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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17-970139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1 12:35: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县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县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

自从《颍上县“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汇报

自从《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及《政府令》实施以来,颍上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县政府加大了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对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双重体制落实、人影工作、防雷工作、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按

规定予以落实,在政策上支持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为我局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乡镇自动雨量网措施、灾害性天气预报发布等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下面就我县对“一法两例”和一令“政府令”的贯彻实施的情况报汇如下:

一、《气象法》的宣传和计划财务双重体制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202_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颍上县气象局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培训、考试,还专门进行了气象法的执法业务培训,部分气象职工已取得执法证,进一步规范了气象活动和行为。同时在宣传方面做了一些工作,通过散发宣传材料、广播、张贴标语等方式,开展对《气象法》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取得初步效果。气象局基本能够按照《气象法》赋予的职能,开展气象服务工作。长期以来,颍上县气象局始终坚持气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把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服务放在首位,努力提高监测预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开展了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各种重大社会活动服务等多项服务工作。气象局每年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生产计划安排,及时提供天气预测预报服务工作,重点抓住各个生产期关键环节,及时准确地为工文章版权归teniu.cc作者所有!农业生产提供相关的气象信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特别是在防灾减灾和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面成效显著,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计划财务双重体制得到了县政府的落实,202_年双重财务体制县政府给予落实了15万元,人工增雨、乡镇自动雨量网建设等专项经费落实了24.5万元。

二、以防灾减灾为中心,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多年以来,气象部门坚持把为农业服务放在首位,在关键农事季节,为县委、县政府部署农业生产和抗灾夺丰收提供了及时有效的预报情报服务。同时,紧紧围绕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以粮食为重点,防灾减灾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目的,应用先进的气象科技手段,科学有序地组织了干旱季节人工增雨、人工防雹作业,降低了和缓解了旱情、有效地遏制了冰雹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称赞。如202_年的夏旱和秋旱,我局分别实施了四次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和解除了旱情。特别是去年11月9号,在市气象局的统一指挥下,我局在六十铺镇和十八里铺乡炮点,实施作业,周围的乡镇增加降雨量近10毫米左右,有十多个乡镇受益,减轻了旱情,对小麦播种起到良好效果,充分发挥了气象的科技优势,体现了气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价值。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三、为方便人民群众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服务。

县气象局坚持走气象现代化发展的道路,加强地面测报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开辟了气象信息服务新渠道。开设了“12121”气象信息服务语音信箱、电视天气预报节目、手机短信,满足了工农业生产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气象信息的迫切需要。

四、依法开展防雷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气象法》的规定,气象部门广泛宣传防雷安全知识,我局每年与县安委会、消防队联合到全县的加油站、重点企业、学校、医院、粮食储备库等公共场所和重点单位进行防雷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在县服务大厅还设立了服务窗口。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观测环境保护状况。

自《气象法》实施以来,县政府很重视对气象观测场环境的保护,县建委对影响其环境的征地、建筑进行了最大限度地禁止。县政办以(202_)17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意见”的通知,目前,我县的气象观测环境保护良好。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气象事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日益繁荣,各行各业对气象预报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落后的预报手段、方法、传递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不能适应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气象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已不太协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气象法》的宣传力度、广度不够,执法队伍初步建立,法律意识和执法业务素质亟待提高。《气象法》颁布施行以来,宣传、学习主要在本系统内开展,社会面不广,深度不够,很多部门和群众对《气象法》的了解不

多甚至不知道,气象部门在执法中力度不够。

(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设备落后、人才缺乏。气象部门担负着繁重的气象预报服务和信息资料收集工作,虽然气象基础设施较以前有一定改善,但观测仪器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还不适应。气象事业缺少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难以保证正常气象业务的运行,科学技术创新工作难度

大,气象事业可持续发展速度缓慢。

六、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要加大对《气象法》的宣传和学习力度,全面推进气象依法行政工作,促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各地要把《气象法》的宣传纳入普法计划,加强对《气象法》的学习、宣传,特别是要抓住农事季节和灾情严重的关键时机进行宣传,宣传的重点要放在一些相关部门,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依法治气象的良好氛围。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依法行政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气象法》赋予的职能,做好各项基础业务工作,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执法,不断拓宽服务领域,积极推进气象现代化进程。

