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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17-66410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9 21:03: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

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

本标准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强、赵立敏、杨立波、崔进涛、冯战洪、赵玲、李伟。

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河道概况、采砂规划、方案影响评价、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成果的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规划编制工作。术语和定义

2.1 河道采砂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翻动砂石的活动。

2.2 可开采量

可开采量是指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砂石料量。

2.3 可采期与禁采期

可采期是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时段;禁采期是禁止开采的时段,是可采期以外的时段。

2.4 禁采区

禁采区是河道内为保障河道行洪和输水安全、河道内及附近各种建筑物、村庄的防洪安全而确定的禁止开采砂石的区域。基本要求

3.1 我省河道采砂规划实行分级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编制由具有相应水利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3.2 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生态环境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3.3 规划要划定禁采区和开采区的范围,制定适度、合理、科学的开采方案。

3.4 规划所需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3.5 采砂规划报告应有必要的附图。包括河道位置图、河道砂源分布图、河道可采区和禁采区范围图等。

4河道概况

4.1流经区域的社会经济概况

描述河道位置、长度,流经的行政区域以及流经区域的社会、经济概况。

4.2 河道工程状况

4.2.1 堤防工程情况。包括堤防的现状防洪标准、堤防工程质量,以及堤防规划的防洪标准等。

4.2.2 河道上的主要建筑物。简述河道上的主要建筑物情况,包括拦水坝、桥梁、水闸、渡槽、涵洞及其他建筑物的情况。

4.2.3 河道上主要交通设施、管线、缆线、水文站点等情况。

4.3 河道演变

4.3.1 地形地貌。描述河道流经地段的地形地貌以及地面坡度,河道的汇流情况。

4.3.2 河道演变情况与现状河势。描述河道的演变历史、现状河势和冲刷与稳定情况。对河势变化较大的河段应重点描述。

4.4 水环境与水生态现状

简要描述河道的水质及受污染情况;植被与野生动物分布。

4.5 相关规划及主要结论

简述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与河道采砂相关的主要内容。

4.6 河道采砂现状及存在问题

4.6.1 河道采砂现状。描述河道采砂的发展过程,采砂主要方式,现状采砂点的分布情况,采砂点的数量,每年的采砂数量。

4.6.2 现状采砂存在的问题。描述现状采砂对河势、堤防安全、周围建筑物、交通设施、村庄及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4.6.3 河道采砂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采砂规划的制定情况;管理组织状况;《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与颁证情况;收费办法及落实情况。

4.6.4 制定规划的必要性。根据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论述制定该规划的必要性。5水文与泥沙状况

5.1 水文特性

描述规划河流(河段)的年径流量、洪峰流量、最枯流量及相应的水位情况。

5.2泥沙特性

叙述泥沙的主要来源,泥沙沿程变化特点,典型年份的含沙量、输沙量及年际、年内变化与偏离系数;近年来的输沙特性变化特点与趋势;主要水文站悬移质最大粒径变化范围等。

5.3 泥沙补给分析

根据入流断面、出流断面的水文泥沙资料,分析河道内河砂平衡情况,可利用的河砂沉积量。同时分析不同河段的采补平衡情况,为确定各采区的允许采砂量提供依据。6地质和砂源状况

6.1 河床质地及其组成河床的物质组成、粒径及垂直、水平分布和变化趋势。

6.2 砂源及开采条件初步分析

规划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分布范围、埋藏深度、砂石料的厚度、颗粒组成和岸坡土壤岩性组成等,初步分析河砂的开采条件。

7采砂规划

7.1 规划原则

7.1.1 采砂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1.2 采砂规划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

7.1.3 采砂规划应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沿岸生产生活设施正常运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禁采区和开采区的范围,合理地利用河沙资源。

7.1.4 河道采砂应与河道治理、除险加固相结合。

7.2 规划范围及规划期

7.2.1 规划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相一致,简述起始点、终止点、宽度、长度。

7.2.2 规划期。规划的起始年份和终止年份。规划期一般不少于5年。

7.3 禁采区的划定原则

7.3.1防洪工程及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堤防、护岸工程(包括护脚、护坡、护滩坝等)、束导工程及堤(坡、坝)脚附近,闸坝、引渠以及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重要管路、缆线附近,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山区河道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其他依法禁止采掘的区域应划为禁采区。

