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略论
摘 要:法律文化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基本要素,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现实孕育的中国当前法律文化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法律文化范畴,虽然它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在整体上无法创生现代法治,许多方面甚至成为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要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摒弃传统法律文化的阻滞因素,理性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并加以本土化。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营造市民社会;公平立法,严格守法,公正司法,树立法律信仰;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
关键词:法律文化;现代化;法治;市民社会。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中国社会全面进入转型期。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较为明显变迁过程。这是一个从一元法律文化到多元法律文化不断冲突与整合,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公法文化一枝独秀到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共同繁荣的过程。也是一个从单一强化政策文化到不断强化法治文化,从热衷于法律的工具性特征到认同法律的价值性特征的过程。尽管如此,变迁过程中的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之保守和落后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法律文化范畴,与现代法律文化差距仍然很大。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是构筑现代社会法治大厦的前提和基石,理性分析制约和影响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现实因素,科学构建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的理想模式,对“法治国家”的实现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一、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现实制约因素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不可能离开社会的诸多现实因素孤军独进,而是在与社会现实因素的互动中逐步增加现代性,实现现代化。影响和制约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因素错综复杂,它们在影响和制约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同时,也使自身逐步走向现代化、民主化和理性化。
(一)物质因素
生产力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先进与落后、文明与愚昧的根本标志。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必然外显为相应的物化形式或物质因素,这些物质因素对特定历史阶段的制度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都将产生决定性影响,法律文化自然涵盖其中。首先,在法律文化现代性因素的生成方面,物质因素起决定作用。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过程就是法律文化内容日趋合理化过程,亦即法律文化内容的现代性因素不断生成和增长的过程。而法律文化的内容归根结底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物质因素,“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中国的生产力水平总体上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无论是劳动者素质、劳动工具现状和劳动对象范围,其传统性和落后性因素还占相当大的比重。这就从根本上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化和系统化程度、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和科学化程度、法律规范对社会现实的反映和普适程度、法律硬件和软件设施的现代化程度、以及立法和司法技术的科学化程度等方面产生严重制约。使表层法律文化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和深层法律文化如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等的现代性因素较难生成,从而难以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
其次,在传播现代法律文化的深度、广度和效度方面,物质因素起着决定作用。尽管由于自然环境和社会制度等方面原因而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速度和进度,但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不断趋于先进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法律文化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也是这一客观规律的生动表征。改革开放加速了这一现代化进程。但是,“春江水暖鸭先知”,法律文化的现代性因素最先是由精英层次的法律家和法律职业者所感知、理解和认可的。要使法律文化在深度、广度和效度上真正实现现代化,还必须有一个传播的过程。在传播现代法律文化方面,物质因素是基础,是前提,是条件。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无疑是关键因素。现代传播媒介和教育技术、现代的交通设施和通讯技术为法律文化的传播插上了翅膀,使法律文化的传播更广泛、更深入、更生动、更有效。中国当前的生产力水平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达和运用程度,与实现现代法律文化的全面传播所应具备的物质条件有很大差距,广大农村和西部地区更加薄弱。推进科技进步,实现法律操作和宣传技术的现代化应该是法律文化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
第三,在公民对法律文化的现实需要和接受能力方面,物质因素也起着决定作用。市场经济与其说是一种现代经济体制和模式,不如说是阶级社会先进生产力的特殊载体和外现形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在市场动作当中自然产生对法律调整的需要和依赖。同时,市场经济模式下的主体本身也应该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素质,从而也就具备接受现代法律文化的能力。但是,中国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中国特别是中国广大农村现在仍然处于农业社会或者说是“熟人社会”,这种传统的社会形态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律的强烈需要,加上较落后的教育现状,也就决定了中国民众对法律文化较低级的接受能力。法律只有作用于现实社会生活才能成为“活的法律”。现代法律文化也只有作用于现代化了的人才能扎根开花,中国法律文化由于难有市民社会基础而难以实现现代化。
“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生产力的发展不仅提出了变革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的要求,而且造成了实现这种变革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力量,因而这种变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了的。中国独具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可以从自然环境、生产方式等物质因素中找到理由,那么同样,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也就是传统法律文化不再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历史必然。
(二)制度因素
现代法律文化离不开与先进生产力相适应的物质基石,作为思想上层建筑,它又离不开以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制度和理性文化制度为基本组成部分的制度上层建筑这一基石。现代法律文化及现代法治必须建立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的基石上,现代法律文化本身就是理性文化的基本要素。
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是现代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市场经济是社会发展难以跨越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的运作品质衍生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自由、竞争进取的现代文化,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产生了对法律规范的内在需求,在市场经济的文化背景和现实需要面前,有关市场主体资格、财产权保护、合同自由、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法制观念不断孕育并日益现代化。所以,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确立开始了近代法治和与之相伴随的近代法律文化,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完善形成了现代法治和现代法律文化。法治及其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成为市场经济的反映装置、维持装置和推进装置。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近代和现代法治,就没有作为法治前置条件的近代和现代法律文化,这是历史发展充分实践的不争事实。而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环境下是只适合于人治和人治文化而排斥法治和法治文化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一直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运作,与之相对应的是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高度发达的集权政治文化,现代法律文化因缺乏前提和基础而难以生成。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终于被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现代法律文化才逐渐有了生成的土壤。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非常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样式,计划到2020年才能“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由此可见,现代意义的法律文化在中国的生成还需要较长的一个时期。
民主政治制度的健全是现代法律文化生成的前提。民主政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全面体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印证了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和健全是社会发展无可阻挡的历史必然。西方的历史经验已经说明,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和现代化都是民主政治背景下的产物,中国法律文化近代化遭遇挫折的历史教训证明,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治只能孕育人治文化而不可能生成近现代意义的法律文化。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确认作保障,没有现代的民主政治,就没有立法的科学化和平等化,就没有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就没有人们对法律严格遵守的自觉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只能是遥不可及的法治理想,从而也就不可能实现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和现代化。
二千多年的封建人治传统对新中国以来的政治制度文化影响颇深,虽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迫使政治制度趋向民主化,但由于没有民主法治文化的深厚底蕴,民主政治制度更多地体现在政治理论和制度设计上,在实际政治运作中有一系列的关系并没有理顺。比如,执政党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机关、司法系统内部关系等等。导致法律成为政策的附庸,既没有权威性又缺乏稳定性;导致立法主体混乱,“法律走私”现象层出不穷,法律缺乏统一性;导致司法成为同极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人财物”完全受控,独立审判徒有虚名;导致“悠久的中央动员型治理传统”仍然顽固存在,立法、执法、普法都成为一个又一个的运动和 “会战”,把法治异化为“运动法治”。总之,集中有余而民主不足的政治体制本质上是以树立人的权威而非法的权威的人治模式,是一种人治文化丰富发达而现代法治文化严重匮乏的文化样式。要实现“法治国家”目标,实现由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的最终转变,必须切实体现“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本质,建立健全的民主政治制度。
