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同时,还应坚持外在管理与内在管理并重原则,利用各种途径加强干警监督工作,适时开展廉政文化活动。如警言警句征集活动,开展廉政演讲比赛活动,听取廉政报告;用先进人物事迹激励人、感染人,使干警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地用规范自己的言行,时刻告诫自己以廉为荣,以贪为耻,洁身自好,警钟长鸣,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不出问题。

(二)倡导司法和谐,强化业务文化建设。法官工作是专业性强的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完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即使资历较深的老法官也常会遇到新问题。只有经常开展各种以提高业务水平为目的的活动,与时俱进地加强业务建设,才能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

提升素质建设应对新形势。法院是是矛盾的减压伐,法官是解决矛盾的操盘手。社会矛盾千奇百怪,千差万别,法官必需对社会现实有深刻的洞察力与敏锐的观察力,才能得心应手的解决各种矛盾。博览群书、洞悉社会现实是法官干好审判工作的必要条件。法院应以人为本,努力营造热爱学习、善于学习的氛围,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强化在职培训,培养高素质人才。为法官争取接受高层次学习的机会,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高层次学历教育,更新知识,扩大对外学习与交流。通过各种方式,采取多项措施,创新学习载体、构建终身学习体系。长期开展“学习型”法官、“学习型”法院活动,培养一支专家型、学术型的法官队伍。

追求司法和谐,把司法为民工作理念从追求的目标培养成法官工作习惯,在和谐氛围中减压。营造司法和谐氛围,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够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对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特别是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实行司法救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延伸司法和谐阵地,发挥基层人民法庭是司法和谐的前沿阵地作用,法庭应尽最大努力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建立巡回立案、口头起诉,深入基层、农村、田头现场办案,开展送法下乡、送到群众的迫切需要的地方。在平等中平和心态,培养法官热心接待人、耐心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相关情况的倾诉、细心调查案件有关证据、诚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公正的调解,公心处理纠纷,公平处理纠纷,在维护正义中树塑造成就

感。

(三)坚持以人为本,规范制度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旨在规范法官行为,在有序的管理中减压。法院的制度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直接体现。制度文化建设中坚持内在引导为主,外在强制为辅的原则,不断改进与创新工作。建立用制度管理人、用科学方法管理人、符合法院职业特点的管理机制。

通过提高效率,建设审判工作规章制度流程管理制度,创造高绩效的工作、培养高绩效的法官,高效的工作制度是前提条件之一。法院应以规范司法行为为切入点,明确每个审理环节的工作主体、职责和时限,对各类案件建立流程管理模式;

在队伍管理方面,开展竞争上岗,适当增多审判人员人数,同时,使每名法官都有竞争、表现、提拔、任用的机会,使干事的人不吃亏、能干事的人不吃亏、干得好事的人不吃亏。促进法官心态平和,注重引导法官举止文明,谈吐高雅,树立文化氛围浓厚的法官形象。

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坚持对事不对人,在民主集中的基础上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保障干警的知情权,对制订的制度坚持有效落实。

提高办公条件。物质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法院的外在形象,方便快捷的办公设施,绿化、美化、净化的办公环境,及时树立干警职业尊荣感。

(四)加强自我调节,落实健康文化建设。

一是要切实关心法官。对法官在工作、生活和学习中的困难要及时帮助解决,体恤法官工作之累,解决法官后顾之忧。建立法官的身、心健康掌控和调适机制,定期为法官体检,不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帮助干警正确辩识心理压力,保持积极的心态。二是要引导法官正确对待压力。要不断加强法官的职业技能教育,培养法官的自信心,引导法官正确对待压力。针对新类型案件和最新出台的法律、司法解释展开法律知识培训,建立有效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减少法官的职业风险,保证法官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三是要营造健康和谐的法院文化。要给予处在职业压力中的法官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为法官提供调节、放松、交流、沟通的平台。添置体育器材等设施,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法官业余生活,培养法官广泛的兴趣爱好,营造健康的文化氛围,使法官工作时受到的压力得到有效释放。

四是要营造行业内的减压氛围。院领导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法官就审判、人事、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改进措施,第一时间及时与法官进行交流谈心,疏导情绪。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各庭室展开讨论,交流心得体会,使法官之间相互认同。对办案中遇到的各种干扰,院领导要敢于承担责任,积极出谋划策,帮助承办人减轻压力。使众多法官形成和谐有效的整体,以内部的统一和团结,促进司法行为的一致和协调,保障法律的正确适

用,从而有效化解压力。

五是努力营造崇尚先进和进步的氛围,尽量满足干警对名誉感、荣誉感和自豪感的需求。大部分干警对评选和表彰先进是关注的,评选表彰先进的效果也是比较好的,评选表彰先进仍是调动广大干警积极性的有效手段。同时,我们也应高度重视在评选表彰先进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不断纠正和改进,逐步形成评选表彰先进的新机制。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作为管理工作重要手段之一的评选和表彰先进的作用。

六是要完善考评激励机制。要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切实完善内部评价制度中存在着的缺陷,着重从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工作业绩等方面确定统一而具体的考评内容和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对法官进行较为细致的量化考核,严格规范地执行评价制度,使法官的奖惩、任用、晋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激励机制,使法官能够以乐观向上的精神对待日趋沉重的工作压力。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广大基层法官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弘扬诚信理念、维持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等方面,承担着极其重要的历史使命,为确保这一伟大历史使命的完成,我们应当进一步关注基层法官群体,关心关爱基层法官,为他们创造宽松、和谐、有序、无后顾之忧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努力开创基层工作新局面,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基层法院女法官队伍的现状及对策

作者:李坚 发布时间:2009-09-24 10:49:41

基层法院占全国法院总数的80%以上,全国80%的法官是基层法官,基层法院女法官作为基层法官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基层法官一道共同承担着全国80%以上的案件审判任务。她们对于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推动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一、基层法院女法官的现状

(一)我院女法官的构成。我院是一个少数民族基层法院,现有女法官7人,占法官总数的16.7%。年龄构成为:30至40岁3人,40岁以上4人。文化结构为:本科5人,本科以下2人。职位结构为:中层正职以上2人,中层副职2人。业务结构为:审判一线4人,综合部门2人,院领导1人。近三年,她们之中有18人次得到县级表彰,6人次得到了市级表彰。与前几年相比,我院女法官的人数越来越多,学历层次越来越高,而且担任领导职务的女法官比例越来越大了。

(二)我院女法官发挥作用的情况。近年来,我院女法官立足本职,扎实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特点,突出调解工作,积极参与司法为民活动,在妇女儿童维权、未成年人帮教以及调解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预防和消除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从事民事审判的女法官倡导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岗,为妇女儿童提供保护和救助,为弱势群体争取公平待遇。妇女儿童维权岗成立以来,她们组织全院各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及时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百余名妇女儿童伸张了正义,帮助他们摆脱了困境。刑事庭的女法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的形势,联系相关部门和组织,组建了“关爱协会”,对未成年人开展全方位的帮教工作。她们在帮教工作中将未成年人分为四个层次,即健康群体、亚健康群体、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犯,并针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开展帮教活动,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仅2008年,就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咨询活动10余次,女法官对未成年人开展了帮教工作,使他们得以健康成长。被许多青少年亲切地称为“爱心妈妈”。在审判中,女法官们还充分发挥女性的优势,在调解工作中进行积极地探索,在逐步规范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对调解方式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出了不少调解经验,使调解方式进一步灵活多样,从而充分发挥了调解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层法院女法官队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基层法院女法官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不少成效,她们的人数不断增多,素质不断提高,在法院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在发展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制约了女法官作用的发挥,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层次偏低。主要表现在女法官进入高层领导职位和担任正职领导的人数过少。这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人数过少。据统计,目前我国有44502名女法官,占全国法官的23.48%。就我院来说,现有女法官7名,仅占全院法官总数的16.7%。由于女法官数量的基数过小,法院选拔培养女干部的空间很小,最后能进入领导岗位的更是凤毛麟角。二是传统观念的影响。由于历史造成的性别歧视因素,现实生活中,传统的男尊女卑、男强女弱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在以男性为主导的政治领域中,仍有不少人把妇女参政看成是性别的点缀和陪衬,甚至有人把女干部当作“政治花瓶”。不少领导对女性参政的重要性仍然认识不够,对女法官作为女性的缺点和弱势看的比较多,对优点和优势看的比较少。这都无形之中增加了女法官进入领导岗位的难度。三是现有用人机制的限制。目前法院对法官的管理仍是采取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却无法拥有行政机关那样广阔的舞台和发展空间,法官在法院不可能像在行政机关一样获得快速或者大幅度的提升,所以基层法院的法官尤其是女法官的发展受到了非常大的限制,即使非常优秀的女法官在法院内部提拔的速度也非常缓慢,她们往往很难在法院内部快速成长起来。四是女法官自身普遍从政热情较低。在传统观念、成长环境的综合影响之下,多数女法官习惯于把自己放在被动、依附的位置,担任领导职务多是出于对组织决定的被动服从,缺乏内在的自觉、自为,她们不喜欢政治,从政热情不高,竞争意识淡薄,从而从主观方面进一步限制了她们进入领导岗位的机会。