7.3.2满足河势稳定的原则。禁止在可能引起河势发生较大变化的河段进行开采。

7.3.3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对于季节性河流,应注意河滩地河沙覆盖植被的恢复;对于长年有水的河流,要保持水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及可持续利用。珍稀动物栖息地、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等应划为禁采区。

7.4 禁采区与可采区的划定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具体禁采区。禁采区以外区域为可采区。

7.5 可采区规划

7.5.1 采砂方案的拟定。多方案拟定可能的开采方案,包括各方案采砂区的基本情况、分布、范围、开采深度、控制高程、可开采总量、年控制开采量等。

7.5.2 采砂方案的比选。根据拟定的不同方案,确定采砂后的河床断面的变化情况和上下游、左右岸的衔接方式,分析遇现状防洪标准、河道规划整治标准洪水条件下采砂对河势及行洪的影响,确定推荐方案。分析应采用恒定非均匀流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二维数学模型方法。

7.5.3 可采区内采砂方式及采砂机具的控制。规定开采方式,初步确定采掘机械、筛分机械、运输机械等的型号和数量。

7.5.4 砂石堆放及弃料处理。分区对堆砂场的布局提出要求。提出弃料场堆放、处理及现场清理要求。对有覆盖层的可采区,应制定采砂后河道恢复措施。

7.5.5 禁采期及可采期。禁采期和可采期的确定应满足防洪要求,并参照《河北省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河道实际情况确定。禁采前,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清除弃料,回填河床,并且按照原工程标准恢复损毁的堤岸。规划方案综合影响评价

8.1 对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影响

评价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的行洪能力、输水能力变化。

8.2 对河势及工程的影响

评价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的河道主流摆动以及对堤防和跨河、临河、穿河等建筑物安全造成的影响。

8.3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采砂的噪声、扬尘影响,对河床植被的影响,对底层淤泥污染物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动物及其栖息条件的影响,对水质的影响等。

8.4 其他影响

评价采砂活动对交通、电力、通讯设施、村庄等影响。

8.5 防止和减轻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

对上述影响做出综合评价和定性结论,提出防止和减轻各种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9规划的实施管理

制定规划实施所必需的管理措施与手段。

10结论和建议

对规划成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第二篇: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

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河道概况、采砂规划、方案影响评价、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成果的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规划编制工作。2 术语和定义

2.1 河道采砂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翻动砂石的活动。2.2 可开采量

可开采量是指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砂石料量。2.3 可采期与禁采期

可采期是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时段;禁采期是禁止开采的时段,是可采期以外的时段。2.4 禁采区

禁采区是河道内为保障河道行洪和输水安全、河道内及附近各种建筑物、村庄的防洪安全而确定的禁止开采砂石的区域。3 基本要求

3.1 我省河道采砂规划实行分级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编制由具有相应水利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3.2 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生态环境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3.3 规划要划定禁采区和开采区的范围,制定适度、合理、科学的开采方案。3.4 规划所需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3.5 采砂规划报告应有必要的附图。包括河道位置图、河道砂源分布图、河道可采区和禁采区范围图等。4 河道概况

4.1流经区域的社会经济概况

描述河道位置、长度,流经的行政区域以及流经区域的社会、经济概况。4.2 河道工程状况

4.2.1 堤防工程情况。包括堤防的现状防洪标准、堤防工程质量,以及堤防规划的防洪标准等。

4.2.2 河道上的主要建筑物。简述河道上的主要建筑物情况,包括拦水坝、桥梁、水闸、渡槽、涵洞及其他建筑物的情况。

4.2.3 河道上主要交通设施、管线、缆线、水文站点等情况。4.3 河道演变 4.3.1 地形地貌。描述河道流经地段的地形地貌以及地面坡度,河道的汇流情况。4.3.2 河道演变情况与现状河势。描述河道的演变历史、现状河势和冲刷与稳定情况。对河势变化较大的河段应重点描述。4.4 水环境与水生态现状

