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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2_年0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2_]12号)(5篇模版)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17-1004374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2 00:12: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2_年0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2_]12号)

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202_年0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2_]12号

一、为在公路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应于我国境内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合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等公路建设项目。

三、公路建设项目应贯彻国家水土保持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治因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竣工验收。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路建设,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公路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主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接受水行政主管 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的公路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将水土保持工作作为路线方案必选的重要条件之一。对路线中隧道、特大桥梁、高填、深挖路段及通过水库、不良地质地段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及估算投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六、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根据交通部颁技术标准、规范、定额及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设计的同时,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意见进行水土保持方 案设计,并将工程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交通部、水利部对可行性研究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和初步设计阶段水土保持设计的要求,将联合制定范本。

七、凡由国家和交通部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工可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交通部组织预审(水利部和地方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后报水利部审查批准。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30天内组织审查,预审后30天内向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后的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预审意见后20天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已被确认。

第二篇: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水利部 交通部[202_]12号

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水利部、交通部 水保〔202_〕12号)

一、公路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合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等公路建设项目。

三、公路建设项目应贯彻国家水土保持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竣工验收。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路建设,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公路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主动搞好水土保持工作,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的公路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将水土保持工作作为路线方案比选的重要条件之一。对路段中隧道、特大桥梁、高填、深挖路段及通过水库、不良地质地段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及估算投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六、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根据交通部颁技术标准、规范、定额及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设计的同时,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意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并将工程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交通部、水利部对可行性研究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和初步设计阶段水土保持设计的要求,将联合制定范本。

七、凡由国家和交通部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交通部组织预审(水利部和地方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后报水利部审查批准。

各省交通厅(局)审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各省交通厅(局)组织预审(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进行修改后,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30天内组织审查,预审后30天内向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修改后的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预审意见后20天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已被确认。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第三篇: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2_]89号)

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

水保[202_]8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防治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六部、局、公司《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2_]14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水土保持监理,其监理成果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础和验收报告必备的专项报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及人员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从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的,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还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

三、水土保持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根据项目特点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各专业监理人员,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作为水土保持设施评估及验收的基础。

四、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单位备案。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要定期将监理报告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其监理报告的质量将作为考核监理单位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第四篇:水利部 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 水保[202_]89号 030305

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

水保[202_]8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防治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六部、局、公司《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2_]14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水土保持监理,其监理成果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础和验收报告必备的专项报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及人员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从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的,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还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

三、水土保持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根据项目特点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各专业监理人员,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作为水土保持设施评估及验收的基础。

四、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单位备案。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要定期将监理报告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其监理报告的质量将作为考核监理单位的依据。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第五篇: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颁布日期1999.12.18

实施日期1999.12.18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内容分类计划

颁布单位铁道部/水利部

全文

一、为在铁路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合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新建、在建、扩建、改建铁路,独立枢纽等铁路建设项目。

三、铁路建设必须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铁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铁路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的铁路工程,应在可研阶段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成部分单独成册。

六、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初步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七、凡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委托熟悉工程情况、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铁道部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尚未明确时,由铁道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代行建设单位提报水土保持有关文件方面的职责,同时通报国家及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铁道部管理的项目由铁道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及有关省、地级水行政部门参加进行预审;铁路局管理的建设项目,由铁路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

九、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0天内组织预审,在完成预审后45天内向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预审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预审意见后60天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已被确认。

十、工程勘测设计中的路基、边坡防护设计应包括水土保持的内容;对隧道、路堤、路堑及站场工程的取弃土、碴必须进行水土保持设计。

十一、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中,应按行政区划列出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相应投资,并纳入相应阶段的工程概算。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比照环境影响评价费经核实后纳入概算。

十三、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的设计及组织管理。

十四、建设单位应把工程中土石方集中工点的水土保持工程及措施,纳入工程招标和工程监理范围。

十五、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水土保持意识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设计施工,禁止随意弃土、弃碴以及对非施工用地范围的地表植被造成破坏。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5年5月30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重点在建铁路工程

未做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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