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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咨询总结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17-357386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9 06:28: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律义务咨询总结

法律咨询总结

在社会变化日新月异和科技发展迅猛飞速的今天,法律知识被运用的越来越频繁,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为此,XX电大江安站2011级法律秋季班全体成员于2011年8月-9月,分四次在XX县城社区、学校等设点开展法律义务咨询活动,由侯老师带领,全班学生参加。在老师的热心参与、大家共同努力与配合下,义务咨询活动顺利完成。

在法律咨询过程中,吸引了众多市民驻足,那些带着疑惑苦闷表情来咨询的市民,都满意的离开,许多咨询者主动与我们交换了联系方式,纷纷肯定此次活动的价值,并希望我们更多地开展这种活动。另外,同学们在活动过程中学到所需专业知识;而老师则一边为群众解答,一边为周围同学讲解。同学们在为社区服务,参加社会实践的同时,也学到了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

一、宣传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哪些形式?通常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口头、书面、鉴证、公证等形式。但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后有据可依,订立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妥。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它一般只适用于集市贸易、市场零售等小额交易。法律、行政法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什么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应如何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三)、《刑法》关于少年犯罪的规定有哪些?《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四)、对哪些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应如何处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外出打工时应注意的问题。村民外出打工时,要注意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相关条款:

二、此次法律咨询活动的亮点和意义

(一)、合理安排,组织严密首先,在活动前一个星期,就确定好人员名单,而且考虑到学生学习时间与休息时间,科学合理地安排了活动的具体时间。其次,对每个成员都有具体的分工,能做到各司其责,使我们的活动自始至终额都井然有序。

(二)、活动内容贴近生活,体现当今社会热点

为了使公民了解更多与物权法有关的法律知识,我们做到了从群众实际出发,为人民服务,为群众解答生活上或工作上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从而使群众认识到应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法律咨询,阐明之;就是对钱来咨询的人提出的问题,用我们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解答。说实话,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我突然法学这社会有太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正义等不到声张。法律,成了那些有权有势人的保护伞,甚至他们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一名法科学生感到悲哀的同时

也深深的感到维护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完善法律体制,需要我们一代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资推进法治过程中担当者重要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资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于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

在这次实习中,我感受最深的是:“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没有系统的知识构成,任何人干好一件事都是空谈和瞎扯。当然,拥有良好的理论水平还不够,还必须拥有超人的勇气和信息、拥有说服别人的口才、良好的应变能力,以及对工作的热情和敬业精神„„这一切都是做一名司法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更是成为一名好的工作者的要求、关键。

(三)、服务群众,提高自身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老百姓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什么?有一个咨询者给我的印象很深,他提出在目前的中国,在劝社会的倡导人权的同时,为什么还有一些生活在底层的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弱者的利益该由谁来保护?接着他就讲了一个发生资他身边的故事,听完之后,我也感到力不从心,的确,从法律方面来说,帮不了他任何忙,但从内心来讲,我是无比的同情。在这个时候法律能够做什么呢!作为一个法科学生,我部应该这样讲,但是现实和理论之间的脱节是我们远不能想象的,他的一句话让我思考了许久,他说法律只保护强者,为弱者知识法律之外的人!他说的尖锐了些,但这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在百姓眼里,法律难道就是这个样子的,我们引为自豪的社会在他们看来就是这个样子的吗?这也许就是我们在发展的同时所忽略掉的一些问题!

在此次活动中,我们向市民提供了许多可贵的法律经验,解决他人的困惑同时对我们而言也是一次成长和锻炼。锻炼了同学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知识发挥能力。学到了应如何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帮助他人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虽然我们所掌握的知识还比较有限,但是我们也意识到我们应利用在学校的机会,掌握更多的知识,有效的解决他人的法律问题,为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三、经验与不足

(一)活动前期准备工作不够充分,部分志愿者比较闲散和懒散,人力资源发挥不够,大部分志愿者非常忙碌,相反部分志愿者无事可做。

(二)大部分同学理论知识不足与不专,激发了同学好好学习专业知识的热情与主动性。“纸上得来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咨询实践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知识很少。