简要描述河道的水质及受污染情况;植被与野生动物分布。4.5 相关规划及主要结论

简述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与河道采砂相关的主要内容。

4.6 河道采砂现状及存在问题

4.6.1 河道采砂现状。描述河道采砂的发展过程,采砂主要方式,现状采砂点的分布情况,采砂点的数量,每年的采砂数量。

4.6.2 现状采砂存在的问题。描述现状采砂对河势、堤防安全、周围建筑物、交通设施、村庄及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4.6.3 河道采砂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采砂规划的制定情况;管理组织状况;《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与颁证情况;收费办法及落实情况。

4.6.4 制定规划的必要性。根据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论述制定该规划的必要性。

5水文与泥沙状况

5.1 水文特性

描述规划河流(河段)的年径流量、洪峰流量、最枯流量及相应的水位情况。5.2泥沙特性

叙述泥沙的主要来源,泥沙沿程变化特点,典型年份的含沙量、输沙量及年际、年内变化与偏离系数;近年来的输沙特性变化特点与趋势;主要水文站悬移质最大粒径变化范围等。5.3 泥沙补给分析

根据入流断面、出流断面的水文泥沙资料,分析河道内河砂平衡情况,可利用的河砂沉积量。同时分析不同河段的采补平衡情况,为确定各采区的允许采砂量提供依据。6

地质和砂源状况

6.1 河床质地及其组成

河床的物质组成、粒径及垂直、水平分布和变化趋势。6.2 砂源及开采条件初步分析

规划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分布范围、埋藏深度、砂石料的厚度、颗粒组成和岸坡土壤岩性组成等,初步分析河砂的开采条件。7采砂规划

7.1 规划原则

7.1.1 采砂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7.1.2 采砂规划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 7.1.3 采砂规划应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沿岸生产生活设施正常运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禁采区和开采区的范围,合理地利用河沙资源。

7.1.4 河道采砂应与河道治理、除险加固相结合。7.2 规划范围及规划期

7.2.1 规划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相一致,简述起始点、终止点、宽度、长度。7.2.2 规划期。规划的起始年份和终止年份。规划期一般不少于5年。7.3 禁采区的划定原则

7.3.1防洪工程及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堤防、护岸工程(包括护脚、护坡、护滩坝等)、束导工程及堤(坡、坝)脚附近,闸坝、引渠以及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重要管路、缆线附近,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山区河道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其他依法禁止采掘的区域应划为禁采区。7.3.2满足河势稳定的原则。禁止在可能引起河势发生较大变化的河段进行开采。

7.3.3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对于季节性河流,应注意河滩地河沙覆盖植被的恢复;对于长年有水的河流,要保持水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及可持续利用。珍稀动物栖息地、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等应划为禁采区。7.4 禁采区与可采区的划定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具体禁采区。禁采区以外区域为可采区。7.5 可采区规划

7.5.1 采砂方案的拟定。多方案拟定可能的开采方案,包括各方案采砂区的基本情况、分布、范围、开采深度、控制高程、可开采总量、年控制开采量等。7.5.2 采砂方案的比选。根据拟定的不同方案,确定采砂后的河床断面的变化情况和上下游、左右岸的衔接方式,分析遇现状防洪标准、河道规划整治标准洪水条件下采砂对河势及行洪的影响,确定推荐方案。分析应采用恒定非均匀流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二维数学模型方法。7.5.3 可采区内采砂方式及采砂机具的控制。规定开采方式,初步确定采掘机械、筛分机械、运输机械等的型号和数量。

7.5.4 砂石堆放及弃料处理。分区对堆砂场的布局提出要求。提出弃料场堆放、处理及现场清理要求。对有覆盖层的可采区,应制定采砂后河道恢复措施。7.5.5 禁采期及可采期。禁采期和可采期的确定应满足防洪要求,并参照《河北省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河道实际情况确定。禁采前,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清除弃料,回填河床,并且按照原工程标准恢复损毁的堤岸。8 规划方案综合影响评价

8.1 对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影响

评价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的行洪能力、输水能力变化。8.2 对河势及工程的影响

评价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的河道主流摆动以及对堤防和跨河、临河、穿河等建筑物安全造成的影响。8.3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采砂的噪声、扬尘影响,对河床植被的影响,对底层淤泥污染物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动物及其栖息条件的影响,对水质的影响等。8.4 其他影响

