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对事业单位登记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思考
自国务院办公厅国发发〔202_〕45号文件下发到现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已步入第七个年头。从我州的整体推进速度看,行动迟缓。全州八县市中,**县、花垣县分别于202_年8月、11月正式实施这项改革,其他县市尚没有大动作,仍处于调研和制定工作方案阶段,是什么原因造成这项工作久而未决,又该如何积极稳妥推进呢?笔者侧重于机构编制
部门职责,结合过来调研所掌握的情况,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有关改革精神,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要明确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国办发〔202_〕45号、湘办发〔202_〕08号、州办发〔202_〕14号等文件均强调,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案件,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等诸多因素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因而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就是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形成共识,群策群力,力争在短期内,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要认清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改革的复杂性在于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且问题生根日久,错综复杂,因而需改革的内容任务全面。国办发〔202_〕45号文件规定的改革内容有十二项,湘办发〔202_〕08号、州办发〔202_〕14号文件均规定了九项改革内容。
改革的艰巨性主要在于:一是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尚不能毕一役而取全功;二是改革的范围和对象相当繁杂,包括大中小型水利工程,且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情况不一,改革时不能取一点而忽视全面,更不能取其枝叶而忽视重点。
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就是要明确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必然会有一个艰难过程,必须积极稳妥推进,不能一蹴而就。需明白的是,国办发〔202_〕4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是3至5年,湘政办发〔202_〕8号规定的时间是2至4年,但不能因为改革的复杂艰巨,就滞步不前。
三、要把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目标
国办发〔202_〕45号文件提出的是改革的总体目标,湘政办发〔202_〕08号和州政办发〔202_〕14号明确提出了改革的具体目标,并确定了改革的重点。我们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紧紧围绕改革文件规定的工作目标,确定工作内容,突出工作重点。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确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类别和性质,合理定编定岗。机构编制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会同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定性定编工作,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明晰管理业主,规范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的清理工作,界定其管理权责。
四、要强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职责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行为,涉及水利、编制、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任何一个部门独立操作或极少数部门运作都是不可取的,要克服单打一和坐等观望的工作不良倾向和消极情绪,形成有领导、有组织、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一是要强化领导责任。各县(市)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负责改革实施方案的拟定和日常具体工作。凡改革重大事宜必须经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二是要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性定编。文件规定:水管单位性质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好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编制,具体人员定编标准和编制数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级有关定岗定员标准核定。
五、要科学划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类别和性质
(一)要确定定性定编的对象
此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需重新分类定性的对象是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而不是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属于分类定性的对象单位,原则上不能纳入这次改革定性定编的范围。
(二)要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综合功能确定其性质
确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必须按照改革文件规定的三大分类原则,综合考量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的功能体系。需注意的是:一是不能将其功能
分割开,只强调其防洪、排涝等纯公益性任务。二是要正确理解准公益性的内涵,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不等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文件规定: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三是要紧密结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现状,尤其是生存状况,实事求
是地确定其性质。
(三)要严格核定编制
科学合理核定纯公益类和准公益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州编办发〔202_〕0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到:
1、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定编要有利于实际工作需要从紧核定,不能根据人员现状来定编,必须因事定编定岗,按编按岗定人。
2、掌握定编对象。定编单位限于大中型水库及灌区,中型水库及灌区(含重点小型水库工程)、堤垸、电力排灌站、水轮泵站、水闸、河坝、灌溉试验所等,未纳入文件规定的对象定编需慎重考虑。
3、明确编制使用范围。要按照改革有关企事分开、管养分离的要求,规范使用编制。文件规定:此次定编不包括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工程维护等经营性任务的人员定编;编内人员安排要优先保证技术管理和运行、观测类等岗位专业人员;定编补员应专业对口,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等基本条件,且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实行公开招聘。
六、要配套抓好改革相关任务的落实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定性定编,这只是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他相关任务同样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不能忽视。如严格资金管理、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推行营养分离、改革水费计收体制、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等。改革必须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全面有效推进。关于乡镇水利管理站的改革问题。大家需明确并应统一的是:乡镇水管站是基层水管单位,担负着防汛抗旱保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建设与管理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社会公益性任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这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从改革的具体目标来看,其改革的重点不是定性定编,重点是必须加强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强化职能,理顺条块关系。
第二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以下简称登记档案)的管理,促进登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事业单位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档案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登记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收集、整理、保管与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具体责任制度,配置符合档案管理标准的设备设施,维护登记档案的完整、规范与安全。
第五条
登记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各自负责的原则。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七条
在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报告的提交与审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换领与补领、相关公告发布以及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属于归档范围。
第八条
在设立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六)住所证明;
(七)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事业单位提交的资质认可证明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的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九)验资证明;
(十)事业单位章程;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在变更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名称提交的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
(三)变更住所提交的新住所证明文件;
(四)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交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证明文件;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任、现任法定代表人行政职务任免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印章印迹的备案文件;
(六)变更经费来源提交的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七)变更开办资金提交的验资证明;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九)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第十条