(三)应处理好理论和实际,以便更好地解决群众不同领域的问题。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实践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进展。

这次咨询我觉得还是比较成功的,能解答我们现场给予了解答,不能解答的也做下了相关记录。但是有一些事情我想我们也是无能为力,理论到现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法科学生任重而道远。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分析、判断或为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寻找解决措施的时候,除了凭借自己过硬的专业知识,亦需要慎密的思维以及敏捷的逻辑。作为一名法律人,肩上就担着一份责任,我们应铭记的是法律的精神,用一颗拥有责任感的心爱岗敬业,体现法律人的价值。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咨询是每一个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学习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开阔视野,增长见识,锻炼才干,加深我们对法学专业的认识与学习。在短暂而充实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在这个拥有纷繁案件的环境中,我认识到了自己前进之路的方向,我认识到了作为法律人需要精湛的专业技术和眼睛的工作作风,但我也明白,前进的征途中,任重而道远,练就自己坚强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精神是引导并支撑我前进的基石和保证。

有梦才有远方,太阳总在有梦的地方升起,月亮也总在有梦的地方皎洁。梦是永恒的微笑,我怀抱这为法律奋斗终生的信念和梦想上路,用自己的拼搏为翅膀腾飞,我引以法律人的自豪作出精彩的自己。

闵伟恕

第二篇:法律文化节法律义务咨询策划书

【活动目的】为了响应党加强法制建设的号召,活跃系部文化氛围,激发同学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为了开阔同学们的视野,增加同学们的社会实践能力;为了使同学们将书本上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让理论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在实践中得到锻炼;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及普通大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宣传法律知识,发挥我系的专业特色,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一份贡献,让我系学生能够冲破理论知识的樊篱,学以致用,面向社会宣扬法律,为普法建设贡献自我。我系青年志愿者协会联合实践部举办了这次以“面向社会宣扬法律,为普法建设贡献自我”为主题的法律义务咨询活动。

【主题】面向社会宣扬法律,为普法建设贡献自我。

【时间】第一场:2010年11月9日

第二场:2010年11月30日

【地点】第一场:浦东校区

第二场:金山小区

【主办】法学系团委学生会

【承办】法学系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实践部

黄 滔(***)黄周端(***)

卢瑞卿(***)

【人员安排】1﹑法学系实践部、青年志愿者协会成员8名

2﹑各班级青年志愿者抽调共30名

3﹑指导老师

第一场:王崇能 江瑶

第二场:王凤民 朱丹

【活动流程】

前期准备:

1、选调青年志愿者,确定人员;

2、通过系里联系指导老师(兼职律师)以及XX级专业实习单位联系法院法官等从不同角度进行法律义务咨询;

3、确定法律义务咨询的主题(可跟指导老师商量确定每次活动主题,如关于最近比较热门的网络银行帐户资金流失纠纷等);

4、围绕义务咨询的主题制作宣传单;

5、由宣传部制作好宣传海报、横幅等;

6、在活动开展前一周向相关单位联系适合的场地,向相关单位提交活动策划,并在活动开展前在相关地点通过相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宣传明确的活动纲要和活动内容,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7、由负责人带领青年志愿者提前在活动地点准备好活动相关的道具,布置会场;

【活动安排】

1、根据原先分配计划,由相关的青年志愿者在活动场地张贴宣传画,分发宣传单,并向行人讲解这次法律义务咨询的目的,让他们积极参加这次的咨询活动;

2、邀请指导老师进入现场,开展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并分配专业同学做好现场笔录;

3、当现场咨询人员过多时,可安排青年志愿者及专业同学进行法律专业解答,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可先与咨询人员耐心地谈论关于其他方面的事务,待指导老师空闲再将咨询人员引导到指导老师处;

4、在活动地点开展向行人征集“让法律知识深入生活”大型签名活动;

【后期工作】

1、活动结束后,由青年志愿者整理现场并收拾垃圾,进行后续相关活动,在尽可能大的限度内宣传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

2、安排相关人员对咨询人员及相关单位询问对于此次活动的看法和意见,进行统计,整理相关材料(包括策划、总结、心得、照片资料)及整理活动有关发票递交给系团委学生会。

【必备物品】

1、一块空旷场地(长10m×宽5m);