理性文化制度的确立是现代法律文化生成的保证。理性与法治是密不可分的一对范畴,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一种理性文化。从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发展史上可以看出,纵贯西方法治的一根主线是对人类理性的呼唤。亚里士多德是率先提出法治主张与学说并最早提出“人是理性的动物”命题的西哲。大体而言,凡是法治论者多是理性主义者。理性是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但并非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能产生理性文化,如果国家实行集权政治模式,实行新闻、文化和教育专制,树立主义、组织和个人权威,不实现真正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作为现代法治三大基石之一的以“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神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为价值取向的理性文化就不可能生成,也就无法构筑现代法治大厦。
(三)文化因素
法律文化是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精神文化的重要构成。”法律文化如同政治文化、宗教文化、伦理文化一样,是构成人类整体文化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受整体文化影响的一种亚文化。整体文化的内容和样式作为强大的文化背景深深地影响着法律文化的性质、发展进度和调整方式。
中国是一个几千年儒家文化生长繁衍的传统农业大国,文化中的惰性因素对中国现代化进程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和渗透力是不可低估的。传统文化中的“礼治”、“德治”导致的重礼轻法思想、“家天下”和“家国同构”导致的高度集权政治结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以及“集团本位”价值观导致的盲从和无视个体权利等等,与肇始于近代西方社会的现代法律文化形成鲜明对极。随着社会制度的更替,我们尽管可以改变传统文化的物质外壳,但要更新它的深层内核却是一项极为艰巨的复杂工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虽然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无法可依已成为历史,但受传统文化的深层影响,再加上经济、政治制度的原因,“礼治”文化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法律还没有成为调整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的效力、权威、尊严还没有在政治结构和权力运行过程以及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树立起来。一些非法律的调整文化如政策、道德风俗、习惯甚至远古遗风常常不时地替代和行使着法律的功能,一个为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法律秩序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的二元结构存在着深层的矛盾。“传统不仅仅过去了,它还确确实实地现存着。……以致于历史每迈出一步,都必须跟这种传统势力发生纠葛,时而以之为前进、发展的凭藉,时而又力图摆脱它的羁绊。传统和当代是一对相生相克的范畴:传统制约着当代的进程,当代反过来改造和消融传统……”因此,推进整体文化的现代化,是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二、法律文化现代化模式构建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构筑法治社会大厦的前提和根基。西方法治实践历程充分证明了“没有这个由文化到政治,由抽象到具体制度的转化,就不会有近代法治”,同样也不会有现代法治。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民主政治目标,必须首先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如前所述,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文化传统整体上无法创生出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传统文化还因其与现代法治的深刻矛盾与冲突,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所以,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于中国而言是极其曲折复杂的,必须着眼中国社会现实,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问题。
1.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建立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市民社会。
着眼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从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型和政治结构的变革中去寻找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历史动力,是一种科学认识方法。商品经济的形成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确立实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西方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和现代化总是与西方经济形态和政治结构的变革相伴随,这一规律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也必须首先从中国经济政治变革中寻找根本动力。
首先,“商品经济这一社会人类学的历史运动,同时伴随着文明社会法权关系与法律文化的深刻改变。”在分析法律文化的进步时,经济因素是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一个历史动因。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只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文化样式,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导致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也形成了特有的法律文化样式,这既是历史现实,又是规律。可见,要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根本动力之一就是实现经济的现代化,即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使市场经济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其次,相对于经济因素来讲,政治因素对法律进步的影响更为具体和直接。第一,执政者的治国理念直接影响法律的地位和权威。西方自古希腊以来就形成的“法治国”传统与中国几千年对超越法律之上的“道德理想国”的苦苦追求而导致的“重礼轻法”就是鲜明的例证;第二,执政治者的政治主张为了能够得到广泛的服从,往往都会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化、固定化和条文化。从这一角度讲,法律就成了政治的一种反映装置,政治的每一个进步都会在法律中得以显现,亦即表现为法律的进步。要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离不开政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制的现代化。
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伴随的社会形式必然是与熟人社会相对极的市民社会。熟人社会又称为“乡土社会”,在熟人社会里,人们几乎不需要法律和法院。法律更多地是一种潜在的威慑。这样的社会形式自然不会产生现代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有自己独特的社会“语境”,这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又称为“陌生人社会”,它是“以城市为活动空间,以市民为成员而构成的一个阶级群体。”市民社会体现了与众不同的价值观念和精神面貌。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这样刻画现代市民社会:“当我们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护我们,如警察;或威胁我们,如犯罪。陌生人扑灭我们的火灾,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建筑我们的房子,用我们的钱投资。陌生人在收音机、电视或报纸上告诉我们世界上的新闻。当我们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或飞机旅行,我们的生命便掌握在陌生人手中。如果我们得病进医院,陌生人切开我们的身体、清洗我们、护理我们、杀死我们或治愈我们。如果我们死了,陌生人将我们埋葬。”市民社会形成的直接后果是道德与权威的碎片化,道德控制社会的能力直线下滑。市民社会是多元的,权威趋于减弱并越来越分散,道德价值取向变化无常,法律成为共同的信仰,传统权威日薄西山,法院成了神圣的殿堂,习惯的力量减弱,权威受到质疑,对正式法律的需要应运而生,法律的价值性亦倍受重视,现代法律文化逐步生成。
2.正确处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促进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变。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本质上就是要建立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并由现代化了的人所主动接受的动态法律观念价值体系。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巩固皇权神圣不可侵犯为宗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其具有的专制性、等级性、封闭性以及重刑轻民、刑罚酷烈、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等特征而与现代法律文化根本对立,传统法律文化从总体上不可能再生现代法律文化。但是,也决不能由此而全盘否定传统法律文化。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文化曾给我们民族和国家增添了光彩,它向世界传递过智慧之火,它是一笔财富,同世界上任何一种文化体系一样,既有守旧消极的因素,也有进取积极的一面。我们决不能在一片废墟上构筑我们的现代法律文化。我们可以在剔除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核之后,对某些方面给予创造性的转换,使之附属于新的内核之上。当然,任何一种形式存在的传统法律文化,都必须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面前接受洗礼,“合者存,不合都亡,再也不能让旧的缠住新的,死的拖住活的。”
另一方面,世界法律的发展史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考察可以发现,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别,实质上是自然经济、产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差别,是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差别,是封闭社会、半封闭社会与开放社会的差别,是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的差别,是伦理社会与法理社会的差别。一句话,中西法律文化乃至整个中西文化的差别,是“古”与“今”的差别。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了发达的法律文化,这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作为在整体上处于落后状态的我们,必须大胆地移植其先进的成果。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说过:“在法的问题上并无真理可言,……很多改进可以在别人已有的经验中汲取源泉。”只有不断地鉴别和吸收,才能不断地改进,我们不必过分惧怕移植西方的法律文化,马克思主义就是从西方引进,迄今已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的政治信仰。鲁迅先生说的好:“虽是西洋文明罢,我们能吸收时,就是西洋文明也变成我们自已的了。”不要“一到衰弊陵夷之际,神经可就衰弱过敏了,每遇外国东西,便觉得仿佛彼来俘我一样,推拒,惶恐,退缩,逃避,抖作一团,又必想一篇道理来掩饰。”改革开放以来,传统法律文化与原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封建政治权力为特点,以道德为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及以计划经济为特点、以义务为本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已经难以为人们在新的物质生活条件下的法制建设和法律生活提供有效的知识和经验,必须加以变革,实现向现代化的转变。影响中国法律文化变迁的外部文化因素主要就是西方法律文化。“一种法律制度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向他国法律制度借用材料以及将法律之外的材料加以同化的历史。”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并使之本土化就成为完善中国法律制度、提高民众法治观念、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历史必然。不过,本土化是一个艰难复杂的过程,“法治最大的困难在于外来文化与本土环境之间的脱节,由于这种脱节使得这种制度无法在本土得到很好的运做。”在上世纪初中国法律文化近代化过程中曾有过“南橘成为北枳”、“画虎类犬”的教训。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可能又要归结到“市民社会”的语境中来。
