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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公司2014年度绩效排行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17-666070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30 21:49: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公司2014年度绩效排行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公司2014年度绩效排

2014年绩效评比表彰名单

一类污水处理厂10家(≥40万吨/日):

1.郑州王新庄污水处理厂

2.莱特莱德污水处理设备公司

3.成都市污水处理厂

4.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

5.天津纪庄子污水处理厂

6.上海石洞口污水处理厂

7.浙江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

8.南京市江心洲污水处理厂

9.天津东郊污水处理厂

10.重庆鸡冠石污水处理厂

二类污水处理厂16家(≥10万吨/日):

1.莱特莱德哈尔滨污水处理设备公司

2.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

3.郑州市五龙口污水处理厂

4.无锡市城北污水处理厂

5.北京酒仙桥污水处理厂

6.扬州市汤汪污水处理厂

第二篇: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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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

吉林省委、省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让松花江休养生息的各项政策措施,全力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实施,规划的86个项目,已完成83个,今年底将全部完成。在国家2009年重点流域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中,吉林省松花江流域被评为优秀,松花江休养生息初见成效。

“十一五”期间,全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从6座增加到42座,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从每天74万吨增加到233万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由3座增加到10座,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由每天4620吨提高到9036吨;城镇医疗废物处置率由“十五”末的42%提高到99.5%;燃煤电厂二氧化硫脱硫能力达到909万千瓦。

展望“十二五”信心满满,“到2015年,松花江流域消灭劣五类水质,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主要指标达标率为100%,农村饮水安全普及率由‘十一五’末期的86%提高到100%。”

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基础上,80%的县(市、区)城市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所有县城及重点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

“十二五”时期,吉林省环保厅将按照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创新驱动的战略要求,重点规划“六大工程”任务: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污染减排工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生态保护工程、环境安全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在“十二五“初期,县县要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加快建设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的创建活动。到2015年,全省创建100个以上生态乡镇,400个生态村,80%以上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完善粪便处理设施。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达标率达到90%,放射环境质量控制在天然本底值范围内。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有利于项目建成后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对水污染的治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且列入国家和省规划中的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污泥处理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建设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环保、水利、监察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法规文件,各市(州)、县(市)、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和拆分项目建设规模。第六条 根据当地水质、水量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我省气象条件、技术先进可靠、占地少、投资省、运行成本低的污水处理工艺;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证厂址和布局合理,近远期结合,充分考虑未来发展。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提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确定项目建设方式。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专

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承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内容,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并达到相应工作深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或未经具备甲级或一级资质咨询机构评估审查的项目,不予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应邀请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级以上发改部门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应同时抄送省建设部门。对需要中央补助资金超过20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改委核定;对需要中央补助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改委核定;对需要中央补助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后,初步设计及概算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当地发改部门报省政务大厅,省发改委审批。上报文件应附甲级资质咨询机构的评估或审查意见、省级以上国土部门用地预审件、省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省建设部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地方配套资金证明等文件,施工图应经有甲级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同意。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根据各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全省项目建设情况,结合国家资金投资计划,提出我省申请国家资金项目计划。

新开工项目申请国家资金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法人单位证明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地方政府关于确定项目建设方式(地方政府委托代建、市政承建、企业承建、BOT或其他方式)的相关文件、协议、委托书;

7.地方财政部门或出资单位出具的配套资金证明; 8.污水处理收费文件和实际收缴情况等相应文件; 9.再生水利用用户协议书; 10.其他有关文件。

续建项目申请国家资金应附以下文件: 1.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3.配套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4.项目土建施工、设备购买、安装施工等阶段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等; 5.污水处理费收缴、开支情况、收费票据的文件。

6、省建设部门对续建工程已建工程部分的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缩小或拆分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应经省发改部门会同省建设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应经省发改部门会同省建设部门重新核准。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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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eniu.cc 第十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以中央资金和地方政府资金以及企业资本金等为基础,积极争取和吸收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优惠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真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国内外具有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参与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吉林省城市污水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应制定并出台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平均不低于0.80元/吨。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营及维护。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必须开始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同时要加大征收力度,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并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的各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执行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账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事宜。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阶段,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招标、投标、评标程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对项目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和工程进展情况,编制招标工作方案,明确评标方法和评标原则后报省建设厅核准后再行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项目土建、设备采购、设备安装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标段,任何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或重新分包。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必须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开标、评标、定标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异地监理,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实行异地监理制度。严格控制项目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和工期。要根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通过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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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定期上报制度。项目单位将上报情况经所在地建设部门核准后,网上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网》中有关信息,由省建设厅汇总、核实后抄送省发改、财政、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已建成项目实行月报,每月10日前上网填报;已下达国家资金投资计划和在建的项目实行季报,每季度末月的10日前将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存在问题等有关情况上网填报;拟开工项目实行年报,年底前将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等情况上网填报或者以文字材料上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开工三年内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行。运行当年内实际处理水量应达到设计规模的60%,三年内实际处理水量应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出水水质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出水水质标准和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所有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施工、监理日志、开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纸及报告等资料。

第七章 竣工验收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经通水调试运行(一般不超过3个月)后,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要求后,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向当地建设部门提出正式运行申请,并提供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等相关资料。当地建设部门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和《吉林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报省建设厅或由其委托的单位开展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建设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对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和检定、处理水质、水量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开始正式运行申请之日起),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书面批复。未取得书面批复的项目不视为正式运行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由市(州)、县(市)建设部门组织发改、环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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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拨付及使用、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级监察、发改、财政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进展和工程质量等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项目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行“四到责任制”,即任务到市(州)、县(市),目标到市(州)、县(市),资金到市(州)、县(市),责任到市(州)、县(市)。项目实施前,当地政府要明确任务与责任,确保项目的顺利建设和按期投产运行。

第三十条 当地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着力控制投资,降低工程造价;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对已经承诺的地方配套资金,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

各级发改部门要按规定时限审批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及时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要经常监督检查,协助法人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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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吉林省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内容合理、治理有效,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发挥效益,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对水污染的治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且列入国家规划中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治理范围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准。

第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要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建设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水利部门负责其管水源地防治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要实行双主体责任制,即项目所在地政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的建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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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及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环节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法规文件,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和拆分项目建设规模。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中涉及土地征用、企业搬迁、移民安置等敏感的社会问题时,应事先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及社会风险分析,详实收集相关基础资料,经科学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社会稳定。第七条 按照国务院批准《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估算投资,突出重点,做好工作。有关工程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中项目估算投资。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对工程建设、居民和企业搬迁安置进行建设方案和移民安置方案的优化论证,提出项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第九条 凡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原则上由具有相应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编制;凡由省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选择实力强的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编制。对不能满足规定深度的设计文件,要退回原编制单位重新修订或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内容,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省级以上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批复意见应同时抄送省建设部门。原则上按每个水源地为一个独立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对需要中央补助资金超过20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实施方案概算报国家发改委核定;对需要中央补助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改委核定;对需要中央补助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后,初步设计概算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一条 上报文件应附甲级资质咨询机构的评估或审查意见、省级以上国土部门用地预审件、省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省建设部门移民安置方案(规划报告)批复、省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文件、省建设厅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地方配套资金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根据全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结合国家资金投资计划,提出我省申请国家资金项目计划。

新开工项目申请国家资金应附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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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eniu.cc 1.移民安置方案的实施意见(正式文件);

2.项目法人单位证明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6.批准的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文件;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地方财政部门或出资单位出具的配套资金证明; 9.其他有关文件。

续建项目申请国家资金应附以下文件: 1.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3.配套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4.项目土建施工、设备购买、安装施工等阶段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等。

