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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关系2500字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17-27817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1 14:26: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论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关系2500字

论法院党的建设与审判工作之关系

―――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

新时期、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期望值和关注度越来越高,各类诉讼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值,经常会通过各种方式手段对审判工作施加影响,案件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和形势下,对法院的党建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对此,我们应着重分析一下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的关系,只有更好地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的加强法院的党建工作和审判工作的建设。

一、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的关系

1、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从哲学角度讲,法院工作是一个整体,而法院工作中的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则是法院工作的组成部分。整体与部分与不可分割的,整体决定部分,部分影响整体,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的,这就要求我们办事情要有整体的观念,寻求最优目标,有全局观念。①因此无论是法院党建工作还是法院审判工作,都要服务于法院整体工作这一整体目标和要求,着眼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纠纷的解决,为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力。

2、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关系。

首先,法院党建工作对法院审判工作有直接的推进和补充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审判工作的提高直接依赖于审判人员队伍的素质的提高,而审判人员队伍的素质的提高则依赖于各种形式的培训及思想政治教育,法院党建工作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通过紧抓法院的党建工作,从而带动法院队伍建设,进而提高法院的审判工作工作提高,三者是紧密相连、有机统一的。通过法院党建工作,可以有的放矢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抓廉政,拒腐变,提高司法机关的声誉,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社会的公正与正义。通过法院党建工作,可以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审判工作中形成讲团结,比奉献的工作氛围,从而提高法院审判的效率,达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①于晓明 牛纪国:《浅析整体与部分的深化和创新——整体与部分在系统论和管理学中的应用》,载《西安社会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02期。

其次,法院审判工作对法院党建工作的开展也有促进和补充作用。法院审判

工作是具体的实践活动,在这一实践活动中,要求法院审判人员发扬传统、坚定

信念、执法为民,要求审判人员争先创优,积极奋进。而在法院审判工作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院党建工作的的理论,进而用法院党建工作的理论,指导法院党建

工作的实践。法院审判工作搞好了,更加有效的发挥党建工作对审判工作的指导

作用,体现法院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科学发展观与法院党建工作和审判工作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而法院党建工作和审判工作更是要发展,以

发展的眼光看待未来前进的方向。因此,法院党建工作和审判工作要更新观念,与时进俱进,工作中要坚持与时俱进的思路,紧跟时代步伐,充分利用党建信息

平台和有效载体,跟踪党建工作发展前沿,逐步实现党建理论的网上学习、讨论,党建动态信息的网上宣传,开创法院党建工作和审判工作的新局面。②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法院党建工作和审判工作更应以“以人为

本”作为核心,从根本上讲,法院党建工作是队伍的建设,法院审判工作是队伍的审判。队伍的建设才是核心要求,以人为本既是现代科学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基

本理念,又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要求。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既是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又是法院管理的重要内容,③

总之,科学发展观丰富了法院党建工作和审判工作的内容,科学发展观自身的内容与内蕴的理论、理念、思想,就是法院党建工作和审判工作的创新的取向,科学发展观不仅有自身的实质性内容,还有扩展性内容,更重要的是科学发展观

还内涵着包容性、延展性的理念。科学发展观自身的内容与内蕴的理论、理念、思想,就是法院党建工作和审判工作的创新的取向。把科学发展观蕴含的理念与

精神,运用于法院党建工作和审判工作过程之中,使理论、理念转化为契合于法

院党建工作和审判工作的工具、方法、手段。

三、做好法院党建工作,促进法院审判工作之探索

上文我们全面分析了法院系统党建工作的要求以及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的②④ 向以用:《当前做好法院党建工作的几点思考》,载人民网,2011年3月11日访问。

③ 方妍:《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机关党建工作的思考》,载《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09期。

④宁夏自治区委党校理论学习中心组 执笔:宋建钢 王大力 王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引领党的建设科学发

展》,载中国高校人文和社会科学信息网,2011年3月12日访

问。

关系,并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分析了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基

本途径,那么如何做好法院党建工作,更好的促进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此笔者提

出以下建议:

1、法院党建工作必须坚持突出为大局服务这一重点。

前文提到,整个法院工作是一个整体,法院党建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部分。

与全国大局相比较,法院工作则是全国大局的一部分,因此,为大局服务是人民

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新

时期加强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的根本要求⑤。从另一个方面讲,人民司法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方面讲,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要服务于党的建设事

业这一大局。

2、法院党建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时俱进,突出创新。

法院党建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努力实现方式和方法的转变,要敢

于打破传统的习惯定势。法院党建工作的创新,首先,要通过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将思想政治工作与审判工作相结合,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法院审判工

作的各个环节,形成思想政治工作与法院审判工作“一体化”的运营方式,其次

要创新法院党建工作的形式,通过影视媒体、工作报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搞

好法院党建工作的创新,为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

围。

3、法院党建工作坚持司法为民这一重点工作主题,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要求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同时为人民司法也是党的宗旨和司法人

民性的根本要求。⑥可以说,人民司法的根基在于人民。法院党建工作更应指导

法院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司法为民来开展,通过法院的党建工作,教育广大法院干

警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做到司法护民、便民、利民。

4、法院党建工作要重视基层法院党建工作的开展。

作为与人民群众接触的宽度与广度而言,基层法院无疑首当其冲,走面前列。⑤宋涛 郝身林:《新时期抓党建带队伍促审判的几点思考》,载河南法院网,2011年3月25日访问。

⑥ 李凯瑞、王海蛟、张铁军:《论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为民》载《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01期。

长期以来,基层法院的党建工作取得了不断发展,但与新形势法院所肩负的新的使命相比较,还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工组织力量不

足;二是少数党员法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得不够好;三是少数法官对党建工

作的认识存在偏差,存在“重审判业务、轻政治工作”的倾向;四是党建工作水

平与新形势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⑦在此种情况下,更应重视基层法院党建工作的开展,以促进法院整体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

首先,要加大基层法院党的组织建设,加强基层法院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基层法院干警认识到法院党建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法院党建工

作对审判工作的指导和促进作用,通过法院党建工作,带动法院队伍建设,从而

提高法院审判工作。其次,要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加强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

督,形成“不敢为”的制约机制,检查基导法院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强

化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坚持署名举报有报必查制度,实行有报必查,有查

必果,有果必处。第三,上级法院党建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法院党建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从总体而言,上级法院的党建工作做的比较好,在这种情况下,更不

应该放弃对基层法院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介绍上级法院好的经验作法,从而促进基层法院党建工作的发展,进而提升整体审判工作水平。

附:

作者姓名:梁伟、徐同义,单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党支部,联系电

话:0631-5166853,电子邮箱:xty8215@163.com

⑦ 赵书学:《对基层法院党建工作的几点思考》,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460842011年3月11日访问。

第二篇:法院审判工作先进经验

法院审判工作先进经验

近年来,xx法院立足工作实际,把做好审判工作同为国企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紧密结合起来,高效优质地完成了各项审判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铁路运输生产秩序、为国企改革和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确立一个思想

xx法院近年来取得的一系列成绩是同贯彻落实“立足办案,将法律服务贯穿于办案始终”这一指导思想分不开的。

1995年以前,x院基本采取“坐堂办公”的工作方式,很少深入沿线办案和进行调查研究。而当时许多铁路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我院自1980年重建到1994年,年平均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仅为13件,标的68.18万元。这样就造成了一方面企业迫切需要法律帮助,而另一方面法院却无案可办的局面,我院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1995年我们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始转变工作作风,下基层站段了解情况,结合办案为企业开展一些法律服务。经过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企业开始认识到法律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纷纷到法院解决各种纠纷。95、96两年我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 件,诉讼标的 万元,远远超过了以往。