3.公平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树立法律信仰。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立法活动,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法律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极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社会公众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漠、厌恶、规避或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期待、认同和参与。究其根源,就在于长期以来由于传统的、政党的、国家的和民众的原因而导致的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只要法律没有被信仰,“只要法律还没有被看成是坚固的堡垒,以阻止实施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国家决定或党的决议,……社会就没有避免重复出现悲惨事件的保障。”法律信仰问题是整个法律理论的最高问题,它是法律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
在中国现阶段,实现法律信仰,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立法公平,包括立法程序民主公开和法律内容平等公正。“被人们普遍所遵守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际感知到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能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合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律制度可以完备,但如果法律只代表某个政党或者某个政府部门的利益,搞“法律走私”,法律不符合“法”的要求,不体现公平、正义等终极价值,法信仰就无从建立。第二,执法严格公正。这里的执法,既包括行政执法,又包括司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实现了“平之如水”,接下来的关键就是执法者。“执法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如果执法官作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那比一次犯罪祸害犹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执法环境虽然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在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律职责等执法违法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还表现相当突出。“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执法者的公正与否以及他们本身的法律信仰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正所谓“生殖与灾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
4.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善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一堆废纸”。我国公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加上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一直以来对法制教育工作的不够重视,造成公民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在这样的法律文化氛围当中,要想实现现代化进而建立法治社会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开展卓有成效的普法宣传工作、形式多样的学校法制教育、举办更多的公民听证会等等,使公民懂法用法,强化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唤起公民对自由、平等等法律终极目标的追求,才能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和法治社会这一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恢复了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并逐步在中小学阶段开设了一定的法律常识课,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把法制教育纳入德育范畴,以及在很多地方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传授,使学校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地位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为了能使学校法制教育真正承担起弘扬现代法律文化、造就现代法律人才的使命,改革已是刻不容缓。自上而下的全民性的普法活动自1986年以来已实施了三个五年计划,“四五”普法正在全面展开。通过近二十年的全民普法,为中国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打下了认知基础和民众基础。但在普法过程中,有一个形式与内容、主动与被动、目标与效果的反差问题,必须从理论上和技术方法上认真加以解决。听证会也是近年来得到较多运用的立法和法制教育形式,让利益可能受到拟议中的法律影响的行业代表、民间人士有充分机会参与其事,这不仅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也使法律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树立 “自己的法律”的良法观念,有利于法律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实现制度法律文化与观念法律文化的统一。
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是一个艰难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和市民社会共生共进的互动过程。但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并不会因为我们的愿望而化为现实,它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和政府的实际行动和共同努力才能最终生成,也只有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生成之时,才是“法治国家”的全面实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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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A.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
B.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C.国家
D.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及其所在机关
2、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3、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被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C.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 D.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 4、2004年11月10日,郝甲之子郝乙因无证驾驶郝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扣留。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郝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可能采用的理由是:()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损害是由郝乙的行为导致,国家不承担责任 D.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5、林某于1995年8月某日早晨4时许,到县火车站仓库中盗窃化肥1包,价值约100元。在用自行车载回家的路上,被乡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后,关押在乡政府一间办公室内。联防队员见林某态度不老实,遂对其拳打脚踢,导致林某全身多处外伤,因心脏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不正确的说法是:()
A.乡政府的治安联防队享有行政职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由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乡政府是委托治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C.林某死亡后,其父母有权要求赔偿
D.如果林某生前还抚养了一个丧亲的侄女,该侄女也可以要求赔偿
6、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是:()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帐户冻结 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一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财物
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
7、刘某1999年4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地界修建了105平方米的
平房。同年10月,县城建局认定该建筑为违章建筑,责令刘某强行拆除,并在强拆时将刘某部分财产损坏。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正确的说法是:()A.城建局的行为合法,不予赔偿
B.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 C.城建局的行为合法,只能对刘进行补偿
D.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对刘某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8、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9、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10、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A.质量 B.数量 C.总量 D.积累量
1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选项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是()
A.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B.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
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D.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到及时救济
1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属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内容的是()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D.考核决策实施结果
1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是:()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帐户冻结 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一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财物
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
1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A.对桥梁管理欠缺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1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1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A.公众 B.领导 C.监察机关 D.人事机关.