2、宣传海报、横幅等相关宣传工具; 3、6张桌子及配套椅子15张及配套太阳伞等;

4、宣传单200份,宣传材料150份,宣传画2幅。

【经费预算】咨询场所租用费用、材料费、器材费用:200元

宣传材料等的费用:50元

矿泉水费用:50元

其他应急费用:100元

总计:400元

【活动效益】

1、可为民众提高法律服务,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让民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方法为民众解决纠纷问题

2、提高新生的学法兴趣,增强新生对法律的求知欲,提高学生的实践活动能力及法律知识水平

3、落实深化市民法制观念,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可行性分析】

1、生活中每个人都在与法律打交道,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种种有关的法律问题,而想对法律有所了解的人难免会碰壁,此时免费提供的法律咨询可解决其中的问题。

2、组织法律义务咨询的是由办案经验丰富的老师兼职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既可使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得到明了地解决,也可保证活动的质量。

3、场地管理员提供相应的硬件即场地、桌椅等,可促进活动圆满举办。

第三篇:法律文化节之法律义务咨询工作总结

法律文化节之法律义务咨询工作总

结(精选多篇)

短暂而有意义的义务咨询活动终于完美落幕,在老师的热心参与、青年志愿者的共同努力与配合下,志愿者活动顺利完成。此次活动使大家更加明白法律援助的意义,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课本与实践结合的意义,也为那些面临法律困惑,需要法律知识的人送去帮助,为我们法学系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让法律更民主化、普及化、人性化、市民化。

这几次义务咨询活动都在忙碌中有序地进行,吸引了众多市民驻足。老师热情专业的讲解使咨询者的双眸刹时间变得眀彻坦然。众多咨询者主动与我

们交换了联系方式,纷纷肯定此次活动的价值,并希望我们更多地开展这种活动。赢得了当地居民的热烈欢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此次活动的意义:

1、此次活动让同学们学到了平时在课堂和学校所学不到的知识与经验,了解到了法律对于公民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所发挥的空间越来越广。但是,公民的法律知识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相应的发展,市民的许多权益还受到不法侵害,他们并不清楚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此次活动中,我们向市民提供了许多可贵的法律经验,解决他人的困惑同时对我们而言也是一次成长和锻炼。

2、此次活动也增强了同学们的人际交往能力,锻炼了同学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知识发挥能力。学到了应如何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帮助他人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虽然我们所掌握的知

识还比较有限,但是我们也意识到我们应利用在学校的机会,掌握更多的知识,有效的解决他人的法律问题,为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3、此次活动也很好地将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的品牌效益打出去,从每次的义务咨询效果来看,部分群众是通过介绍知晓我们系每两星期将举办一次的义务咨询而前来咨询一些法律问题;当然,从人数来看不多,但是通过多次的义务咨询,慢慢地我们法学系的名字将进入广大社会群众的内心,对于提高知名度有着不错的效果。

不足与一些经验:

1、活动前期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各小组任务分配不够明晰,造成部分志愿者比较闲散和懒散,人力资源发挥不够,大部分志愿者非常忙碌,相反部分志愿者无事可做。

2、活动进行期间,志愿者纪律不够严谨,让前来咨询的市民未得到充分的服务与照顾。

3、大部分同学理论知识不足与不专,但它也激发了同学好好学习专业知识的热情与主动性。它需要我们去体验生活,在生活中运用法律途径解决我们所遇到的问题,将法治化的方针深入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同时更是为了方便更多的人群,讲法制建设往创新性方向发展,更好的建立健全我们的法制体系。

4、很多群众咨询的问题都不一样,涉及的法律专业比较广,以后举行咨询活动,可针对具体人群划分专业咨询点,邀请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的老师进行咨询,避免一些问题无法给出最佳的解答。

