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
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心得体会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发展,法治宣传教育必须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更加扎实、务实地发展。我单位把学习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作为2011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了学习方案,确保学习活动落到实处。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基础工程,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公民依法办事、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因此,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和促进法治宣传教育这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的长期、规范、有序地运行。自治区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强化责任,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要求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
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
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
保障。自1986年我区实施“一五”普法规划以来,我单位已先
后制定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五个五年规划。我单位党员干部的学法、用法、守法、护法观念得到了有力增强,法律素质得到了
有效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显著,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和做
法,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不重视”、“不规范”、“不落实”是制约这项工作深入、有
效开展的主要问题。通过学习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
教育条例》,使工作的要求上升至法律层面,有利于促进工作进
一步务实、有效运行。
在四月份第八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期间,结合“法治
进单位”活动,在政治学习期间认真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
制宣传教育条例》,通过集中学习、自学、讨论、撰写心得体会、测试的形式,进一步深入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
条例》。广泛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使我们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
例》的基本内容,调动学法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法律
意识,培养职工学法、守法和用法行为习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共创平安、和谐库车。
条例从提高我区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出发,全面总结我区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
和做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经费保障、考
核奖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
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基础工程,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
化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的重要保障。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六五”普
法的启动年。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既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考验。我们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讲话精神,以条例的颁布
实施为契机,在县委、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协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下,提高标准、严格要求,勤奋工作、狠抓落实,为不断开创库车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区工作
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
要,也是维护群众自身权益的需要。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公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要有效的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作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篇: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
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心得体会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发展,法治宣传教育必须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更加扎实、务实地发展。我单位把学习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作为2011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了学习方案,确保学习活动落到实处。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基础工程,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公民依法办事、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因此,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和促进法治宣传教育这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的长期、规范、有序地运行。自治区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强化责任,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要求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自1986年我区实施“一五”普法规划以来,我单位已先后制定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五个五年规划。我单位党员干部的学法、用法、守法、护法观念得到了有力增强,法律素质得到了有效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显著,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不重视”、“不规范”、“不落实”是制约这项工作深入、有效开展的主要问题。通过学习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使工作的要求上升至法律层面,有利于促进工作进一步务实、有效运行。
在四月份第八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期间,结合“法治进单位”活动,在政治学习期间认真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通过集中学习、自学、讨论、撰写心得体会、测试的形式,进一步深入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广泛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使我们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基本内容,调动学法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培养职工学法、守法和用法行为习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共创平安、和谐库车。
条例从提高我区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出发,全面总结我区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经费保障、考核奖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基础工程,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六五”普法的启动年。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既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考验。我们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讲话精神,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在县委、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协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下,提高标准、严格要求,勤奋工作、狠抓落实,为不断开创库车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区工作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群众自身权益的需要。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公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要有效的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作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0年12月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公民学法、守法和用法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具体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五)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人员;(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七)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八)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第九条 公民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和法治讲座、法律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各级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增强依法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应当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学院和相关培训机构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履行职责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有计划地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培训的考核情况应当列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协调、推进公务员录用前法律知识测试和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同步落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中小企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其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制宣传教育作品的制作、编译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文艺团体应当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刊播法制宣传教育公益广告,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
第十八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人士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宗教人士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充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生活特点,利用广播站、宣传栏、集市日、节假日、重要法律颁布纪念旧等,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其融入社会。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学习心得
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
条例》心得体会
今年四月是自治区第八个“宪法、法律宣传月”,也是“六五”普法首个“宪法、法律宣传月”。在认真贯彻落实落实两会精神的同时,围绕自治区、地区确定的“民生建设年”和“效能作风建设年”的主要任务,强化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学法知责、依法尽责、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意识,切实为各族群众解难题、办实事。
本单位紧紧围绕自治区、地区确定的“民生建设年”、“效能作风建设年”的中心任务,认真落实“法治进机关”中“一学三抓促两无”的各项要求和任务,加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通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执法、带头宣法的具体行动,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本单位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通过集中组织学习的方式抓落实,保证了学习效果,有力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以4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开展有声势、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不断更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形式,增强《条例》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组织开展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学习会。并对《条例》内容逐一进行讲解和着重强调。过学习使干部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宣传贯彻《条例》打下坚实的基础。
深入宣传宪法精神为主线,抓好《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强化法治观念,学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办事等观念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的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认真排查、调解和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使法治宣传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纠纷、解决问题的过程,为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作出不懈努力。
积极组织宪法法律考试。为推进“六五”普法工作,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宪法法律考试,除出差、外出学习人员外全部参加了考试。通过以考促学,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观念,强化民本意识、消除特权思想,提高工作效率,积极解决涉及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民生建设更加务实、有效发展。
第五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0年12月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公民学法、守法和用法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具体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五)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人员;(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七)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八)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第九条
公民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和法治讲座、法律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
各级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增强依法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应当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学院和相关培训机构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履行职责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有计划地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培训的考核情况应当列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协调、推进公务员录用前法律知识测试和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同步落实。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中小企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其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制宣传教育作品的制作、编译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文艺团体应当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刊播法制宣传教育公益广告,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
第十八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人士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宗教人士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充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生活特点,利用广播站、宣传栏、集市日、节假日、重要法律颁布纪念旧等,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其融入社会。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二十二条
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
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通过舆论调查、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等方式,考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成效。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年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在每年4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和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专题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没有达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标准的,不得评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奖项;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的,由批准机关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逾期不改正的,由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