1996年下半年xxx院长上任后,更加重视这项工作,确立了“立足办案,将法律服务贯穿于办案始终”的指导思想。首先,我们以执行工作为突破口,加大对涉及国企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不断创新执行方法,攻克了一批难案,救活了一批“死”案,为国企挽回大量经济损失。我们还结合审判工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并形成体系。例如结合办案开展包括帮助审查合同、提供法律咨询等的“一条龙”的法律服务等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服务活动我们进一步密切了法院与企业之间的联系,赢得了企业的尊重与信赖,1997至2000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 件,标的 万元,工作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999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立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等一系列经济发展战略,200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向全国法院提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的一系列要求。这更坚定了我们贯彻落实“立足办案,将法律服务贯穿于办案始终”这一指导思想的决心和信心,决定结合今年审判工作的各项要求,在为企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力度、广度、深度上实现进一步的创新。通过努力,企业与法院之间的双向互进互助更为和谐,法院的工作和企业的改革发展又上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二、坚持一条路子

我们确立了“立足办案,将法律服务贯穿于办案始终”这一指导思想后,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完善和创新,路子越走越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体做法是:

1、搞好“一条龙”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

为了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方便企业诉讼,指导企业依法经营,我们结合办案,于96年开设了帮助企业审查合同、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为签订合同把关和提出司法建议的“一条龙”式服务,实行坐堂办案与巡回办案相结合的灵活的办案方式,主动深入基层办案,通过办案了解情况,通过了解的情况提供服务。几年来,我们帮助铁路各单位审查重大经济合同284份,合同标的9400余万元,为铁路避免损失4600余万元。

2、深入调研,为企业正确决策提供参谋

几年来,我们分别组织了对铁路企业清偿欠款情况的调查;对南昆线开通后企业经营状况、三产发展、犯罪情况的调查等多项专题调研分析,给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200余条,为有关单位解答法律咨询1100余人次,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了可靠的参考意见,起到很好的参谋作用。今年我们继续抓好调查研究工作,在年初就确立了7个调研课题并具体落实到个人,现已完成3个。

3、大力开展法律宣传,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我们把大力开展法律宣传,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进行:

(1)上好法制课,办好法律讲座。

我们建立了一支法制宣讲队伍,经常深入企业各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据不完全统计,97年以来我们为机关、沿线站段、学校讲法制课52场次,10000余名铁路干部、职工、学生接受了各种法律知识的教育。经过多年的法制教育,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提高了,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也得到很大提高,学习法律的热情和主动性大大增强了。(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例如xxxx公司,每年召开一次的领导干部会议必定请法院去上法制课。企业对我们的信任,更成为我们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的动力。

(2)加强宣传报道工作,注重宣传效果。

宣传报道工作是宣传法律、公开法院工作的重要途径,是加深法院与企业之间了解和沟通的重要手段,是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方式,因此,我们十分注重宣传报道工作,每年都制定出宣传计划,把任务落实到个人并进行考核。几年来,我院出版法制宣传墙报 期,编写信息、简报 余期,被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采用 篇次。在去年执行年的工作中,我们把召开债务人大会、执行工作宣传日活动、强制拆迁强占铁路用地房屋、对被执行人进行搜查和拘留等工作摄制成电视新闻,被xx电视台、xx电视台、xxx电视台等多家电视台采用,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3)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创造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环境。

我们在严厉打击犯罪,积极平息经济纠纷的同时,通过到案发地开庭宣判、到铁路沿线发布公告、在车站进行公判等方式大力开展综合治理。1997年,xx线开通运营以后,刑事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特别是破坏铁路设施的案件增多,为了震慑犯罪,我们于98年印发了一批判决公告散发沿线各乡、村,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最近,应xxx公司的要求,我院xxx院长给该公司1200多名职工讲法制课,从法律的角度,从旅客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谈依法治路和加强路风建设的重要性,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

4、建立司法联络员和执法监督员队伍。

为了更好地加强和密切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我们建立了司法联络员和执法监督员两个队伍。通过他们帮助企业依法经营,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予以及时研究,将法院的司法建议传达到企业,为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同时通过他们帮助法院搞好队伍建设,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联络员的职责是充当“法律宣传员、信息员、单位合同审查员、单位涉讼代理人和法院与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司法联络员队伍的建立,在帮助企业提高学法、用法水平和加强同法院之间的联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司法联络员的工作,我们为各铁路企业审查经济合同200余份,合同标的900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通过司法联络员,我们更准确地了解到企业在经营中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向他们提出司法建议200余条,解答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完成了五个专题调研。