总之,此次活动还算是圆满完成,帮助了大量当事人解决诸多法律疑难问题,扩大了我们法学系的社会影响力,使得多数人了解法律援助事业的宗旨,知道了我们法学系开办义务咨询的宗旨。问题虽有不少,但经过全体会员的努力,克服多重困难,使法律义务咨询逐步走向成熟,相信在今后的活动中,将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为了响应党加强法制建设的号召,活跃系部文化氛围,激发同学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为了开阔同学们的视野,增加同学们的社会实践能力;为了使同学们将书本上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让理论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在实践中得到锻炼;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及普通大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宣传法律知识,发挥我系的专业特色,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一份贡献,让我系学生能够冲破理论知识的樊篱,学以致用,面向社会宣扬法律,为普法建设贡献自我。我系青年志愿者协会联合实践部举办了这次以“面向社会宣扬法律,为普法建设贡献自我”为主题的法律义务咨询活动。

面向社会宣扬法律,为普法建设贡献自我。

第一场:2014年11月9日

第二场:2014年11月30日

第一场:浦东校区

第二场:金山小区

法学系团委学生会

法学系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实践部

黄 滔 黄周端

卢瑞卿

1﹑法学系实践部、青年志愿者协会成员8名

2﹑各班级青年志愿者抽调共30名

3﹑指导老师

第一场:王崇能 江瑶

第二场:王凤民 朱丹

前期准备:

1、选调青年志愿者,确定人员;

2、通过系里联系指导老师以及xx级专业实习单位联系法院法官等从不同角度进行法律义务咨询;

3、确定法律义务咨询的主题;

4、围绕义务咨询的主题制作宣传单;

5、由宣传部制作好宣传海报、横

幅等;

6、在活动开展前一周向相关单位联系适合的场地,向相关单位提交活动策划,并在活动开展前在相关地点通过相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宣传明确的活动纲要和活动内容,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7、由负责人带领青年志愿者提前在活动地点准备好活动相关的道具,布置会场;

1、根据原先分配计划,由相关的青年志愿者在活动场地张贴宣传画,分发宣传单,并向行人讲解这次法律义务咨询的目的,让他们积极参加这次的咨询活动;

2、邀请指导老师进入现场,开展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并分配专业同学做好现场笔录;

3、当现场咨询人员过多时,可安排青年志愿者及专业同学进行法律专业解答,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可先与

咨询人员耐心地谈论关于其他方面的事务,待指导老师空闲再将咨询人员引导到指导老师处;

4、在活动地点开展向行人征集“让法律知识深入生活”大型签名活动;

1、活动结束后,由青年志愿者整理现场并收拾垃圾,进行后续相关活动,在尽可能大的限度内宣传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

2、安排相关人员对咨询人员及相关单位询问对于此次活动的看法和意见,进行统计,整理相关材料及整理活动有关发票递交给系团委学生会。

1、一块空旷场地;

2、宣传海报、横幅等相关宣传工具;

3、6张桌子及配套椅子15张及配套太阳伞等;

4、宣传单200份,宣传材料150份,宣传画2幅。

咨询场所租用费用、材料费、器材费用:200元

宣传材料等的费用:50元

矿泉水费用:50元

其他应急费用:100元

总计:400元

1、可为民众提高法律服务,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让民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方法为民众解决纠纷问题

2、提高新生的学法兴趣,增强新生对法律的求知欲,提高学生的实践活动能力及法律知识水平

3、落实深化市民法制观念,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1、生活中每个人都在与法律打交道,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种种有关的法律问题,而想对法律有所了解的人难免会碰壁,此时免费提供的法律咨询可解决其中的问题。

2、组织法律义务咨询的是由办案经验丰富的老师兼职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既可使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得到明了地解决,也可保证活动的质量。

3、场地管理员提供相应的硬件即场地、桌椅等,可促进活动圆满举办。

法律咨询总结

在社会变化日新月异和科技发展迅猛飞速的今天,法律知识被运用的越来越频繁,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为此,xx电大江安站2014级法律秋季班全体成员于2014年8月-9月,分四次在xx县城社区、学校等设点开展法律义务咨询活动,由侯老师带领,全班学生参加。在老师的热心参与、大家共同努力与配合下,义务咨询活动顺利完成。

