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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公务员补贴政策理性分析及政策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17-505919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5 02:52: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监狱公务员补贴政策理性分析及政策

对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的理性分析及政策出台后创新激励机制的思考

摘要: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的出台,对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监狱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它是国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过程中的一项政策,在政策内容、政策程序、政策依据、政策保障等方面不可避免存在一

定缺陷。本文通过对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的理性分析,从政策、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就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出台后,如何创新激励机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激励机制

今年初,xx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在广大监狱公务员的期盼中出台了。政策出台之后、实施以来,得到了各监狱单位和广大公务员的拥护、支持,并在实践中充分显示出政策的执行效力。与此同时,由于津贴补贴政策涉及面广、原经济水平和发放水平差距较大,加之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对政策理解不透等原因,部分监狱和公务员对津贴补贴政策意见较大,并由此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笔者经过深入调研,通过对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的理性分析,就政策出台后如何创新激励机制提出相应对策。

一、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出台的重要作用

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的出台具有“四个作用”:

(一)对收入分配制度和收入分配秩序的规范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了两个直接后果:一是促使经济的高速发展;二是导致收入分配方面的巨大差距。第二个后果日益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瓶颈、影响安全稳定的隐患、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

着力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关切的重点课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议题、公务员关心的热点问题。2006年5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2006年7月1日,新中国第四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尘埃落定,公务员开始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在公务员新的工资制度确定以后,解决公务员津贴补贴方面存在的问题迫在眉睫,要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呼声越来越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呼之欲出。

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社会大背景下,作为国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重要举措的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应运而生。

(二)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促进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没有充分体现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工作资历等方面,却更多地体现在地区和部门所拥有的资产、资源和区位优势等方面。拥有不同资产、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悬殊,有的公务员津贴补贴远远超过基本工资。这种“工作好不如区位好、成绩好不如部门好、干得好不如运气好”,与按劳分配原则相悖的现象,导致公务员之间相互攀比跳槽、片面追薪逐利,严重影响了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廉洁、高效。

以监狱系统公务员为例:同属监狱系统,沿海与内地监狱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很大;同属警察序列,监狱系统公务员与公安系统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很大;同属xx监狱公务员,经济效益好的单位部门公务员与经济效益差的单位部门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很大;即使在同一个监狱单位,“油水部门”与“清水部门”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也十分明显。

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分配秩序方面的混乱状况,致使收益差的单位部门公务员流出不流入,导致人才枯竭;收益好的单位部门公务员流入不流出,导致人才浪费。有的单位部门因公务员受利益驱使形成一股“盲流”,有的单位部门因公务员长期滞留成为一潭“死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就是通过对公务员的利益调整和利益规范,促进公务员队伍既相对稳定又充满活力。

(三)对监狱发展的推动作用

纵观我国监狱五十多年发展史,可以得出两个基本结论:一是监狱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举世公认;二是改造与生产、经济与执法的矛盾贯穿监狱发展过程的始终。由于国家对监狱所需经费长期以来未全额保障,确保监狱正常运转的经费很大部分需要监狱靠生产经营、创造经济效益来获得,监狱工作始终在改造质量与生产数量、执法效果与经济效益的矛盾中徘徊彷徨。由于国家财政保障不到位,监狱忙于抓生产、无力管改造,这种本末倒置的情况导致部分监狱“狱内发案率上升,改造质量下降;民警违纪率上升,执法水平下降;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率上升,监狱执法形象下降”的“三升三降”现象,与“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背道而驰。

为了从体制机制上根本解决制约监狱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

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监狱体制改革的四项目标中,“全额保障”是前提,离开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都无法实现。规范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是实现监狱所需经费由国家全额保障的重要步骤,通过规范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就为进而实现监狱所需经费由国家全额保障、促使监狱职能纯化、促进改造质量提

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

由于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秩序方面的混乱,部分单位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发放津贴补贴,公费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务员声誉,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解决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秩序方面的混乱状况,确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通过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理顺利益关系,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使全体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安居乐业、和谐相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