评价采砂活动对交通、电力、通讯设施、村庄等影响。8.5 防止和减轻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

对上述影响做出综合评价和定性结论,提出防止和减轻各种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9

规划的实施管理

制定规划实施所必需的管理措施与手段。10

结论和建议

对规划成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基础资料、砂石可采量分析、采砂工程设计、采砂影响分析、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项目。2 术语和定义

2.1 河道采砂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翻动砂石。2.2 可开采量

可开采量是指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砂石料量。2.3 可采期与禁采期

可采期是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时段;禁采期是禁止开采的时段。2.4 禁采区

禁采区是为保障河道行洪(输水)安全、附近各种建筑物及村庄防洪安全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3 基本要求

3.1 采砂首先要保护河道防洪安全,满足河道整治需要,保障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

3.2 采砂应该符合河道河势演变规律,努力做到通过有计划的采砂进行河道整治,需同治河、清障、护岸、固堤相结合,砂料开采不能造成新的险工或行洪障碍。

3.3 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到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分期有序开采。

3.4 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应由具备河道整治规划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4 基本资料

编制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料。4.1 测量资料

采砂场1:2000~1:5000地形图,包括采砂范围及其以外上下游各1000m、左右各200m范围。4.2 地质资料

采砂范围内砂石料的分布、埋藏深度、厚度、颗粒组成及岸坡土壤岩性组成等。4.3 附近建筑物及设施

论证范围内地面和地下建筑物规模、级别、主要技术指标等,包括道路、桥梁、管道、缆线等跨河、穿河、临河设施以及两岸村庄等。4.4 河道水文泥砂特性

河道水文特性、河道泥砂特性、年平均淤积量、主要控制断面的年输砂量等。5 采砂河段概况及治理规划

5.1 河流概况

说明河道自然地理特征,包括流域面积、流经地区、河道长度、宽度、坡度、堤防现状以及现状泄洪能力等。5.2 河道治理规划

介绍流域规划和河系规划中关于采砂河段的规划要点。包括分段治理标准、设计流量、治理方案等。5.3 河道治理措施

阐述河道的治理措施,重点说明规划方案中采砂河段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对河床断面的要求,河道、堤防整治措施,主槽、滩地、堤防的技术指标,针对险工险段采取的工程措施,采砂河段与上、下游河段的衔接等。5.4 采砂规划

介绍该河段采砂规划要点。6 采砂河段河势及河床演变分析

6.1 水文分析

近期规划中已有洪水成果可直接采用。否则应分析采砂项目所在河段的设计洪水,提出不同标准的设计洪峰流量成果,并进行合理性分析,必要时应分析提出设计洪水过程线。6.2 河势及河床演变分析

阐述河床演变情况、采砂河段及上下游衔接段主流改道摆动情况、堤防漫水出险情况,分析河流改道及主流摆动的原因及发展趋势,说明险工位置和造成险工的原因。

6.3 河道采砂现状及存在问题

阐述河段采砂现状,说明现状采砂点的分布、历年采砂量和累计采砂量。分析现状采砂对河道、堤防、跨河建筑物以及水流形势造成的影响或危害情况。7 可采砂量分析

7.1 采砂河段水文泥沙特性分析

根据采砂河段入流断面和出流断面的水文泥沙资料,分析河道内泥沙淤积形成情况、特点、砂源状况及泥沙补给情况。7.2 采砂场砂料总储量分析

根据划定的采砂场范围及有关地质资料,分析计算储砂总量。7.3 禁采区的划定

根据河段的流势、建筑物的位置等具体情况,划定采砂场的禁采区范围。7.4 可开采量分析

根据采砂河段年淤积量及砂料总储量,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分析确定可开采量。8 采砂设计