17、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18、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要求()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D.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19、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A.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
B.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C.国家
D.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及其所在机关 20、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A.质量 B.数量 C.总量 D.积累量
21、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
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2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A.对桥梁管理欠缺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23、胡某系某个体音像行老板,因为被怀疑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而被县行政执法机关将其全部光盘没收。胡某不服,于是向市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不仅没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反而对胡某又处以1000元的罚款。后查明,胡某并没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胡某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胡某应当向何机关提出行政赔偿?()
A.应当由复议机关赔偿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B.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C.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没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D.胡某可以向二者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损失 24、2004年11月10日,郝甲之子郝乙因无证驾驶郝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扣留。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郝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可能采用的理由是:()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损害是由郝乙的行为导致,国家不承担责任 D.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2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
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6、公安局对叶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后随即执行。叶某申请复议,上级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判处罚的复议决定。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拘留决定,叶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安局对叶某的拘留处罚违法。此时,应如何处理本案?()
A.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判令公安局赔偿叶某的损失
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
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行政赔偿案件发回重审
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告知叶某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2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注重政绩 D.高效便民
28、《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A.法定化 B.自由化 C.职权化 D.职能化
第三篇: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概论论文
法律文化大写意
普法2班 王统 学号201200040093
【摘要】:法律文化是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的,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者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和价值体系,是人类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会正义性的本质表达。中国、经济和文化现实孕育的中国当前文化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文化范畴,虽然它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在整体上无法创生现代法治,许多方面甚至成为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要实现中国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摒弃传统文化的阻滞因素,理性移植西方文化并加以本土化。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文化、法治理念 西方法律文化、文化整合
引言
通过一个学期跟随武树臣老师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对中国法律文化有了一定的了解与认识,在课下我看了部分关于西方法律文化的书籍,特别是在当今社会现代化,法律文化现代化下,使我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也形成了自己不成熟的看法。在这里,借用武老师《中国法律文化大写意》的书名,浅谈一下我眼中的“法律文化”。
一、文化与中国法律文化
“一个没有文化根基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国学大师南怀瑾曾多次意味深长地说:“没有自己的文化,一个民族就没有凝聚力,始终像一盘散沙.没有自己的文化,一个民族就没有创造力,只会跟在外国人后面模仿.没有自己的文化,一个民族就不会有自信心,也不可能得到外人的尊重.”诚然,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没有根基的民族,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是没有根基的事业。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科学推动发展,文化孕育希望。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它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关于中华文化的起源,有学者考究是源于上古时代的名著《易经》。在很多人的眼里,《易经》只是一本卜卦算命测风水的迷信书籍。《易经》相传是周文王所著,其内容博大精深,从《易经》里我们可以得到深奥的哲学思想。易经讲究的是阴阳的调和和转化,有时候阴就是阳,阳就是阴。中国人最推崇“内方外圆”,这在易经里可以得到解释,那就是每个人都有着自己棱角分明的性格,但表现在外,却是一种趋附于人的圆润。那是一种人与人相互尊重的圆通,社会的和谐需要的就是这种圆通。所以内 中国法律文化概论论文
方外圆是中国人为人处世的最好方法,这也是一种传统文化的积淀,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
法律从来就是公共权力的核心部分,中国传统法律基于个体对群体的义务优先而发挥的抑制和处罚作用。法律必然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法治的制度框架是由权利和义务双柱支撑的。当法律和文化相结合时,法律文化一词就”诞生”了。
中国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在法律实践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深深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沃土中,不论在总体精神还是宏观样式上,都洋溢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浓烈气息。
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在于礼,提及古代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观念就是“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但这并不是古代法律文化的全部。确切地说,由汉武帝尊儒术为始,成熟于唐代的《唐律疏议》,发展固化于元明清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源头在周公制礼,周公历经多次制周礼,形成一套完善的治理系统。
礼一开始就有义和制的区分,前者指精神层面的亲亲、尊尊(后来发展为忠孝节义),后者指“五礼(吉、嘉、宾、军、凶)”或“六礼”。此时的“礼”就是现在的“法”,因为其满足“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法的产生和壮大是历史的必然。儒家重视礼义,法家重制度建设,各有侧重,而儒法在汉代的合流,根源在于两者起源的同一,是历史发展的螺旋上升而不是简单的反复。
礼与法的关系历来就被学界讨论,传统意义上的法不等同于现今意义上的法,仅指制度规范层面,而不当然包含法的学理学说,这一观点严复有明确的表述。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以一国必从者通谓法典“,并进而指出西方法对应古代中国的不仅是刑律,更有理、礼、法、制之意,简言之,西方法既有制度规范又有学理学说之意,现代法理学对法的研究就是这样,而律在古代多指制度规范,法(确切说是律)的价值剥离为”礼(义)“,礼是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诸多特征,它们使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体系中独树一帜,这些法律是由真正的中国人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渐形成、发展并积淀起来的结晶,无讼是中国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之一,它具有独特魅力,显示了中国人与世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真正的中国人过的应该是“心灵”的生活,惟有从“心”的角度去体悟才能了解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概论论文
三、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
