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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监管制度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17-61161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1 21:02: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养殖场监管制度

今年起,“江苏省沭阳县龙泉生猪养殖场”已成了沭阳县沭城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徐康的“动物卫生监管”对象,徐康每周至少到沭阳县龙泉生猪养殖场进行一次监管巡查,并将监管内容及时填入“动物卫生监管日志”,目前,沭阳县所有畜禽养殖场全部落实了动物卫生监管制度。实行“动物卫生监管日志”的目的,是科学制定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完善动物及环境卫生消毒,建立健全动物进出记录,有效促进动物检疫制度的落实,保证沭阳县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为将“监管日志”工作落实到位,沭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县的所有养殖场全部登记造册,并输入《微机化管理档案》,大到养殖场坐落位置、养殖规模、养殖者姓名和联系电话,小到详细记录每头奶牛的编号、年龄、应检、未检、病、孕、应补检时间、“两病”的血清学检验等资料全部一目了然。沭阳县对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管按照区域划分,由乡镇动物卫生检疫员负责,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对养殖场用料、用药、免疫、消毒、疫病监测、疫病诊治、畜产品等方面实施监管,监管人员每周至少到养殖场进行一次监管巡查,并填写完整的“动物卫生监管日志”。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不定期抽查验看日志记录情况,对每一名监管人员的工作予以小结和评定,作为动物卫生监管人员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篇:养殖场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永康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永康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永康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永康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永康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

1、新出生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九)种用和乳用动物饲养场监管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种用、乳用动物饲养场的监督管理,确保种用、乳用动物的健康生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度本制度。

一、种用、乳用动物饲养场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实行定期专项监督检查制度。

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应当符合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用动物还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否则,依法进行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

(二)依照《畜禽标识和养殖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

(三)引进种用动物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行隔离观察,经检疫确认健康后,按规定进行混群饲养;

(四)定期监管强制免疫,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猪兰耳病的免疫率要达到100%,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合格。

(五)定期检测规定检测的疫病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布病和结核病的检测,其密度不低于90%,同时及时淘汰和净化。检出阳性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或限制出售活畜和奶制品等。

(六)监管动物免疫标识实施。要求猪牛羊100%按规定加施动物免疫标识。

(七)监管日常消毒、无害化处理以及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督促制度建设和工作落实;

(八)监管出栏动物申报检疫。要求申报率和检疫率达到100%。

四、贯彻执行《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监管责任制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检疫人员“单元协管”和监督人员“片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单元协管和片区监管沟通机制,单元协管要随时向片区监管报告种用、乳用动物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情况,片区监管应每周至少一次深入协管的种用、乳用动物饲养场了解情况和实地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及时报告。

第三篇:养殖场制度

附件1

养殖场防疫制度

一、动物免疫制度

一、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切合本场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并按程序实施免疫,建立免疫档案。

二、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进行免疫效果评估,适时调整免疫程序,保证免疫科学。

三、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工作,并自觉接受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四、对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的畜禽,在病愈、体况健康后,及时补针免疫;对新补栏的畜禽,在隔离观察结束后进行一次强化补针免疫。

五、遵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六、经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自行采购或政府发放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本场使用,不向场外销售。

七、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要求储存、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

八、免疫接种时,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疫苗开启后在规定时间内用完。使用注射用疫苗时,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九、对失效、使用残余的疫苗,以及用过的疫苗瓶、药棉等废弃物,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真实记录疫苗采购、使用情况,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二、检疫管理制度

一、出售、运输动物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未经检疫的,禁止调离本场。

二、出售、运输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除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凡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引入继续饲养的动物,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指定通道进入及隔离观察制度。

五、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后方可引进。

六、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后,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其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隔离观察合格后继续在省内运输的,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八、跨省引进非种用、乳用动物到场后,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按规定保存本场动物检疫受理单和检疫处理通知单。

三、防疫消毒制度

一、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消毒程序,并严格执行。

二、选择低毒、高效的消毒药品,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消毒。

三、场区出入口、生产区出入口、各栋舍出入口的消毒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定时更换消毒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四、进入场区的车辆及随车物品经消毒池或消毒通道消毒后进场,随车人员经人行消毒通道消毒后进场;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更衣,经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后进入生产区。

五、场内工作服、鞋帽、手套实行专人专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六、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消毒;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七、定期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同时,结合环境消毒,消灭老鼠,割除杂草、填干水坑,防止蚊、蝇孪生,消灭传播媒介。

八、发生一般性疫病或动物突然死亡时,立即对圈舍、处理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强化消毒。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规定进行消毒。