(二)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进一步关心地方气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气象工作在社会生活、经济建设,尤其是在农业生产中起到不可替代的趋利避害、防灾减灾、指导服务作用,长期以来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气象部门摆在与其他政府部门同等重要的位置,让气象部门既有为又有位。要切实关心地方气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要把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步考虑,在政策、资金上尽力给予支持和帮助,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三)要坚持把气象服务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进一步提高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各级气象部门应该坚持把为当地政府提供决策服务放在首位,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把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放在首位,提高服务质量,提高预报准确率,提高气象工作的科技含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及《政府令》实施以来,xx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县政府加大了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对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双重体制落实、人影工作、防雷工作、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予以落实,在政策上支持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为我局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乡镇自动雨量网措施、灾害性天气预报发布等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下面就我县对“一法两例”和一令“政府令”的贯彻实施的情况报汇如下:

一、《气象法》的宣传和计划财务双重体制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202_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xx县气象局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培训、考试,还专门进行了气象法的执法业务培训,部分气象职工已取得执法证,进一步规范了气象活动和行为。同时在宣传方面做了一些工作,通过散发宣传材料、广播、张贴标语等方式,开展对《气象法》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取得初步效果。气象局基本能够按照《气象法》赋予的职能,开展气象服务工作。长期以来,xx县气象局始终坚持气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把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服务放在首位,努力提高监测预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开展了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各种重大社会活动服务等多项服务工作。气象局每年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生产计划安排,及时提供天气预测预报服务工作,重点抓住各个生产期关键环节,及时准确地为工农业生产提供相关的气象信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特别是在防灾减灾和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面成效显著,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计划财务双重体制得到了县政府的落实,202_年双重财务体制县政府给予落实了15万元,人工增雨、乡镇自动雨量网建设等专项经费落实了24.5万元。

二、以防灾减灾为中心,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多年以来,气象部门坚持把为农业服务放在首位,在关键农事季节,为县委、县政府部署农业生产和抗灾夺丰收提供了及时有效的预报情报服务。同时,紧紧围绕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以粮食为重点,防灾减灾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目的,应用先进的气象科技手段,科学有序地组织了干旱季节人工增雨、人工防雹作业,降低了和缓解了旱情、有效地遏制了冰雹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称赞。如今年的夏旱和秋旱,我局分别实施了四次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和解除了旱情。特别是去年11月9号,在市气象局的统一指挥下,我局在xx镇和xx乡炮点,实施作业,周围的乡镇增加降雨量近10毫米左右,有十多个乡镇受益,减轻了旱情,对小麦播种起到良好效果,充分发挥了气象的科技优势,体现了气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价值。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三、为方便人民群众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服务。

县气象局坚持走气象现代化发展的道路,加强地面测报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开辟了气象信息服务新渠道。开设了“12121”气象信息服务语音信箱、电视天气预报节目、手机短信,满足了工农业生产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气象信息的迫切需要。

四、依法开展防雷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气象法》的规定,气象部门广泛宣传防雷安全知识,我局每年与县安委会、消防队联合到全县的加油站、重点企业、学校、医院、粮食储备库等公共场所和重点单位进行防雷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在县服务大厅还设立了服务窗口。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观测环境保护状况。

自《气象法》实施以来,县政府很重视对气象观测场环境的保护,县建委对影响其环境的征地、建筑进行了最大限度地禁止。县政办以(202_)17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意见”的通知,目前,我县的气象观测环境保护良好。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气象事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日益繁荣,各行各业对气象预报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落后的预报手段、方法、传递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不能适应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气象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已不太协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气象法》的宣传力度、广度不够,执法队伍初步建立,法律意识和执法业务素质亟待提高。《气象法》颁布施行以来,宣传、学习主要在本系统内开展,社会面不广,深度不够,很多部门和群众对《气象法》的了解不多甚至不知道,气象部门在执法中力度不够。