文化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基本要素,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中国社会全面进入转型期。文化也随之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较为明显变迁过程。这是一个从一元文化到多元文化不断冲突与整合,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公法文化一枝独秀到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共同繁荣的过程。也是一个从单一强化政策文化到不断强化法治文化,从热衷于的工具性特征到认同的价值性特征的过程。
中国、经济和文化现实孕育的中国当前文化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文化范畴,虽然它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在整体上无法创生现代法治,许多方面甚至成为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要实现中国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摒弃传统文化的阻滞因素,理性移植西方文化并加以本土化。我们不难发现,在法律文化变迁过程中的当代中国文化之保守和落后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文化范畴,与现代文化差距仍然很大。文化现代化的实现是构筑现代社会法治大厦的前提和基石,理性分析制约和影响文化现代化的现实因素,科学构建文化现代化进程的理想模式,对“法治国家”的实现无疑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民主化,营造市民社会;公平立法,严格守法,公正司法,树立信仰;强化法制和普法宣传工作。
四、西方法律文化
西方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高度的程序性、公正性、民主性和法治性的理性基础上的,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司法框架,都极为严密、成熟和规范,整个社会学法、守法和用法的观念深入人心,法治氛围浓厚。
西方国家经历了宗教文化、哲学文化、科学文化和文学文化几个发展阶段。它是一个由崇高到低俗,由理想到现实的过程。西方文化有三大源头: 一是希腊文化的人文和科学精神。它是对自然、社会及人类思维的科学的理性抽象,是力图建立公理化的演绎系统的尝试。二是罗马文化的政治和法律传统。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法律保障自由、独立人格和公民的合法权利正式植根于罗马文化的土壤中。三是希伯莱文化的宗教意识。视《圣经》为金科玉律,信仰上帝,注重来世。西方文化的发展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历史,它是一个注重实证,追求理性的文化。其核心是:实证科学,宗教精神,以个人自由为重心,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民主制度。其特点是外向、超越、富有挑战性。
西方独特而深厚的文化底蕴对于建立如此理性而发达的法律体系功不可没。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欧洲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产生了一大批资本主义的启蒙思想家,但丁、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冲破欧洲宗教势力的束缚,提出了“自由、博爱、平等”和“天赋人权”等主张,在思想文化领域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从而拉开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序幕。然而,中国法律文化概论论文
是什么力量催生了“文化复兴”运动呢?其实,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市场经济是培育民主、权利、法治等先进司法理念的最好土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市场主体要求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建立自由、平等、有序的竞争机制。可以说,资本主义赖以生存的市场经济是西方法治建设最坚实的基石。
五、比较视野中的中西法律文化
相比较中西方的法律文化,其共同点在于都体现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都体现了刑法的惩罚性功能,都把惩恶扬善、刚直严正和稳定社会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但同时由于人类的发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社交方式以及看待问题的不同态度、价值观和行为惯例,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不同法律文化背景的人们的说话方式或习惯不尽相同,各自有不同的社会规约或习惯。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法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
西方个人主义思潮必然导致民主的诞生,完善的民主又是法律得以被遵循的前提。卢梭社会契约论核心正在此。我们信仰君权神授,信封道德教化而不是法律惩戒,必然道德泛化法律退让。法律的出发点就是人性本恶,我们显然一直接受不同信念。在跨法律意文化交际过程中,如果一方或双方对另一方的社会文化传统缺乏了解,忽视这些差异,就会出现不恰当的言行,或错误地评价对方,以不恰当的方式与对方交际,产生交际障碍,造成双方的误解。中国和西方国家的历史发展不同,决定了中西方文化具有不同的内涵。中国法律文化概论论文
六、总结
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法律文化作为文化整体下的子系统,从最狭义的定义看,是一系列行为、风俗中所含的稳定的观念、心态。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着的。
文化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西方法律文化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东方文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对称。随着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中国正在走向世界,世界也正在关注着中国。在今后的几十年中,跨国域、跨民族、跨文化的经济交往和社会交往将会与日俱增,中西方文化的交流达到前所未有的频繁程度。
我们应该承认,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只有继承我们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同时移植西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文化,才能促进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构成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文化大写意。中国法律文化概论论文
中国法律文化概论
论文
标
题:
法律文化大写意
学
院:
法 学 院
班
级:
2012 级普法(2)班
姓
名:
王
统
学
号:
201200040093
指导教师:
武树臣
日期:2013年12月9日
第四篇:法律文化
礼
在传统中国,“礼”是一个含义广泛、内容复杂,包容量极大的概念。从“礼”的字义考察,“礼”字的古体字最早见于甲骨文,本指祭神之器具,尚无规则、制度的含义。后来引申为祭神祭祖的仪式,所谓“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这种表现为原始习惯的礼,从而有了行为规则的意义,并与神权、族权相联系。
其次,随着父系家长制的宗族演变为奴隶制的国家,祭祀和军事活动成为“国之大事”,以祭仪为中心的习惯准则遂具有政治制度和国家规范的性质。
再次,春秋之后,虽然随着周礼的分崩离析,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的“礼”,其含义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如这时的“礼”,已经不是专指礼节仪式这种狭义上的“礼”,“仪”与“礼”相分离。
中国号称是“礼仪之邦”,中国传统社会往往被称为“礼法社会”,毫无疑问,“礼”对中国历史文化而言,其地位及意义都是举足轻重的。礼是传统中国的一种基本的社会现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法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亦有着密切联系。
礼与法,是两种性质不同,但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礼法结合”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它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条件,经济关系以及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封建统治者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基本途径。
首先,“礼”的纲要构成了法律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儒家把传统封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五伦”。而五伦中“三纲”为要。于是,“纲”被传统封建法律作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
其次,“礼”的教条成了法律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礼教”教条的制度化,对于巩固“三纲”,保护封建统治的基础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其中也有一些进步因素。
再次,礼是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根本大法。
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是传统儒家在刑法原则上坚持轻刑的思想主张,自汉以后一直是封建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其核心就是主张“省刑法”、“以德去刑”,所以在治理国家上,把道德放在核心和首要地位,而法只是一种辅助手段,虽然这种主张在以法治国的理念下,应该遭到诟病,但其中蕴含的一些合理思想还是值得借鉴的。孔子的法律思想核心便是“德主刑辅”,即以“仁”为本的法制原则;“德”、“礼”教化的防范措施;宽猛相济的施刑办法;以身作则的示范作用。
孔子的法律思想对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仍将有借鉴意义。德主刑辅的主要思想包括:重视道德教化、主张宽猛相济、、提倡刑罚适中。孔子认为老百姓有过失,是由于居上位的人对他们没有施行教化或者实行不彻底的缘故,他把“不教而杀”斥之为“虐”。由于孔子重视教化的作用,所以他反对“不教而杀”。孔子并不否认刑杀的必要性。“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表名孔子并不是只讲礼德,而不要刑罚,而是主张德与刑交替使用。从中庸哲学的角度出发,孔子主张用刑要适中,他说:“礼乐不兴,则刑法不中,刑法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意在强调断狱用刑都要合乎中道,要公平正直,不枉不纵。
德治与法治并举符合社会意识形态发挥作用的客观规律。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只有二者的相互影响比较密切,才能使其发挥作用。法律的遵守离不开广大社会成员在道德价值上普遍的认同和接受。
