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荣辱观教育
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荣辱观教育
近日,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了以“知荣辱、树新风”为主题的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全中心人员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把“八荣八耻”转化为自觉行动。
市法律援助中心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和《人民日报》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引导全体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中心全体人员紧密结合思想实际,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用“践行基本的社会公德”、“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来规范中心全体人员的言行举止,提高全体人员的道德素质,促进中心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用“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体人员牢记法律援助的神圣职责,做“八荣八耻”的积极实践者,以崭新的风貌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为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日照做出贡献。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第二篇:市法律援助中心先进事迹
市法律援助中心先进事迹
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7年,是我省首家法律援助机构。该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2人,具有律师资格的4人。多年来,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秉公尽责,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服务民生、促进发展、保障和谐、维护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他们为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该中心连续9年在全省目标评比中名列第一名,先后获得“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全国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全省老年维权示范岗”、“全国学雷锋活动示范点”,被团省委授予“青年文明号”、“哈尔滨市维护农民工权益“关爱杯”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2017年获得第九届“哈尔滨市青年五四奖章”。
前不久,该中心通过法律援助指导取证,当事人在哈尔滨市检察院成功申诉。上访人王先生,系哈尔滨市某木材加工厂退休职工,因与单位债务纠纷,经省、市、区三级法院审理终结,败诉。老人不服判决四处上访。2018年6月25日他来到哈市检察院控申中心申诉。由于没有新证据,很难申诉成功。老人又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援助律师通过认真审阅判决书,了解案情,指出其败诉的原因是缺少相关的账目和凭证等证据材料。鉴于单位不给出证,导致其举证不能的实际问题,援助律师指导其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2018年7月26日其申诉得到受理,11月12日正式立案。老人接到哈市检察院的决定提起抗诉通知书后激动不已,为法律援助律师的认真和辛苦付出点赞。
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用一份责任,一份爱心,一份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理念,用真诚灌溉法律援助,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军人军属、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法律援助,确保完成哈尔滨市政府制定的惠民目标,保障民生。多年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万余件,接待群众法律咨询和电话咨询年均20余万人次,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00余件。
第三篇: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总结
促进XX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努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XX市法律援助中心自2000年7月1日成立以来,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获得XX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XX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和XX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为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总结。下面,就近年工作和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下汇报:
一、近年工作回顾和主要做法
(一)建立机构,进一步加强队伍和网络建设。积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的社会作用,今年4月,成立XX市法律援助志愿团,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工作网络和格局。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先后成立了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民营企业维权中心、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站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法律援助站等,共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挂钩联系工作制度,有关律师所设立咨询接待日,定期到残联、妇联援助站实行咨询服务,由专职律师值班,促进援助站工作有序开展。
(二)狠抓办案,切实维护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XX市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共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677起,且每年援助案件呈增长趋势;“12348”协调中心解答咨询电话10022个,接待群众来访2604人次,分流解决纠纷125起。先后参与了“3·25”XX段高速公路特大交通事故、白石“10·29”重大火灾事故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做出积极努力,备受媒体和社会的关注。
(三)注重宣传,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后,积极开展“为了正义和公平——法律援助在XX”系列活动,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如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设立网上宣传栏、在《XX日报》设立专栏等形式,加强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并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公示,为弱势群体维权指明方向和途径。另外,加强横向协调配合,与《XX日报》进行互动,对群众向该报投诉的重大疑难纠纷,凡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市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提供服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增强了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使法律援助这一“民心工程”深入人心。
(四)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拓宽法律援助途径。根据低保对象的具体情况,于2005年4月向XX镇的近400户低保对象发放了首批法律援助卡,工作总结《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总结》。今后,执卡者无需经济状况证明,可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开辟外来民工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积极为民工解决工资拖欠、工伤赔偿补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最大可能地保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工得到援助。在2004年受理的50件民事援助案件中,涉及外来民工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就有25起,其中已办结外来民工援助案21件,挽回各种经济损失60多万元。
(五)探索进取,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新举措。一是扩大案件受理范围,由过去的刑事辩护、工伤事故代理发展到劳资纠纷、交通事故赔偿、抚养纠纷等全方位的服务。二是不断完善办案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听庭、办案质量检查、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等多种制度。三是采用“以奖代补”的方法,激励法律服务工作者多办案、办好案,使群众满意,让政府放心。四是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2名援助律师被聘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另外,援助律师积极参与市信访接待日活动和担任社区法律顾问,“148”中心还在市信访联合接待中心设立法律咨询窗口,切实发挥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五是实行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XX市法律援助中心专门制作了《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使当事人知晓民事诉讼风险,以利于维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
二、2005年工作重点与近期规划
1、抓好网络和队伍建设,继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覆盖面。准备在现有6个法律援助站的基础上,在XX4个镇建立法律援助站,更好地拓展法律援助渠道,为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继续在全市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已取得律师资格的社会人员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增强法律援助志愿团力量(现有39人)。
2、继续发放法律援助卡,方便弱势群体上门求助。在XX二个贫困镇和四大集镇继续发放法律援助卡,为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提供方便。