5、省建设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缩小或拆分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重新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以中央资金和地方政府资金以及企业资本金等为基础,积极争取和吸收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优惠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真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的各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执行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账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事宜。特别是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务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中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在项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阶段,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招标、投标、评标程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项目土建、设备采购、设备安装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标段,任何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或重新分包。

第十九条 省建设厅对项目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和工程进展情况,编制招标工作方案,明确评标方法和评标原则,招标工作方案需经省建设厅同意后再行组织招标。招标结束后,招标工作报告报省建设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必须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项目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和工期。要根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通过招标确定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发布招标信息、开标、评标、定标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制度。项目单位将上报情况经所在地建设或水利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直管水源地同时报省水利厅),并抄送省财政、环保、水利(建设)、发改等相关部门。已建成项目实行半年上报,每6月、12月10日前上报项目情况;已下达国家资金投资计划的在建项目实行月报,每月10 日前将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上报;拟开工项目实行季报,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项目进展等情况上报。

第二十三条 所有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工程实施方案、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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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由市(州)、县(市)建设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发改、财政、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随机检查由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自行安排。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实施主体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资金拨付及使用、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和水利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改部门停止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直至政府下达通知停止项目建设。问题严重的移送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批准的相关文件和环保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由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向当地建设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当地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并在上报之日10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复意见。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项目法人在验收合格后,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文件和法定确认件。

第七章 项目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四到责任制”,即任务到市(州)、县(市),目标到市(州)、县(市),资金到市(州)、县(市),责任到市(州)、县(市)。项目实施前,当地政府和发改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任务与责任,确保项目的顺利建设和按期投产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改部门要对国家安排的投资,尽快下达投资计划;对在建项目进行全程监管、稽察、检查;及时了解在建项目情况。

第二十九条 当地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实行主体责任制,对居民、企业搬迁安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补偿标准,做好移民安置方案,根据审定的移民安置方案(规划),制定好工程实施方案,补偿到位,生活、生产、就业安置到位,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妥善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居民和企业搬迁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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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eniu.cc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工程建设、安置方案实施、工程质量、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建设、发改、财政、环保、水利、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篇: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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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

一、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城管、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许可制度。

所有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要求,取得《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

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并签定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未实行特许经营的,应签定城镇污水处理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式样、内容应符合建设部示范文本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经通水调试运行(调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要求后,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02)和《湖南省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对于使用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资金建设,以及在重点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时应邀请上一级建设、发改、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所有污水处理厂的竣工验收,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都必须参加。

城镇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备案后,运营单位应向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行,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等相关资料。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对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和检定、处理水质、水量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开始正式运行申请之日起),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书面批复。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式运行后,当年内实际污水处理量应达到建成规模的60%以上,三年内达到建成规模的75%以上。出水水质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出水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

自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相应数据应存档备查。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逐月对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出具专用报告,并根据检查报告按时核拨污水处理费。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应按照设计进水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标准(其中COD、BOD5、氨氮、总磷、SS为必测项目)执行。污水处理厂全年出水水质合格率([水质达标天数/全年正常运行天数]×100%)应达到95%以上,进水超标、不可抗力、检修的天数应除外。每天水样的所有检测项目(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均达标,当天水质视为达标。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长期低于或高于设计标准的,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可适当扣减或增加运行费用。

第十条 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制定在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能够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转的措施。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污泥的检测数据应于每月6日前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

运营单位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的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应报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签订的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必须按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求在进水口、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联网。监测监控内容主要包括:水量、COD、氨氮,以及重点工段的运行情况等。

运营单位应为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岗位定员标准要求,严格控制项目人员定额,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当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岗位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城镇污水处理厂关键岗位上岗证书。

第十五条 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经营公报和绩效评价制度。

运营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上的组织机构、职工总数、处理水质、水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污水处理费使用、污泥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等生产经营情况,并将有关内容在当地媒体上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

第十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上一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复。批复中应明确停运时限、分期停运、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

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谎报运行数据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给予相应处理。

对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城镇污水处理厂,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运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对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瘫痪或设备损坏,无法运行的,依法追究有关排污单位责任。

对不按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费,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或停运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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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小城镇污水处理特点及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小城镇的重要战略意义

1、小城镇一般是指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具有一定的人口、工业、商业的聚集规模,是当地农村、社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并具有较强的辐射能力。由于小城镇与周围村庄关系密切,所以也常简称“村镇”。

2、城镇化是指农村向城镇逐步转换的过程。由于产业活动的转移,小城镇交通条件的改善,居民对居住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等原因,使大城市中心区吸引力不断下降,导致经济活动和人口不断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及城镇迁移和扩散。从世界各国城市化发展趋势看,集中趋势向分散趋势的趋向越来越明显。加速小城镇建设已成为客观需要。

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1978~2000年建制镇由2178个增至20312个,目前各种规模和性质的小城镇已近48000个。随着“新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经济社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小城镇建设也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一个大战略,……”;国家在“九五”“十五”期间都将发展小城镇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实施。小城镇已由原来的“大问题”,逐步发展成为“大战略”“大前途”,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小城镇污水治理的重要性及迫切性

1、小城镇自身发展的需要

随着小城镇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村镇人口不断集中,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城镇污水排放量也不断增加,然而由于过去“重建设,轻环保”的旧观念,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落后于城镇建设的发展,缺乏必要的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无序乱流,不仅直接污染了小城镇自身生态环境,而且造成了河湖水体的严重污染,已成为区域性水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同时,由于小城镇紧临农村,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药及化肥等面源污染也极为严重,均对小城镇饮用水安全和居民生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制约了经济发展及城镇可持续发展。

2、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如前所述,小城镇在城镇总数中所占比例大,且呈分散型,是继大中城市污水治理后的一个新的战略目标。有关资料介绍太湖流域建有不同规模的7座污水处理厂,而该流域内的小城镇就达978个,并且分布范围很广。如果只注重大、中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而忽视数量多、分布广的小城镇的污水治理,其结果必然是太湖流域污染防治不可能达到预期目标。根据有关报导,预计今后我国70%以上的生活污水将来自城镇及小区。由此可见小城镇的污染治理关系到我国环境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也是非常有前途和极具生命力的。

三、小城镇污水处理特点及需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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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eniu.cc 我国现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将处理规模分为五类,其中V类为1~5万吨/日。本文将其定位于规模小于2万吨/日,重点是2000吨/日~5000吨/日。

1、主要特点

⑴ 人口少,用水量标准较低,污水处理规模小;

⑵ 产业结构区域特定差异、受雨季影响及用水量时变化系数较大,因此污水水量、水质变化大; ⑶ 经济发展水平偏低,经济承受能力弱,可供选择的适用技术少; ⑷ 由于处理规模小而造成工程建设费及运行费用过高; ⑸ 维护管理技术人员及运行管理经验严重缺乏等。

2、需要探讨的问题

我国幅员广大,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小城镇区域特点、产业结构及主要功能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镇污水的特性、收集方式、排放水体状况、设计用地、选用工艺等均不相同。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处理规模小于2万吨/日,多集中在2000~5000吨/日)的现场排水设计规范、标准、法规等,仍然采用现行中、大规模污水处理工程的相关标准,在工程设计中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如下:(1)排水体制

一般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建开发区等多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建成旧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合流制可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但是,很多小城镇尚无排水系统,雨污水均沿道路边沟或路面排至就近水体,一些小城镇(特别是山区和贫困地区等)由于街道过于狭窄、两侧建筑密集、施工复杂,无条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统,可考虑采用完全合流制排水体制;(2)排放标准

现行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其中除BOD5、COD、SS、pH外,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均需达到要求的标准。对于一些城镇化发展中的地区而言,建设及运营资金短缺,土地资源紧张,可考虑将其标准进行调整或放宽;(3)处理工艺