社会矛盾归根结底是利益矛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诸多要素中,利益和谐是关键。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就是调整公务员利益关系、促进利益和谐的重要举措。xx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的出台,使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有效解决了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秩序混乱、发放水平差距较大等问题,从而为依法治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存在的缺陷

由于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是规范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过程中的一项政策,不可避免存在不成熟的地方,概括起来就是“四个缺陷”:

(一)政策内容缺陷

政策内容缺陷可以概括为“五同五不同”:

1、地区相同津贴补贴不同。同一职级公务员,同在xx监狱系统,各监狱单位公务员的津贴补贴额度却大不相同;即使在同一地市,各监狱单位公务员津贴补贴额度也不相同。以2007年起步时主任科员津贴补贴水平为例:同属xx监狱系统,津贴补贴起步水平最高的主任科员为29898元,最低为11311元,差额高达18587元,2.64倍。

2、艰苦程度不同津贴补贴相同。地处大中城市的监狱公务员与地处边远艰苦地区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大致相同,甚至前者还高于后者。边远艰苦地区监狱公务员工作条件艰苦、收入水平低,津贴补贴理应向他们倾斜,但政策没有体现这种差异。

3、劳动付出不同津贴补贴相同。不同工作岗位的公务员所承担的风险、所付出的劳动差别较大。直接管理罪犯的基层公务员比在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辛苦多;在高危、污染行业工作的公务员比在一般行业工作的公务员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辛苦多,津贴补贴额度理应向他们倾斜,但政策没有体现这种差异。

4、风险责任不同津贴补贴相同。担任科(监区)、股(分监区)级实职的公务员是监狱的中坚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监狱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科(监区)、股(分监区)级实职公务员所承担的责任、所付出的辛劳、所承受的压力比一般公务员大得多,津贴补贴理应向他们倾斜,但政策没有体现这种差异。

5、工作表现不同津贴补贴相同。按劳分配是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应遵循的根本原则,但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却没有把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工作绩效作为确定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标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导致部分公务员对工作上推下卸、软磨硬抗、消极应付,单位部门对此忧心忡忡,广大公务员对此愤愤不平。

(二)政策程序缺陷

1、政策制定过程缺陷。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在制定过程中虽征求了一些单位部门的意见,但政策在制定过程中仍然存在体察下情不够、切合实际不够、政策深度广度不够的缺陷,没有最大限度广纳民意、广集民智、广听民声;再加之全省监狱系统50个单位的具体情况差异较大,政策难以照顾到方方面面,从而导致这项本应上下叫好、皆大欢喜的政策,出台后却议论纷纷、褒贬不一。

2、政策出台过程缺陷。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出台之时,也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公开度不够、透明度不够。作为利害关系主体的广大监狱公务员既没有看到文件,又吃不透政策精神。谣言止于真相,传言起于神秘,在“大道消息”不畅通的情况下,“小道消息”必然满天飞。

(三)政策依据缺陷

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标准,是按照《xx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和川纪发(2007)6号文来确定的,是以各监狱单位2005年实际发放水平作为规范后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起步水平。这一政策依据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各监狱单位上报2005年实际发放水平时,绝大多数监狱单位被蒙在鼓里,不明意图,不知何用,所以上报的数据不能体现真实情况。数据的不真实虽然有各监狱单位自己的责任,但也说明公务员津贴补贴数据的收集渠道欠规范性、真实性。

二是按“2005年实际发放水平作为规范后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起步水平”,这一政策规定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其结果是以前津贴补贴发得多的公务员现在也拿得多,以前津贴补贴发得少的公务员现在也拿得少。政策没有有效解决收入分配矛盾,而是继续维持不合理现状。

三是按“2005年实际发放水平作为规范后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起步水平”,这一政策规定忽略了2005至2007年期间监狱外劳的收缩、资源的枯竭、高风险行业的退出对监狱经济造成的影响,忽略了物价上涨因素对公务员生活的冲击。