8.1 确定采砂场位置

分析确定采砂场的长度、宽度、砂坑边坡、边界线及采砂控制高程,提出基础控制点坐标及高程。8.2 制订开采计划

分析确定开采方式、开采时间及年开采量,制订详细的开采计划,根据河道具体情况,确定可采期及禁采期。8.3 砂石料及弃料堆放处理

分析确定砂石料的堆放位置、形式、高度及面积,并确定运出时间;根据防汛、交通、料场恢复等多方面要求,分析确定弃料的的堆放及处理措施。8.4 场区道路布置

根据开采设备的进出、搬迁以及运输车辆的流量情况,合理安排行车路线。8.5 采砂场平整及恢复措施

对有覆盖层的砂石料场,提出回填方式及恢复措施。为保证采砂后河段上下游、左右岸的平顺衔接,根据采砂场的开采情况,提出衔接方式和处理措施。对行洪河道内跨开采的,应提出每年汛前的防洪要求。9 采砂对行洪、输水影响分析

9.1 河床断面变化

根据制订的采砂计划,分析确定河床纵横断面变化。9.2 采砂对行洪、输水影响分析

9.2.1 根据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情况和上下游、左右岸的衔接方式,分析遇现状防洪标准、河道规划整治标准条件下采砂对行洪、输水的影响。9.2.1 行洪、输水影响分析应同采砂设计方案结合进行,以合理确定保障河道行洪、输水安全的采砂方案。

9.2.3 分析应采用恒定非均匀流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二维数学模型方法。10 采砂对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及村庄安全影响分析

10.1 根据采砂河段及上下游、左右岸建筑物的位置,逐个分析采砂前后由于河床断面或主槽位置的变化对行洪安全的影响。

10.2 定性分析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河道主流摆动或形成的串沟、冲坑等对建筑物及村庄的安全影响。

10.3 根据采砂可能对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及村庄产生的影响,提出保护措施。采砂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11.1 分析河道采砂对河床扰动及附近植被的影响,并分析由此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

11.2 根据采砂场砂石料的堆放地点、堆放形式及弃料的处理方式,分析采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1.3 根据采砂场砂石料的开采及运输方式,分析采砂噪声、粉尘对环境的影响。11.4 对采砂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不利影响提出具体减免措施。12 结论及建议 对采砂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采砂项目可行性的综合评价结论及建议。

发布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第三篇: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与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与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 第 3 号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庚茂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河道采砂行使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跨设区的市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编制。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控制量和开采深度;

(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

(五)砂石筛分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规定。

第八条 河道的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和涵闸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

(四)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区域。

第九条 每年自7月1日至8月15日为禁采期,8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为可采期。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河道输水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

第十二条 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的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线;

(五)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河道采砂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河道采砂申请。

河道采砂申请书按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十四条 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河道采砂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后,属于本级审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备案。不属于本级审批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日提出初审意见。

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备案。属于省级审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日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审核。

属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河系管理机构自收到设区的市审查意见之日起5日内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河系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于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许可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自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以后,应当于10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因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的期限内。

法律、法规对河道采砂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批准后,向申请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告知同级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对同一河段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作出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其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

(三)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

(四)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和河道生物防护等工程设施;

(五)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六)将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设备上明显的位置,副本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 在通航航道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必须服从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域设立明显作业标志,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3日内按许可的开采总量一次性依标准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后,应当于次日按上解比例、数额、级次,一次性缴入财政征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使用管理办法及上解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缴费人有权拒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清障保证金,采砂活动结束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清障合格后,将清障保证金全额退还采砂单位和个人。采砂单位和个人不予清障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清除,所需费用从河道清障保证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采砂单位和个人负责补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情况,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进行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业主信誉制度,对河道采砂业主的采砂活动情况建立档案,并作为下一个可采期河道采砂申请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

(二)违反本规定审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不按规定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

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

为规范河道采砂,确保河势稳定,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及航运畅通,根据《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三)《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六)其他相关法规及文件。

二、规划范围

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的河段有:左江、右江、邕江、郁江、八尺江、沙江、武鸣河(含香山河)、清水河和狮螺江,总长644.63 km。

三、规划水平年

现状水平年2005年,规划水平年2006年—2010年。

四、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可采区的划定

根据有关法规和河道河床地质构造与砂石组成分布情况,划定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可采区。

(一)禁采区

对采砂影响到河道、水工程及其他重要设施安全的河段划为禁采区,禁采区内严禁任何开采活动。下列范围划定为河道采砂禁采区:

1.左江中楞渡口、平凤坡渡口上下游各300m,下楞电灌站上游300m至马伦村铁路桥下游2000m河段。

2.右江雁江渡口、小林渡口、那重渡口、镇流渡口、白马渡口、煤矿渡口上下游各 300m,那桐大桥、那莫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大滩至那元河段,金鸡滩航标站上游200m至下游那旭村河段,花周至三渡河段,原那龙航运社至原那龙煤矿抽水站下游300m河段,高峰电灌站上游300m至金陵电灌站下游300 m河段。

3.邕江白沙兴贤渡口、老口渡上下游各300m,高头岭至三津水厂下游300m,三津渡口至三岸大桥下游500m,仙湖大桥、六律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邕宁特大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2000m,八尺江口至定甲河段,长江村至美逸河段,牛湾村至砧板河段,大塘坡至天窝河段,伶俐水泥厂至伶俐果苗场河段,伶俐渡口上游300m至伶俐糖厂河段。

4.八尺江祠堂坡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1000m,那马度假村至高速公路桥下游500m河段,那岳河口上下游500m,五一电站上下游300m,龙岗电灌站上游300m至出口河段。

5.郁江六景大桥、峦城大桥、那阳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平福渡口上下游各300m,飞龙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2000m,飞龙渡口两航道灯塔之间临飞龙街侧河岸水浸边向江面120m范围,西津电站坝上游米埠坑至西津坝河段,西津电站坝至下游县钢铁厂河段。

6.香山河板音至天马河段,梁彭长生坝、香山坝上下游各300m,那乐村上下游200m,曾甘至敏山河段南侧河段,从广桥至邓广坝南侧河段,江那至从广桥长河段,夏黄桥至起凤山南侧河段,七星至夏黄桥北岸河段。

7.武鸣河从太平河口至高速公路桥下游500m河段,宁武公路桥上游200m至宁武电站下游500m之间河段,双卢水电站、新甫水泵坝、六马水泵坝上游200m至下游500m河段。

8.清水河水花滩电灌站、公路大桥、下窑电灌站、古莲电灌站、大江电灌站、六冯电灌站上游200m至下游500m,洋渡—覃排—狮螺江出口处河段。

9.狮螺江高岭至清水河交界河段。

(二)保留区

对开采条件较差或因暂时无砂可采或因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或通航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有潜在影响的水域河段划定为保留区,保留区一般不宜采砂。

下列范围划为保留区:

1.沙江中青至合江河段

2.武鸣河大桥至下游出口处除禁采区之外河段。

3.清水河除禁采区以外河段。

(三)控采区

对采砂可能影响到河道、水工程及其他重要设施安全,但又确需清淤疏浚以确保行洪、航运畅通的特殊河段划定为临时控制性可采区(简称控采区),控采区实施严格开采论证和审批制度,开采前须委托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科学技术论证,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下列范围划为临时控制性开采:

1.左江关刀沙滩和葵花岛。

2.郁江西津水库叉、合江至米埠河段。

(四)可采区

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外的其他区域划定为可采区,可采区按采砂规划确定的开采时间、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和开采量进行开采。

可采区具体范围详见附表1。

全市共划定禁采区68个河段,总长度189.15km;保留区16 个河段,总长度74km;可采区83个河段,总长度370.99km,控采区4个河段,总长度10.49km。河道砂石资源总储量估算为6442万m3,其中禁采区2643万m3,可采区3603.2万m3,控采区195.8万m3(其中可采量153万m3)。

五、可采区开采规定

(一)作业方式

作业方式以链斗式采砂船或抓斗式采砂船在枯水期进行水下开采为主。

(二)禁采期

下列情况之一,停止采砂:

1.江河水位达到设计防洪水位时。

2.采砂已造成或预计将会造成河岸坍塌、河床严重冲刷,影响河岸河床稳定或危及行洪防洪及航运和其它水工程设施安全情况时。

(三)开采深度

开采深度的控制,按河岸迎水面坡脚为起点到实际开挖点为终点计算,其由河岸迎水面坡脚与开挖深度所形成的夹角应控制在20—25度范围内,且不应超过25度范围。

(四)开采总量控制

根据各个河段(沙滩点)的河道砂石储量和可开采储量、开采周期及年开采量进行总体控制。

全市规划河段实际可开采总量为2668.9万m3,其中河砂735.1万m3,砾石1933.8万m3。

计划水平年为2006年—2010年,各开采量分别为:2006年开采578.03万m3,2007年开采552.03万m3,2008年开采523.6万m3,2009年开采509.96万m3,2010年开采505.28万m3。