(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设备落后、人才缺乏。气象部门担负着繁重的气象预报服务和信息资料收集工作,虽然气象基础设施较以前有一定改善,但观测仪器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还不适应。气象事业缺少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难以保证正常气象业务的运行,科学技术创新工作难度大,气象事业可持续发展速度缓慢。

六、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要加大对《气象法》的宣传和学习力度,全面推进气象依法行政工作,促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各地要把《气象法》的宣传纳入普法计划,加强对《气象法》的学习、宣传,特别是要抓住农事季节和灾情严重的关键时机进行宣传,宣传的重点要放在一些相关部门,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依法治气象的良好氛围。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依法行政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气象法》赋予的职能,做好各项基础业务工作,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执法,不断拓宽服务领域,积极推进气象现代化进程。

(二)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进一步关心地方气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气象工作在社会生活、经济建设,尤其是在农业生产中起到不可替代的趋利避害、防灾减灾、指导服务作用,长期以来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气象部门摆在与其他政府部门同等重要的位置,让气象部门既有为又有位。要切实关心地方气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要把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步考虑,在政策、资金上尽力给予支持和帮助,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三)要坚持把气象服务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进一步提高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各级气象部门应该坚持把为当地政府提供决策服务放在首位,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把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放在首位,提高服务质量,提高预报准确率,提高气象工作的科技含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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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县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

县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

县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202_-12-07 23:30:00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县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县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2)文章标题:县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

自从《颍上县“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汇报

自从《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及《政府令》实施以来,颍上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县政府加大了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对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双重体制落实、人影工作、防雷工作、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予以落实,在政策上支持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为我局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乡镇自动雨量网措施、灾害

性天气预报发布等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下面就我县对“一法两例”和一令“政府令”的贯彻实施的情况报汇如下:

一、《气象法》的宣传和计划财务双重体制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202_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颍上县气象局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培训、考试,还专门进行了气象法的执法业务培训,部分气象职工已取得执法证,进一步规范了气象活动和行为。同时在宣传方面做了一些工作,通过散发宣传材料、广播、张贴标语等方式,开展对《气象法》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取得初步效果。气象局基本能够按照《气象法》赋予的职能,开展气象服务工作。长期以来,颍上县气象局始终坚持气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把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服务放在首位,努力提高

监测预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开展了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各种重大社会活动服务等多项服务工作。气象局每年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生产计划安排,及时提供天气预测预报服务工作,重点抓住各个生产期关键环节,及时准确地为工文章版权归第1文秘网作者所有!农业生产提供相关的气象信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特别是在防灾减灾和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面成效显著,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计划财务双重体制得到了县政府的落实,202_年双重财务体制县政府给予落实了15万元,人工增雨、乡镇自动雨量网建设等专项经费落实了万元。

二、以防灾减灾为中心,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多年以来,气象部门坚持把为农业服务放在首位,在关键农事季节,为县委、县政府部署农业生产和抗灾夺丰收提供了及时有效的预报情报服务。同时,紧

紧围绕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以粮食为重点,防灾减灾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目的,应用先进的气象科技手段,科学有序地组织了干旱季节人工增雨、人工防雹作业,降低了和缓解了旱情、有效地遏制了冰雹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称赞。如202_年的夏旱和秋旱,我局分别实施了四次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和解除了旱情。特别是去年11月9号,在市气象局的统一指挥下,我局在六十铺镇和十八里铺乡炮点,实施作业,周围的乡镇增加降雨量近10毫米左右,有十多个乡镇受益,减轻了旱情,对小麦播种起到良好效果,充分发挥了气象的科技优势,体现了气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价值。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三、为方便人民群众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服务。

县气象局坚持走气象现代化发展的道路,加强地面测报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开辟了气象信息服务新渠道。开设了“12121”气象信息服务语音信箱、电视天气预报节目、手机短信,满足了工农业生产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气象信息的迫切需要。

四、依法开展防雷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气象法》的规定,气象部门广泛宣传防雷安全知识,我局每年与县安委会、消防队联合到全县的加油站、重点企业、学校、医院、粮食储备库等公共场所和重点单位进行防雷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在县服务大厅还设立了服务窗口。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观测环境保护状况。