(二)素质薄弱。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继续学习重视不够。虽然女法官大多接受过高等教育,但仍有部分女法官抱着“有了铁饭碗一辈子衣食无忧”的思想,在工作中安于现状,因循守旧,不注重学习,吃经验饭。时间长了,就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会很快被时代抛弃。二是实践锻炼缺乏。女法官在工作中往往习惯于稳定,不愿意变化。而许多领导由于对女法官的能力存在怀疑,所以也很少为女法官变换岗位,为她们的锻炼提供机会。所以,大多数女法官经历单一,长期在同一或同类部门工作,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和阅历。三是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不强。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许多女法官的思维水平还停留在较低层次,缺乏唯物辩证主义和创新思维方法,在思考处理问题时,多关注事物的表象和具体细节,容易犯以偏概全、“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等错误。此外,有的女法官在工作中缩手缩脚,不敢开拓和创新。在工作中不敢表达自己的见解,不愿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喜欢轻车熟路,不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唯恐别人说自己出风头。

(三)观念守旧。妇女解放在中国有几十年了,然而仍有部分女法官没有解放自己。她们固守着“女人属于家庭,事业属于男人”的旧思想,过分地强调自己的家庭角色,而忽略了职业角色,将大部分的精力都放到了家庭之中,让自己陷于繁重琐碎的家务,而对工作则是应付差事,得过且过,干好干坏无所谓,从而使职业角色和家庭角色失去了平衡,最后在工作中越来越落后,越来越缺乏竞争力。

三、解决基层法院女法官队伍建设的对策

毛泽东曾指出:“中国妇女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基层女法官这支重要力量,充分挖掘她们的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她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如何挖掘基层女法官的潜力,充分发挥她们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努力。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一是制定女法官的培养计划,将女法官的教育培训,法院女干部培养选拔,女党员发展纳入议事日程。同时,各级女法官协会要积极参与女法官的培养,做好基层女法官的考察和推荐工作,为基层优秀女法官的发展创造条件、疏通渠道。二是出台有利于女法官发展的优惠政策。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法官进入领导岗位;对具备条件的女法官大胆安排到重要岗位锻炼;在教育、培训时优先考虑女法官;在领导班子配备、后备干部培养中,坚持女法官占一定比例。三是加强对基层法院后备女干部的培养。注意把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女法官充实到后备干部队伍中,加强后备女干部队伍的学习培训工作,为她们的实践锻炼充分创造条件。通过学习培训,实践锻炼,提高她们的从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四是积极推行法官遴选制度,为基层女法官提供向上输送的途径,进一步拓宽她们的发展空间。五是积极为女法官排忧解难。女法官承受着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要通过帮助她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为她们的心理情绪疏导提供条件,帮助她们有效缓解压力,达到身心平衡,从而保护女法官的工作热情。

(二)提高素质是根本。一要转变观念。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女法官特别是基层女法官要走出传统思想的樊篱,摒弃男性中心主义,要在正视历史和现实原因形成的性别差距的基础上,发扬“四自”精神,从实现女性与男性同等自由与机会的需求出发,将男女两性的和谐共同融入社会发展的大事业中。其次要增强从政意识。女干部绝不是政治生活的点缀,而是构建和谐社会主力军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女法官必须确立清醒的主体意识,增强从政的主动性,要克服胆怯畏难的心理弱势,积极参与竞争,主动将自己推上领导岗位,用良好的健康的心理状态适应社会、迎接挑战。同时,女法官还要树立 “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更加有为”的观念。当个人的事业发展到一定程度,需要进一步获得发展时,就需要有一定岗位为其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二要注重学习培训。要紧紧依托各级党校和法官培训中心,通过组织培训班,邀请知名专家学者讲学讲课,组织女法官系统学习政治理论、审判业务知识、领导干部必备专业知识等,并把理论灌输与专题辅导、限时即席演讲、撰写调查报告等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女法官观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积极选拔、鼓励女法官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到高等院校深造,使她们不断开阔视野,提高学历层次和理论水平。三要处理好各种关系。女法官要认真处理好各种关系,尤其是事业与家庭的关系,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尽力照顾好家庭,平衡好感情砝码,扮演好和转换好多重角色,使事业成功成为家庭幸福的基石,使家庭美满成为成就事业的坚强后盾。

(三)实践锻炼是途径。一是轮岗锻炼。要增加法院内部女法官轮岗换位的机会,有计划地调整女法官到不同岗位适应新环境,学习新知识,探索新方法,从而不断挖掘她们的潜力,提高她们的创新能力,丰富她们的实践经验。二是交流锻炼。要通过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向组织部门推荐,将年轻的女法官交流到行政部门任职锻炼,借助行政部门提拔干部的良好环境,使她们快速成长起来,从而为女法官的发展提供一条捷径,同时也可以让她们在全新的环境中积累更多的经验,提高综合素质。三是选派到上级法院学习锻炼。抽调基层女法官到上级法院学习,给她们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锻炼机会和施展才华的空间,有利于她们开阔视野,提升工作水平和适应环境的能力。四是交任务、压担子。“选准苗子压担子,早压担子早成才”是选拔培养女干部行之有效的方法。我们要以各项活动和重点工作为载体,给女法官压担子,使她们在工作中得到锻炼,提高能力。

浅析女法官队伍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

罗 超

基层法院的女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以其独有的法律职业情感,法律职业道德操守,在社会价值的冲突与平衡中,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历史责任。长期以来,巴州区人民法院注重抓好女法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女法官热情、执着,温柔而不失威严,善良而不失公正的独特魅力价值,推动全院各项工作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受主客观因素制约,女法官队伍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力促女法官队伍建设不断发展。

一、区法院女法官队伍现状

1、女法官人数:全院现有干警134人,男性104人,女性30人,占总人数22.4%。其中女法官17人,占女性干警56.7%,占全院法官人数19.5%。

2、法官等级:女法官17人中,一级法官6人,二级法官6人,三级法官2人,四级法官2人,五级法官1人。

3、年龄结构:30名女性干警中,40岁至50岁12人,30岁至39岁12人,30岁以下6人,平均年龄38.4岁。

4、学历情况:30名女性干警中,本科学历27人(其中参工时学历为法律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2人,通过在职函授、法律本科专业培训的25人),大专学历3人。

5、政治面貌:30名女性干警中,中共党员17人,占57%,团员4人,群众9人。

6、行政职务:女法官17人中,担任该院领导班子成员1人(机关党委书记、党组成员),中层干部5人,审判员8人,助理审判员3人。30名女性干警中,副科级16人,科员级及以下14人。

7、工作部门:在院领导岗位的1人,在业务庭从事审判工作的23人,在综合部门的4人,病休2人。

二、女法官在法院建设中的作用

(一)女法官在审判工作上具有独特优势。区法院女法官勤奋谨慎、办事认真、待人热情、感情细腻,善于关心人、体贴人、理解人,富有亲和力,奉献精神强,在审判工作中易于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关注当事人的情感状况,易于展示司法的人性关怀。诸如在群众工作、信访接待、诉讼调解等基层法院重点工作中,女法官以其耐心细致的独特的优势,容易消除当事人心中的疑虑及怨气,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推动了审判事业的全面发展。女法官不但具有政治意识强、求真务实意识强、大局意识强、廉政意识强等特点,还具有独特的网状思维方式,考虑问题比较全面,协调能力强。这些优势和特性,在工作中与男性的优势形成互补,有力地促进了区法院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同时,她们所表现出的公仆意识、勤政廉洁品质、自律自控能力、奉献精神和人格魅力在公众中所赢得的认同度,不但使她们在政治参与中维护了女性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民主,而且还较好地展示了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形象。

(三)促进了社会和谐。近年来,区法院的女法官充分发挥自身特点,立足本职,扎实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积极参与司法为民活动,在妇女儿童维权、未成年人帮教以及调解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在这项工作中,由女法官审理了大批涉及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在秩序上,对维权案件实行“三快”(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在适用法律上,坚决贯彻执行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的规定,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同时,积极致力于法制宣传工作,利用节假日,采取送法下乡、送法进学校的方式,抓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女法官们还不断探索和总结出不少行之有效的调解办法,使调解方式进一步灵活多样,促进全院调解工作获得省、市法院表彰。

三、女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观念有待更新。少数女性干警不能彻底解放思想,她们固守着“女人属于家庭,事业属于男人”的陈旧思想,过分地强调自己的家庭角色,而忽略了职业角色,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家庭与单位的关系,职业角色和家庭角色工作缺乏竞争力与创造力。更有极个别女性干警受“女子无才便是德”观念影响,不善于学习、不追求进步。