随着法律服务的进一步广泛和深化,我们于今年又建立了执法监督员队伍,把公正司法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通过执法监督员的活动,一方面代表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帮助法院严肃执法。另一方面反映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以及企业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执法监督员这支队伍的建立,在法院和企业这间又搭起了一座桥梁,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新世纪里即将来临之际,我院将继续坚持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坚持服务于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办案与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三篇:论礼仪修养与秘书工作关系

论礼仪修养与秘书工作关系

摘要:秘书的工作最大特点是跟“人”打交道,不管是辅助领导,还是与“人”打交道,归根结底,都是人际关系。可见秘书礼仪的重要性。态度落落大方 举止温文而雅,为人谦逊有礼,这是一个好的秘书应必须具备的礼仪素养;有道德,有文化 有修养是做好秘书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秘书 礼仪 关系

礼仪是在人际交往中,以一定的、约定俗成的程序方式来表现的律己敬人的过程,涉及穿着、交往、沟通等内容。从个人修养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一个人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从交际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人际交往中适用的一种艺术、一种交际方式或交际方法,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示人以尊重、友好的习惯做法.。从传播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在人际交往中进行相互沟通的技巧。因此对于社会中的一部分群体文秘人员来说,礼仪显得尤为重要。

一、礼仪与秘书工作的关系

(一)秘书礼仪与秘书辅助领导

秘书礼仪与秘书辅助领导是秘书的天职,辅助领导的手段多种多样,以礼仪辅助领导是其中之一。领导是决策者,并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力,这使领导既没必要也不可能事必躬亲。领导又因作为一种机构的代表权力的象征,需要在行政时要有相关的礼仪。秘书的岗位是直接为领导服务的,由秘书安排各种礼仪事项自然再顺理成章不过了。

(二)秘书礼仪与社会交往活动

秘书是某个社会组织中专为领导处理各种人际关系的辅助者,社会交往活动是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秘书工作的特点是跟人打交道,无论是他的服务对象—领导,还是在为领导服务的过程中要形成的各种关系,归根结蒂都是人际关系,处理好各种不同关系是秘书工作艺术的体现。

(三)秘书礼仪与秘书自身提高礼仪是社会的规范,秘书礼仪与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有密切关系。由于工作特点,秘书人员的地位特殊,他既在单位内部起联系沟通作用,又在社会上成为本单位的窗口和代表,所以礼仪在秘书人员身上是“全方位”地体现的。

二、秘书礼仪的内容

知道了秘书礼仪的重要性那么秘书礼仪的内容有哪些呢?怎样把握秘书礼仪呢?秘书礼仪内容涉及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办公礼仪、接待礼仪、外势礼仪、社交礼仪、形象礼仪等。

下面从以下五个方面具体的阐述秘书礼仪的具体情况:

(一)办公文书礼仪

在现代社会,虽然大多数社会组织办公室利用电子计算机、现代通信设、备和办公机器的综合系统实现了办公自动化。但是,它们仍然依赖于秘书人员的实际操作和具体的文书写作。而礼仪类文书就是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交行为和礼仪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即是秘书部门与广大公众沟通的传播载体,也是一种礼仪行为。

1、行政公文礼仪

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办理各种公务时使用的应用文书。可以起到互通信息、联络感情、实现组织目标的作用。秘书撰写行政公文时要注意的礼仪要求:

(1)内容具体明确,特别是在上行公文中,如需提供上级参考解决问题的意见时,应尽可能具体明确,不应给上级部门带来被动。但不能在行文中使用要挟的言辞。比如“立即”、“马上”、“火速”等词语。

(2)使用规范词语,注意使用经过长期实践具有生命力的,为大众所能明白易懂的词语。如称谓词语中的“本”、“贵”、“该”,结束词语中的“为荷”,征询词语中的“当否”、“妥否”等。

(3)正确使用习惯用语,要根据文种和行文关系,在结尾部分正确选好习惯用语。

(4)公文以实用为目的,以传递策令为内容,这就决定的它的用语特点是平实、简明、庄重,在这一总的要求下,对不同的文种又有所区别,以保持文种与用语的严格一致。

2、礼仪类办公信函

与其他公务文书相比,其突出特点表现为专、短、快、多、活等五个特点。秘书人员撰写办公信函时要注意的礼仪:

(1)

(2)用语要得体,分寸要得当。简明扼要,完整无误

(二)办公会务礼仪

秘书在日常工作中所必不可少的一件事,就是要组织会议或者参加会议。当然要搞好会务工作需要各种素养和能力,其中十分重要的就是礼仪方面的素养。秘书在具体做好会务工作时,必须要坚持以下四项会务性礼仪原则:

1、增强礼仪意识,进行充分准备。

2、注重礼仪规范,周密的计划。

3、恪守礼仪准则,周到地向与会者提供服务。

4、把握礼仪核心,进行安全防护。

(三)秘书应酬接待礼仪

一个社会组织要想获得现代社会竞争的胜利,它必须具备善于进行办公往来交际的高手秘书。而一个出色的秘书,除了应当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技能,扎实的文化素养,丰富的经验外,还必须熟悉应酬接待的礼仪规范,并在实践过程中加以遵守利用。无论是在商务应酬、信访接待、访问活动都需要礼貌、诚挚的交谈。

(四)秘书人员涉外礼仪

涉外礼仪也可称为国际礼仪,与我国传统礼仪相比,它的特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强调对个人的尊重,对个人隐私的尊重;第二强调女士优先。

(五)同事礼仪

办公室是秘书工作的主要地点,办公室内部人员之间团结、协作、正常、健康的关系,便十分重要的了。秘书又具有协调职能所以更应该注意同事间的交往。同事之间的交往,应该注意以下各项礼节。

1、互相理解、互相尊重

2、注意保持同事间交往的距离。

3、信守承诺、待人真诚

结语:人际交往,贵在有礼。加强个人礼仪修养,处处注重礼仪,恰能使你在社会交往中左右逢源,无往不利;使你在尊敬他人的同时也赢得他人对你的尊敬,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趋融洽,使人们的生存环境更为宽松,使人们的交往气氛更加愉快。

参考文献:《秘书礼仪》周鹏主编 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5.12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文秘专业任务驱动型教材-秘书礼仪》 罗春娜 2009、

第四篇:法院审判与网络舆论(本站推荐)

法院审判与网络舆论

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迅速发展、日益普及,作为新兴媒体,网络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更为便捷的平台。而网络舆论也成为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和力量,但其是一把双刃剑,利用的好可以揭露司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司法公正,一旦越位则会走向反面。那么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关系,引导网络舆论发挥积极作用,尽量减少负面影响应成为我们密切关注、深入研究、认真解决的问题。本文中笔者将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发表浅见。

一、概述

公民言论自由和法院权力的行使都有宪法依据。《宪法》第3条和第41条分别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作了规定,如《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两种权利(力)的行使都得到宪法的认可,受其保护。但若没有相应的规制和有效防范,权利(力)的行使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超越边界,而这种越界往往会造成对其他权利(力)的侵犯。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便是如此的一对矛盾关系,一方面要保证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发挥公众监督司法的作用,同时又要限制舆论越位对法院审判产生负面影响。

舆论具有表面性,其产生往往是基于某种偶然的社会事件的触动,其形成过程迅速而缺乏系统性。当散落在社会角落中零星的互相之间没有联系的意见在受到外界偶然的刺激时,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膨胀并有效地实现社会传递,成为群体的意见。[1]正因其具有表面性特征,公民个体很容易受已经形成的舆论倾向的影响,作出非理性的判断。也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说:“公共舆论中的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所以决不能把它们任何一个看作的确认真的东西。”