在法律咨询过程中,吸引了众多市民驻足,那些带着疑惑苦闷表情来咨询的市民,都满意的离开,许多咨询者主动与我们交换了联系方式,纷纷肯定此次活动的价值,并希望我们更多地开展这种活动。另外,同学们在活动过程中学到所需专业知识;而老师则一边为群众解答,一边为周围同学讲解。同学们在为社区服务,参加社会实践的同时,也学到了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

一、宣传主要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哪些形式?通常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口头、书面、鉴证、公证等形式。但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后有据可依,订立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妥。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它一般只适用于集市贸易、市场零售等小额交易。法律、行政法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什么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应如何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关于少年犯罪的规定有

哪些?《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哪些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

而拒绝抚养,应如何处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外出打工时应注意的问题。村民外出打工时,要注意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相关条款:

二、此次法律咨询活动的亮点和意义、合理安排,组织严密首先,在活动前一个星期,就确定好人员名单,而

且考虑到学生学习时间与休息时间,科学合理地安排了活动的具体时间。其次,对每个成员都有具体的分工,能做到各司其责,使我们的活动自始至终额都井然有序。、活动内容贴近生活,体现当今社会热点

为了使公民了解更多与物权法有关的法律知识,我们做到了从群众实际出发,为人民服务,为群众解答生活上或工作上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从而使群众认识到应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法律咨询,阐明之;就是对钱来咨询的人提出的问题,用我们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解答。说实话,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我突然法学这社会有太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正义等不到声张。法律,成了那些有权有势人的保护伞,甚至他们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一名法科学生感到悲哀的同时

也深深的感到维护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完善法律体制,需要我们一代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资推进法治过程中担当者重要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资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于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

在这次实习中,我感受最深的是:“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没有系统的知识构成,任何人干好一件事都是空谈和瞎扯。当然,拥有良好的理论水平还不够,还必须拥有超人的勇气和信息、拥有说服别人的

口才、良好的应变能力,以及对工作的热情和敬业精神??这一切都是做一名司法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更是成为一名好的工作者的要求、关键。、服务群众,提高自身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老百姓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什么?有一个咨询者给我的印象很深,他提出在目前的中国,在劝社会的倡导人权的同时,为什么还有一些生活在底层的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弱者的利益该由谁来保护?接着他就讲了一个发生资他身边的故事,听完之后,我也感到力不从心,的确,从法律方面来说,帮不了他任何忙,但从内心来讲,我是无比的同情。在这个时候法律能够做什么呢!作为一个法科学生,我部应该这样讲,但是现实和理论之间的脱节是我们远不能想象的,他的一句话让我思考了许久,他说法律只保护强者,为弱者知识法律之外的人!他说的尖锐了些,但这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在百姓眼里,法律难道就是这

个样子的,我们引为自豪的社会在他们看来就是这个样子的吗?这也许就是我们在发展的同时所忽略掉的一些问题!

在此次活动中,我们向市民提供了许多可贵的法律经验,解决他人的困惑同时对我们而言也是一次成长和锻炼。锻炼了同学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知识发挥能力。学到了应如何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帮助他人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虽然我们所掌握的知识还比较有限,但是我们也意识到我们应利用在学校的机会,掌握更多的知识,有效的解决他人的法律问题,为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三、经验与不足

活动前期准备工作不够充分,部分志愿者比较闲散和懒散,人力资源发挥不够,大部分志愿者非常忙碌,相反部分志愿者无事可做。

大部分同学理论知识不足与不专,激发了同学好好学习专业知识的热情与主动性。“纸上得来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咨询实践过程中,我深深 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知识很少。

应处理好理论和实际,以便更好地解决群众不同领域的问题。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实践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进展。

这次咨询我觉得还是比较成功的,能解答我们现场给予了解答,不能解答的也做下了相关记录。但是有一些事情我想我们也是无能为力,理论到现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法科学生任重而道远。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分析、判

断或为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寻找解决措施的时候,除了凭借自己过硬的专业知识,亦需要慎密的思维以及敏捷的逻辑。作为一名法律人,肩上就担着一份责任,我们应铭记的是法律的精神,用一颗拥有责任感的心爱岗敬业,体现法律人的价值。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咨询是每一个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学习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开阔视野,增长见识,锻炼才干,加深我们对法学专业的认识与学习。在短暂而充实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在这个拥有纷繁案件的环境中,我认识到了自己前进之路的方向,我认识到了作为法律人需要精湛的专业技术和眼睛的工作作风,但我也明白,前进的征途中,任重而道远,练就自己坚强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精神是引导并支撑我前进的基石和保证。