(二)女法官心理压力大,有疲劳或压抑心理症状。不少女法官感觉工作压力过大,工作频率过快,工作要求过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担心出现差错而时时如履薄冰,常常处于一种“案未结、心难安、情难稳”的压抑状态,时间一长有疲劳感和厌倦感。一是来自法院内部的压力。近年来,区法院受案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而审判一线的人员并没有因此增加,“案多人少”问题相当突出,由此引起的压力自不待言。另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类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难度不断增加,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造成办案的难点。面对不断出现的法律漏洞,法官在断案析疑中不断经历着挑战,必然会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二是来自法院外部的压力。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要承受着来自各方面、各个层次的巨大压力。主要表现在法官行使职权过程中经常面临被免职、名誉受损、身体受伤害等危险。此外,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遭受公众的误解和非议时,很少有辩解机会。三是来自当事人的压力。对于基层法院法官而言,面对的很大一部分当事人来自乡土社会,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一旦审判结果与自身预期不一致时往往迁怒于法官。于是,法官被投诉、辱骂、人身攻击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压力对于天性敏感的女法官来说,其所受的影响较男法官要更大一些。

(三)女法官健康状况堪忧

区法院134名干警中,有长年病假人员6人,其中女性2人(一人身患癌症正在康复中),近年已有一名女法官被癌症夺去生命。该院每年对134名干警组织集体体检一次,未对女法官另行安排专门体检。

(四)人才流失大,已形成女法官断层。

区法院女法官年龄层次比较集中,在17名女法官中,40岁至50岁的8人,占女法官总数的47%;30岁至39岁的6人,占女法官总数的35.3%;25岁至29岁的3人,仅占女法官总数的17.6%。近年来,通过国家司考后或考录或商调到其他城市工作的男女法官8人中就有6名女法官,其中两人商调或选拔到成都市基层法院,一人考录到绵阳市中院,一人商调到市检察院,一人考录到市中院,一人不到退休年龄因病提前退休,人才流失率达35.3%。其主要原因是该院地处相对贫困的秦巴山区,交通不便,经济落后,法院办公、办案条件艰苦,福利待遇偏差,尤其是针对女性法官职业培训、定期体检、职业安全保障等方面缺乏特殊规定及措施。

四、加强女法官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女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女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1、建立女法官培训制度。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一是培训内容要针对女法官设立女性类的专项教育培训;二是改变培训方式,探索根据培训内容利用网络培训渠道及巡回培训方式等;三是确保培训时间,要创造条件为女法官提供更多的学习锻炼机会;四是扩大培训范围,不仅业务庭室,其他综合部门的女法官也应当参加培训,为轮岗作准备;五是争取专项培训资金,增加培训的次数,保证培训效果;六是坚持组织女法官骨干到外地参观学习,或上挂上级法院锻炼,以拓宽视野,更好地为审判服务。

2、开展女法官轮岗交流制度。通过业务庭与综合部门之间、业务庭之间、综合部门之间定期轮岗交流,提高女法官队伍素质。

3、完善女法官的人才引进制度。严把“入口”,疏通“出口”,无论是招录还是商调都要从优录取或调入高素质的女法官。

(二)建立健全女法官的人才选拔制度,为女法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要努力形成一个能够使德才兼备的女法官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坚持用人品、业绩衡量人,保护女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进取心,让其能在更大平台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特点;二是制定培养女法官的长期计划,将优秀女法官的培训选拔纳入议事日程,为优秀女法官的发展创造条件、疏通渠道;三是注重推荐女法官后备干部,把列入后备干部名单的女法官放到关键岗位上,丰富其领导阅历和管理水平,激发潜能;四是优化配臵审判资源,对于一些能较好地发挥女性优势的岗位,如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等要长期坚持“专岗专用”,更多地任用优秀的女法官担任中层领导职务。

(三)完善女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激发女法官的能动性。

1、设立女法官职业风险保障。近年来,法官的人身保障越来越受到挑战,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由于生理条件的限制,女法官在执业过程中可能较男法官存在更大的执业风险,尤其是大量直接面对当事人的基层女法官,因此,建议为女法官设立职业风险保障。

2、完善女法官健康保障制度。关注女法官的身体健康,每年应组织女法官体检一次,并针对女法官的生理特点,为女法官增加妇科专项检查,及时发现疾病苗头,使女法官能更好地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

3、建立女法官的心理关爱制度。一是要充分发挥女法官协会和女工委的作用,组织开展有益于女性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保健、美化生活、益智健脑的游戏等活动,举办有关礼仪、人际关系处理技艺等讲座,加强女法官文化建设,舒缓女法官的紧张心理压力;二是建议开设心理咨询,定期邀请心理专家做心理健康知识讲座,进行心理咨询,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减轻心理负荷,培养健康心态,增强女法官自我心理调适的能力;三是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对出现心理压力、心理不平衡或心理抑郁等问题的女法官,及时疏导,以体现对女性的关爱;四是提高女法官的职级和待遇,建议实行法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双梯制”,有效畅通基层法院法官晋职晋级的渠道。

4、建立女法官困难救助制度。少数女法官长期患病或身染恶疾,还有因赡养父母、教育子女等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建议建立女法官基金,加大对患病或生活困难女法官的救助,缓解她们的经济压力,帮助她们度过暂时的人生困难,以体现对女法官的人文关怀。

5、完善女法官荣誉保障制度。对于积极进取、秉公办案,做出了突出成绩的女法官,应设立专项基金进行奖励;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优秀女法官,以增加其职业自豪感;对于执法过程中遭受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名誉贬损的女法官,应予以正名,维护女法官名誉的纯洁性。

6、完善女法官的生活关怀制度。对女法官实行人性化管理。如妇女节等对女法官进行物质慰问和精神鼓励,为女法官购买相应的妇科保险等,解除女法官的后顾之忧,激发其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

基层法院法官心理问题——现状、成因与对策

作者:陈建华 田斌 发布时间:2009-10-09 17:02:25

[摘要]当前,基层法院法官存在攀比自卑、消极倦怠、烦恼焦虑等主要的心理问题,并产生了许多危害。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不科学的机制、精神生活匮乏、社会地位不高、职业压力过重、职业的重复性和单调性、法官人格特点和性格等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建设、基层法院的人文关怀、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基层法院法官自身心理调适以及发挥基层法院法官协会的作用来防治基层法院法官的心理问题。

[关键词]基层法院;法官;心理问题;对策

关心基层法院法官心态已成为加快基层法治发展的重要措施,对我国基层法院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在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基层法院法官的心理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基层法院发展的重要症结。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当前基层法院法官存在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若干对策,以促进我国基层法院法官的心理健康建设。

一、当前基层法院法官主要的心理问题及其危害

作为承办全国80%以上一审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当今社会飞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交互作用下,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据报载,2005年底,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问卷、座谈以及个别访谈等形式,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心理压力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高达52.6%的法官或多或少存在心理问题。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基层法院法官心理问题和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攀比自卑心理及其危害

一是与国外法官相比,产生自卑心理。同样是法官,国外的法官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很高的社会政治地位,而我国的法官是“官”,却政治地位不如官,若民,则经济利益不如民。二是与上级法院法官相比,产生自卑心理。相对上级法院而言,基层法院法官受尊敬的程度、政治待遇和收入都要比上级法院低。三是与其他行业公务员相比,产生自卑心理。基层法院法官不如党政领导机关干部提升机会多、晋升快、办事方便。与公安等其他政法部门人员相比,要求更高、管理更严、责任更重、工作更累,但在有关待遇方面则是地位偏弱、经费偏少、工资偏低、条件偏差。这不比则已,比的结果是越比越气馁,越比越自卑,严重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造成法官工作没有激情,进而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消极倦怠心理及其危害

职业倦怠是指职业的行为主体在能力、体力和精力上不能满足外界的要求,无法应对环境而产生的体能和心理的疲倦。在基层做法官时间长了就会有一种感觉:刚走上工作岗位时的那种豪情壮志逐渐消失,希望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的激情也日渐淡漠;安于现状、平淡无奇,一心一意当个法官,甚至一走上法庭就有一种厌恶感,看到当事人就感觉到头痛,几乎想放弃法官这一职业。不少法官感觉工作压力过大,工作频率过快,工作要求过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担心出现差错而时时如履薄冰,常常处于一种“案未结、心难安、情难稳”的压抑状态,时间一长有疲劳感和厌倦感。工作的特殊性,使法官近距离地接触到太多社会阴暗面的同时,也灰暗了法官的心理,见多了夫妻离异,父兄反目,使很多法官不再笃信爱情和亲情的纯美,见多了朋友对簿公堂,很多法官不再相信友谊的挚诚,洞悉了社会的丑恶现象,压抑了法官对美好事物和美好生活的向往,很多基层法院法官产生了消极倦怠心理。这种心理不仅影响了法官对工作的兴趣和态度,甚至给法官的整个人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三)烦恼焦虑心理及其危害

基层法院法官烦恼焦虑心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现在审判管理方式和手段日趋完善,案件质量评定、审限跟踪、调解率和上诉率、上访人数的限定,不断出台的法律、法规需要及时掌握,新类型案件增多使案件的审判难度增大,都使基层法院法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由于许多基层法院法官知识水平有限和知识更新能力不够,未免产生烦恼焦虑心理。另一方面,与普通人一样,法官也有自己家庭、父母、妻子、儿女,但由于职业的需要,基层法院法官把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工作中,往往无暇顾及家庭感情,对父母、孩子缺乏关爱,与配偶缺乏沟通,总感觉对他们亏欠太多,内心未免有烦恼焦虑心理。如果基层法院法官长期处于烦恼焦虑心理状态,肯定会对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有些基层法院法官或变得无精打采,怨天尤人;或变得脾气暴躁,进而激情受贿,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二、基层法院法官心理问题的成因