没有根据小城镇特点研究和采用相适应的处理工艺,而是延用和照搬大、中型规模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及设计参数,造成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过高;(4)占地面积

延用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指标,如“水工业工程设计手册——废水处理及再用”中规定为0.8~1.2公顷/万吨·天,使得征地费及相关费用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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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eniu.cc(5)绿化率

延用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绿化率指标,如“水工业工程设计手册——废水处理及再用”中规定为绿化率大于30%,而小城镇大多紧靠农村,是否可因地制宜降低该指标;(6)电源等级

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电源等级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规定“……必须为二级负荷……”或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小城镇可考虑根据具体情况而进行修定;(7)自控水平

小城镇污水厂是否仍采用目前常用的集散型控制系统和DO控制回路,是否要设置控制管理中心及模拟屏等设施,监测项目可否简化等问题;(8)人员编制

仍延用现行的“水工业工程设计手册——废水处理再生”中有关人员编制的标准,可否根据具体情况减少人员编制,实行社会化服务等;

(9)建设程序及文件编制

能否简化现行的建设程序和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等。

四、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设计的若干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下列建议,仅供业内人士研究和讨论:

1、排水体制

排水体制的选择宜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因地制宜,不必强求采用完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对改造难度极大的旧城区可维持原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并在合流制系统终点设置调节池;对西部干旱地区,由于降雨量极少,亦可全部采用合流制系统,并在污水总干管进入污水处理厂前设置调节池,调蓄雨季洪峰流量。当然,在工程设计时应对整个收集系统(全部完全分流制系统、非截流式合流制+完全分流制系统、完全截流式合流制系统、合流制+调节池+分流制系统及完全合流制+调节池系统等)进行经济技术比选和详细的投资——效益分析后,选用经济合理的排水体制方案。

2、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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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eniu.cc 目前,我国大部分小城镇经济承受能力较弱、资金不足、“建得起、用不起”,因此,当务之急应该是治理与不治理、工程及运行费用是否与小城镇现况经济水平相适应的问题。排放标准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和放宽,如在封闭及半封闭水体,可考虑除磷脱氮的要求,而在开放式水体,可适当降低磷,氮等有关标准,这样可以缩短处理流程、减少处理构筑物池容及相关机械设备、自控仪表等,不仅节省了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还可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速度和简化运行管理。但是要考虑改造的可能性,待具有一定经济能力时,再将该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进行调整或改造,使之达到国家要求的相关标准。

3、污水处理工艺;

(1)变化系数

小城镇由于处理规模小,变化系数较大。当污水处理厂进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时,时变化系数较大;当工业废水比例较高时,时变化系数及周变化系数均较大;当该城镇为旅游地区时,不仅时变化系数大,而且季节性变化系数亦较大。变化系数直接影响工程规模,设计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进行科学分析后再合理确定其变化系数。

(2)设置调节池

小城镇人口少,处理规模小,时变化系数大,污水水质水量变化大,因此在选择处理工艺时需注意其处理效果的稳定性。宜在污水处理厂进水端设置调节池(该池亦可兼作合流制系统中的调节池使用),待降雨强度减小,再均匀地以小流量方式排入污水处理厂。一方面可以减少冲击负荷,另一方面还可保持原水有机物浓度,提高污水处理效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宜选用低负荷型和成熟可靠、稳定性好的处理工艺

典型处理工艺可考虑活性污泥法的氧化沟工艺、延时曝气工艺、间歇式活性污泥法及其变法工艺;生物膜法的生物转盘、接触氧化及生物滤池工艺等。特别是一些较适合小规模污水处理厂的新开发的技术和工艺,亦可在具备条件的小城镇采用,例如:人工快速渗滤技术,百乐卡工艺及人工生态绿地等。

(4)易于维护管理,维修工作量少

一般不宜采用检修环节多,检修频率高的处理工艺和尽量减少水处理构筑物的系列数。

(5)宜选用与建设用地面积相适应的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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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eniu.cc 由于各城镇所处地域不同,如山区、渔村、高原、沿海一带等,所能取得的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用地形状及面积各不相同,选择工艺时应与其相结合,合理确定。

4、污泥处理工艺

(1)污泥处理工艺选择应与污水处理工艺相适应。当采用延时曝气或泥龄较长时,污泥基本处于稳定状态,可不设消化池或其它污泥稳定设施。

(2)污泥处理工艺选择应与污泥最终利用形式相适应。

· 当污泥直接用于农田、绿地时,可选用污泥浓缩、消化和脱水工艺;

· 当污泥最终利用采用堆肥时,则污泥处理只需浓缩和脱水工艺;

· 当采用最终填埋处置时,则污泥处理也只需浓缩和脱水工艺,有条件者可增加常温消化工艺,以便降低填埋场渗滤液中有机物浓度,提高渗滤液处理的可靠性;

· 特定情况下,最终采用焚烧工艺时,污泥经浓缩、脱水后,脱水泥饼需保证较低的含水率,以便减少焚烧所消耗的能量。

(3)由于小城镇污水处理厂产泥量少,污泥稳定化处理可采用常温消化;污泥脱水优先考虑自然干化;污泥堆肥可选用露天式自然堆肥等方式;

(4)由于污泥处理规模小,污泥处理系统常为间歇运行,污泥浓缩或脱水的上清液往住集中产生,如回流至水处理系统将会形成冲击负荷,影响水处理系统的稳定运行。因此,宜考虑将其集中贮存,再以小流量形式连续地流入污水处理系统。

(5)处理方式

由于处理污泥量少,可考虑集中或分散处理两种方式;

当处理厂之间距离较近或交通便利,易于运输时,可采用在其中某处理厂内合建污泥处理设施,各厂将生污泥或浓缩污泥通过管道输送、罐车或卡车运送等方式,将其集中处理、处置;

当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可单独设置污泥处理设施。但是由于处理规模小产泥量少,各处理厂分别设置污泥处理设施将会造成工程费用及运行费用过高,可考虑采用移动式污泥处理车,将剩余污泥经车载处理系统脱水后直接运至处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置地点,进行堆肥、填埋、还田或焚烧等。(6)污泥再利用

小城镇大多靠近农村或林地,苗圃等,污泥处理达到相应的规定或标准后,直接还原于农田或绿地,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的关键是无害化和减量化,有条件者可考虑再利用及资源化。

五、污水处理厂工程的经济性

与大、中型城市不同,我国绝大多数小城镇财政能力不足,人民生活水平普通不高,甚至仍有部分贫困地区,建设污水处理厂工程,无疑会给地方政府和人民增加一定的负担,因此,需要十分重视其经济性,强调其工程投资省和运行费用低的原则。

(1)占地面积可低于设计手册中规定的标准。

(2)绿化率可低于设计手册中规定的标准,如周围紧邻农田可与厂外大环境统筹考虑,合理确定绿化率;

(3)宜选用简易、高效的成套工艺与设备,并尽可能形成标准化设计;

(4)结构型式可考虑占地面积小,共用隔墙的一体化组合式处理构筑物,以利降低工程投资;

(5)设备选型尽可能通用化和国产化

(6)在具备条件地区,某些工艺构筑物的土建设计可突破目前常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型式,采用砖砌、土池加铺防渗层的型式,如:百乐卡污水处理池采用粘土池、表面敷设防渗材料;氧化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底板、池壁则用砖砌加防渗层或粘土斜坡侧墙表面加设防渗层的结构型式等,以达到降低工程费用的目的;