在注销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收缴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在报告提交与审查过程中形成的下列 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
(二)财务报表
(三)验资报告
(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举办单位及本单位印章模板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领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申请书;
(二)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申请书;
(二)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公告的凭证;
(三)未遗失或者损毁的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登记管辖变更形成的文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废止后重新申领形成的文件;
(三)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是否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的情况记录和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形成的文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告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或者作废公告;
(五)其他文件。
第三章 收集和整理
第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有效、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档案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和装订的要求。应当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耐久性要求的书写材料,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等非耐久性书写材料。
归档材料中有电子文件的,应当与相对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存档;属于非光盘形式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成光盘储存形式的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每项登记管理工作结束后,业务承办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并在3个月内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收到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验收。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退回业务承办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每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应当单独档案盒。一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一个档案盒存放。
按照其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报告、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管理等不同登记管理按照时间排放。
第十九条
卷内各类材料应当按照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报告和其他登记管理的顺序排列。
每类材料中的各件材料应当按时间顺序排列。
每件材料中的各份文件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各项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条
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分别编写总目录、卷目录、类目录、件目录。
每卷材料的卷目录应当附有封面,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案卷号、事证号、单位名称、举办单位和设立时间等。涉密单位应当在封面上加盖涉密章。
第二十一条
一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应当放入一个或者若干个档案盒内保存,不能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放入一个档案盒内保存。
档案盒的盒脊应当填写案卷号和单位名称等,涉密单位应当在盒脊上加盖涉密章。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登记管理公告应当单独归档。
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在报告提交与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其他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取、伪造、损毁、涂改和擅自销毁、标注、抄录、复印、抽取、添加、转借登记档案。
第二十五条
档案库(室)应当配备防火、防腐、防蛀、防潮、防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库(室)及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档案破损、毁坏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修补、复制等抢救措施。发现其他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辖发生变更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管辖变更单位原始档案的复印件;原始档案仍由原登记管理机关保存。现登记管理机关对接收的原始档案复印件,视同原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查询登记事项和登记公告方面的档案信息提供方便。
查询其他档案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书面证明的,查询人应出示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销毁档案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
国事登字[202_]02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经中央编办领导批准,现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_年5月18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以下简称登记档案)的管理,促进登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事业单位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档案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登记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收集、整理、保管与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具体责任制度,配置符合档案管理标准的设备设施,维护登记档案的完整、规范与安全。
第五条 登记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各自负责的原则。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七条 在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报告的提交与审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换领与补领、相关公告发布以及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属于归档范围。
第八条 在设立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帐户号的备案文件;
(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的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十一)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事业单位提交的资质认可证明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十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在变更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名称提交的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
(四)变更住所提交的新住所证明文件;
(五)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交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任、现任法定代表人行政职务任免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印章印迹的备案文件;
(七)变更经费来源提交的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八)变更开办资金提交的验资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在注销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收缴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在报告提交与审查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五)住所证明;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领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申请书;
(二)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申请书;
(二)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公告的凭证;
(三)未遗失或者损毁的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一)登记管辖变更形成的文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废止后重新申领形成的文件;
(三)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是否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的情况记录和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的行为形成的文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告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或者作废公告;
(五)其他文件。第三章 收集和整理
第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有效、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档案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和装订的要求。应当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耐久性要求的书写材料,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等非耐久性书写材料。
归档材料中有电子文件的,应当与相对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存档;属于非光盘形式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成光盘储存形式的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每项登记管理工作结束后,业务承办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并在3个月内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收到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验收。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退回业务承办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每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应当单独立卷。一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依次分为卷、类、件、份。