(四)政策保障缺陷

“此次津贴补贴水平调整属‘规范’水平,而不是政策性‘提高’水平,各单位原资金支付渠道仍然保留。”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的这一规定表明,xx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并非由国家财政全额保障,绝大部分仍靠各监狱单位自筹资金发放。在国家财政保障不到位的前提下,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将大打折扣。

据统计,2007年xx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大约28%由省财政拨款、72%由各监狱自筹资金发放。2007年xx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约需资金4.2亿,而省财政只解决了1.2亿;2008年xx监狱公务员津补贴发放约需资金4.8亿,省财政目前同样只解决了约1.2亿元。从2008年各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的情况来看也不尽人意,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并没有给绝大多数监狱公务员带来明显的收入增长,一些监狱公务员的收入还有下降,再加之物价上涨等因素,监狱公务员的整体生活水平还略有下降。由于津贴补贴政策的财政保障不到位,各监狱单位普遍反映经济压力大、经费运转难、管理难度大。

三、对政策出台后创新激励机制的思考

按照现行的津贴补贴政策,各监狱单位在管理方面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在政策激励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政治思想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而一些监狱单位采取的津贴补贴预留制、缓发制等经济激励手段又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缺乏政策支持。为此,我们首先应从进一步完善现行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入手,在政策激励机制、政治文化激励机制、经济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三个创新”:

(一)政策激励机制创新

现行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把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分为“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两大类”,这个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无可厚非。但这项政策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应当予以细化。科学、完善、合理的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应由六大部分组成,即:基本津贴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综合绩效津贴。具体设计如下:

1、“基本津贴补贴”。由国务院按公务员的行政职务确定额度。在同一行政职务里,所有公务员的“基本津贴补贴”额度完全相同。此项设计可以避免“油水部门”和“清水部门”之间公务员津贴补贴迥异的现象。

2、“地区补贴”。由国务院按公务员所在地区边远艰苦程度确定各省公务员“地区补贴”的额度范围;省政府再根据各地市的边远艰苦程度确定所属公务员“地区补贴”额度。此项设计既可避免同一地区公务员津贴补贴相差大,又可避免边远艰苦地区公务员津贴补贴与非边远艰苦地区公务员津贴补贴等额,使津贴补贴向边远艰苦地区公务员倾斜。“艰苦地区津贴”国家已有政策规定,但需进一步完善。

3、“物价补贴”。由国务院按每年的消费者物价指数确定各省公务员次年“物价补贴”的额度范围;再由省政府根据各地市消费者物价指数,确定所属地市公务员次年“物价补贴”额度。公务员“物价补贴”额度应随消费者物价指数的涨落而作相应调整。此项设计可以避免因各地消费者物价指数的不同导致不同地区公务员收支不平衡的现象。

4、“岗位津贴”。由国务院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责任大小、劳动付出、艰苦程度,把公务员岗位分成几大类型,根据岗位类型确定各类岗位的“岗位津贴”额度范围;再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各监狱不同岗位类型公务员的“岗位津贴”额度。此项设计可以避免公务员因“工作岗位不同、劳动付出不同、责任大小不同”,津贴补贴额度却相同的弊端,使“岗位津贴”向艰苦、特殊、高危、污染、基层岗位公务员倾斜。“岗位津贴”国家已有政策规定,但需进一步完善。

5、“职务津贴”。由国务院按照公务员所担任的行政实职(从副股级到总理级)统一确定不同行政实职公务员的“职务津贴”额度,没有担任行政实职的公务员不享受“职务津贴”。此项设计可以避免不同领导实职公务员由于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工作难易程度不同,与一般公务员津贴补贴等额的弊端。“职务津贴”国家虽有政策规定,但其中的差异太小,不能有效提高公务员对职务的竞争吸引力、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6、“综合绩效考评津贴”。由国务院统一确定公务员“综合绩效考评津贴”的额度范围;再由省政府确定各单位公务员的“综合绩效考评津贴”额度。各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全面、切实、可行”的综合绩效考评办法,对公务员的综合绩效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每个公务员“综合绩效考评津贴”的实际发放额度。此项设计可以避免公务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弊端,最大限度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激励和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政治文化激励机制创新