九、按规定做好消毒记录。

四、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时限、程序上报。

二、确定专人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管理工作。

三、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报告动物疫情时,以书面形式真实报告发病的时间和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疫情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紧急情况时用电话报告。

五、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对发病及其同群动物进行隔离控制,禁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出场(厂)区,并对相关场地、圈舍、用具等进行消毒。

六、任何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动物疫情,对于因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追究责任。

五、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处理规定,不随意处置、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根据养殖规模,在生产区下风处建设病死动物及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三、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在官方兽医的监督、指导下,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扑杀染疫动物或同群动物,对病死、扑杀的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污染的饲料、垫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动物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定期做好动物粪污清洗、处理、收集工作,未经无害化处理,不许随意排放或施用。

八、参与无害化处理的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受到人畜共患病感染。

九、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详细记录数量、原因、方法、时间等。

六、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加强养殖场(小区)投入品管理,确保生产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兽药采购登记,真实登记兽药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采购日期。

三、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台账,做好领用详细记录,记载发病数量及原因、兽药使用种类、使用剂量、时间、兽医人员签字等。

四、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供屠宰食用的动物在休药期内禁止出售。奶畜在休药期内的奶禁止出售。

五、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

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八、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将兽用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

九、禁止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肠渣、羽毛粉等);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乳及乳制品除外)。

十、对投入品实行专库专用、专人管理。各项采购、使用记录按规定保存。

七、牲畜耳标使用制度

一、根据养殖数量,定期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牲畜耳标。

二、按规定时间对牲畜加施耳标。新出生的牲畜,在出生后30日内加施;30日内离开养殖场的,在离开前加施;从国外引进的牲畜,到达养殖场10日内加施耳标。

三、对牲畜首次加施耳标,在左耳中部进行;需要再次加施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四、耳标严重磨损、破损、脱落的,及时加施新的耳标,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耳标的编码。

五、未加施耳标的牲畜,不得进行检疫申报。

六、做好耳标使用管理,建立真实的耳标入库、出库、使用档案,不得买卖、转让和重复使用牲畜耳标。

八、人员、车辆、物品进出管理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人员、车辆、物品进出,应严格进行消毒,本场以外人员、车辆进入,需进行登记。

二、人员进出:人员进出应通过独立的通道进入,进出场均须在消毒室消毒后方可进出,除本场饲养人员和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养殖区人员外,其他非相关人员禁止进入养殖区,养殖人员在进入饲养区前应更换衣物并彻底消毒,离开饲养区,需更换饲养时所穿工作服。来访者如需要进入饲养区,经过有效消毒后,须穿戴具有隔离防护作用的防护服装进入饲养区。

三、车辆进出:车辆进出应进行严格消毒,实行净道入场、污道出场,除运送动物车辆,其他运输药品、饲料等物品车辆禁止进入动物饲养区。

四、物品进出:物品进入场区,需要消毒处理的,应严格进行熏蒸等消毒措施消毒,进入饲养场后,存放于生活区、饲料加工区、诊疗室等独立区域,非饲养动物直接接触饲养用具不得进入饲养区。

九、外引动物隔离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兽医主管责任人负责外引动物管理工作,兽医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外引动物隔离观察、强制免疫等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的隔离场对外引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

三、隔离期间,每日进行 1 次群体健康检查,每两天进行 1 次个体测温;每两天进行 1 次活体消毒和环境消毒。

四、隔离期间,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监测工作。

五、隔离期间,发现动物发病、死亡,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监督机构报告,并做好消毒工作。

六、外引动物在隔离期满,无动物疫病发生,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许可,方可与养殖场动物混养。

七、做好外引动物隔离记录。

第四篇:养殖场制度

.长春骏隆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监督管理制度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产、管理和饲养,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生产方式转变,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一、消毒制度

1、根据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原则购消毒品种,定期可采用1:200复合酚消毒液或漂白粉溶液,或者低浓度百毒杀对场内的圈舍、畜栏、畜棚在消除粪便、垫草及污物后进行喷雾消杀,观察监测消毒效果,并做好记录。

2、小区门口设有消毒池,池内保持有2%-4%浓度的福尔马林或百毒杀溶液,或生石灰。进出车辆必须消毒,消毒室设有紫外线消毒灯,地面铺设消毒垫,对进出人员进行紫外线照射消毒。

3、畜禽按不同生长阶段分群饲养,尽可能做到全进全出。

4、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穿戴专用工作服、鞋、帽,并定期消毒清洗。

5、场内配备高压水枪,在畜禽进出栏前后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发生疫病时必须进行紧急消毒;对运载畜禽的车辆、回空车及其它工作装卸前后均应采用1:300复合酚消毒剂喷雾消毒。