基层法官职业有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如工作责任较大,与当事人利益关系密切,等等,与之相应,基层法官心理问题的形成原因也有一定特殊性。那么,法官职业倦怠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根据多年的基层工作经历和自己对法官的了解,深深感受到,法官产生心理问题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成因:

(一)不科学的机制严重影响了基层法院法官的心理健康

1、不科学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加强。对法院的监督包括法院内部监督和外部的监督。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加强监督力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但对法官而言,必然增加压力。而一些不恰当、不合适、甚至是越位、违法的监督,如对正在审理案件的过多干预,势必增加法官的心理负担。

2、不科学的考评机制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严格的队伍管理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前提。因此长期以来,“从严治院”是各级法院坚持不懈的工作宗旨,各级法院都建立了严格的法官绩效考评机制和制度约束机制,法官办案的多少,办案质量的高低,社会政治效果的好坏,案件的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案件的审理时限等各项指标如座座大山压头,使法官时刻处于紧张焦虑之中,身心难以放松,工作束手束脚,没有活力也难有创举。

3、不科学的升迁机制

我国的法官级别是相当的特色的双级别制:一方面是法官等级制度,另一方面则是行政职务等级制度。按中办发[1985]47号文件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一般配备科一级和股一级干部”,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7]56号通知转发)又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设有人民法庭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人员中,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2.3,最高不超过1:1.9,尚未设置法庭的基层人民法院,该比例一般为1:2.5,最高不超过1:2.1。由于基层法院因职位数的限制,许多从事法院工作的老法官,包括副庭长、庭长也没有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有些法官直到退休也没能解决副科级。同时,一个基层法院的副院长往往与乡镇司法所长是平级,而比公安派出所所长还要低一级。这些情况,与其他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比起来,基层法院的有些法官注定要有一定的想法,不可避免地会令人感觉到很灰心,心理难以平衡。

(二)基层法院法官精神生活匮乏

基层法院法官工作量大、生活圈子小,致使其精神生活匮乏。许多基层法院法官在单位办案,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回到家写法律文书,就连吃饭、睡觉脑子里浮现的也是案件,连续多年不能休干部假,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超负荷工作。这样下去,在繁重的工作之余,至多只能蜗居家庭,寒暄几句家常,抑或读书看报,浏览电视节目等,没有机会也没有可能享受到丰富的精神生活,法官身心得不到愉悦,热情得不到释放,除去开庭审判,其它特长得不到培养和张扬,无疑,这让法官逐渐对职业本身产生怀疑,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不健康的心理。

(三)基层法院法官社会地位不高

社会比较理论认为,个体为了消除自己和自身周围环境的不明确性,会产生比较动机,从而去寻求成为比较对象的他人,特别是和自己同行的他人。经济地位是人社会地位的基础和标志,微薄的薪金使基层法院法官的社会地位难以真正体现和得到提升,不少基层法院法官产生了极度的失望,从而将目光转向了其他法律行业。一部分基层法院法官索性离开法官岗位去当律师;还有一部分则陷入了观望和彷徨,被不安与躁动笼罩着。如此下去,公平审判对于他们而言意义就并不大了,屈服于不健康的心理也已是早晚的事了。

(四)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压力过重

1、来自基层法院内部的压力

近年来,法院受案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就我们新田县法院而言,每年的案件都以25%以上的速度递增,而审判一线的人员并没有因此增加,审判庭连最基本的一个合议庭也不能组成,“案多人少”问题相当突出,由此引起的压力自不待言。同时,职业要求日益提高、工作难度不断增加,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也急剧提高。此外,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难度不断增加。如近年来涉及劳动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的案件大量涌现,此类案件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而有关的法律规定相对空白或不够完善,造成办案的难点。面对不断出现的法律漏洞,法官在断案中不断经历着挑战,必然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

2、来自基层法院外部的压力

《法官法》赋予法官在依法行使职权中享有豁免权。可是在现实中不尽人意,基层法院法官要承受着来自各方面、各个层次的巨大压力。这主要表现在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经常面临被免职、名誉受损、身体受伤害等危险。如陕西省富平县法院法官王亚光,因为“抗上”而被免职,至今在家待岗七年;河北省卢龙县法院前院长贾庭润,因为不按“上面”的意思定案,被免去院长职务,被迫离开法院。经最后证实,他们都无愧于法官的职业,却因此而给他们带来了无尽的伤害。从表面上看,这只是及个别人的问题,但已足够让其他法官觉得上审判台就像上战场一样真枪实弹。如果一旦审到“关系案”,法官就要权衡再三,甚至夜不能寐;或者是遇到领导、上级交待的案件时,如果不按领导意思去办就很有可能被排挤、打击甚至免职;如果违心去审判,又对不起自己,对不起法律,对不起人民。法官经常处在这样两难境地,必然造成心理压力大。此外法官在执业过程中,常被拉出来评头论足,如行风评议、创满意评选等。而法官在自己的司法活动遭受公众的误解和非议时,很少有辩解机会。同时,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未被普遍认识,布置给法官的“课外作业”相当繁多,使法官不得不从事大量与专业无关的社会工作,增添了心理负担。

3、来自当事人的压力

对于基层法官而言,面对的很大一部分当事人是来自农村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于一整套高度专业化的诉讼程序和术语难以理解,更难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大多把希望寄托于法官的明察秋毫,而一旦审判结果与自身预期不一致,则迁怒于法官。于是,法官轻则被投诉、辱骂、人身攻击,重则甚或遭受牢狱和杀害之灾,潜伏的危险防不胜防,导致法官心情紧张。仅从民事案件来看,虽然一直提倡调解结案,但还有一部分案件需要法官作出是非分明的审判结果,一方胜诉、一方败诉是必然的结局。当事人的期待与判决结果的冲突,导致其输了官司迁怒于法官,赢了官司执行不到位也怪罪法官。当事人到法院无理辱骂办案人,在每个法院都司空见惯,给审判人员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法官的生命也常常会受到威胁。如:吉林省柳河县法院女法官兰伟琴,当事人不服判决并怀疑其有“腐败”行为,公然手持利刃将其刺死。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民庭庭长徐娜被不服判决的当事人邓文林用菜刀砍了七刀,因抢救及时保住了性命。还有少年法庭法官蒋庆,被其审理过的少年犯杀害,九三农垦法院的几名法官被枪杀。这些事件都让人触目惊心。正常的司法行为变成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个人利益的直接冲突,不仅牵涉了法官大量的精力,也给心理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又如广东省四会市一名法官因被告证据不足判其败诉,被告在法院门口服毒自杀,该法官随即被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逮捕。虽然最后被宣告无罪,但这一过程对法官身心的折磨可想而知。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法官正常的司法行为变成其与当事人个人利益的直接冲突,牵涉了大量精力,其间引发的心理压力甚为普遍。

4、来自世俗的压力

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个体,依法办案时必然要面对如何摆正做法官与做人的关系,如何处理好上下级关系,如何协调好办案中牵涉的人情世故关系等令人头痛的一系列问题,从而不得不分出相当多的时间与精力,时时以谨慎稳重、冷静沉着的心态,去应对、协调、处一好与依法办案有利益冲突的上下左右的复杂人际关系,还要承担一旦处理不好就有可能给法院和本人甚至家庭带来不利影响的压力。与此同时,随着法官交往接触的人群范围逐渐扩大,金钱、名利甚至色情等方面的诱惑也随之增多,时时折磨法官的心灵,困惑法官的心智,有的诱惑因为披着人情的外衣让人防不胜防,使法官在时刻警醒自己、努力保持清正廉洁的同时备感疲惫。

5、来自新闻媒体的压力

揭露独立审判中的腐败现象,反对司法权的滥用,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使命。如引起各级媒体高度关注的“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新闻舆论进行了相关的报道,比较有效地监督了司法机关的审理过程。现阶段,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我国媒体经常出现“媒体审判”现象,冲击审判独立,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审判独立受到冲击,审判公正将难以实现。媒体监督冲击审判独立进而影响审判公正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由媒体角色的错位所致;第二种是由于媒体与法官的不同职业特点和价值取向所引起的;第三种是个别媒体的不当行为干扰法官独立审判。在媒介的事先报道,或者在报道中有意识的掺杂对审判结果的猜测和价值导向下,会让公众在审判前就对法官形成共同的期待,并且这种期待和与之相应的判断标准会迅速蔓延和传播。面对社会大众的期待压力,即使是有良好职业技能和心理承受能力的法官,也难保不受干扰。

(五)基层法院法官职业的重复性和单调性

法官工作的重复性,使他们丧失了激情和新鲜感。一般来说,工作十来年的法官,容易产生职业冷漠感,太有规律的工作很容易熄灭一个人的热情。一个民事庭法官说:许多时候在审判离婚案件,真的感觉很乏味,但几十年就这么过来了,实在无奈得很。除此之外,法官的工作和生活也很单调。他们除了开庭,就是写判决书,还要整理案卷,他们几乎失去了与社会沟通的机会和能力。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他们生活交际的圈子更狭小,都市的闲情生活他们是可望而不可及。整天的忙碌使他们的内心形成了一种孤寂感。长此以往,法官必然会失去工作的热情。