政治文化激励机制创新包括职务晋升激励、政治思想激励、荣誉名誉激励、文化影响激励四个方面。

1、职务晋升激励。公务员的需求层次是多方面的,既体现在对利益追求的经济层面上,更多的却体现在对实现自我价值的高层面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以业绩、能力、工作质量论英雄,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选拔任用机制和环境,以职务的晋升、才能的施展、事业的成功、抱负的实现来激励公务员对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

2、政治思想激励。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在公务员队伍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勤奋上进的思想意识;通过思想政治工作的人文关怀,传递真挚情感,让公务员在关爱、关心、关怀的氛围中自觉自愿工作;各级领导干部通过人格魅力、领导艺术等“软权力”的施展,有效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3、荣誉名誉激励。任何人都有得到社会尊重和集体认同的需要,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务员给予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对其人生价值予以集体认同,可以有效激发公务员以荣誉感、名誉感不断鞭策和激励自己。

4、文化影响激励。通过打造一种积极向上、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监狱文化品牌,提升监狱公务员的文化品位,通过监狱文化潜移默化的感染力、影响力,不断提高监狱公务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经济激励机制创新

经济激励机制创新是指在完善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制定“科学、全面、切实、可行”的监狱公务员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的基础上,通过科学规范监狱公务员“综合绩效考评津贴”来实现经济激励的目的。

完善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是经济激励机制创新的前提条件,没有政策规定和政策支持,再好的办法各监狱单位都不敢、也不能施行,否则就是违反政策。制定“科学、全面、切实、可行”的监狱公务员综合绩效考评办法是经济激励机制创新的基础,没有好的综合绩效考评制度和办法,再好的政策也会在执行中大打折扣、达不到激励的目的。如前所述的监狱公务员六项津贴补贴中,前五项虽然额度不同但都不能扣发,相对稳定;只有第六项“综合绩效考评津贴”是动态、可变的。前五项津贴补贴是在公平、公正中体现激励,第六项“综合绩效考评津贴”是在激励中体现公平、公正。具体操作如下:

1、“综合绩效考评津贴”的基本分类。应把公务员的“综合绩效考评津贴”分为两部分:对单位的综合绩效考评津贴、对个人的综合绩效考评津贴。二者各占公务员“综合绩效考评津贴”总额度的50%。如此分类,既可以充分调动公务员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又可以因势利导,把公务员的个人努力引导到组织目标上来,使个人目标同组织目标有机结合,促进工作质量的整体提升。

2、“综合绩效考评津贴”的操作办法。对单位的综合绩效考评应根据公务员所在单位“队伍建设、监管执法、生产经济”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性定量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单位“综合绩效考评津贴”的发放额度;对公务员个人的综合绩效考评应根据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定性定量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个人“综合绩效考评津贴”的发放额度。两项额度之和就是一个公务员“综合绩效考评津贴”的实际发放额度。

3、“综合绩效考评津贴”的幅度比例。为了既能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使公务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综合绩效考评津贴”额度应占监狱公务员津贴补贴总额度的20%—30%为宜。各监狱单位依据公务员综合绩效考评的结果,对不同综合绩效公务员的“综合绩效考评津贴”,在0%—100%之间确定实际发放的额度。

4、“综合绩效考评津贴”的考评时段。各监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对公务员和所在单位的“综合绩效考评津贴”实行“月考核制”,也可以实行“月、季、年结合考核制”。

第二篇: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有关政策

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有关政策

一、什么是“阳光工资”?

所谓“阳光工资”就是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公开公务员的津补贴标准,将公务员津补贴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因此被俗称为“阳光工资”。

二、实行“阳光工资”的目的是什么?

实行“阳光工资”的目的:一是公开公务员津补贴标准,避免各单位暗箱操作;二是统一公务员津补贴标准,严防滥补乱贴,克服津补贴发放的随意性,消除同级机关各部门之间不合理的津补贴差距,逐步缩小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津补贴差距,使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使公务员津补贴水平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彻底脱钩。

三、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实施范围与对象是哪些?