3、突出重点,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关注社会热点、难点,主动为房屋拆迁补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4、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继续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规范办案规程、经费使用等,采取结案材料审查、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案件服务跟踪反愧开庭旁听、案件抽查等办法,保证办案质量。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责任重大,使命神圣。XX市法律援助中心一定继续深入贯彻《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推进XX市法律援助事业向更高的水平发展。
二○○五年五月十日
第四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监狱管理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服刑人员的人性化管理,提高服刑人员的改造质量,北京市司法局决定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请市监狱管理局、市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该办法,切实做好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各自实际,有条件的可与监狱合作,参照该办法开展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
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的服刑人员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和监狱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监狱管理局在刑罚执行处设立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定点联系机构,各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狱政科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点、分监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员,负责对本区域内服刑人员法律咨询问题的收集、整理以及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个案申请的初步审查和转递。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针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信息汇总情况组织各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相关咨询活动。
第三条 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可就以下事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一)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而提出申诉且在检察院、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
(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规定的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三)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他事项。
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以服刑人员家庭为单位,参照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
第四条 服刑人员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监狱出具的服刑人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监狱提供的服刑人员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诉讼文书;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服刑人员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各监狱(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申请材料通过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附函转交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五条 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或作出必要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通知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告知申请人,并于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由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送达法律援助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对市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市司法局提出重新审查,市司法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援助。
第七条 承办律师到服刑人员所在监狱与在押罪犯会见,应持市法律援助中心函件和律师执业证,监狱应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与监狱自行签订工作协议,积极开展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九条 在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中,市司法局要加强协调,各法律援助机构应相互支持、配合,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txt我不奢望什么,只希望你以后的女人一个不如一个。真怀念小时候啊,天热的时候我也可以像男人一样光膀子!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监狱管理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服刑人员的人性化管理,提高服刑人员的改造质量,北京市司法局决定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请市监狱管理局、市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该办法,切实做好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各自实际,有条件的可与监狱合作,参照该办法开展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
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的服刑人员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和监狱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监狱管理局在刑罚执行处设立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定点联系机构,各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狱政科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点、分监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员,负责对本区域内服刑人员法律咨询问题的收集、整理以及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个案申请的初步审查和转递。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针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信息汇总情况组织各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相关咨询活动。
第三条 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可就以下事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一)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而提出申诉且在检察院、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
(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规定的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三)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他事项。
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以服刑人员家庭为单位,参照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
第四条 服刑人员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监狱出具的服刑人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监狱提供的服刑人员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诉讼文书;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服刑人员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各监狱(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申请材料通过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附函转交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五条 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或作出必要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通知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告知申请人,并于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由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送达法律援助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对市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市司法局提出重新审查,市司法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援助。
第七条 承办律师到服刑人员所在监狱与在押罪犯会见,应持市法律援助中心函件和律师执业证,监狱应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与监狱自行签订工作协议,积极开展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九条 在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中,市司法局要加强协调,各法律援助机构应相互支持、配合,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