(六)法官人格特点与性格

法官是坚持公平正义的职业,而这一职业必然要求法官具有健康的心理,高度的责任感,光彩的人格魅力。同时,法官这一工作,也要求法官具有奉献精神,具有一颗淡泊恬静的心。可现实生活中,许多基层法院法官有不现实的理想、有过高的期望,对所从事的职业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工作中的缺点缺乏自我剖析,对工作的结果缺乏客观的评价,这样下去未免会产生自卑困惑、悲观失望的心理,觉得历尽千辛万苦却难有所获,因而失去了对这一光辉职业的兴趣。

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影响基层法院法官的心理健康的因素还会不断出现,我们必须积极应对。

三、防治基层法院法官心理问题的对策 法官职业倦怠对法官群体的身心健康、对当事人乃至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明显的。解决这一心理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既需要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需要基层法院管理层面的协调运作,更需要法官个体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进行自我调节,还需要充分发挥法官协会的作用。

(一)国家要用制度保障基层法院法官心理健康的建设

1、建立法官休假休养制度。法官有劳动的权利,也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基于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官从事的是压力较大、风险较大的高危工作,为法官提供缓解身心压力的休息休养机会十分重要,为此基层法院要根据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法官年休假的计划和规定,有系统有组织的安排法官休假,同时也应将公费休养作为对法官的一项激励措施,利用年休假时间分期分批安排法官公费休养。

2、建立法官的心理健康掌控和调适机制。长期的心理压力无法排解和调适的直接后果会使人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继而严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使人早衰和罹患多种疾病。近年来,心理健康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公安部2005年已作出决定,新警察录用和公安院校招生将增加心理素质测试,有心理疾病和心理障碍的人员将被拒之门外,同时,全国各省级公安机关曾对在职民警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公安部“公安民警心理健康网站”也已开通。由此,有效掌控法官心理健康问题,为法官量身定做心理健康调适方案,已成为当务之急和必备之需,应该尽早纳入法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3、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也是关键。目前,基层法院的工作不仅要接受来自当地人大的评估考核,还要接受上级法院的考核。有些考核内容与审判工作的性质、规律不相符,如果单纯以改判率、发回重审率论质量,以结案率论效率,势必会致使基层法院忙于应付,法官为此身心俱疲。因此,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综合考核评估体系,营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工作环境,也是解决法官心理压力的途径。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综合考核评估体系,是值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认真考虑的。

4、实行基层法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通过“双梯制”,实现“能者上”来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以提高基层法官的显形待遇。同时上级法院出现法官员额空缺时应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调,以畅通基层法官晋升晋级的渠道,这样可以克服基层法官因升职空间狭窄而产生的苦闷、懈怠等心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二)基层法院对本院法官要实行人文关怀

基层法院要关心关爱法官,及时帮助解决法官工作、生活和学习中的困难。最高法院曾明确提出,要“体恤法官工作之累,解决法官后顾之忧”,这就要求基层法院一方面要力所能及的为法官创造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基层法院要时刻关注法官的思想状况,做好法官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对法院内部人事改革、人员变动、法官职务晋升任免、岗位竞聘等作出部署时,更要十分注意工作人员思想变化,找相关人员谈心,及时听取意见并做好思想工作。同时,对工作人员工作中受到的委曲、家庭中发生的事情以及由此对工作人员思想的消极影响,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也要尽量及时发现,及时帮助排解。对家属下岗、经济困难、精神压力大的工作人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给予救济补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此外,基层法院要通过法官协会组织开展演讲比赛、知识竞赛、书画大赛、棋牌比赛、读书读报等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引导工作人员在工作之余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陶冶情操,提高品位,从而改变不良的心理、转移不良的情绪,培养法官豁达开朗的心胸,保持法官平静愉快的心情,使法官协会成为引导法院文化,交流法官思想,休憩法官心灵的精神家园。

(三)社会对基层法院法官的理解和尊重

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社会对于法官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一旦法官审判的质量有所下降,社会对法官的批评便十分严厉。基层法官由于受环境的影响、地域的限制和知识水平的有限,比起上级法院法官来,审判质量难免会有差距,家庭、社会和相关部门都应该认识到这一点,对基层法院法官要少一份压力,多一分尊重,对基层法院法官有一个公正的评价。

(四)基层法院法官自身的心理调适

法官被认为是公正的化身。法官要真正地做到公平正义,就要求树自身进行心理调适,从而摆脱不健康的心理。

首先,要学会为自己喝彩。法官要时刻保持乐观的工作态度,要学会称赞自己,奖励自己,要多关注自己成功的点点滴滴,哪怕是一丁点的成绩,也要积极地进行自我肯定。为自己喝彩,你就会发现每天都是全新的,这样你就会增强工作的效能感。要关注工作的精彩点,尽管每天从事的是同一种工作,也要善于从中找到赏心悦目之处。法官的审判,本身就极具创造性和艺术性,不仅案件是动态的,而且所面对的当事人也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在这充满活力的审判环境中,每一天都应该是快乐的。其次,要有积极的吐故纳新心态。由于基层法院法官“倦怠心理”的产生与司法制度改革的新理念、案件的复杂性、新颖性有关,所以基层法院法官一方面要以开放的心态去学习并认同之,另一方面要注意改变自己内在固有的认知元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适应心理,主动积极地接纳新思想,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审判技能,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再次,要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基层法院法官生活的圈子本来就狭窄,所以非常有必要不断丰富自己的文化生活。丰富的文化生活可以极大地改善一个人的心态,调节一个人的情绪。无论工作多么忙碌,法官都要善于忙里偷闲,参与一些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在多彩的生活中培养自己的生活情趣,增强自己的生活乐趣。上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也应给法官开辟丰富的精神文化园地,尽力满足法官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作为法官本身,自己也要加强思想修养,学习先进典型的事迹,并从中得到启发。不要与社会其他行业去攀比,减少攀比心理。另外,法官要慎独、慎行、慎言,要轻名利,重名誉。法官是神圣的,法律是至上的。

(五)要充分发挥基层法院法官协会的作用

基层法院法官协会作为法官自治机构,至少可以担负以下功能:一方面,它可在统一法官司法理念上有所作为,通过研讨会、组建法官沙龙等形式,增强法官之间的交流和价值观的融合,使法官作为一个整体具有更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另一方面,它可在维护法官合法权益方面为法官代言,特别是在维护法官尊严和保障法官人身安全方面更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使法官产生职业归宿感与安全感。与此同时,建议开设心理咨询与心理讲座以帮助基层法官减轻心理负荷。比如,可以借鉴公安机关的做法,建立心理服务中心和心理咨询热线。实践证明,通过专家门诊来缓解警察心理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于可以采取匿名方式咨询,心理热线就显得非常便捷,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此外,还可以邀请心理专家到法院做定期的心理讲座。通过心理讲座,促使法官树立正确的成就观与价值观,增强职业信念。

此外,法官还要多与他人交往、沟通,找他人倾诉、宣泄,倾听别人的工作感受和经验等等,这些方式,都可以帮助自己缓解倦怠的心理,使自己重新振作起来。

总而言之,基层法院法官不健康的心理,已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现象,已成为一种影响法治事业发展的隐形障碍,国家、社会、基层法院领导应对这一社会现象引起高度重视。只有全社会都来关注、关爱基层法院法官,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不健康心理才能消除;只有消除基层法院法官对本职工作不健康心理,基层法院法官和其职业才能达到和谐统一;也只有基层法院法官与其职业达到高度的和谐统一,才能强有力地推动基层法治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龚小玲、张庆林.中基层法官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结果分析[J].中国健康心理杂志,2008,(1).[2]张天一.关注法官心理健康应成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O/L].http://www.teniu.cc/f?kz=328266156.