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范围与对象为党政群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工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事业单位不参加本次规范津补贴工作,上级部门正在制定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正式实施。

四、实施“阳光工资”的内容是什么?

主要是对原来省核定公务员的津补贴进行规范,在职人员规范后新的津补贴为两个项目,即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离退休人员规范后为离退休人员补贴。生活性补贴是对原来的职务补贴、未纳入工资津补贴、午餐补助进行归并,工作性津贴是对原来的通讯费补贴、交通费、考勤奖、加班费、值班费等进行归并。离退休人员补贴与同职级同条件在职人员的生活性补贴相同,不享受工作性津贴。今后除国家批准的津补贴外,对原省级出台的津补贴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五、新津补贴的审批程序、依据及标准是什么?

我省规范津补贴工作实行“调控到市、监管到县”的管理体制,县级人均标准由省统一规定,具体职级标准由市确定;人均标准确定的依据是以2004年各县津补贴申报执行数为基础,再按人均年增加3600元予以核定的;具体批准我县起步阶段标准为人均年10800元(庐江人均年12800元、居巢人均年12000元、和县人均年11400元、无为人均年10200元)。具体到每个职级的标准,是按照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7︰3的比例,参考原有职务补贴级差(含工龄划分)和通讯费补贴级差,适当拉开档次来确定的。

六、公务员新津补贴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及主要原因?

此次公务员新津补贴标准存在三个方面差距,一是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差距,原来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职务补贴、午餐补贴、保留津贴三个项目的标准完全相同,而规范后在职人员津补贴分生活性补贴(即原来的三个项目归并)和工作性津贴,而离退休人员发放一项生活性补贴(即离退休人员补贴),没有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的比例为7︰3,因此离退休人员津补贴只有同条件在职人员的70%;二是不同职级之间有差距,由于档次的确定主要是参考原职务补贴级差(含工龄划分)和通讯费补贴级差,据此确定不同职级人员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具体标准,因此上级部门在确定职级标准时,形成了不同职级之间的差距;三是工龄划分的差距,上级在确定工龄划分时,主要参照原职务补贴工龄划分的办法,设置了以工龄达21年以上和20年以下两个档次的方法。以上差距在我市其他县(区)均存在,全省也普遍存在。

七、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新津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因?

本次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中,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职务补贴、午餐补助、保留津贴三个项目分别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和退休人员补贴,由于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这三个津补贴项目名称、执行标准完全一致(同职级),因此在规范公务员津贴后,离休人员补贴与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完全相同,增资幅度也一致,只是项目名称不同;这是本次规范公务员津贴政策所规定的。同时省、市文件中也明确规定,离休人员享受的高龄补助、护理费、交通费和一次性生活补贴按原规定执行,即继续发放。

八、我县出台的地方保留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县委、县政府为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收入水平,根据市文件的精神,经测算出台了地方保留津贴,其标准为164元/人.月,而且不区分在职和离退休,也不区分级别,都按照一个标准发放。执行时间从2009年元月起,发放形式为打卡发放,一般在每月20日单独打入工资卡(正常工资在每月15日前打卡)。

九、工作具体步骤是如何安排的?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县级规范津补贴工作分三步走:

第一步归并津补贴工作,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对现有各类津补贴进行归并和公开,消除部门之间收入差距,实现同级机关公务员同职级同一标准的起步水平。我们目前进行的就是第一步工作,由于种种原因,第一步工作时间上启动较慢。

第二步在归并津补贴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测算确定公务员津补贴水平,完善现有的津补贴政策。对第一阶段的津补贴标准过低、级差较大等问题在这一步工作中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步是在第二步基础上进行规范、调整和完善,最终实现项目合理、比例协调、资金统筹、管理规范的津补贴管理格局。

十、新标准的执行标准、时间和补发计算方法?