有梦才有远方,太阳总在有梦的地方升起,月亮也总在有梦的地方皎洁。

梦是永恒的微笑,我怀抱这为法律奋斗终生的信念和梦想上路,用自己的拼搏为翅膀腾飞,我引以法律人的自豪作出精彩的自己。

闵伟恕

甘肃农业大学第三届“法律文化节”工作总结

以秉承文化改革宗旨及“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甘肃农业大学第三届“法律文化节”在24号晚落下了帷幕,通过此次活动增强了我校师生的法制观念,提高了法律素养,丰富了校园文化。此次活动持续了一月有余,在这一个月的工作中,使我认识到了一个组织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也从中学到了很多的知识,虽然某些方面做的不是很好,但毕竟也让自己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做的更好!此次活动我作为一名组织人员,有的地方做的不是很到位,但我坚信只要付出就一定有收获。从开始的知识讲座到最后的法律知识竞赛决赛,这段时间既锻炼了我又让我感

受到了作为一名组织人员应该具有的能力。从整体来看,感觉还算可以。但是,每件事或多或少都会有一点瑕疵。在法律知识竞赛初赛第二场中,我作为一名抢答器、倒计时负责人感觉做的不是很到位。就这方面来说,我们应该充分估计场上发生的任何情况及处理办法,及时做准备,以主观克客观。出现问题应冷静应对,从此次活动中我认为自身处理问题的能力还是不够,因此,活动结束以后,我想了很多,就这次活动有几方面建议:

1.举行活动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人员,内部要团结

2.用人要恰当、适度、精干,人多反而容易错乱

3.做事要眼尖手快脚勤,敢于纠正做的不好的方面

4.安排的人员要牢记自己的职责,做好自己的事情,要责任到人

5.做事要认真、细致,尤其在细节方面要更为注意

6.想问题要全面,提前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准备,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迅速解决,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差错

没有人干一件事能够干的十全十美,必须从自身做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地从中吸取教训,弥补自己的不足,力争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更好。

实习总 结

实习名称 系别 年级专业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法律咨询政法系11法学龙嘉佳魏昕

邵阳学院 2014年1月7日

法律咨询总结

2014年1月6号,我们结束了历时10天的法律咨询实习。

2014年12月28号,我们在系魏昕老师的组织下准备着即将开始的法律咨询实习。魏老师将我们分成八个小组后,各个小组的同学马上就去做法律专业知识的准备,同时为自己所在小组树立了一些口号,例如“加强青少年法制教

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等等。如今,我们已是大三的学生,学习法学已经2年多,面对实习也不再如刚进大学的时候那样胆怯与羞赧,对于法律咨询,我们虽然没有过实际操作,但我们都能很好的控制紧张的情绪,虽然仍然担心自己法律知识不够充分,害怕不能将这次法律咨询实习活动做的很好,但后来在老师的带领和细心讲解下,我们大致了解了法律咨询的步骤,对此次的实习活动信心大增,内心十分期待自己能够为法律咨询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在法律咨询过程中,吸引了众多市民驻足,那些带着疑惑苦闷表情来咨询的市民,都满意的离开,许多咨询者主动与我们交换了联系方式,纷纷肯定此次活动的价值,并希望我们更多地开展这种活动。另外,同学们在活动过程中学到所需专业知识;而老师则一边为群众解答,一边为周围同学讲解。同学们

在为社区服务,参加社会实践的同时,也学到了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

对于法律咨询,阐明之;就是对前来咨询的人提出的问题,用我们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解答。说实话,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这社会有太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正义得不到声张。法律,成了那些有权有势人的保护伞,甚至他们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一名法科学生感到悲哀的同时也深深的感到维护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完善法律体制,需要我们一代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资推进法治过程中担当者重要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资社会上起

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

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于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