(7)根据地域特点,在选择厂址时应优先考虑利用自然地形,减少提升泵站,有条件地区,污水处理厂还可不设置进水泵站,从而可大大降低电耗和运行费用。

六、电气与自控

(1)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必须为二级负荷……”,而大部分小城镇由于条件所限,只具备一路电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源,在考虑设置备用电源时,可根据当地停电状况而确定,例如,当无进水泵房或停电时间短、停电期间污水能够暂时贮存在管道或调节池内,此时可不设置自备动力电源;

(2)尽量采用自然光,减少照明用电量;

(3)电器设置选用安全可靠、易于维修和经济适用的产品;

(4)自控系统原则上以监视为主,降低自控水平,尽量减少监测项目;

(5)原则上采用简单易行的自动运转方式或手、自动联动运转方式;

(6)可以不设置控制管理中心和模拟屏等设施。

七、管理设施

管理设施与运营人员数量、素质及自控方式等密切相关,建议:

⑴ 简化管理用房,减少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可将管理、休息室、化验室、库房等集中建设;

⑵ 可考虑相邻几座污水处理厂共建管理站,采用巡回管理方式,或者采用无人管理方式,定期维修及检查;

⑶ 简化现场化验项目,采用几座污水处理厂共用化验分析室,或者委托其它有分析能力的单位,实现社会化服务等。结束语:

“小城镇、大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和建设小城镇的战略定位。随着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步伐的加快,势必带来环境污染的加剧,为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必须先行治污,恢复和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至今我国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相关的技术政策和法规仍然是空白。

随着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小城镇环境治理也逐渐得到重视,并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目前,我国“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已于2002年12月正式出版;国家发改委已经立项并正在编制“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技术指南”;国家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均设立了与“小城镇污染治理”相关的研究课题或项目;国债项目中所涉及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厂比例大,如:三峡库区及影响区、南水北调、21世纪首都污染防治等相关的污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水处理工程等都急待出台相应的小城镇污水处理技术规范、标准、法规及政策等,启动该项工作已是当务之急。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差异较大,各地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技术力量等相差悬殊。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找准主要问题,同时参考国外经验和相应技术政策,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政策、法规及标准等,用以指导我国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营。

第四篇: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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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

一、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是指通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城镇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不含工业企业未连接城镇污水管网的自有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镇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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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仅具备处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经过技术改造,具备相应的处理工业废水能力后,方可接纳处理工业废水。

第十二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第三章 污水接纳与处理

第十五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手续,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与排水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排水户的污水排放口至污水处理收集管网的连接管道,由排水户负责建设,并应当按照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要求进行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运营单位发现排水户纳管污水超标,影响污水集中处理厂达标排放时,可以关闭相关排水户的纳管设备。

第十八条

排水户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与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水质标准和水量排放污水;对排放污水不符合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水质标准的,应当自建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标后再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第十九条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五)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明确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污水集中处理厂的进水口、出水口、水处理关键部位以及重点排水户,应当安装水量、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水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污水集中处理厂、重点排水户不得闲置和擅自拆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对发生故障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及时修复,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污水集中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但超过纳管标准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

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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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eniu.cc 第四章 设施保护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涉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因工程施工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泵站、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排水户负责自建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污水管道等的维修养护。

运营单位和排水户应当保障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因设备大规模检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需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替代或者应急补救措施方案,并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通知排水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因突发事件导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停运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进行检修,同时通知排水户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应急处理工作报告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第三十二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第三十三条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

运营单位的确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取得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第三十五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纳管污水水质和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排水户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排水户纳管污水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排水户限期治理,确保污水达标纳管。

因排水户纳管污水超过排放标准导致污水集中处理厂出水超过一年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审批截污管网范围内新建涉水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九条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

(二)未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

(三)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四)从事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禁止活动的;

(五)相关单位未履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六)运营单位在排水户纳管污水未超标的情形下随意关闭排水户纳管设备的;

(七)因施工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

污水集中处理厂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运营单位对污水集中处理厂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在陆域倾倒、堆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含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倾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因纳管污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集中处理厂设备损坏无法运行的,严重超标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授予运营单位特许经营权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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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生物处理技术

“加快开发西部地区,是全国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大思路”,而加快西部小城镇的发展是西部大开发的一个关键问题。目前西部地区小城镇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自然条件与生态环境状况脆弱,高山和高原占西部总面积的70%,水土流失面积占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的83%,荒漠化面积占90%以上;另一方面是经济欠发达,贫困问题较为突出,基础设施发展滞后,环境污染严重,导致生态状况持续恶化,并制约了小城镇的发展,成为西部地区贫困的重要原因。同时,环境基础设施作为关系到广大西部小城镇居民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的重要物质条件,也迫切需要得到有效的改善。

采用切实有效的污水生物处理技术能够实现加快西部污水处理的的进度,早日实现西部地区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推广实施。

一、工艺的选取思路

根据小城镇的进水特点,工艺选取思路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1.投资省、运行费用低。2.操作管理简单。3.抗冲击负荷能力强。4.处理效果稳定可靠,具备脱氮除磷功能。5.适合当地独特的自然条件。6.在国内首次应用的新工艺,必须经过科研试验和鉴定,提供可靠设计参数后再应用。

同时工艺的选取应该从一些经济指标考虑。主要包括:处理单位水量投资、削减单位污染物投资、处理单位水量电耗和成本、削减单位污染物电耗和成本、占地面积、运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环境效益等。

二、目前常见的工艺 1.SBR系列

SBR 是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equencing Batch Reactor Activated Sludge Process)的缩写,最初由英国学者Ardern 和Lockett 于1914 年提出,但由于当时曝气器易堵塞,自动控制水平低,运行操作管理复杂等原因,很快就被连续式活性污泥法取代。2.ICEAS工艺

ICEAS(Intermitent Cyclic Extended Aeration System)工艺是间歇循环延时曝气活性污泥法的简称。1968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与美国ABJ公司合作开发了“采用间歇反应器体系的连续进水,周期排水,延时曝气好氧活性污泥法”即ICEAS工艺。1976年建成了世界上第一座ICEAS工艺污水处理厂。3.CASS工艺

CASS工艺是美国Goronszy教授开发的一种专利技术。CASS工艺是SBR工艺及ICEAS工艺的一种更新变形,在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前段设有一个分建或合建式生物选择器,连续进水,但以序批曝气——非曝气方式间歇运行,整个系统以推流式运行,而各反应区则以完全混合的方式实现同步碳化和硝化——反硝化功能,并且可将生物反应过程和泥水分离过程结合。由于其投资和运行费用低、处理效率高,尤其是具有优异的脱氮除磷功能,CASS越来越得到重视。4.MSBR工艺

MSBR即改良型序批式反应器(Modified Sequencing Batch Reactor)。MSBR集合了SBR和A2/O的特点,出水水质稳定、高效,有较高的净化能力,不足之处是自动化控制要求较高,这对西部小城镇是一个制约性因素,但也不能完全说此工艺在西部小城镇就不宜采用,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对西部经济比较发达、封闭水体、具有较高脱氮除磷要求的小城镇有一定的适用性。但是,由于目前其运行管理经验不是很丰富,而且运行流程长,工艺控制相对复杂,因此,主要适用于经济水平较发达的小城镇,而对于不太发达的一般建制镇应慎重选择。5.UNITANK 工艺

UNITANK工艺是由比利时SEGHERS公司提出的SBR的变形工艺,它集合了SBR和传统活性污泥法的优点,不仅具有SBR系统的主要特点,还可像传统活性污泥法那样在恒定水位下连续运行。UNITANK工艺在多数情况下,无需设置调节池;构筑物采用一体化的矩形紧凑结构,同传统处理工艺的圆池相比既利于保温,又能相应节省土建费用和占地面积。共用水平底板也提高了结构的稳定性;各池贯通,布置紧凑,有利于全封闭式处理,以实现污水污泥或废气的综合处理;管理方便、运行费用低、工人数量少。6.一体化氧化沟