考虑到我县与和县区域相近,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等因素,经争取,我县新公务员津补贴标准完全比照和县标准执行,本次新津补贴标准自2007年7月起执行,一次性补发2007.7-2008.12月(共计18个月)的增加部分,2009年1月起按月随工资发放,同时从2009.1月起地方保留津贴164元部分也按月打卡发放。计算一次性补发18个月的差额时,为充分照顾职工利益,只对属于工资组成的三项(职务补贴、保留津贴、午餐补贴)进行扣除,对其他项目未纳入扣除基数。对极少数增加水平非常低的人员,按照最低增加5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执行。

中共含山县纪委、中共含山县委组织部 含山县财政局、含山县人事局、含山县审计局

二OO九年元月五日

第三篇:通讯补贴政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45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号,一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一)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除关联方借款另有规定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从关联方借入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捐赠

(一)企业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入帐价值”按《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标准执行,接受方以入帐价值扣除由接受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番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转让)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接转存货销售成本、有价证券转让成本(以入帐价值为限)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三、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整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企业在年终申报作上述纳税调减时,一般应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企业年终纳税申报前(终了后45日内)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纳税申报后(终了后45日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的纳税调整。

四、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伤害

(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应于资产处置后,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在处置当年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确认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在建工程等)。

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引起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可以作为亏损,用企业下一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二)对企业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资产金额较大,或损害的金额难以确定,企业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时,应出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审核证明。对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资产金额较大的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五、企业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2002】149号)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4%的范围内,据实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基数一致。

六、《通知》第七条第(二)款,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即:企业在对租赁业务进行分类时,应全面考虑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一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七、《通知》第八条,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应收票据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应收帐款”科目后计提坏账准备,向职工个人的垫付款项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八、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当地县市人们政府规定的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9号第5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九、企业发生的销货退回,销货方应提供由购货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等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十、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通讯费发放的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通讯费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年终纳税申报前,企业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四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和期限

(一)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退休不足五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年龄。

(二)对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创业后,已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失业城镇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转伍军人)

一、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伟缴费基数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失业保险补贴1%,医疗保险补贴3%。

(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本人缴纳的“三项保险”费的60%予以补贴。

二、补贴办法和程序

(一)定期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及自主创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季度终了后10天内由本人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后,分别补贴对象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同级就业服务机构。首次申报社保补贴时,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收集或提供以下材料:(1)街道(汇总)申请社会补贴的报告(内容包括不同形式就业人数、参保情况、个人缴费情况、补贴金额等);(2)经街道审核的(个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3)补贴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补贴对象《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个人缴费凭据复印件(原件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验证后退回本人)。

(二)及时拨付

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或个人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材料后,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社会保险补贴通知单财政部门在15日内将资金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属个人缴费的,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指定账户,由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为申请办理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储蓄账户,并在申请人签领后7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申请人储蓄账户。

三、其他事项

1、在补贴期限内,再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补贴人员名册和缴费凭据,不重复提交其它材料。补贴人数及补贴金额有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篇:2016农业补贴政策

1、种粮大户直补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元。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政策

补贴234亿元,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

7、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51亿元,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补贴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积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11、农业防灾减灾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资金,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2、推进粮棉油糖高产政策

补贴20亿元,实现低产变中产、中产变高产、高产可持续,进一步提升我国粮棉油糖综合生产能力。

13、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支持政策

打造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和产业化经营的高标准、高水平的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标准化示范区。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投入资金7亿元,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

15、化肥、农药零增长支持政策

安排996万元,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助试点,补助农民因采用低毒生物农药而增加的用药支出,鼓励和带动低毒生物农药的推广应用。

16、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

安排8亿元资金,鼓励和支持还田秸秆,加强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促进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17、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

支持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国家粮棉油主产区140个大县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点,开展现场观摩活动和技术培训,为农民选择优良品种、选用先进栽培技术提供指导和服务。

19、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投入,不断完善基层可追溯体系运行所需的装备条件,强化基层信息采集、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执法监管、宣传培训等能力建设。20、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支持政策

8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制度创设、模式总结探索、人员培训等。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并探索开展优质荷斯坦种用胚胎引进补贴试点,每枚补贴标准5000元。