第三篇: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现状及对策研究[范文模版]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我国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裁判文书作为法院与法官的最终产品,不仅体现了审判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而且在执行法律、化解矛盾等方面,成为展示我国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的窗口。但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特别是在基层,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虽从整体上来讲结构较为合理、基本能起到令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作用,但仍然存在很

多问题,比如:格式化现象严重;部分裁判文书对程序性事项的记载不够,说理较少;对证据仅仅是简单罗列,未深入分析;语言上有瑕疵,事实不清;对细节关注不够,有低级错误出现等等。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诸如: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单

一、陈旧;受到传统文化及社会现实的负面影响;法官个人责任心不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够科学等等。笔者个人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宜从以下几点入手:提升认识高度,增强责任心;加强学习,提高法官个人素质;改革制度,探索科学的管理方式。另笔者针对 “合议庭不同意见” 是否应公开、“法条附后”问题、“法官后语”问题等目前理论界、实务界争论较多的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评与指正。

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在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它是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律回答,是就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书面结论,也是对当事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书面确认。“一份好的裁判文书是法官责任、水平与良知的宣示。” 通过裁判文书,群众可以了解到人民法院行使职能的流程、方式与依据,制作出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的高质量裁判文书不仅是检验法官职业能力的重要标准,也是改革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目前,司法界、理论界对我国司法裁判文书制作的现状讨论很热烈,在学习了各位专家、学者、同仁的文章之后,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员,我不敢在理论上妄加评论,但欲就基层现状以及几个热点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各位老师。

一、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现状

2001年6月,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工作会议召开以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已有了质的提高,但就基层法院来讲,仍存在着一些不足。笔者通过对平桥区人民法院近几年生效的裁判文书的研究和分析,发现当前基层法院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1、格式化现象严重,千案一面。很多案件的判决书乍一看似曾相识,甚至有的文书仔细一看最大的区别竟是原告与被告的名称。很多裁判文书中空话、套话较多,主文部分基本都是沿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的“三段论”,对当事人起诉状和答辩状全盘照抄照搬,导致很多简单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就是对前文的简单重复,读来让人顿生冗余之感。

2、部分裁判文书对程序性事项的记载不够,首部的表述过于简单,有些文书案件的立案时间、送达时间不做介绍,对案由的表述不够正规;“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系判决书的灵魂,是充分展示法官思路,依据法律规定和精神,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证据规则阐述论证的平台”,可目前很多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较少,往往是一两句话带过。有的裁判文书未将争议焦点点透,该讲的道理没有讲出来;还有的只堆砌所适用的法条,而没有运用法理分析适用该法条的道理,缺乏对法条中所蕴含精神和法理的阐释。这样做尽管在实体上可能是正确的,但有程序上的瑕疵。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应在于让普通百姓读懂并认可其公正性,使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

3、有些文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缺乏支持,对证据的认定仅仅是简单的罗列,而未逐项分析,使当事人不能清楚的了解哪些事实和证据存在争议,看不出有关定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从而削弱该文书的法律说服力。

4、少量文书对案件事实表述不够清晰,对案情交代不够全面,省略了一些必要的细节,使下文对事实的认定中稍显证据不足,导致裁判文书有前后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另外,文书事实陈述部分语言单调,文风刻板,个性化风格无从谈起,文书可读性差。

5、很多裁判文书对细节部分不够认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有错别字现象出现,部分填充式裁判文书手写字体潦草,数字、时间等关键部位不易辨认;第二,计量单位和数字使用不够规范,有少量计算错误;第三,文书制作装订不规范,有的不同页码的页面设置不一致,采用字体、字号不同;第四,文书最末处加盖印章不规范,相当多的文书印章斜盖,有损人民法院的尊严;第五,文书印刷质量差,用纸规格不统一,造成订卷时纸张大小不一。

二、分析以上问题产生的根源

从总体上来说,出现这样问题其原因就笔者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近年来,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在不断探索和改革,但

目前我们总体上还是以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即“92样式”为主。该样式虽能基本做到层次分明、叙事清楚、说理透彻,但在今天已显得有些拘于形式。现在各种复杂、新型、疑难的案件层出不穷,所有案件都套用一个模式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了。

2、我国传统文化及社会现实的影响所致。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职业的磨练,使很多法官都养成了不显山、不露水的严谨习惯和作风,再加上传统文化里中庸之道的思想及社会大环境的双重影响,“言多必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被一部分人奉为座右铭,这直接导致了部分裁判文书的简单化、格式化和部分法官的责任心不强。

3、法官个人因素的原因。当前,在法院系统,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个人能力差别很大。有些法官经常只注重自己的审判权,而忽略了当事人的权利,判决文书说理不足,针对性不强,有时缺乏公开性,使当事人不能清楚的了解判决书的具体内容,使其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还有的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注意细节、粗枝大叶,导致在文书中或多或少出现一些低级错误。

4、法院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相关制度未能真正落实。在基层法院,相当多的裁判文书制作工作都是由书记员完成,有的书记员认为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并非是自己的责任,只要有承办法官的审查把关,自己机械地履行完程序,就算圆满地完成了任务。这种机械死板的管理模式必然影响书记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同时无形中也增加了法官的责任和负担。这样的结果直接造成了裁判文书在最后装订好后、送达当事人之前所必经的文检程序被省略或流于形式,导致最终在文书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以上问题由来已久,要想迅速解决也不现实。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为宜:

1、每一位法官都要从思想上提高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认识高度,增强责任心。裁判文书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是司法权威的载体,是诉讼价值的体现。法院裁判文书不仅记录了审判权的运用过程,也综合反映了承办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只有每个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以全局的高度真正从内心认识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意义,司法界裁判文书制作的总体水平才会进步,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价值目标才会真正实现。

2、加强学习,提高法官个人素质。“要制作出语句凝练、结构严谨、论证有力、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从根本上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就必须回到基础。回到基础,就是要学好中国语文。” 法院裁判文书是应用公文,与写其它文章一样,法官除了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外,还得具备词义辨析、遣词造句,准确使用标点符号这些文字基本功。千万不能盲目自信,以为自己是科班出身就无需再学习了。此外,每一位法官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个人的法律修养和综合素质。现在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新的法律也在不断颁布实施,要不断学习法律以外的新知识,了解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新动向,研究新法律、新政策,以更好的服务于审判工作。

3、改革管理制度,探索新路子。制度建设的生命力在于发展和创新,而发展和创新的源泉和动力在于实践。目前,以一些沿海发达地区的法院为代表,各地司法机关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和大胆的改革,对于这些经验或教训,我们完全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借鉴,吸取长处与方法,这将对提高裁判文书的写作质量有重要启示和帮助。

4、一些具体措施。结合平桥区法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实行以下措施:第一,强化裁判文书质量的监督机制,可考虑成立裁判文书审阅小组,成员由文字功底扎实的各业务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组成,专门负责裁判文书的校对和审阅,以把好文书质量关;第二,减少手写填充式裁判文书的数量,统一文书装订、制作的形式要求,将文书字体、字号、纸张大小、页面设置等要求都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使每一份发出的文书都美观大方;第三,可试行取消校对章的使用,若发现文书中有错别字等文字毛病就必须重新制作;第四,可由业务素质高、文字功底深的老同志举办讲座,向大家介绍裁判文书制作经验,并定期举行优秀裁判文书的评比交流活动,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对当前一些热点问题的看法

当前,网络上对一些有关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问题争论很多,笔者才疏学浅,愿就一些热点问题和大家交流思想,诚待各位的批评与指正,现就以下三个问题发表拙见:

1、“合议庭不同意见”是否应公开

2002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尝试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增加判决的透明度与可信度。该院在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时,在范围上主要选择一些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但还不至于引起当事人严重对立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民商事案件作为试点;在内容上,不得披露发表不同意见法官的姓名,不得将评议的具体过程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公开;在表述方式上,强调着眼于案件本身,针对如何认识和处理案件进行阐述,保障裁判意见的严肃性和独立性。以上措施,虽体现了“公开”的要求,但就基层法院现实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暂时还是不宜公开。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尚不具备公开的条件,从内部来说,依照相关制度规定“合议庭不同意见”在订卷时应订入副卷,而当事人只能查阅或复印正卷材料,如果将“合议庭不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那副卷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作为基层法院,应待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及档案管理制度修改、完善之后在做行动不迟;从外部来说,当前在法制不健全、当事人不够理性、法官存在较大职业风险的状况下,法院审判工作受地方政府、党委、人大的干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在基层更甚,若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时稍有不慎,就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案件承办法官的人身安全。

2、关于法条附后问题

法条附后,就是在裁判文书后将该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予以明示。笔者认为,实行裁判文书后附署法律条文,不仅使当事人方便明了地了解法官裁判的依据,更使裁判文书的法律教化功能得以直观体现,有利于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司法效应,应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实施。但在实施这一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对于案件事实简单、适用法条较少的案件,应尽量在主文中直接引用所依据的法条内容,避免一味的“法条附后”;第二,对确需附后的法条,特别是难以查找的法条,不仅要写明所依据内容的全文,也要将该法的颁布时间、实施时间、发布机关等相关信息写明,以使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依据更加明了;第三,保证所列法条准确无误,注重质量而非数量,避免法条的简单堆砌,走出引用法律越多越好的误区。

3、关于“法官后语”问题

“法官后语”是法官为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判决形成的理由,结合具体案件,于法理之外,在判决书后运用社会伦理道德知识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和感化的按语,于1996年在上海二中院出现并一直实行。关于“法官后语”,从内容上看,是表达法官个人的感悟,是对相关当事人的劝慰、疏导,也是对定案依据的解释和分析,在某些场合,法官后语的确能起到教育、感化当事人服判息诉之作用,但是若无限制的使用则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某些“法官后语”极尽道德之教化,凸显人情之能事,欲借此达到以情感人、以情服人的目的。且不说结果是否如其所愿,单单这种法官个人情感的流露,便会使公众对法官的中立性抱有怀疑。从法律制度上来说,“法官后语”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中的“法官意见”部分,在英美等国家,裁判文书由“裁定理由”和“法官意见”组成,“裁定理由”类似于我国的事实认定部分,“法官意见”则是法官个人表达自己信仰、观点、感悟的部分,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是由法官个人署名,所以其裁判文书中出现法官个人意见是合适的,其“法官意见”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做出的法律上的判断,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代表法官个人观点,法官作为个人,在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布的裁判文书后加进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个人观点,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从某种意义来讲,在陈述“法官后语”时,法官已经不再是以法官身份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了,“法官后语”与法院裁判文书正文同时出现并不合适,有画蛇添足之嫌,同时也影响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目前,全国政法系统都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院来讲,制作出完整、顺畅、简洁、庄严的裁判文书是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需要精通司法实务又具法学功底的学者型法官,社会也需要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看得懂且充满人性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增强法官引用和解释法条的能力,循序渐进、逐步铺开、讲求实效,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篇:乡镇基层干部队伍现状及对策