一体化氧化沟(Integrated Oxidation Ditch)又称合建式氧化沟,广义地说,一体化氧化沟就是不单独设二次沉淀池及污泥回流设备的氧化沟,其曝气净化与固液分离操作在同一个构筑物中完成,污泥自动回流,设备和池容利用率为100%。一体化氧化沟包括了早期间歇运行的Pasveer氧化沟,带侧支渠的氧化沟和20世纪70年代在丹麦发展起来的PI型氧化沟,如VR型氧化沟、双沟(D型)或三沟(T型交替式)。也包括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这一概念在80年代提出的ICC(Interchannel Clarifer)型氧化沟。7.Carrousel氧化沟

Carrousel氧化沟是20 世纪60年代末期由荷兰DHV公司研制成功的一种多沟串联氧化沟系统。它采用垂直安装的低速表面曝气器,每组沟渠安装一个,均安设在一端。靠近曝气器下游为富氧区,靠近曝气器上游为缺氧区。进水与回流污泥混合后在沟内循环流动,废水多次经富氧区和缺氧区可创造良好的生物脱氮环境。当有机负荷较低时,可以停止某曝气器的运行,在保证水流搅拌混合循环的前提下,节约能量消耗。8.Orbal氧化沟

Orbal氧化沟在南非开发并于20世纪70年代引入美国后得到迅速推广,至今已有300座污水处理厂运行,最大处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理能力达24.6万m3/d。它是由若干圆形成或椭圆形同心沟渠组成的多渠氧化沟系统。Orbal氧化沟又称同心沟型氧化沟,池型为圆形或椭圆形,采用三渠道模式。在该系统中有若干个多孔曝气圆盘的水平旋转装置,用以传氧和混合。污水从外沟流入,内沟流出,形成3 个完全混合反应器的串连形式。溶解氧浓度从外沟到内沟依次增高,形成浓度梯度,渠间溶解氧浓度的变化较大。从局部看水流是处于完全混合式,但从Orbal 氧化沟整个系统看水流又是推流式,这样的水流方式与工艺特点使Orbal 氧化沟既具有良好的有机物去除效果,又具有较好的脱氮除磷效果。9.曝气生物滤池

曝气生物滤池(BAF,Biological Aerated Filter)也叫淹没式曝气生物滤池(SBAF,Submerged Biological Aerated Filter)。BAF在国外从20 世纪初开始研究,于80年代末基本成型,后不断改进并开发出多种形式。在开发过程中,充分借鉴了污水处理的接触氧化法和给水快滤池的设计思路,集曝气、高滤速、截留悬浮物、定期反冲洗等特点于一体。10.生物转盘法

生物转盘法是生物膜法的一种,它是用转动的盘片代替固定点滤料,运用生物转盘法去除废水中有机物质的原理是:将废水置于半静止状态,污水中有机物被盘片上的生物膜吸附,当转盘在废水中不停的缓缓转动,盘片离开污水时形成一层薄薄的水膜,生物膜从空气中吸氧同时在生物酶催化作用下,被吸附的有机物被氧化降解,即每转动一周形成吸附+吸氧+氧化降解,另一方面转盘的搅动,将大气中的氧带入氧化槽,使水中溶解氧不断增加,有利于基质的氧化降解,活性衰退的生物膜会在转盘剪切作用下自动脱落。11.接触氧化法

接触氧化法的原理是将某种填料浸没于水中并在填料表面和填料间的空隙生成膜状生物污泥,废水与其接触从而得到净化。为了使净化充分,需将废水循环,反复与生物膜接触。由于填料和生物膜都浸没在废水中,因此必须进行强制性曝气充氧,曝气也兼有使废水充分混合的功能。鼓风曝气和机械曝气都可以用于本法。12.人工湿地

湿地处理系统是一种土地处理工艺,它是将污水投放到土壤经常处于饱和状态且生长有芦苇、香蒲等耐水植物的沼泽地上,使污水沿一定方向流动,通过耐水植物和土壤联合作用,污水得到净化。湿地处理系统对污水净化的作用机理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物理沉降作用、植物根系的阻截作用、某些物质的化学沉淀作用、土壤及植物表面的吸附与吸收作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等。此外,植物根系的某些分泌物对细菌和病毒有灭活作用,细菌和病毒也可能在对其不适宜环境中自然死亡。13.氧化塘

是一种构造简单、维护管理方便、处理效果较稳定的废水处理方法。通常,氧化塘是一种经人工构筑的,具有围堤和防渗层的天然净化系统。废水在塘内经较长时间的停留、贮存,通过微生物(细菌、真菌、藻类、原生动物等)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的代谢活动,以及相伴随的物理化学过程,使废水中的污染物,包括营养素经多级转换、降解而去除。氧化塘分为好氧塘、兼性塘、厌氧塘、曝气塘、深度处理塘等具体型式,这些型式的氧化塘可以搭配形成塘系统应用。14.百乐卡(BIOLAK)工艺

百乐卡(BIOLAK)工艺是由芬兰开发的专利技术,由芬兰Raisio工程公司代理。它是由不带曝气设施、采用自然池塘处理的废水系统发展而来的。目前,世界上已有350多套BIOLAK系统在运行。顾名思义(bio-lake),其实质上采用一池,或人工湖,在其内处理废水。该池可采用钢筋混凝土,也可因地制宜,采用土池或人工湖,但底部应有防渗措施。在池(人工湖)内,安装着一种特殊的悬挂索(链)式曝气系统,以延时曝气方式按照所需预期达到的目的进行运行操作(如厌氧、缺氧、好氧方式),故运行简便易控。15.水解—好氧生物处理工艺

出现于20 世纪80 年代,它将厌氧和好氧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使废水的厌氧——好氧生物处理进入了新阶段。该工艺在厌氧段摒弃了厌氧消化过程中对环境条件要求严格、且降解速度较慢的甲烷发酵阶段,控制厌氧段在水解阶段,可减少反应器的容积,同时省去了沼气回收利用系统,基建费用大幅度降低。另外,经水解,原废水中易降解物质减少较少,而一些难以生物降解的大分子物质可被转化为易生物降解的小分子物质(如有机酸等),从而使废水的可生化性和降解速度大幅度提高。因此,后续好氧生物处理可在较短的水力停留时间内,达到较高的COD 去除率。该工艺已在城镇污水,特别是在工业废水处理得到推广应用。16.OCO工艺

OCO得名于生物处理装置的几何形状。OCO池呈圆形,里圈、外圈隔墙为圆形、中圈为半圆形。OCO 艺由于集厌氧—缺氧—好氧于一池,除完成BOD 的去除外,还可实现生物脱氮、除磷。处理效果好,运行稳定。产生的污泥易于沉降,运行方式灵活。

三、技术路线的选择

在小城镇污水处理厂选择技术路线的时候,应该从自身情况出发,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因地制宜。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