它在历史上成为人们反抗昏君和暴政的理论武器,历代进步的思想家,政治家以儒家省刑法、慎刑滥杀,反对暴政等思想主张,来抨击统治者的昏庸残暴,反对用繁法严刑去对待人民,在客观上,它比法家的严刑峻法主张多少有利于被压迫者的生存与斗争。
同时,德主刑辅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预防犯罪。
道家法律思想
在中国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传统的法律思想表现出不同的历史特性,道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至西汉时期统治者在治国理政中所形成的一种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老子第一次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观点,他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 然
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统治.老子之道,乃宇宙中自然之道,上古流传迄今之逋也,它究天人之际,察万物之情,通古今之变,应人生之事,证大道之真.是世人修真成圣之道。
老子论及法律的思想内容主要体现在他对“道”的说教之中。老子认为“道可 道,非常道”。故“天地之道”无所不在,无往不胜,道法自然,上善若水,天长地久,无 为而治;以柔克刚,柔弱胜刚强,尊道贵德以百姓之心为心,天下之至柔,驰骋于天下 之至坚;以正治邦,以奇用兵,班无事取天下;“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只有“惟道是 从”,才能达到“无为而治”的境界,总之,老子法律思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一是从“天人合一,法本自然,无为而治,唯道”来阐述道家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二是展开对礼法的批判。道家思想以其独特的宇宙、社会和人生领悟,在哲学思想上呈现出永恒的价值与生命力。跌宕多姿的道家思想绵延不
息。源远流长.是东方文明的重要基因,《老子》一书是人类文明智慧的源头括水。我们要重视对老子的研究,和与无讼
自古以来,中国的学者的文化追求和中国政治的最高追求,无一不是一直在追求“和”的最高境界。第一次学到什么是和谐社会,应该是《礼记》中的一篇文章,解释了什么是和谐社会,是全社会共同追求的一个理想境界。后来在学高中历史和政治中,老师无一不提到了,古代所崇尚的大同社会,即我们现在的共产党追求的最高的政治境界,也就是我们通常左说的共产主义的境界。
“和”文化传播最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家便是中国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孔子。在很多年以前,我读到了于丹的著作----《论语心得》。其中于丹提到的《论语》中的一句经典,“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这句话虽然只是描述的是为人处世,而没有涉及更为宽广一个国家的政治层面的内容。但是也是异曲同工的。于丹对于这句话的解释也令我印象深刻。在《论语》中,君子一次出现的次数超过百次,在这部一万余字的经典中,这一个比例是相当高的。而孔子认为,能够称之为君子的人,是极少的,需要达到极高的道德境界,而“和”便是其中之一。孔子认为,真正的君子是能够在一个群体中,服从大家的意见,即使自己有着不同的意见,但是会求同存异,为了追求共同的利益而共同努力,这一思想,也在我国历史上的外交中,得到了极大地运用,也成为了各国处理外交事务的基本准则。但是小人则不同,他们表面上服从了群体的意见,可是背后反对群体的决定,还会背地里说坏话。
而“和”的思想在法律上的最高理想追求,便是达到一种“无讼”的境界。古代的思想家们很早便意识到了法律存在的意义,最终目的不是要惩治坏人,而是要整治社会秩序,而使社会最终达到没有违法事件发生的程度。这一思想最早也是由孔子提出的,在《论语·颜渊》中,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说,我断案的结果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而目的是在于使人们不争讼。这一个思想在民间从古至今,在法律案件上都极大地影响了乡民们的行为,无讼的思想,让大家更愿意用道德的手段去解决问题,只要是能不用法律武器解决的问题,就先用道德的武器去衡量。有的学者认为,无讼的思想有些扼杀了人们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认为倘若个人的权利受到了威胁和损害,就应当采取正当的手段去捍卫个人的权利。法律无疑使一个最为合法的武器。但是我认为,这样的思想是儒家思想千年传承的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减轻了司法程序的负担,提高了工作的效率。而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以来的人治思想。和西方法治的思想有很大的不同。
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总结而言,其最终的目的是实现一个“和”的社会,而古人在法律上的最高追求便是达到无讼的境地。“和”与法律文化有着很深的关联,值得我们去继续学习和探究。
“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哲学基础,倡导天地万物之间的和谐之美,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而诉讼便是对这种和谐的破坏,因为“讼则终凶”(《易经》)。)在社会关系的领域,中国古代的和谐观念演化为一个具体的原则,那就是“无讼”。这种观念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是一个没有讼争的静态社会.因此,法律的存在实在是因为不得已而求其次。人们真正的目的在于最终消灭法律,实现“无讼”社会的理想。可见,“无讼”不过是古代和谐社会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映,或者说,“无讼”是和谐在司法上的一个转用词,他们的意蕴和旨趣是一致的。于是,中国古代社会当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产生冲突和对立时,人与人之间出现权利义务争端时,“和为贵”便作为解决争端的原则受到人们的信仰和推崇.在先秦诸子的学说中,几乎都是主张“无讼”的。即使是主张法治的法家,大力提倡“以刑去刑”,但它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也并不是刑杀而仍然是“无讼”的境界。如商鞅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
第五篇:中国现代化论文
对中国现代化的一点思考
摘要: 本文主要针对什么是现代化、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及意义、中国现代化的阶段划分进行了描述及理论介绍,同时就笔者自己掌握的文献资料从探讨我国现代化存在的问题的角度,对我国现代化存在的不足与现状提出了一些观点与看法,同时结合实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与构想。党的十七大提出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主题,这一主题的核心就是发展,现代化是我国建设小康社会必经阶段。党的十六大也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因而加大对我国现代化的研究力度是当前的趋势与重点。
关键词:中国现代化,内涵,体制,理性,小政府、大社会,公民素养
一、定义
当前我国正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时期。那么到底什么是现代化?现代化的涵义又是什么呢?笔者通过翻阅相关书籍及文献,找到了如下几种定义。第一种认为所谓中国现代化是指近代中国社会资本主义化的历史进程,亦称中国早期现代化或近代化;也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化是18世纪后期工业革命以来现代生产力引发的社会生产方式与人类生活方式大变革,以经济工业化和政治民主化为主要标志,是以现代工业、科学和技术革命为动力,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大转变,是使工业主义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还有的观点认为现代化(近代化),是相对于传统农业社会而言,其过程就是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工业社会或知识社会)的变迁过程,主要包括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工业化及思想科学化、理性化。吴增基等人认为社会现代化是指一种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特殊社会变迁过程,是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先导,以工业化、城市化为主要内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变迁过程。上述的定义有的是国内通行历史教科书的观点及一些主流公认的定义,比较具有权威性。笔者在网上找到了一些笔者认为比较完整的关于现代化的解释。
“首先社会现代化是一个高度综合的概念,它有四层含义。第一、社会现代化是社会领域的一种革命性的社会变迁,它包括: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的两次转型,社会生产力和生活质量的持续提高,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的根本转变,国民文化和健康素质的大幅度提高,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平的根本改善以及国际地位的变化。第二、社会现代化也是一个长期的有阶段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18到21世纪的400年里面,世界社会现代化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第二个阶段是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的转变;在22世纪还有新的发展。第三、社会现代化是一场持续不断的国际竞赛,它包括:不同国家、不同民族追赶达到保持世界先进水平的国际竞赛,以及国内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社会制度的深刻变革。第四、社会现代化有国际、国内,相对和绝对两层概念。社会与经济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为什么?因为社会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人认为所谓的社会就是人类社会,人类社会是一个大概念,无所不包,而我们研究的社会特指社会领域,是小社会,它包括人口与健康、学习与工作、休闲与福利等12个分领域。在国家现代化里面,社会现代化、经济现代化都是国家现代化的组成部分,没有经济现代化,没有社会现代化,也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同时经济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基础,而社会现代化是我们的目标,社会现代化、人的全面现代化是我们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我们的目标是要提高全民族、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
笔者认为这一阐释更加具体与全面,笔者比较认同这一解释。