乡镇基层干部队伍现状及对策

乡镇基层机构承担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广大农村群众等多种功能。自改革开放以来,乡镇政府由过去收钱、征粮的任务收缴型到现在惠农、惠民的民生服务型职能转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反“四风”捕“苍蝇”,深入开展“三严”“三实”活动,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成效显著,赢得了社会民众广泛好评,让全国人民看到实现中国梦的美好未来。

由于社会转型是质的转变,因而不可避免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与问题,只有直面现实化解矛盾、才能春风化雨勇往直前。

当前乡镇基层机构面临的压力及存在的问题。

工作压力

当前我国行政职能行使模式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穿。政策执行、工作开展到最下面最终都落在乡镇政府一级。如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财政收入、抗险救灾、森林防火、农业生产、环境卫生、农合医保、社会救助、惠农落实、城镇建设等工作都有严格的考核标准,大多是些钢性任务,常规性检查与考核相结合,让乡镇干部忙于奔波,应接不暇。有时为了应对检查不得不虚实以对,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如计划生育与十年或二十年前工作性质已发生根本转变但历年来的检查考核却依然不变,而且依是那样的“一票否决”!本该早应调整的生育政策在万呼万唤中迟迟不愿出台,而农村新婚夫妇生育二胎早就普遍化了,但第一胎是男孩的夫妇要生二胎又不符合政策,在检查考核时要顺利过关只能做假。下面不得不造假,上面也心知肚明,只是形势所迫、工作所需。当农村一孩化逐渐将被一些年青人接受时,今年终于出台了“单独”二胎政策,当决策者以为生育高峰即将蜂拥而至时,到8月止,全国符合单独“二胎”对象1100万对夫妇中只有70万对提出申请,获批的只有62万对。在不远的将来,当新婚夫妻不太情愿生育成为时尚时,国家又要马上出台鼓励生育政策了。

政策调整滞后,工作考核僵化,到逼基层干部为政绩而背负沉重工作压力。

财政压力

基层财政压力分为公共财政压力、公益财政压力、历史债务压力。

乡镇机构要运转,正常公共财力薄弱成为机构运行的障碍。而农村公益事业投入让本已吃紧的基层财政力不从心,如新农村建设,水利工程、道路交通、防洪除险、河塘沟渠、环卫设施这些都需要一定的财力作后盾。虽然有些项目上级安排有一些资金,但大多还需要下面有配套资金,比如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它本来是对农村村民投资投劳公益事业建设的奖补资金,从立项、审批、建设后,经县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进行定额资金奖补。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村级只是按奖补资金多少来概算项目工程量大小,也就是说,四万元奖补资金,将招待费、材料费、人工工资全部计算在内,工程额度不超过四万元。有的村甚至故意减少工程量,将结余资金用挪作它用。

历史原因形成的债务,上面在解决时,总要求乡镇财政要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而乡镇本身只是吃饭财政,何来资金配套?只能按上面来多少资金化解多少债务。如原来乡镇干部垫交“二税”欠款|、农村“二会”欠款。不能化解的只能再次挂帐,让“历史”续写。

上级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本身有限,而计划外的资金争取必须有付出才有收获,这样导致一些“潜规则”不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工作压力大、财政资金紧、历史债务沉重。成为如今乡镇基层干部面临的难题,在这种局势面前,乡镇干部的心态又如何呢?

待遇困惑

让乡镇干部感到困惑与无奈的是乡镇干部待遇低久拖不决,已严重影响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也将对基层机构运转带来诸多弊端。

自今年初以来,关于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的呼声不绝于耳:从全国政协委员人社部副部长何宪,与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士秋坦言:《公务员工资要上涨,灰色收入要解决》,到全国政协委员何香久向全国“二会”提交解决公务员待遇议案,从《光明网》发表《基层公务员抱怨升职难》到《瞭望》新闻周刊刊登《公务员升职遭遇天花板》,从《光明日报》发文《关于公务员工资的10个问题》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专业调研《关于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这些文章概括起来都普遍认为:一是公务员工资已10年未涨,待遇过低,二是正常增长机制未落实,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不适应,三是工资结构不合理,基本工资只占收入比重三分之一,津补贴占比过大,而津补贴状态又取决地方财政状态。

在网上湖北株林镇党委书记自曝月工资2400元,自叹:随便一个打工的都挣得比我多!湖南冷水江公务员工资被公开,网友惊叹,好低啊!益阳沅江市、永州零陵区、怀化辰溪县、湖南衡阳等网友在湖南红网上发帖感叹基层公务员的辛酸与无奈。同时今年在江苏灌云县、湖南溆浦县、安微淮南市等地发生公务员讨薪事件。

一方面基层公务员呼吁涨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另一方面却又招至社会上骂声一片。反对公务员涨薪的原因是:一是不相信公务员公资低,他们认为网上公布的工资只是一部分,还有很多灰色收入没有公开,二是他们从查处的一些官员贪污腐败案例看成是官场共性,认为无官不腐、无权不贪,其背后有来路不明的份外之财不便公开。在这样呼与责局面下,决策者也左右为难。公务员待遇过低已严重影响到干部队伍建设,涨工资又导致民众反对。事实上公务员工资究竟该不该涨,如何涨?涨多少?从衡阳某乡三位在职公务员工资结构上可以全面体现出来。

该乡原人大副主任、现主任科员(女):现年50岁,84年参加工作、工龄30年,2014年11月份工资结构:职务工资480元、职别847元、津补贴2055元、卫生费15元、应发3397元,扣养老保险39.81元,实发3357.19元,2013年12月前月工资总额2539.66元,今年比过去增加819元,其中津补贴增加770元,级别工资增加49元。

该乡一科员:现年51岁,84年参加工作,工龄30年,2014年11月份工资职务380元、级别791元、津补贴1725元,应发2896元,扣养老保险35.13元,实发2820.87元。

2014年月工资总额比过去增加591元,其中级别增加41元,津补贴增加550元。

同年参加工作,一个主任科员,一个科员,2014年前月工资二者相差273元,2014年月工资二者相差501元。

该乡一科员:87年参加工作,现年50岁,工龄27年、科员。2014年11月工资结构:职务工资380元,级别750元,津补贴1725元、应发2855元,扣养老金33.9元,实发2821.1元。2014年前月工资2271元。

该乡一科员:97年参加工作,现年35岁,工龄17年、科员。2014年11月份工资结构:职务工资380元,级别554元、津补贴1725元,应发2659元,扣养老金28.02元,实发2630.98元。

从以上工资结构上看同年参加工作,工龄相同职务不同,正科与科员月工资总额差别500元,职别相同,工龄相差10年,月工资总额相差仅196元。

以上是县财政工资统发中心实发工资,还有就是大家关注的其它收入,作为一名基层干部,我们没有任何灰色收入,如果说有的话,乡镇本级财政每年发的第13个月基本工资,也就是不到1000元,其它是防寒、降暑费300元(6个月每月50元计)。

从工资结构可以说明目前公务员工资,基本工资只占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津补贴占多数。更重要的是在工资结构中,级别差距越大工资差额越大,工龄长短与工资差距无多大关联。

我们湖南作为中部地区,经济发展远比不上沿海地区,衡阳处于三线城市,目前我们基层公务员月工资总额人均不到3000元。人均月工资3000元如何生活呢?每年收入总额37600元。

下面我们可以算一笔细帐:

按基层食堂食伙费每餐4元,一日三餐12元,出勤22天生活费240元,上下班及下村交通费每月300元,电话费每月100元,家中水电日常支出等每月2000元,计2600元每月,全年31200元。每年过年支出平均10000元,每年人情支出平均5000元。全年支出46200元。这还不包括抚养孩子、教育支出,一家人不能有疾病意外发生。按当地房价平均每平米4000计算,靠工资买房不敢想象。

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乡镇基层干部白天正常上班外,每周晚上还要求在单位住宿四夜,有时晚上上面还会来点名查岗。特别时期还不得休假。如清明节,特别防火期。

为了改变基层乡镇干部待遇低的困境,在政策没有调整的情况下,要增加工资收入一是争取提高级别工资,而乡镇正科、副科职位就只有那十一二个,晋级的机会很少。而且基层干部提拔大多是论资排辈,要从一般科员到正科的升迁,至少要近二十多年时间,到正科位置基本上天花板干部了,甚至大多数人到退休也还是一个科员。增加收入的另一种途径就是离开公务员队伍自我打拼,然而对于大多数乡镇干部而言,从农村读书出来到进入公务员队伍都有二十到三十年时间了,基本上都是四十到五十岁的年纪。这样的年龄段要外出从新打拼已很不现实,最多也就是给人卖保险、当保安。而曾经将青春与热血贡献在基层岗位上的乡镇干部们面对当今形势只感到叹息与无奈。