自《气象法》实施以来,县政府很重视对气象观测场环境的保护,县建委对影响其环境的征地、建筑进行了最大限度地禁止。县政办以(202_)17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

护的意见”的通知,目前,我县的气象观测环境保护良好。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气象事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日益繁荣,各行各业对气象预报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落后的预报手段、方法、传递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不能适应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气象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已不太协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气象法》的宣传力度、广度不够,执法队伍初步建立,法律意识和执法业务素质亟待提高。《气象法》颁布施行以来,宣传、学习主要在本系统内开展,社会面不广,深度不够,很多部门和群众对《气象法》的了解

县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

第三篇:《气象法》贯彻落实的视察报告

关于对《气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3月2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科成、副主任窦新文带领检查组对县政府贯彻实施《气象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深入范家寨标准化炮点、凤翔国家基本气象站、县气象局人影指挥中心进行了实地检查,查看了相关资料,观看了人影操作和气象预测及传输流程,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县政府工作汇报,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是气象灾害较频繁地区,特别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暴雨(雪)、大风、干旱、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经常性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202_年1月1日《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依法加快推进气象事业发展,不断提高气象监测、预报、预测和服务水平。在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积极宣传,广大干部群众的气象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县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把学习宣传《气象法》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凤翔县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凤翔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媒体、1

电子屏作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并积极依托“3〃23”世界气象日、“12〃4”法制宣传日及科技三下乡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气象法律法规,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气象法制意识,营造了良好的气象法制宣传氛围,为贯彻实施《气象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2、加大投入,气象灾害预测预警和防灾减灾工作得到长足发展。近年来,为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预测能力,县政府加大了气象基础建设投入,每年优先解决气象防雹增雨经费,先后完成了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建设,完成了全县16个乡镇区域天气站建设和固定、移动火箭点建设及防雹增雨基地、标准化大炮点等建设任务,同时,全面实施了县气象局和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综合改造,全县气象工作基础条件得到有效提升。

3、完善体系,积极为服务“三农”保驾护航。县政府及气象部门始终把服务“三农” 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在南指挥建立了全县首个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创建了南关村和大沙凹村两个特色农业气象观测点。并不断增强服务的实效性和针对性,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开展气象监测预测、气象信息分析和农事生产建议服务,积极为全县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和特色优势农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科技支撑。在各个农事关键期和气候特殊期,积极同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交换天气测报数据,向涉农企业、农户及公众,通过各种形式发布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农业气象情报、对策建 2

议等气象信息,及时科学应对灾害性气候,为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提供了准确的气象服务。

4、夯实基础,依法履职能力有效增强。一是在全县范围内建成16个乡镇自动气象站,各乡镇覆盖率达100%。在全县233个村聘请了268名义务气象信息员,气象工作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气象信息网全面建成。二是积极实施科技创新,高质量完成了两项省市课题,全县气象工作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三是气象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业务能力全面提升,连年来被评为“连续百班无错情”测报工作先进,全县地面气象测报和生态与农气错情率一直保持在0.0‰的高质量。

二、存在问题

我县贯彻实施《气象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值得重视和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1、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等普法力度不大,尤其是农村群众知晓率不高,一些防灾工作开展还有一定难度,《气象法》宣传力度需进一步加强。

2、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仍然是整个防灾减灾工作的薄弱部位,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3、县人影办工作条件亟需改善,人影作业费、维护费等需逐步增加,地方气象事业经费投入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三、几点建议

县政府及气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研究 3

和分析气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提高气象现代化水平,扩大气象服务领域,增强气象服务能力,为跨入西部百强,建设活力新区,打造魅力凤翔提供坚实的气象保障。

1、加强法制宣传,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县政府及气象部门要继续将《气象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气象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在总结宣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宣传气象法的新途径和新方式,进一步提升气象法律法规宣传效果。要把日常宣传和集中专题宣传结合起来,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充分利用气象影视资源,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子屏等,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普法力度,提高宣传质量,推动社会公众知晓《气象法》、遵守《气象法》良好氛围的形成。