在这次实习中,我感受最深的是:“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没有系统的知识构成,任何人干好一件事都是空谈和瞎扯。当然,拥有良好的理论水平还不够,还必须拥有超人的勇气和信息、拥有说服别人的口才、良好的应变能力,以及对工作的热情和敬业精神,这一切都是做一名司法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更是成为一名好的工作者的要求、关键。

在此次活动中,我们向市民提供了许多可贵的法律经验,解决他人的困惑同时对我们而言也是一次成长和锻炼。锻炼了同学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知识发挥能力。学到了应如何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帮助他人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虽然我们所掌握的知识还比较有限,但是我们也意识到我们应利用在学校的机会,掌握更多的知识,有效的解决他人的法律问题,为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这次咨询我觉得还是比较成功的,能解答我们现场给予了解答,不能解答的也做下了相关记录。但是有一些事情我想我们也是无能为力,理论到现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法科学生任重而道远。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分析、判断或为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寻找解决措施的时候,除了凭借自己过硬的专业知识,亦需要慎密的思维以及敏捷的逻辑。作为一名法律人,肩上就担着一份责任,我们应铭记的是法律的精神,用一颗拥有责任感的心爱岗敬业,体现法律人的价值。

为期10天的实习很快就结束了,10天的时间很短,但也足够让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同样更多的是学到了只是读课本不能领悟的知识,让我对自己、对专业有了更深的认识。有梦才有远方,太阳总在有梦的地方升起,月亮也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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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梦的地方皎洁。梦是永恒的微笑,我怀抱这为法律奋斗终生的信念和梦想上路,用自己的拼搏为翅膀腾飞,我引以法律人的自豪作出精彩的自己。

政法系11法学龙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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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法律文化节之法律义务咨询工作总结(共)

短暂而有意义的义务咨询活动终于完美落幕,在老师的热心参与、青年志愿者的共同努力与配合下,志愿者活动顺利完成。此次活动使大家更加明白法律援助的意义,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课本与实践结合的意义,也为那些面临法律困惑,需要法律知识的人送去帮助,为我们法学系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让法律更民主化、普及化、人性化、市民化。

这几次义务咨询活动都在忙碌中有序地进行,吸引了众多市民驻足。老师热情专业的讲解使咨询者的双眸刹时间变得眀彻坦然。众多咨询者主动与我们交换了联系方式,纷纷肯定此次活动的价值,并希望我们更多地开展这种活动。赢得了当地居民的热烈欢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此次活动的意义:

1、此次活动让同学们学到了平时在课堂和学校所学不到的知识与经验,了解到了法律对于公民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所发挥的空间越来越广。但是,公民的法律知识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相应的发展,市民的许多权益还受到不法侵害,他们并不清楚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此次活动中,我们向市民提供了许多可贵的法律经验,解决他人的困惑同时对我们而言也是一次成长和锻炼。

2、此次活动也增强了同学们的人际交往能力,锻炼了同学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知识发挥能力。学到了应如何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帮助他人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虽然我们所掌握的知识还比较有限,但是我们也意识到我们应利用在学校的机会,掌握更多的知识,有效的解决他人的法律问题,为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3、此次活动也很好地将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的品牌效益打出去,从每次的义务咨询效果来看,部分群众是通过介绍知晓我们系每两星期将举办一次的义务咨询而前来咨询一些法律问题;当然,从人数来看不多,但是通过多次的义务咨询,慢慢地我们法学系的名字将进入广大社会群众的内心,对于提高知名度有着不错的效果。

不足与一些经验:

1、活动前期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各小组任务分配不够明晰,造成部分志愿者比较闲散和懒散,人力资源发挥不够,大部分志愿者非常忙碌,相反部分志愿者无事可做。

2、活动进行期间,志愿者纪律不够严谨,让前来咨询的市民未得到充分的服务与照顾。

3、大部分同学理论知识不足与不专,但它也激发了同学好好学习专业知识的热情与主动性。它需要我们去体验生活,在生活中运用法律途径解决我们所遇到的问题,将法治化的方针深入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同时更是为了方便更多的人群,讲法制建设往创新性方向发展,更好的建立健全我们的法制体系。

