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一般程序
关于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程序方案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阳光权力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内部操作):
新办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一般程序
一、首先由申请人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工商部门出 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人持工商部门出据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到泗洪县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咨询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程序和所需申报材料,凡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经办人进行受理、登记并要求申请人填写江苏省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窗口经办人根据申报材料内容,签出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意见后转到后方承办股室。
三、后方承办股室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审核,凡条件符合的,签 出实地审核报告,条件符合意见后,报局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四、局领导审批后(同意办理),转给承办股室进行证件办理。
五、承办股室证件办理后,转交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由窗口经办人发放给申请者。
补办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一般程序
一、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因保管不妥丢 失的,由丢失者持书面申请到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登记后,转承办股室负责人签出同意补办意见,方可补办。
二、粮食经营者企业名称、法人变更的,必须持有工商部门出据的《企业名称、法人变更通知书》,到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登记后,转承办股室负责人签出同意理办意见,方可办理。
三、(待定)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正本、副本全部丢 失的,根据情节,一般性丢失的,必须登报声明,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本、副本作废后,持报纸到承办股室核对底册后,由承办股室上报局领导审批补办。因被盗、火灾导致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本、副本不存在的,需要及时补办的,必须提供公安、村以上相关证明,到承办股室核对底册后,由承办股室上报局领导审批补办。
四、落款及印章使用。凡新办、补办、企业名称、法人、经营地点变更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正、副本,统一落款泗洪县商务局,盖泗洪县商务局钢印。凡补办“粮食收购许可证”单一正本或副本的,落款为泗洪县粮食局,盖泗洪县粮食局钢印(因原证件落款为泗洪县粮食局)。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网上办公)。
购销调控股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篇: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需要递交材料
(一次性告知)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与副本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必须注明有:“粮食收购”,否则,先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后,方可予以办理许可证)。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检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3、银行存款证明。(个体工商户存款大于3万元;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资金筹措证明与收购仓容能力匹配。存款户名必须是法人。存款时间必须在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一个月内)。
4、经营场所及仓容配备证明。(自有产权:提供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场所,提供租赁方的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协议,个体工商户仓容不得低于50吨,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仓容不得低于500吨)。
5、计量器具。(计量部门的鉴定合格证书,要在有效期内,购买发票与法人一致)。
6、检化验仪器清单:容重器、水测仪、天平、选筛、精米机、扦样器、分样器、烘箱、砻谷机、粉碎机。(需提供购买发票,购买人与法人一致)。
7、粮油检验人员简历及培训证明或证书。
8、填写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9、填写江苏省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第三篇: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办理范围:
(一)市政和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规定;
2、符合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规划要求;
3、符合相关协办部门的要求。
(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含附图),其他的应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
2、符合《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的要求;
3、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工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该建筑项目拆迁范围内的全部应拆迁建筑物已拆除,应拆除而未拆除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已注销;
4、市政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申请材料:
(一)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1、《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3、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彩色渲染图和工程模型(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重要项目,各2份);
(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
1、《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
4、市政工程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5、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其附图(限需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6、该建设项目放线测量合同和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核原件)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http://www.teniu.cc/)免费下载。受理机关: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跨区级行政区的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向市局申请;其他的向各分局申请。办理时限: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符合条件者,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复函》,该函签发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条件者,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予受理复函》。
(二)市政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我局在5日内未办理受理复函或不予受理复函的,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三)市政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
自接收复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发出《放线通知单》或《审查复函》。
(四)验线
自收到《放线报告》及附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的审签。
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在作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决定前,需要我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放、验线,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需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需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办理期限。
第四篇:办理生产许可证程序
办理生产许可证程序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五篇:办理开工许可证程序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一系列前提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其中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之前,必须先取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前,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需要先期进行拆迁的建筑工程,其拆迁工作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能否顺利进行。在建筑工程开始施工时,拆迁的进度必须符合工程开工的要求,这是保证该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条件。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2)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
(3)肢解发包工程;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按照设计深度不同,设计文件可以分为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对以上几类设计文件的要求分别是:
(1)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第l款也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42条第l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为: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工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简单一点就是:
1、土地使用证。
2、发改局立项及批复。
3、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4、环保部门的批复。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消防部门对图纸的审核意见。
7、气象部门的审核(防雷)。
8、图纸审查合格书。
9、施工合同。
10、监理合同。
11、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保险。
12、项目总体施工方案。以上资料准备齐全就差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