2、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气象服务能力。气象事业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需要全县上下的支持和关心。县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气象工作,逐步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气象事业经费投入和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县人影办公室操作点工作条件,逐步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稳定人影人员队伍;加强和巩固县、乡、村一体的气象监测网络体系,提高气象监测工作水平,着力提高全县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3、加快建设步伐,提高灾害预报能力。一是尽快实现自然灾害信息及防灾信息的集中收集、快速处理、高效发布和有效管理,促进涉灾部门优势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信息共 4

享,为防灾减灾决策指挥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二是加快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系统,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影响评估,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三是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建立统一协调指挥和作业体系,逐步更新人工影响作业设备,提高装备技术手段,形成多种作业手段相结合的高效作业体系,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4、强化服务“三农”,保障气象服务实效。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性产业。现阶段,农村仍然是气象灾害防御的薄弱部位,农业仍然是最易受天气气候影响的脆弱行业。县政府及气象部门要以服务“三农”为重点,不断探索气象为农服务新领域,不断拓展气象为农服务新手段,积极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农业气象预报、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和评估等服务工作,大力推广农业气象适用技术。进一步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畅通农村气象信息传播渠道,实现气象预警预报信息进乡村、进农户,不断提高农村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县人大检查组

202_年3月10日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相关资料: 法律10篇 行政法规10篇 部门规章57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827篇 裁判文书9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2篇 条文释义1篇 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气象探测

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五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六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条文释义)

第四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7篇 裁判文书2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六条 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条文释义)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条文释义)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地方法规2篇 条文释义)

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条文释义)

第十条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0篇 条文释义)

第十一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条文释义)

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9篇 条文释义)

第十三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条文释义)

第十四条 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条文释义)

第三章 气象探测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条文释义)

第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报告气象探测信息。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条文释义)

第十八条 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的气象探测资料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条文释义)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篇 条文释义)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5篇 条文释义)

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条文释义)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二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

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条文释义)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2篇 条文释义)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确保气象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五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条文释义)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1篇 条文释义)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地方法规12篇 裁判文书3篇 条文释义)

第六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并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状况公报。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5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4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8篇 条文释义)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6篇 裁判文书1篇 条文释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3篇 裁判文书2篇 条文释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2篇 条文释义)

第四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3篇 条文释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二)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三)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四)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五)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条文释义)

第四十二条 气象台站和其他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的单位,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的范围、项目、收费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规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条文释义)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气象工作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气象活动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篇:气象法贯彻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

现将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贯彻实施情况

自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202_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来,安顺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气象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履行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气象探测保护、规范施放气球活动、防雷减灾、人工影响天气、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社会管理职能得到较好落实,气象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特殊贡献,地方气象事业得到较快发展。

(一)加大宣传力度。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事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作用,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前瞻性作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气象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气象事业,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广泛进行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气象法律意识,有利于全社会更好地理解、支持气象事业。市人民政府每年都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在全国五月科技活动周、“3.18”贵州科技日,“3.23”世界气象日等,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形式多样的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气象法专题知识竞赛,将气象法翻印成册,发到市直有关单位,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切实加大气象执法力度。一是加大防雷减灾执法力度。我市属于雷击多发地区,雷击安全隐患多,雷击灾害呈上升趋势,气象部门按照气象法律法规规定,长期以来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完成了对全市中小学、易燃易爆场所和新建(构)筑物的防雷安全普查,并开展了防雷风险评估。二是加快气象法制化进程,完成了气象行政许可的清理,气象行政许可202_年纳入市政府行政审批程序。三是依法开展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普查,制定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性规范,并送城建、规划等部门备案。四是加大对人工影响天气和施放气球活动的执法检查,理顺了人工影响天气和施放气球的归口管理,查处了多起违法施放气球的活动。