二、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影响

为了使司法正义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运行,法律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同时赋予了新闻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审结的案件进行采访报道的权利。但因媒体对案件事实的报道存在客观真实和虚假片面之分,由此导致从媒体获取信息的舆论个体在认识和判断上出现差异,从而对最终的司法正义产生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我们可以看到,在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下,许多案件得以公正审判,使得很多隐藏于案件背后的阴谋曝光破产,也使得很多含冤无助的案件当事人得到正义上的伸张和灵魂上的安慰。纵观这些年,一些在国内引起重大影响的特殊案件,几乎都是通过媒体和网络曝光、声讨才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最后得以结案,为案件当事人及社会讨回了公道,如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云南晋云躲猫猫事件、各类煤矿爆炸坍塌等等恶性事件,无不是在强有力的舆论曝光监督下得到了最终的审判,从而使沸沸扬扬的民怨得到平息。[2]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揭露司法程序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网民通过网络舆论对媒体所反映的问题形成一种网络民意,而由网络民意形成的舆论压力和舆论监督促使司法权以透明的方式进行运作,从而有效降低了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

(二)负面影响

由于新闻报道要突出“新”字,强调及时性,再加上对司法专业的陌生,有些媒体在报道某些案件时,缺乏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对规则的尊重,而是仅凭道德情绪作出了简单的是非判断。有些媒体为了突出事实新颖性和刺激性,吸引读者眼球,不顾客观事实,作出片面夸张的报道。网络作为快捷的传播信息渠道,通过网络等媒体获取信息的网民由此对事实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一旦这种错误的认识形成一种舆论合力,便对司法机关裁判形成一种压力,甚或政府机关因舆论压力对案件进行行政干预,则必然导致案件无法依照法律的运行逻辑得到公正的裁判。如1997年河南省郑州某公安分局原政委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在法院尚未对这一案件做出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即围绕此事做了声势浩大的宣传,特别是集中“火力”对这样一种知法犯法、道德沦丧的行为给予了强烈谴责和声讨。通过新闻媒体强有力的宣传和诱导,社会舆论强点逐步形成,即“当事人张金柱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是在新闻媒体的一片“轰炸”和“喊杀声”中,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院最终不得不对张金柱做出死刑判决,而依照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15 年。[3]还有诸如轰动一时的刘涌案等等,都有舆论越位导致司法不公的嫌疑。

三、舆论越位之原因分析

(一)媒体报道失实,引发错误舆论倾向。

目前,网络作为人们获取信息资源的主要媒体之一,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其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和扩散性是其他传媒所无法比拟的。人们通过网站、论坛等信息聚集地获取各种信息,并以跟帖回复等方式实行个人评论,由于利益等因素驱使,有些新闻报道者为了增加“卖点”,引起轰动效应,置新闻职业道德于不顾,置社会公正于不顾,对法院审判的热点案件既不做深入调查,也不做任何分析,甚至不问消息来源,不问事实真实与否,将舆论监督变为敛财工具,对案件进行歪曲报道。倘若作为信息之源的新闻、评论文章等失去客观性、真实性,那么获取错误信息资源的网民便会对案件事实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最终导致一些错误的舆论倾向。

(二)新闻工作者、网民缺乏对法律的了解,仅以道德标准评判案件。

道德可以多元,而法律却只能是一元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是不道德,违反道德的行为却未必违反法律。法院审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法院作出裁决的唯一依据。而道德的评判与通过法律逻辑得出结论必然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往往会导致舆论上的错位,如四川夹江县所谓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案,在人们眼中,打假者永远正当,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理由正当。他们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结果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的运作成为隶属道德的活动。如果这种错误倾向,舆论一旦形成一种巨大的舆论压力,就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

对于有些还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案件事实往往都还没有查清楚,有些媒体提前便预设了案件结论,尤其是对于某些刑事案件,在法院未判决前,就已给被告人定了罪,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或其他原因,基于愤怒或同情心理,网民便形成了被告人有罪的认识,并通过发表言论的方式进行声讨,从而对法院审判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在此情形下,媒体和网民根据这些还未被查证属实的案件情节匆匆作出某种结论性的判断和定性,显然有失偏颇,而且极易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三)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容易“随大流”。

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也是舆论监督对司法工作造成不当干扰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对专业知识掌握不够透彻、理解不够深入,由此导致他们在审判的时候拿不定把握,从而过多地考虑了判决的社会效果和民众接受程度,极易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偏离了以法律为准则的原则,最终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四)部分网民缺乏理性思考,滥用了言论自由的权利。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以一种虚拟的身份进入并发表言论,由于网络言论自由不受控制,不需要承担责任,从而导致了部分人滥用了言论自由这项权利。对报道事实不加分析,人云亦云,抱着一种随大流的心态去发表言论。