二、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关于现代化的内容,吴增基等人认为现代化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经济发展的现代化、社会组织功能的现代化、社会生活空间城市化、社会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与教育的发达等。吴增基等人的观点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所以其关于现代化的定义非常具体与全面且注重社会性,而官方历史教科书的解释则是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工业化及思想科学化、理性化,即工业、农业、国防及科学的现代化。既然现代化的内涵如此丰富,那发展现代化的具体意义体现在哪里呢?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及最大的为数不多的社会主义国家,加快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等等。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承担着多重任务,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我国发展的必经阶段和必然战略。
三、中国现代化的阶段与进程
反思中国的现代化,最早可以推论到洋务运动时期。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现代化共经历过起步阶段(1840-1895)、整体发展阶段(1895-1927)、曲折前进阶段(1927-1949年)、腾飞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这一划分是从现代化发展程度与速度上来区分的。如王思斌等认为,参照罗荣渠等人的分析,中国的现代化大致经历了四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即从洋务运动经维新变法到立宪运动,大约半个世纪;第二个阶段是从1911年辛亥革命到1949年革命;第三阶段是从1949年到1979年改革开放;第四阶段是从1979年迄今。这一观点比较成熟,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及官方的认可。
四、中国现代化的现状及反思
从上述的一些比较成熟的定义及相关理论,我们可以发现现代化的核心是发展——经济的发展、政治的发展、文化的发展等等。发展是一个褒义词,代表着文明与进步。我们新一代领导人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更是大大扩大了发展的内涵。
当今,研究中国现代化已成为很多学者的主要研究课题,而这一研究又由于得到国家的极高的关注度,因而现在关于现代化的研究观点、理论、著作层出不穷,可谓硕果累累。可以说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我们已取得了很丰硕的成果,理论非常成熟。可是,反思我国当前的发展现状,很多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甚至西方国家都没有遇到的问题在我国不断涌现,严重威胁着我们的现代化发展。
我们先来看看我国的现代化程度到底有多高,以下是摘自网上的一篇研究报告。中国社会距离现代化有多远?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在对大量数据、图表进行研究分析后发现,中国等61个国家仍然属于社会欠发达国家。根据城市化、平均预期寿命、成人识字率等指标计算的社会水平综合年代差,2001年中国与英国、美国、德国、瑞典和法国5国的差距超过80年。
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国际差距略小于经济现代化。研究者发现,根据人均GDP、农业劳动力比重等指标计算的经济水平综合年代差,2001年中国与美国等7个国家的差距超过100年。
2003年中国第一次社会现代化指数为73分,排世界109个国家的第57位;第二次社会现代化指数为28分,排名第59位;综合社会现代化指数为25分,排名第60位。中国社会水平距离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非常明显。
“2003年的中国处于第一次社会现代化的发展期,大约为城市化的中期。中国社会现代化水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组长何传启研究员说。
在反映社会现代化水平的90个指标中,中国有人口增长率、死亡率、抚养比、小学入学率、青年识字率、失业率等8个指标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相当,平均预期寿命等17个指标与世界中等水平大体相当,其他指标的国际差距较大。在过去50年里,多数时期中国社会现代化快于经济现代化。
专家预计,按照1980年至2003年第一次社会现代化指数的年均增长率测算,中国完成第一次社会现代化大约需要15年。
研究同时发现,2003年第二次社会现代化指数排名世界前10位的国家依次为挪威、瑞典、美国、丹麦、英国、芬兰、日本、荷兰、瑞士和澳大利亚。根据第二次社会现代化指数分组,挪威等20个国家属于社会发达国家,西班牙等33个国家属于社会中等发达国家,泰国等17个国家属于社会初等发达国家。
从以上的报告中我们可以对比其他的亚洲国家,我国当今的现代化程度依然很低。实际上,我国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实在学者们的论文著作与研究里都发现过也提到过,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因而不可避免地走了很多本可避免的弯路,当然这另一方面也和学者们的研究偏于理论化,注重于解释及描述对比性研究,很少提出比较有效的针对措施或解决方案及建议有关。其次,国家大的政策上对于经济现代化的片面关注导致了其他方面现代化发展的失调,结果又严重阻碍了我国现代化的整体的健康发展。第三,笔者认为中国的体制改革没有跟上经济改革的步伐,体制上的缺陷导致效率的极度低下,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导致社会不公与社会矛盾的加剧等众多的社会问题。如果体制改革不实行,不进行体制现代化,现代化的速度与质量将会大打折扣。第四,笔者认为我国现代化的关键还是人的现代化,可是我国的公民素质、创新能力却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GDP的不断增高而相应地提高。只有国人具有较高的现代化所需的素质,形成一种理性的社会风气与氛围,改变传统文化中的以人情关系为主导的价值取向及思维习性,如此方能从根本上向社会的现代化迈进。
五、感悟与思考
在这里笔者就自己对于中国当前现代化存在的一些问题从几个角度作出了一些反思与思考。
1、学者的研究偏于理论化,缺乏实用性,转变成生产力和实施的规划的比率较低。
关于学者们的研究不被关注的问题,这一点笔者所掌握的资料较少,而且这方面的研究也较少。但笔者结合日常的观察及自己的思考认为,这一点除了政府机构应加强反思以外,还有就是学者们的相关研究应该更加注重实用性,使自己的研究更加贴近地区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且要注意与政府机构等互相配合,为政府的规划及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及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与相关的数据分析。当前我国的科学研究转化为生产力的比率及程度较低,笔者认为这一点值得政府及我们学者的深入思考。
2、政府的大政方针及规划的偏向性过大,导致现代化发展的不平衡。
笔者认为政府这些年的发展规划过分偏向于经济的发展,即对于经济指标、GDP等数字的追求,而忽视了社会、民生、公共福利、公共事业等其他方面的发展。因此国家在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时就提出了六个统筹的思想——要统筹区域发展;要统筹城乡发展;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统筹人和自然和谐发展;要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可见这一问题近几年也逐渐得到了国家与政府的重视。但是,地方政府的发展观仍然没有多大的改善,从近几年各地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对于地区发展存在的巨大误解对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同时也加剧了各种社会矛盾的恶化。改变地方各级政府错误的政绩观及地区不科学的发展模式就显得很重要了,这方面的尝试就需要我们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加强对各地区经济发展模式的探索与调查,在掌握了充分的地区实际资料后通过科学分析摸索出适合地方发展的能使社会得到整体和谐发展的新路子。这一点需要我们政府的支持与配合,需要政府改变以往的观念,加深对于科学发展观、对现代化、对长远规划及地区规划的理解,而不再是以往的拍脑袋决策,正如毛主席所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对当地的各种实际情况调查了解清楚后,才能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及制定科学的规划从而推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和谐发展,加快地区现代化进程。
3、体制的滞后制约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
笔者认为体制上的改革没有跟上经济改革的步伐,反过来又严重阻碍了整体的发展。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功能的发挥依赖于部分功能的发挥,但整体的功能并不等于部分功能的简单相加,部分的构成结构对于整体功能能否得到最大程度的的发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实行城乡两元发展模式,通过把农村变为原料供应地和“剥削”农村形成资本的原始积累来发展城市与工业化。而当前我们已在进行市场经济的建设,经过了20多年的改革,市场经济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其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及我国因此取得巨大成就已有目共睹,但是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最大的一点就是体制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大政方针的支持及观念的深入人心,还需要相关配套设施的提供。因而为了实现市场经济的正常进行,体制的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尽管我国在体制改革上亦有所进步,但是由于涉及到的利益群体太多甚至关系到国本,因而国家的体制改革这一动作就比较保守与滞后了。然而,近几年的社会现状昭示了实行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人民群众对于这一点的呼唤与要求的呼声不断高涨。
为什么当前社会充斥着对富人的仇恨或憎恨,人们对于商人的看法依然停留在几千年前的“无商不奸”的状态?很多人认为这是由改革开放时领导人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福”的政策及政府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导致的中国当前贫富悬殊过大导致的。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尽管有这方面的原因。我们都知道香港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尽管香港的经济很发达,但是其社会贫富悬殊也是相当大的,但为什么就很少听说香港有仇富的现象或极端事情发生呢?这时因为在香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机会,大家在社会上生存时是站在基本相同的起跑线上,只要你勤奋努力有能力你就可以成为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而我们的社会则不是如此,很多人富起来不是靠努力而是靠投机靠关系靠手中的公权或权钱权色交易,因而导致了人们及社会舆论对于富人的这一看法与观点。我们且不谈这一观点的合理性,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现象?一言以蔽之:体制的弊端!