(五)采砂船只控制

根据可采区河段河道河床冲淤演变、河道砂石储量和可开采储量、开采周期及年开采量,以及每个可采区河段(沙滩点)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及采砂船实际生产能力,在保证河道、航道安全的情况下,确定采砂船只总量。

全市规划河段控制采砂船只链斗式123艘,抓斗式29艘。根据河段采砂情况变化可适当调整替换采砂船只型式,但不允许采用大型(采砂杆长超过40米)的链斗式采砂船只采砂。

(六)采砂弃料处理

1.采砂船在采砂生产作业中余弃的粗砂卵石料,应尽可能不丢弃在河道中。能装船运输到砂场进行利用,应尽量运走利用。确实难以进行利用的,可以作为防洪护岸堤防或河道河床护坡材料,装船运输到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并严格按规划设计规定的方式进行堆放。

2.禁止将砂石弃料堆放在规划航道范围内或可能不利于航道通航的部位;或可能不利于河道两岸及河床稳定的部位;或可能影响行洪安全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部位。

3.砂石弃料填埋于挖砂后河床形成的新坑时,填埋高度应严格控制和测量。填埋高度不得超过河道行洪所需的河床基本高程,以保证汛期行洪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河道采砂关系防汛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严格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副市长担任,市水利局、国土局、公安局、财政局、市政局、南宁海事局、南宁航道管理处和相关县、区一名领导参加,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协调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有河道采砂管理任务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加强河道采砂的领导和协调。市、县区按照采砂管理“四个专门”的要求,建立专门机构,落实专门经费,落实专门人员,配备专门设备,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确保河道稳定和行洪安全。

(二)落实责任

根据《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具体负责邕江老口渡口至三岸大桥河段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江南区、西乡塘区和邕宁区水利部门分别具体负责左江南宁河段、邕江三江口至老口渡口河段和邕江三岸大桥至六律大桥河段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河段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县、区水利部门负责。国土、公安、交通、规划、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治砂

根据《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许可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市、县区水利部门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制定招标、拍卖方案,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对采砂许可权实施招标、拍卖。水利、国土部门依据采砂权招标、拍卖结果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水利部门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采砂业主的采砂地点、采砂总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进行实时现场监控,对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海事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加强采砂的通航安全管理。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打击敲诈采砂业主、索取“砂头费”的违法行为。

附件:南宁市河道采砂范围及开采控制计划表

第五篇:河道采砂督查报告

根据督查工作计划安排,12月中旬,市委督查室深入沿河各乡镇办事处进行调研,听取水利等部门汇报了河道采砂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有关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全面实行禁采砂石。自6月份以来,全市118艘采砂船统一集中靠岸,实现禁采,切割盗采船只30余艘;相关乡镇办事处派专人盯守采砂船,水利局派人巡查河道;设立河道盗采举报电话。

(二)重新规划砂场布局。依法制定了《新规划砂场选址标准》,市直有关部门会同相关乡镇办事处现场踏勘、联合办公,已全面完成耒水河段22处新沙场规划选址(其中利用老沙场14处)。

(三)彻底拆除非法砂场。对非法砂场一律依照“三彻底”标准予以拆除,118处老砂场除重新规划利用14处砂场外,其余94处非法砂场全部按规定拆除到位。

(四)成功拍卖砂石资源。对耒水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经营权进行拍卖,成交价款达30980万元,4个标段已有第一、二、四等3个标段成立了公司,第三标段还未交完价款。