(三)气象预测预报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遇有重大气象灾害和关键性天气,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固定电话、12121声讯以及纸质材料等多种形式,及时传送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指导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合理安排生产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如今年初遭遇的我市有气象记录以来最严重的低温雨雪凝冻灾害天气,气象部门充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气象防灾减灾作用,超前预警预报,及时主动服务,方便、快捷、及时地将各类气象信息传递给党委政府和千家万户,为夺取“科学抗雪凝,切实保民生”工作的重大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积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按照气象法有关规定,市级和各县(区)均成立了以政府分管同志为组长,气象局、军分区(武装部)等部门组成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完善了防雹增雨工作方案,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各级政府逐年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增设、更换了部分高炮。到202_年底,我市已建成52门高炮、9辆车载式火箭和300多人参与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全市50个乡镇布设了高炮,有效保护了农业生产。713天气雷达正在进行设备吊装,可望在今年主汛期投入业务试运行。西秀区、平坝和普定小雷达已于202_年先后投入业务运行,大大加强了对我市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警,充分发挥了“千里眼,顺风耳”的作用,有效提高了防灾减灾的能力和水平。另外,气象卫星综合接收、处理和应用系统,雷电监测预警、防御和服务系统,区域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网络、电视会商等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气象灾害应急保障服务系统也得到建立和完善,整体上提升了我市气象灾害防御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保持气象探测环境的相对稳定,是确保气象数据真实、有效的基础。为加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市人民政府于202_年3月25日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气象台站的站址、探测环境及设施应长期保护稳定,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总体规划。202_年、202_年和202_年1月,多次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各气象台站的土地使用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一览表、保护示意图等送达市、县两级建设、规划部门备案,要求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汇同气象部门进行审核,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六)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得到有效开展。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深入推进,我市大中型建设项目日趋增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十分必要。如电站建设、霸凌河大桥建设以及苏州白沙枇杷引种等项目,都开展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202_年以来,开展了风电场建设前期风能资源论证工作,形成了《安顺市“十一五”风电场建设前期工作风资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安顺市备选风电场场址情况调查表》。202_年完成了全市气象灾害普查,并结合实际编制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2_年开展了“安顺市旅游气候舒适性评价”,形成了《优美的山水风光,舒适的气候环境》的评价报告,为我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提供了科学依据。

(七)地方气象事业投入得到巩固和加强。202_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通知》先后下发执行,市人民政府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202_年出台了《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通知》(安府发〔202_〕27号)。202_年,全市1个市级单位、5个县级单位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和气象事业“十一五”规划得到较好落实。全市地方财政预算拨付到位资金476.14万元,其中津补贴预算金额142.08万元,有效地促进了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202_年底,全市共建成81个区域气象观测站、6个自动气象站、3部小雷达、52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高炮和9辆车载式火箭。

二、气象法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气象法的宣传还不够深入。一些行业对预防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象资源缺乏了解,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防御认识不足。如防雷安全检测工作仍有一定难度,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还难以落实。对人工影响天气效益评估缺乏科学认识,建设项目审批未充分考虑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等。

(二)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服务能力与应急服务需要有差距。遇有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各部门与气象部门的联动机制还没有完全有效地实施,导致少数部门和基层应急响应和服务行动迟缓。在今年年初发生的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过程中,虽然及时制定、补充和完善了各类应急预案,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如预警预报发布渠道、传播途径、部门联动机制、应急响应和服务、生产自救等方面的工作还需进一步提高。

(三)加快城市建设与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矛盾突出。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越来越面临巨大的压力。我市六个气象站已有两个站(安顺和普定)因城市建设破坏探测环境而实施了搬迁,一个站(镇宁)因城市建设破坏探测环境正在搬迁,一个站(关岭)即将受到破坏而要求搬迁,只有平坝和紫云目前未受到影响。如何妥善解决加快城市建设和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突出矛盾,是我们下一步要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

(四)气象事业多元化投入机制不够健全。虽然全市地方财政逐年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但未完全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如人工影响天气每门炮要5万元工作经费才能保证正常开展,但大部份投入不足4万元。