政治体制的改革,法律制度的改革,教育制度的改革,医疗的改革,政府机构的改革,监督体制的改革等等,对体制的改革已成为了共识,这一点就需要国家领导人尤其是中央政府能否有这样的魄力与能力,大刀阔斧又小心翼翼地进行体制改革,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改革的顺利实现。
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可以向清末洋务派的领袖李鸿章学习,尽管其行为本质是在旨在维护封建统治和官僚阶级利益,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洋务运动着实是中国现代化的开端。
李鸿章作为汉官,掌握了满清朝廷的诸多大权,虽不是权倾朝野可也是国家的支柱大臣,他搞洋务运动办海军办近代企业修铁路建轮船招商局等等对内需要运用各种手腕来平衡慈禧太后、顽固派大臣、满清贵族、洋务派的利益关系及面对来自各方的舆论压力,对外则要与各虎视眈眈中国企图瓜分中国的列强周旋,结果硬是在有着几千年封建统治传统与深受保守势力与思想控制的中国开展了向西方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的较大规模的实务运动,从而开始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且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洋务运动作为中国现代化运动的起点,是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的。在文化观念意识上,洋务思潮冲击了传统的封建价值观念、建立了“以工商立国”的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观念意识;在社会经济方面,洋务派通过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以机器生产为标志的先进生产力,在社会经济、军事、文化教育诸领域推进了现代化运动,或多或少地改变了传统社会的若干特征,使古老的中国终于向开放和现代化迈进了一步。因此,洋务运动是中国现代化运动的一个重要阶梯。”虽然最后这一运动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失败了,但是这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笔者因此认为,中央政府应在加强自己的权威的同时,可以效仿李鸿章的政治手腕,充分利用各种利益集团及势力间的矛盾及舆论的支持来推动体制改革的进行。
4、理性思维的缺乏与理性社会的未形成,公民素养偏低等制约了现代化的深层次发展。
笔者始终认为我国现代化的关键还是人的现代化,然而我国公民基本素养的水平这么多年却没有多少显著提高。公民现代素养的高低,对于社会的整体现代化起着理念与价值观指导的作用。当人们开始理性地思
考身边的人和事及用理性思维来判断或从事自己的工作及理性地看待社会时,很多社会问题将会避免,社会的凝聚力与整合程度也会增强,这样方能高效地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到改革与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去。
当前我们提倡的主流基本价值观并没有真正被理解与接纳,人民大众需要重塑自己的价值观。然而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受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我们的社会依然是一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或理性的现代社会。人们遇到困难首先想到的是熟人社会关系社会而非在认识到自己状况的原因后寻求该对此事负责的政府机构或相关的社会组织求助;人们犯错误或犯事后想到的不是去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或使危害降到最小,而是思考怎样去逃避责任是否能通过熟人社会关系社会寻找特权庇护等等。
当然这一定程度上和我们的法制不健全及市民社会不发达有很大原因。政府在这一方面也应负较大的责任。当前政府在倡导“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然而也一样缺乏落实,政府对于人民的控制已深入生活的各个方面,但由于政府组织的内在缺陷无法兼顾很多区域,因而在控制人民的同时却没有为人民的生活提供相应的福利与帮助及各项权利的实现,结果引发众多的社会问题与矛盾。本该为人民服务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直接成为了政府控制人民维稳的一级行政机构。
大社会的服务较之于政府更为全面,具有公民互助性质与自愿性,更容易使人们增强归属感与尊严感,同时也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市民社会的形成能为公民提供较好的利益诉讼途径与增强抗风险性,同时亦能促进公民权利意识、主人翁意识、互助意识等现代化素养的培养与形成,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社会的理性化与公平正义的实现,以及保障作为弱势个体的公民权利的实现。
笔者认为建设一个理性的现代社会的主要途径有:
一、教育,即提高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权利意识,这是核心;
二、政府要践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与配套体制,推动市民社会的建设,即鼓励各种自愿互助或维权等形式或性质的公民组织的成立与建设,通过完善各种民间组织从而替代政府的社会功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在这一方面需要政府的指导同时需要学者们的积极研究与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在实现公民现代化的基础上,最终才能实现社会的整体现代化。
六、小结
当前关于中国现代化的研究不可胜数,这一研究题目涵盖的范围也是相当的广,而且也会随着世界及我国实际发展情况而不断变化。同时,对这一课题的研究也是非常有意义的。笔者在这里只是就自己所掌握的一点资料与情况对我国现代化从很宽泛的角度作出的一点看法与思考,很不成熟同时也可能存在很多错误,望各位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
【1】 吴增基,吴鹏森.现代社会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2】 王思斌.社会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 作者不详,洋务运动与中国现代化.《湘潭大学学报》社科版,199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