二、防疫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因病设防的原则,首先要做好春秋两季的禽流感、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病等疫病免疫工作,免疫密度达到100%,同时做好免疫档案登记、各免疫耳标的佩戴工作,佩标率达到100%。其二对羊肠毒血症、羊快疫、羊痘、布氏杆菌疫、仔猪副伤寒、仔猪白痢等其它疾病、要因病设防。

2、定期做好环境卫生清洁工作,开展灭鼠、灭蝇、灭蚊等工作。

3、随时接受上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引进和出售畜禽须经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引进和出售。对引进畜禽须经隔离观察,经检疫确认无疫病方可并入大群饲养。

5、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发生一类传染病或疑似一类传染病及群发性疫病时,应立即采取封锁隔离,消毒等应急措施,并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畜牧兽医部门。

6、防疫菌苗均须有所属区县的畜牧兽医工作站供给,其他渠道引进、购进的防疫菌苗一律视为非法渠道,禁止使用。

三、投入品的管理制度

1、遵守《兽药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兽药技术法规的要求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2、小区兽医技术人员全面负责药品的选择、使用以及饲料中使用添加剂等技术工作,并接受官方兽医的检查指导。

3、建立、健全药品采购、保管、领取、使用等档案。

4、严禁采购、使用伪劣、禁用、未经国家批准、无批准文号和过期失效的兽药,禁止将人用药作为兽药。

5、建立符合药品贮存条件的药房和设施,疫苗、生化药品、激素类药品按要求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保存。

6、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按农牧法[2001]20号文件《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停药期。

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残留物监控计划》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各项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品和药品作为饲料添加剂促生长用。

8、畜禽可使用组织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的指标。

9、加强对生产环境、水质、饲料、用药等生产环节有毒物质残留的管理和监控,接受政府部门的抽检、送检和自律,严格控制违禁药品、有毒有害物质和药物残留。

10、应用商品配合饲料,应从具有资质的饲料生产企业进货,自制配合料应按畜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11、饲料应贮存在干燥、温湿度适宜的专用仓库内,防止虫、鼠危害、禁止使用霉变、有害微生物污染及有毒物污染的饲料,不使用餐厨废弃物或食品加工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

12、按各生产阶段畜禽的营养需要确定适宜的营养水平。

四、饲养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1、建立技术服务室,配有必需的仪器设备。

2、聘用和培训县、乡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小区的疾病防治和生产期的技术推广工作。

3、畜禽场从业人员每年一次健康检查,持县级防控中心健康证上岗,发现有传染病患者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4、按工种要求,适时安排技术人员进行专业业务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并实行持证上岗。

5、凡聘用的技术人员要经常性地举办小区入驻农户“五良”技术的指导、示范、培训班、培养农户真正成为养殖致富的能手。

五、饮养技术操作规范和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技术人员要负责制定出不同种类畜禽,不同生理阶段的饲养操作规范(略)。

2、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档案记录,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3、技术人员要负责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档案,包括畜禽的繁殖,饲料来源及配方,免疫记录,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记录。

4、畜禽档案要真实、完整、及时,不伪造,并至少保存两年。

六、畜禽检测、报检、无害化处理、运输制度

1、检测:经常对畜禽场疾病、药物残留及免疫抗体加强监测。

2、畜禽销售前按规定提前向动物防疫机构报检。

3、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销售畜禽。

4、粪尿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或采用生物方法达标排放。

5、按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由畜禽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一类动物疾病、重大疾病死亡或扑杀的畜禽及其产品,应在兽医监督部门监督下,主动送交到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6、畜禽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

7、运输畜禽的工具应在装畜禽前和卸畜禽后进行清扫洗刷,实施消毒后出具证明,清出的垫草、粪便需作无害化处理。

第五篇:养殖场消毒制度

1.牛场大门和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浓度,车辆、人员都要从消毒池经过。严格隔离饲养,杜绝带病原的人员或被污染的饲料、车辆等进入生产区;火碱每天更换一次,氯制剂每3天更换一次。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严禁使用对环境、生态及人畜有危害的消毒药;

3.经常保持圈舍卫生整洁,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4.定期开展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每周消毒2次周围环境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每天消毒,对转移、死亡而圈舍或疾病治愈、疫情过后,对圈舍进行一次彻底消毒;

5.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须更换衣物鞋帽,严禁穿着场外的衣物鞋帽进入场内。场内衣物鞋帽严禁带出场外,并定期消毒;

6.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生产区,如需特殊情况,进出时须经过消毒室进行消毒,禁止非本单位车辆进入场区和生产区,本单位车辆须经过消毒后方可进入。

养殖场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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