4、很多群众咨询的问题都不一样,涉及的法律专业比较广,以后举行咨询活动,可针对具体人群划分专业咨询点,邀请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的老师进行咨询,避免一些问题无法给出最佳的解答。

总之,此次活动还算是圆满完成,帮助了大量当事人解决诸多法律疑难问题,扩大了我们法学系的社会影响力,使得多数人了解法律援助事业的宗旨,知道了我们法学系开办义务咨询的宗旨。问题虽有不少,但经过全体会员的努力,克服多重困难,使法律义务咨询逐步走向成熟,相信在今后的活动中,将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第五篇: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探讨

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探讨

摘 要: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同时也是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以及自然环境的主要破坏者。对于环境问题的产生,企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履行的环境保护义务进行分析、研究,具体需要结合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以及经济建设情况而定,建立充分符合具体国情的企业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履行机制。

关键词:企业;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可持续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和环境之间的关系颇为紧密,企业不仅凭借自身已掌握的技术手段获得高额利润,同时也是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以及自然环境的主要破坏者。所以,企业对于环境保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科学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及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环境影响评价义务以及“三同时”义务

环保影响评价义务主要指的是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之前,针对项目的选址、设计、建成使用后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查、预测与评定,制定预防办法,并根据相关法律流程报批的法律义务。企业此项义务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当中。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建设部门需根据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还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查、获批时,项目审批部门不能予以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也不得私自动工建设。因此,唯有预先对工程项目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作出科学合理的预测评价,才能有效防止经济浪费以及损害环境公益错误决策的情况的发生。

“三同时”是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配套的义务。这项义务具体指的是企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基本工程项目、改造工程项目以及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污染以及生态破坏设施,应始终和主体工程保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义务。按照环保法规定,工程项目中有关设施务必要经过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保部门验收通过之后,此工程项目才能够进行生产或使用。排污交费义务

排污交费义务主要指的是,企业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超出了相关标准规定的数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交纳一定金额的费用,主要用于环境治理污染工作。这项义务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为保障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稀缺资源,以及规避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缺陷,必须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就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环保法中规定,所排放的污染物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纳超标排污费用,而且要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中也规定,具体污染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交纳污染费用。在理论上来看,企业履行排污交费这项义务,能够有效促使自身强化经营管理,合理利用资源,防止实际工作中出现污染行为。限期治理义务

限期治理义务指的是,企业引起的严重污染状况,经过地方政府决定,应由环保部门监管,指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工作完成。环保法中规定,对引起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主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务必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环境治理任务顺利完成。从原则上来来看,限期治理义务能够带给企业更大的压力,因此这项义务最具有实效性,并且兼具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然而,实际状况却并非如此。很多企业对于限期治理义务阳奉阴违,和环保部门玩“捉迷藏”游戏的行为已经屡见不鲜了。所以,企业承担的限期治理义务,应当需要更加有力的监控体系,切不可只看表面文章。对阳奉阴违者应完善相关的责任制度,与此同时,还应多鼓励公众监督、举报企业违反环境保护义务的行为。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义务

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义务主要指的是,由于出现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并且在环境可能受到或者已经受到严重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报、报告具体情况,进而及时采取应对办法的义务。我国环保法中明确规定,由于出现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可能引起或者已经引起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地方环保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并主动接受调查。其中,提到的“污染事故”指的是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意外因素影响等原因,导致环境遭受严重污染,人民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社会经济和居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其中主要包括大气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物事故、水污染事故、噪音与振动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物品污染事故等等。禁止污染转移义务

禁止转移义务,主要指的是禁止各企业生产严重污染的机械设备,并禁止从国外引进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我国环保法中明确规定,各企业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至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同时还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保法规定的技术及设备。我国企业违反此项义务的具体表现主要是,以技术改造名义,将国外已经淘汰的污染设备引进国内。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首次规定,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河北将对相关单位处以罚款中的“高限处罚”,还要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笔者对于企业的技术引进行为,应具有相关技术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企业借引进技术的机会,将污染设备引进国内。

总而言之,企业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但是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起环境保护问题,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实际工作中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沈弥雷.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问题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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