三、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对策

我国目前有各种规模和性质的小城镇近48000多个,其中建制镇19200多个。随着城镇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城镇的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由于缺乏必要的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一同排入水体,使得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已成为区域性水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头。小城镇污水治理已成为我国水污染控制的重点,其治理问题已经迫在眉睫。笔者拟对此提出一些浅见,供决策者参考。1 城镇污水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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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eniu.cc 污水处理的前提是污水的收集,而城镇的建设与发展,无不是以其基础设施的建设为起点的。现代城镇的基础设施内容很多,但最主要的是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通讯工程。城镇基础设施的规划以道路为龙头,而排水工程中的污水收集系统则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污水管线的走向和埋深往往控制了地下管线的综合设计,而地下管线的综合设计又极大地影响着基础设施的整体效益。因此,可以说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是城镇极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应该说,污水收集的难度要比污水处理本身的难度大得多,对此,城镇建设的管理者应有足够的认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政策偏向城市,小城镇人居环境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结果导致小城镇公共设施与服务普遍滞后、基础设施水平较低。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5年曾对四川、重庆和云南三省(市)16个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项目的小城镇进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调查,由于各个小城镇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业布局、地理位置以及经济状况不一样,城镇污水收集与处理系统都不完善。16个县城中仅有4个已建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其它城镇多数才编制了相应规划、尚停留在筹建或待建中。已建成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大多为合流制,只有一小部分新建城区采用分流制。排水管网不完善,管网建设质量低劣,污水收集率较低,或者雨水和地下水大量混入污水收集管网。出现了污水处理设施建成但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污水处理厂在城镇的规划面上只是一个点的问题,而污水收集系统本身却是一个面,其管线也是一条线,往往涉及城镇建设的各个方面,笔者认为,一个确有实效的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收集管道的建设应是重中之重。城镇建设应抓住规划,紧跟道路建设,修路先埋管,系统不能乱。污水管线的建设,不怕慢,就怕停。坚持数年,收集污水的系统就能功到自然成。2 排水工程的分流制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这是自国家在1954年成立北京给水排水设计院以来一贯的政策,目的是实行分流制可根据当地规划实施情况和经济情况,分期建设污水系统和雨水系统。污水系统收纳污染严重的那部分污水输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就近排入水体,可达到花钱少,环境效益高的目的,故几十年来都推荐新建地区采用分流制。最近建设部和科技部发布的《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对小城镇排水管网也作了一般宜优先选择分流制的规定。不幸的是不少新建的分流制地区,因为建设管理不到位,“雨水就近入河”变成“污水就近入河”。污水管错接入雨水管的有之;污水管下游设有出路,临时改成合流管就近入河有之;背景工程污水管强行“暂时”接入雨水管道有之;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混乱错接入雨水管有之;阳台雨水管因阳台改成厨房成污水管污水流入雨水管有之;污水管堵塞污水外溢流入雨水井进入河道的有之……。有的大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数千员工,设计、施工、管理队伍强大,新建的污水管却进大量雨水,暴雨后街道积水,上游雨水进入污水管,下游污水往路面上冒,造成群众下班淌水淌的不是雨水,而是黑臭的污水……。有的雨水泵站旱季积满黑臭的污水污泥,大雨一来全部入河排泄,造成河道污染。因此,不少新建的分流制地区,结果却都成了合流制污水需进行截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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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分流制的优越性是十分明显的,要采用分流制,必须提高建设管理的水平,全面推进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针对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方式、内容等不规范等问题,采取一些切实的措施,确保分流制排水管网的经济和环境效果。

① 严格地下管线档案的责任制,档案管理者后任承担前任者的责任,否则前任不准离岗。档案丢失要负法律责任。② 100m×100m的街坊内不设雨水管,雨水由地面径流排泄(道路设纵坡),街坊外道路路面增多雨水口,保证雨水不进污水管。街坊内下水道全部是污水管,接入区外道路所埋设的市政污水干管。③ 环境要求较高区域,雨水管出水口设截流井,截流初期雨水进污水干管。④ 凡发现污水入河事故,必须追查设计、施工、管理的责任。

当然小城镇污水在收集系统上采取何种方式,还应按地域、城镇的现状及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根据《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的规定,对于经济力量较薄弱的小城镇,近期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有条件时过渡到分流制;某些条件适宜或特殊地区的小城镇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并在污水排入系统前采用适当方法进行处理。譬如对降雨量小的西部小城镇,就可以考虑采取合流制,再在设计中具体作技术经济比选。而对一些老城区排水系统的改造,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分流制、截流式合流制或合流制。对于旧镇近期改造地段、新区建设及工业开发区建设还是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实行雨污分流制。3 城镇排水规划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城市污水的资源化势在必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将搞好污水处理回用明确写入纲要。我国现有的污水处理厂,大多是按照沿袭多年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的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远离城市中心区,比邻河边、湖边、海边,基本上都是方便排放的老模式。现在的新观念是污水收集、再生、回用。因此,排水规划应在新观念的指导下进行。那就是规划要从污水的再生回用出发,要使排水工程与再生回用工程一致,为水资源的再生利用创造条件。笔者见到有的城市编制了污水回用规划,数年后仍束之高阁。究其原因,是因为排水规划,基本上没考虑再生水的综合利用问题。按污水收集-处理-排放的规划原则,从经济上分析,污水处理厂规模越大,其单方造价、管理费用都比修建小型污水处理厂显得经济。但是,要修建大型污水处理厂,首先要建设一个庞大的排水系统,包括几百至上千公里管道及许多中途泵站,才能将污水收集后集中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这个污水收集系统的投资往往大大超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投资。污水再生回用就是要实现污水从哪儿来,再生后再回用到那儿去!可以设想,污水通过几百至上千公里管道及许多中途泵站好不容易流到污水处理厂,然而再生后要再回去,谈何容易!当然水价也是回用难的一个原因,但回用管线的投资确是很大的障碍。因此,从污水再生回用出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发,排水工程的污水处理规划应该令污水收集系统规模不宜过大,使污水能就近处理以实现污水的就近再生回用。另外,污水再生回用不能仅指进入工厂用于生产或进入家庭用作冲厕,再生水进入河道作为补给水源,满足河道生态需求,也是回用。某城市市内缺河,以改善环境,将位于城市下游的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再生水修专用的管道加压后流至上游,供新开挖的河道作补给水,并流经公园人工湖,美化了城市,结果带动了沿河房价的增值。南方某市一热带海滨风景区。从规划开始,就投资1500万元,兴建一座日处理污水5000吨的现代化再生水厂。将全部再生水成功地回用于景区园林系统。每年节约自来水60多万吨,价值200多万元。

总之,排水规划是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管理者应予足够的重视,备有必要的费用,切勿重硬轻软,没有足够的经费,规划就很难编制好。4 工程设计

污水处理厂设计涉及水、电、自动控制、建筑、结构及微生物学等许多专业知识,1995年10月25日,参加中美工程技术研讨会的美方主席洪胜男先生在参观天津东郊污水处理厂时指出,如把世界上的污水处理厂分为十级,他认为目前还没有达到十级的污水处理厂。可见要设计、建设、管理运行好一座污水处理厂是很不容易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都是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水质水量调查、地质勘察、环境影响评价都需要备有必要的经费,有的项目由于经费短缺,造成前期工作不扎实,工程很难建设好,建成后也往往留下许多“遗憾”。

现在经过20多年的实践,各市政工程设计院、工业设计院等都积累了丰富的污水处理厂工程的设计经验,但对于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程设计,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污水量少,工程量小,就轻视其技术的难度。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说,水量越少,设计、运行的难度更大。因为大型污水处理厂各类处理构筑物容积大,一般讲较为耐冲击负荷,比较容易保持正常运行。而污水量少的污水处理厂,池容小,有点“风吹草动”,运行就易出现问题。所以,设计小城镇污水处理厂不仅“五脏俱全”,更需要有一定设计经验的专家主持,才能保证设计成功。要避免委托大设计院承担设计任务,而实现操作的项目负责人缺乏经验,造成设计失误。就是通常说的“进了大医院,遇到实习医生来负责诊断,结果误了大病”。5 污水处理工艺