在这样的局面下,大多数公务员选择了同一种心态:不平——郁闷——接受——混日子。当这种心态成为基层公务员的共性时,对农村基层建设是致命一击。

如何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是解决农村各种矛盾、加快农村经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前提。

加强学习、把握脉博,与时俱进。

只有经常学习,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才能把握时局与时俱进。乡镇干部号称“万精油”干部,不但要及时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还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专业水平。

增加投入、为民解难、与民同乐。

只有增加基层财政投入,让基层机构正常运转,增加农村投入,为群众多办实事,解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难,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干部形象,赢得百姓心,方解百家愁。

科学设计、动态管理、因才使用。

精减机构,减少领导职数,大力裁减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对公务员队伍严把入口、畅通出口。对七站八所人员只出不进,最终实行社会化管理(除公安派出所外)。对乡镇基层党政班子成员的考核升迁,应严格按照组织原则进行,改变考核走过场、做形式的虚假表象。将平时工作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工作效率与德能勤绩相结合,真正做到能上能下,因才使用。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定与年终考核、提拔任用挂钩。

对目前七站八所正副站、所长实现民主评议、年终考核。如连续二年不称职者一律免去站(所)长职务。三年届满,重新选举,这样激活所有干部活力,提高中层干部事业心与责任心。

提高待遇、职级分离、升降结合。

按照《公务员法》应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并落实到位,及时改变工资结构不合现的现状,增加基本工资比例,降低津补贴;扩展晋升空间,打破职务决定级别、职务决定薪水的不合理格局,建立比较机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调整工资标准。真正做到“限高、提低”大幅提高基层公务员、中西部及边远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

最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这让全国所有基层公务员终于看到明天的曙光。昔日靠职位上升成为提高待遇的唯一途径终将成为历史,让过去那些靠买官卖官获得职位提升给予重掌一击!

目前在网上流传甚广的《公务员工资改革实施方案》得到了所有基层公务员的广泛赞同。如果按照这套方案既很好的改变了目前不合理的工资结构,又解决了因职位制约工资水平的现状,同时让工作时间长、老实勤恳的干部得到实惠,又让考核结果与奖励工资挂钩,而且用补助工资形式来区别对待职位不同公务员车补及照顾山区、边远地区公务员待遇。

严肃政纪、清正廉明、监管到位。

要打造一支纯洁过硬的基层公务员队伍,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做到风清气正、勤政廉明。建议组织部门增设基层公务员管理局,加强对基层公务员的有效管理,除专职负责公务员工薪动态管理外,每年定期对县乡公务员队伍德、能、勤、绩、廉认真考核,且与纪委、审计、财政组成联合工作组,每年对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进行检查审核,并将每年审核情况建立档案,记入领导离任审计数据库。及时查处违反财政纪律,违反财务制度的公务员。对违纪违法的公务员轻者降职降薪,重者清理出公务员队伍。乡镇应及时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村级财务审核,真正做到村务公开、乡务公开。让所有公务员不敢贪、不能贪,让小官大贪付出惨痛代价。让有非份之念者无机会下手,无藏身之地。

第五篇:基层行政复议工作现状及对策

基层行政复议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行政复议制度是由《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的一项行政争议救济途径。相比于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具有程序简便、迅速、成本低等优点,未来行政复议应成为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但眼下,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的行政复议工作现状入手,力求找出全国基层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并对行政复议机构今后的工作重点及《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现状及问题

(一)行政复议案件偏少。2013年,通辽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69件,受理62件,不予受理的7件。其中,通辽市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3件,经审查受理48件,不予受理的5件;各旗县市区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共16件,受理14件,不予受理的2件。可以明显看出,通辽市市各级复议机构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偏少。这种案件偏少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也是通病。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各级行政机关注重依法行政,保证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可行无瑕疵;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大多数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制度知之甚少,仅仅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中告知了其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才选择启动行政复议程序;还有很多行政相对人担心在复议程序中出现‚官官相护‛的现象,认为进行行政复议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考虑优先通过信访等途径解决自己的问题,‚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的存在,说明我市的各级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不够,没能使这部法律家喻户晓,也没能使行政相对人优先选择行政复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力量偏弱,行政复议队伍建设不够完善。在我市范围内,除通辽市人民政府设立了行政复议科外,我市下辖各旗县市区均由本级政府法制办作为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各旗县市区甚至市政府的法制办均不是独立的政府工作部门,仅仅是政府办公厅对外挂法制办牌子,开展工作十分不便。在工作人员的配备上也明显不足,该问题在旗县一级表现更加明显,个别旗县法制办仅有一名工作人员,达不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办案要求。

(三)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必要条件不完备,影响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在行政复议经费的保障方面,尽管《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列入财政预算,但通辽市市政府及绝大多数的旗县市区政府均未将复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之中,复议机构的复议经费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统一管理。在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方面,市本级及各旗县市区政府的复议机构均没有专门的案件听证室、审理室及专用办案车辆。

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行政复议案件案源。虽然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素养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扭转基层行政复议案件偏少的现象也绝非一朝一夕之事,但基层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不懈地搞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工作,利用好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手段,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行政复议法》,特别是加大在旗县层级的宣传力度,开展行政复议法下乡,进社区等的活动,解决群众‚不知行政复议、不会行政复议、不敢行政复议‛的问题,扭转行政复议案件案源偏少的局面,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重要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对此要认识到位,依法设立法制办公室,并在法制机构内设置行政复议机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三)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基层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能力,离不开上下级之间的业务指导和沟通交流,因此建议上级加大基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同时建议通过定期组织复议人员培训、学习、交流、调研等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水平,保证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对《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建议

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已实施了14年。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化解行政纠纷的一个主要法定渠道,凭借其简便、快捷的优势,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在这14年中我国社会形势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及其统领的行政复议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经无法满足行政复议工作的现实需要。为此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增加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现行《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均为各级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具有或多或少的行政隶属关系。特别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而行政相对人又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中,这种上下级隶属性更加明显。这种不独立,决定了复议机构在裁决行政纠纷过程中有时难以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没有相对统一和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既不利于公正进行行政复议,也不利于精简机构。因此,建议在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过程中,考虑增加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取消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资格,有效避免行政复议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条条管辖所引起的部门保护弊端。(二)正式确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增加行政相对人的参与程度。《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不进行言词辩论,只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复议机构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这种制度设计没有体现裁决争议行为应当具有的两方对抗、居中裁决的基本程序构造。同时,书面审理方式也使行政相对人无法深入介入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于是自然而然地发产生了对复议程序的不信任感。另外,由于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听证程序,争议双方基本上没有当面举证质证的机会,在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中,很可能出现复议机构的偏听偏信现象,最终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建议在修订《行政复议法》过程中明确规定听证制度,这样有利于复议机关查明案情,减少错案的发生,进而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听证也更能体现和贯彻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使相对人能积极参与到复议的审理过程中来。

(三)完善复议前置案件的相关规定,统一救济途径。现行《行政复议法》对自然资源使用权或所有权确定了颇有特色的的救济方式。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该制度设计的主要原因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确认的,该权利的起始与纠纷的解决最终不可能游离于行政程序之外,其本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但200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下称《批复》)颁布,内容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批复》以后,针对何谓‚确认‛的含义,2005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4号),下称《答复》)称:‚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依据上述《答复》及《批复》精神,包括通辽市在内的国内大部分地区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均直接受理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初始登记不服的行政争议,但由于在职权及专业性方面存在局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时仅能对初始登记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进行审查,如撤销初始登记,也仅能责令原登记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直接审理上述案件,排除复议前置程序,看似是方便了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权利,减少诉累,但实际上却更增加了程序的繁琐程度。因此建议在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过程中,考虑将复议前置的规定更加细化,统一救济途径,减少程序上的反复,节约司法及行政资源。

(四)理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障碍,保障行政相对人复议权及诉权的行使。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与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在规定上并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农村土地承包人及使用权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等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法》中,对申请主体规定得较为笼统,没有明确规定复议机构能否参照行政诉讼方面的规定受理上述主体提出的申请,这不利于复议机构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其次针对复议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也没有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的做法是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复议前置的案件,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有权针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非复议前置的案件,则不告知申请人诉权,申请人不能对‚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只能对其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这种做法虽然符合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但是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支持。因此建议在修订《行政复议法》过程中,细化复议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规则,避免当事人在程序衔接过程中产生无所适从感。

(五)正式确立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有效发挥调解、和解优势。调解、和解制度作为化解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特有有效方式在我国的纠纷解决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在行政法领域,学界对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能否适用调解、和解制度持有不同观点。在行政诉讼立法当中,对调解结案是作禁止性规定的,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相比较来说,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虽未明确禁止,但对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能否适用调解、和解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行政复议实践过程中,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经常采用调解的工作方法,争取促成争议双方的和解,这不仅是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方式的需要,也是妥善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但这种做法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仅能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中寻求制度支撑。因此建议在修订《行政复议法》过程中,充分考虑调解、和解手段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正式确立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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