(五)人工影响天气炮站建设与防灾减灾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全市52个炮站,已建成标准化炮站的不足40%。除西秀区按照标准全部建成标准化炮站外,其他炮站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有部分高炮由于没有炮房而长期露天存放,少数火箭发射架锈蚀严重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六)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社会管理职能有待加强。按照气象法规定,气象部门作为防雷减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防雷减灾行政管理,但在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社会管理时,行政相对人存在抵触、逃避、抗法等现象。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对气象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气象法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气象法律法规的认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法制宣传,把气象法纳入“五五”普法内容。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增强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大执法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深化对依法行政的认识,在实践工作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认真总结气象服务的经验教训,做好各种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和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现代化设备,提高气象为工农业生产、重大工程建设服务的意识,加强气象、国土资源、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的合作,拓展服务领域,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汛期气象服务、地质灾害防御等服务工作,从服务手段、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上进行新的探索,努力提高气象服务的社会效益。

(四)完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进一步加强以713天气雷达为主的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各县(区)小雷达建设,调整、补充和配齐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高炮,推进气象灾害预警平台建设,促进气象事业“十一五”规划具体项目的立项和落实。

(五)切实解决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矛盾。抓好城建、规划、气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妥善解决加快城市建设与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矛盾。

(六)加大气象事业投入力度,完善投入机制。认真抓好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文件的贯彻和落实,把气象事业纳入同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地方气象事业与国家气象事业协调发展。

(七)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贯彻实施。

特此报告

云南省气象局局长刘建华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报告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气象“一法两条例”)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于202_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云南省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气象条例》)公布施行也已有两年多。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重视支持下,气象“一法两条例”在我省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有效地促进了我省气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近年来,我省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气象信息探测监测系统和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分析系统及服务系统已逐步建成和完善,天气预报的准确率明显提高,重大气象保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加强,气象为地方经济建设特别是为农业生产服务成效显著,较大地降低了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有力地保障了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防灾减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贯彻实施气象“一法两条例”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

(一)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气象“一法两条例”。气象“一法两条例”颁布实施后,我省各地利用每年“3.23世界气象日”和“云南省法制宣传月”以及《气象法》颁布实施周年纪念日等时机,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报告会和专题讲座、制作宣传画栏、发表宣传文章、播放宣传片、接受记者专访、悬挂宣传标语、举办法制宣传展览以及利用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气象法律、法规,提高了全社会的气象法律意识。据统计,全省共挂宣传布标3812幅,张贴和散发宣传材料数万份,制作宣传栏3819个,订购相关法律、法规单行本及辅导材料十余万册。组织全省性气象法律、法规专门培训班7期。各级政府还将气象“一法两条例”纳入“四五”普法计划,进行全民普法教育。

(二)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工作取得新进展。全省共有各种气象台(站)158个,其中属气象部门的台(站)125个,属农垦、监狱、民航、天文等部门的台(站)33个。这些气象台(站)为我省积累了50年的气象探测科学资料,是我省进行科学研究,做好天气预警预报和气候预测的基础。为了保证气象探测科学资料的代表性、连续性,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202_年以来,通过各级人大、政府开展的执法检查和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先后解决了寻甸县、绿春县、云龙县、香格里拉县、孟连县等气象局观测场被损坏或者受影响问题。全省有7个州市气象局和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进行保护。202_年,《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正式实施,中国气象局和建设部联发了《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我省各级气象部门和城建部门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难的问题初步得到了扭转。