二、存在问题

我市河道采砂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同时,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一)新旧业主难成协议。一是砂场原有设施移交停滞。考虑到资源利用,重新利用的14处老沙场原有破碎设施没有予以拆除,新旧业主打心理战,互不沟通,导致砂场转让、租用工作被动,没有进展。二是原有采砂船只组合缓慢。根据上级批复,耒水河段可保留50艘采砂船,船主与买受人相互博弈,采砂船组合进展缓慢,也影响淘汰船只名单的确定。三是原有存砂处置困难。我市河道采砂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进度较快,导致原有砂场存砂没有及时销售出去,目前部分砂场仍有大量存砂,严重影响了竞买人利益。

(二)疯狂盗采山砂溪砂。我市自开展河道采砂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以来,砂石产销比例失衡,砂石价格一路攀升,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非法分子趁机盗采山砂、小河小溪砂石。挖山洗砂(如:沙明、亮源、导子)泥土全部流入水库,长此以往导致水库淤塞;疯狂盗采小河小溪砂石(如:敖河、淝江、马水河),河道被开肠破肚,千疮百孔,采砂弃料乱堆乱放,河流被迫改道,水土流失严重,毁损沿河耕地。部分乡镇个别领导错误认为小河小溪不是禁采范围,还可减少供需矛盾,因此予以默认。

(三)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耒阳山系众多,而且距离城区较远,耒河支流繁多,河网密布,盗采山砂、小河小溪砂石的非法分子大部分居住在偏僻山间或小河小溪两岸,采取“游击战”、“麻雀战”、“昼停夜采”等方式,作业点分散且范围广。从事河道管理专职水政监察人员较少,执法装备落后,行动十分不便,影响监管效能,对全面监管全市河道和打击非法采砂显得力不从心,更不具备多点作战的能力。

(四)多头管理体制不顺。当前,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没有理顺,责任不明,遇事推诿扯皮。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是水利局,但同时涉及国土资源、海事、交通等部门,以及沿河乡镇办事处,协调难度大,执法与管理困难重重。如:挖山洗砂是破坏国土资源和林业资源,只有冲毁灌溉渠道和淤塞水库时才涉及水利部门。虽已切割盗采船只30余艘,但我市仍有近40艘采砂船需要淘汰,该项工作牵涉到海事、交通、水利等部门,整治办难以调度。

三、工作建议

(一)强化工作举措,加速推进整治进程。一是政府组织新旧业主双方进行协商谈判,加强双方沟通,规定时间必须达成协议,否则对原设施进行依法拆除,对买受人依合同进行处罚。二是加快组合原有采砂船只,由整治办组织新砂场业主和原有采砂船船主在规定时间尽快组合,超过限期将对非法采砂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切割。三是加快处置砂场存砂,建议原业主时间规定以市场价格将现有存砂转让给现业主。

(二)强化日常巡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宣传和渗透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法规意识,增强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过程、案情剖析的曝光、密度,形成强大的公众舆论压力,震慑河道非法采砂的不法分子;二是加强日常巡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所辖采砂段、场进行检查。三是严打整治采砂秩序。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是整治采砂秩序的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特别是少数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让河道非法采砂者闻风丧胆,有效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实现河道采砂秩序的根本好转,保障河道健康生命。四是加强日常值班,设立举办电话,一旦发现情况,随时出动执法人员现场查处。

(三)强化执法力量,组建水上警务队伍。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需经常夜间巡查,在前阶段的整治过程中,市公安局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该项工作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长期坚持,采砂船盗采主要是在深夜,但我们在接到举报后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而临时通知警力难度较大。为更好的开展工作,请求市委、市政府在市整治办成立水上警务室,专门安排3名左右警力,驻市水利局办公,24小时随时接受整治办调度。

(四)强化守土意识,明确属地责任主体。一是对全市河道应实行划片包干,属地政府管理为主,进一步明确管理和领导责任,确保所有河道采砂管理有人抓有人管。市整治办是开展河道采砂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成立的临时机构,工作人员是临时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二是现耒水河道砂石虽已完成有偿出让,但整治办还须担负着打击盗采、服务买受人、协调各方关系等后期服务、管理工作,任务量还比较大。按照以级有关规定,整治办须长期存在。三是明确山砂非法盗采管理职能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从矿产资源管理面予以打击,林业局可以从林地管理方面予以打击,水利部门可以从水土保持方面予以打击。但因该项工作没有具体负责单位,导致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除属地管理外,明确国土资源局为具体打击整治职能单位。

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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