22、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25亿元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10亿元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23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继续安排7.8亿元补助经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2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补奖资金达到了190亿元。

25、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

26、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

27、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

一、种养类农业补贴

(1)畜禽良种基地项目申报;(2)商品粮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3)小杂粮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4)水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5)蔬菜(食用菌)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6)茶叶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7)花卉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8)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试点项目;(9)水果良种繁育示范基地项目申报;(10)桑蚕良种繁育示范基地项目申报;(11)深水网箱养殖基地项目申报;(12)秸秆养畜项目申报;(13)沼气工程项目申报;(14)经济林类项目申报;(15)设施农业类项目申报;(16)高产攻关作物项目申报

二、加工类补贴

(1)粮食加工项目申报;(2)果蔬加工项目申报;(3)畜产品加工类项目申报;(4)油料加工类项目申报;(5)水产品加工类项目申报;(6)生物工程类项目申报;(7)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8)食品加工类项目申报;(9)液态奶加工类项目申报;(10)酒花麦芽类加工项目申报

三、流通设施类补贴

(1)保鲜类项目申报;(2)集散地批发市场项目申报

四、基本建设类补贴

(1)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2)节水灌溉项目申报;(3)田间水电路改造项目申报;(4)中小型灌区水库改造项目申报;(5)盐碱地改造项目申报;(6)沙荒地改造项目申报;(7)草地建设项目申报发改委

(1)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与现代农业高技术工程项目申报;(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报;(3)现代中药产业发展项目申报

财政部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3)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项目申报;(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专项项目申报

商务部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项目;(2)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项目

科技部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申报;(3)国家推广计划项目申报;(4)国家高新技术科研项目申报

国家农业补贴项目补贴多少钱?

财政部部分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1.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300-800万)2.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50万-300万)3.农业综合开发林业专项(不低于120万)4.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50万-200万)5.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500万左右)6.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1000-2000万)7.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不低于1000万)

农业部部分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1.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300万以内)2.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项目200-500万)3.大中型沼气工程中央投资项目(100-200万)4.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项目总投资的30%左右)

发改委部分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1.现代农业示范项目(200万-2亿)2.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项目总投资的10%)3.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项目总投资10%左右)4.经贸领域中央投资项目(500万左右)5.节能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项目总投资的10%左右)6.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30-100万)7.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80-170万)8.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项目总投资的10%左右)

其他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能源局: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2500万)

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60-300万)

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不超过80万)

科技部:富民强县工程(一般300万以下)

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

扶贫办:产业化扶贫项目(500万)2016农业补贴有哪些变化?

1、土地改革进一步“促家庭式流转”

一方面,土地流转试点以来,地方政府的政策倾斜,金融领域的宽松政策,大量资本盲目的进军农业,规模化的土地流转并没有带来农业的规模化、现代化。另一方面,2015年我国面临通缩压力,国家会进一步加大土改力度,2015年土地改革将会倾向“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2016年农地流转、财产权抵押、建设用地入市等试点将进一步扩大。

2、农业专项扶持资金向“示范园”倾斜

2014年专项资金较2013年加大了示范专项的力度。之前的专项资金更重视规模化、区域化,国内五花八门的农业项目放任式发展,出现了“撂荒地”“撂荒项目”的怪现象,鉴于此,国家专项扶持资金更倾向于“示范化”。

3、专项资金倾斜于“产业链”的打造

2014年我国首次把加工类合作社示范社单项列出,计划2014~2016年发展1000家国家级加工合作社示范社。补贴资金从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种植、养殖向产品储存、加工、流通等加大比重。鼓励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

4、环境评价占据专项的“一票否决”地位

雾霾的持续强劲,土壤的板结与污染,水土缺失依旧是我们迫切改善的重大问题,我国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农业项目的评价必须以不能破坏甚至能改善良好生态环境。因此环评将是2016年农业补贴及专项扶持资金不可或缺的评价因素。

监狱公务员补贴政策理性分析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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