卷,指该事业单位的全部登记档案;
类,指涉及该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报告和其他登记管理等不同登记管理行为分别形成的档案;
件,指类内某次登记管理形成的登记档案;
份,指件内的单个文件。
第十九条 卷内各类材料应当按照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报告和其他登记管理的顺序排列。
每类材料中的各件材料应当按时间顺序排列。
每件材料中的各份文件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各项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条 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分别编写总目录、卷目录、类目录、件目录。
每卷材料的卷目录应当附有封面,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案卷号、事证号、单位名称、举办单位和设立时间等。涉密单位应当在封面上加盖涉密章。
第二十一条 一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应当放入一个或者若干个档案盒内保存,不能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放入一个档案盒内保存。
档案盒的盒脊应当填写案卷号和单位名称等,涉密单位应当在盒脊上加盖涉密章。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登记管理公告应当单独归档。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在报告提交与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其他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取、伪造、损毁、涂改和擅自销毁、标注、抄录、复印、抽取、添加、转借登记档案。
第二十五条 档案库(室)应当配备防火、防腐、防蛀、防潮、防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库(室)及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档案破损、毁坏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修补、复制等抢救措施。发现其他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辖发生变更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管辖变更单位原始档案的复印件;原始档案仍由原登记管理机关保存。现登记管理机关对接收的原始档案复印件,视同原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查询登记事项和登记公告方面的档案信息提供方便。
查询其他档案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书面证明的,查询人应出示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销毁档案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另行规定。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总结
望谟县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望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认真贯彻实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其他管理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事业单位服务。到目前我局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对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其总结如下:
一、增强专业性培训。档案管理人员由专人负责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积极支持档案员参加档案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素质。目前,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配备了1名事登局干部,具体负责356个事业单位的登记、变更、年检、网上办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注重基础性工作。法人登记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体现档案利用价值的关键所在。档案归档的基础性工作在于各个事业单位,我们登记管理部门需要从基础抓起。设置事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档案室一个和档案柜四个。通过参加登记档案管理知识培训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档案标准和范本等形式,从源头规范了档案,提高了档案标准,便于后期年审、网上办公、集中进行归档等各项工作。
三、发挥档案服务工作。登记档案最终的目的就是在于“信息”服务。对内在事业单位管理上,对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要发挥好登记档案信息服务,就必须紧密围绕机构编制工作大局加强档案管理,抓好档案管理促进机构编制工作大局这个目标,向好的档案机构学习,汲取档案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信息开发和档案资料编研完善工作,以提高登记档案的利用和服务价值。
第五篇: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督查的思考
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督查的思考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陆续出台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也随之步入逐渐规范、系统、完善的轨道。但是从现阶段我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的实践来看,登记管理机关仍然存在着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严重制约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
一是登记管理部门存在重登记轻管理现象。由于登记管理部门人员少,平日忙于处理日常登记、变更业务,很难经常下单位检查监督,造成监督管理难到位。二是监管手段疲软。《条例》和《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处罚的规定,然而实际运行中,有的单靠登记管理机关无法做到,有的缺乏刚性制约措施,难以落实到位。对于事业单位没有及时设立、变更、年检及其它一些违规活动,《条例》及《实施细则》没有赋予登记管理机关刚性抓手,只能通过说服教育加以纠正,监督执法强度较弱,独立处置能力有限,工作被动,力不从心,影响了登记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事业单位都在一定区域内承担特有的社会职能,如果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也不能强行阻止其履行原有的社会职能,1
从而出现尴尬局面。
本文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实地督查谈几点粗浅的看法:登记管理机关向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并不是“万事大吉”,而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现场核查和跟踪检查,将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规范实地督查制度。《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事业单位的实地督查的条款比较原则和概括,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实践基础上积极进行探索,不断总结实地督查的经验,根据《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和制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实地督查方面的有关制度,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管理实地督查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行为也作明确的规范,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督查做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要进行定期检查。对每个事业单位突出四查四看:一查运行情况,看法人条件是否具备或运行是否正常;二查经费来源情况,看经费来源是否合法;三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看是否有擅自更名、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编制和不按结构配备人员的行为;四查职责情况,看职责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经营服务范围是否合法,经济与社会效益是否得到提高。对经费自筹的、租用办公场所的、从业人员较少的、开办资金与业务活动不太相称的,与主管部门在人、财、物方面尚有些分割不清的事业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三是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有被投诉的、被司法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查询的甚至已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事业单位随时上门检查。主要检查它们是否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按质按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公益性社会任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单位招牌是否挂在办公场所醒目处,实际办公地点与证书上的住所是否相符,从业人员、办公场地、设备设施是否与所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等。对申请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年检和注销登记中有疑问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派人到该申请单位进行重点核查。四是联合调查。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与财政、人保、质监、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法人证书使用问题联络会议制度,每个部门确定一位联络员,每年召开1~2次联络会议,通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过程中各部门的配合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探讨提高法人证书权威性的有效途径。日常工作中也应经常与相关部门联络,沟通法人证书在使用过程中各个部门的配合情况,促使事业单位必须先到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法人登记或年检,也使事业单位对法人登记重要性和目的意义的认识大幅度地提高。同时应利用这些部门需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参与或出示材料、证明的机会,对事业单位进行跟踪调查,派人到该事业单位就相关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如确有违法违纪或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因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工作的立足点进行调整,切实放在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实地督查上来。登记只是一个手段,管理才是目的,通过实地督查等监督手段来对事业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