四、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平衡之对策分析

司法权需要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但缺乏规范的网络舆论监督会对法院独立审判构成威胁,并给司法公正带来消极影响,而网络舆论越界产生的根源常常来源于媒体报道失实,针对这种情况,笔者以为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法院审判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抵制网络民意的影响。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办精品案”应成为法官司法的心态。英国学者史蒂芬曾说过:“一个独立的审判机关应当是只根据法律实现正义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倾向性影响的司法机关。”法官要实践公平正义,就必须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官审理案件,法律因素是唯一可考虑的内容。首先法官要敢于顶住舆论压力,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法官要学会敏锐的把握、驾驭应对舆论的主动权,变被动为主动,在及时、坦诚而彻底的信息公开中,主动向民众传递司法的透明与公正,进而寻求舆论对审判的可接受性,培养民众对司法审判权威的认同感。法院只有以主动的姿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在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审判中运用公开、透明的方式,才能修复人们对司法的误解或偏见。

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树立以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抵制外界对审判工作的不良影响,这样才能真正作到依法审判,维护司法公正。[4]

(二)加强媒体行业自律及法院和媒体间的沟通配合。

基于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新闻媒体单位的采访和制作司法节目的工作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 应符合司法程序。”1985年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曾发出《关于当前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不超越司法程序予以报道,更不能利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因此在涉及与司法有关的报道评论时, 媒体工作人员应该按照行业规定谨慎处理,客观真实的报道。

(三)对媒体报道案件范围加以适当限制。

对于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法院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法院可依法公开有关案卷和裁判文书,以供新闻媒体采访人员自由查阅。[5]对媒介的报道设定不同的规则:比如在法院对某一案件的裁判做出之前,媒体可以报道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但应保持中立立场,对行使知情权所获得的诉讼文书,只做如实的报道,而不要发表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意见。或者根据审判进程的不同,[6]另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也不宜列入舆论监督范围。

结语

为了保障舆论监督的渠道畅通,保障舆论监督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协调舆论监督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关系,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实现舆论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同时要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质和公民道德水平,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第五篇: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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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讨论决定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审判组织。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记录人员对案件和工作的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五条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告之办公室。

第六条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第七条对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了解案情,阅读审理报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第八条根据审判委员会安排,做好对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秘书在会议前一日将时间、议题等通知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到会人员不得迟到。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由本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四、审议事项

第十五条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指导;制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讨论研究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对评查案件是否错案进行鉴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下列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的案件;

2、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3、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5、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6、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7、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变更罪名的案件;

8、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及适用缓刑(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购赃自用、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案件除外)的案件;

9、拟作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行政案件;

10、需要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

11、其他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审判工作事项:

1、院长担任审判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

2、请求上级法院复议案件的决定;

3、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有关事项。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五、审议事项的提交和程序

第十八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员应当对法律适用有明确的书面观点及其理由,意见有分歧的要有倾向性结论及理由。

拟提交讨论的案件,必须至迟在审理期限到期十天前将案件的书面报告送交办公室。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案由;(2)合议庭成员;(3)审理经过;(4)案件基本事实;(5)合议庭讨论的倾向性观点及观点的论证依据和过程。

书面报告必须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方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各部门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工作管理事项,应制作书面报告,写明需要讨论的事项和理由,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经院长同意,由办公室在会议前三天将书面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

六、汇报与讨论

第二十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汇报人的汇报。汇报人汇报后,分别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分管院长依次发言,有理有据充分阐述个人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按多数委员的意见进行归纳,形成决定。

经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在汇报案件事实基础上讨论的结果或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关业务部门或合议庭必须执行。如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呈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复议。

七、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设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并且担任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每个委员的意见,并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讨论案件笔录要按照法律规定及上级法院具体要求制作,及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附审判案件卷宗内(附卷)。

第二十五条本规

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论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关系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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