(三)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快速、健康发展。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以下简称“人影工作”),充分发挥了人影工作为我省防灾减灾和农业增产增收以及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被誉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现已有15个州(市)的108个县(市、区)开展了人工增雨、防雹、水库蓄水、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等人影作业。202_年省、州、县、乡累计投入达到2804.42万元,96个县(市、区)开展人影作业,共布设固定作业点594个,预设流动作业点306个,累计作业10039点次,共发射高炮弹7万余发、火箭弹3万余发,减少经济损失约8.24亿元。开展人影工作的州(市)、县(市、区)都成立了由当地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人影领导小组,部分州(市)、县(市、区)的人影工作作业和工作经费纳入了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空域申请、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工具和弹药统一订购和安全运输、作业前向社会公告等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四)防雷减灾组织管理和防雷行政许可稳步推进。云南是全国雷击灾害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2_年全省发生重大雷击灾害100多起,雷击造成人员死亡64人,损坏建筑物78幢,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近7000万元;202_年全省发生重大雷击灾害268起,其中火灾爆炸事故1起,供电故障事故20起,雷击造成人员死亡45人,伤108人,损坏建筑物25幢,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8200多万元。防雷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广大群众的关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务院412号令决定保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认定”两项行政许可项目。这两项行政许可项目已经省政府审查、确认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并在《云南日报》公告。我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法》、《气象条例》、《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履行防雷减灾组织管理职能,开展建(构)筑物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和管理工作,有效地发挥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目前省、州、县三级气象局都成立了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保山等8个州(市)成立了由当地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防雷减灾领导小组。通过严格的考评,全省有128个单位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121个单位开展了设计图纸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其中省气象局和思茅等5个州(市)气象局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审核和竣工验收”进入当地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开展项目审批。经审核和评审,并报中国气象局复核,全省共有52家单位取得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通过培训考试,有717人取得《云南省防雷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逐步得到规范。天气预报警报统一发布制度,是我国气象预报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我省认真贯彻执行《气象法》和《气象条例》关于“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规定。202_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发布施行以后,省气象局组织召开了“贯彻落实《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座谈会”进行宣传贯彻,使各相关单位和媒体进一步了解了气象预报发布与气象信息传播规范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健全法制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查处违法案件。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气象法制机构,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省气象局成立了云南省气象行政执法总队,各州、市气象局相继成立了气象行政执法支队;省政府为全省气象部门470人颁发了行政执法证,向40多人颁发了法制督察证。省、州、县三级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基本形成。同时,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202_年以来我省共发生各类违反气象“一法两条例”案件41起,已查处37起,其中防雷违法案件25起,随意发布和传播气象信息案件7起,违法施放气球案件9起。

(七)加快《气象法》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前提。近年来,我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深入贯彻气象“一法两条例”,依法促进气象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了《气象法》配套规章制度建设。省气象局先后制定了《云南省气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云南省气象社会投诉制度》、《云南省气象依法行政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等配套规章制度,使气象依法行政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轨道,保证了气象“一法两条例”的有效实施。各州、市政府对气象“一法两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建设也高度重视,到目前为止,已有保山、曲靖等4个州(市)政府出台了配套规章制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遭损坏或影响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各地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加之少数地方对《气象法》、《气象条例》重视不够,城市规划和建设没有充分考虑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问题,致使我省部分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不同程度损坏或影响。截至202_年底,全省125个台站中探测环境受到影响需搬迁或拟搬迁的台站有31个,占台站总数的24.8%。

(二)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中多头管理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少数地方还存在无资质进行检测和设计、施工,不按规定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审核、竣工验收,拒绝定期检测等违法违规现象。

(三)人影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落实。

(四)在天气预报发布和气象信息刊播的依法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少数报刊、网站、网页等媒体违法违规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

(五)部分州(市)、县(市、区)还未根据《气象法》和《气象条例》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前,还有部分州(市)、县(市、区)尚未建立双重气象计划、财务体制,当地气象职工的地方性津补贴也未得到落实。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气象“一法两条例”的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气象“一法两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全社会充分了解和熟悉气象“一法两条例”,是各级政府依法履行发展气象事业、依法管理气象事业职责的基础。各级政府要一如既往地将气象“一法两条例”纳入普法计划,认真进行宣传普及,使全社会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依法推动气象事业发展。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认真组织广大气象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二)切实加强气象“一法两条例”配套法规规章建设。要结合云南实际,尽快研究出台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气象灾害防御、气象服务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依法促进云南气象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依法规范落实气象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加大气象执法力度。根据《气象法》、国务院412号令、《云南省气象条例》的规定,保证我省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气象信息发布和刊播等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实施。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气象行政执法工作,认真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为我省气象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四)按照“一法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事业投入体制。

(五)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加强防灾减灾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气象现代化水平和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能力,逐步拓宽气象工作领域,满足云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县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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