《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处理方法。处于城镇较集中地区的小城镇宜在区域规划的基础上共建污水处理厂;经济欠发达、不具备建设污水处理厂条件的小城镇,可结合当地具体条件和要求采用简单、低耗、高效的多种污水处理方式,如氧化塘,自然处理系统,一级处理或强化一级处理,以及其它实用的污水处理技术。

我国大量的小城镇产生的污水量一般小于2万m3/d,通常在2000~5000m3/d之间,由于各个小城镇的工业布局、地理位置以及经济状况不一样,因而水质和水量变化很大。再加上有经济发展水平偏低和运营管理经验严重缺乏等方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面的问题,与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相比,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运营难度更大。若照搬城市污水的处理体系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针对小城镇的资源与环境条件,根据小城镇的特点,推广切实可行、因地制宜的较低成本的污水处理技术。

污水处理技术随科技发展,新工艺不断涌现,目前,已在我国应用的和正在推广的各类工艺技术有四十多种,应该说为了追求高效,不断采用新技术是社会潮流,事实也证明,新技术带来污水处理的投资下降、耗电减少、用地节省,尤其对小型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好像采用新技术的灵活性更大了。但笔者认为,采用新技术,必须慎重,应该先有样板工程,取得经验,才能推广。这方面,国内也有实例,某项目用国外新技术,在国外也并无实例,为此,外方提供银行担保,规避了国家投资的风险,结果证明,该技术是可信的。最后受益的是项目本身。所以,污水处理的工艺选择有以下几个方面应该注意:

①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特征是规模小,水质水量变化大,其工艺设计绝不能套用大中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处理厂的经验。我们对于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程设计,还缺乏很成功的实践。现在已经建成的不少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教训,足以引起我们对小城镇污水处理设计难度的警惕。

② 具有脱磷功能的厌氧-好氧组合处理工艺,充分发挥了厌氧技术节能、好氧技术高效的优势,已成为目前污水处理工艺发展的主要趋势。各种形式的厌氧-好氧组合工艺在节能和处理功能、效率等方面也各有所长。但究竟采取何种组合工艺形式,则需要由污水的水质、水量和所要达到的排放标准来决定。对于后续好氧工艺可选择普通曝气池、间歇曝气、生物接触氧化、氧化沟和深井曝气,也可以选择高效节能且有良好脱氮功能的曝气生物滤池。据多年的实践,笔者认为,厌氧-好氧组合工艺应该作为小城镇污水处理工艺的优先选择。

③ 现在国内采用的各种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基本都自国外引进,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是少之又少。小城镇污水处理规模小的这个特点,给我国水处理业界带来了一个科研攻关,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机会。污水处理厂规模小,建设需要的投资就少,建设采用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的污水厂的投资风险就小。国家应该鼓励高新企业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水处理工艺技术。

④ 小城镇污水处理规模小,水质水量变化大的特征给小城镇污水处理工艺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艺的探索对推进我国水处理技术发展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设计单位应加强对已建成污水厂的设计回访,经常了解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对此,国家应给以切实的政策支持。污泥处理与处置

GB 50014—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城镇污水污泥,应根据地区经济条件和环境条件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逐步提高资源化程度。”又规定“污泥处理的流程应根据污泥的最终处置方式选定。”小城镇污水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teniu.cc 处理厂由于规模偏小,污泥量少,又受工业废水的影响较大,污泥消化宜采用好氧消化的方法进行减量和稳定化处理。对城镇较集中地区的小城镇在区域规划的基础上共建的污水处理厂,由于规模相对较大,污泥消化可以采用厌氧消化,也可以采用加拿大VERTAD工艺技术使污泥进行节能的好氧消化(有机物氧化发热,使泥温达65℃)进行减量、稳定和无害化处理。稳定化或无害化处理后的污泥处置,按照GB 50014—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污泥处置“宜考虑综合利用”的规定,进行综合利用。

① 农用。一谈到污泥农用,大家马上就会联想到重金属,殊不知城市污水污泥中的重金属往往是因为个别工厂的个别车间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入而造成的,小城镇的工业结构相对大中城市来说比较单一,只要加强监管力度,严格限制工业企业排入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完全可以控制城镇污水污泥中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使污泥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用作农业肥料(按规定不能用于蔬菜地和放牧草地)。污泥的土地利用应该是污泥处置最合理的方式

② 含有80%水分的污泥,具有500—800大卡/公斤的热值,10吨污泥经能量置换后相当于1.4吨原煤的发热量,每1吨污泥可以发电50度。将其以20%—30%的比例,与高热值煤进行掺烧发电(循环流化床锅炉),可以充分利用污泥中的有机物热值,燃烧后形成的粉煤灰,可以作为建材原料进行综合处理。这在江苏、浙江、上海都已有成功的实例。

③ 污泥中含有约60%的有机物,其中脂肪和蛋白质的含量约占一半以上,氮、磷含量还高于大部分农家肥,将污泥进行好氧堆肥就是循环利用这种生物资源的最经济有效的方式。我国对污泥堆肥化发酵工艺的研究已有30多年的历史,过去由于大中城市污水污泥中重金属含量难以控制,再加上堆肥需要一定量的农副产品下脚料作辅料以及堆肥产品销售半径短的要求。因此,作为土壤肥料或土壤改良剂,堆肥化产品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小城镇污水厂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污泥中重金属及有害物质的含量容易控制,加之小城镇有可以就近利用的原料,又具有实现本土化生产、本土化销售的地域优势。污泥进行好氧堆肥应该是最经济有效的污水污泥处理的对策。对于污水污泥全年处理而肥料季节销售的矛盾,政府应该加大政策引导,开辟大田作物、果树林木、园林绿化、土壤改良和生态修复等多方面的渠道,确保污水污泥的及时处理。目前,国内多个污水污泥好氧堆肥进行资源化利用的示范工程已经建成投产。

第五篇:城镇污水处理方案

小城镇污水的特点及处理要求

1.1小城镇污水的特点

小城镇污水的特点是由各方面因素决定的。由于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自来水普及率低,因此一般情况下小城镇的污水排放量在3000~30000m3/d。而小城镇的工农业发展水平决定了污水的50%以上是生活污水,且工业废水以农产品加工的废水为主。因此,水中氮和磷的含量高,水中基本不含有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的水质和水量波动比较大。大部分小城镇的污水性质相差不大,其中BOD5在100~150mg/L,COD一般为250~300mg/L,SS在200mg/L左右。

1.2小城镇污水对处理工艺的要求

小城镇污水处理的要求是由其污水的特点和小城镇自身的条件决定的。一是由于小城镇污水的水质水量波动比较大,污水处理厂的规模也小,时变化系数大,因此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工艺抗冲击负荷能力要强。二是由于小城镇的经济实力薄弱,所选用的污水处理工艺应尽量做到运行费用少、造价低,基本上不投加药剂或者投加药剂少。同时,工艺的污泥产量尽量少,以减少二次污染,降低污泥的处理费用。三是小城镇缺乏专业的污水处理工作者,因此处理工艺应简便易行、维护管理方便。

适合小城镇污水处理的工艺

我国大城市的污水处理工艺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同大城市相比,小城镇受到经济实力和自身地域的限制,在污水处理工艺的发展方面比较缓慢。由上述情况可知,小城镇污水处理的核心要点是:工艺流程操作简单、便于维护。现介绍几种适合小城镇污水处理的工艺,并提出我国小城镇污水处理工艺的发展趋势。

2.1污水自然净化处理系统

常见的污水自然净化处理系统包括稳定塘、土地处理系统以及湿地处理系统。

2.1.1稳定塘。稳定塘又称为氧化塘或者生物塘,是一种天然的或经一定人工构筑的污水净化系统,具有投资少、运行管理简便、节省能耗的特点。世界各国从20世纪初开始了对稳定塘的研究,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我国对稳定塘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到目前为止,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稳定塘几乎遍布全国各个地区。稳定塘按照塘水中微生物类型可以分为:好氧塘、兼性塘、厌氧塘、曝气塘、深度处理塘。与其他工艺相比,稳定塘具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处理成本低。稳定塘的结构简单、施工周期短、处理耗能低、运行维护方便且成本低,因稳定塘的污水处理成本低。二是由于稳定塘的容积大,因此能够承受污水水量的波动,适应能力和抗冲击负荷强。适合小城镇污水处理的工艺要求。三是稳定塘能够充分地利用当地现有的湖泊、池塘等。因此,可以因地制宜,达到污水处理的目的。四是稳定塘的污泥产量少,从而减少二次污染,降低了污泥的处理处置费用。由于氧化塘具有以上优点,所以氧化塘工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氧化塘也有一些缺点和局限性:占地面积大,处理的效率相对来说比较低,可能产生臭味滋生蚊蝇,不宜建在居民区的附近。

2.1.2土地处理系统。污水土地处理系统[4]是指利用农田、林地等土壤―微生物―植物构成的陆地生态系统对污染物进行综合净化处理的生态工程,它能够在处理城镇污水的同时,实现污水的资源化与无害化。目前,常用的工艺有慢速渗滤系统、快速渗滤系统、地表漫流系统、湿地处理系统和地下渗滤系统。而在土地处理系统中应用最广泛、研究最成熟的就是人工湿地处理系统。

人工湿地系统不可缺少的5个部分分别是具有透水性的基质、在饱和水和厌氧基质中能够生长的植物、水体、无脊椎或者脊椎动物以及好氧或厌氧的微生物种群。土地处理系统便是利用这些部分通过物理过滤、物理吸附与沉积、物理化学吸附、化学反应与沉淀、微生物代谢与有机物的生物降解等过程来处理污染物质。污水土地处理系统的优点有:一是污水土地处理系统可以促进污水中植物营养素的循环,污水中的有用物质通过作物的生长而获得再利用。二是污水土地处理系统的基建费用少,能够充分地利用土地和洼地等。三是污水土地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方便,而且能耗低。四是污泥得到充分地利用,二次污染少。污水土地处理系统有以上一些有点,同时,也有一些缺点,如果设计不当,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特别是造成重金属污染、有机毒物污染,导致农产品质量下降。也会散发臭味、滋生蚊蝇,甚至会影响人体的健康。

2.1.3湿地处理系统。与上述的自然净化处理系统类似,人工湿地的主要优点就是操作简单、投资省、能耗低。但是,其占地面积相对来说比较大。因此,人工湿地处理系统比较适用于用地不太紧张的农业区小城镇。

2.2氧化沟工艺

氧化沟是20世纪50年代荷兰工程师在延时曝气活性污泥法的基础上发明的一种新型活性污泥法。根据氧化沟的构造特征以及发明者和专利情况,可以将氧化沟分为不同的类型。常见的主要有Carrousel氧化沟、交替式氧化沟、除磷脱氮双沟式氧化沟、三沟式氧化沟、ObraI氧化沟以及一体化氧化沟。在传统的氧化沟用于去除COD和BOD的基础上,第2代氧化沟还具有脱氮除磷的功能,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氧化沟的应用前景。氧化沟工艺具备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由于氧化沟的构筑物少,可不建初沉池以及污泥消化池,因此处理流程简单,操作管理方便。二是氧化沟适用于高浓度工业废水,能够承受水质水量的冲击负荷,克服了高浓度工业废水抑制活性污泥菌活性的缺点。三是当需要进行脱氮除磷时,相对传统的脱氮除磷工艺,氧化沟具有降低运行费用以及能耗的优点。四是出水水质好,运行稳定。但是,由于一般不建初沉池和污泥消化池,所以氧化沟工艺增加了反应池的负荷,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部分能耗,同时由于氧化沟的曝气装置比如表面曝气器或者曝气转刷等机械部件需定期维修,因此检修工作量较大。

2.3SBR工艺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简称SBR,又叫序列间歇式活性污泥法。SBR反应池是该工艺的核心系统,均化、初次沉淀、生物降解以及二次沉淀过程都在SBR反应池发生。它通过在运行上的间歇操作,实现了对有机物的有效降解。作为活性污泥处理技术,SBR的主要优点有:一是工艺处理设备少,无二沉池和污泥回流系统,因此运行操作简单、管理方便。二是不受污泥膨胀的困扰。三是抗冲击负荷能力强。四是可以实现好氧、缺氧、厌氧状态交替出现,脱氮除磷的效果好。由于以上特点,SBR系统更适合水量小、分散点源、污染物间歇排放的农村小城镇污水处理。但同时,SBR工艺也有一些不可忽略的缺点,由于滗水深度一般是1~2m,因此污水提升的说水头损失比较大。设备对自动化控制要求严格,因此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比较高。同时由于SBR工艺不设初沉池,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产生浮渣。

2.4生物接触氧化工艺

生物接触氧化法就是由浸没在污水中的填料和人工曝气系统构成的生物处理工艺。在有氧的条件下,污水与填料表面的生物膜反复接触,使污水获得净化。生物接触氧化法的优点[2]是:一是工艺耐冲击负荷的能力强,不需污泥回流设备,同时也不受污泥膨胀的影响,产泥量也少。二是其单位容积的生物量大,因此处理能力比较高。三是由于工艺的设备较少,操作运行简单,便于维护。但是,对小城镇来说,该工艺的造价比较高,而且布水和布气时不易均匀。虽然设备少,但是构筑物构造比较复杂,这就增加了设计施工的难度。因此,选用时需要酌情考虑小城镇的现实情况。

2.5厌氧水解―高负荷生物滤池

厌氧水解―高负荷生物滤池是近年来为了适应小城镇污水处理的特点而产生的处理工艺。该工艺主要是将预处理工艺由传统的初沉池改为厌氧水解滤池,同时在传统高负荷生物滤池的基础上对其工艺构造进行了重要的技术创新。改造后的工艺既具有高负荷、高效率的优点,又通过采用具有高空隙率、高附着面积和高二次布水性能的新型塑料模块填料,取消了滤池出水回流系统,从而大幅度的降低了操作运行的能耗以及建设投资费用。作为新型工艺,厌氧水解―高负荷生物滤池有以下几个突出的优点:一是与普通的活性污泥法相比,该工艺的产泥量大大减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污泥处理、处置费用,也降低了二次污染。二是由于该工艺处理系统集初沉池、曝气池、污泥回流设施以及供氧设施等与一身,因此污水处理流程简单,管理运行简单。三是工艺的抗冲击负荷能力比较强。这些优点都决定了厌氧水解―高负荷生物滤池能够适应我国小城镇污水的要求。

结语

通过对上述几种小城镇污水处理工艺的比较,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小城镇污水处理应从节约成本和管理方便入手来选择污水处理工艺,将经济、环境、社会效益达到最大化。因此,不同的城镇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来选择合适的工艺。对于用地不紧张的城镇,可以选择人工湿地处理系统。实践证明,人工湿地处理系统不仅投资省、处理效果好,而且有助于美化生态环境,是小城镇污水处理工艺的最优方案之一。从成本出发,氧化沟工艺以及SBR工艺设备简单,基建投资省且占地面的小,因此对于小城镇污水处理,应优先考虑这些工艺。从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看,小城镇污水处理的技术要求投资省、耗能低、运行管理方便、效率高。这些已经成为小城镇污水处理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比如近年来开发的新工艺,比如厌氧水解―高负荷生物滤池便是成功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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